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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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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商法为承运人规定的三项基本义务

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妥善而谨慎照管货物、尽速遣航三项义务。

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Seaworthy):举证责任在承运人

主观:谨慎处理(to make due diligence):一个理智和勤奋的人在特定场合下,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所应达到审慎、主动和勤奋程度

客观:适当(properly):1.船舶具备抗一般风险能力:船体、船机、航行设备具备抵御海上常见风险和自然灾害的客观条件(特定航线和季节)

2. 船舶具备航行能力:A适当地配备船员(Properly man)——数量充分(满足航行值班的要求),素质可靠(健康:船长、高级船员有证书不越级,一般船员有航海知识操作能力)。B 适当地装备船舶(Properly equip the ship)——配备航次必须的各种设备、文件和海图等。C适当地配备供应品(Properly supply the ship)——配备航海必备的燃料、淡水、粮食、给养

3. 船舶具备适货能力(Cargo worthy):A适货场所——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B适货要求——适于、安全。C适货环节——收受、运送、保管时间:装货港开航前和开航当时(Before or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voyage)

例外:1.谨慎处理后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Latent defect)。2. 货损与不适航无因果联系责任承担:承运人、代理人、雇用人

2.妥善而谨慎地管理(照料)货物( Care of Cargo) :

管货标准:1. 主观:谨慎(Carefully),在货运的各个环节中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护和减少货损发生。

2.客观:妥善(Properly),在货运的各个环节(杂货从装到卸,集装箱从收获到交付)承运人军营建立起一个良好的工作系统,并采取相应措施

管货环节:1.装载(loading):将货物从船边置于船舱的行为2.搬移(handling):货物在舱内的移动或调整3.积载(Stowage):货物在舱内的堆放4.运输(carriage):将所承运的货物运抵目的港 5.保管(keep):对货物的保护或监管 6.照料(care):对货物的照管和料理7.卸载(discharge):将货物从船上置于码头、驳船或其他地点的行为

管货与适货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二者均属于承运人的基本、强制义务。2.区别:适用对象不同(适航和管理)、时间要求不同(管货要求全程)、主观标准不同(管货还要妥善)3. 尽速遣航(Reasonable dispatch)(直航):将货物尽快运往卸货港的义务

1.不得无故延误开航。

2.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unreasonable deviation):按照约定、习惯、地理航线例外:为救助而绕航即合理绕航

二、承运人的免责权利有哪些(除火灾外全部由承运人举证)

1. 船长、船员、引水员或受雇人的航海过失(Fault in navigation),不包括承运人本人的过失、开行前和开行当时的过失、不适任船员的过失。驾驶船舶的过失:船长、船员、引航员在船舶航行或停泊方面的过失。管理船舶的过失:船长、船员等在维护船舶的航行性能和有效状态上的过失。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区别:结合实施行为的原始动机和是否妥善照料。不同形态下法律责任:单纯管船过失造成船舶、货物损害免责;单纯管船过失造成货损,承运人举证已妥善照料;双重过失造成货损,承运人举证比例

2. 火灾(fire):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火灾(自燃、意外事故、不可抗力)、原因不明的火灾、托运人船员过失或故意造成的火灾。例外:承运人本人的故意(Act with intention)或过失(fault)条件:1.承运人必须履行适航义务2.承运人本身无过失(承运人本人照料货物不当、未对船员进行必要的消防教育和训练、承运人明知有隐患不提醒船长注意)

3.天灾、海难、意外事故:天灾(Force majore)(不可抗力):在采取各种合理措施之后仍无法预见、避免、克服的灾难性事件。海难(Dangers and accidents of the sea or other navigable waters):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特有的灾难性事故。意外事故:由于行为人自身能力、所处环境和条件的限制而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

4.战争或武装冲突:概念从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海商法习惯称战争和武装冲突。国内冲突:各派政治力量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目的而进行的武装争斗。国际冲突:一国为推行其国家政策而对他国使用武力所引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武力争斗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状态。特点:注重事实状态、因武力推行国家政策而引起、具有相当规模并持续一定时间、是一种法律状态并引起法律后果。

5.政府行为、检疫限制、执法扣押:政府行为:基于政府、统治者或主管机关的命令而采取的限制或阻碍船舶从事运营的行为。检疫限制:卫生检疫机关依据法律和规章,对相关船舶实施卫生检查或检疫消毒措施,从而制约或阻碍船舶装卸货物、损害货物的行为。执法扣押: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基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命令,对处在该国港口的商船实施扣留、拘禁或滞留的行政执法行为,并非由承运人引起。

6.罢工、停工或劳动限制:罢工(strike):劳动者自发的以停止工作的方式解决劳资纠纷,或抗议政府推行的某项政策或雇主的某项决定的行为。停工(stoppage of labour):因社会或自然因素是生产和工作被迫停顿的一种客观事实。劳动限制(restraint of labour):因社会或自然条件的限制,或执行劳动法的原因,使得生产和工作受到阻碍一直劳动力不能充分发挥效用的事实状态。

7.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而绕航:绕航:必须是有意采取,且已经导致了偏离航线的结果。免责条件:为救助或其他合理原因,且需免责的损失与绕航有因果联系。另:自由绕航条款无效,是指承运人单方面在提单中规定的赋予其本人以自由绕航权利的条款。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因其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货物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9.货物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自然特性(nature of the goods):因货物的物理、化学性质所决定而引发的某些客观现象。固有缺陷(inherent vice of the goods):某些货物所特有的缺点和瑕疵。

10.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不清或不当:包装不良(inadequacy of packing):货物的包装方式或强度不适于货物运输、装卸和交付。标志欠缺、不清(insufficiency or illegibility of marks):托运人未按运输的要求对货物加以妥善的标志以保持货物的清晰易辩。

11.船舶潜在缺陷(latent defect of the ship):合格的技术人员按照法律认可的技术规程或标准,采用通常的方法,仍然不能发现的船舶本身的瑕疵。需要证明:航程中确实发生过除外条款中所指的某种事实,承运人所说的事实就是造成货物损害的原因

12.非由于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要求:运用同类规则(ejusdem generis)对法律或合同中未被穷尽但在实践中又确实发生的事项加以解释和限定;对于符合同类规则的事项,要举证证明此种情况的出现不存在自身的过失。

三、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四个)

1.被救财产属于法律所认可的救助标的:

船舶:船只(ship)、船筏(craft)、能够航行的构造物(structure capable of navigation)(ex军事、政府)

其他财产:1.非永久、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ex.固定建筑物—码头栈桥防波堤、固定浮动式平台、移动式钻井):岸线:与海洋或其他潮汐水域相连接的陆地。非永久

