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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维俭_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_研究生导师_创新助手_人物报告_2016-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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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国际法上的人道主义干涉

评价国际法上的人道主义干涉 学科:国际法班级:法学1403 学号:2 姓名:郭雨昕 摘要人道主义干涉涉及基本人权和国家主权,对于追求人权的正义性和主权的独立性之间的平衡有重要意义。当今国际社会,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现象确有存在,以“人道主义干涉”为幌子的霸权主义更是时有发生,因此,人道主义干涉问题对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具有重要价值。本文将从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依据、方式等方面入手,具体评价国际法上的人道主义干涉。 关键词国际法人道主义干涉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界定 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在没有得到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它包括两类行为:一是为了人道主义目的而实施的强制行动,它是在出现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下,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由全球性或区域性国际组织实施的或者由其授权而进行的集体干涉;另一类是没有授权的单方面的或由多国进行的干涉。后者是一种狭义的人道主义干涉,它是由一国或多国对另一国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旨在中止或预防大规模地、严重地侵犯基本人权。这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既没有事先得到联合国有关机构的授权,也没有得到被干涉国合法政府的同意。1 其次,我们应当对“干涉”一词进行精确的定义。学界对于“干涉”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上的定义。狭义的干涉观点,仅指专横的强制性行为,强制手段不一定是使用军事手段,也可以采取其他手段,但要能够达到强制性效果。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学者是国际法权威奥本海,他将干涉界定为“一个国家为了维持或变更事物的实际情况而对另一个国家事务的专横干预”。2奥本海认为,“真正的干涉总是专断的干预,而不是单纯的干预”,干涉不应与斡旋、调解或合作混为一谈,因为这些都不包含有专断的干预。最为宽泛的定义为:干涉就是指影响另外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事务的外部行为。就联合国体系之内的干涉行为而言,只有用 1《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杨泽伟,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 2《论国际法上的人道主义干涉》,曾涛,西南政法大学2004年法学硕士论文

