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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取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由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五条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六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

取得甲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七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财政部负责;乙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取得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应当载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业务范围、资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项,并加盖颁发证书的财政部门印章。

《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三年,持有人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

第九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依法代理政府采购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拟在其工商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应当持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证书》复印件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理其本身或者与其有股权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直接或者间接供应商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十一条在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合法、方便、优质、高效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资格申请

第十四条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

(五)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

(六)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提出申请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相同;

(七)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八)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

(二)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六十;

(三)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一年以上,最近两年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累计达到一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二年以上,最近两年中标金额累计达到十亿元人民币以上;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三)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的书面声明;

(四)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自有场所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租用场所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协议的复印件;

(六)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七)专职人员的名单、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劳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以及申请之前六个月或者企业成立以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或者银行缴款单据)复印件;

(八)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已申请或者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情况的说明;

(九)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

(二)具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提交乙级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政府采购代理有效业绩一览表》或者《招标代理有效业绩一览表》,以及与所列业绩相应的委托代理协议和采购人(招标人)确定中标、成交结果的书面通知复印件。

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无关的材料。

第十九条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同时,应当提交相应的原件,经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对无误后予以退回。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交由公证机构公证“与原件一致”后装订成册提交的,可以不提交复印件的原件。

第二十条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资格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资格认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认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甲级或者乙级《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认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资格认定决定前,应当将拟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获得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后,其原有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获得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

机构名单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日起三

十日内,将获得资格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资格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作出资格审批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申请资格延续的,应当满足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申请资格延续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但第三项除外;

(二)《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代理完成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应当提交资格延续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原《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开标场所发生变动的,自有场所应当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场所应当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协议的复印件;

(四)最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以上的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五)专职人员的名单、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劳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以及申请之前六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或者银行缴款单据)复印件;

(六)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政府采购代理有效业绩一览表》以及证明所列业绩所需的相应委托代理协议和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结果的书面通知复印件;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收到资格延续申请后,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申请人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重新颁发《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需要继续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记载事项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变更或者换证手续。但是,机构名称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机构拟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三十五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自动失效。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应当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

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依法处理资格认定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权限,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代理业绩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监管档案管理,建立不良行为公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处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

违规行为,并予以公告。但涉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财政部作出;涉及乙级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认定资格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作出。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的处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个人和组织发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有权向财政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财政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财政部门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财政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格认定、延续,并给予警告。

第四十二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由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予以撤销,并收回《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三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

(二)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四)违反委托代理协议泄露与采购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五)擅自修改采购文件或者评标(审)结果的;

(六)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受到警告或者暂停资格处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被处罚后三年内再次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专职人员是指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由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职人员,不包括退休人员。

第四十六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资格延续申请书的格式文本由财政部负责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 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8日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同时废止。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模拟试题及参考答案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模拟试题(三) 姓名:得分: 一、填空(共45空,每空1分,共45分) 2、政府采购实行和相结合。 3、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4、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5、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6、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 7、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 8、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方式采购。 9、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10、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 11、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和。 1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 13、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 14、投标文件由、、和其他部分组成。 15、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实行。

