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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员工竞业禁止纠纷案

某公司诉员工竞业禁止纠纷案
某公司诉员工竞业禁止纠纷案

某公司诉员工竞业禁止纠纷案

来源:大律师网

本案是一同新类型的胶葛案子,文中主要对该案所触及的竞业制止胶葛的司法程序、抵偿费的支授予竞业制止条款效能的联系以及违背竞业制止约好的抵偿疑问进行了分析。在目前中国对竞业制止仍未建立起清晰的法律结构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本案时,精确地掌握了审理竞业制止胶葛案子的基本准则,恰当地平衡了各方的利益,其司法理念值得咱们考虑和学习。一起在处理公司事务时,此案也有能够值得学习与参阅的地方。 [案情] 原告:上海索盛互联网信

息效劳有限公司:周睿、史琦春原告为一家从事互联网信息效劳,研发、开发、生产核算

机网络软件,出售自产商品,并供给有关技术咨询和效劳的互联网信息效劳有限公司。2000

年5月24日和25日,原告别离于与两被告签定了,聘任周睿为软件开发主管,史琦春为商

务协作主管,上述两合同的有用期均自2000年4月4日起至2003年4月3日止。同年11

月28日,史琦春向原告公司提出恳求,12月7日被获准辞职。周睿也于2001年2月28

日离开了原告单位。离职后,两被告于2001年3月19日合资开办了上海天奇网络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是:核算机软件开发,核算机网络规划、装置、调试及维护,系统集成,并供给技术咨询效劳。在原被告签定的合同附件二第2条中,两边就保存原告的到达了如下约好:被

告有必要保存原告的商业隐秘,在合同期和结束合同后一年内,未经原告答应,被告不得将任何原告方的商业隐秘以直接或间接的方法走漏给予任何第三方,并制止运用原告所具有的商业隐秘为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效劳。一起,不得到运营同类事务且具有竞赛联系的别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个运营与原告有竞赛联系的同类事务。附件二第3条还约好,关于被告严格遵

守上述职责的,原告将按国家核算局核算的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为基数,向被告发放六个月的经济抵偿费用。抵偿时刻按被告离职后每4个月发放一次。但两被告从原告单位离职后,

原告未向两被告付出过该合同约好的抵偿金。此外,附件二第4条还约好了违背保存商业隐

秘的,假如被告有任何违背保存原告商业隐秘条款的做法,原告有权向被告收取其因走漏商业隐秘形成的原告方丢失费。其间对不管什么原因离职后走漏原告商业隐秘的,被告按离职前一月工资总额为规范乘以6个月为核算规范,抵偿给原告。除此之外,原告可追索被告因走漏

原告商业隐秘而从中得益的悉数金钱。原告以为,两被告作为股东建立的上海天奇网络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从事与原告具有竞赛联系的同类商品,违背了劳作合同中的竞业制止条款,故诉至法院,恳求判令:被告周睿向原告抵偿丢失人民币78540元,被告史琦春向原告抵偿丢失

人民币37200元(按合同附件二第4条的规范核算);两被告一起抵偿原告工商费180元及公

证费人民币1000元;两被告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并3械1景杆咚戏选?/p 被告则辩称:原

告的违背了裁定前置的规则,依据原被告签定的劳作合同中约好的有关裁定条款,本案应首要提交裁定。别的,两被告建立的天奇公司与原告不具有竞赛联系,两被告的做法并没有违背竞业制止条款,不该承当抵偿职责。 [审判] 法院以为,两被告尽管违背合同附件二中约好的

竞业制止条款,构成对原告的违约,但由于两边的合同未对违背竞业制止的抵偿职责作出约好,因而,原告恳求两被告依据合同中约好的违背商业隐秘的抵偿规范进行抵偿,无现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由于两被告的违约,原告恳求两被告承当因本案诉讼而付出的查询费、公证费契合法律规则,予以允许。关于原告恳求两被告因违背竞业制止条款而向原告赔礼道歉的恳求,法院以为,本案是合同之诉,而非侵权之诉,原告因两被告构成违约而恳求其承当赔礼道歉的于法无据,难以支持。据此判定:1、被告周睿、史琦春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付

出原告上海索盛互联网信息效劳有限公司因用于本案诉讼的查询费、公证费人民币1180元。2、原告上海索盛互联网信息效劳有限公司的别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持。本案判定后两边当事

人均未提起上诉。 [分析] 本案中的以下几个法律疑问值得讨论:.本案中竞业制止胶葛的司

法程序疑问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本案中的竞业制止胶葛是不是归于,是不是须经过前置

