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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涉恶犯罪问题初探

涉黑涉恶犯罪问题初探

摘要涉黑涉恶犯罪不仅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经济秩序,影响群众安全感,而且腐蚀党政肌体,散布腐朽意识,威胁地方政权稳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辨析涉黑涉恶犯罪刑法规制的基础上,探析其犯罪特点,分析犯罪演变趋势,研究打击工作的主要问题,对推进打黑除恶斗争意义重大。公安机关必须理清工作思路,完善打击机制,健全防范对策,用好法律武器。

关键词:涉黑涉恶犯罪打防对策。

涉黑涉恶犯罪,不仅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经济秩序,影响群众安全感,而且腐蚀党政肌体,散布腐朽意识,甚至可能威胁地方政权稳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何正视涉黑涉恶犯罪及其发展趋势,并有效予以防范和打击,已成为各级公安机关工作的重要命题。

一、我国涉黑涉恶犯罪相关刑法规制现状。

(一)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1997年,从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需要出发,我国修订《刑法》时首次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000年12月,为了统一司法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定罪处罚等内容作了司法解释。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此类犯罪在犯罪组织构成、获取经济利益、违法犯罪手段、社会危害等方面应当同时具备的特征,放宽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标准。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对立法解释中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等内容作了更加详尽的说明。

(二)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恶势力犯罪。

1997年修订《刑法》时,原《刑法》中的“流氓罪”被分解,至此,“流氓罪”在刑法条文中已经不复存在,然而,“流氓恶势力”(又称恶势力或黑恶势力)一词依然存在于实践中。从刑事司法实践看,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有一些共同之处,如都有一定的组织,形成一定的势力范围,采用暴力性手段,危害严重等。两者的区别主要有:在组织程度上,后者相对较为松散,没有严密的纪律、明确的分工、严格的内部结构,只是为了某种目的而聚集在一起;在社会影响上,后者通常在相对固定的区域内活动,势力范围较小,而前者涉及范围更广,甚至跨国活动;在经济实力上,后者不具有坚实的经济基础,而前者建立了一定的经济积累体制;在行动目的上,后者实施违法犯罪的目的多样,有时只是单纯为了破坏社会正常秩序、寻求精神满足,前者主要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

二、当前涉黑涉恶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违法犯罪分子插手热点领域或行业。

塘沽区的涉黑涉恶团伙具有通过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的特点。从查获的案件情况看,由于物流、物回、建材等行业或征地拆迁、果蔬批发等领域交易量多、易于掌控、收益较大等原因,近一半涉黑涉恶团伙都插手上述行业或领域,采取欺行霸市、垄断经营、操纵交易等方式,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再以非法所得维持组织或团伙的活动。

(二)涉黑涉恶团伙组织成员以青少年为主。

在打击处理的161名犯罪嫌疑人中,属于“80后”、“90后”的青少年占了近70%,年龄最小的未满15岁;从地位作用上看,首犯为青少年的团伙有14个。

(三)犯罪手段以暴力犯罪为主从破获的223起案件看,强奸、抢劫等暴力犯罪案件占了约50%,其中,强奸案件5起,抢劫案件98起,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件分别为18起、14起、6起,共致2人死亡、11人重伤(1人植物人、1人截肢)、27人轻伤、16人轻微伤。邓某恶势力团伙自2007年7月形成后,在一年左右时间内先后4次与他人斗殴,导致3人重伤、1人轻伤。

(四)团伙内部具有某种组织形式。

与一般的涉黑涉恶团伙相同,塘沽地区的黑恶势力团伙也具有某种组织形式。如邓某恶势力团伙为渲染暴力组织色彩,效仿影视剧中黑帮组织构建团伙内部架构,成员分出层次,并对外号称“九龙八虎十三鹰”,提升“知名度”。杨某某恶势力团伙对外号称“北塘五虎”,并在网上论坛发帖,声称在某地区“扛旗”,借此壮大声势,网罗成员。王某某、胡某某两个恶势力团伙经常联络,曾多次共同实施犯罪。

