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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 版)利益条款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 版)利益条款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 版)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五条 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四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

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二、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

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特定年龄双耳失聪:指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注4)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申请理赔时,须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十四、特定年龄双目失明:指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注4)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5度。

申请理赔时,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十五、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注4)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

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2) 网织红细胞<1%;

(3)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六、严重心肌病:指因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注4)性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须满足永久不可逆(注4)性体力活动能力受限、无法从事任何体力活动的条件。

二十七、严重重症肌无力: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经药物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 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 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的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二十八、严重多发性硬化症: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不可逆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后需持续180天以上。须由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

2. 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

3. 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纪录。

二十九、严重脊髓灰质炎:指由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功能减弱持续三个月以上,须导致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三十、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或关节组(如手的多个指间、掌指关节,足的多个足趾、跖趾关节等)。类风湿性关节炎须明确诊断,并已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类IV级的永久不可逆(注4)性关节功能障碍,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晨僵;

2. 对称性关节炎;

3. 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 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 X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三十一、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具有多种自身抗体的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又称为狼疮性肾炎,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造成肾功能损伤。须由肾脏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或经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WHO 诊断标准定义的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其它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它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二、终末期肺病:指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0.75升;

2. 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的进行输氧治疗;

3. 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55mmHg。

三十三、严重克隆病: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由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三十四、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由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三十五、持续植物人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外伤、缺氧持续状态、严重的脑炎或者某种神经毒素造成大脑或脑干严重损害,并导致意识丧失和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丧失,仅残存植物神经功能的疾病状态,且植物人状态须已持续30天以上。

三十六、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指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证实,且已经持续性的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天以上;须至少满足下列一个条件:

1. 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 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 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三十七、严重冠心病:指经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为三支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60%以上)。冠状动脉的主要血管指左冠状动脉主干、前降支、回旋支及右冠状动脉,不包括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

三十八、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指为治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实际实施了开腹进行的坏死组织清除术、病灶切除术或胰腺部分切除术。

为治疗因酒精中毒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开腹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九、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被保险人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因输血而感染;

2.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

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 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本公司具有获得和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以及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四十、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注4)性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

1.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4.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本公司仅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和二十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

4.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附加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在解除主合同的同时解除本附加合同,但不得单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第十一条 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因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或解除主合同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于主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情形导致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费(不计利息)。因主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本公司不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或所交保费(不计利息)。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中“借款”事项不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二、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三、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条款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四、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中止。

第十三条 释义

专科医生: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瑞鑫年金保险分红型庆典版利益条款费率

中国人寿〔2019〕年金保险43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瑞鑫年金保险(分红型)(庆典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瑞鑫年金保险(分红型)(庆典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瑞鑫年金保险(分红型)(庆典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祝寿金开始领取年龄和开始领取日 祝寿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六十周岁和六十五周岁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祝寿金开始领取年龄。祝寿金开始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祝寿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庆典版)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祝寿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祝寿金。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中国人寿保险险种介绍

【导读】人们购买保险就是为了获取全面的保障,而中国人寿根据受众的投保心理推出了一系列全方位的保险产品来保障投保人的权益。中国人寿的保险产品有很多,种类亦很全面,从意外、住院、医疗、重疾、分红、万能投连(部分地区)等都有。还根据投保人不同的年龄阶层,推出了儿童专用、中青年一家老年的保险产品。对此,我们来具体介绍一下其保险险种。 分红保险有: 分红保险,是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险种:国寿福禄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福禄尊享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福禄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等。 意外保险有: 意外保险是指以意外事件而致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住院医疗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中国人寿为您提供了交通意外、综合意外及旅游保险等各类在线直销产品,网上购买操作简便、价格低廉! 险种:国寿安鑫保险组合计划、E公民出境保险计划、如E全家福保险计划、如E家庭保险计划、如E国内旅游保险计划(一日游)、如E国内旅游保险计划、如E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保险计划、如E航空意外保险计划等。 医疗保险有: 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中国人寿医疗保险,减轻您的住院压力,为您安享健康生活保驾护航! 险种:国寿长久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国寿鸿友A款保障计划、国寿神州紧急救援系列产品、国寿学生儿童系列产品、国寿绿洲员工福利系列产品。 疾病保险有: 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中国人寿疾病保险,为您的生活提供加倍保障,更给您家人一份幸福的承诺。 险种: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国寿康宁定期健康保障计划、国寿鸿康(A款)保险计划、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国寿瑞鑫两全保障计划、国寿鸿友B款保障计划、国寿鸿友A款保障计划、福康双禧保障计划。 少儿保险有: 少儿保险是指以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中国人寿少儿保险,大多也是分红保险,在为孩子提供意外、医疗等健康保障同时,还有教育金、婚嫁金等生存给付,选择国寿少儿险,让您的爱陪孩子一同成长。 险种: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福禄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智力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宇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英才少儿两全保险、国寿学生儿童系列产品。 养老保险有: 现代人的寿命越来越长,而中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怎样才能在退休之后保持原有的生活品质?社会养老保险加上商业养老保险是当前解决养老问题的最佳组合。中国人寿灵活多样的养老保险产品为您提供全面的养老保障。