16、投标文件初审分为和。 1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当以、等快捷方式将信息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也可经同级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 18、认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和两种方式。 19、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按有关规定执行。 20、国家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检监察。 21、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要求。 2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律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 23、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分和两种。 24、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向相关、和征求意见,并作为考核参考依据。 25、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 二、单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A、三个 B、五个 C、七个 D、十个 2、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的原则。 A、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 B、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 C、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 D、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3、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A、七日 B、十日 C、十五日 D、二十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流程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流 程 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长财采购〔2008〕6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流程》 的 通知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操作程序,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我局制定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应按《关于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活动,应遵守《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通知》的规定。 三、代理机构应按照《关于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监督考核的通知》的规定,自觉接受政府采购办的监督考核。 附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流程 2008年6月30日主题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流程通知长沙市财政局办公室共印80份, 2008年6月30日印发。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流程 一、登记备案 有意承接长沙市范围内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将申报材料报财政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二、项目委托 代理机构依据政府采购办开具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通知单》,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代理机构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代理业务,不得挂靠、转让、出借以及超资质承揽代理业务。 三、采购文件编制 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项目资料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应经代理机构、采购人共同审核,签字盖章确定。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的合法性负全部责任。 四、招标信息发布 代理机构负责将委托代理协议、采购文件、招标公告报政府采购办备案,以便发布招标信息。 五、采购文件发售 代理机构应提供采购文件样本供供应商阅读。 代理机构可组织购标人现场考察或召开标前答疑会,答疑会有关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购标人。 六、评审会组建 代理机构、采购人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产生。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参加过项目论证的专家,不得参加项目评审。 七、开标评标 代理机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准时开标。 代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评标情况,对评标现场进行全过程摄像、录音,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合同编号(项目编号):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自愿将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乙方负责具体组织采购工作;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在受托范围内依法组织采购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采购预算金额: 3、组织形式: 4、采购方式: 二、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上述项目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按照甲方的采购需求和政府采购程序依法、依规组织该项目的采购工作。 三、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保证本协议所涉项目已经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可以开展采购程序; 2、保证采购需求完整、明确、合规,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3、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和乙方共同编制、澄清和修改采购文件,对采购文件进行最终确认; 4、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其它采购方式相适应的评审小组; 5、依法参加开标或评审工作; 6、依法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7、保守采购过程中的有关商业秘密; 8、依约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甲方确定的采购需求,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协助甲方编制、澄清和修改采购文件,所有采购文件须报甲方确认后方可发出; 2、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等信息; 3、答复甲方委托范围内的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4、协助甲方组建评标委员会或其它与采购方式相适应的评审小组; 5、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负责组织开标、评审活动; 6、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整理资料汇编; 7、保守采购活动中的商业秘密。

(含答案)全省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考试试卷

全省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考试试卷 代理机构名称: 姓名: 得分: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海南省省级2018-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服务类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万元和万元? A、20. 100 B、40,100 C、50,100 D、50, 200 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A、5 B、7 C、10 D、15。 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A、1个工作日 B、2日 C、2个工作日 D、5日 4、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的方式确定。 A、3个工作日,随机抽取; B、5日,随机抽取; C、5个工作日,随机抽取; D、5个工作日,按技术得分高低顺序。 5、己纳入年初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必须于前完成需求公示。 A、2018年4月30日 B、2018年6月30日 C、2018年7月30日 D、2018年8月30日 6.甲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某大型设备政府采购项目,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付”,但对于“交付”究竟是指货到现场或者吊装就位,还是指完成安装调试或者验收通过,招标文件井没有进步的说明。该大型设备的现场吊装就位和安装调试等所需费用较高,直接影响投标人的投标报价。A供应商一心要参加该项目投标。在购买招标文件后,

政府采购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

政府采购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 内容分类:政策解读发布文号:无发布日期:2016/5/10 16:50:13 1.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 邀请招标时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3. 邀请招标时投标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期限: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问题2)。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问题3),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4. 单一来源采购唯一供应商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

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 招标文件提供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5日。 6. 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问题5)。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问题6),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问题6),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期限: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政府采购代理费应由谁支付

政府采购代理费应由谁支付? 在采购过程中产生的采购代理费应该由谁来支付?这个问题让很多人产生疑惑。中国招标采购导航网来告诉大家,政府采购代理费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以由采购人支付,且首选的支付人应是供应商。依据可见财库2号文在政府采购代理费用收取方面首选供应商支付”。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简称《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亮点之一就是第十五条明确了代理费用怎么收取、向谁收取的问题。《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规定,一旦超过分散采购限额的标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就要走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和程序。政府采购代理费,如果由采购人支付,是典型的服务类采购项目,如果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就必须走相应的政府采购程序,这就和《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的规定相矛盾,让采购人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自主权无法落地。财库2号文“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规定正好破解了采购实际工作中的这一难题。 此外,如果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按照对项目实施有利的原则,可以跟供应商收取,也可以跟采购人收取,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和采购人协商之后自行选择。由供应商支付代理费用,并不是加重对其负担,在采购文件中代理机构

