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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都没拿到婚纱照,无心经营的婚姻难以长久

离婚了都没拿到婚纱照,无心经营的婚姻难以长久
离婚了都没拿到婚纱照,无心经营的婚姻难以长久

离婚了都没拿到婚纱照,无心经营的婚姻难以长久

维护长期关系

2015/3/13

四川乐山的卢先生直到离婚了,他都还没拿到半年前拍摄的婚纱照,摄影店的老板也联系不上了。4月12日,卢先生打算去摄影店门外张贴“寻人启事”,要老板现身给个明确的说法,“要么给照片我拿回去做个纪念,要么尽快退钱给我”。在生活中,很多人虽然在恋爱时候感情不错,但是婚后不久感情生活就发生越来越多的矛盾,或者“闪婚”后“闪离”的婚姻也不少,为什么你们的婚姻如此短暂,婚后不久就走到婚姻的尽头呢?这往往是因为夫妻双方没有掌握正确的婚姻维护技巧。

目录

离婚了都没拿到婚纱照,无心经营的婚姻难以长久

·离婚了都没拿到婚纱照,无心经营的婚姻难以长久

·维护长期关系:在婚姻里做一个“糊涂”的幸福女人

·情侣办婚礼后分手,挽回婚姻要懂得夫妻相处之道;

·孙俪邓超的夫妻相处之道,成就美满婚姻

·夫妻相处必学的一堂课:学会“艺术”吵架

·离婚了都没拿到婚纱照,无心经营的婚姻难以长久

四川乐山的卢先生直到离婚了,他都还没拿到半年前拍摄的婚纱照,摄影店的老板也联系不上了。4月12日,卢先生打算去摄影店门外张贴“寻人启事”,要老板现身给个明确的说法,“要么给照片我拿回去做个纪念,要么尽快退钱给我”。在生活中,很多人虽然在恋爱时候感情不错,但是婚后不久感情生活就发生越来越多的矛盾,或者“闪婚”后“闪离”的婚姻也不少,为什么你们的婚姻如此短暂,婚后不久就走到婚姻的尽头呢?这往往是因为夫妻双方没有掌握正确的婚姻维护技巧。

夫妻沟通不畅,产生越来越多家庭矛盾

在恋爱时候,双方需要承担的责任较少,双方之间没有矛盾往往会更加甜蜜。但是结婚之后,有些人没有及时认清自己的角色,不愿意承担该承担的责任,甚至还处于舒适圈,这样夫妻双方往往会经常因为一些家务事情,家庭责任而引发矛盾,破坏夫妻之间的感情,最终一句“夫妻感情不和”而结束你们短暂的婚姻。

两个不同生活环境成长的人生活在一起,难免会出现或多或少的矛盾。其实,婚姻生活是需要双方共同经营和用心维持的,两人出现问题并不是逃避就能解决问题,而是通过两人的沟通交流,找出问题的根源,共同解决问题,这样才能让你们的感情生活更加长久,而不是用任何事情都用“离

婚”解决问题。

婚后感情平淡似水,难以抵挡外面花花世界诱惑

很多人对婚姻生活存在一个误区,觉得婚姻生活就是应该平平淡淡,但是你们在恋爱时候每天吃喝玩乐,结婚之后每天围着油盐酱醋的平淡生活,这样枯燥无味的平淡生活难免会让人感到厌倦。

在结婚之后,当对方觉得和你在一起的生活乏味,而身边又出现一个能够给她刺激生活,或者能够带领她享受更多生活体验的异性,这样就算你们相处时间长,对方也会被外面的花花世界所吸引。作为男人,想要你们的婚姻生活更加长久,两人婚姻感情更加稳固,就要为你们平淡的婚姻生活增添一点激情,为对方准备惊喜,当她对你们的婚姻生活充满期待,这样还会轻易被外面的花花世界所吸引吗?