程序。对此,中国及有关的劳作裁定条例中并没有清晰规则,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对此也存在不一样规则。笔者以为,竞业制止胶葛能够归于劳作争议,但比较通常性的劳作争议而言,其又具有特殊性。竞业制止准则是知识产权维护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假如原用人单位以竞业制止违约申述劳作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或相类似的事务或效劳然后构成,尤其是侵略原单位运营隐秘和技术隐秘的,此刻违背竞业制止约好已经变成侵略别人权利的手法,该争议已转化为通常的民商事胶葛,则不该再比同通常的劳作争议而受裁定前置程序的束缚。简言之,禁业制止条款有双重性,其既能够作为劳作合同的一部分,又能够独立于劳作合同作为维护商业技术隐秘的办法条款而存在。从这个视点来看,当事人的救助手法也应该是两边面的,原告既能够将其作为,按劳作法的有关规则寻求公法上的救助;又能够将其作为知识产权案子列入通常的民商事

胶葛,直接寻求私法上的维护。实践中,竞业制止胶葛恳求劳作裁定的事例已有发作,但法院直接受理竞业制止胶葛的景象一起也是大量存在的。所以,从保证两边当事人的利益来讲,两种手法应该是并行不悖的。就本案而言,从原告申述时的现实来看,包含了损害商业技术隐

秘和违背竞业制止两个不一样案由的现实,而其间的竞业制止胶葛与损害商业技术隐秘胶葛又是密不可分的。损害商业隐秘胶葛被另案审理后,法院考虑到原告提起劳作争议裁定的时效已过,为了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职责,以中国便当当事人诉讼的立法精力为理论支持,由我院持续审理了本案中的竞业制止胶葛,为表现司法的揭露和公正,这一司法理念被清晰地写入判定书中。笔者以为,从前述分析来看,法院将本案中的竞业制止胶葛作为知识产权案子受理是合乎情理的。 2.付出抵偿费是不是构成本案竞业制止条款有用的必要条件竞业制止中的抵

偿费是指用人单位恳求职工承当竞业制止职责时作为对价付出给职工的经济抵偿。由于竞业制止条款极大地束缚了劳作者的择业自由权和合法竞赛权,大都国家的立法都将付出抵偿费作为竞业制止条款有用的必要条件。中国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清晰规则,但立法趋势已表现出将抵偿费作为合同必备条款的倾向。司法实践中也实践采用了雇主未给予雇员合理的抵偿费即断定竞业制止条款无效的观念。从公正准则来看,用人单位运用竞业制止条款束缚职工离职后的活动时,应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抵偿。本案原告在两被告离职后并未向两被告给付合同约好的

抵偿费,但这是不是必定致使竞业制止条款无效值得商榷。原被告签定的合同附件二中约好原告应在两被告离职后每四个月发放抵偿费,从通常意义上来了解,应以为原告应在每四个月的最终一个月发放抵偿费。但两被告离职后不到四个月内即从事了与原告相类似的竞赛事务,已构成事前违约。明显,在这种情况下,仍恳求原告付出被告抵偿费作为被告不违背竞业制止约好的对价,是有失公正的。咱们以为,此刻原告能够以中建立的后实行抗辩准则来对立被

告恳求付出抵偿费的恳求,然后拒绝付出抵偿费,判定中也实践确认了原告的。后实行抗辩

准则的引进恳求咱们从头审视竞业制止条款中的抵偿费给付疑问,不能再以是不是给付抵偿

费为单一规范来判别竞业制止条款的效能。就个案而言,要对合同中约好的抵偿费给付时刻和职工实践违约做法发作的时刻加以检查,假如职工违约在先,则应革除原用人单位的付出职责,且原用人单位并不因而而丧失恳求职工承当竞业制止违约或侵权的民事职责。 3.竞业制止违

约的经济抵偿疑问要断定两被告是不是承当抵偿职责,首要应清晰合同中是不是约好了竞业

制止违约的抵偿规范。笔者以为,从竞业制止和保存商业隐秘的联系来看,尽管竞业制止的意图之一是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商业隐秘,但竞业制止和保存商业隐秘在性质上并不相同。保存商业隐秘所束缚的做法是对商业隐秘的走漏和运用做法,而竞业制止所束缚的是从事某种专业、事务,或运营某种商品或效劳的做法。竞业制止通常经过合同方法约好违约职责,除能够到达维护企业商业隐秘意图外,还可到达维护企业运营利益的意图。而保存商业隐秘职责则能够不用受合同条款的束缚,不管合同中是不是约好了,一旦劳作者的做法构成了对用人单位的商业隐秘的侵略,就能够追查劳作者的。简言之,竞业制止协议能够变成的一种手法,但竞业制止