必须明示代理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供应商的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 我们在采购规则下,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于代理费的问题也要严格按照规定来做,通过遵守法律规定免去不必要的麻烦。

(完整版)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岗位职责及行为规范

一、岗位职责及行为规范 总则 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是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业务工作的企业单位,是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 服务的一种技术性中介服务机构。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结合 嵩县公告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受嵩县公告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全部或部分招标的业务工作。 第三条从事代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时,需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代理业务工作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规及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业务范围 第一条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为: 一、政府采购全过程代理招标工作; 二、代招标人解答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有关事宜,提供招标方案; 三、代编招标文件、标底; 四、代编工程预(概)决算; 五、代编标书; 六、其他与政府采购招标有关的咨询服务。 第七条从事代理业务服务时,不得同时代理或接受两委托方的同一项目同一内容的招标投 标服务工作。 代理责任 凡接受委托方代理政府采购招标后,应按国家《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委托方签定合同,必 须遵守合同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为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对文件中提出的商务原则、技术方案、计算数据、分析 结论的政策性、科学性、正确性负责。 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委托方对我方提供的方案、文件、建议有采纳或否定的权利,我方不得强加于人。对委托方有违背政策性要求时,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法规, 耐心向委托方解释。 第十条从事代理政府采购招标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高尚的职业道德,对 招标工程的各种数据和资料应严格保密,不准泄露,不得擅自引用或提供第三方。一经发现,立即开除,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工作程序必须遵守受嵩县公告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有形市场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则。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招标业务工作应服从监督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十三条本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代理招标业务时,应无条件的遵守代理程序,不准随心所欲,自乱章法。 代理职责 第十四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市政府采购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政府采 购的规则。 第十五条尊重招标人的招标愿望,引导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规范招标。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执业管理、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管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一地登记、全国通用”的原则建立代理机构名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执业管理 第五条凡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均可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省级分网站上免费登记进入代理机构名录。代理机构名录登记的代理机构均可获

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中的专家抽取、信息发布等操作权限。 第六条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条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拟定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依法做好信息发布、评审组织等采购工作,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第八条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采购方式、委托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合理收取代理费用。代理费用收取标准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音像资料应作为采购文件组成部分一并存档。 第十一条采购人、评审专家应当在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或采购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区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际,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本制度政府采购是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省政府公布的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 第二条第三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第四条区政府采购办是负责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区政府批准;管理政府采购网络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批准政府采购方式;负责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考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绩;开展政府采购宣传与培训;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事宜。 第五条招标投标公司是集中采购机构,其主要职责: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管理政府采购档案、提供有关信息报表;负责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随同年度预算报区采购办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报区政府采购办批准。 第八条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区政府采购办审核,并确认采购资金到位后方可组织采购。

政府采购代理工作流程图.docx

公开招标采购流程 采购人 在上一步确定采购方式的基础上,进行公开招标 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招标制定招标文件 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 发售招标文件 在财政部门专家库抽取专家 开标 评标 确定中标供应商 在财政部门制定媒体公布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合同履行及验收 申请支付资金自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 截止日不得少于20 日 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 2 天内抽取专家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 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 5 人以上单数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 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 出之日起30 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 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

邀请招标采购流程 采购人 在上一步确定采购方式的基础上,进行邀请招标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招标 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供应商资格 预审公告 经评审确定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名单随机邀请至少 3 家供应商投标 发出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 在财政部专家库抽取专家 评标 确定中标供应商 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布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合同履行及验收 自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 截止日不得少于20 日 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 2 天内抽取专家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 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 5 人以上单数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 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 出之日起30 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 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规范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加快推进从业人员职业化进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持证上岗,是指取得“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依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活动。 第三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按照规定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试”,即可取得“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资格证”。 第四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须持有“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资格证”,方可进入政府采购现场,组织开展招标、评标等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条持证上岗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政策法规,依法规范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一经发现有违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财政部门将收回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从业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之前2个月内要到省财政厅进行复验,逾期未复验的,从业资格证无效。复验之前,持证人员至少要参加一次省财政厅组织的政府采购专业知识和政策法规培训。

