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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理论与实践

《侵权责任法》理论与实践
《侵权责任法》理论与实践

《侵权责任法》理论与实践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教授王利明

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意义和名称

(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意义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性作用的一部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又一重要的成就。法治的基本内涵可以用“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来概括。保障私权是法治的核心内容,《侵权责任法》是一部保障私权的法,因此这部法律对法治的意义是重大的。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也为我国《民法典》的出台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是重要的步骤。从2002年《民法典草案》第一稿在全国人大审议之后,立法机关决定对《民法典》采用分阶段、分步骤制定的方式。我们先后制定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是继《物权法》之后的民法典的非常重要的一章。《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不仅使得民法典的出台更近了,而且还是对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体系的重大突破。

《侵权责任法》本身非常具有中国特色。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侵权法是债法的组成部分。但是,在美国侵权法是独立的。从总的趋势来看,侵权法和债法有分离的趋势。为了适应这种趋势,也为了强化对民事主体权利的保护,我国单独制定《侵权责任法》。这本身是对传统大陆法体系的突破和创新,也是对世界民事立法的重大贡献。

(二)《侵权责任法》的名称

为什么叫《侵权责任法》而不叫《侵权行为法》,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是有争议的。两大法系,判例学说基本上都认可侵权行为法,日本称为《不法行为法》。之所以称为《侵权责任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一是责任法更符合侵权法的内容和体系。侵权法一部分是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一部分是关于责任的规定。侵权法表面看起来是有两部分组成,实际上落脚点是在责任上,规定行为最终是为了确定责任。行为是认定责任的基础和前提,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称之为责任法更符合侵权法固有的内容以及侵权法的目的。

第二点,行为法强调的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强调的是责任自负。责任自负是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于非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不负责任。这是十九世纪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这个原则主要是在侵权法里面体现的。侵权法之所以称为行为法,在很大程度是和该原则联系在一起的。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个人的行为自由。但是,现代责任法在功能上发生了变化,其中之一就是强化了对受害人的救济,所以侵权法主要是救济法,这是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正是为了强化救济,侵权法突破了传统的责任自负的限制而产生了一些新的责任类型。在这些责任里面出现了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分离的现象,也就是说负责任的主体不一定是实施行为的主体。

【案例】甲在乙宾馆住宿,晚上被丙杀害。甲的家属对丙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丙无力赔偿;甲的家属转而告乙。法院判决乙宾馆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在总结司法解释的经验基础上专门对此问题作了规定。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从上例可知乙宾馆并非行为人,但是最后也成了责任主体,这就出现了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分离。产生这个现象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强化对受害人的救济。由此可见,侵权法的发展已经突破了自己责任的限制,责任的范围已经扩张了。正是从这一意义来说,责任法更符合侵权法发展的趋势。

第三点,行为法强调行为的不法性。日本翻译为《不法行为法》是有道理的。日文、英文、德文、法文里的行为指的都是不法行为。这个概念本身就强调了行为的不法性。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在判断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上都采用了四要件说,把行为的不法性作为一个要件。也有国家是三个要件。总的来说,不法性这个要件的作用在不断地减弱。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侵权法强调了救济,所以不要求考虑行为是否具有不法性,考虑的是对受害人的救济。

上例如果用四要件说来判断乙宾馆的行为不法性是非常困难的。乙宾馆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其有过错,这个标准对于乙来说是苛刻的,况且这里考虑的理由是过错而不是违法。总的趋势是违法性要件已经包括在过错里面了,只要有过错,无需考虑违法性即可确立责任。因为这个原因,《侵权责任法》也突破了侵权行为的不法性的这个要件。

最后,称为《侵权责任法》使得侵权法具备了强大的开放性。以后不管出现了何种特殊的侵权都可以用侵权法来规范。

二、《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解读

(一)民事权益

《侵权责任法》的第二条是非常重要的条款,它确立了《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是民事权益。“民事”说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是私权而不是公权。公法上的权利原则上是不受侵权法保护的。

几年前,关于受教育权的讨论,法院有专门的司法解释。我并不赞成把受教育权作为侵权的对象,理由是受教育权假如是一种权利的话,那么也是公法上的权利,不应该纳入侵权法的保护范畴。

公法上的权利和私法上的权利有着本质的区别。公法上的权利表面上看是一种权利,但是,实际上它并不像私法上的权利那样,确立的是特定主体的利益。与其说它叫一种权利,还不如说是政府的义务。如受教育权,与其说它是确定一个特定的权利人的权利,还不如说它是确立政府负有为公民享受九年义务教育创设条件的义务。劳动权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它也不是从一个民事主体享有就业的权利这个意义上说的。劳动权实际上确立的是一种政府的义务:政府有义务为公民充分就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履行相应的义

务。如果你都将其理解为私法上的权利并受侵权法的保护,显然是不合适的。例如失业、失学者告政府侵权,如果这样理解的话,就混淆了公法上的权利和私法上的权利。甚至行政法上的权利一般来说,也不能适用侵权法保护。比如知情权受到侵害主要还是通过行政程序来救济,而不是通过民事侵权程序来救济。所以特别强调“民事”二字,保护的是民事、私法权利。

《侵权责任法》的第二条中的“权益”是值得研究的。“权益”强调《侵权责任法》不仅强调权利还强调保护利益。把利益提到很高的高度,是因为现代侵权法保护范围的扩张很大部分表现在利益范围的扩张。现在产生了很多类型的新的利益,虽然法律上无法把它们都表述为权利,但是都要受到侵权法的保护。

利益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人格利益,一种是财产利益。在人格利益方面,大量的人格利益是难以用权利来表述的。比如隐私这个概念,我们的法律一直称为隐私而不称为隐私权,不敢称其为权利,因为立法者确立不了它是否是一种权利。大量的人格利益我们难以确定其究竟是侵害了何种权利。

【案例1】甲的父亲乙去世,火化以后全家举行追悼会,当家属悲痛追悼之时,火葬场的工作人员赶来说骨灰盒拿错了。乙的亲属非常生气,于是将火葬场告上法庭。此案中火葬场到底侵犯了受害人何种权益?

