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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委案例

专利复审委案例
专利复审委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复审审查决定

一、案由

本案涉及申请号为89100401.7、发明名称为“1,1-二氯-1-氟乙烷和甲醇/乙醇共沸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纳幕尔杜邦公司。

中国专利局于97年3月4日针对申请人于1996年1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以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为理由驳回了该申请。该驳回决定涉及18项权利要求,其中共沸类似物的组合物的部分独立权利要求内容如下:

1、共沸类似物的组合物,它基本上由1,1-二氯-1-氟乙烷和甲醇组成,其在基本上大气压下在大约30.0℃沸腾。

4、共沸类似物的组合物,它基本上由1,1-二氯-1-氟乙烷和乙醇组成,其在基本上大气压下的沸点是大约32.0℃。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1)US3936387;公开日1976年2月3日。

原审查部门认为,氯氟烃可与甲醇和/或乙醇形成共沸物或类共沸物,该共沸物可用

于清洗助焊剂类物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由于对比文件1(US3936387)已经公开了1,2-二氯-1-氟乙烷与甲醇和/或乙醇形成共沸物的内容,由此考虑其异构体1,1-二氯-1-氟乙烷与甲醇和/或乙醇形成共沸物,这种构思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就能办到的;此外从说明书的叙述和实施例以及几次意见陈述均没有看出本申请具有意想不到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书不具备创造性。

纳幕尔杜邦公司(下称请求人)于97年4月4日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递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部分独立权利要求内容如下:

1、共沸类似物的组合物,它基本上由1,1-二氯-1-氟乙烷和甲醇组成,其在基本上大气压下在大约30.0℃沸腾。

4、共沸类似物的组合物,它基本上由1,1-二氯-1-氟乙烷和乙醇组成,其在基本上大气压下的沸点是大约32.0℃。

7、权利要求1的共沸类似物的组合物在清洗固体表面中的应用。

请求人认为,当一种异构体与一种特殊的化合物形成共沸物时,并不是其所有的异构体都会与所述的特殊化合物形成共沸物,并且能否形成共沸物应该与异构体的数目无关。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于97年6月21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请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请求人的陈述不能接受,原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决定。

在此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审理本案。

合议组于1999年6月30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请求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修改权利要求书与对比文件1相比仍不具备创造性,并详细阐述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对此,请求人于1999年11月26日进行了意见陈述,此次意见陈述就权利要求书的创造性问题请求人没有提出具有说服力的理由。

据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作出决定。

二、决定理由

1、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在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某种物质的某种性质的情况下,通过公知的常规试验确定其有限的几个同分异构体同样具备该性质无需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是显而易见的。

2、依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其理由在于:

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共沸物,该共沸物由1,2二氯-1-氟乙烷和甲醇构成,大气压力下共沸物的组成为73.5%(重量)的1,2-二氯-1-氟乙烷和26.5%(重量)的甲醇,沸

点约为56℃。1,1-二氯-1-氟乙烷和1,2-二氯-1-氟乙烷属于分子式相同但结构和性质不同的同分异构体,具有该分子式的同分异构体仅有三种化合物,鉴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用1,2-二氯-1-氟乙烷与甲醇和/或乙醇等形成共沸混合物的内容,在此基础上进而考虑用是否其有限的另外两种结构接近的同分异构体例如1,1-二氯-1-氟乙烷也可与甲醇形成共沸混合物,产生这种构想显然是容易的。

其次,要确认1,1-二氯-1-氟乙烷能否与甲醇或乙醇形成共沸混合物,只需绘制恒压下混合物的沸点-组成图,就可以容易地知道,并同时得到相应共沸混合物的沸点和组成,且绘制恒压下混合物的沸点-组成图所需要的数据可通过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公知的常规试验得到。

另外,权利要求1的共沸物和对比文件1的共沸物均用于清洗印刷电路板上的助焊剂等,从说明书的叙述和实施例以及几次意见陈述均没有看出本申请具有优于对比文件1所述共沸物的效果。

