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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自然法与中国儒家法律思想之共通——以人文关怀为观察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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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文关怀为观察维度

陆荣

摘要自然法思想是西方法学史上长久不衰的精神坐标,它构筑了西方人最早的法律观念,形成西方独特的法律传统。

中国古代儒家以仁、礼为核心的自然法思想也对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同样起着支配作用。从人文关怀视角看,二者有着共通

之处:即同是道德律、都强调人性、都重视权利。

关键词人丈关怀自然法儒家思想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01—02

自然法思想是西方主流法律文化的象征,人文关怀理念是其长久不衰的核心主题。而作为中国主流法律文化的儒家法律思想其中所包含的人文关怀思想也极为丰富,它蕴藏在中华民族的心理意识、价值取向、人际关系、社会生活中。对二者进行比较,不仅能澄清一些理论上的误区,而且能为法律实现“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的目的提供一些理论启示。

一、西方自然法思想中的人文关怀

(一)‘。人文关怀”释义

布克哈特曾言,意大利文艺复兴的时代被誉为“发现世界和发现人”的时代。“人文主义”一词就是为反对西欧中世纪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制度和宗教神学意识形态提出的,其意是指要将人当作人,以人为本,尊重人性、重视人的价值、尊重人的尊严、维护人的权利实现。西方的自然法作为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理论,它所包含的人文关怀思想与人文精神处处可见。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人最初的感情是对于自己的存在的感情,人最初的关怀是对于自己的生存的关怀。”西方近代民主学说也认为,人是自然造就的,具有自然的人性,每个人就不会也不应有所差别,“人人生而平等”、“人人生而自由”。

(二)西方自然法中人丈关怀思想的发展轨迹

从西方自然法的发展历程看,无论是古代自然法、古典自然法还是新自然法学无一例外都包含有浓厚的人文关怀思想与人文精神。从最初产生时起,自然法就对人倾注着一种生存意义上的终级关怀和人文情怀。西塞罗就曾指出,自然法内涵的正义作为人类集体幸福的一个必要条件是不能与公共事业相分离的。作为反封建的武器,近代古典自然法更加强调以人为核心,注重人的理性和人最基本权利的发展,将对人的价值与尊严的关注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现代自然法通过两次世界大战对人性的反思而复兴,它对人性的关注发展到一人更高层次,它以实现人的终极关怀为己任,既重视人的权利又重视人的义务,从而使人性的发展更全面、更具合理性。最终将人的行动的出发点和追求目标放在了对人的幸福追求上。诚如费尔巴哈所言:“生命本身就是幸福。”相对应,“所有一切属于生活的东西都属于幸福,因为生活和幸福原来就是一个东西。一切追求,至少一切健全的追求都是对于幸福的追求。”

二、儒家以仁、礼为核心的自然法

在中国曾存在过是否有自然法的争论。笔者认为,从人文关怀的这一维度考察,我们可以将儒家法律思想称为自然法。正如梁启超所言:儒家法理学是自然法;梅仲协所言:礼就是自然法。

(一)以‘‘仁”为核心的爱民、惠民、富民

“仁”是儒家思想中的精神内在,被儒家奉为最高的道德要求和标准。孔子以“仁”为其基本思想属性,《论语》中樊迟问仁,子曰:“爱人”。“仁者,爱人”就是孔子对仁这种道德要求的最基本解释。这里的爱;人就是指要尊重人、关爱人,宽容待人。正如孔子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孔子不只将其对人的关爱停留在层表,更是将其以“仁”为核心的爱人思想与实践相统一,提出“富民”、“惠民”一切有益于民的民本思想,孔子也是中国历史上最早提出富民政策的思想家之一,把民众的物质利益和其提出的爱民思想结合起来,这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是非常伟大而先进的。他看到只从理论上空谈重视人民的权利和利益而不给民以实惠,关爱、尊重民众是行不通的。儒家另一位思想家孟子更是继承了孔子“仁”的思想,在战国中期把儒家的爱民重民思想推到顶峰,提出“民为贵、君为轻”的主张,奠定了后世哲学中人文关怀的基石。

(二)以“礼”为规范的人文关怀

礼本是一种“事神致神福”的祭祖仪节,古人云:“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从示,从丰。”后以孔予为代表的儒家学派将礼改造成以仁为精神内在,讲求五伦即父与子、君与臣、夫与妻、长与幼及朋友之间的关系,以达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社会规范。至汉代,经过封建统治阶级的改造,儒学的礼作为儒家思想的圭臬成为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社会规范。它由董仲舒加入“三纲五常”内容,并引入“阴阳五行”说加以论证。至唐代礼立足于正本清源,回到周孔的立场,肯定了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准则即“君臣有义、父子有亲、长幼有序、夫妇有别、朋友有信”。纵观礼的发展过程,从最初的祭祖仪式到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准则,我们可以发现礼饱含人文关怀的一面。法国学者爱司加拉曾言:“中国为自然法直观之国。”笔者认为这~直观就在于一

作者简介:陆荣,安徽广播电视大学省直分校,讲师,研究向:西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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