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书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书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书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书

xx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书

注:本表适用于公路工程特别重大设计变更或重大设计变更。

xx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受理通知书

注:本表适用于公路工程特别重大设计变更或重大设计变更。

xx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查备忘录

注:本表适用于公路工程特别重大设计变更或重大设计变更。

xx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查决定通知书

编号:XXXX-XX-XX-XX

关于公路变更程序的资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有效控制我省 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投资,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规范设计变更行为,特制定《山西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第二条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政府投资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地单位和人员均应维护经批准的项目设计图的严肃性,若无充分依据证明原方案不可行,不得轻易变更。确需变更时,遵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工程设计变更,系指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四条在施工单位进场后,项目法人要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将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中标《工程量清单》逐一对照,及 时修正核定工程量不符的工程细目,其中新增工程细目按本《办 法》程序及合同有关条款办理,其结果列入第 6 个月上报的《工程设计表更月报表》中。 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应遵循项目法人负责,省交通厅主管部门监管,先审批后变更的基本原则,项目投资实行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考核制。项目法人应设立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设计变更有关事项。严禁违反规定,先变后报或肢解瞒报等行为的发生。设计变更后的项目实际总造价必须控制在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之内。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工程暂定金。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其他投资形式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变更分类 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三类。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 1、线路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

2、连续长度10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3、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4、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5、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6、收费方式及站点的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续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连续长度300 米以上或累计长度1 公里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第5号)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2005年5月9日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省有关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改、扩)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设计变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完善、征地拆迁增减及材料价格调整的统称。 第四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行业管理,具体由其设置的建设管理机构或者由其设置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配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相关协调和保障工作。 第二章变更原则和条件 第五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符合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要求,符合工程项目合同文件条款的相关约定。 第六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应当尊重原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设计变更: (一)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以降低投资或者节省土地; (二)由于规划调整,需求、功能变化,建设环境条件变化,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三)由于地质、水利、文物等方面的原因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四)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 (五)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改善行车(船)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者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六)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促进技术进步;

工程设计变更表格

工程设计变更表格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龙岩永杭高速公路工程 表a 工程设计变更申请书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变更等级

抄送:(业主公司部门) 说明: 1、该表由承包人填写,为承包人申请工程变更专用。 2、承包人须由项目经理签字。 3、本表一式四份,承包人、总监办各存一份,业主二份。 龙岩永杭高速公路工程 表b 工程设计变更意向通知书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变更等级

抄送:(业主公司部门、设计代表) 说明: 1、该表由监理工程师填写,为监理工程师发出拟变更工程时用; 2、变更意向来源填写变更提出方名称(业主、设计代表、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及提出的书面文件文号; 3、本表须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4、只有通过监理工程师发出的该表变更项目,才是拟定受理的变更。 5、本表一式五份,承包人、总监办、设计代表各存一份,业主二份。

龙岩永杭高速公路工程 表c1 工程设计变更费用清单 编制单位:(承包人/监理人/业主)(盖单位公章)变更等级 表类型 ?估算 ?申报 ?审核 ?下发 核: 说明: 1、该表仅适用于非包干变更项目,填写可以是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或业主,是为统一变更费用计算法则和格式而制定。

2、表类型含义:当由承包人提出的变更时填写,则为估算;当承包人申请变更费用时,为申报;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或业主对监理工程师提交的费用清单进行审核后编制时,为审核;核减变更费用,由监理工程师或业主编制时,为下发。 3、本表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作价。其附属表,如:新增单价分析表或其他计算过程表(08表等)随后附上。 4、该表的出现可以在变更活动的任何阶段。 5、本表至少一式三份原件各存承包人、总监办、业主。 龙岩永杭高速公路工程 表c2 工程设计变更费用计算表 编制单位:(承包人/监理人/业主)(盖单位公章)变更等级 表类型 ?估算 ?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细则

××××××高速公路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赣交基建字[2013]99号)、《关于工程(设计)变更资料上报时限规定的通知》、《关于做好×××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这里资料上报的通知》(×××高速[2014]278号),同时参照×××集团《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是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大纲》中4.6.4条(工程变更)的补充与完善,对于与项目大纲有冲突之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本项目高公路工程开工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项目公司总工办是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的主管部门,主持并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本项目所有工程设计变更必须按照“先批准、后变更”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条件 第四条原设计文件不完善或存在错误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部分; (二)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问题; (三)原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无法据实指导施工。 第七条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成效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一)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促进技术进步。 (二)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改善行车(船)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者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能减少工程数量或降低工程成本或降低施工工艺难度、不增加相邻工序的工作量及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设计优化。 (四)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第八条因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等项目建设及文物、环境保护的要求,对局部工程提出的设计变更。 第九条其他经批准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情况。