不管你们的恋爱时间很长再结婚,还是双方认识你不久就闪婚,想要你们的婚姻更加幸福,就要掌握正确的婚姻相处技巧,用心经营你们的婚姻,这样的婚姻才能更加长久幸福。

·维护长期关系:在婚姻里做一个“糊涂”的幸福女人

很多人感叹婚姻到底是什么,有时候会觉得婚姻让人很疲惫,两个人因为想通而互相吸引,走进婚姻,在婚姻里又有许多的人因为太了解而两个人分开。似乎这些都太矛盾了,两个人为什么不能够像以前一样因为了解而相互喜欢,相互扶持,在日渐的熟悉和了解之后两个人的矛盾反而越来越多,有时候甚至有人说看见对方就一种掐死对方的感觉,似乎这些跟你想象中的婚姻不一样,你想象中的婚姻是两个人相亲相爱,相互尊重,一起把家里所有的一切完成,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好像两个人之间有太多的深仇大恨。两个人有相识到相恋到婚姻已实属不易,婚姻是幸福的可以和想象中的儿一样,看你在这段关系怎么去经营。好的婚姻需要有人懂得经营,经营一段婚姻你就需要做婚姻里的“糊涂女人”

在婚姻里女人不要管男人太多

其实很多女性在婚姻里有个通病,那就是把自己的丈夫当成自己的私有物品,丈夫身上的一切自己都想要去管,丈夫做什么都和自己有关系。很多女人就特别喜欢管自己的丈夫去哪里了去干什么了,其实很多女生有这样的心里就是对丈夫没有安全感,于是她们要知道自己的丈夫去哪里了,手机里有什么,可是你这样做换来什么样的后果,他不在出去了,把手机随便给你看了。其实并没有不是吗?反而他会越来越不理会你的感受,密码换了再换,甚至是不想回家了。其实婚姻很简单,你的丈夫很简单,作

为男人,肯定就少不了应酬和交际,其实只要他能够去的时候和你说一声,晚回来和你说一声不就可以吗?这不就是尊重,这不就是他爱你的表现吗?他有他的工作压力,你要给予他应有的支持和鼓励。

管好自己,做婚姻里的“糊涂”幸福女人

婚姻里其实还有一个最具杀伤力的暴力行为,那就是语言暴力。生活中有一个很普遍的现象,就是很多人会把美好留给了陌生人,把伤害留给了自己人。在婚姻生活中很多女性总是管不好自己的嘴,可是很多的矛盾都是从口中出的,所以很多时候当你要指责对方,谩骂对方的时候先停一分钟,想想这些话说出来是不是会伤害人,忍一分钟就可以换来风平浪静了。其次在婚姻里不要对自己的丈夫那么较真,他是你最亲的人,凡是看广一点生活里就多了一份甜蜜。

在婚姻里做一个“糊涂”的女人,不仅不会让你在婚姻生理被动,还会让你在婚姻生活里很幸福,所谓的“糊涂”就是要你多一份宽容和忍让,多站在对方的角度去思考问题,这样才会让你的婚姻生活很幸福。

·情侣办婚礼后分手,挽回婚姻要懂得夫妻相处之道

“情侣办婚礼后分手?”,2015年,刘某与和某经介绍认识,后生活在一起。2016年2月6日,刘某与和某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行婚礼。期间,刘某将彩礼5万元交给和某父母。2016年3月20日,刘某与和某因为发生纠纷而分开。法院判令和某退还彩礼25000元。从恋人到夫妻,由于角色身份的变化,两人在相处时难免会有矛盾产生的时候,但解决矛盾的关键是要懂得如何降低矛盾点,而不是意气用事,说分就分。

从恋人到结婚,矛盾为何会日益凸显?

很多人由于习惯了双方在恋爱时的甜蜜后,到了结婚后却变得很不适应。尤其是女生。恋爱时,男生总是日夜陪伴,哄自己开心,不会惹女友生气,但婚后总是忙着加班或者各种理由无暇陪伴自己,脾气也不再变得那么好了……

当男人的行为让女人觉得婚前和婚后差距越来越大时,女人就会想着,“他是不是不爱我了?,他外面是不是有别的女人了?”。渐渐地,女人的思想就会变得越来越敏感,各种猜疑,不理解,埋怨,争吵等等。其实,女人之所以会变得这样,最深层的原因是她们内心安全感的缺乏,她们害怕自己的吸引力不足,无法让一个男人只对自己钟情,所以为了填补自己内心的空白,她们经常会挑战对方的框架和底线,以测试男人是否爱自己