中国人寿2013版新瑞鑫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人寿保险案例

2岁小孩的意外、疾病、教育综合保障计划 2010-12-17 13:12 | 75次浏览 收藏本案例客户资料:小朋友,2岁,学龄前儿童,月均收入0元 年缴保费:3052元 客户需求:父母想为女儿买一份保费不要太高,至少要包含意外医疗、住院医疗、重大疾病的保险。并且,他们希望女儿在成长过程中也能享受到此保险方案带来的收益,换句话说,他们希望此保险能在一定程度上帮补到孩子的教育费用。 (一)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保额:2.5万元保费:2732.5元/年交费期:20年类型:储 蓄型 ●保险利益: 1.生存保障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三年领取 2000 元生存保险金,直到80岁。若现金 领取,一共可以取 5.2万元,若累积生息,一共可以领取 19.5万元。 2.分红理财 以领取保单红利的方式,不必费心即可安享专家理财的收益。既能现金领取, 也可以累积生息,为家庭稳健理财早做打算。若按中等红利水平预测,到 80岁时一共可以领取红利20.3万元。若按高等红利水平预测,到80岁时 一共可以领取红利35.5万元。 3.重疾保障 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一旦患条款所列12种重大疾病之一,无需医疗费用单据,只凭诊断书即可按基本保额的300%,获得7.5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及时得到求治的费用,延续宝贵的生命。 4.养老保障 到80岁时,按基本保额的300%,一次性领取祝寿养老金7.5万元,为 老年生活锦上添花,让您尽享安乐晚年。合同终止。 5.身故保障 80岁前,若意外身故或疾病身故,按基本保额的300%,一次性赔付身故保 险金7.5万元。 ●此方案所保重大疾病如下:

中国人寿产品分析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中国人寿保险杭州分公司产品分析 指导老师朱丽莎 专业班级金融保险 20092 姓名林凡 学号 20096053242 2012年6 月 1日

摘要:中国人寿作做为一家国企在中国的市场上已经最大的寿险公司,主要的销售的产品是以分红险为主,目前分红险做为中国市场上新型的保险险种不仅得到众多投保人的喜爱更是保险公司的销售宠儿,分红险其中主要以快速返还为主,赢得了中国老百姓快速获得收益的心理特征,但是过于快速的返利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出现了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对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中国人寿的产品虽然不断在更新,但总体来说过于陈旧,尤其是健康险。本文是根据自己在中国人寿的工作,分析中国人寿产品的存在的优劣,并提出产品的创新和更改对策。 关键词:保险产品;中国人寿;快速返还

目录 引言 (1) 一、中国人寿保险杭州分公司产品现状分析 (1) (一)中国人寿杭州分公司发展现状 (1) (二)中国人寿保险产品分类及分析 (2) 二、中国人寿保险杭州分公司产品存在的问题 (3) (一)快速返还型产品过多 (3) (二)保障型产品陈旧,无法满足消费者需求 (4) (三)保险产品结构复杂化 (4) 三、中国人寿保险杭州分公司产品解决方案 (5) (一)保监会对快速返还型产品的监管 (5) (二)加强保障型产品的创新 (5) (三)简化保险产品结构 (6) 结论 (6) 参考文献 (7)