吉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吉交发[2014]35号附件1 吉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农村公路的设计变更,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的完善,纠正设计差、漏、错,以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修改活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设计变更:(一)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以降低投资、节省土地或节能减排; (二)由于规划调整,需求、功能变化,建设环境条件变化,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三)由于地质、水文、文物、环保、征地拆迁等方面的原因或者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四)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 (五)有利行车安全、工程施工安全; (六)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 1 -

(七)施工图勘察设计深度不足; (八)其他经批准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情况。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应符合公路工程使用功能、安全、质量、成本、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其中连接线的长度增减超过500米的; 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理方案发生变化的,且超出了批复设计文件中的各类方案的;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单洞隧道长度增减超过5%,隧道附属设施服务标准降低的; - 2 -

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 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粤交基〔2007〕1241号 (广东省交通厅2007年12月19日以粤交基〔2007〕1241号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 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 2.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区等,造成工程处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衡水市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市辖区内实施的公路新建、改建、大中修、桥梁维修加固等工程项目的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与环境情况的变化,由于第三方的干预和要求或合同双方当事人出于对工程进展有利着想,对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进展形式、工程数量、工程质量要求及标准的变更。 第三条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制,未按照《衡水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或审查不同意的工程变更项目不得擅自实施。市处对未经审批及不符合程序的工程变更将不予受理与支付,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分类、原则及管理权限 第四条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的不同部门,将工程变更化分为三种,即业主变更、施工单位变更、监理单位变更。 业主变更包括上级部门变更(政策变更和方案变更等)、业主变更(提

高质量、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设计单位变更(设计缺陷或设计优化等)。 监理单位变更: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和工程项目变更、新增工程变更等。 施工单位的变更:在施工中发现的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等情况不一致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第五条工程变更后单价的确定遵循下列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确定变更单价。 2.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单价。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计划科应遵照本工程招投标时确定的费率、价格,准确掌握材料单价后,核算出该项变更工程的单价。 第六条工程变更后工程量的确定原则 变更项目的工程量由变更方根据业主的变更通知、设计图纸和实际施工情况,如实计算工程量。 第七条工程变更申报实行一文一项制,严禁多项变更一文申报。 第八条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材料: 1.变更申请表(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变更名称、位置、估算费用); 2.工程变更说明(主要阐述变更提出过程、变更理由和论证材料); 3.其他材料(计算书等) 第九条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定稿)

平榆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平榆高速公路工程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做好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及《工程变更月报表制度》等文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条款。 第二条凡从事平榆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监控、施工等单位均应维护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的严肃性,若无充分依据证明原方案不可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时,应遵照本管理条款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项目设计变更的基础文件为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本管理条款所指工程变更是指自平榆高速公路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四条工程变更费用以业主的最终签认为准。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任何单位都不得施工,不予以计量与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变更虚报工程量或提高单价。 第五条变更方案的确定,应按照集体评审的原则进行,各施工单位、总监办应附评审会议纪要或讨论意见,并附参会人员名单。 第六条进行变更时,事先应周密调查,必要时备有图片资料。各单位应提前熟悉设计图纸,增强工作的可预见性,对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合理提出设计变更方案,妥善做好设计变更工作,杜绝单方面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

第七条建管处负责平榆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各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负责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变更分类 第八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三类。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 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 2、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3、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4、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5、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6、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连续长度3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1公里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8、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公路工程变更实施细则