的效果并仅不限于此,而追查违背商业隐秘的民事职责,也不仅靠竞业制止约好这一种方法来寻求救助。在司法实践中,两者也能够以不一样的案由别离提申述讼。因而,违背竞业制止条款并不意味着必定违背了保密条款。尽管本案合同附件二第2条将保存商业隐秘和竞业制止一同约好在保存商业隐秘的职责的条款中,但并不因而而阐明本案中的竞业制止从归于保存商业隐秘。再联系合同附件二第4条法律职责的规则来看,该条仅约好了被告在走漏商业隐秘的情况下应承当的抵偿职责,从文义上了解,走漏商业隐秘仅契合违背保存商业隐秘条款的做法要件,而不契合违背竞业制止约好的做法要件。综上,应断定本案合同中并没有明示或暗示约好竞业制止违约的抵偿职责。司法杠杆应表现平衡当事人两边利益的效果,过程中,单个劳作者相对处于弱势位置,而竞业制止条款自身又带有强烈的不对等因素,所以司法杠杆应向劳作者恰当歪斜。因而,在用人单位和职工对条款了解发作不合的情况下,有必要对合同条款作出相对有利于弱者的解说。本案中断定合同没有约好竞业制止的违约职责,是契合审理竞业制止胶葛案子基本准则的。在清晰了合同未约好抵偿职责的情况下,笔者以为,两被告不该承当抵偿职责。由于,本案归于违约胶葛而不是,在合同中没有约好违约职责的情况下,应以原告所受到的实践丢失来断定抵偿规范。但本案中原告并没有供给其因而而遭受丢失的合理证明,法院天然无法断定原告的丢失是不是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恳求原告承当其举证不能的职责是合情合理的。

员工竞业限制协议书(完整版)

员工竞业限制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作为甲方或甲方的全资子公司、合作公司和关联公司(以下统称“甲方公司”)的员工,鉴于乙方已经(可能)知悉甲方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既要防止出现针对甲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要保证乙方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得到实现的原则,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共同签订本竞业限制协议。 第一条名词解释 竞争业务: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 竞争对手:除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外,从事竞争业务的任何个人、公司、合伙、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其他实体。 区域: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其各自业务的地理范围为界,作为履行本协议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 期限:乙方受聘于甲方公司的期限和该期限终止后2年的时间。

关联公司:控制公司的、由公司控制的或与公司受到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法人。 有竞争关系: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已开展的业务有竞争关系;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股或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的单位。 第二条乙方竞业限制内容和范围 1、乙方在期限内,非经甲方董事会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不得自己经营与公司有直接竞争的业务。 2、在期限和区域内不直接或间接地以个人名义或以一个企业的所有者、许可人、被许可人、本人、代理人、雇员、独立承包商、业主、合伙人、出租人、股东、董事、管理人员、顾问等的身份或以其他任何名义: (1)投资或从事公司业务之外的竞争业务,或成立从事竞争业务的组织。 (2)向竞争对手提供任何服务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3、乙方在期限内不直接或间接地劝说、引诱、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使甲方公司: (1)任何管理人员或雇员终止该等管理人员或雇员与公司或其关联

员工竞业协议

员工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鉴于甲方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就甲方为保守乙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事宜,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一、竞业限制的定义 1、竞业限制是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 2、对于竞争对手和从业范围,相关的法规规定“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 3、补充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劳动部在《关于企业员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不超过3 年),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国家建材局科技司《关于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第五条规定,承担项目(专题)的主要研究人员,在攻关研究过程中不得调动到其他单位。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离或调离的人员,在离开原单位1 年内不得从事与攻关内容相关的技术工作。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单位可与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约定竞业限制。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3 年。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义务 (1)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乙方同类的业务;

竞业禁止协议-对员工

竞业禁止协议 甲方(单位):北京嘉誉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乙方(职工): 乙方已同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因工作需要接触到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合法权益,确保乙方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不与甲方竞业,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乙方对甲方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 自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2. 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第二条乙方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 1.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乙方应立即向甲方移交所有自己掌握的,包含职务开发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所有文件、记录、资料、器具、数据、笔记、报告、计划、目录、来往信函、图样等及其复制品(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并办妥有关手续,所有记录均为甲方所有的财产,乙方保证信息不外泄,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甲方商业秘密信息,也不能以任何方式再现、复制或传递,更不得利用前述信息谋取利益。 2.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与甲方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及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

3.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 4. 在与甲方离职后2年内,不能直接地或间接地通过任何手段为自己、他人或任何实体的利益或与他人或实体联合,以拉拢、引诱、招用或鼓动之手段使甲方其他成员离职或挖走甲方其他成员。 第三条违约责任 乙方不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并且乙方自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时起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全部归还甲方。 第四条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条其他 1. 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产品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销售资料、采购资料、财务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等。 2.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员工离职及竞业限制协议书

员工离职及竞业限制协议书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乙方: ___________ 甲方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属于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务,自 ______ 年月—日至_______ 年—月—日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通过培训、技术交流、技术指导等方式,使乙方掌握了甲方业大量研发技术方面的机密内容;现乙方单方提出要求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合同。故为了保护甲方正当合法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乙方对甲方所负有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一、乙方保证并确认:与甲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严格遵守与甲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及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一下关键字的研发信息,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必须遵守不得泄漏: 1、有关碘125密封籽源治疗及其配套设备,粒子植入器、粒子植入治疗系统、弹夹、眼罩、错源、核孔膜、Ir192放射源、TPS台疗系统 2、甲方研发关键字目相关的一切纸面文字、电子文件等。