和证明自己内心的猜测。

此外,婚后矛盾突出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受物质生活的影响,当男人的生存能力低下时,女人也因为安全感的缺乏而对未来忧心惶恐。所以,男人要想填补女人内心安全感的缺乏,除了要懂得提高自己的恋爱等级外,还要提高自己的生存能力。

解决矛盾问题,要从根源出发。

从恋人到夫妻,要想关系得以长久维持,靠的不是谁的忍耐心好点,谁更强势,而是彼此之间如何去包容对方,理解对方。生活中的矛盾不能避免,但可以降低矛盾发生的几率,而且矛盾也不是最终导致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就像著名情感复合大师康纳先生说过,“世界上没有任何一对夫妇是完全合适的。所谓的完美的关系并不完美,都是不合适的两个人最后磨合到只剩彼此都能接受的、大部分的小问题,最后才在一起。”

所以,情侣之间想要很好地从恋人过渡到夫妻,关键是要懂得在相处过程中满足对方的内心需求,尊重对方,包容对方,给对方多一点关心和重视,这样,女人也不会因为安全感的缺乏而变得异常敏感,男人也不会因为得不到尊重和理解而没有了归家的欲望。

恋爱之所以甜蜜,是因为对方对你足够重视和关心,而婚姻之所以美

好,是因为彼此都有一颗相信对方,包容对方,理解对方的心。当你懂得怎么去满足对方的内在需求时,对方也会以同样的方式去爱护你,守护彼此之间的幸福。

·孙俪邓超的夫妻相处之道,成就美满婚姻

孙俪邓超在微博上花样秀恩爱,让很多人羡慕不已,结婚几年,两个人的爱情一直处于保鲜期。想要一段幸福美满,羡煞旁人的爱情,作为女人,在婚后该怎么做才能更好地维持长期的关系,让你们的婚姻幸福美满呢?

满足丈夫的内心需求,让婚姻更幸福

邓超和孙俪在微博上看似互相伤害,发出对方的丑照,但是在群众看来他们只是花样秀恩爱。因为这样,很多女人为了模仿这种秀恩爱方式,自以为在众人面前揭丈夫短处就能让他人羡慕,但是你要明白,邓超和孙俪微博上看似毁对方形象,事实是赞美对方变漂亮了。所以男人是需要被认可,被尊重的,如果你在众人面前让丈夫觉得没有面子,觉得自己不被你认可,往往会引起他对你的反感,出现更多的矛盾,破坏夫妻感情。

懂得满足丈夫的内心需求,做个善解人意,温柔善良的妻子。丈夫白天工作要面对很多压力,作为妻子,懂得认同丈夫为家庭做出的努力,懂得在丈夫的朋友面前大方赞美丈夫,这样不但会让他们羡慕你们的爱情,而且会让丈夫感到成就感。作为妻子,懂得满足丈夫的内心需求,这样他往往就不会轻易被外面的女人诱惑到,让他更珍惜你,让你们的夫妻生活更加幸福美满。

有魅力的女人让爱情持续保鲜

在当今社会,“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模式越来越多,很多女人在结婚后忙于家庭事务,整天围着家庭琐事,孩子转,慢慢疏于打扮自己,魅力慢慢流失,最后变成男人眼中的“黄脸婆”,生活慢慢平淡也会失去当初的激情,人是视觉动物,没有人想下班回家和一个油头粉脸,低价值的女人一起生活。如果你不能引起丈夫的兴趣,往往很容易让外面的小三有机可乘,导致丈夫失去了回家的欲望。

孙俪和邓超经常会发出两个搞怪的自拍照,从恋爱到婚后,一路走来都是甜甜蜜蜜,生活充满乐趣的。作为妻子,要时刻保持自身的魅力,就如挽救婚姻大师康纳所说:“有魅力的女人比长得漂亮的女人更有吸引力。”懂得丰富自己的生活,不要让生活杂事淹没你们的激情,懂得在平淡中找乐趣,让丈夫觉得和你在一起是开心快乐的,和你在一起生活多姿多彩,这样能让你们的爱情保鲜,让你们的婚姻更加和谐稳定地发展。