引言 在21世纪的现在,中国人寿的保险已经慢慢开始步入各个的家庭的生活当中。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了我国最大的商业保险集团,是国内唯一一家资产过万亿的保险集团,是中国资本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中国人寿目前主要是以销售快速返还性的分红产品以及健康险为主,不过中国人寿创新能力的不足现已成为快速发展的瓶颈,想要在快速发展的今天继续成为中国保险业的龙头必须进行创新。 一、中国人寿保险杭州分公司产品现状分析 (一)中国人寿杭州分公司发展现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需求的不断变化,风险也不断变化,因此,人们购买保险特别是人身保险的需求也是日益旺盛。而人身保险的险种种类也随着需求而不断发展变化,产品纷繁多样,传统的人身保险按照保障范围我们可以把其划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几大类,而现如今又出现了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新型人身保险。 中国人寿杭州分公司成立于2003年,中国人寿杭州分公司在2006年底的市场份额为45.27%,继续保持在杭州市场的领先地位。公司为了更好地保持领跑着地位,特打造一批高素质,高绩效,高收入的职业经理人,年龄22--40岁,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有吃苦耐劳,团队合作精神,有进取心。目前中国人寿杭州分公司的代理人已经达到2000人,而且经营状况一直是良好,2012年开门中国人寿杭州分公司收取保费3亿元为2012开了个好头。 表1.1 08-11年人寿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情况表① 单位:万元 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EB/OL].https://www.wendangku.net/doc/2415899686.html,/web/site0/tab3060/

中国人寿产品汇总

√在售461国寿松鹤颐年年金保险(分红型)个险√在售462国寿绿荫呵护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个险√在售473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银邮√在售474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银邮√在售475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个险√在售478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旧产品:432个险√在售479国寿康欣终身重大疾病保险银邮√在售480国寿鑫泰两全保险(分红型)直销√在售605国寿团体医疗保险(2007版)直销√在售608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2007版)直销√在售613国寿旅游综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直销√在售614国寿肿瘤预防疾病保险直销√在售618国寿安翔飞行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直销√在售619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个险√在售620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定期寿险直销√在售621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直销√在售622国寿高危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直销√在售623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04版)(2007修订版)直销√在售624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直销√在售625国寿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A款)直销√在售626国寿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B款)直销√在售627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直销√在售628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直销√在售629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直销 √在售630国寿附加绿洲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 险 直销 √在售631国寿附加绿洲门诊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直销√在售632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直销√在售633国寿附加绿洲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直销 √在售634国寿附加绿洲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 险 直销 √在售635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 险 直销 √在售636国寿附加绿洲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直销√在售637国寿绿洲团体定期寿险直销 √在售638国寿附加绿洲残疾和烧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A型) 直销 √在售639国寿附加绿洲残疾和烧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B型) 直销 √在售640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直销√在售641国寿附加绿舟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直销√在售642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直销√在售643国寿附加绿舟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直销

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好不好

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好不好 据了解,鑫如意(白金版)组合计划由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等多款产品组合而成。另外,国寿瑞鑫(典藏版)可选择投保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那么,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是一款什么样的保险?小编表示,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如下: 一、生存保险金 若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生存保险金。自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2.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两者之和的105%; 2.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再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适合谁买?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 版)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五条 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四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

长城鑫相随年金保险(分红型),5年交

长城鑫相随年金保险(分红型),5年交 重庆平安人寿的网友:您好,您可以找出您的保险合同,直接拨打那家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7000777),选择人工台将您的保单号告知对方在,工作人员会在您保险公司的系统中调出您的保单详细情况,您的所有疑问都会得到解答,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葫芦岛中国人寿的网友:不支持退保。退保肯定会有损失,最好别退,如果真的要退,拿着保单-身份证-银行卡。到公司柜台去就可以办理了。 济南平安人寿的网友:您好,保险公司肯定会说保险合适,因为没有不合适的保险,只有不专业的业务员。但是,我想说的是看咱们这个阶段最需要的是哪类的保险。如果是你姐姐第一张保单的话,建议做一个全面保障的即意外、医疗、大病保障。之后再是理财的或养老的。这样您可以考虑平安的平安福或护身福。平安福保障全面,保费低,保障高,涵盖了重疾(30类重大疾病+8类轻症重疾),意外(自驾、公共交通双倍),意外医疗,小病住院,住院补贴,一生平安还可以作为养老补充。护身福产品和平安福产品唯一的不同是参与公司分红,相应的保费也会高一点。具体计划书您可以联系(QQ:23354151)我根据您的经济能力进行设计。祝您