【评析】应该说这是侵害了人格尊严,但是不好说是一种权利。后来司法解释将其称为人格尊严权。其实人格尊严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利益。

【案例2】甲是模特,她的两只腿被设计师乙用来拼成一个漂亮的美女形象。设计师乙将美女的形象出售并到处展览。甲认为乙未经过其许可即用她的照片截取腿部并拼图出售,侵害了其权利。此例到底侵害了甲的何种权利?

【评析】侵害了人格利益,保护的不是权利而是一种利益。

此外,还有死者的人格利益,主体不存在了何谈权利。

(二)纯粹经济损失

第二方面内容:利益是指财产利益。现代侵权法出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是纯粹经济损失。目前各国对纯粹经济损失都非常重视。下面的例子可以说明什么是纯粹经济损失。

【案例】甲没有休息好,驾车时将乙驾驶的车撞坏,不仅乙受伤了,还造成了车上其他财产的损失。由于两车相撞造成了此条道路上后面所有的车都无法通行。后面的车有的由于紧急情况下了高速公路把道路旁的菜地毁坏了。有的车上有病人,因为耽误了抢救时间病情加重等,造成了一系列的损害。

【评析】在此案例中什么是损失?哪些损失可以受到侵权法的保护?这里面有非常复杂的理论问题。传统的侵权法的研究的损失,是当你把第一辆车撞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这是传统侵权法研究的损失范围。

在此案中,行为人侵害的指向就是第一辆车,直接向此对象实施了侵权行为。但问题在于,由车相撞引起的被拥堵的车造成的商业机会等损失该如何处理?这些损失就是纯粹经济损失,它不是传统侵权法要解决的问题。原因是在此案例中行为人并没有直接向后面这些车实施一种直接的侵权行为,他只是向前面这辆车实施侵权行为,从而间接地造成了后面这些车的损失。他行为指向不是后面的车,而是前面的车。行为人没有向后面的车实施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既不能用直接损失也不能用间接损失来概括后面的这些损失。这些损失怎么来确定就是纯粹经济损失要研究的问题。这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现象,也是现代生活方式产生的一个新的问题。

从各国的民法典来看,并非所有的纯粹经济损失都不赔偿。比如明知后面车里有重病的人,故意把前面的车撞坏而致其因无法通行而不能送至医院及时抢救。对于此种对损害结果有预见,甚至是故意为之,那么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害就可能要负责。

但是纯粹经济损失又不可能都赔偿,王泽鉴老师有个经典例子,甲挖断电缆会造成无数损失,如果真的都要赔偿,那么诉讼真的会变成汪洋大海了。这种情形下,怎么赔偿就是民法学者的任务。我们要确立一些标准,比如对结果的可预见性就是一个标准。

(三)合同外的权利

第三点,《侵权责任法》的第二条中的“合同外的权利”,这是要特别强调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列举了十八种权利,但是没有债权。原因在于侵权法保护的对象是除了合同债权之外的其他的民事权利。

合同债权我们称为相对权,合同之外的权利我们称为绝对权。相对权和绝对权一个重要的区别是相对权是不公开的,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具有非公开性的一种权利。它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绝对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它的所有义务主体都是不特定的,都是一种公开的权利。正是因为它是公开的权利,其他人才可以知道权利的存在而不去实施侵害的行为。合同债权第三人是不知道的,只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事。合同债权既然第三人没法知道,也就不能要求第三人尊重这种相对权。因此,如果第三人不小心造成了对合同当事人债权的侵害,原则上不受侵权法的保护。这样做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最大限度地维护个人的行为自由。

民事案件主要有合同和侵权两大类。这两类划分的一个重要的标准是看是否有合同。有合同关系的,主要涉及违约问题,应该适用《合同法》;没有合同的,主要作为侵权来考虑。因此,可以这样来区别侵权法和合同法:合同法主要保护合同债权;侵权法主要保护合同债权之外的其他权利。

从第二条我们还可以领略立法的基本精神。第一,对民事权利保障的宽泛性和全面性。本条一共列举了十八种权利,还包括概括性的权利。目的是让公民了解自己的哪些权利是受侵权法保护的。这里的列举不是简单的宣示,其另外一个重要的作用是提供了一个请求权基础。第二条中的诸如继承权、股权是否应该写入侵权法一直是有争议的。我个人不同意把继承权写入。因为继承纳入侵权法,会和继承法产生竞合,办理案件会更复杂。但是很多人认为这种竞合没有关系,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

第二,把生命健康放在各种权利的首位是为了突出人身权益,特别是生命健康权的优越地位这样一个立法精神。突出生命健康权是侵权法保护的民事权益中的最重要的法益。理解这样的一个精神,对于侵权责任法的许多的制度设计就很容易理解了。上面的一个案例中,之所以让乙宾馆承担责任,这是因为确立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就是强化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假设上例中甲在乙宾馆仅仅是丢了财物,对于甲的损失能否要求乙宾馆赔偿呢?显然缺乏法理基础。但是,甲被杀害了就不可能什么赔偿也没有。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是争议极大的条款。但我又认为这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条款。这是关于高楼抛物致人损害找不着行为人的规定。本条明确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样规定基本的立法精神是强化对生命健康权的优先保护。

生命健康是整个侵权法里的最高的利益。当这种利益和其他的民事权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所有其他的民事权益都要退居其次。因此,在高楼抛物案件中,当受害人的人身利益和业主的财产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的是人身利益。法律不能让无辜的受害人在死亡后无人负责。否则,侵权法是失败和冷酷的。当然,这样规定还因为我国的社会救助机制不健全。那么,通过侵权法的救济来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是非常必要的。

除此之外,还有以下几点理由。一是损害预防理论。侵权责任的承担不仅仅是补救受害人,还要起到预防损害的效果。为达到预防损害的效果首先要寻找损害发生的原因,而后来判断当事人双方哪一方和损害发生的原因更接近。当找到这一方后把责任放在他们身上,就能督促他们采取措施并预防损害的发生。在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下,一方是无辜受害人,另一方是业主。只有业主和损害发生的原因更接近,因此业主承担责任。业主承担责任后可以督促他们采取措施来预防损害的发生。