一段婚姻生活中,只要你懂得夫妻双方的相处之道,懂得如何处理好夫妻之间的关系,你也会成就一段幸福美满婚姻生活。

·夫妻相处必学的一堂课:学会“艺术”吵架

夫妻吵架是一件司空见惯的事,有些人在吵架中受伤,有些人在吵架中反省,有些人在吵架中成长,还有些人在吵架中分手。谁都会有烦躁的时候,有时候偶尔的吵架反而能了解对方内心的想法,增进夫妻间的感情,但吵多了也会伤感情,因此要学会吵架时把握好一个“度”,不能想吵就吵,把吵架当作家常便饭。如何有“艺术”地吵架,就是夫妻间相处必要学的一堂课。

一,吵架时应该就事论事

很多时候争吵时的口不择言会伤透对方的心,虽然是解了一时之气,但有可能换来失去对方的可能。在争吵时,最好不要牵扯其他事情,应该就事论事,尽量不要拿对方以前的错误事来说,也不要涉及到家人和朋友,更重要的一点就是不要把吵架上升为“肢体运动”,就算再生气也不要失去理智,做出后悔的事。

二,吵架时不要随意说出“离婚”两字

夫妻两吵架很正常,时间长了,慢慢就会淡化,不至于动不动就说出离婚。你可能只是想气一下对方,但对方可能认为是真的,如果对方答应了你的要求,你后悔也来不及。所以当矛盾出现时,最理智的做法就是想

办法化解矛盾,千万不要把事情一直放在心上。

三,吵架之后,千万不要冷战到底

家不是讲理的地方,是讲爱的地方,没有谁要屈服于谁之下。感情是很脆弱的,你的每一次吵架,都会伤透了对方的心,就算日后和好如初,心里难免还有一条刺隐隐扎在心里。所以在吵架之后,千万不要冷战,要学会安抚对方的情绪,给予对方的关心和体贴。

四,不要为了一丁点的事就吵

吵架毕竟会给彼此的感情带来不愉快,要知道,吵架带来的精神伤口是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愈合,如果只是为了那一丁点的事情就吵架,没完没了地吵,只会让家庭生活氛围长时间处于压抑状态,很不利于夫妻间感情的和睦,家庭的幸福。

夫妻是世界上最亲密的两个人,更是一辈子的伴侣,因此要学会“艺术”的吵架,在不伤害对方的同时,将感情升华到一种更高的境界,越吵感情要越深。学会放弃争执,才能获得甜蜜美好的家庭幸福生活。

四川乐山的卢先生直到离婚了,他都还没拿到半年前拍摄的婚纱照,摄影店的老板也联系不上了。4月12日,卢先生打算去摄影店门外张贴“寻人启事”,要老板现身给个明确的说法,“要么给照片我拿回

去做个纪念,要么尽快退钱给我”。在生活中,很多人虽然在恋爱时候感情不错,但是婚后不久感情生活就发生越来越多的矛盾,或者“闪婚”后“闪离”的婚姻也不少,为什么你们的婚姻如此短暂,婚后不久就走到婚姻的尽头呢?这往往是因为夫妻双方没有掌握正确的婚姻维护技巧。

在下一册中,我们将介绍《如何早分手后重新挽回对方》专题系列中,将会向大家介绍一些挽回的技巧以及挽回的注意事项,敬请期待!

婚姻法规定:六个条件不允许离婚

当一对夫妻的感情走到了尽头,面临的就是离婚这条路。不过不是所有的婚姻都能离,以下六种情况是不允许离婚的,下面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哪六个条件不允许离婚 1、无法提供原证件 新婚姻法规定,如果夫妻两个人办离婚的时候,不能提供原有的结婚证件,那么是无法办理离婚的。 2、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在离婚的时候,都会询问夫妻之间要离婚的原因,如果只是因为一些小事,无法提供感情破裂的证据,那么是不允许离婚的。 3、分居没有超过两年 法律意义上如果分居时间长,可以判定夫妻之间已经感情破裂,但是未满两年的,是不允许办理离婚的。