二、乙方承诺: 1.其在离职之后两年以内,不得在与甲方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工作: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员工、代理人、顾问等;也不得自营与甲方相同或具有竞争性关系的产品或服务: 2.在离职之后,不得引诱甲方其他员工离职,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视为无限期保密。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签订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上述文件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五、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一项权利并不作为对该项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一次或部分行使一项权利亦不排除将来对该项权利的其他行使。前款权利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撤消、无效而消失。 六、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乙方将承担违约金 ___ 万 元即(大写金额)并赔偿公司因乙方违约造成的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补交税款的损失以及其他费用等。 八、乙方因违约而致使甲方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

员工离职后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员工离职后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件号码: 户口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鉴于乙方在甲方单位履行职务,已经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的影响,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资源、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详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范围包括业务、技术及客户信息。 一、保密及竞业禁止条款 1、乙方离职后包含保密信息的载体必须全数交还甲方。 2、乙方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这些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同行业与本公 司有直接竞争关系且本公司认为已经成为或者可能成为竞争对手的同类企业; 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一年内都不得自办或以他人名义创办与甲方有直接竞争关 系的企业或者实际参与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业务的经营。所谓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主要指经营与甲方同类业务的企业; 4、乙方在离职后不得抢夺甲方客户; 5、不得散布不利于甲方的言论,不得引诱其他甲方雇员离职; 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可以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或侵权责任。 四、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应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五、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组织行为学论文达娃之争案例分析

达娃之争——《组织行为学》案例分析

目录 一、摘要-------------------------------- 3 二、公司背景介绍------------------- 3 三、达娃联姻---------------------------4 四、婚姻风雨路------------------------5 五、婚姻破裂---------------------------5 六、跨国恋的反思---------------------8 七、结语---------------------------------10

一、摘要 达娃之争被称为改革开放30年来影响最大的国际商战,诉讼道路长达三年之久、战场遍及世界各地加之中法两国领导人的介入,轰轰烈烈的开始却以平静地和解收场。这场中国最生动的商业案例无疑在公司治理、公司危机策略、公司纠纷解决等各个方面都引发了人们的思考。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通过对这场中外商务冲突过程的梳理以深入了解在全球化的环境有效的沟通以及法律知识的运用对企业的意义。 二、公司背景简介 1、娃哈哈公司: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1987年,目前为中国最大的食品饮料生产企业,全球第五大饮料生产企业,仅次于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吉百利这4家跨国公司。在全国26个省市建有100余家合资控股、参股公司,在全国除台湾外的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建立了销售分支机构,拥有员工近2万名,总资产达 121亿元。主要从事食品饮料的开发、生产和销售,主要生产含乳饮料、瓶装水、碳酸饮料、茶饮料、果汁饮料、罐头食品、医药保健品、休闲食品等八大类近100个品种的产品,其中瓶装水、含乳饮料、八宝粥罐头多年来产销量一直位居全国第一。 2006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87亿元,娃哈哈在资产规模、产量、销售收入、利润、利税等指标上已连续9年位居中国饮料行业首位,是目前中国最大、效益最好、最具发展潜力的食品饮料企业。 2、达能集团:世界著名的食品和饮料集团之一,总部设立于法国巴黎,全球拥有近9万员工,是世界著名的食品和饮料集团之一。达能集团历史悠久,规模庞大,位列世界500强,业务遍及全世界120多个国家。鲜乳制品、饼干和饮料作为达能的三大主要产品,在全球市场销量排名均名列前茅。达能集团创建于1966年,从九十年代起开始实施积极的业务国际化战略,在短短四十年的时间成为世界食品行业的巨人,并拥有多个国际品牌,例如: DANONE(达能)、LU

员工竞业限制协议范本两篇

员工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 年____ 月_____ 日乙方: 乙方户籍所在地:

乙方居住地址: 乙方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已经或可能知悉甲方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精 神,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的制定遵循如下原则:既要防止出现 针对甲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要保证乙方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得到实现。 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一、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承诺 1、未经甲方同意,在本合同和可能存在的补充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自 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二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 到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二年后的次日止),都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并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这些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企业: 2.1 2.2 2.3 3、在任何时候,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或变相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仅