二是损失分担理论。现代侵权法一个很重要的任务是对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怎么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一种公平合理的分配。有人把这叫做侵权法的损失分担功能。就是说侵权法体现的不仅仅是制裁功能,还有损失分担功能。

在高楼抛物致人损害中,受害人遭受了不幸的损害。面对这个事实,法官考虑的不是去制裁某人的问题,也不是要追究过错的问题。法官要考虑的是怎么把这个损失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一种公平合理的分配。如果让受害人自己承担全部损失的话,就等于让受害人自身承担了全部损失,这对于受害人非常不公平。这个时候法官要考虑的不是过错问题,而是把双方的过错分担能力进行比较,看哪一方应该承担多少责任更公平合理。第八十七条用补偿而非赔偿,就是强调这是一种损失的分担,而非基于过错的赔偿。

第三个利益是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公共安全体现的是一种公共利益,当公共安全利益和个人的财产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公共安全。如果楼上抛出东西将人砸成重伤、死亡却无人负责,那么这幢楼的公共安全是令人担忧的,最终损害的还是业主的利益。而让业主承担一定的损失,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可能牺牲了99%的业主之利益,但是如果因此能督促业主采取措施、预防损害等等,只要有助于维护公共安全,这种牺牲是值得的。这一条最主要的还是强化对人身安全的保护。

最后,《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保持了侵权责任法的开放性。首先,“权益”在法律解释学上是概括性的条款,利益的包容面是非常宽泛的。尽管如此,为使《侵权责任法》保持开放性,在第二条中特意用了一个“等”字。这样做的目的是将来可能还会出现一

些新的类型的侵权,在出现侵害新的权利和利益的情况下也仍然要受侵权法的保护。所以,侵权法能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

三、《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一)《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依据。归责原则是侵权法的核心和基础。首先,《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是根据归责原则建立起来的,只有把握了各项归责原则才能把握整个体系。《侵权责任法》第五章到第十一章是关于分则的规定。所有这些分则的内容都是按照归责原则建立起来的:第五章产品责任是严格责任;第六章机动车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是过错和过错推定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是严格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是严格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严格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为了保证归责原则的连贯性,像第九十一条,严格来说并非物件致人损害而是行为致人损害,考虑到其也适用过错推定的原则,将其规定在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中。

第四章对责任主体进行特殊规定的原因有:第一,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分离后,责任主体出现了一种特殊现象,因此要特殊规定。第二,第四章的几种侵权形态在归责原则上采取了多种归责原则,无法统一规定到第五章以后的其中一章中去。比如监护人责任是严格责任加公平责任,教育机构的责任是过错加过错推定。由于诸如此类无法单独归类的责任原则,所以单独在第四章中规定。第五章至第十一章称为特殊的侵权责任,原因是在归责原则适用上的特殊,都是适用过错原则之外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总则和分则的逻辑规则就是按照上述体系构建的。总则是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归定,分则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之外的特殊的归责原则。

(二)《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几个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确立了三个基本的归责原则:第六条第一款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第六条第二款确立了过错推定原则;第七条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这三项基本归责原则构建了整个《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和体系。《侵权责任法》采取了归责原则的一般规定和具体列举相结合的方式。

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的原则,而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在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里面都有“法律规定”四个字,但是在第六条第一款里没有“法律规定”四个字,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这就是说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的规定,必须要有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而过错责任原则是普遍适用第六条第一款,适用所有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一般条款的涵义是具有核心地位的、能够作为一切请求权基础的条款。因此,这个条款可以作为普遍的裁判依据。当遇到一个侵权案件,在寻找法律适用依据时,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我们先看是否有法律特别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的规定;如果找不到,都要适用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第六条第一款为所有的侵权请求权提供了基础,为所有的侵权案件提供了裁判基础,是《侵权责任法》的兜底条款。

【案例】一群人在一起酗酒,有几人喝醉,于是未醉者将喝醉的人送至家门口。但是,醉酒者未进屋在门口睡着而冻死。此种情况下,从侵权的角度,侵害了何种权利?适用什么条款?

【评析】显然这种情形下是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对违法安全保障责任进行了限制,主要是场所责任和组织者的责任这两大类。上例中是基于先前行为而引发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第三十七条没有规定,从哪里找裁判依据呢?这就要从第六条第一款找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之所以说“可以依据本法承担责任”,原因是:第一,第六条第一款这个一般条款;第二,第五条的规定。这条主要解决《侵权责任法》和特别法的关系。这样就使得所有的特别法和《侵权责任法》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整体,都可以看成是本法的组成部分。

四、《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下的责任形态

(一)过错责任

【责任形态】归责原则决定了侵权的责任形态,决定了各种侵权责任里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首先,过错责任是依据过错确立的责任,是在行为人侵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由于过错使其承担责任。过错责任的核心是“过错”二字。“过错”是应该受到责难的心理状态,表现为行为人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一个合理、谨慎的行为标准应该尽到的注意义务。侵权法不同于刑法,在过错的判断上不是考虑主观状态,而是根据客观的标准、“合理谨慎人”来判断的。从罗马法到德国法、法国法都采用了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英美法采用了合理人的标准。就是用一个合理的、谨慎人的标准来衡量过错。

【案例】甲在放鞭炮,在鞭炮未燃尽之时,有一儿童将一捡到的鞭炮拿在手中,发生爆炸。怎么判断甲的过错?