4、女方怀孕期 在婚姻法中,如果女方在怀孕期间或者哺乳期,男方都是不能提出离婚的,除非特殊情况。 5、有一方不同意 离婚也是需要双方自愿的,如果达不成双方的共同意愿,法院是不允许离婚的。 6、军人家庭 如果和军人结婚了,那么在离婚之前一定要征得男方的同意。如果男方不同意,或者没有什么重大错误的,是不允许离婚的。 二、离婚新规定是什么 1、新法律规定,军人的配偶如果要求离婚,必须经过军人同意,如果竟然没有触犯重大错误的,是不允许离婚的。

2、父母的关系跟子女是断不了的,所以即使离婚之后,还是有抚养父母的义务。 3、在离婚的时候,夫妻的共同财产一定要双方协议达到共识,如果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4、在离婚之后,如果男女双方又想重新恢复夫妻关系,那么这个时候一定要到婚姻登记处再一次进行复婚登记。 以上就是关于不允许离婚的几种情况。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要专业的人为我们提供建议。离婚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会涉及到财产分割、抚养权归属等一系列问题,还有协议书的撰写也需要找专人士咨询。这时候我们就需要律师来为我们把关,为我们争取应得的利益。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一)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一) 论文摘要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缩影。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必然牵动整个婚姻家庭生活。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离婚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即具有夫妻身份关系的男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离婚手续,从而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的终止原因有二:一是配偶的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二是离婚。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受上层建筑的影响,与不同时代社会形态的变迁相适应的。它在古今中外的婚姻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不同类型的社会中有着不同类型的离婚制度。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2001年1月11日公布婚姻法修正草案,并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是在总结原《婚姻法》实施经验和广泛征求民众意见,以及借鉴国外有关的婚姻家庭规定的基础上修改完成的。其中,离婚制度部分主要探讨离婚立法主义的历史变迁、离婚的法定标准、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父母探望权、别居制度等。本文主要探讨新《婚姻法》中对以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或者说是什么样的条件,法律才能判定离婚、说明一个合法家庭解体的问题。 关键词:离婚婚姻关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与我们每个公民都密切相关,是一部保障人民婚姻家庭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法律。从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随着社会各方面的飞速发展,传统的离婚制度受到了有力的冲击,特别是离婚的法定事由,其苛刻性、严格性日益不为人们所接受。因而离婚,作为社会最小细胞的裂变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即被社会各界所关注,成为整个社会变革、发展的缩影。马克思说过:“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研究离婚问题,不能脱离它的社会背景以及当时的社会条件。 于是我国在2001年1月1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通知,公布婚姻法修正草案。针对存在问题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总结婚姻法实施经验,广泛征求意见,法定程序考察以及借鉴国外有关的婚姻家庭规定的基础上,于2001年4月20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 我国婚姻法中对于离婚问题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不利于实践中的操作。对于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法定标准问题在此做以论述。 一、案例评析 张某与何某经人介绍恋爱4个月后,何某发现自己怀孕,便与张某匆忙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何某性格外向,经常出去娱乐,张某性格内向,虽不满意何某的行为,但又不把心里话明说,因而婚后不久二人就经常吵架。1998年,双方再次吵架,何某离家出走,到其哥哥家住。张某带人找何某时双方发生冲突动起手来,张某将何某的哥哥打成轻伤,何某的哥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认定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在缓刑期间,张某到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不久,双方又不断争吵并分居,经人劝说,二人虽然同意共同生活,但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何某仍经常外出,与异性交往甚密。张某为不让何某外出,经常在半夜给其打恐吓电话,使何某精神长期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何某了解真相后,再度离家出走。2001年5月,何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但张某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与张某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导致双方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经