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简单地判断,并依据公知的常识进行确认,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实现的,而且,得到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显著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2和3是对共沸混合物中1,1-二氯-1-氟乙烷与甲醇的组成的进一步限定,鉴于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进一步确定其组成可以在沸点-组成图上直接读出,无需再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2和3也没有创造性。

4、权利要求4的组合物是用乙醇代替权利要求1的甲醇形成共沸物,鉴于本通知书第2条所述理由,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乙醇与1,2-二氯-1-氟乙烷形成共沸物的内容,因此,权利要求4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5、鉴于本通知书第2和第3条所述理由,即使将甲醇替换成乙醇,并进一步限定其组成仍不能给发明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因此,权利要求5和6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7至9是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的用途,由于权利要求1已不具备创造性,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共沸物用于清洗固体表面的内容,因此,权利要求7至9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本合议组特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请求人的复审理由不能成立,维持专利局于1997年3月4日针对第89100401.7号发明专利申请所作出的驳回决定,请求人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整理)专利复审委员会年度十大案件.

专利复审委员会2012年度十大案件 大中小编者按 第1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精心组织、认真评选,再次推出10件2012年度重大案件,其中包括无汞纽扣电池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及行政诉讼案、易清洗豆浆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剃须刀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等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这些案件或涉及标的额巨大的侵权诉讼,或已经或即将对所在行业或产业产生重要影响,或涉及重大或疑难法律问题。 专利复审委此次评选产生的十大案件,涵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类型,其中既有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也有对前审驳回决定作出复审审查决定的复审请求案件。这些重大案件,都是专利复审委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审查的结果。 本报特将专利复审委十大案件完整呈现给广大读者,期望在积极普及和宣传知识产权知识的同时,提升专利审批确权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 缠斗11载,“无汞电池”无效决定被维持 专利权人:新利达电池实业(德庆)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 无效宣告请求人:松柏(广东)电池工业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 【案情】 专利权人申请的“无水银碱性钮形电池”实用新型专利于2002年获得授权。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针对国内多地的电池企业提起侵权诉讼,超过10家国内电池企业及个人先后数次向专利复审委提起无效宣告请求。针对本专利,专利复审委曾先后3次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以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宣告专利权无效,但3轮审查决定均被人民法院撤销。直到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最终认定专利复审委审查结果正确,予以维持。 【点评】 涉案专利与纽扣电池行业、环境保护密切相关。该专利申请日前,已有日本、欧洲的多篇专利文献公开了无汞电池技术方案。专利权人对无汞电池基础技术的不当垄断,必将造成我国电池无汞化的发展壁垒。本案件充分体现了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存在价值:对已经授权的专利进行再次审查,从而防止不当授予的专利权对自由竞争产生消极影响。