【评析】用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标准来判断。通常的步骤如下:首先,要确立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放鞭炮的时候应该如何做。假设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知道旁边有小孩会在放完鞭炮后等一会才允许小孩上去捡鞭炮,这就是先确立一个标准。其次,把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标准和行为人的行为进行比较,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达到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标准他就是有过错的。在民法上两大法系在这一点上基本上是一致的,就是按照这种模式判断。

合理谨慎人标准,由于没有考虑到个体的差别及特殊情况等,我们通常称之为一般、抽象标准。一般标准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合理的,但是有时候也要考虑一般标准适用的例外。在过错的判断上通常有两个例外:一是对特殊的行业和职业应该有更高的要求,比如医生、律师的注意义务;二是对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残疾人的低于一般人的要求。

过错责任普遍用于各种侵权形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承担民事责任。”没有将造成损害后果写入,是因为《侵权责任法》在责任形式上采取了多种责任形式,除了损害赔偿之外,还有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多种责任形式,只有损害了权益就要承担责任,不一定非要造成损害后果。另外,第六条用的是“侵害”,第七条用的是“损害”。之所以有这个区别因为是把它和过错联系在一起来考虑。

侵权法上的侵害行为都是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而损害不一定是有过错的。所以,在严格责任的情况下用的是“损害”。

(二)过错推定责任

第二,过错推定原则的责任形态。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凡是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实行过错推定的情形,出现了侵害他人权益的情况后,法律直接推定行为人是有过错的,要由行为人来反证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责任。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过错推定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情况才可适用。二是要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事实来推定过错。例如《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三是要由行为人反证没有过错。反证的事由有的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人必须要保证其行为达到了一个合理、谨慎的人的注意标准,如果证明不了就是有过错的。

过错推定与过错责任的区别,一是看是否有法律规定;其次是要看是否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第三是对反证的事由是否有限制。

(三)严格责任

第三种责任形态是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它是指在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情况下,不管行为人有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就要承担责任。严格责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适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二是严格责任的归责依据不是过错,主要是危险活动和危险物。这也是为什么严格责任没有与过错和过错推定责任同时规定在同一个法条的原因,也因此不用“侵害”用“损害”。按照形成危险应当对危险负责的一般的规则,这就是严格责任的归责理由。

【立法沿革】《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高压是一种危险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把高压作为一种高度危险活动适用严格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免责:一是受害人是故意的;二是因为第三人原因引起的。甚至不可抗力都不能免责。但是,后来在制定《电力法》的时候改成了过错责任。后来,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完全是根据《电力法》进行的解释。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的案子,判决也是各种各样。

【案例1】甲在鱼塘钓鱼,不料在收杆的时候鱼竿碰到离其不远的高压线触电身亡。此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评析】有的法官按照《电力法》适用过错责任。这就要考虑是否是由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电力法》规定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损失,电力企业不承担责任。有的法官按照此法免除了电力企业的责任。也有的法官按照《民法通则》来判的,这样只有电力企业能证明受害人是出于自杀目的故意触电才能免除责任。如果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严格责任原则,除非能证明受害人故意,否则电力企业就很难免责。

那么,给电力企业这么严格的责任的理由是什么呢?这就是严格责任的法理基础。电力企业虽然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好处,但是也给社会带来了危险。并且电力企业还从这种危险的活动里面获得了利益,所以,电力企业要对其危险活动形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严格责任根本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但是,要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在减轻责任方面,严格责任也要考虑受害人的过错。严格责任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责任的成立上,在责任的范围上也要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因素,可以减轻责任适用,所以严格责任比无过错责任的提法更加确切。

严格责任还有一个特点是,在免责事由上是有严格限制的。《侵权责任法》的每一个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定都限制了免责事由,除非行为人能证明有法律规定的特殊免责事由存在,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比较三种责任形态,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有:第一,是否需要寻找法律依据;第二,是否要以过错作为归责依据;第三,是否需要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第四,在免责事由上是否有限制。《侵权责任法》第三章所列举的各种免责事由都可以适用过错责任。严格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法律特别规定的。严格责任比过错推定责任在免责事由上的限制更严格。第五,减轻责任的依据不同。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这两个条款是非常特别的:对于违规饲养动物,没有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适用了最严格的责任,根本没有免责事由。

总之,要从归责原则入手来理解每一种侵权的责任形态。

五、侵权的责任形态

侵权的责任形态主要是指在多个侵权人之间怎样合理地分配责任。它确立的是责任分担的问题。责任形式是在确定了责任后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这里主要讨论数人侵权的情况下,几种特殊的责任形态。

(一)连带责任

一是连带责任。它是指多个侵权人实施了共同侵权、共同危险等行为,依法向受害人承担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条是典型的共同侵权形态,也称为狭义的共同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和《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比有一个改进,加了“共同”二字。这里的共同是指主观的共同,意思是数个行为人都有主观的共同过错。大多数情况下是指数个行为人有共同的意思联络,特殊情况下指共同过失。本条用“共同”二字,也区别于《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分别”实施的共同侵权。无意思联络是指没有共同过错但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实施了危险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但加害人不明。《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和第八条的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是侵权人之间是否有共同的意思联络。第二个区别是加害人是否是确定的。这点是共同危险行为的核心特征,也是其区别于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之行为的关键所在。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情况下,虽无意思联络,但加害人是明确的,共同危险行为中虽无意思联络,但加害人不明确。

正是因为加害人不明是其主要的特点,这也决定了免责事由的特殊性。《侵权责任法》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做了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

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两个司法解释里面规定的免责事由是,只要不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和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就可以免责。而《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只有通过行为人举证或是法院依职权查证确定了具体侵权人,其他人才会被免责,只证明损害和行为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不能被免责。

修改司法解释的理由在于:第一,共同危险行为的核心特征是加害人不明,从这个特征出发,责任的免除必须是加害人确定。第二,最根本的理由是保障受害人,强化对受害人的救济。这是对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完善,对受害人的保护非常重要。

第三种连带责任的形态是第十一条规定的。这条在法理上常常成为聚合因果关系或者累积因果关系。第十一条是数个侵权人都实施侵权行为,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第十二条是数个侵权人的责任大小可以确定的情形,按按份责任来承担。第十一条规定的连带责任是侵权法领域里的新发展,很多国家的判例已经确立了这种责任承担方式。在这种情形下,既然每一个人实施的行为都足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对每个侵权人而言,让他们承担责任是公正的。这就是连带责任的依据。

三种连带责任的区分举例如下:

甲点火,乙放鞭炮,这是共同侵权行为。

甲、乙均在丙的货物旁放鞭炮,事先并无联络。其中一个鞭炮将货物点燃,但不知道加害人是谁。这是共同危险行为。

甲、乙均在丙的货物旁放鞭炮,事先并无联络。其中甲的鞭炮将货物点燃,几乎同时,乙的鞭炮从货物的另一方将其点燃。无法确定责任大小,但两人的行为都足以导致货物着火灭失。这是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