2018新婚姻法规定离婚 新婚姻法规定,这几类情况不能随便离婚,选择需谨慎

2018新婚姻法规定离婚新婚姻法规定,这几类情况不能随便离婚,选择需谨慎 随着人们思想意识的改变,对婚姻的看法和态度也在发生着变化,从原来的从一而终到现在的能过就就过,不能过就散,中国式婚姻正经历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尤其是工作忙、应酬多、压力大、外界诱惑多的80、90后两代人,对婚姻的态度不再保守,这也是中国离婚率持续走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而2018新的《婚姻法》的出台,对离婚的限制条件明显增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增大离婚难度,会让人们有足够的时间去反思这段婚姻是否可以继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挽回一些面临破碎的家庭。那么具体来说新的《婚姻法》中,哪几类情况是不能随便就结束婚姻关系的呢? 1、女性怀孕期间 处于对女性身心的保护,新法规中明确规定,在女性怀孕期间,男性是不能提出离婚要求的。这是因为这个阶段女性的身心都比较脆弱,为了孕妈和宝宝的身心健康,男方无权提出结束婚姻关系的要求,即便提出,法院也不会受理。但是,如果相关机构确认男方提出的请求有必要受理时,不在这个限制范围内。而如果女性在此期间坚决要求结束婚姻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起诉讼。 2、女性分娩后一年 女性生完宝宝的一年之内,男方是不能向相关部门递交离婚诉求的。这个阶段由于孩子还小,宝妈一般处于停职在家状态,无论精神上还是经济上都无法承担离婚带来的后果,所以新法规充分考虑女性的权益,规定这个阶段女性在婚姻中是受到保护的。当然如果女性想要离婚的则可另当别论,离婚诉讼机构会根据需求进行受理。另外,若在婚姻中过错方是女性,或者男方有充足的理由提出申请的,法院一般会受理。 3、终止妊娠后六个月 无论是主动终止妊娠或者意外终止,在半年内,男方也不能向法院递交离婚诉求。即便这个阶段男女双方确认关系破裂,只要女方坚持不离婚,男方的诉求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当然若相关机构认为有必要受理的案件,不在这个范畴。

2021年新婚姻法完整版离婚协议书范本

离婚协议书 男方:___________,民族: 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女方:___________,民族: 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双方于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市_____城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_______与女方______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育有一儿子/女儿,取名:______,离婚后儿子/女儿随男方/女方直接抚养生活,由女方/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_______元。在每月____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2、探望的时间:男方/女方可在每月的第______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儿子/女儿随其生活或娱乐。如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儿子/女儿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女儿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新婚姻法离婚程序规定离婚过程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b16389914.html, 新婚姻法离婚程序规定离婚过程 新婚姻法离婚程序,离婚过程。我国《婚姻法》的离婚标准奉行完全的破裂主义,即将夫妻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定标准。破裂原则作为离婚的绝对原因,具有独立的、普遍的法律效力,同时为你提供包括离婚程序,离婚程序规定离婚过程,新婚姻法等相关信息咨询。 ······接上文 2.关于离婚诉讼的程序性规定 诉讼离婚的程序包括起诉、调解、判决三个阶段,相关的程序适用《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 (1)起诉 离婚诉讼必须由夫妻一方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

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意见》的相关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另外,《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1-16条,也对诉讼离婚的管辖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 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新婚姻法离婚子女抚养费问题

新婚姻法离婚子女抚养费问题 [提要]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法院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新婚姻法离婚子女抚养费问题 一、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有哪几项? 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法院根据什么标准确定抚养费?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四、抚养费应怎么给付?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五、子女抚养费可以由一方全部负担吗?

1、如果协商一致,是可以的,当然,如果有证据显示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 2、即使达成上述协议后,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六、孩子的抚养费应给到几时? 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七、成年的子女还需要父母拿抚养费吗?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八、什么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法院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九、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如何支付抚养费? 根据司法解释,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相关知识链接: 婚姻法离婚孩子如何处理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新婚姻法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变更

新婚姻法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变更 抚养权的变更,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一是双方协商解决变更,另外一种是双方无法协议时,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抚养权的归属 1 离婚后孩子的归属,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10周岁的孩子,可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0周岁以上的孩子,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抚育费 1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标准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一)子女生活、就学、就医的实际需要; (二)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计算,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较稳定的奖金;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新婚姻法丧偶的财产是怎么规定的

新婚姻法丧偶的财产是怎么规定的 题要 一般丧偶后财产还是按照共有财产和遗产法律的有关规定来办理的,在没有遗嘱的条件下还在生的配偶者和孩子是第一顺产继承人。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新婚姻法丧偶的财产是怎么规定的 一般丧偶后财产还是按照共有财产和遗产法律的有关 规定来办理的,在没有遗嘱的条件下还在生的配偶者和孩子是第一顺产继承人。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申请再婚有哪些特别规定 (一)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 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