论微信代购的合同法适用

法的生命在于实施。然而由于法律天生就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就导致了法律当中的一些规范难以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当下,法律规范对于科技发展的适应更为重要。 (一)经销商与买家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1、买卖合同的订立与成立 2、买卖合同的履行 履行是买卖合同的核心,经销商与买家的买卖合同的履行主要涉及经销商义务、买家义务、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等问题。 (二)经销商与分销商、分销商与买家间买卖合同关系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经销商、分销商与买家的买卖合同关系中,标的物并不经过分销商,而是直接由经销商交付给买家,在此期间所有权发生两次转移:第一次是经销商基于与分销商的让与合意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家,买家取得标的物占有后,分销商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第二次是基于分销商与买家之间的让与合意,买家已经占有标的物,故买家直接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一)委托合同的订立、成立与代理授权 代购人在朋友圈上发布信息,声称自己可以代购某种或某地区的商品,或买家主动寻找代购人请求其为自己代购商品,经过多次互动,代购人与买家订立委托合同,代购人为买家购买指定商品,买家向其支付劳务报酬。与此同时,买家授权代购人代理权,允许其代替自己购买指定商品。 (二)委托合同的履行 代购人与买家间委托合同的标的是购买指定商品的特定行为,而在代购人履行义务时,往往不会使用买家的名义,所以实质上代购人的履行行为属于间接代理行为。依据交易习惯和当事人意思推定,代购人与买家间的委托合同隐含预立的占有改定条款。即当代购人从卖家处取得标的物占有的同时,买家基于占有改定协议与让与合意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代购人应当及时将该标的物交付予买家。 三、结语 参考文献 [1]罗斯科庞德,邓正来译.法理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 作者简介 吴正阳(1994-),男,满族,黑龙江哈尔滨,法学本科,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周猷(1995-),男,壮族,广西崇左,法学本科,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李荻(1995-),女,汉族,吉林磐石,法学本科,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刘晨晖(1995-),女,汉族,河南清丰,法学本科,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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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鲁东大学 A 78 黑龙江大学 A B+等(175个):西南林学院、浙江万里学院、石家庄学院、韩山师范学院、国际关系学院、浙江海洋学院、云南大学、大庆师范学院、湖南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广东工业大学、怀化学院、北华大学、同济大学、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华北电力大学、江南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内江师范学院、广西大学、商丘师范学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扬州大学、长江大学、广西师范学院、阜阳师范学院、渭南师范学院、海南大学、温州大学、赣南师范学院、台州学院、东北林业大学、湛江师范学院、中国农业大学、沈阳师范大学、中南民族大学、上海电力学院、淮北煤炭师范学院、黑河学院、佳木斯大学、河北建筑工程学院、青岛大学、泉州师范学院、湖南理工学院、青海师范大学、湖北工业大学、江西财经大学、海南师范大学、玉林师范学院、河南农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安阳师范学院、安徽财经大学、西藏民族学院、长春师范学院、广东商学院、宜宾学院、哈尔滨学院、韶关学院、南通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沈阳大学、天水师范学院、杭州师范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乐山师范学院、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河南工业大学、北京联合大学、长江师范学院、嘉应学院、济南大学、重庆文理学院、临沂师范学院、山东农业大学、北京邮电大学、浙江财经学院、川北医学院、内蒙古大学、华东交通大学、福建工程学院、邵阳学院、广东金融学院、遵义师范学院、肇庆学院、曲靖师范学院、盐城师范学院、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衡阳师范学院、青岛农业大学、河北科技大学、长沙学院、河北经贸大学、长治学院、绥化学院、白城师范学院、巢湖学院、西北第二民族学院、攀枝花学院、浙江理工大学、大理学院、江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安徽科技学院、广西民族大学、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四川理工学院、中国民航大学、咸宁学院、许昌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重庆交通大学、湖南农业大学、孝感学院、陕西理工学院、东华大学、黄冈师范学院、湖北民族学院、浙江中医药大学、湘南学院、茂名学院、咸阳师范学院、江苏工业学院、武汉理工大学、安徽农业大学、苏州科技学院、宝鸡文理学院、内蒙古工业大学、中国计量学院、南华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山东财政学院、泰山学院、湖北师范学院、河池学院、西华师范大学、河西学院、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广东海洋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云南农业大学、西安科技大学、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南京工业大学、华南热带农业大学、晋中学院、西华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吉林化工学院、红河学院、洛阳师范学院、延边大学、陇东学院、福建农林大学、河北工业大学、大连工业大学、邢台学院、江汉大学、山东理工大学、西南民族大学、贵州民族学院、武汉科技大学、山西师范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东华理工大学、山东经济学院、潍坊学院、山东体育学院、安徽工程科技学院、成都理工大学、仲恺农业技术学院 B等(175个):淮南师范学院、南阳师范学院、吉首大学、西昌学院、河南财经学院、唐山师范学院、运城学院、黑龙江科技学院、山西财经大学、山东工商学院、喀什师范学院、集美大学、烟台大学、天津大学、天津科技大学、郑州轻工业学院、河北理工大学、长春工业大学、安徽工业大学、襄樊学院、呼伦贝尔学院、大连民族学院、安徽理工大学、河南中医学院、宜春学院、沈阳理工大学、唐山学院、龙岩学院、湖南商学院、贵州师范大学、昆明理工大学、成都学院、齐齐哈尔大学、楚雄师范学院、北京物资学院、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大连海事大学、长春理工大学、贵阳医学院、云南民族大学、铜陵学院、廊坊师范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山东建筑大学、江西理工大学、淮阴工学院、榆林学院、大连大学、湖州师范学院、重庆邮电大学、长春大学、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西安文理学院、黄山学院、辽宁工业大学、太原理工大学、中北大学、湖南文理学院、成都体育学院、长沙理工大学、伊犁师范学院、云南财经大学、天津工程师范学院、五邑大学、华北煤炭医学院、河南科技学院、汕头大学、淮海工学院、河南科技大学、华北水利水电学院、西安财经学院、山东科技大学、三明学院、衡水学院、周口师范学院、南京中医药大学、邯郸学院、中央民族大学、武汉科技学院、桂林工学院、西南财经大学、南阳理工学院、重庆工学院、上海海事大学、大连交通大学、黄淮学院、西北民族大学、北京林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西南石油大学、河南理工大学、丽水学院、皖西学院、德州学院、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江西农业大学、常州工学院、北京体育大学、滨州医学院、天津工业大学、南京晓庄学院、大连水产学院、北京机械工业学院、西安石油大学、东北电力大学、浙江林学院、忻州师范学院、长春税务学院、北京印刷学院、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广东医学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甘肃政法学院、南京财经大学、贵阳学院、合肥学院、滨州学院、嘉兴学院、闽江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石河子大学、中华女子学院、沈阳工业大学、厦