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模式是怎样的

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模 式是怎样的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模式是怎样的 今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通过外观设计法、专利法、版权法等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 外观设计的审查模式 作为一项法律赋予的权利,其获得过程也需要相应法律程序,目前世界各国根据其文化基础、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分别在本国外观设计授权程序中采用不同的审查模式。其中主要包括:实质审查制、登记制、初步审查制、实质审查与非实质性审查并行制等四种类型。 实质审查制 对专利申请既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又对实质内容即可专利性进行审查。按照提出审查时间的不同分为即时审查制和延迟审查制。 即时审查制(一次性审查制):专利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之后,无须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即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是否符合专利性的审查,以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优点:确保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质量,减少诉讼纠纷 缺点:审批时间较长,且需要庞大的专利审查人员。 美国、中国台湾等国家或地区实行。 延迟审查制:专利主管部门在对专利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不立即进行实质审查,而是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一段时间内请求实质审查。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自动进入实审或者被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优点:给专利申请人充分时间来考虑是否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以及在何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缺点:专利申请长期处于保密的状态,申请人的权益在纠纷中得不到充分、可靠的保护。各国规定请求实质审查的法定期限不同。目前,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施行。 登记制 优点:审批速度快 缺点:由于没有经过检索,专利权并不稳定,容易产生纠纷。 目前,欧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实行这种审查制度。 初步审查制 介于实质审查制度和登记制度之间。初步审查包括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形式审查,但是与登记制相比,对申请文件特别是视图的形式审查标准更为严格,同时还包括对申请是否存在明显的实质性缺陷的审查。目前中国实行这种审查制度。 实质审查与非实质性审查并行制 同时并行实质审查和非实质性审查两种审查模式的制度。 优点:申请人可以根据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不同,灵活提交申请。目前韩国采用这种并行审查制度。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11)及答案 0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李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具体条件是:(1)在我国,在张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2)张某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3)在张某的申请日后李某的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3)李某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4)李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 (5)李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0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项规定表明,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因此,根据该实例所提供的条件,可以初步推定刘一守是该作品的作者。 但是,在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不是作者,而没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因此,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情况有: (1)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的姓名写成了“刘一守”,而且刘一守也不是其笔名、假名等; (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刘一守是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3)此例所说的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刘一守剽窃他人作品的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4)刘一守是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刘一守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5)刘一守是某领导人的秘书,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03.邯郸某食品厂是“乐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沧州某厂在罐头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月华”牌,且包装是用与“乐华”商标相似装潢。北京某仓储公司帮助沧州某厂运输、存储“月华”罐头并在北京某商场销售。请回答问题: (1)“月华”与“乐华”是否构成商标近似?为什么? (2)沧州某厂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乐华”的商标权?为什么? (3)北京某仓储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4)北京某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

专利复审通知书

专利复审通知书 篇一:专利通知书类型 专利通知书类型(新旧版对照) 篇二:专利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 专利复审委员会: 1.参加年月日时举行的口头审理。不参加口头审理。 2.参加口头审理的复审请求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职业),并注明口头审理时的第一发言人: 3.要求派证人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或者职业)和要证明的事实: 4.需要在口头审理中演示的物证如下: 签名盖章 年月日 100903回函请寄: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收20XX.2(注:凡寄给非受理部门或审查员个人的信函或汇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篇三:专利通知书类型 专利通知书类型序号名称

1中止程序请求审批通知书2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 3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的通知书4保全程序开始通知书5轮候保全通知书 6不予执行财产保全通知书 7视为放弃取得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权利通知书8审查业务专用函9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10视为撤回通知书11视为未提出通知书12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13修改更正通知书 14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15退款审批通知书16手续合格通知书17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18补缴费用通知书 19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20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21文件不受理通知书22缴纳申请费通知书23电子申请回执 24窗口递交文件回执 25电子申请注册请求审批通知书26电子申请注册事务专用函 27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中电子文件提交回执28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文件接收回执29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30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31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 32视为未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通知书33驳回决定 34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35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36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37缴费通知书 38专利权终止通知书 旧代码2080120805208062082020824208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号第5932号 决定日2004年3月5日 发明创造名称握柄护带 国际分类号A63B49/08 无效请求人东莞长安厦岗倬纶运动器材制品厂 专利权人翰柏企业有限公司 申请号98202745.1 申请日1998年3月26日 授权公告日1999年7月28日 合议组组长钱芸 主审员朱文广 参审员黄颖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第26条第3、4 款以及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第2条 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专利说明书中使用的术语为非专业术语,但该术语也已被广泛使用,且含义与专业术语相同,则该非专业术语的使用应该是清楚的,不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所述技术方案。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9年7月2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握柄护带”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涉案专利),其申请号是98202745.1,申请日是1998年3月26日,专利权人是翰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被请求人)。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握柄护带,该护带是缠绕于球拍的握柄外侧,包含有: 一第一带体,具有预定的长度,是由一聚酯类材料所制成的第一顶层及一不织布层的第一底层相对接合而成,一第一接合面切设于该第一带体一侧而与该第一顶层顶面形成预定的夹角; 一第二带体,具有预定的长度,由一聚酯类材料所制成的第二顶层及一不织布层的第二底层相对接合而成,一第二接合面切设于该第二带体一侧与该第一接合面对应互补; 因此,该第一带体是借着该第一接合面与该第二带体的第二接合面相对接合,用以与第二带体结合形成一完整的护带。