限于甲方的有关讲师、客户及相关培训信息;甲方所拥有知识产权的电子或书面教材等);乙方承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上述商业秘密泄露或转移至公司以外的任何载体。 4、禁止劝诱离职。乙方承诺离职后不得诱使其他知悉本公司签有保密协议的员工离职。(二)甲方承诺: 1、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时起,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甲方对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支付期限为按月补偿。 2、补偿费的数额不低于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12月在甲方工作期间月平均基本工资的70%,由乙方到甲方领取(或甲方通过银行支付、甲方通过邮局汇付等)。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办理提存公证手续。 3、补偿费的月支付额为:元人民币。 二、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 1、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第1小点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 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还 甲方。公司有权对乙方的违约行为给予处罚。 2、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第2小点所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已经支付违约金的,应当予以抵扣)。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①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乙方的侵 权行为导致甲方的本公司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本公司产 品的利润所得之积; ②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①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 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是:乙方从每件与违约行为直接关联的本公司产品获得的利润乘

最新员工竞业限制协议范本

最新员工竞业限制协议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鉴于: 乙方已同甲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为甲方员工,因工作需要,在职或服务期间乙方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的机会,有利用甲方物质技术资料进行创作的机会,有获得及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甲方给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奖励等报酬;乙方明白不与甲方竞业是获取以上回报的必要条件。为维护公司与员工的共同利益,防止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流失,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公司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以下竞业限制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竞业限制 1. 1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日起年内,乙方不得在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1.2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乙方不得为以下单位工作或任职: 1.2.1 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单位; 1.2.2 “有竞争关系”是指与该员工离职时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已开展的业务有竞争关系;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设立、参股、控股、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研发机构、咨询调查机构等经济组织; 1.3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乙方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3.1 与公司的客户发生商业接触。该种商业接触包括为其提供信息、提供服务、收取订单、直接或间接转移公司的业务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对公司的业务产生或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不论是否获得利益; 1.3.2 直接或间接在本协议第1.2条所列单位中拥有股份或利益、接受服务或获取利益; 1.3.3 乙方本人或与他人合作直接参与生产、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1.3.4 直接或间接引诱、要求、劝说、雇用或鼓励公司的其他员工离职,或试图引诱、要求、劝说、雇用、鼓励或带走公司的其他员工,不论何种理由或有无理由,不论是否为自身或任何其他人或组织的利益。不得以其个人名义或以任何第三方名义怂恿或诱使公司的任何员工在其他单位任职;

劳务合同竞业禁止赔偿案例

劳务合同竞业禁止赔偿案例篇一:竞业禁止违约行为案例分析 竞业禁止违约行为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洋公司)与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索贝公司)同为专业电视多媒体设备开发、生产企业,两公司经营业务相同部分主要为字幕制作设备、非线性编辑设备及非线性络,业务均居国内同行业企业前列。 被告陈晋苏在原告大洋公司担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等高级职务多年,掌握公司的技术秘密、价格体系、渠道政策、客户关系等商业秘密。XX年1月21日,陈晋苏以进修为由辞职获准,同年3月大洋公司停发陈晋苏工资,同年6月免去其董事职务,但仍为大洋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XX年8月,陈晋苏到被告索贝公司工作,次年1月,正式就任被告公司副总裁,负责市场推广、销售及部门协调。 大洋公司章程规定有董事、股东不得在工作期间和离开公司两年内从事与公司竞争的行业或营业,陈晋苏对此做过书面保证。 陈晋苏到索贝公司工作之后,又有多名原大洋公司的员工加入索贝公司。据此,大洋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晋苏与索贝公司终止劳动关系;陈晋苏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陈晋苏与索贝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50万元。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大洋公司与陈晋苏约定竞业禁止义务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一旦中断,顺延没有意义,且会造成对于劳动者自由择业的不适当限制。现两年的期限已过,通过竞业禁止限制陈晋苏就业,从而维护大洋公司正当经营利益的意义已经失去,故对大洋公司要求陈晋苏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终止陈晋苏与索贝公司的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陈晋苏应为其不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作出适当赔偿。对于聘任陈晋苏成为索贝公司的员工一事,索贝公司未尽诚信审查义务,与陈晋苏等数人从大洋公司离职一事存在关联性,具有不正当竞争的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第2款规定,法院判决陈晋苏、索贝公司连带赔偿大洋公司50万元;驳回大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摘自北京市海淀区法院(XX)海民初字第5106号北京中科大洋公司诉陈晋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书 一、竞业禁止的涵义、分类、适用范围 (一)竞业禁止的涵义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限制、竞业避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企业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企业有业务

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模版

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书模版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身份证号码: 鉴于: 乙方已同甲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为甲方员工,因工作需要,接触到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为维护公司与员工的共同利益,防止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流失,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书中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是指属于甲方所有的,具有实用性,不为公 众所知或者不能从外界公开渠道直接取得的,能给甲方带来经营利益,并经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其中: 1.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发展规划、投资决策、机构改革方案、客户名单 (名单信息中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与公司合作项目信息等)、专家名单(名单信息中包括但不限于专家姓名、任职信息、联系方式、与公司合作项目信息等)、知识产权、行业标志性产品的经营资料、为经营使用的各类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产品形成的用户数据、流量数据;活动数据;财务数据;高层管理人员、关键业务人员及技术人员的人事数据等)、活动方案、广告策略、营销计划、招商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报资料、项目实施方案、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法律事务信息、未公布的工资福利和人事调整方案、未公开的办公室会议记录、不宜对外公开的内部规章制度。 2.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计划、工作进度、技术方案、工作流程、数据库、 软件、软件文档、系统、产品、服务或由甲方拥有、开发或正在开发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从计划、制图、图表、草图、模型或者程序说明中获得的信息,从设备的检查中及从电脑程序、数据库、软件、电脑硬件组件或者其他类似零件中获得的信息。