中国所有的传统节日名称和日期.doc

春节夏历正月初一俗称过年,传统上从岁末除夕、新年正月初一持续到正月十五元宵节(吃元宵、汤圆) 元宵节夏历正月十五日吃元宵,庆团圆 清明节阳历四月五日左右祭祖、扫墓 端午节夏历五月初五又称端阳节,主题:吃粽子 七夕夏历七月初七又称星期,即中国爱情节、情侣节,神话传说中鹊桥相会之日 中元节夏历七月十五又称盂兰节,俗称七月半、鬼节,有祭祀灵魂等民间习俗 中秋节夏历八月十五举家团圆节,主题:赏月、吃月饼重阳节夏历九月初九敬老节,并有其他多种主题 1月1日元旦节公历新年放假一天 3月8日国际妇女节庆祝妇女为社会、政治、经济等做出的贡献妇女放假半天 3月12日植树节孙中山逝世纪念日,以大规模植树造林活动为纪念,1979年全国人大恢复不放假 5月1日国际劳动节庆祝劳工运动为社会及经济等作出的贡献放假三天 5月4日五四青年节纪念五四运动,1919年5月4日的反帝爱国学生运动不放假 6月1日国际儿童节庆祝儿童福利的促进儿童放假一天7月1日中国共产党建立纪念日纪念1921年7月23日中国共产党的成立不放假

8月1日建军节纪念1927年8月1日南昌起义,是中国共产党独立领导武装斗争的开始不放假 9月10日教师节庆祝教师为社会做出的贡献,1985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小学、初中一年级教师和学生放假一天 10月1日国庆节纪念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放假三天 农历正月初一春节农历新年放假三天 农历正月十五元宵节赏灯,吃元宵不放假 农历五月初五端午节纪念屈原(存在争议),吃粽子,赛龙舟不放假 农历七月初七七夕又称“七巧节”、“乞巧节”,相传牛郎与织女在鹊桥上相会,中国的情人节不放假 农历七月十五中元节又称“鬼节”、“盂兰盆节”、“七月半” 不放假 农历八月十五中秋节家人团聚,赏月,吃月饼不放假 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登高,老年节不放假 农历十二月初八腊八节祭祖先神灵,祈丰收吉祥不放假农历十二月二十三(或二十四)小年祭灶,送灶王爷上天不放假 农历最后一个月最后一天除夕岁末,守岁不放假 回历10月1日开斋节又称“肉孜节”,斋月结束,伊斯兰教节日不放假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试卷及答案