(二)按份责任

第二种是按份责任。它是指数个责任人各自按照一定的数额对被侵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这里的按份是指对外对被侵权人的按份,不是指内部的按份。其次,每个人承担的是部分责任,不可能是全部责任。这是和连带责任的根本区别。最后,按份是一般的责任,连带是特殊的责任。凡是法律没有规定都是按份责任,法律有规定的才能适用连带责任,这是因为连带是一种加重责任。

一般按份责任的情形主要是第十二条规定的。一般造成同一损害结果的责任大小是可以确定的,即使不能确定也可以平分承担。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排污:几家企业同时向河流排污造成了河流污染,污染最后认定是几家企业排污结合在一起才导致的。在此种情况下就要确定责任的大小,原因是每个人的行为不足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不能让每一人承担所有的责任。这也是第十二条为什么要采用按份责任的原因。

(三)补充责任

第三种是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是指在不能确定实际的加害人或者加害人不能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由补充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对受害人直接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

第一次明确了补充责任的概念。补充责任的特点是:第一,具有次位性。凡是法律规定要适用补充责任的,补充责任人都是第二顺序的责任人。我认为补充责任和先诉抗辩类似但却是不同的,补充责任人没有义务查证第一顺序人,即实际加害人。第二,补充责任具有从属性。它从属于实际加害人的侵权责任;加害人的抗辩,补充责任人也可以享有。其次,补充责任的范围从属于加害人赔偿的范围。第三,补充责任有两种形态。一是完全的补充责任;二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在剩余的范围内根据补充责任人的过错和原因力来确立补充数额。

(四)相应的责任

第四种责任形态是相应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在法律里规定了相应的责任。首先,相应的责任指的是一种对外的责任,不是指内部的责任分担。其次,相应的责任指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责任。

例如,在上述乙宾馆的案例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首先要确立补充责任,要找第一顺序的责任人,要看其要承担多少。加害人承担多少,剩下的就是补充责任的范围。如果加害人全部赔偿,补充责任就消灭了;如果加害人没有赔,剩下百分之百的责任也是补充责任的范围。如果是完全的补充责任,那剩下的百分之百乙宾馆都要赔偿;如果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再根据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其行为的原因力判断其能承担的责任范围,这是法院需要考虑的第二步。如果法院查明乙宾馆在甲被害中起的作用只有百分之十,那么相应的责任就是剩余赔偿额的百分之十。

之所以是相应的责任是因为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责任人并不是行为人,结果不是责任人的行为造成的。违法安全保障义务只是增加了可能性,只能在原因力的范围和过错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才是公正合理的。

(五)补偿责任

第五种是补偿责任。补偿责任是指在侵权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基于公平考虑,依法向受害人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一般都是适当的责任或者说承担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责任。

补偿责任和赔偿责任的区别变现在:第一,归责的依据不同。补偿责任的归责依据主要是基于财产状况和分担能力考虑来确立责任;而赔偿责任则是依据过错来承担责任。第二,责任范围不同。赔偿通常采取完全赔偿归责;凡是补偿都是一定范围内的补偿,不是补偿全部的损失。第三,补偿责任的确立通常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而在赔偿的情形下法官是没有多少自由裁量权的。

(六)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六,不真正连带责任。它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为一个债务人的履行,可以使全体债务消灭。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就是一个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第三人的过错致人损害,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受害人只能找第三人负责。《侵权责任法》修改了这一规定,引入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在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既可以找第

三人,也可以找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在此情形下,第三人和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形成了不真正连带。它和连带责任的区别,首先是不同的责任人之间通常没有共同的过错;其次是基于不同的原因发生的,不真正连带是侵权和合同的竞合;第三,不真正连带不是连带,但是类似于连带,每一个行为人都要对结果全部负责,只要有一个人承担了全部责任就可以导致责任消灭。

侵权责任法重点

绪论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⑤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 ⑥损害赔偿的X围不同。 ⑦诉讼管辖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2010〕23号 ?【颁布时间】2010-6-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 知 法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理解: 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法前的适用当时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法后的适用侵权责任法 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法前而结果发生在后的适用侵权法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讲解学习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绪论 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⑤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 ⑥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⑦诉讼管辖不同。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 一、《侵权责任法》总体分析 (一)基本构架 《侵权责任法》基本构架就是一般侵权行为加上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有一般的责任条款,一主要体现在第二章和第三章。剩下的除了第一章和附则以外,都是特殊侵权行为。 (二)一般侵权责任 1、概念: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承担民事责任。 2、形式:直接侵害人身,侵权人格、身份,侵权财产(有形、无形)。 3、法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 一定的行为或者事实而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对法律而言的权利利益的不利(不良后果、不良状态)。 判定标准:第一,“损害”必须具有客观的、真实性、可确定性,不真实的损害不构成应该得到补偿的法律上的损害。所以不能据以要求赔偿。第二,还必须是具体的民事权利,第三,损害必须具有不利益性,受害人所承受的后果,在性质上讲与其合法权益是相冲突的,而且是不利于其合法权利的,并且在社会上是被认为不可接受的,第四,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说明损害达到一定程度需要法律进行补救。如果受到过分琐碎的损害法律可以不去计较。 (2)致害行为 民事主体实施的加害别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致害行为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第二条件,如果没有加害行为,即使有损失也不能以与此没有关系人主张赔偿,必须要证明被告人有行为而且这种行为会导致损失。 (3)因果关系 根据损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联形式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直接造成原因的行为,间接原因是间接关系的事件。 判定方法:两分法,首先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事实上的原因,不作主观判决。第二步判断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法律上是否构成对损害负责的原因。 (4)过错 行为人通过其侵权行为所表现出的在法律上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 判定方法:一般采用客观判断方法,即一个人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应该注意而没有注意。在现代民法上就是理智之人的标准:任何不致人损害故意的人,当他作为一个一般智力应该合理预见其行为可能给他人利益损害不合理损害危险情况下,实施该行为或者未采取应有的防范行为即为有过失。在决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会使他人遭受不合理损失的时候,这个人被要求对周围情况给予一般智力之人所应该有的重视,并在一般智力认识在相同情况下应该采取行为。如换成另外一个理智之人来确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这个理智之人是一个基本的预期水平。 5、判断步骤:

侵权责任法案例

1.石某在王某的摩托车店里购买了一辆摩托车,该车的生产商为某摩托车公司。两个月后,石某在一次正常驾驶时突然发生翻车事故,受伤严重,经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后经鉴定,事故原因为石某所驾驶的摩托车车轮材料不正常疏松所致。石某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负责呢? 分析:《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三条又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此产品责任纠纷属于特殊的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产品具有缺陷,即可构成侵权责任,受害人是不必证明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的过错,这种责任方式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受害人可以起诉制造者,也可以起诉销售者。本案中的摩托车车轮材料不正常疏松应为产品缺陷,因此本案属于产品责任纠纷,无须石某证明王某和摩托车公司有过错,只需证明有购买摩托车的事实、损害结果和产品质量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即可。因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法定免责的情形,因此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产品缺陷是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如果产品缺陷是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一天夜晚,钟某在回家途中看见曹某纠缠女青年孟某,于是上前劝阻,却遭到曹某的殴打,下腹还被曹某随身携带的尖刀捅伤。钟某为此支付了医疗费1.14万元。案发后,曹某支付了赔偿费1.05万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又判决曹某赔偿钟某医药费等费用 3.26万元(已执行)。其后,钟某觉得自己受伤是因为见义勇为所致,受益人也就是孟某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于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孟某赔偿2万元。法院是否支持钟某的诉讼请求呢? 分析:对于钟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钟某在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挺身而出,使自己的身体受到伤害是事实,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也就是说,受益人对受害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是有条件的,只有侵权人逃逸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受益人给予受害人适当的补偿。而本案的侵权

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

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狭义:仅指以“侵权责任法”或“侵权法”为名的某部法律。大陆法系不存在。 大陆法系的民法中,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皆属于 概念债的发生原因。民法对侵权行为的规定分为两部分: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 构成要件规定在债编分则中,责任承担规定在债编总则中。 广义:实质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即所有规范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的规范的总称。在我国,除了《侵》,广义的还包括《民法通则》?《产品质量 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航空法》等。 私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关系 特征 强行法:与合同法、物权法相比,具有更多的强行法色彩。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不能任由当事人协商改变。 二、侵权责任基本法与侵权责任特别法 基本法:《侵权责任法》。第6条确立的过错责任。凡是《侵》或者其他单行立法没概念有特别规定时,均适用该规则。第2、3章的基本规定同样。 特别法:《侵》第5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不得随意规定各类侵权行为。只有当某些侵权行为不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应适 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时,才有必要由特别法单独加以规范。 适用关系:《侵》第5条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他法律”指的就是侵权责任特别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 《侵》生效后,凡是明确修改了旧的立法规定的地方,一律应当适用《侵》。 对于某些侵权责任,原来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侵》对其 未置明文。对此,不可做出硬性规定:《侵》取消了原规定,或不方便作出。 三、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独立成编:不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将侵放入债法中,而是单独成编。 一是有利于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二是我国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不局限与损 害赔偿。八种之多。侵权行为并非单纯的债的发生方式。 与债法总:损害赔偿是最重要、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与因则的关系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很多共性,可以适用共同的规则。这些规则应当由债法总则规定。我国目前没有债法总则。 与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主要以“对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的规定”来规定人法的关系格权,仍未脱离侵权法的窠臼。是否单独制定人格权法,争论激烈。 与物权法:侵权责任的承担为物权提供了保护方式。并且物权是侵权法保护的核心的关系物权法中的规定补充了侵权责任法,例如:对占有的保护、相邻关系。

侵权责任法试题(含答案)

侵权责任法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题 4 分,共 20 分) 1.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 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 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 2.过错责任原则 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 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 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 4.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 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5.用人者责任傲物关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 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 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简答题(每题 7 分,共 42 分) 1、过错责任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的违法性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 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 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借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2、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一个行为引起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该 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被该行为引起的客观联系。对于如何确定因果关系有多 种学说: 一是条件说。 主张只要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就是损害结果的原因。 二是必然因果关系说。 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是相当因果关系说。 不应要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只要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构成适当 条件,行为人就应负责。 3、简述过错的含义、类型和判断标准 一、过错的含义 过错乃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上应受到非难的行 为的故意和过 失的状态,换言之,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它包括了两层含 义:一、过错 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二、过错也是一种应受法律非难的行为。 二、过错分类 共 第一次分类:单独过错,过错共同过错混合过错 第二次分类 : 单独违反义务的过错单独过错单独滥用权利的过错共同违反义务的过错共 同过错 同滥用权利的过错一方违反义务,另一方滥用权利的过错 混合违反义务的过错混合滥用权利的过错混合过错加害方违反义务, 受害方滥用权利 的过错受害方违反义 务,加害方滥用权利的过错 三,过错认定标准

侵权责任法总论期末复习完美总结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一、侵权行为 1、含义: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或财 产权益,依法应当承当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2、特征:(1)是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及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2)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2)作为的侵权行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3)自己加害行为和准侵权行为; 二、侵权责任 1、含义: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当承 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2、特征:(1)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 (2)侵权责任的本质:不利的法律后果; (3)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 3、功能:(1)填补功能;(2)预防损害;(3)教育与惩戒作用; (4)分担损害与平衡社会利益; 三、侵权责任法 1、含义:指调整有关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征:(1)侵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侵权责任关系) (2)侵权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侵权法与形式侵权法) (3)侵权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 3、渊源:包括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单行民事法律、司法解释、民事习惯与民法学说;

四、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 1、加害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特征:(1)加害行为是侵权人或其被监护人、雇员等实施的行为; (2)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 (3)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被侵权人的民事权益; 分类:(1)自己的加害行为与他人的加害行为; (2)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 (3)积极加害行为与消极加害行为; 2、损害:指被侵权人一方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特征:(1)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所产生的对被侵权一方人身或财产的不利后果; (2)在法律上具有救济的必要和可能; (3)损害后果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 分类:(1)财产损失:指被侵权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 (2)人身损害:指侵害被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导致的损害后果。 (3)精神损害:指被他人的侵害侵权人因他人的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方面的痛苦、疼痛和严重的精神反常现象。 3、因果关系: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4、过错:故意与过失; 五、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以表明行为人的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追究责任的依据,即有过错方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对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 适用方法:谁主张谁举证;过错推定中举证责任的倒置;