与非有意:不固定在岸边或海上某一地点的财产。2. 有风险的运费:要求货物安全抵港才付清。

2.救助标的处于海上危险当中:

航海中发生的危险(搁浅、触礁、碰撞等)

危险是真实存在的:被救财产所遭遇或面临的危险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断。(存在危险由救助方举证,没有危险由被救方举证)1. 客观存在的危险(因欺诈和胁迫而订立的救助合同无效)2. 注定发生的危险(不一定是急迫危险)3. 不考虑危险的起因而只考虑状态

3.救助人没有救助义务:

无合同上义务:1. 船员对自身所在船舶的救助(例外:船员救助被弃船只,船员救助姐妹船)2.旅客对其所乘船舶的救助 3. 由被救方所雇用的人员根据雇用合同所实施的救助(如消防)

无法律上义务:1. 人命救助:对本船及船员和旅客不造成严重过危险的前提下,出于人道主义必须救助(例外:同时救起人命和财产,只参与人员救助的有权享受一定份额)2.船舶碰撞后的互助

无职务上义务:根据某人所处的工作岗位而应该履行的职责,即公职人员的职责。引航员的例外:1. 遇险船靠自身的努力无法摆脱险境而请引航员提供协助。2. 引航员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及所冒的风险超过引航员的职责范围。

4.救助必须取得效果:

直接效果:通过救助人的救助行为,直接使遇险财产获救或部分获救

间接效果:某一救助人的行为虽然未能使遇险财产直接脱离险境,但该项财产的最终脱险却与该救助人的行为有必然联系。

无形效果:某人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对遇险船舶或货物的救助活动,但遇险财产的最终获救却与该人的某些行为有着客观上的联系。(守护与护送,使用通讯设备代为联络,技术指导,提供物质援助)

四、船舶优先权、抵押权、留置权的标的如何界定

1.优先权:

优先权是海事请求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所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不含运费、附属项目):一些国家的优先权标的包括运费或附属利益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其尽管可以满足船舶优先权人的请求,但只是一种替代物,是因为船舶优先权据哟物上代位性。附属项目:1. 船舶被他人损坏以后应得到的赔偿;2. 船舶发生共同海损时,货方应该向其支付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船方在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航次终了之前因向他人提供海南救助服务所应得到的救助报酬(船员应得的部分除外);4. 因他人损坏了船舶而应向船方赔偿的运费损失。

2.抵押权:

抵押权是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是,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虽然在形态上是可分物,但在法律上却是一个不可分物。在设定抵押权时,其标的应包括船体、船机以及在设定抵押权当时的船舶属具(锚、链等)

营运中的船舶:已完成法定登记手续并已交付使用的船舶。用于军事目的和政府公务的

船舶以及小于20总吨的船舶,不能进行抵押。

建造中的船舶:已经开始建造但尚未建成的船舶。我国规定了此种标的但未明确其范可以打捞的沉船:只要债权人同意,沉没但还可以打捞的船舶也可为船舶抵押权的标的。

注意灭失船舶得到的保险赔偿不是标的,《海商法》20条:因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保险赔款作为替代物满足抵押权人的请求,而不是将赔偿直接作为标的(物上代位性),否则以未来财产抵押与抵押权理论相悖。抵押人应对被抵押的船舶进行保险,未投保的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3.留置权

船舶留置权是法律赋予造船人或修船人在船舶所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其性质和主体决定只有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项下的船舶才是标的,海难救助请求报酬的不能留置船舶。

五、提单的证据效力

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作为初步证据:《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在收到货物时,如果对托运人所填报的货物的主要标志、件数、数量或重量以及货物的外表状况没有提出异议并签发了清洁提单,此种提单就作为承运人按照提单上的记载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如果再发现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首先可以推定此种损失是在海上运输的过程中造成的。

在承运人和善意第三方之间作为绝对证据:《维斯比规则》进一步规定,承运人在善意的第三方面前禁止反言的原则,使提单在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面前成为一种绝对证据(最终京剧)。例外:如果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批注有效的“不知条款”,而收货人仍然购买该提单,则此种提单在第三方面前仍然是初步证据。

六、不知条款的含义及作用,如何认定有效的不知条款

不知条款(unknown clause):承运人在提单上所作的关于对提单记载事项无法确知的一种声明。不知条款对于免除承运人的相关法律责任至关重要。

条件:1. 不知条款必须是在承运人对货物的实际状况无法核对的情况下批注的,若情况很容易查清则不知条款无效。2. 承运人不得以不知条款的形式对提单上所记载的事项加以全盘否定,对货物的记载事项至少应当负责一项,而不能对所有的项目都不知晓

七、如何理解并入条款(航次租船合同下)

1. 并入条款(Incorporation clause):“租船合同中所有条款、条件和免责均适用于本提单,并且被认为已包括在提单之中”,是指在租船合同所作的关于将租船合同的条款合并于提单的一种约定。作用在于是非租船合同的当事人如发货人或收货人在实际上也受租船合同的约束,进而避免出租人承担租船合同范围之外的义务。

2. 生效条件:1. 仅限于航次租船合同条款(不含期租合同条款)2. 仅限于和本航次关系最密切的合同的条款(只包括为本航次的运输而订立的合同)

3. 仅限于和货物运输直接有关的条款(仲裁条款等需要特别申明)

4. 存在将租船合同并入提单的明确而具体的表示

5. 并入提单的合同条款不得减损提单适用的公约或法律的请执行规定。

另:取得提单时的注意事项——随附租约副本,不请求副本的风险归于收货人。

八、如何确定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及损失金额

1.共同海损分摊价值

共同海损分摊价值(contributory value of general average):是指因共同海损措施而受益的个当事方可用于分摊共同海损的财产价值的总和,其中包括由于共同海损措施而受益的财产价值(包括船舶、货物、运费等)和因遭受共同海损损失而将要获得补偿的财产金额的综合。共同海损分摊应以航程终止时的财产净值为基础(即以最终获救的财产净值为基础)。

船舶分摊价值:可以参加共同海损分摊的船舶的价值。1. 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当地完好价值减去属于单独海损的损失金额。2. 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当地实际价值(残值)加共同海损补偿额。——考虑中途港影响,不考虑租船合同的影响。

货物分摊价值:因共同海损措施而获救的财产价值,及可以参加共同海损分摊的货物的价值。以卸货时的价值(货架、保险费、货方承担风险的运费)为基础,扣减卸货前和卸货时所遭受的损失,再加上共同海损补偿额。

运费分摊价值:可以参加共同海损分摊的运费数额,即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货物运达目的港时才能收到的运费,且应当是净运费(扣除各种成本后净得的运费收入)