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视野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视野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 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邓何骏律师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激烈,企业越来越重视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以及员工的竞业限制,但由于目前的立法背景下,我国商未出台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以及竞业限制的法律法规。企业只能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合同法》、《刑法》等相关法律中的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中第二十三条及二十四条也给予了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相关竞业限制的条款的相关规定,这就给予了企业一定的自主权利,企业可以通过订立相应条款来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但由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并非十分明确,这也就给企业在实践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故笔者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撰写此文,希望能给相关企业一定的指导意见。关键词: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企业对策 一、案情简介:宁波某纸业有限公司申请仲裁夏某追索违约金劳动争议案 申请人宁波某纸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份向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与原公司员工夏某之间劳动争议案件,就夏某违反双方订立的《保密与不竞争协议》,向夏某主张违约金60万元并要求夏某返还公司已经向夏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4975.04元。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夏某于1996年中专毕业后参加申请人公司工作,合同期限至2009年8月20日。劳动合同期间,夏某被提升至申请人名下某厂副科长。2008年9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夏某订立《保密与不竞争协议》,双方就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不得诱离、经济补偿、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做出约定。2009年6月,申请人与夏某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按照《保密与不竞争协议》约定向申请人支付3747.92元/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直至2010年5月。2010年3月下旬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在山东某纸业公司工作,通过电话确认,被申请人在该山东公司担任某部门经理,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双方订立的《保密与不竞争协议》,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宁波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本所接受被申请人夏某一方委托,并委派本律师担任其代理律师。 二、案情分析: (一)、协议本身存在的问题 1、竞业限制范围过广。《保密与不竞争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约定:竞业限制之区域包括中国大陆、香港、台湾、印度尼西亚。此区域约定可以说从根本上断绝了被申请人在中国范围内重新就相同或类似行业中寻找工作机会的可能,这对被申请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2、违约金约定过高。《保密与不竞争协议》中的违约责任中约定,被申请人如违反相关规定,应向申请人赔偿人民币60万元违约金(不包含因被申请人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这对于被申请人从申请人处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来说,双方数额差距较大,显然对被申请人不公平。此违约金的设计显然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身份证号码住址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两年内,需保护甲方商业秘密,并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和义务111甲方在乙方遵守劳动合同及本协议所规定的竞业禁止期间的前提下,在其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两年内,按其全年工资收入20的标准支付补偿费用。 112支付方式为商业保密和竞业禁止补偿费用按年度支付,由甲方于每年农历春节放假前支付至乙方预留的银行帐户,如乙方账户无法支付,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乙方仍需遵守劳动合同和本协议。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12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客户信息,产品配方,产品检测报告,工程信息,经营信息产品定价,经营策略等商业利益、客户资料均属于甲方享有。 乙方可以在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及业务允许范围内充分利用开展生产、经营、业务活动。 上述资料等各项权利均归甲方享有。 12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具体应承担的甲方商业秘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产品配方,产品检测报告,工程信息,经营信息产品定价,经营策略等,不得私自收集客户信息,生产配方等商业秘密。 123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和有关的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等对外承担保守义务的事项亦属于保密范围。 124若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处,乙方作为员工,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业务资料、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员工离职竞业限制协议

离职员工知识产权保密协议 IPLY/JL/615-02 甲方: 乙方: 第一条:鉴于 1、乙方于年月日正式从甲方离职,离职之前乙方担任甲方研发中心主管,涉及和掌握公司产品配方、产品设计、各种内部会议纪要及录音、各客户项目的解决方案文本等多方面的重要信息; 2、乙方承认,由于受聘于甲方公司(包括接受公司向其提供的培训),能充分接触公司的保密信息(定义见下文),并且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客户、供应商有广泛的往来; 3、乙方承认,如果离职之后,向甲方现有或者潜在的竞争对手或者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将会使甲方处于一个十分不利的竞争地位,并将会损害甲方的利益; 4、乙方愿意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对于甲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因此,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内容如下: 第二条:保密内容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涉及到的甲方所有资料:产品配方、产