专利无效实战案例讲解-9页精选文档

专利无效实战案例讲解 张楚 一、专利无效公益诉讼的意义 有一个美国的华人律师,原来是一个大学教授,回来以后评价中国的法律界是这样说的:“现在律师都忙着写判决书呢,法官都忙着写博士论文呢,教授都忙着打官司呢。”那我也可能就属于教授忙着打官司的人,但是我们打的是公益诉讼,我主要讲专利的公益诉讼。 在美国有一个机构叫“公共专利基金会”(Public Patent Foundation),实际上它是为维护公共领域的公有技术服务的一个非营利机构,它们打掉了很多跨国公司的专利,比如说“辉瑞”、“孟山都”等等。但中国没有人干这件事,我们看有绿色和平组织,维护蓝天、白云、空气、环境、但是在知识领域里面没有人做这件事。为什么呢?大公司有金钱、有人才,它把公有领域的技术方案写成是它的,变成是它私有的,实际上是滥用了专利权的职能。那么我们就要充当这样一种知识领域的“清道夫”,把它们打掉。 因为有些专利已经在美国、欧洲被无效掉了,但是在中国仍然没有人在做这件事,因为政府不能来做,那只能是社会上的公益组织来做,那我们就开始这样做。 二、专利无效公益诉讼的实践 我们做事一举几得,叫“实战案例教学”,让学生在实践中提高才能。国内也有人写过书、文章叫《外国专利公益诉讼》,而我们国家的第一例诉讼案是DVD专利权无效公益诉讼,这是北大教授张平以及几位律师来做的,但这是由专业律师来做的。而我们不同,我们是让学生来干,而且他们干了一个案子后就停了,我们还在继续,我们现在做了几个案子。(一)辉瑞立普妥专利无效案 我们打了一个辉瑞立普妥(Lipitor)案。这个不是我们的发明,我们只是学习、模仿这个案子,这是在2019年向国家专利局复审委提起的,对于辉瑞公司的专利号为96195564.3的医药发明。它是个降血脂的东西,这是它的主打产品,每年销售额在全球100多亿美元。这个案子到现在没有结束,因为专利诉讼到大家知道时间很长,我们把它复审无效掉后,它会一审提起行政诉讼,不服复审决定。一审已经开庭完了,一审肯定是维持复审决定,现在已经到了高院,还没有结束,很可惜等高院判完以后,基本上它的期限也就快到了,它们到2019年到期。 这个案子的起因就是它诉北京一个药厂侵权。我们国家药厂仿制国外的药,因为疗效比较好,那么它侵权之后,我们北京一家药厂打它无效,但是没有无效掉。后来我们出来又提起无效,和它一起终于打掉了,这就是我们的一个贡献。最关键的就是这里面做这事的人是学生,叫张鑫蕊,她当时是北师大二年级的研究生,是学生物的。我们就要培养学生,我们所打的官司都是学生打,因为在法大有这个优势资源。法大每年招五百个法律硕士,因为法律硕士都是非法律专业的,其中有一百多个是有理工科背景的,其中可以筛选出10个左右是对专利有兴趣的,那么就培养他们、锻炼他们,这就是成果之一。 这是我摸索了很多年找出来的一个所谓的核心竞争力,你作为一个教授、作为一个老师,你要找你的研究方向、你的专长,你要跟别人区别开。北大、人大他们有搞著作权的,也有搞商标的,但是在这些传统法学院里边真正搞专利的不是很多,而且有我们这样资源的不是很多。 有人说:“你怎么让学生一开始就打无效?无效很难。”我认为,如果专利发明是个皇冠,那么无效就是皇冠上的明珠。你想它是经过了大企业那些研发人员研发出来的方案,经过代理人帮它写了,又经过审查员帮它审了,全部公开在全世界范围内,寻找公开技术方案作对比,都授权了,你还能把它打掉,那你不是更牛、更厉害吗?事实就是如此。 知识产权是什么?因为它的客体是无形的,它的边界很难划得清楚,所以它的纠纷非常多。如果说某人有一项知识产权不打官司,它是没有价值,它不像有形的东西边界很清楚,你能