2006—2007学年第二学期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试卷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本大题共10 小题,每小题1 分,共10 分) 1、通过分析某一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和所属法律部门中的地位和作用,来揭示其内容和含义,这种法律解释的方法称为() A、文理解释 B、系统解释 C、目的解释 D、语法解释 2、“积极自由是指个人有干什么的自由;消极自由是指个人不受外部力量干涉的自由。”对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进行区分的思想家是:() A、柏拉图 B、伯林 C、哈特 D、康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中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此条款主要体现了法律的哪种价值:() A、秩序价值 B、自由价值 C、平等价值 D、效益价值 4、下列关于法律解释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法律解释作为法律职业技术的核心在任何有法律职业的国家中,其规则和标准也有所不同 B、法律解释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解释者往往只使用其中的一种方法 C、法律解释必然存在于法律适用之中 D、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但是它有客观性 5、约翰?洛克(1632—1704),著名的英国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是近代西方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之一。其代表作《政府论》下篇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经典著作。在这部著作中,洛克阐述了他的自然权利学说,洛克所论述的“自然权利”不应该包括以下哪项?() 试卷第1页(共10页) A、生命权 B、财产权 C、自由权 D、追求幸福权 6、“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优缺点是另一回事,法律是否存在与它是否符合某假定的标准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一个法律,我们可能恰巧不喜欢它,或者它可能不符合我们用以认可法律的标准,但只要它确实地存在,它便是法律,这是一个事实。”哈特的这段话体现了:() A、法律为正义奠定了原则基础,提供了正义的标准和尺度。 B、正义为法律奠定了原则和基础,是衡量法律好坏的标准。 C、正义推动了法律的进化,正义观念的进步引起法律观念的进步。 D、法律与正义分离,至少没有必然的联系。 7、第21届联合国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第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下列对于公约的理解,正确的是:() A、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应当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的授权,不得抵触法律。 B、该规定中的人权是集体人权 C、我国没有加入这个公约,由此公约的规定在我国不具有国内法的效力。 D、该规定体现了集体人权高于个体人权。 8、所谓法律目的解释方法,指法官在解释法律条文时可以用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作为解释的根据,当采用文义解释及其他解释方法,得出两个不同的解释意见而难以判断哪一个解释意见正确时,应当采纳其中最符合立法目的的解释意见。以下对于法律的目的解释,理解正确的是: () A、目的解释不需要考虑立法者的意图。 B、目的解释方法,必须在法律规定之间出现冲突,或者在法律规定之间出现漏洞,无法进行有效衔接的时候运用。 C、目的解释高于文义解释。 D、目的解释要求我们不能按照字面意思来解释法律。 9、“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段话选自马克思的下列哪篇著作:() A、《关于出版自由的辩论》 B、《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C、《共产党宣言》 D、《巴黎手稿》 10、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该法律条文的下列哪种理解是错误的?() A、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是法律原则 B、格式条款本身追求的是法的效率或效益价值,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追求的是法的正义价值 C、该法律条文是对法的价值冲突的一种解决 D、该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遵循的标准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二个至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本大题共5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10 分) 1、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几项是错误的?() 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 2、关于法与宗教的关系,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法与宗教在一定意义上都属于文化现象 B、法与宗教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C、法与宗教在历史上曾经是浑然一体的,但现代国家的法与宗教都是分离的 D、法与宗教都是社会规范,都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但宗教同时也控制人的精神

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孳息归属问题研究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孳息归属问题之思考 陈刚 (惠州学院经济管理系,广东惠州 516007) [摘要] 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标的物归属问题上,我国学界有不同认识。这种分歧主要源于在两种不同意义上使用“交付”一词的结果,“交付主义”的孳息归属判断规则是科学的。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孳息归属;交付主义 Thinking about Yield Attributable to Retention of Title Contract of Sale CHEN Gang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Huizhou University ,Huizhou 516007,china )Abstract:Retained in the contract for the sale of ownership on the ownership of the subject matter, has a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of China's scholars. This difference mainly stems from two different sense in using the "delivery" is the result of "delivery ism" to determine the yield attribution rules of science. Keywords:retention of title; yield attributable;delivery doctrine 1 孳息概述 1.1孳息概念 孳息是民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它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根据民法,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据物的自然属性而衍生的额外收益,比如树上的果子,羊身上的羊毛等。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关系而得到的额外收益,比如房屋租金,投资所得分红等。 1.2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风险责任承担及孳息归属的相关法律规定 1.2.1《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 第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 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错一方负担。在标的物非因不可规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确定。具体来说,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不动产或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变动公示的,风险则由所有人负担。 第三、孳息归属 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1.2.2《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2 学界和司法界对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争议 [作者简介]:陈刚(1976-),男,陕西富平人,惠州学院经济管理系法学讲师,硕士,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物权与债权。

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研究生2008年基础英语真题 (1)