免除分摊:1. 邮件2. 旅客行李和私人物件3. 随身携带的私人机动车辆

2.共同海损损失金额

共同海损损失金额(total amount of general average):是指因共同海损措施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支付的共同海损费用的总和。共同海损损失应得到个受益方的补偿,故又称共同海损补偿额。

船舶损失金额:1. 船舶全损(Total loss):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按船舶的估计完好价值-属于单独海损的估计修理费用;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按照船舶的估计完好价值-属于单独海损的估计修理费用-船舶残骸的售价(假如有残骸)。2.船舶部分损失(Partial loss):船舶已经修理,实际发生的修理费-合理的以新换旧(New for old)的费用(船龄在15年以上的扣减1/3),但救生艇、绝缘设备等按使用年限扣减,此外修理期间的船员伙食费、物料费、船坞费、船台费等全算共同海损;船舶尚未修理,从合理的修理估价扣除换新费用。另外

货物损失金额:由海损事故造成的货物本身的损失金额,即货物的共同海损补偿额,以卸货时的价值(货架、保险费、货方承担风险的运费)为基础,比照商业发票或装运价值。

1.货物灭失: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保险费+运费-由于货物损失无须支付的运费(到付运费情况下)

2.货物损坏: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出售货物所得到的数额(假如在事故发生后货物被出售)——货主在市场价格上涨时卖出货物再分摊,将少得或不得补偿;在市场价格下降时不出售货物,可以得到较多补偿。

运费损失金额:即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货物运达目的港时才能收到的运费,且应当是净运费(扣除各种成本后净得的运费收入)

九、货物运输基本险及其承保范围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C)

特定的部分损失不保外,1.因海上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2.因海上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已经遭遇意外事故后,货物又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4.装卸转运过程中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减少货损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事故后,在避难港卸货造成的损失以及在他港产生的特别转运费用。

7.被保险货物遭受的共同海损牺

牲、应支付的救助费用和共同海损分摊。8.根据双方有责碰撞条款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给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B)

平安险责任+由于纯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 risks)(A)

水渍险责任+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普通附加险):1.偷窃、提货不着险。2.淡水雨淋险。3.短量险。4.混杂和玷污险。5.渗漏险。6.碰损和破碎险。7.串味险。8.受潮受热险。9.钩损险。10.包装破裂险。11.锈损险。

十、杰森条款、新杰森条款

杰森条款(jason clause,即共同海损疏忽条款,1910):如果船舶所有人已经恪尽职责是传播在各方面适航并且妥善配备了船员、装备和供应了船舶,则当危险、损失或灾难是因引航员、船长、船员在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或者是经过谨慎处理而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或者不适航所致,则不论此种不适航是发生在装船时还是航次开始时,收货人或货主都不能被解除分摊共同海损牺牲或费用的责任,而是要和船舶所有人一起分摊共同海损和支付此种特殊费用,如同此种危险、损失或灾难不是因船员的疏忽、过失、船舶的潜在缺陷或不适航造成的一样。

新杰森条款(new jason clause):当船舶因船长、船员或引航员的过失发生事故而采取救助措施时,及时救助船与被救助船同属一个船公司,被救船仍需支付救助报酬,且该项救助报酬客人做共同海损费用,由各受益方分摊。——保护船员权益,避免保险公司逃避义务。

十一、双方互有过失碰撞条款的含义和作用

双方互有过失碰撞:碰撞的双方虽然都应该预见到船舶有发生碰撞的可能性,但由于双方均有疏忽而没有预见,最终导致了碰撞事故的发生。

双方互有过失碰撞条款(both-to-blame-Collision Clause):在双方互有过失发生碰撞的

情况下,在货船的承运人在受到碰撞的另一方船舶的追偿以后,可以再向本船的货主追偿其按照法律本可以免责的那一部分。

作用:1910碰撞公约规定:按过失比例确定赔偿,比例确定不了则平分,人身伤亡承

担连带责任。美国规定:人身和财产损害全部承担连带责任,造成承运人本应对某些事项免责,但由于货主向另一方提出侵权之诉,在另一方没有免责权的情况下获得全部赔偿,而导致另一方向承运人追偿,从而使得免责权利受到侵害。规定此条款就是为了实现承运人的免责权利,解决美国法和国际法不一致的问题。

十二、船舶登记制度的类型,何为方便旗船制度

严格登记(我国):1.本国船员在船员总数中需占50%以上;2.船公司或其主要办事处

应设在本国境内,公司大多数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国公民;3.船公司的资本中,本国资本要占50%以上。

开放登记(方便旗船制度):船舶所有人只需交纳一定的登记费用,即可在改过登记,使船舶取得该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航行,同时还有可能存在一些优惠条件。优点:价格较低节省所有人费用,具有灵活性可解决政治、外交问题,享受港口费、税收等优惠待遇。缺点:部分船舶技术状况不良在严格登记的国家很难登记,不利于海上安全管理;船舶与登记国间关系松散,管理有名无实,发生所有权或海事正义很难确定船舶真实身份地位。

半开放登记:对船舶登记的条件虽有规定,但通常都比较宽松,仅对严格登记制度中的某些项目有要求。多为发达国家采用,不需要通过此创汇,且需要大量工资低廉的外国船员。

十三、船舶登记的条件

1986年再次强调“真正联系原则”:登记的船舶与船旗国之间必须有事实上的联系

国籍上的联系:船员当中本国国民,或在境内设有住所,或合法永久居住在该国的人应占有令人满意的比例。

管理上的联系:1. 船公司在登记国境内设有营业所或分支机构。2.若营业所或分支机构没有设在国内,则在船舶登记之前须有一名船旗国国民或在其境内有住所的人担任代表人或管理人。

经济上的联系:所登记的船舶所有权上,应有船旗国国民的资本参与,参与程度依照各国法律规定。

根本要求:船旗国通过立法能够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行使有效的管辖和控制,各国在根据该项原则制定本国标准时可以自行掌握尺度,只要确立的具体法律标准能够使该国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实施有效的管辖和控制即可。

十四、航次租船合同各种的装卸条款有几种

航次租船合同的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对有关费用的划分方法与班轮运输大同小异,即大部分营运费用都由船舶所有人承担,只是对个别费用可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其中装卸费用是指,将货物从岸边或驳船装入船舶和将货物从船舱卸至岸边或驳船的费用。

1.班轮条款或称泊位条款。在装卸费问题上仿效班轮做法,由船舶出租人承担装卸费用。在装货港,承租人只负责将货物送至码头船边并置于装卸设备的吊钩之下。由出租人在吊钩所及之处接收货物;在卸货港,船舶出租人负责在吊钩下交付货物,承租人则在吊钩之下接收货物。