侵权责任法重点

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知识点: 1、侵权责任 概念: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特征:a.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b.侵权责任的本质:不利的法律后果c。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 功能:填补损害、预防损害、教育与惩戒作用、分担损失和平衡社会利益 2、侵权责任法的目的 A.一般理解: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B.明确侵权责任 C.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 第二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知识点: 1、过错责任 含义: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 适用:谁主张谁举证 2、无过错责任 含义: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产品致人损害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或行人致害的案件、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高度危险致人损害、饲养动物对人损害、用人单位和用人个人承担雇主责任、监护人承担监护人责任 3、严格责任 含义:一种比没有进到合理的注意而应负责的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一种责任标准。 4、过错推定责任 含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适应:举证责任倒置 第三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知识点: 1、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概念:是指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要素 四要件:(我国)加害行为、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2、加害行为 概念:违法法定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性质:加害行为是行为人或者其被监护人、雇员等实施的行为、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 3、损害 概念:损害也称为损害后果,是指受害人一方因他人的侵害行为或者准侵害行为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侵权责任法试题(含答案)

侵权责任法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 2.过错责任原则 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 4.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5.用人者责任傲物关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简答题(每题7分,共42分) 1、过错责任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的违法性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 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借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2、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一个行为引起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该损害结果的发生是 被该行为引起的客观联系。对于如何确定因果关系有多种学说: 一是条件说。 主张只要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就是损害结果的原因。 二是必然因果关系说。 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是相当因果关系说。 不应要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只要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构成适当条件,行为人就应负责。 3、简述过错的含义、类型和判断标准

对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的理解与释义

对《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的理解与释义 患者在接受医方诊疗的活动中,由于自身所拥有的医学知识非常有限,造成在诊疗方案的选择上医方拥有相对占优的决定权,因为诊疗的全过程直接关系到患者今后的生活质量乃至生命,在尊重人权、保护人权的大背景下,医方确有必要在施行某些特殊的诊疗措施时使患方知情并同意。知情同意对患方是权利,对医方则是法定义务,违背法定的义务必然会引起纠纷甚至会承担赔偿责任。知情同意权是由知情、理解、同意三个要素所构成的,知情是前提,理解是核心和关键,同意是结果,知情同意权属于基本人权。 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而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而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明确了其告知的对象是患者本人,只有在不宜的情况下才告知其近亲属代替患者本人。但医疗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生命垂危的三无(无身份证明、无钱、无家属)病人,本着保护生命权益第一的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此规定赋予医疗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享有医疗特权,使医疗机构

不至于因诊疗程序上未获得患方知情同意而畏首畏尾不作为,使患者错过最佳救治时间,立法的主旨是维护患者生命健康利益。 查阅国内已发表的文献,对《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的释义基本上为字而解释,即(1)患者处于生命垂危的紧急状态,需要立即进行抢救;(2)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意见;(3)医疗措施需经患者所在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才能施行。由于字而解释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确有必要对此条款进行扩充和限制解释,指导医疗机构在不能获得患者和其近亲属知情同意时把握好使用这种医疗特权的尺度。 一、相关术语的释义 (一)生命垂危 生命垂危,是指患者濒临死亡,存活概率已经较小,若不马上采取紧急的医疗措施,该患者可能很快死亡。 (二)紧急情况 紧急情况,对患者而言是指疾病突然发作、遇突发意外伤害等,此时身体处于危险或非常痛苦的状态,在临床上常见的有交通事故或高楼坠落引起的严重多发性外伤、心脏疾病引起的心绞痛和心脏骤停、急性中毒等。对医方而言则是指医务人员需要在第一时间作出紧急决断、迅速采取相应的诊疗措施来挽救濒临死亡的患者。 (三)字而解释、扩充解释和限制解释 按照对法律条文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字而解释、扩充解释和限制解释,三种解释均属于文义解释。字而解释,是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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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 权 责 任 法 第一讲侵权法概论 第一节侵权法概述 一、侵权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名称 1.损害赔偿法 2.侵权行为法(不法行为法);侵权责任法;侵权法 (二)概念 调整有关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侵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侵权责任关系) 2.侵权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侵权法与形式侵权法) 3.侵权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 侵权责任关系: A主体特定性;B以既有民事权益为前提;C侵害事实为发生原因;D民事责任为内容;E适用强制性规范 (三)性质 1.私法; 2.强行法; 3.保护法 二、侵权法的功能(立法目的)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1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具体有以下三点: 1.弥补损害(补偿功能) 2.预防侵权(预防功能) 3.保护民事权益(保护功能)

思考:侵权法的开放性(侵权法保护对象的界定)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2条—— 思考题:死者人格利益、商业秘密以及纯经济损失等亦在侵权责任法的保护之列本条所列举的“监护权”在性质上是否属于民事权利 注意:本条的适用须谨慎! 三、我国侵权法的渊源及新进展 (一)现有侵权法之法源 1.宪法 2.民法通则 3.单行民事法规和其他立法文件 4.司法解释 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公报中公布的有关案例,能否构成我国侵权法的法源? 5.民事习惯与法理 注意:宪法作为侵权行为法的渊源的特殊性 《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1]法释25号:陈××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比较: 最高法院(1988)民他字第1号批复:经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被告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被告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任’,这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对这种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二)《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及颁行 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10年7月1日施行 十二章,92条 (三)《侵权责任法》总体评价 梁慧星: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性作用的法律;这部法我很满意,真的挑什么内容上的硬伤,技术上的漏洞,我现在还没有发现。 侯国跃:“《侵权责任法》的六大不足”,北大法律信息网(2009年12月27日) A立法程序有欠妥当;B体系结构不够科学;C抗辩事由不够完整;D责任方式有欠准确;E“法律衔接”未能“无缝”;F“无害条款”影响质量 侯国跃:“《侵权责任法》的现实意义”,《重庆法制报》 (1)有助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有利于充分保障社会主体的民事权利 (3)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的行为方式 (4)有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对社会生活的重大影响”,《人民法院报》 (1)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的主体部分已经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完成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