G206桐城至安庆改建工程项目 工程变更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G206桐城至安庆改建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行为,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及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世行、亚行贷款项目以及望江长江公路大桥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G206桐城至安庆改建工程项目所有工程变更。 第三条 G206桐城至安庆改建工程现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现场办)负责工程变更的管理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工程变更条件 第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按本细则规定得到批准后,可以考虑工程变更。 1、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部分; 2、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问题; 3、原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无法据实指导施工; 4、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节省工程投资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5、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能减少工程数量或降低工程成本或降低施工工艺难度、不增加相邻工序的工作量及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设计优化; 6、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7、因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等项建设及文物、环境保护的要求,对局部工程提出的设计变更; 8、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技术要求,如因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的改变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第三章工程变更的原则和分类 第五条工程变更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与环境情况的变化,对第三方的干预和要求或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对工程开展有利着想,对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开展形式、工程结构形式、位置、尺寸、数量、质量及标准进行修改和改变。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 管理办法 1 2020年4月19日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通部令第5号 【发布日期】 -05-09 【生效日期】 -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交通部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第5号)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 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5月9日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2 2020年4月19日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经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3 2020年4月19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4 2020年4月19日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 新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川交发〔2013〕111号2013年11月1日印发) 第一条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高速公路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厅造价站)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高速公路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查,动态控制项目工程造价。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检查。项目投资人负责对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工作。项目法人具体承担本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建立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功效和完善使用功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路线起讫点和控制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路基分幅形式变化的; (二)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布置形式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数量、桥位、跨径、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四)隧道的数量、洞身结构形式、行车道宽度改变的; (五)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报警、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六)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路面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 (七)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或者设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公路工程工序资料表格

说明 近年来我省交通基建工程大规模展开,内业资料要求越来越高,为了统一规范监理工程师对内业资料的签认,我们参照各类规范、规程、标准,以及省厅编制的《甘肃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技术手册》,根据厅领导安排,结合我们在公路施工监理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对监理意见进行了归纳总结,列举了监理指令/通知闭合程序,制订了参考样本,力求使监理签认意见语言规范、表述准确、签认完备,使资料达到规范化和标准化要求。 完成初稿上报省厅后,经省厅主管部门审阅,并组织有关单位的专家进行了讨论后,形成定稿。此样本供监理人员签认资料时参考使用,签字时应结合实际,除考虑表列内容外,其他需说明事项应用正确工程用语一并填写。 一、分类说明: 表格分类及样表、表号等均以省厅《甘肃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技术手册》(定稿)为准,对既有表格格式及内容未作任何改动。 整理过程中着重对易于统一规范监理意见的表格进行了归纳,每种表格只制作一份通用样表,不再进行详细项目分类(即同一类表格不重复列举),使用过程中可针对具体项目进行对应填写。 二、监理指令/通知闭合程序: 监理指令/通知是监理工程师实施现场控制的重要手段,也是处理有关问题的重要证明材料,因此,必须做到指令/通知的闭合。 监理工程师在指令/通知中要详细说明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要求或处理意见。承包人整改完成后,应将详细情况记载于《监理指令/通知回复单》(停工应报《复工申请》),报监理工程师复查,经监理工程师签注复查合格意见(停

工指令应签发《复工指令》)后方可进行后续工作。如未达到整改要求,应重新下达指令/通知。 监理指令/通知闭合流程如下: 三、监理签认参考意见仅列举经检验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同意/批准的情况,若有不合格/不同意事项,可参照表列内容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附件:通用表格及监理签认参考意见

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设计变更程序,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新建和改建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建设项目,二级以下公路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四条省交通厅负责本省公路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高速公路、长江大桥等省重点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省公路局具体负责一、二级公路等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的管理。项目法人具体组织实施设计变更。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六条须进行变更的工程,事先应周密调查,充分论证,与原设计作技术经济比较,变更设计深度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并按照变更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变更等级的划分: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一般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 2005年第5号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二??五年五月九日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交通部第令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交通部第令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5年第5号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2005年5月9日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新发布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所辖国省道、经济干线公路、边防公路以及工程技术复杂、投资规模较大的农村公路和危桥改造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全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地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地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各项目法人(代建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承担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造价文件的审查。 第四条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设计变更的有关条款应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设计变更基本条件 第五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进行设计变更: (一)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土地。 (二)由于规划调整,需求、功能变化,建设环境条件变化,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三)由于农田、水利、铁路、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方面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五)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六)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增进技术进步。 (七)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施工图文件设计明显不合理。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国家防御、战备等须对原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完善。 (九)其他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变更的情况。 第三章设计变更分类 第六条设计变更按设计变更的性质、规模及费用影响

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我省境内所有等级公路(包括土建工程,机电工程,交通工程,房建及附属设施工程,绿化美化工程,线外工程等)及独立大桥、特大桥和隧道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分优化设计、完善设计和新增工程。 优化设计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保证使用安全和不降低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对原设计进行优化的变更行为,其目的是