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二)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 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三)持有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 (四)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情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 (五)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

新婚姻法及相关法规中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一些规定

新婚姻法及相关法规中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一些规定 新婚姻法及相关法规中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一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版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018新2018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方法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b16389914.html, 2018新2018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方法 夫妻离婚比较大的争议之一在于财产分割,双方都希望能分到更多财产,不希望在分财产的时候吃亏。法律对于离婚夫妻财产分配上面也有相关的规定,下面赢了网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了相关的2018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方法。 2018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有哪些方法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节录)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四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

2020年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规定

2020年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规定 :12-30 在离婚的时候,难免要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

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论离婚的法定条件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论文 标题:论离婚的法定条件 系别:政法系 专业:法律事务 学号: 姓名: 指导教师: 2010年 5月 20 日

摘要 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文化的发展,婚姻纠纷案件在民事纠纷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亡的纽带,而感情又是看不见触摸不到。同时,夫妻感情又是一个能动要素,并非一成不变,在一些外界因素的影响下,它可以向积极方面发展,促进夫妻关系的稳定和睦,它也可以向消极方面转化,造成夫妻关系的不合和破裂。作为每一个婚姻纠纷案件当事人所发生感情矛盾的原因又各不相同,因此离婚标准问题,是困扰司法工作多年的老问题。如何能既最大程度上保障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保证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和良好的社会效果,这无疑是我们需要解决的最大难题。 关键词:离婚;感情破裂;婚姻破裂

目录 摘要 (1) 目录 (2) 引言 (3) 1离婚法定条件的历史及发展 (3) 2离婚法定条件存在的弊端 (4) 3 完善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的构想 (7) 结束语 (9) 致谢 (10) 参考文献 (11)

离婚的法定条件 引言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现行《婚姻法》所确立的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也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离婚纠纷的基本原则。这项规定,对于提倡以爱情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的婚姻道德观,稳定我国婚姻家庭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审理离婚案件的具体实践中,这一标准的不完备性日益突出地显示出来,幕露出种种缺陷和不足。因此,剖析现行离婚法定理由存在的问题,完善现有的离婚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1 离婚法定条件的历史及发展 1.1在诉讼离婚中,把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判离与否的标准,最早见于一九四二年的《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夫妻感情恶劣,至不能同居者,任何一方均得请求离婚”。“感情恶劣”与现行婚姻法的“感情破裂”的表述没有大的区别,从字面上理解,“恶劣”的程度似乎要严重于“破裂”。用感情作为维系婚姻的纽带,源于恩格斯的一段论述:“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不过,个人性爱的持久性在各个不同的个人中间,尤其在男子中间,是很不相同的,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恩格斯认为如果夫妻之间的“感情”已“消失”或被“排挤”掉了,那么分手对于双方和社会都是一件好事情。但是一九三一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一九三四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并没有采用“感情”说,一九五O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也没有采用“感情”说。“感情”之说是一九八O年的《婚姻法》确定下来的,二OO一年修改时沿用。此说如《苏维埃婚姻条例》第九条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苏维埃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即可离婚”。这两个法律都没有规定离婚的条件,只看当事人的离婚态度是否“坚决”。而一九五O年的《婚姻法》在“坚决”的态度后面加了一个“调解”环节,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没有一个离婚的标准,显然在司法实践中不好操作,有了标准,但不具体,也不好操作。一九八O年《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二OO一

最新婚姻法财产分割标准

最新婚姻法财产分割标准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一)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δ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δ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

2018离婚财产分割婚姻法最新规定

离婚必然涉及财产分割问题,2018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是什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对离婚后财产分割有了更明确的规定。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下文是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最新规定的详细介绍,请您阅读了解。 一、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了解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减少人财两失的情况出现。如果您还想了解婚姻关系中的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我们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来获得解答。