第七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遵守持证上岗暂行规定,不得安排无从业资格证人员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要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试”,逐步提高持证人员比例。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对代理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情况每年应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持证上岗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无证、持他人资格证上岗等违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要作为代理机构不良行为予以公告,并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条因单位变动或丢失等原因需换发、补办“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从业资格证”的,应直接到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办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流程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 流程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长财采购〔2008〕6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流程》 的 通知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操作程序,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我局制定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应按《关于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活动,应遵守《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通知》的规定。 三、代理机构应按照《关于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监督考核的通知》的规定,自觉接受政府采购办的监督考核。 附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流程 2008年6月30日主题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流程通知长沙市财政局办公室共印80份, 2008年6月30日印发。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流程 一、登记备案 有意承接长沙市范围内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将申报材料报财政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二、项目委托 代理机构依据政府采购办开具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通知单》,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代理机构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代理业务,不得挂靠、转让、出借以及超资质承揽代理业务。 三、采购文件编制 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项目资料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应经代理机构、采购人共同审核,签字盖章确定。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的合法性负全部责任。 四、招标信息发布 代理机构负责将委托代理协议、采购文件、招标公告报政府采购办备案,以便发布招标信息。 五、采购文件发售 代理机构应提供采购文件样本供供应商阅读。 代理机构可组织购标人现场考察或召开标前答疑会,答疑会有关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购标人。 六、评审会组建 代理机构、采购人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产生。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参加过项目论证的专家,不得参加项目评审。 七、开标评标 代理机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准时开标。 代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评标情况,对评标现场进行全过程摄像、录音,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2019年最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模拟试题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模拟试题 一、填空(共45空,每空1分,共45分) 1、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政府采购法第7条) 2、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政府采购法第7条) 3、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4、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法第13条) 5、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政府采购法第20条) 6、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政府采购法第25条) 7、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政府采购法第32条) 8、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31、32条) 9、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 10、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8号) 11、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8号) 12、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1条) 13、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14、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 15、投标文件初审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采购人): 乙方(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甲方依据政府采购办采购计划的批复,甲方将项目委托乙方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乙方在甲方委托事项范围内依法组织实施。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采购的项目内容:(详见附件) 二、项目的完成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自行办理采购项目的有关审批手续,并向乙方提供委托项目审批手续和详细的参考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服务内容等书面材料和要求。 (二)甲方应指定一名项目联系人,代表甲方处理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有关事宜。(三)甲方有权就委托的项目提出合法、合理的要求,但不得指定供应商或指定采购品牌,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要求。 (四)甲方应对乙方编制的招标文件予以审核并书面确认。 (五)甲方应及时答复供应商提出的技术参数、质量标准、服务内容等方面的询问。 (六)甲方有权利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但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七)甲方有义务保守采购过程中的有关商业秘密。 (八)甲方有权利对乙方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 (九)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政府采购制度。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委托事项,负责依法组织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并提出项目采购的实施方案。 (二)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并报甲方确认。 (三)乙方应满足甲方的合法、合理要求,但对违法违规以及无理的要求应予拒绝。 (四)乙方可以根据需要,就采购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意见。

招标代理工作详细流程(前期准备工作、具体实施及相关备案手续)

-----------------------------------精品考试资料---------------------学资学习网-----------------------------------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流程 一、准备阶段 1.同业主洽淡招标业务情况,明确招标代理业务范围、项目概况、时限、 招标方式、联系人、联系方式、是否需要预算、费用及支付方式,确定双方责任,签定招标代理合同; 2.为业主提供招标代理前期备案中业主所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1)业主证明(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各四份,加盖业主公章) 2)项目概况 3)资金证明或资金计划表(原件,复印件四份加盖业主公章)4)立项批复(原件,复印件四份加盖业主公章) 5)规划许可(原件,复印件四份加盖业主公章) 6)工程报建申请表或审批表(原件,复印件四份加盖业主公章)7)图纸审查报告(原件,复印件四份加盖业主公章) 3.组织招标工作小组,明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和审核人,拟定招标 方案,明确分工,组成招标工作小组的人员要求如下: 1)负责人组织会议介绍当前项目情况、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要求熟练掌握;