2. 出租人不负责装货费用或称舱内收货条款。出租人在装货港只负责在舱内收货,装货费用由承租人承担,而在卸货港所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3. 出租人不负担卸货费即舱内交货条款。在装货港由出租人支付装货费,在卸货港出租人只负责在舱内交付货物,而卸货费则由承租人承担。

4. 出租人不负担装卸费即舱内收、交货条款。船舶出租人只负责在舱内收、交货,在装卸两港由承租人雇佣工人并承担装卸费用。

5. 出租人不承担装卸、积载及平舱费用条款。出租人不负责有关装卸的费用,所有雇用装卸工人及有关的装卸费用均由承租人负担。在这一条款之下,绑扎费及绑扎材料也由承租人负担。

注意:1. 装卸费用由谁承担还代表了由谁承担装卸作业中的风险和责任。2.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装卸费用的分担条款,则应推定由船舶出租人承担装卸费。3.合同中约定了照料货物的义务,则应按其来确立装卸费的分担。4.衔接:货物的价格不只意味着货物本身的价值,还包括诸如运费、保险费等因素,这些费用由买方还是卖方支付完全依合同的约定。“到岸价格,目的港舱内交货”对应出租人不负责卸货条款,如果对应班轮条款,会使承租人承担不该支付的卸货费用。

十五、承租人责任终止与留置权条款

承租人责任终止条款,是指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做出的,表明承租人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应尽义务之后责任即告终止的约定。——船舶离港后可以尽快把自己从租约中解脱出来责任终止条件:付清了应付的费用:1. 预付运费(但有时仍会落空:先签发提单运费后到);2.亏舱费(由于承租人的原因,未能提供足够数量的货物以满足船长宣载的数量,导致船舶舱容或载货能力的浪费时,应由船舶承租人赔偿给出租人的损失);3.滞期费(承租人在合同所约定的装卸期限内未能按时完成装卸作业,应向出租人支付的损失);4.共同海损分摊费用(海上财产遭遇危险时为共同安全作出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

赋予船舶出租人以有效的留置权:在出租人未能收到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和共同海损分摊等费用时,可以对货物行使留置权。——1.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留置权条款;2. 此种留置权能够被有效行使(租约条款没有并入提单、条件限制无法留置)

船舶出租人怠于行使留置权的后果:法律禁止、诉讼时效、失去追索权

十六、滞期费、速遣费

1.滞期费(demurrage clause):非出租人的原因,承租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货物的装卸而导致船舶在港额外停留时,按照约定应该向出租人支付的一笔特殊的赔偿金。

特点:1.不以承租人的过失为要件;2.赔偿具有专项性,不得抵扣其他项目;3.赔偿数额以约定数额为限,即使其后证明其实际损失多于约定。

费用计算:1.约定时间、滞期费率;2.约定时间、滞期费率、超滞期费率;3. 约定时间、滞期费率、和超过一定限度的滞期损失;4.合同中无约定,需要出租人举证过错和损失时间计算:滞期时间非连续计算(按同样的日-per like day),即使船舶已经进入滞期,也要向没有滞期时那样,将合同中约定的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予以扣除再支付。滞期时间连续计算(一旦滞期,永远滞期)(Once on demurrage, always on demurrage),如果没有约定一般是按此种方法。

2.速遣费(dispatch clause):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前完成了装卸时,由出租人支付给承租人的一笔奖励金。(按照航运惯例,速遣费率是滞期费率的一半)速遣费的计算: 节省全部时间(All time saved),在节省的时间内,不论是否遇有星期天、节假日或天气不良等情况,出租人都应向承租人支付速遣费,如果没有约定一般按此种方法。节省全部工作时间(All working time saved),将合同中约定的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予以扣除再支付。

十七、定期租船的使用规定,赔偿条件

雇佣与赔偿条款(employment and indemnity clause),也称使用与赔偿条款,是承、租双方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所作的关于承租人与船长的关系,以及因此种关系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应如何处理的规定。例:波尔的姆格式合同第9条规定,船长应尽速完成航次并提供习惯性的协助(指对承租人的协助)。船长应视为承租人雇佣的代理人,听从承租人的指示或其他安排。因船长、船员或代理人签发提单或者其他文件或听从此种指示或者因船舶文件的不规范或者因超载而给出租人造成的责任及一切后果,承租人应予以赔偿。

雇佣(employment):在租期之内承租人比照船舶所有人与船长、船员之间的雇佣关系而请求出租人的船长、船员向自己提供习惯性协助的权利。——推定船长和船员有义务向承

租人提供习惯性的协助,否则出租人要承担责任。但承租人的命令需:1. 命令和指示只限于船舶营运事务,无权干涉航行方法或安全等。2. 命令和指示不得超出租约范围,额外的航次、货物、航区等有权拒绝。3.命令和指示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命令不合理绕航、倒欠提单、接受保函而签发清洁提单等。

赔偿(indemnity):是指船长在租期之内因执行承租人的命令和指示使出租人遭受损失时,应由承租人给予的经济补偿。既然承租人在租期之内可对出租人的船长发布命令和指示,那么作为一种对等条件,船长因执行此种命令而造成的后果就应当由承租人负责。我国《海商法》无规定,但实务中照做。

十八、多式联运中的场、站、门

场(Container Yard: CY):即集装箱堆场,是专门用于整箱货交接的场所。在整箱货交

接的情况下,托运人在装货地的集装箱堆场自行将货物装满集装箱,然后交予多式联运经营人;当货物运抵目的地之后,首先承运人将整箱货卸至集装箱对机场,再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在堆场将整箱货交予收货人。

站(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CFS):指集装箱货运站,是转恩用于拼箱货交接的场所。如果托运人的所托运的货物数量不多,因而不能装满整箱时,可将一些零星的杂货运至发货地的集装箱货运站交予多式联运经营人,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负责将属于不同托运人但却发往统一目的地的货物拼装于一箱,而后交付运输;当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再将此种拼箱货卸至货运站,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在此地拆箱并就地将货物分别交予不同的收货人。

门(户)(Door):托运人或收货人所在的工厂或仓库。随着集装箱货物运输的不断发展,许多多式联运经营人了为方便客户而争取货源,在条件具备时,都镜像开展门到门运输,及从托运人所在的工厂或仓库接收货物,再到收货人所在的工厂或仓库交授货物,此种运输现已成为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方向。

十九、多式联运几种责任制的含义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就其所承运的货物对货主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

初时实行的是单一的运输方式,采取责任分担制: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各区段承运人仅对自己完成的运输负责,各区段的责任适用于该区段的法律。此种责任形式对货主不利,因为在发生货运事故时,货主既不知道应该向谁索赔,也不知道应适用什么法律索赔。