知识产权与技术贸易案例分析报告

对部分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分析报告 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之痛 知识产权是什么,对现阶段的中国企业来说,已经不是最重要的了。最重要的是要知道知识产权能干什么和怎么干好—— ——对部分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分析报告之一 知识产权报记者 李启章 吴 辉? 张 璇 裴 宏 曾旭辉 徐 进 中国企业的专利化生存之痛(上) 据调查,目前中国DVD 企业比鼎盛时期大大减少,仅剩的为数不多的企业一息尚存,惨淡经营。是资金断裂、管理不善还是决策错误?其实,同日益严峻的专利化生存环境的变化相比,这些内部原因都微不足道。在今天,专利不仅关乎企业财富的多少,更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 专利制度源于西方发达国家,跨国企业对专利战已经习以为常。在WTO 的框架下,传统关税壁垒已经逐渐削弱。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和商标已成为跨国公司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 近些年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中国企业充分发挥自己的资源优势和成本优势,表现出令众多跨国企业无法招架的市场竞争力。据统计,中国彩电、电冰箱、录放机、照相机、摩托车、皮鞋等的出口量均占国内产量一半以上,有近百种商品产量名列世界第一。特别引人注目的是,近年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知识产权与技术贸易案例分析报告 【最新资料,WORD 文档,可编辑修改】

出口增长迅速,成为拉动外贸增长的重要力量。2002年至2004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分别为679亿美元、1103亿美元、1655亿美元,增幅分别为46.1%、62.6%和50.2%。今年上半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额达到1802.6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6.2%,其中出口935.2亿美元,增长32.4%。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大幅增长,直接挤占了传统跨国企业的国际市场份额,甚至引起了恐慌。为了保护自己的市场利益,一些企业接连向中国企业发起专利诉讼,兴起国际诉讼。 这些专利纠纷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规模越来越大,国外企业或组织索要的专利费用和赔偿额越来越多,动辄数以亿计;二是范围越来越广,从打火机、拉链等传统产业到生物制药、数码芯片等高科技产业,纠纷涉及的产业和部门越来越多;三是发生频率越来越高,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已提出了针对中国的337条款调查数目在不断增加,已经启动的111个调查中有42个涉及中国内地和香港。从1998年到现在,334起反倾销调查中,中国占47个,涉及农产品、制造业产品等多个领域;四是手段越来越隐蔽,专利往往隐藏在标准和技术壁垒之后发挥作用;五是外国企业往往结成产业同盟对中国整个行业或主导企业提起专利诉讼,对中国相关产业发展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大,甚至对某些产业的经济安全构成了威胁。 面对种种专利纠纷,中国大部分企业往往事到临头才手忙脚乱,最终吃亏甚至失去立足之地。综观近几年的教训,中国企业吃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在国际市场上,跨国企业倚仗国家强势的经济和科技背景,利用自己掌握的专利技术,以及对专利制度的透彻理解和专利战术的熟练运用,对中国企业频频发难,意欲维护或抢占市场份额。一些跨国企业筑起的专利壁垒也越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无效请求等相关问题解读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 无效请求等相关问题解读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释义】本条是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以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规定。 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无效的请求,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1.对专利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对专利无效请求的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无效宣告请求书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请求书中是否说明了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对不符合规定的格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要求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对请求书中未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请求将不予受理。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收

到的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文件,但不得扩大原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对专利无效请求的实质审查,是指审查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即审查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是否确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条件的情形,包括审查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否符合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标准;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同申请日以前已公开发表或者已公开使用过外观设计是否存在相同或者相近似;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违法、违反公德和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等等。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后,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及时进行审查,提高审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以及时处理专利纠纷,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2.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依法审查完毕后,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经审查确认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成立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决定;审查确认请示宣告无效的理由不成立的,应作出维持专利权的决定。 3.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作出决定后,应及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做出专利无效宣告的决定,应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和公告,使公众了解。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无效。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程序 即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通知后,如果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利复审程序中前置审查的规定