2)熟悉相关图纸、预算、法律法规和纪律; 3)熟悉工程类企业相关资质分类、级别及各级别承揽的业务范围;4)熟悉工程类企业的各种荣誉、奖项分类、级别等; 5)熟悉工程类项目负责人的各种荣誉、奖项分类、级别等; 6)熟悉各种招标方式、评标办法。 1 / 11 4.确定招标公告发布日期、报名时限、保证金及信誉金汇款时限、踏勘答 疑日期、控制价公布日期、开标日期; 1)招标公告发布日期至开标日期,不少于20天; 2)报名时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可以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当天接受报名; 3)投标保证金和信誉担保金汇款截止日期一般在开标之日前不少于5 天,日期可以按汇款日期,也可以按到账日期为准; 4)投标保证金和信誉担保金按招标文件要求汇入建设工程项目交易中 心账户或招标代理机构账户; 5)踏勘及答疑在开标之日的15天前完成。 5.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预算; 6.在招标公告发布前三天,完成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控制价及前

政府采购工作流程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一、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相关业务流程 (一)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业务办理流程 至市公管局3楼305业务科办理。 办理流程: 按照市财政局《淮南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通知单》或完整填写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确认采购需求→收集代理机构应提供的资料→业务科工作人员初审→资料齐全合格,进行网络登记→业务科长复审。 所需资料: (1)《淮南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通知单》或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 (2)招标需求; (3)代理机构的资料:代理协议、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职业证件、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采购单位(采购人)政府采购流程 1、市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流程 (1)采购单位将本年度的政府采购计划列入本年度部门

预算→(2)采购单位把政府采购项目在财政大平台上申报→(3)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将政府采购计划下达至市公管局业务科→(4)市公管局业务科完成采购方式审核和招标代理机构确认后,下达到市交易中心→(5)市交易中心经中心领导审核后,确定项目负责人→(6)项目负责人联系招标代理机构,制订招标文件(采购中心代理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制订招标文件),并预约开标时间及场地→(7)招标代理机构同时上传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采购中心代理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上传)→(8)项目负责人初审→(9)交易中心领导审核→(10)公管局督查科审核备案后,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11)招标文件约定的质疑期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及时做出答疑及澄清→(12)开标前半日,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执“专家抽取申请书”和“专家抽取介绍信”,以项目负责人确定应抽取评标专家的专业和人数后,到公管局法规科抽取评标专家→(13)开标日,项目负责人查询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和时间,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接收投标文件、准时开标、组织专家评标,采购人可派一人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项目负责人参与开评标全过程(采购中心代理的项目,项目负责人组织开评标全过程)→(14)评标结束后,发布(成交)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中标(成交)候选人全称、中标(成交)金额、评标委员会名单,业绩、荣誉等按招标

关于公开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公告

关于公开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公告 为加强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促进廉政建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对我局委托代理采购事项进行公开选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事项公告如下: 一、政府采购代理范围及主要内容 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菏泽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菏泽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的通知》(菏财采〔2017〕9号)文件要求,除自行采购以外的所有采购项目。 主要委托内容:编制政府采购文件,组织政府采购、开标、评标、定标、质疑投诉处理以及提供政府采购前期咨询、专家论证、采购需求发布,协助我局办理有关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协调合同签订、履行、验收等事宜。 二、报名条件要求 1、在菏泽市采购系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2、菏泽市本地公司或者在菏泽市设置办事机构(分公司),且近三年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出具三年没有不良行为的承诺书及相关证明)。 三、报名需提交的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有关证书; 3、公司简介;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5、近三年代理过的业绩证明(提供业绩一览表及委托代理协议); 6、从事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人员情况(含学历、从事代理工作年限、有关证书等); 7、为我局提供政府采购代理服务人员情况; 8、为我局制定的政府采购代理工作方案及委托代理协议; 9、收费标准。 10、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承诺书及根据评分标准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选择标准