品设计、各项专利、各种内部会议纪要及录音、各客户项目的解决方案文本等多方面的重要信息;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涉及到甲方项目的所有资料、数据和信息,这些客户包括: 3、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信息的甲方产品配方、产品设计、各项专利、各种内部会议纪要及录音、各客户项目的解决方案文本等多方面的重要信息; 4、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表、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它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甲方或者甲方客户的上述信息资料,也不得使用这些信息成果; 5、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在双方的雇佣关系终止后的五年内仍然有效。 第三条:竞业禁止义务 1、乙方从甲方离职后3 年内,不得在与甲方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及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 2、乙方从甲方离职后3 年内,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3、乙方从甲方离职后3 年内,不能直接地或间接地通过任何手段为自己、他人或任何实体的利益或与他人或实体联合,以拉拢、引诱、招用或鼓动之手段使甲方其他成员离职或挖走甲方其他成员。 第四条:违约责任:

员工离职协议书(全)

员工离职协议书 甲方: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1、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自年月日起解除。 2、甲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安排乙方办理工作交接事宜,乙方应配合甲方在日内完成工作交接,提交交接清单,甲方根据公司的离职交接手续为乙方办理财务结算、开具离职证明;否则,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3、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的工资至年月日。甲方为乙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至年月停止。甲方为乙方缴纳的公积金费用至年月停止。 4、乙方完成工作交接后,甲方将在月工资发放日(15日)支付乙方最后一期工资。 5、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元。此金额为唯一的及最终的对乙方的所有补偿。经济补偿金将在甲方支付乙方最后一期工资时一起发放。乙方需至甲

方财务处领取。 6、其他款项说明(如竞业禁止补偿金) 7、乙方离职后,甲方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保关系终止手续。 8、本协议签署后,乙方承诺: 1)乙方对甲方应尽保密义务,保证甲方秘密资料不外泄,不得在外散播损害甲方利益形象的言论,如给甲方造成重大影响及损失,甲方将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 2)不再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及诉讼请求,不以任何理由 向甲方提出仲裁或诉讼追究甲方的经济及民事责任。 3)不以任何方式做出对公司,在职或离职员工有负面影 响的言论及行为。 9、本协议书的内容,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 10、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的条款,均应视为违约,未违约方有权主张赔偿损失。 11、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乙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附后。

员工竞业禁止协议书范文

员工竞业禁止协议书范文 Model text of employee non competition agreemen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员工竞业禁止协议书范文 前言:本文档根据题材书写内容要求展开,具有实践指导意义,适用于组织或个人。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风险提示: 竞业禁止的人员具有针对性,不是所有人都必须遵守。 竞业禁止的生效是依据法律,只要成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而部门经理、普通员工等无需承担此义务。鉴于乙方任职期间已经或有可能将要接触、知悉甲方商业秘密且离职后应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 共同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签订本协议;

2、甲方有权对商业秘密及竞业范围进行解释; 3、甲方在乙方遵守本合同的前提下,在乙方竞业禁止期间,即与乙方劳动关系解除或中止后________年内,每月向乙方按其离职前________年从甲方获得的平均月工资的____%的标准支付补偿金。 第二条乙方的竞业义务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应当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或与甲方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两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或类似的营业; (2)受聘于(包括正式聘用或以其它方式提供劳务、技术指导、咨询等服务)与甲方同类或类似行业的企业; (3)直接或间接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企业内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或关键岗位的职工离开企业;