《侵权责任法》常考法条梳理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注意:不是赔偿,而是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做紧急避险的题目,首先明确:险情来自何方?如果是天灾,避险人可适当补偿;如果是人祸,由祸首独自承担,避险人无需作任何补偿。)【用工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

任。(注意雇工与帮工的区别:本条规定的雇工侵权,即使雇工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亦不对外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雇主单独承担;如果是义务帮工,帮工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的,由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被帮工人单独对外承担。)【特定场所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教育机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是过错推定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是普通的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

侵权责任法重点问题与重点法条

侵权责任法重点问题 1.论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 2.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原则 3.论侵权法上作为义务的来源 4.论侵权法上的过失 5.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6.论精神损害赔偿 7.论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8.论网络侵权责任的类型 9.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10.论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1.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12.论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过错 13.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1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15.论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

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完整版)侵权法名词解释

1.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的事实 行为。 2.侵权责任:是指侵权人一方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侵权行为之债: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的关系 4.一般侵权行为: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行为一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 5.特殊侵权行为:立法特别规定其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的侵权行为 6.作为的侵权行为:以作为的方式积极侵害他人权益的侵权行为 7.不作为的侵权行为:违反对他人负有的作为义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作为义务的侵权行为。 8.自己责任:由侵权人本人承担责任 9.替代责任:为他人行为承担的责任 10.物件致害的侵权行为: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堆放物、林木等存在疏于管理、维 护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11单独侵权行为:仅一人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12.共同侵权行为:两人以上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13.侵权责任法:广义:关于损害与赔偿的民事法律规范的综合 狭义:民法中的侵权责任编 14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即侵权责任法中规定过错责任的法律条款 15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16民事利益:虽然受到法律保护,但尚未上升到民事权利层面的利益。 17归责原则: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 18过错责任原则:债务人对其侵权行为或其他债务不履行行为,仅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19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以过错为归责事由时,原告只需举证被告人已实施不法行为,法律即推定被告具有过错,但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0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损害,却仍实施行为或听任损害发生。 21过失:是指行为人怠于注意。也即行为人本应注意且能够注意,却因不注意而造成损害后果 22重大过失:行为人违反了一般人具有的最低注意义务 23一般过失(轻过失):对自己行为的注意有轻微缺陷,违反了较高的注意义务的过失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重点考点整理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重点考点整理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重点考点整理 1.侵权责任法只保护绝对权,不保护相对权。 2.说真话侵害隐私权,说假话侵害名誉权。 3.侵权法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4.过错推定在本质上属于过错责任,但过错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 5.侵权责任法共有八个过错推定责任(口诀记忆法)。 6.侵权责任法共有九个无过错责任(分类记忆法)。 7.见义勇为中受益人的补偿须有两个前提: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被侵权人提出请求。 8.共同侵权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主观上则没有意思联络。 9.共同侵权与教唆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中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0.教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教唆人和监护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监护人过错多少,责任多少;过错为零,责任为零。) 11.侵权责任法上共有三个过错按份责任(教唆未成年人侵权中教唆人与监护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学生打学生中监护人与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按份责任、出租和借用车辆中所有人与使用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 12.共同危险行为须承担连带责任,免责事由为能够确定侵权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不能免责);高空抛物承担补偿责任,免责事由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13.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为:数个加害行为,其中部分行为造成损害,责任人不确定;高空抛物的特征为:一个加害行为,但行为人不确定。 14.分别侵权,每个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须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则承担按份责任。 15.精神损害赔偿,掌握四可四不可。 16.侵权责任法上共有十个连带责任。 17.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战争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和轻过失不免责,其它不可抗力不免责。

《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系列解读(四)

《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系列解读(四) 《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系列解读(四)——侵权责任方式 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陈宁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 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解读】本条系对侵权责任方式的规定。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作用在于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扩大损害后果,其以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或仍在延续为适用条件,对尚未发生或已经终止的侵权行为不得适用。 2、排除妨碍 当侵权行为人虽没有直接侵犯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但其实

施的行为妨碍了权利人正常行使占有、适用、处分权时,行为人应排除妨害,权利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将妨碍权利行使的障碍予以排除。妨碍既可以是实际存在的,亦可是将来可能出现的,所有人或占有权人均有权请求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行为人的行为虽尚未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尚未侵犯权利人的权利,但行为人的行为或其管领下的物件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存在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可能,则应采取措施防止侵害的发生,将具有危险因素的行为或者对象予以消除。 4、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返还不当得利,二是不法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得返还原物。有权请求返还原物的人,一般是财产的所有人、合法占有人和使用人。 5、恢复原状 侵权法上,在受害人财产遭受侵害后,可以通过修理、重作、更换等方式恢复原状。合同法上,恢复原状主要适用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场合;物权法上,恢复原状是一种物权请求权,可以使权利人恢复对物的原有的支配状态。 6、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三种形式。赔偿损失中的损失数额应由受害人举证,受害

侵权法名词解释

侵权责任法名词解释 1.侵权责任:侵权人一方对自己实施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的各 种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本质上是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具有多样性。 2.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侵权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承担对被侵权人得损害予以救 济的侵权责任。 3.惩罚性赔偿:超过实际损害的范围判决侵权人对被侵权人予以额外的金钱赔偿,以示对侵 权人的惩罚。 4.损益相抵:被侵在遭受损失的同时也得到利益的,应将其所得到的利益从应得的赔偿金额 中扣除的一项规则。 5.财产损失之赔偿:侵权人一方承担的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救济被侵一方财产上的损失的 一种侵权责任方式。 6.附带财产损失:(广义)包括侵权行为侵害被侵权人一方的人身权益产生的全部财产损失 (狭义)侵害他人人身权易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礼仪难以确定,被侵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7.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以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方式救济生命、身体和健康权受到侵害的被侵 人及其近亲属,称为人身损害赔偿 8.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被引起关系。在准侵权行为的情况 下,因果关系指的是他人的加害行为或物的内在危险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内在联系。我们对因果关系的判断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 9.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10.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 责任之基础问题。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就是指加害人的某种行为被确认为侵权行为并应当由加害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基础 11.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的归责原则。 1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侵害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人应当对其 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13.严格责任:指一种比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而应负责的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一种责任标 准。 14.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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