西南政法大学 2008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学科专业: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考试科目:605 基础英语(150分) 共7页 考生注意:请在答题纸上答题,在试题上答题不给分。试题和答题纸同时交回,否则成绩无效。 I. Paraphrase the following underlined sentences and tell their implications. (35 points, 5 for each) 1. “Those are my lucky birds. Each day that I escape death, each day of suffering that helps me earthly cares, I make a new little paper bird, and add it to the others. This way I look at them and congratulate myself on the good fortune that my illness has brought me. Because, thanks to it, I have the opportunity to improve my character.” 2. The eventual solution to the arms race will be found, not in a new deployment by one side or the other of some ultimate weapon or in a decision by either side to disarm unilaterally, but rather in new understandings and in a mutu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itself. This transformation will involve changes in the technology of weaponry and the denial of nuclear technology to rogue states. But the key change will be in the way we think about the institution of warfare and abo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ates. 3. This is no time to moralize on the follies of countries and governments which have allowed themselves to be stricken down one by one, when by united action they could have saved themselves and saved the world from this catastrophe. 4. Bitterness fed on the man who had made the world laugh. The moralizing of his earlier writing had been well padded with humor. Now the gloves came off with biting satire. 5. “Today it is the teachers,” he continued, “and tomorrow the magazines, the books, the newspapers. After a while, it is the setting of man against man and creed against creed until we are marching backwards to the glorious age of the sixteenth century when bigots lighted fagots to burn the men who dared to bring any intelligence and enlightenment and culture to the human mind.” 6. But there is one thought which every white man (and in this connection it doesn't matter twopence if he calls himself a socialist) thinks when he sees a black army marching past. “How long can we go on kidding these people? How long before they turn their guns in the other direction?”

2016年中国红枣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经典版)

(此文档为word格式,可任意修改编辑!) 2016年8月

一、世界枣业概况 枣原产中国,有文字记载的栽培历史达三千多年。在中国历史上,枣与桃、杏、李、栗一起,并称为“五果”。世界各国栽培的枣均引自我国。世界上称谓的海枣又称伊拉克枣,属棕榈科;我国的枣属鼠李科,果的形状相似,乃同名异物。我国的枣现已传播到世界上五大洲的20多个国家和地区。但除韩国、美国、哈萨克斯、吉尔吉斯斯坦等国有少量栽培外,世界上其他国家均无经济栽培,迄今为止,除韩国已形成规模的商品栽培外,其他国家仅限于庭院栽培或作为种质保存。 在国外以韩国的枣树经济栽培量最大,已成为韩国的第八大果树树种,但单产不高,总产量也很少,每年均需进口一定量的红枣供应市场。 枣是中国的特有果树,也是世界上枣的最大生产国和枣产品唯一出口国。世界上虽然有20多个国家先后从我国引种了枣树,但大多数都没有发展起来。韩国有商品规模生产,但单产低、品质差,一直自给不足,常年需要进口供市。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廉价的枣产品大量涌入,韩国的枣树生产受到严重冲击,已出现大幅度的下滑趋势。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中,中国仍然保持最大的枣生产国和唯一出口国的地位,这点是不容臵疑的。我国

枣虽然年产100万吨,但年出口量仅800-1000吨。世界市场上90%以上枣靠我国供应。出口区域遍及西欧、北美、非洲的20多个国家地区,但主要是东南亚各国、美国、加拿大,毛里求斯、南也门和我国的港、澳地区。其中80%以上是在东南亚市场销售,购买的主要对象是外籍华人,他们的消费量占95%。这主要是不同国家和民族饮食消费习惯,同时我们缺乏适合外国其他民族消费需求的枣产品,对枣的宣传力度不够;外国人还不了解枣的营养、药用保健价值的缘故。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特别是近年外国人对中医的浓厚兴趣,枣逐步被不同国家民族消费者所认识,枣的消费市场范围逐步扩大。“911”事件后的2001年,枣在埃及“斋月”销售就大出风头。沾化冬枣每年举办鲜枣节,使50万亩鲜枣抢购一空,大大提高国际地位。 二、中国枣业概述 据《中国农业年鉴》统计资料:1979年至2008年的30年间,我国红枣栽培总产量达到300万吨以上,增长了近7倍,其中自1994年以来,红枣年均增长幅度超过11%。红枣种植面积主要分布(以种植面积排序) 在河北、山东、河南、山西、陕西五省,新疆近年发展势头迅猛。