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第一章 第一讲 案例: 退休后的张师傅在1996年3月与某企业签订了3年的聘用合同。1998年5月,企业通知张师傅,因减员增效与他解除合同。 张师傅认为解除合同的企业应当按照原国家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办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发,他应得三个月工资的补偿。企业未同意。 张师傅找了几次企业有关人员没有结果,又多次找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仍未如愿。最后,双方找到劳动行政部门。经过劳动部门的耐心解释,张师傅才明白过来,消了气,不提补偿金的事了。 请分析张师傅与企业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分析: 案例中,将劳务合同作为劳动合同是发生争议的主要原因。劳务与劳动只有一字之差,但实质不同。其主要区别如下。 订立合同的依据不同。劳务合同由《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当前仍有效)等规范。如《经济合同法》的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务是经济合同应当具备的标的之一。劳务合同是指因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所签订的合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的主体及主体间的关系不同。劳务提供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它组织;劳动合同的一方只能是法定年龄内的自然人。劳务人员不是劳务使用方的职工,与劳务使用方没有隶属关系;而劳动合同的一方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两者有隶属关系。 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劳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的联系表现的比较直接而且对应明显。如劳务合同中可以约定:劳务人员履行了一定的义务才能获得报酬。如企业将职工劳务输出,职工因本身的原因没有完成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应当完成的标的,劳务使用方可以按合同中事先约定不支付报酬。这不违反法律规定。若用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的观点分析,处于劳动关系的职工的权利义务联系不那么直接。如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实际中,企业不让患病的职工享受医疗期待遇是无效条款和违法行为。职工享受医疗期待遇是法定权利。即未履行约定的义务,仍有权享受病假工资、报销药费。 两类合同的内容不同。《经济合同法》规定了劳务合同应具备的标的、数量和质量等必备内容。有的内容看似一样,实则不同。如报酬:劳动合同中的工资必须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以及最低工资的规定。劳务合同中的劳务报酬则不是必须如此。劳务人员履行合同义务是取得报酬的条件;职工在企业停产时不履行劳动义务,仍有权得到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案例中,张师傅与企业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尽管张师傅与企业签订的聘任协议,没有写明是劳务合同,但通过分析不难看出其劳务合同的本质,因此不能与劳动部的文件对号入座。而原国家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是针对劳动合同而言。而且聘任协议又未约定违约责任,张师傅要求企业经济补偿也就无依据了。 第二讲 案例: 小王于2000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7月1日,公司与小王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请问如果2008年6月30日合同终止,公司如何支付经济补偿?如果2008年5月30日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分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规定,按照之前的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小王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小王的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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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身份证号码: 鉴于: 乙方已同甲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为甲方员工,因工作需要,接触到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为维护公司与员工的共同利益,防止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流失,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书中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是指属于甲方所有的,具有实用性,不为公众所知或 者不能从外界公开渠道直接取得的,能给甲方带来经营利益,并经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其中: 1.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发展规划、投资决策、机构改革方案、客户名单(名单信 息中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与公司合作项目信息等)、专家名单(名单信息中包括但不限于专家姓名、任职信息、联系方式、与公司合作项目信息等)、知识产权、行业标志性产品的经营资料、为经营使用的各类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产品形成的用户数据、流量数据;活动数据;财务数据;高层管理人员、关键业务人员及技术人员的人事数据等)、活动方案、广告策略、营销计划、招商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报资料、项目实施方案、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法律事务信息、未公布的工资福利和人事调整方案、未公开的办公室会议记录、不宜对外公开的内部规章制度。 2.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计划、工作进度、技术方案、工作流程、数据库、软件、软 件文档、系统、产品、服务或由甲方拥有、开发或正在开发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从计划、制图、图表、草图、模型或者程序说明中获得的信息,从设备的检查中及从电脑程序、数据库、软件、电脑硬件组件或者其他类似零件中获得的信息。 二、甲方依法享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所有权。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和终止与甲方劳动关系一年内,因履行职务或者利用了甲方的物资或者资料或者甲方提供的其他物质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成果,属于职务成果,其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3个

作业:基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人事法规解读 1、竞业限制、违约金、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欠薪 案例: 王某于2006年10月9日与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员,聘期两年。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王某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违约,王某须一次性赔偿电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因电脑公司拖欠王某2007年9月、10月两个月的工资,2007年11月15日,王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两个月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确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无效。 分析: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日期或方式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该案例中,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所欠付的劳动报酬,并支付延期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竞业限制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或者离任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的企业同类性质的行业,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限制恶意竞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条款。同时,根据竞业限制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竞业限制期间将不能利用自己比较占优势的从业技术进行劳动,从而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竞业禁止这种对劳动权能的限制,必将导致劳动者竞业禁止期间收入的降低,往往会造成劳动者生活质量的下降。为了保障劳动者竞业禁止期间的生活质量,《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经营限制的适用主体、行业范围、时间范围、区域范围、经济补偿、违约金等都进行必要的合理性限制。因此,竞业禁止对用人单位来说,其应当支付竞业禁止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并在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时,对竞业禁止劳动者的主体范围和保密事项范围、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和竞业禁止年限进行合理的限制。否则,用人单位不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或不实际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对劳动者无效。在该案例中,用人单位尽管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和违反竞业限制劳动者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该竞业限制义务就终止,即劳动者无需支付违约金。 因此,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该案例中,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拖欠的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同时,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员工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含承诺书

员工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版权所有:北京未名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全套手册由未名潮、创业邦共同策划出品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乙方已同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且为甲方员工,因工作需要,接触到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合法权益,确保乙方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不与甲方竞业。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乙方对甲方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及甲方因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而对乙方的补偿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甲方生产或经营产品同类的产品; 2、自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3、为他人经营与甲方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同类的产品; 4、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二、乙方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 1、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乙方应立即向甲方移交所有自己掌握的,包含有职务开发中商业秘密的所有文件、记录、信息、资料、器具、数据、笔记、报告、计划、目录、来往信函、说明、图样、蓝图及纲要(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之任何形式之复制品),并办妥有关手续,所有记录均为甲方绝对的财产,乙方将保证有关信息不外泄,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甲方有关商业秘密信息,也不能得以任何方式再现、复制或传递给任何人,更不得利用前述信息谋取利益。 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与甲方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及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 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4、在与甲方离职后2年内,不能直接地或间接地通过任何手段为自己、他人或任何实体的利益或与他人或实体联合,以拉拢、引诱、招用或鼓动之手段使甲方其他成员离职或挖走甲方其他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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