(五)黑恶势力形成呈现一定的地域特性。

从黑恶势力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看,经济繁荣程度、社会开放程度、外来人口的多寡、地域传统等往往与黑恶势力的发展和形成密切相关。以塘沽地区为例,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些年,区域经济迅速发展,人流、物流、资金流快速增长,违法犯罪的诱因不断增多,加之沿海、农村及城镇都不同程度存在带有各自习俗的帮派风气,个别的积淀较深,这些都为黑恶势力形成提供了外部环境。几年来,塘沽公安分局打掉的黑恶势力团伙中,不少成员或骨干是土生土长的本地人,这无疑与该地区独特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环境有某种内在的联系。

三、涉黑涉恶犯罪的演变趋势。

(一)犯罪组织可能向积蓄经济实力发展。

从以往涉黑涉恶犯罪的发展轨迹看,在初期他们往往以侵害人身及财产犯罪为主,逐渐向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过渡,犯罪形态由公开逐渐转向隐蔽。他们利用各种非法手段介入易垄断、高利润、高回报的行业,一方面开公司、办工厂,当经理、做老板,对组织内部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打着合法的幌子以商养恶;另一方面,采取各种非法手段,排斥竞争对手,推行垄断经营,不断扩张并巩固自己的势力范围,以恶护商。同时,打着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的旗号,通过一整套反社会的价值观和潜规则,巩固自己的领导地位,加强对组织成员的控制,以逐步强化组织结构,建立金字塔式的内部层级。

(二)作案手段可能呈现暴力性与多样性、疯狂性与隐蔽性相交织的特点。

一方面,涉黑涉恶犯罪多以聚众斗殴、抢劫、故意伤人(杀人)、寻衅滋事等暴力性犯罪为主要犯罪形式,同时又积极涉足敲诈勒索、强买强卖、买卖枪支弹药、组织卖淫、贩毒等多种犯罪活动,表现出犯罪的暴力性与多样性。另一方面,他们以敢于犯罪、敢于作恶为荣,肆意扰乱治安秩序,疯狂作案,同时又采取遥控指挥、单线联系、寻求“保护伞”等方式,逃避打击,表现出疯狂性与隐蔽性。

(三)社会边缘人群可能成为涉黑涉恶犯罪团伙的主要成员。

当前,由于社会、经济、地域传统等多种原因,一些地区出现了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的,由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无业农民工、城市失业人员等一些弱势群体组成的社会边缘人群。在这一群体中,大多数人文化程度较低,缺乏专业技能,就业比较困难。心理学研究表明,较长时间的失业会造成失业者的心理压抑,甚至产生反社会情绪,走上拉帮结伙的违法犯罪道路。因此,如果社会引导和教育不力,他们很可能成为涉黑涉恶犯罪团伙拉拢入伙的对象,或自身形成涉黑涉恶犯罪团伙。

(四)涉黑涉恶犯罪团伙可能寻求与腐败分子同流合污。

在涉黑涉恶犯罪形成的各个阶段,犯罪团伙总与腐败官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初期,犯罪团伙通过收买国家工作人员,逃避法律制裁,降低犯罪成本;中期,利用各种手段把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拉下水”,编织“保护伞”;后期,黑恶势力具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逐渐演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腐败分子与“黑道老大”往来密切,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推波助澜。

四、当前打黑除恶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对恶势力犯罪缺乏司法界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初期一般表现为恶势力犯罪,具有群众反映强烈、犯罪典型性和连续性突出等特点。但《刑法》中没有确定恶势力的相关罪名,且取消了流氓罪,因此检察院、法院对此类犯罪案件,一般采取个案处理的方式,就事论事地追究恶势力团伙中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从实践看,这不利于摧毁犯罪组织、严惩团伙首犯、震慑犯罪活动。(二)部分行业领域存在管理漏洞。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结构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管理模式还处于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的过渡过程中,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建立,特别是在竞争、监管、经营、流通、开发等环节存在管理漏洞,加之一些腐败分子的干扰,有的地区或行业出现了一些真空地带或混乱现象,这为黑恶势力犯罪获取经济利益,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违法犯罪青少年帮教力度不够。