论新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定

论新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定 目录 目录 (1) 摘要 (2) 关键词 (2) 一、配偶权的规定模棱两可,可有可无 (2) 二、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存在缺陷 (3) 三、协议离婚制度 (4) 四、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5) 五、小结 (7) 参考文献 (8)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直线上升,越来越多的引起人们的重视。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在此次婚姻法修改中,将离婚制度作为焦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使此次修正案较原来婚姻法更具合理性、实用性和可操纵性,但仍有不足。首先对新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方面出现的新概念的理解作了解释(个人观点)然后,就协议离婚制度中出现的不足及今后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进行了论述;其次,就我国新《婚姻法》确立的赔偿制度现状的不足,谈了几点个人看法,仅以供指正.该法较之1980年的旧婚姻法,有很大的进步,适应了我国新时代婚姻家庭状况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但是在新婚姻法对旧婚姻法的立法突破和完善的同时,新的问题和不足接踵而至,本文从夫妻配偶权、事实婚姻、离婚条件、亲等关系的计算等几个方面,剖析了我国新婚姻法存在的问题与缺陷。 【关键词】婚姻法;配偶权;事实婚姻;离婚条件;亲等关系;离婚理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协议离婚 古人云:久旱逢甘雨,他乡遇故知。洞房花烛夜,金榜提名时,此乃人生四大幸事。可见婚姻是每个人一生中的头等大事,对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涉及到男女老少、方方面面的切身利益。因此,婚姻法的制定和修改总是牵动着亿万人的视线。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该法较之1980年的旧婚姻法,有很大的进步,适应了我国新时代婚姻家庭状况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 但是在新婚姻法对旧婚姻法的立法突破和完善的同时,新的问题和不足接踵而至,正所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一、配偶权的规定模棱两可,可有可无 所谓配偶权,是指夫妻双方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权利?义务的总称,它包括夫妻姓名权、同居权、忠实义务及财产权利等。配偶权具有以下特征: (一)主体的对偶性。夫妻互为配偶,共同享有配偶权,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这是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 (二)客体的利益性。配偶权的客体是夫妻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不包括财产利益,且这种利益具有独占性,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共享,这是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所决定的。 (三)内容的双重性,即权利义务的不可分割性。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一是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二是配偶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缺一不可。 (四)权利的排他性,权利的独占性必须就具有排他性,从某种意义上说配偶权也是对世权,即夫妻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主体,都具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实施干扰、妨害、侵犯配偶权的行为。 配偶权是基本身份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但配偶权作为基本身份权还包括诸多派生的身份权。对配偶权的外延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除了同居权、忠实义务外,配偶权中其他的一些权利在《婚姻法》中基本上都有所规定,但却回避了配偶权的实质性内容,即夫妻间的性权利。法学家们认为设立配偶权的真正目的在于“人们把婚姻家庭当成禁区,对夫妻双方侵权不当一回事。”设立配偶权,“就是要把婚外恋和婚外性行为视为法……”。但一张结婚证如同一份契约,夫妻之间的同居与互相忠实是其不言而喻的义务,法律中对此又专门做出规定,有多此一举之嫌。并且,确

2014新婚姻法离婚条件的规定

2014新婚姻法离婚条件的规定 离婚需要条件吗?需要。那么离婚需要什么条件?不同的离婚方式所需要的离婚条件是不同的,那么法定离婚的条件有哪些?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离婚的条件。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条是关于诉讼外调解和诉讼离婚的规定。按照全国人大的立法释义,诉讼离婚的程序和条件解释为: 这次修改婚姻法,对本条作了补充完善,主要是增加规定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和表明夫妻感情不和的事由,以便于司法审判中更准确地适用婚姻法有关诉讼离婚条件的规定。这条规定的修改,并没有对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内容作实质性修改。 相关离婚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2b16389914.html,/info/hy/lihun/lihuntiaojian/1092818.html

2018新婚姻法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用母乳哺养,对婴儿的生长发育最为有利。从婴儿的生长发育的利益考虑,夫妻离婚后,凡是正处于用母乳喂养的子女,应依法由哺乳的母亲抚养。 但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孩子出生后,是不用母乳喂养的。对于这样的情况,当夫妻离婚时,如何判定孩子的抚养归属?司法解释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二、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本条还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 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但应注意以下问题: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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