网状责任制:由多式联运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其在各区段中所应承担的责任按适用于该区段的法律予以确定。——我国《海商法》属此。1. 货方只须向多式联运经营人请求赔偿,多式联运经营人在依据各区段所应适用的法律作出赔付;2. 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与各区段承运人之间的合同,再转向区段承运人进行追偿;3. 对于无法确定事故发生区段的,推定在海上区段发生。

统一责任制:多式联运经营人就全程运输对货主统一负责,不论区段都按统一的法律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额度。——各区段法律差别大,货主仍会心有顾虑。

修正后的统一责任制: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各区段运输产生的责任原则上按适用于该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律统一规定,但如果使用某一区段的法律责任限额高于原限额,

则优先按照该区段法律。——充分保护货主利益。

二十、提单的分类

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划分: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ill of lading),在货物被装上船后所签发的提单,信用证规定银行办理支付证业务只接受已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理论上应当要求承运人换发已装船提单,但实务中通常在收货待运提单上批注船名和货物装船日即可。

2.按提单上有无有碍结汇的批注划分:清洁提单( Clean B/L),未在其上及货物的外表状况加以任何不良批注的提单。不清洁提单( Foul B/L; Unclean B/L),大副签发收据在收据上批注,到承运人处换提单,因影响结汇而涉及到保函。

3.按提单台头方式划分:记名提单( Straight B/L):在其上载明了特定收货人,我国规定不能转让,美国等国规定背书完整也可转,但不方便因此除贵重、馈赠、展览、不拟出售的不用此提单。不记名提单( Bearer B/L):未以任何个人或机构作为收货人,无须背书即可转让,不安全现在很少用。指示提单( Order B/L):通过背书可以转让。(背书是将转让提单的意图以规定的方式书写在提单背面的一种法律行为)。空白背书仅写背书人姓名,相当于不记名提单;记名背书指示人和受让人都写。灵活便利,多使用此种提单。

4.按提单记载的装船日期划分:实签提单( The B/L signed on the date as it is),按照货物实际装船日签发,正确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提单。

倒签提单( Anti Date B/L),在货物实际装船日期超过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日期时,为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日期以利结汇,根据托运人的请求承运人按照早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而签发的提单。违法行为:欺诈,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实务中:1. 船舶抵港后并已处于整体装船期间的某一天。2. 签单的货物属于件杂货而非大宗货物。3. 倒签的时间与货物实际装船的时间间隔较短,时令或节日货物除外。

顺签提单( Postponed B/L),是指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早于信用证规定日期的情况下,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将签单日期向后推延,使之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相吻合而签发的提单。

预借提单( Advanced B/L),是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已经到来按货物尚未装船或因故根本未予装船的情况下,托运人为了结汇需要,请求承运人按照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而预先签发的提单。更危险:1.承运人在签发于预签提单之后,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承担按提单记载的情况交付货物的责任。2.承运人可能承担无货可交的风险。3.签发预签提单的行为有可能被定性为欺诈行为。法律性质:侵权。签发情形:1.托运人有良好信誉。2.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已经进入港口的码头或仓库,且不存在被转移的可能。3.根据港口条件,这批货可以很快装上船。4.货物不能按时装船或没有装完与承运人的责任有关。5.托运人出具保函时若由代理人签发,代理人还要征询承运人同意。

5.从能否直接办理结汇的角度划分:转换提单(Switch B/L),又称交换提单,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船长应托运人的请求,以托运人提供担保为前提条件,收回其于装货港签发的正本提单之后,在另一港(通常为中途港)重新签发另一套以该港为装货港的提单。原因:1. 解决两个港口之间不能直接通航的问题,政治外交。2.为了符合贸易合同和信用证的约定。3.为了规避高额税收,进口国的关税、政策等。4. 为了报关方便,为了解决在几个港几次装卸后产生的多个提单问题。法律性质:根据具体情况区分,不参与欺诈和不损害货方的不宜简单认定为违法。

非转换提单(Unswitch B/L),即直达提单(Direct B/L),在装货港签发以后,无需在中途

港另行换发的提单。

6.按货物是否需要转船划分

直达提单(Direct B/L)

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L )

7. 按提单的版式划分:纸质提单(Marine B/L),指承运人按照传统方式印制并签发的纸质提单。许多船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和国际通行的版式印制自己的法律提单。电子提单(Electronic B/L),遵循传统海运提单的运作规程,按照相关国际规则组合而成,并以电子计算机通信途径传输的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电子数据。

8. 按有无条款划分:长式提单(全式提单:Long form B/L),在背面条款中详细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提单,班轮运输全部使用此种提单。短式提单(简式提单: Short form B/L),是指其背面不具有全市提单所具有的合同条款的提单,通常只适用非常简短的语言注明有关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某种普通提单或特定的运输条件或运输合同为准,或注明将某一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并入提单。运用:1. 航次租船合同下为方便租船合同并入,减少抵触。2. 签发电子提单时较便利。

最新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知识汇总

最新二级建造师法规 考点知识汇总 1.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满(3年)后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一级10个专业,二级6个专业。

2.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继续教育120学时。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年还应接受相应注册专业课各20学时的继续教育。 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 民法:主要有:1、《民法通则》2、单行民事法律:合同法、担保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商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 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包括: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海商法重点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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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 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海商法复习资料.(DOC)

海商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绪论(简答、论述) 1.海商法的概念: 1)最广义:海法(包括海上公法和海上私法)了解 ①海上公法: a.海洋法中有关航海的部分 b.海事行政法 c.海事经济法 d.海事劳动法 e.海上刑事法 ②海上私法:较广义层面的“海商法” 2)较广义: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理解 3)狭义理解:理解 ①海商法:围绕海上经营活动形成的,属于私法性质的法 ②海事法:解决因海上事故而产生的纠纷的法律 总结:凡与海洋活动有关的法律都是ML,随着人类海洋活动范围的扩大而扩大, ML的含义也处于逐渐演变的过程。 2.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是私法关系,但也涉及公法)必须掌握 1)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 ①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主要围绕着提单、租船合同、托航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救助合同、保险合同等所发生的合同当事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海上侵权关系:主要指因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行为所引起的油污加害方与油污受害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③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共同海损中有关各方分摊与补偿的关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责任保险人与各限制性债券人之间的关系等。 上述特定关系主要表现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债券债务关系,属民法范畴。这是海商法所调整的主要内容。 2)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涉及公法)