根据报名代理机构的资质、业绩、人员配备等综合实力情况及收费、服务标准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细则见附件),选择3—5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我局可根据采购项目及代理公司情况,在入围代理公司之间自由选择。 凡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不良记录的,三年内不再作为我局备选的代理机构。 五、报名材料递交时间和地点 日期:2020年2月3日上午12:00之前。 地点: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必须加盖单位公章,请将相关材料密封后送达到菏泽市生态环境局(人民路1388号)财务审计科,逾期递交材料的,不予接收。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招标采购代理服务知识考试试卷

答题人:得分: 试卷分为政府采购和招标代理两大部分,分值分别为60分和40分,满分100分。 考试题型分为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和实务题四种题型,时间60分钟。 考试时不得携带手机、电脑,请按照题干后的要求用签字笔直接在选项下面“答案”处填写您的答案。 政府采购部分(总分60分) 一、单选题(共8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 关于“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工程包括建设工程、“系统工程”、“信息网络工程”等 B.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C.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D.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答案: 2. 什么情形下采购需求应向社会征求意见:() A.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 B.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采购项目 C.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 D.政府负责建设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答案: 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A.2日 B.2个工作日 C.5日 D.5个工作日 答案: 4.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 A.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金额的20% B.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20% C.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金额的10% D.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答案: 5.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A.评标委员会 B.采购人委托的公证机构 C.行政监督人员 D.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答案:

政府采购培训主要内容

政府采购培训主要内容 一、2015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二、优化调整采购程序、简化采购流程 三、调整政府采购管理相关事项 四、采购计划平台操作 一、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其中学校要特别注意:打印设备(支票打印机);票务代理服务(航空机票票务代理买售);物业管理服务(保洁、保安等) “家具用品”、“印刷服务”限额调整为单项或批量2万元以上; “保险柜”从家具用品中脱离,单独列在目录中。 目录范围外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以上(含50万);工程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走分散采购程序,集采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金额5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二、优化调整采购程序、简化采购流程 减少采购业务环节: 1、将新增立项、采购计划和采购需求登记环节合并,调整为采购计划申报。直接由预算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预算自行填报。 2、将中标结果录入和合同录入合并,由预算单位负责录入合同相关信息。

3、取消预算单位到区财政局采购办抽取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供应商环节,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4、取消纸质招投标材料和合同备案环节,由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要求备案电子版文件。 政府采购计划填报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政府采购资金由区财政局采购办拨付调整为由区财政局业务科室拨付,支付方式由财政直接支付调整为财政授权支付,非授权单位采取实拨资金方式。 协议供应商: 1、西城区协议供应商(原西城区定点供应商)见附件 2、北京市协议供应商(在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查询)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首页(https://www.wendangku.net/doc/2816171227.html,/),点击“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综合查询平台”进行查询即可。

政府采购代理合同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 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 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政府采购代理合同 甲方:(采购人) 乙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业务培训

招标代理机构培训 招标代理机构是专门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在专业人员配置和招标经验积累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是,招标代理机构也是遇到招标投标疑难问题最多的机构,有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正确及时的解决,经常年堆积,形成习惯性错误做法,有可能发生累卵效应,给招标代理机构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有必要对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招标投标法律实务培训。 招标代理机构培训课程的目的: 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经营收入和减少其不必要费用支出、防控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风险和规避其法律责任、提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化解日常招投标疑难问题、传授招标实务技巧、指导招标代理机构最大限度的利用法律空间、为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提供法规依据和支持。 招标代理机构培训课程主要对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培训课程主要内容: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 必须招标项目; 招标方式的确定;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代理机构的组成; 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专家抽取中的注意事项; 招标模式的选择与费用的节省; 两步制招标投标; 招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保证金的确定; 招标公告的发布及招标文件的发售;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准备会; 现场踏勘; 资格预审的组织; 与投标人交往中的注意事项; 投标文件的接收; 开标会议; 紧急问题处理; 评标的组织; 评标方法的选择;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投标文件的澄清; 废标情形; 废标疑难问题的处理; 价格确定及备选方案的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 否决所有投标和重新招标;评标报告的编制; 定标; 定标问题处理; 中标通知书; 合同签订的时间要求; 拒绝签订合同的后果; 解答实务操作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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