合同法试题一

西南政法大学试卷(合同法) 2004---2005学年第1学期 题号一二三四五六七总分 评分 评分人 专业年级课程 一、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1、下列对于我国合同法中合同的含义的表述正确的命题是() A.合同有时是指一种法律行为; B.合同有时是指一种债 C.合同有时也指一份记载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 D.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也包括婚姻家庭方面的合同。 2、以下关于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要式合同是需要一定形式的合同,而一切合同都有自己的形式,故一切合同都是要式合同; B、不要式合同充分体现了民法意思自由原则,是不需要任何形式的合同; C、要式合同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完成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D、要式合同代表了国家对民事主体行为自由干预,故不能由合同法调整。 3、甲将自己的随身听交付乙修理,未约定修理费用支付的先后顺序,乙修理好后,甲请求交付,在甲未支付修理费的情况下,乙得主张:() A.不安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先履行抗辩权; D.留置权。 4、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欲向其出售一批货物。要约发出后,甲公司因进货渠道发生困难而欲撤回要约。甲公司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 A、在要约到达乙公司之前到达乙公司; B、在乙公司发出承诺前到达乙公司; C、与邀约同时到达乙公司; D、在乙公司发出承诺的同时到达乙公司;

5、下列债务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应要求继续履行的有:() A、某画家为他人画一幅山水画; B、某古瓶的买卖合同,该古瓶被债务人失手打碎无法修复,该古瓶是独一无二的; C、甲乙约定,甲将自有房屋出售给乙。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之前,甲将房屋转让给了丙; D、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向其出售10吨水泥,但因油价上涨,仅运输费用已超过乙公司在其当地购买10吨水泥的价格。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某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又借贷无门,某乙趁机表示愿意借给2000元,但半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房子代偿,甲表示同意。根据合同法规定,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 ) A.因显失公平而无效 B.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 C.因乘人之危而无效 D.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 2、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 ) A.形成权 B.抗辩权 C.支配权 D.请求权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甲公司派人调查乙公司的偿债能力,有确切材料证明乙公司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遂暂时不向乙公司交货。甲公司的行为是( ) A.违约行为 B.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C.行使先诉抗辩权 D.行使不安抗辩权 4、合同法不适用于( ) A.出版合同 B.收养合同 C.土地使用权合同 D.质押合同 5、甲与乙订立了合同,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现丙履行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有权请求( ) A.丙承担违约责任 B.乙承担违约责任 C.乙和丙承担违约责任 D.乙或者丙承担违约责任 6、下列合同中,可以转让合同权利的有() A、某作家与某出版社签定的写作合同,但合同约定不得转让合同权利;

2012年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211翻译硕士英语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2年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211翻译硕士英语考研真题及详解 I. Reading Comprehension (Total 20 points, 1 point for each) Directions:There are 4 passages followed by some questions or unfinished statements, you should answer the questions or decide on the best choice on the Answer Sheet. Passage 1 Although it is mankind’s inevitable fate to continually progress on the path of technology, there will always be the obstacle of resistance to overcome. Be it in the form of a protester who deplores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test gadget or a dissenting scientist who disagrees with his colleagues’ methods of rese arch, it is an unavoidable fact that every step toward the future must be a hard-fought one. The latest battleground is one that has to do with the essence of nature itself: the bioengineering of certain plant species for human consumption. By learning about, isolating and finally manipulating the individual genes and strings of DNA that compose a plant species, geneticists are able to create new breeds of plants in the laboratory. These plants are able to live longer in harsher environments, provide better nutrition, and sustain themselves with a minimum of human care. By changing the composition of the plants at a cellular level and chemically combining elements of different plants that don’t normally cross-pollinate in nature, science is ushering in a wave of new food items that earth