平安。 北京平安人寿的网友:您好,我是中国平安综合金融客户经理徐敏,很高兴为您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保险分为两种一种是以返还为主的产品,主要可以用作孩子的教育金,自己或孩子的养老金,创业基金以及强制储蓄。保障的功能比较小,也不会涉及到报销及重大疾病的理赔方面。第二种保险是专门以保障报销为主的产品,可以报销的范围包括住院费用,医疗费用,重大疾病,意外等。每个公司都有比较好的产品,但是不一定是适合自己的产品。如果您是想以保障为主,这个产品就不适合您,如果您是想以返还为主,我想只要是保险返还型产品就可以起到强制储蓄的作用,所以就是比较合适的,只是利润多少的问题。中国平安徐敏祝您平安 潍坊中德安联的网友:您好,保险合不合适要根据您的个人及家庭情况来定。家庭首先要考虑经济支柱的保障,特别是对家庭财务造成较大损失的重疾和意外。 葫芦岛中国人寿的网友:您好!看得出来您的保险意识很强,为自己考虑一份保险是很有必要的,这里给您一些合理化建议,在选择保险应该注意几个原则问题:一、选择有实力的保险公司,二、选择适合您的险种三、选择优秀专业的工作人员为您服务。保险是件很重要的事情,您可以多家比较选择一款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根据您的情况,向您推

2015年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及“瑞鑫(典藏版)”保险组合计划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典藏版)利益条款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典藏版)利益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典藏版)利益 投保条件 投保范围:0岁—— 60周岁 保险期间:至85周岁 缴费方式:5年、10年、20年; 保障描述 一、年金 【生存金】60/65周岁前,第三年起每年保额3%; 【祝寿金】领取年龄起每年领取保额7.5%至84周岁。 二、满期金 85岁满期,返还保额的3.5倍; 三、重疾金 等待期后罹患50类重大疾病,给付保额3.5倍。 四、轻症金 罹患10类特定疾病,给付保额15%,一次为限,最高10万元,合同继续有效。 五、高残金 身体高度残疾,给付保额3.5倍。 六、身故金 18岁前身故按主合同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给付;18岁后身故按3.5倍保额给付。 七、豁免保障 可附加豁免,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残,豁免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八、高额意外保障: 可附加长期意外ABCDE意外身故最高十倍保额; 九,红利金 每年享受中国人寿不确定的红利分配; 十、金账户理财 生存金、满期金与保单红利可转入万能账户; 注:以上均为描述,详细以正式条款为准!

2015版瑞鑫产品特色 1.固定返还多 60/65岁前返还3%,后返还7.5%至84岁。 2.浮动收益高 生存金、满期金、红利金全进万能账户保值增值; 3.疾病范围广 50种重疾+10种轻症,市场领先; 4.意外保障高 5款菜单式的意外产品,随便选择,最高保额10倍赔付; 5.豁免责任优;投保人身故、高残免交以后各期保费,体现保险真谛。 投保举例 0岁男孩投保瑞鑫两全+附加重疾+豁免+金账户,基本保额10万,年交保费22820元,缴费10年,保障至85岁;投保人附加豁免保费223.6元,缴费10年,合计总缴费230436元; 3岁时开始领生存金,每年领基本保额的3%,就是每年3000元,共计:100000*3%*57=171000元。60岁开始领祝寿金,基本保额的7.5%,就是每年7500元,共计:100000*7.5%*25=187500元。85岁领满期金:100000*3.5=350000元。 固定收益:171000+187500+350000=708500元 大瑞鑫是中国人寿在今年两会后,快速响应国家号召推出的“+”时代钜惠大保险,这是一款目前寿险市场最前沿的全能产品----大瑞鑫,集重疾、养老、教育、理财、意外于一身。 它拥有行业领先的50种重疾和10种轻症保障以及高额意外保障,同时加入了高残理赔的功能。对投保人高残和身故还可以豁免保费。第三年开始,每年领取保险生存金,60周岁(65周岁)后还可以领取高额的养老金,85周岁领取超额的满期金,年年享受分红金,四金合一还能进入超级金账户,产生月复利计息的高额回报和双倍意外保障,真是拥有瑞鑫,别无他求。 中国人寿,相知多年,值得托付!中国人寿,国内最大的保险集团,副部级央企。保险让生活更美好!预防未来的风险才能更好地追求更高的目标!