从参与涉黑涉恶犯罪未成年人的情况看,他们中的多数人对违法犯罪活动已习以为常,他们作案随机性强,甚至一盒香烟也不放过。由于年龄较小,有的还是在校学生,执法机关一般对他们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他们重新进入社会后,社会帮教工作却未能跟上,其中的大多数人再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形成抓了放、放了抓的恶性循环。

(四)犯罪亚文化滋生蔓延。

前,经济发展在促进社会进步的同时,也使各种负面文化相互交融,为犯罪亚文化滋生蔓延提供了条件。一些人特别是青少年很容易受此影响,比如有的青少年以“混江湖”、“搞黑社会”为荣,成为犯罪亚文化的俘虏。

五、公安机关打黑除恶工作措施建议。

(一)理清工作思路。

首先要着眼于大局。要以营造稳定和谐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为目标,完善公安机关打黑除恶工作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防止因工作谋划缺乏预见性而出现被动应对的问题。其次要着眼于长期性。在思想上、组织上、装备上做好与涉黑涉恶犯罪长期斗争的准备,避免因工作失误而导致打击不力的问题。第三要着眼于本地实际。结合本地涉黑涉恶犯罪的规律特点,制定工作对策,有针对性地予以打击,防止因工作部署“一刀切”而出现顾此失彼的问题。

(二)完善打击机制。

首先要健全合力打击机制。刑侦部门要做好案件串并、证据固定、犯罪嫌疑人审理、犯罪深挖等工作;派出所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情况积累、管控排摸重点人、发现线索等工作。其次要完善追逃工作机制。要落实打黑除恶中的追逃责任,做到逃犯不抓获、警力不撤走、责任不解除。第三要构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涉黑涉恶犯罪信息库,加强重点行业、重点场所涉黑涉恶情报信息搜集和积累工作。第四要加强打黑除恶专业队伍建设。着力提高专业队伍的“三个能力”,即实施异地用警、异地关押、异地审讯、侦查方式和手段多样化的能力,搜集固定证据、编织证据锁链,特别是办理“零口供”案件的能力,以及运用金融、财会、审计等相关知识和手段,打击涉黑涉恶犯罪的能力。

(三)健全防范对策。

首先要帮助社会边缘群体。要从生活和工作上关心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违法犯罪青少年、外来务工人员中的重点人员,帮助他们解决面临的婚姻、家庭、社交、心理等方面问题,避免其在心理脆弱、面临困难和压力时误入歧途。其次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严厉打击各种欺行霸市行为,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建立健全项目招投标、土地买卖等商业活动的市场运作规则,压缩不法分子的犯罪空间。第三要加大主流文化宣传。结合新形势新特点,将宣传工作的重点转向学校、社区以及网络空间,大力弘扬健康、文明、向上的主流文化,增强公众抵制淫秽、暴力等不良文化的自觉性。第四要研究犯罪规律。经常研究涉黑涉恶犯罪的行为特征、发展动向、组织构成等,掌握其犯罪规律,为制定相应工作对策提供参考。

(四)用好法律武器。

首先要在立法或司法解释上明确恶势力的法律界定,以有效打击苗头性涉黑犯罪活动。其次要规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实施巨额罚金刑,从经济上彻底摧毁其组织。第三要在原来的“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对“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刑罚标准,以加大打击力度。同时,对于涉黑涉恶犯罪案件,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应加强工作协调,在法定期限内,公安机关要快侦快破,检察院要快捕快诉,法院要快审快判,以有效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自身的犯罪亚文化。这种文化在内容上包括价值观念、行为规范、处事信条等,如对犯罪行为的认同与赞赏,对犯罪方法的交流等;形式上表现为团伙帮规、入伙仪式、暗语绰号等。这种亚文化是黑社会组织得以维系和发展的心理“纽带”和精神“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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