①船舶的法律地位:主要围绕船舶国籍、船舶航行权、沿海运输权等方面发生的传播所有人与船旗国或沿海国有关当局之间的关系。 ②船舶物权:主要指涉及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等问题时所产生的船舶所有人与各债权人,或者与法院或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 ③船舶安全:主要是围绕船舶适航条件、船员配备等所发生的船舶所有人与港口有关当局的关系。 ④船舶管理:主要指国家就航运管理、航运政策以及船舶登记等方面与海上运输组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等之间的关系。 3.海商法的性质:私法性质了解 1)海商法(CMC):民法性质 2)海商法(ML)(无定论): ①民商法特别法 ②国际经济法分支 ③国际贸易法的组成部分 a.交叉学科 b.独立法律部门 4.海商法的形式:理解 1)国内立法:(内国法) 由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 2)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①普遍性条约:1974 SOLAS(Safety of Life at Sea),1972 海上避碰规则,1989救助公约,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等 ②区域性条约:PSC东京备忘录,巴黎备忘录,印度备忘录等 ③双边条约:中英,中美,中日海运协定 3)国际航运惯例:国际航运惯例通常是指在国际航运中,对同一性质的问题所采取的类似行动,经过长期反复实践逐渐形成的,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了解概念4)判例 5)学说 5.我国ML的立法特点:理解 1)优点:快速建立起ML制度

货代海运考试重点试题(精)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使用海运单的风险是( 。 A.承运人易遭受无单放货的指责或索赔 B.收货人没有正本海运单而提货困难 C.托运人可能在将货装船出运后难以收回货款,造成钱货两空 D.A和B和C 2.根据《中华人民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 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 A.交通主管部门 B.商务部 C.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 D.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3.我国某出口商托运一票货物通过海运去西雅图(Seattle,WA,USA,走下列( 航线。 A.远东一北美西岸航线 B.远东一北美东岸航线 C。远东一欧洲航线 D.远东一地中海航线 4.( 在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也被称为“下货纸”。 A.提单

B.装货单 C.收货单 D.提货单 5.一件毛重200公斤,实际价值(提单上未注明为900SDR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落海全部灭失,承运人对此负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赔偿限额为( 。 A.400SDR B.666.67SDR C.800SDR D.900SDR 6.在国际海上集装箱班轮运输中,运价本中没有的容是( 。 A.条款和规定 B.船期 C.基本运价 D.附加运价 7.航次租船合同规定“滞期费每天3000美元,速遣费每天l500美元”。船舶装货滞期3天,卸货速遣3天。若按装卸时间分别计算,则租方总共应付( 滞期费。 A.9000美元 B.4500美元 C.0美元

D.13500美元 8.船方提供给租方一定吨位的运力,在确定的港口之间,以事先约定的时间、航次周期和每航次较均等的运量,完成运输合同规定的全部货运量的租船方式是( 。 A.航次租船 B.包运租船 C.定期租船 D.光船租船 9.托运人托运五个箱子的货物,船舶代理人签发了“装货单号”s/0 N0.SY—001,货物装船后,托运人要求承运人的代理人分别为五个箱子的货物签发提单,结果签发了五套提单。这样的提单称为( 。 A.House B/L B.Omnibus B/L C.Separate B/L D.Switch B/L 10.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表示船舶出租人不负责装货费用,但负责卸货费用的条款是( 。 A.LIFO B.FILO C.FIOST D.LINER TERM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其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5、国际私法主体: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是久住之处,居所只是暂住或暂居之处。 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6、外国法人的许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二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 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7、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 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同国民待遇相比,有如下特点:1、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最惠国待遇必须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为基础,而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2、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以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为标准,而国民待遇以本国国民待遇为标准。 3、两者的目的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为了使处于一国境内的不同外国人处于平等地位;而国民待遇则是为了使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商事地位平等; 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最惠国待遇适用于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而国民待遇一般适用于概括性的一般问题。各国一般实行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在规定其范围的同时,常规定其例外条款。 8、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即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国家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在法律上适用上的冲突。 产生原因: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2.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发生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解决办法:1、冲突法解决办法(就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解决民事法律冲突)2、实体法调整方法(是指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9、系属公式:所谓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1、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联系点的系属公式。2、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3、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5、法院地法,是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6、旗国法,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7、最亲密联系地法,是与国际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0、准据法的概念: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海商法法重点法条精读

海商法法重点法条精读 第一章总则 【重点法条】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二十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相关法条】本法第164条。 【意思分解】 1这两条规定的是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适用船舶、适用水域和适用事项。 2第3条规定了海商法适用的船舶。 3第2条规定了海商法适用的水域,注意除在内河与海洋之间直达运输时内河为适用水域外,其余情况下,内河不为适用水域。重点注意第2款的内容。 第二章船舶 【重点法条】 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条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

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三条第一款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相关法条】《担保法》第41条。 【意思分解】 重点掌握船舶所有权、共有及抵押权登记的效力:未经物权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换言之,未完成以上3个登记的,并不影响相应权利的成立(生效)。故只要合同成立生效,即使未完成物权登记,在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第9条)、共有人之间(第10条)以及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第13条第1款)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生成,但在外部法律关系上,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以上3个条文是关于船舶物权的最基本规定,其立法理念同我国现行物权立法有所不同,应予重视。 【不要混淆】 第13条第1款同《担保法》第41条之规定极不相同。第41条称:不完成物权登记,抵押合同不生效,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是极不科学的规定(详见《担保法》部分第41条的“意思分解”),因为它混淆了物权登记同合同登记的关系。而《海商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颇符合物权法原理。至于二者之间,应是特别法《海商法》与普通法《担保法》之关系,故船舶抵押权应适用《海商法》规定。 【重点法条】 第十四条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第十五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 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法定性、非公示性、追及性、优先受偿性、期限性、程序性 八、船员的概念 广义的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所有船上任职人员,而狭义的船员则不包括船长。我国海商法采取广义的概念

海商法笔记

海商法课堂笔记 授课教师:郭瑜 第一章海商法概论 (5) 一、海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5) 二、海商法的制度构成 (6) 三、特点和性质 (6) (一)特点 (6) (二)海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6) 四、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7) 五、海商法的法律渊源 (7) 六、我国的海商法和海运经济 (8) 第二章船舶与船员 (8) 一、海商法上的船舶 (8) 二、船舶物权 (9) (一)船舶登记 (9) (二)船舶抵押权(Ship Mortgage) (10) (三)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 (10) (四)船舶留置权 (12) (五)受偿顺序 (12) 三、船员 (12) 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3)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13) 二、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 (13) 三、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14) (一)承运人的法定义务 (15) (二)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 (17) (三)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19) (四)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21) (五)实际承运人 (22) 四、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23) 五、货物交付 (23) (一)收货人的通知义务 (23) (二)货物检验 (24) (三)无人提货 (24) 六、承运人的留置权 (24) 大叔代课 (25) 第四章提单法律制度 (26) 一、提单的定义 (27) 二、提单的业务流程 (27)