部分国家上下班时间

法国:周6和周日为假日,职工每年还可享受法定5周带薪休假的待遇。法国大多数人1般选择在7~8月份度假,也有少数人在冬季度假 日本:注意事项:去日本作商务旅行,1般应避开12月中旬至次年1月中旬(岁末欢度新年时节)、4月末至5月5日(黄金周假日,日本人1般外出旅游,许多商店都停止营业)、7至8月(日本商人夏季度假)。 瑞士:复活节通常是过了春分的第1个满月之后的星期日,因此复活节的日期1般是在每年的3月22日至4月25日之间,只有1月1日新年、升天节、8月1日国庆节和12月25日圣诞节是全瑞士统1的节日 西班牙:西班牙比较富有民族风格的节日还有狂欢节、瓦伦西亚的法亚节(火节)、圣周、塞维利亚的4月节、马德里的圣伊西德罗节(又称斗牛节)、圣体节、奔牛节、圣地亚哥节、西红柿节、圣皮拉尔节等。西班牙人在节日期间举行露天音乐会、化妆舞会、宗教游行、施放烟火、歌舞表演、斗牛等活动,全民出动、尽情狂欢。西班牙人还常常利用节日“搭桥”休假,其中在圣周期间、7-8月份、圣诞节和新年期间等西班牙人纷纷外出休假,这1期间西班牙几乎所有公路都车满为患,在机场、车站、码头、海边等场所则人满为患,几乎无人办公,全国处于“瘫痪”状态。 卡塔尔:【工作日】(政府机关)早7:00-14:00,休息周4、周5;(私营机构)早8:00-12:30,16:00-20:00 1般周4上午半天工作,周5休息。(银行和卡塔尔石油公司)休息周5和周6 斯里兰卡:是世界上节假日最多的国家。斯实行5天工作制,每周星期6和星期日休息。此外还有公共节日4个,宗教节日21个,商业节日2个,职工可休假14天,可请事假7天,病假21天,这样斯里兰卡人每年的非工作日在150天以上。斯最主要的节日有僧伽罗新年、泰米尔新年、灯节、独立日、圣诞节等 瑞典:工作时间:一般办公时间为上午8时半或9时至下午5时;夏季有的单位下午3时或4时停止办公。星期日为休息日。1般6月底至8月初为休假季节。 商业机构营业时间: 星期1至星期59:00-17:00/18:00; 星期613:00-15:00。 政府机构办公时间: 上班时间通常比商业机构早1小时,全日工作,星期6、日休息。 银行营业时间:星期1至星期59:30-15:00(星期418:00), 星期6、日休息。5朔节:5朔节之夜,既5月1日的前1天晚上,是瑞典人庆祝冬去春来的1个节日。人们聚集在野外,点起高大的篝火,伴着乐曲合唱。 沙特阿拉伯:沙特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星期4、5为休息日 伊朗:私人公司1般周末星期4上半天班,下午放假,星期5全休,其他假日与政府部门相同。 巴基斯坦: 1.工作日和休息日巴基斯坦政府部门每周1至周5上午上班,周5下午休息,

西南政法大学之四大法学院区别+学校组织解析

【四大法学院区别】 西政原先为四大法学院:民商法、经贸法、行政法和法学院。 后来经贸法分为国际法学院和经济法学院两个院。变为五大法学院。经济法学院继承了经贸法学院包括学生组织在内的大部分资源,经过这两年的发展,国际法学院目前学生组织也很优秀。 四大法学院本来没有什么高低之分,非要区别一下,那就是学院风格和学术专攻上的区别! 法学院,就是一向比较沉稳,开展的活动也是很偏向学术,虽然不那么处处现身,但是其底蕴和政治力量不容小觑; 民商法学院的老师并不像传说中师资水平比其他法学院强,而是由于民商法学院很多教授老师都是搞民法或者商法的,而大多数老师都在外有兼职做法律实务比如律师,众所周知,民商法方面的律师最赚钱了。 这样一来能获得的社会财富和社会人脉,必然比搞刑法的老师教授多了不少,据我所知,民商的老师里面,开好车的不少,而民商的学生活动也是比较活跃,可能跟其经费比较宽裕也不无关系; 经贸法(经济法)学院,经贸法(经济法)学院在师资上和民商法学院有一些相似之处,所以两个学院在风格上也是比较类似,包括学生活动,经贸法(经济法)青协的影响力远甚于经贸法(经济法)学生会,而他们所开展的活动,大多走了娱乐路线,是学校文体活动的一支很强的队伍,那至于说经贸法(经济法)青协为何会有如此多的大型娱乐活动,甚至为何百事等大企业会选择经贸法(经济法)合作,