瑞鑫两全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一条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减少为零。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国寿瑞鑫两全分红保险条款

国寿瑞鑫两全分红保险条款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 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 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躯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 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除另有 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 该日期运算。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差不多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差不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瑞 鑫提早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合同的差不多保险金减少为零。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一辈子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差不多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损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 病身故,本公司按差不多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一辈子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差不多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有意杀害或损害; 二、被保险人有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中国人寿推出2013版国寿瑞鑫两全保险

中国人寿推出2013版国寿瑞鑫两全保险 华商财经 作为中国人寿的老客户一定还记得,在2008年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瑞鑫产品受到市场的强烈好评与追捧。当瑞鑫产品上市信息一经发布,就吸引了大众的眼球。瑞鑫以高额的人身保障,对重大疾病的人性关爱,以及分红产品自身所具有的保值增值功能,成为当时最受欢迎的保险产品,并且在后续的几年时间里,均得到不同客户群体的认可。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商业保险越来越关注,对保障功能的要求越来越全面,公司作为央企、勇担国计民生的职责也越来越凸显,设计推出一款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保险产品也越来越紧迫。在“中国梦”开启的2013年,中国人寿经过对历年来热销产品的分析,最终锁定在瑞鑫产品上,通过对瑞鑫经典产品的更新换代、重装升级,隆重推出2013版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新瑞鑫保障范围更加全面,保障额度更加充足,分红、万能两个账户更加体现了资产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保障范围升级,投保放宽、保障更长。 新瑞鑫的投保年龄延长至55岁,保障期间延长至85岁。保障人群更加广泛,保障时间更加持久,让更多的人能长期拥有新瑞鑫保障。 二、领取频率升级,快速返还、领取更多。 新瑞鑫从投保第四年开始,年年有生存金返还,60岁之前每年返还保额的3%作为资产管理的规划分支;60岁之后至84周岁,每年返还保额的6%,补充最需要补给的养老生活。85周岁返还保额的三倍作为养老储备资金。 三、重疾保障升级,范围更广、雪中送炭。 重大疾病的病种扩至40种,保障范围更广,令更多的客户享受重疾、大病补偿金,彰显新瑞鑫重疾保障所提供的雪中送炭功能。 四、风险保障升级,赔付更高、彰显身价。 风险保障根据不同情况分为6、9、12倍保额的赔付。高额赔付、彰显百万身价。 五、综合收益升级,两个账户、收益更多。 新瑞鑫兼有分红与万能两个账户,分红账户可享受公司的利润分配,万能账户直到终身,帮助客户二次理财,使客户在享有保障的同时,收益更多。 六、少儿投保升级,关爱少儿、保障充足。

中国人寿保险险种三篇

中国人寿保险险种三篇 篇一:中国人寿保险险种 中国人寿保险险种有哪些?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各种保险产品,根据保障的不同,中国人寿可以分为商业养老保险,少儿保险,理财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意外保险等等。 中国人寿保险不同险种的保障范围和保险责任是不一样的,下面就对不同的中国人寿保险险种做下简单介绍。 商业养老保险 现代人的寿命越来越长,而中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怎样才能在退休之后保持原有的生活品质?社会养老保险加上商业养老保险是当前解决养老问题的最佳组合。 险种推荐: 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 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 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 国寿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国寿松鹤颐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国寿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定期寿险

定期寿险的最大特点是低投入、高保障,特别适合事业刚刚起步的年轻人或者收入较少的人群。定期寿险可以让大家在家庭责任最重大时期,以较低的保费获得最大的保障。 险种推荐: 国寿安鑫两全保险 国寿祥福定期寿险 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 国寿鸿信消费信贷定期寿险 国寿祥泰定期寿险 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 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 国寿绿舟定期寿险 少儿保险 少儿保险是指以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中国人寿少儿保险,大多也是分红保险,在为孩子提供意外、医疗等健康保障同时,还有教育金、婚嫁金等生存给付。如何给少儿投保>> 险种推荐: 国寿子女教育两全保险(A款/B款) 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国寿英才少儿两全保险 国寿独生子女两全保险 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福禄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国寿鸿宇两全保险(分红型) 慧择少儿平安卡(国寿版)¥100.00/年 承保年龄:出生满30日-18周岁|保障期限:1年|限购份数:1份 5万元意外身故/伤残 5万元(50元免赔,90%赔付)意外住院医疗 5000元(50元免赔,90%赔付)意外医疗 1万元少儿重疾保险金 针对出生满30日-18周岁儿童提供的意外伤害、医疗及重疾保障 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险种推荐: 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 珍爱一生住院医疗终身保险 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裕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人寿保险有哪些险种