保证质量、减少病害、方便施工、降低造价、缩短工期、减少运营费用等。对设计工程取消实施、或分期修建等变更行为不属优化设计。 完善设计是指工程正式开工之后,发现因测量勘察深度不足、调查预测失当,导致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错漏,或因项目实施过程中新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原因,必须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的变更行为。 新增工程是指工程正式开工之后,至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的需要,对原批准设计规模新增内容并予以实施的变更行为。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相关部门(国土、水利、铁路、电力、电讯、军事、林业、文物等)的要求。 第二章变更的分类和管理权限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公路工程较大(重大)设计变更申请表

公路工程较大(重大)设计变更申请表 编号: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制 1 / 6

填表说明 (年版) 一、本表由项目法人单位(申请人)填写(除审查意见、审批意见两个栏目外),手写或打印均可,按项目管理权限向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 二、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标准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年第号)第五条规定及《贵州省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手册》(版)第6.1.2条采用。 三、对于一般变更,若变更工程规模接近较大变更(变更预估金额超过万元),或存在向较大变更转变的趋势,亦应按较大变更采用本表进行申请。 四、为响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改、环保、水利、国土、林业等)正式发文要求事项导致的设计变更,可以直接报批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但应在上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请示报告中进行说明(说明内容应能涵盖本申请表填报的内容),并附相关主管部门的文件。 五、部分栏目填写有关说明: .“变更增加造价资金来源”栏目:“其它项目出资”选项是指其它公路项目与本项目发生交叉、搭接时的情况。选填“其它”选项时,应简要填写具体出资方式。 .“设计变更原因”栏目:“类别”中的“人为因素”选项主要指勘察、设计、施工等从业单位存在过失,或负有责任(包括违反设计规范规程、不按图施工、人为扩大或缩减工程规模、野蛮施工、偷工减料、发生责任事故等行为)。严禁将有“人为因素”的变更归咎为“地质、气象等灾害”选项。 .“勘察设计或施工单位责任认定”栏目:本栏目为响应《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而设(第二十条: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定性意见”中“不涉及责任认定问题”选项主要是指变更原因为地方政府提出的要求、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标准规范变化、与其它公路交叉等与设计、施工单位从业行为无关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具体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中可仅填写“无”。 对于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的工程进行变更,尤其是发生工程事故或存在工程报损的情况,必须在“具体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中对设计、施工等单位是否存在责任予以明确。这种情况下,不得简单勾选为“不涉及责任认定问题”选项。 .“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审查意见”栏目: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况,着重从下列方面提出意见: ——对设计变更方案从质量安全角度给予评价,即变更后的方案较原方案是否更合理、更易于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对技术上赞成的设计变更,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若有),以及变更后的方案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质量、安全问题。 ——对技术上不赞成的变更方案,提出不赞成的理由。 ——对项目法人填写的“设计或施工单位责任认定”意见进行形式审查,根据项目监督过程中掌握的情况进行复核性审查,若未发现疑点,可以不对此进行评价;若发现疑点,提出意见和处理建议。 ——对因质量、安全事故导致的设计变更,以及因质量、安全原因导致工程报废引发的设计变更情况,应提出相关意见(尚未进行调查,或调查尚无结论的,提出后续工作建议)。 .“附件目录”栏目:指“设计变更调查核实及合理性论证情况简述”涉及的相关佐证材料按时间顺序列出的目录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原设计和拟变更的方案图、审查论证会议纪要、专家意见、咨询单位意见、原设计单位同意委托其它单位开展设计变更的函、现场图像、应急抢险工程依据材料、相关主管部门的文件、提出设计变更要求的函件、变更增加造价资金分担协议、相关部门的文件、领导批示……等,按该目录汇编成册,作为申请表的附件(可以与申请表装订在一起)。 六、除具有抢险性质的设计变更可边申请边实施外,本申请未得到主管部门同意前相关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七、本表作为上报公文(请示报告)的附件上报,一式四份(公文一份即可),主管部门签署处理意见后留存一份,返回申请人一份,质量监督单位留存一份,抄送造价管理单位一份。 八、本表应装订成册,并对所有页面加盖审批单位骑缝章;审查审批意见若采用打印粘贴方式,粘贴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