具体的一些情况,重逢也做个保留!哈哈哈...... 再来说行政法学院,作为专攻行政法学科的学院,由于行政法确实是比较生冷的学科,所以该院的学生人数较其他三个法学院要少,不过也不能因此就说行政法学院要弱,只是没有那么大的人员基数,确实在做一些筛选和开展一些活动时,很难以做出其他法学院那么大的规模和影响力。 概述之后呢,重逢还想补充一点,那就是在学术方面,这也是很多人关注的方面。 那我要说明的一点是,在学术上,四大法学院不存在实际意义上的可比性。 简单举个例子说,大家都知道法学院的强项是刑法学、诉讼法学,而在这两大块,估计其他三个学院没有人不服气的;然而又比如民商的民法等,又不是其他三个法学院所能企及的。 【学生组织】 注意:排名不分先后!!!! 这三大学生组织在西政的影响力最大,存在时候一般来说相对较长。此外还有校友事迹传播中心和学生社团联合会两个校级组织,影响力也很大,不差于其他学生组织。

论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代合同法中的作用有不断加强的趋势,它不仅是当事人的行为准则,而且具有平衡利益的功能,以实现社会正义。正确理解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特别是掌握诚实信用原则在先合同义务、合同附随义务以后合同义务、合同解释中中的运用,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诚实信用合同法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及至合同关系终止后,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配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等等。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被视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有“帝王规则”之称,是一切民事活动都应该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它适用于物权、债权等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尤其在合同法律关系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① 在合同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设立也有着十分深远的意义。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有着其他合同法原则所不能代替的功能。第一,诚实信用原则是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的要求。②第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③第三,法无明文规定时,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功能,直接用于裁判案件,堵塞法律的漏洞。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它最早是作为一种商业贸易管理,被商人们普遍认可和公认,后在合同法中成长起来并最终发扎成为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近代以来,各国民法典或合同法基本确立或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当以善意履行之。这里的“善意”即可解释为诚实信用。《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无论任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实信用为之。④ 为了适应世界民法的发展趋势,我过的《合同法》确立并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其不仅在一般规定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围绕着诚实信用原则,建立了一整套科学的合同义务体系和适用规则,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解释乃至终止,整个交易过程始终贯彻着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丰富了我国合同关系的内容,体现了现代合同法对当事人保护周密化、精致化的趋向。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诚实信用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另一方遭到损失的,过错一方应当对另一方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它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是当事人之间在不存在合同关系而难以使用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产生的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责任。先合同义务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的一种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和操作性反应,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制度层面最直接的体现之一。通常,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而进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主见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相互协助、相互保护、诚实信用等义务。⑤ 按传统民法理论,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相互之间并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而导致信赖该合同能够成立而为此积极准备的相对方遭受损失,此种损失仅因合同没有成立,而失去对过错方的约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为此缔约过失责任和先合同义务也就产生了。现代民法不仅要求保护已经成立的合同关系,而且在缔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也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先合同义务。 为适应现代民法的这一要求, 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 假借订立合同, 恶意进行磋商; (二)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 则的行为。这些规定确立了缔约上的过失责任。与此同时, 该法第43条还规定, 当事人在订

英语专业研究生院校排名

英语专业研究生院校排名 1、北外 2、上外 3、北大 4、南京大学 5、复旦大学 6 、厦门大学 7、南开大学 8、对外经贸大学 9、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10、华东师范大学 11、中山大学 12、上海交通大学 13、湖南师范大学 14 、山东大学 15、洛阳外国语大学 16、清华大学 17、北京师范大学 18 、武汉大学 19、南京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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