人寿保险有哪些险种 中国人寿的保险产品有很多,种类亦很全面,从意外、住院、医疗、重疾、分红、万能投连(部分地区)等都有。还根据投保人不同的年龄阶层,推出了儿童专用、中青年一家老年的保险产品。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人寿保险十大知名险种! 1、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类型:主险 所属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缴费方式:趸交,年交,十年交,二十年交,其他, 险种类别: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0-70岁 产品特色 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获得重疾保险金以支付高额医疗费用。 身故保险金 一旦遭遇不幸将获得一笔资金,以维持家人的正常生活水平。 终身保障 交费有期限,保障无限期,一旦拥有,一生呵护。 保单借款 如需流动资金,可凭保单按条款规定获取借款。 2、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类型:主险 所属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缴费方式:3年、5年、8年、12年 险种类别:分红险 投保年龄:30日——60周岁 产品特色 即投即领:保单生效当年就开始领取年金,利益提前收获 收益不断:从保单生效直至74周岁每年都有稳定的年金收益 身故保障:保障是基本保额乘以身故时交费年度数的1.1倍 分红回报:每年可享受分红 满期给付:生存至75周岁可得到满期保险金 投保示例 钱先生为自己0岁的儿子购买了美满一生,选择5年期交,每年交费5万元,基本保险金额为7.62万元,其利益为: 关爱年金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每年在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给付关爱年金: 7.62 万×5%=3,810元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费率表 (每1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投保年龄 男性 女性 10年交 15年交 20年交 10年交 15年交 20年交 0 1855 1324 1059 1814 1294 1035 1 1859 1326 1062 1818 1296 1037 2 1866 1331 1066 1826 1302 1041 3 1870 1334 1068 1827 1303 1042 4 1881 1341 1074 1839 1311 1049 5 1892 1350 1081 1851 1319 1055 6 1899 1355 1085 1856 1323 1058 7 1913 1365 1093 1870 1333 1066 8 1927 1375 1101 1884 1343 1075 9 1936 1382 1106 1890 1348 1078 10 1952 1393 1116 1906 1359 1087 11 1968 1405 1125 1922 1371 1097 12 1978 1412 1131 1929 1376 1101 13 1996 1425 1141 1947 1388 1111 14 2014 1438 1151 1964 1401 1121 15 2024 1445 1157 1972 1406 1125 16 2042 1458 1168 1990 1419 1136 17 2060 1471 1178 2009 1433 1146 18 2070 1478 1184 2016 1438 1151 19 2089 1491 1195 2036 1452 1162 20 2108 1505 1206 2056 1466 1173 21 2118 1512 1212 2064 1472 1178 22 2138 1527 1223 2084 1487 1190 23 2158 1541 1235 2106 1502 1203 24 2169 1549 1242 2114 1508 1208 25 2191 1565 1255 2137 1525 1221 26 2213 1581 1268 2160 1541 1234 27 2226 1590 1276 2169 1548 1240 28 2250 1608 1291 2194 1566 1254 29 2275 1626 1306 2218 1584 1269 30 2288 1637 1315 2229 1591 1276 31 2315 1656 1331 2255 1611 1292 32 2342 1676 1348 2282 1630 1308 33 2357 1688 1358 2293 1639 1315 34 2386 1709 1376 2322 1660 1333 35 2415 1731 1395 2351 1681 1350 36 2431 1744 1406 2364 1691 1359

中国人寿瑞鑫两全保险

中国人寿瑞鑫两全保险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名称:国寿瑞鑫两全保险 产地: 单位:单 价格:0.00 详细介绍产品特色 满期祝寿保全资产三年一返稳定收益 专家投资坐享分红既保健康又可养老 交费灵活三倍身价重疾保障彰显关爱 投保示例 金先生,30岁,企业中级管理人员,有社保,考虑增加自己的健康保障和未来养老费用的储备,拓宽低风险投资渠道。 投保方案 参加国寿瑞鑫保障计划(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选择十年期交费,每年交纳保费24,880元,基本保额10万。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效对应日止。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给付生存保险金8,000元。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给付身故保险金30万元,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给付满期保险金30万,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示意图例 上述红利演示基于本公司的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金额是不确定的,实际红利金额根据分红保险业务实际经营情况决定。了解详细

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复[2001]190号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 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 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 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趸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5×(身故时保单年度数-1)];被保险人在 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5×交费年数)。 第六条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 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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