(一)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流程 (27) (二)提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流程 (28) 三、提单的种类 (28) (一)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8) (二)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28) (三)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28) (四)直达提单和转船提单 (29) (五)班轮提单和租船合同下的提单 (29) (六)其他特殊的提单 (29) 四、提单的功能 (29) (一)货物收据功能 (29) (二)运输合同证明功能 (30) (三)交货凭证功能 (30) (四)关于提单功能的理论争议 (31) (五)使用提单的好处 (31) 五、提单的签发、转让和注销 (32) (一)提单的签发 (32) (二)提单的转让 (32) (三)提单的注销 (32) 六、提单的发展前景 (33) 七、其他运输单据 (33) 八、小结 (33) 第五章租船合同 (34) 一、租船合同简介 (34) (一)概念 (34) (二)分类 (34) 二、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权利义务 (35) (一)关于船舶 (35) (二)关于租金 (36) (三)合作完成运输任务 (37) 三、航次租船合同下的权利义务 (38) (一)出租人提供船舶 (38) (二)出租人驾驶和管理船舶 (38) (三)关于运费支付 (39) (四)关于货物装卸 (39) 四、光船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41) 五、租船合同下的提单 (41) 六、小结 (41) 第六章船舶碰撞 (43) 一、概念 (43) (一)船舶碰撞 (43) (二)其他概念 (43) 二、关于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44) 三、国内法规范 (44)

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

一、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是 A、股票海外发行 B、产品国际外包 C、外国旅客来中国旅游 D、海外遗产继承 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主要区别是: A、国际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而国际私法不调整经济活动。 B、国际经济法是公法的一个分支,而国际私法是私法的一个分支。 C、国际经济法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国际私法通过冲突规范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D国际经济法是由国际条约组成的,而国际私法是国内制定法。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3、下述国际经济组织中,每一成员均享有一票投票权的组织是 A、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B、世界贸易组织组织 C、国际金融公司 D、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答案B 世贸WTO 4、下列有关国际惯例的说法,正确的是 A、如同习惯国际法一样,由于其惯例的特性,国际惯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B、国际惯例的效力来自于国家法律的确认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C、国际惯例是不成文的。 D、国际惯例与国内法冲突时,可以替代国内法的规定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 5、CFR和CIF贸易术语适用于 A、海上运输 B、内河运输 C、装运合同 D、工厂交货 我的答案:ABC 6、买卖双方采用CIF术语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装运港为旧金山,目的港为上海。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卖方必须负责把货物运至上海 B、因美国西部海港装运工人罢工、封港,卖方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迟延交货的责任 C、对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灭损风险,由卖方购买保险,买方承担风险 D、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负责 我的答案:CD 7、1997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 D、该合同没有成立 正确答案:D 8、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中,哪

海商法重点整理

海商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 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法定性、非公示性、追及性、优先受偿性、期限性、程序性 八、船员的概念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东财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一.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制度 概念:1.承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2.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二者的义务(最低义务的承担):1.适航——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1)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2)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3)使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2.管货——应当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3.按规定航线航行——应当按照约定或习惯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除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4.交货——根据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并在目的地港向提单指定的收货人凭提单交付货物 二者之间的责任承担:1.连带责任制:承运人对全部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对自己履行运输的部分负责;都有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2.分段责任制: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特定货物运输由特定实际承运人进行,并约定承运人不负责任。应当符合四个条件:1)提单上指定了实际承运人;2)指定了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具体货物运输部分;3)货物的灭失、毁损或迟延交付发生在该实际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4)合同规定承运人对此种损失可以免责3.追偿权:其相互之间分别享有追偿权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1.提单并入条款:95条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除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 2.质询条款:97条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3.预备航次条款:98条航次租船合同的装货、卸货期限及其计算办法,超过装货、卸货期限后的滞期费和提前完成装货、卸货的速遣费,由双方约定。 三.船舶碰撞法特殊制度(美国海商法中独特的船舶碰撞责任体系) 总:《碰撞公约》废止了认定过失的标准法律推定过失原则,确立了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责任的分担原则是过失比例原则。这些己被许多国家所接受。我国《海商法》中有关船舶碰撞的责任也适用此公约的规定。但是,美国没有加入该公约,在过失的认定标准方面适用的是宾西法尼亚规则,在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责任方面适用的是平均分担为主、主次过失为辅的原则,在受损货物的赔偿方面适用的是船舶碰撞双方的连带责任。因此说美国的船舶碰撞法有其独特的法律制度。

船员法知识点和法律法规(整理版)

《船员劳动法》 一、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2、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3、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二、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2、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3、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 4、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5、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资格考试。 三、我国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范围是怎样划分的? 1、划分标准:按照船员的等级/职务划分 2、高级船员(干部船员):高级船员,是指依照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 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 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3、普通船员(工人船员):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 船员。 四、船长的作用与职责有哪些? 1、指挥船舶驾驶和营运 2、准司法职责 3、公证职责 4、应变职责 5、救助职责 6、代理职责

五、作为劳动者的船员有哪些特征? 1、长时间的乘务劳动 2、劳动时间的非固定性 3、劳动及生活的危险性 4、工作和生活场所条件艰苦 5、水上劳动的国际性 六、为确保未成年人不得上船工作,《2006海事劳工公约》作了哪些规定? 1、设置了“最低年龄”的规定 2、目的:确保未成年人不得上船工作。 3、具体规定: (1)禁止雇佣、使用任何16岁以下的人员上船工作。 (2)禁止18岁以下海员夜间工作。 (3)禁止雇佣或使用18岁以下海员从事可能损害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 七、劳动法上的劳动及其特征?船员劳动有哪些特征? 1、劳动的一般含义: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是指人们在物质生产和精神 生产过程中,通过使用劳动力,运用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创造 使用价值以满足人们需要的有目的的活动。 2、劳动法上的劳动的特征 (1)劳动法中的劳动具有从属性——人格从属性,区别于民法中平等主体的劳务给付; (2)劳动法中的劳动具有契约性——区别于基于纯粹的身份关系而发生的劳动; (3)劳动法中的劳动具有职业性——长期性、持续性、稳定性; (4)劳动法中的劳动具有有偿性——交换 3、船员劳动特征 (1)长时间的乘务劳动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 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

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法定性、非公示性、追及性、优先受偿性、期限性、程序性

海商法(含答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 《海商法》期末考试大纲 本课程复习大纲适用于本学期的期末考试,所列题目为期末试卷试题的出题范围。 本次期末考试题型分为三种:判断对错(70%),不定项选择(20%),单项选择或是案例分析选择题(占10%)。 期末复习思考题 (答案供参考) 一、判断对错 1.我国的《海商法》是一部国内法,但确是一部与国际规则接轨的涉外性很强 的法律。(对) 2.中世纪的三大海法为奥列隆法、康索拉度海法和罗地海法。(错) 3.海商法具有国际性,国家签订和加入的有关海商法方面的国际公约是海商法 的重要的渊源。(对) 4.船舶属具是属于我国海商法所规定的船舶的定义范围。(对) 5.我国《海商法》所指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不包括用于非 商业目的的军事用船、政府公务船及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对) 6.我国在取得船舶国籍的立法上,基本上属于封闭型。(对) 7.公海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水域,船舶在公海上实行自由航行制度。但要 遵循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对) 8.船舶买卖是船舶所有权继受取得的一种常见的方法。(对) 9.设定抵押权的船舶因他人的过失而灭失时,船舶抵押权人有权向过失者提出 请求,而船舶优先权则随船舶的灭失而消灭。(对) 10.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留置权,是特指船舶建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 方不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对)

11.我国《海商法》第22条对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项目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 目的是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人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错) 1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多以书面形式订立,海商法对其规定多为强制性规定。 (错) 13.在海运实践中,凡载有承运人对于货物的内容、数量、质量、技术规格等不 知的“不知条款”的提单,都属于不清洁提单。(错) 14.《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坏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具体为每件 或者每单位的货物为500英镑或其他等值的货物,超过的部分概不负责。 (错) 15.《海牙规则》规定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维斯比规则》明确规 定提单已被转让给善意的无辜的第三人(innocent third party)手上,就作为对承运人有约束力的最终证据(Conclusive evidence)。(对)16.我国《海商法》第75条至77条规定明确了提单有关货物记载事项的证据效 力。证据效力有两种:一种为初步证据又称表面证据,即允许有关当事人提出相反的证据。另一种为最终证据,即提单上有关货物的记载事项在承运人和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善意第三人之间构成最终证据,承运人不得提出相反证据。(对) 17.《汉堡规则》规定,对于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承担赔 偿责任的保函,仅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而对于包括受让提单的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一概无效。(对) 18.我国《海商法》第59条规定,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承运人故 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引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承运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错) 19.英国在1992年通过的《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无论他 是否具有所有权,均拥有对承运人的诉权。(对) 20.我国《海商法》规定,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 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也被称为订约承运人。(错) 21.我国《海商法》第99条规定,航次租船合同中的承租人可以将租用的船舶转 租,转租后,原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对) 22.航次租船合同中,解约日条款(canceling date clause)是承租人有权解除

大连海事《海商法》总结重点

海商法学个部分重点内容概述 第一章:理论并不深,大概看一遍下来都能看懂。 第二章:船舶物权中的优先权和留置权是极其重要的。曾出考题:船舶抵押权定义、优先权的定义和范围、留置权消灭的条件、扣押与留置的关系。 第三章:船员。这也是不多的非重点章节之一。曾出考题:船长的几个职能。我认为还需要注意的就是船员的条件(三点)和船员的配备条件(两点)。 第四章:核心章节,需要自己仔细揣摩每个字的意思,任何地方都是重要的出题点。曾出考题:NOVCC定义,西马拉雅条款定义,托运人定义(注意看法条有两种托运人的存在),consecutive single trip voyage定义,COA定义,tackle to tackle定义,航行过失定义,列举免责中的5项以上,为何对承运人的归责是属于不完全的过错责任制,怎样计算sdr(估计这种题在以后不应该出现),论述不知条款及其证据效力。采用电子提单会有什么问题出现,UNCTAD定义, COGSA定义,WWD定义,PORT charter定义,安全港定义,CQD 定义,NOR 定义,GENCON 定义,Dead Freight 定义,责任终止条款定义,简述在航次租船中如何确定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以上的题目还不足以反映所有的重点,我认为本章除了电子提单和水路运输合同不需要掌握太清楚以外其他的都非常重要,我现在就列举以前没有出现的一些重要考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和提单这两节就不用说了,麻烦大家全部仔细看一便吧。海运单要注意非流转性注意和其他单证进行对比。注意比较三大规则的变化,注意出比较题。租船的各种条款要弄明白,后面的冰冻战争条款等就不用弄得太详细了。多式联运就注意一下责任形式的比较,网状的和统一的差别。 第五、六章不太重要,大概看看即可。今年出了一个雅典公约,相比明年卷子上不会重复今年的了。 第七章:又一个重要章节。曾出题:TCT定义, NYPE定义,反技术波动条款,停租的定义,最后合法航次是指什么,注意英美中有别。以前出的题不多,但是还是要仔细看每一条款,尤其是期租的,光租和租购不太重要,但还是要善于和其他两种租船合同进行比较。 第八章:碰撞的概念种类都很重要,计算就不用花时间看了,但至少要明白both to blame collision条款。还有值得注意的就是碰撞赔偿和由此导致的油污赔偿区别很多。第九章:救助。曾出题:LOF 定义,纯救助定义,特别补偿条款定义,救助人有何义务,何时救助人不可免责,89公约对GA分摊有何影响。救助的概念形式成立要件及89公约的若干规定是本章重点,还有就是要区别合同救助和合同约束的救助、法律约束的救助有何不同。第十章:很重要但又理论最难理解的一章。GA PA定义,代替费用定义,不分离协议定义,约安规则定义。共同海损与当事人过失的关系是最重要的一节,牵涉到新旧杰森条款。理算的计算不做要求,但要能确定什么样的牺牲和费用可以计如共同海损。 第十一章:由于环境法专业的存在,看似重要的本章在今年没有出什么题。大概的把clc 和基金公约弄明白就差不多了。再注意一下燃油公约和clc有什么关系和不同。HNS大概了

国际私法第四版知识点整理

国际私法 1、司法协助的定义、内容 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应另一国法院或主管机关的请求,代为或协助履行某些与诉讼有关的行为。 内容:协助送达诉讼文书;传讯证人;搜集证据;对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2、国际私法的概念、规范类型 国际私法是以统一实体规范和冲突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我国国际私法主要包括以下四类规范:①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②冲突规范 ③国际统一实体规范④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3、法律冲突的定义和产生原因 法律冲突是指因各法域法律规定不同又同时调整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 法律冲突的产生条件:①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不同;②不同国家的法人、公民之间进行经济交往和民事往来,形成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③内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而且这种民事法律地位与内国人相比大致相当。④各国在一定的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⑤这四个条件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 4、领事婚姻的定义和要件 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国外的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婚姻的制度。 要件:①驻在国不反对;②由一国驻外的领事或外交代表办理;③.必须为本国侨民办理;④必须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5、识别的相关知识 识别的含义:是指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根据一定的法律理念,对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定性”和“归类”,以确定对其适用哪条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其目的是正确适用冲突规范。 产生的原因:①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如未达婚龄者征求父母同意问题;②不同国家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部门法中,如程序、实体问题的识别;③相同法律术语内涵不同,如何谓“动产”等;④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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