专利复审程序中前置审查的规定专利复审程序是法律赋予专利申请人的救济途径之一,当专利申请被驳回时,如果申请人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复审委员会提起复审申请。 专利复审程序中的前置审查法律规定 1、《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对专利局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案卷一并送交作出驳回申请决定的原申请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该审查部门应当提出“前置审查意见书”。无特殊情况的,前置审查应当在自收到案卷后两个月内完成。

专利复审程序中的前置审查意见类型 前置审查意见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1、复审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同意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2、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不足以使原驳回申请的决定被撤销,因而坚持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3、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原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对前置审查意见的原审查部门的注意事项 对于前置审查意见,应当特别注意下列各项: (1)原审查部门应当明确说明其前置审查意见属于上述何种类型。坚持原驳回申请决定的,应当详细地说明理由;所述理由和原驳回申请决定的理由相同的,可以简要说明,不必重复。

国际技术贸易专利权案例分析

国际技术贸易专利权案例分析 小组成员: 黄鸿飞20094351、李震20090787 吴仁洪20094111、张宽20094496 黄炎清20096587、魏明洋20090782 董万祥20094722、孙志桐20091273 周日旺20091570、赵峘湜20094412 王明才20093908 ——2009级国际经济与贸易 2班男生组张某在A研究所从事医疗器械研发工作。2001年1月张某从A研究所退职并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合同。该合同约定: B公司提供研发经费设施等必要的研究条件张某主持从事一种治疗骨质增生的医疗器械的研发工作该医疗器械被称之为“骨质增生治疗仪”该产品研发成功之后B公司付给张某30万元报酬该产品的发明人为张某。2002年6月张某主持研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获得成功B公司依约付给张某30万元报酬。 2002年7月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C公司C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 2002年8月12日C公司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于同日收到该申请文件在经初步审查后受理了C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同年9月1日A研究所就与“骨质增生治疗仪…相同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该发明创造被称之为”骨质增生治疗器“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初步审查后以C公司已经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在A研究所申情日之前申请专利为由驳回了A研究所的该发明专利申请。 A研究所经过调查后认为C公司无权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理由为: 第一张某作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在A研究所从事的工作与该发明创造有关其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该产品应当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A研究所之外的任何人无权就此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第二A研究所实际于2001年5月就已经完成“骨质增生治疗器”的发明而“骨质增瘟埔恰钡姆?鞔丛斓耐瓿墒奔涫?2002年6月因此“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为此A研

专利复审程序的几个常见的问题

专利复审程序的几个常见的问题目前专利复审的案件逐年增加,在专利复审程序中的一些特殊问题越来越引起重视,今天就实践中对于专利复审程序的几个较为常见的问题予以简要讨论。 1、专利复审中的客体 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复审请求的客体仅限于对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具体包括两大类: 一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时,发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经过陈述意见、修改或两次补正后仍然没有消除缺陷,而作出的驳回决定; 二是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时,发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3条的规定,经过陈述意见、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缺陷,而作出的驳回决定。 除这两大类之外的其他决定均不属于专利复审的客体,如果申请复审将不予受理或者即使受理了也将被驳回。这里对复审请求客体的规定,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专利申请被驳回后仅能选择复审这一种救济措施,而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行政复议。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5条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专利申请驳回决定之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能选择复审,只能选择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行政复议。比如,对视为撤回、优先权审批、费用减缓审批、延长期限审批、权利恢复请求审批、复审无效中的程序性决定、不予受理等情形可以选择行政复议,对于不服复审决定、无效宣告决定、不复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 2、专利复审程序中的延期 专利复审请求经过合议审查后,专利复审委会发出的通知书主要包括两类 一是复审通知书(较常见); 二是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较少见),并指定答复期限(1个月)。在指定的答复期限届满之前(包括期限届满的当日)可以提出延长期限请求。延长的期限不足1个月的,以1个月计算,最多不超过2个月;对于同一个通知指定的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1次,最多延长2次;第1次延长每月300RMB,再次延长每月2000RMB。也就是说,对于专利复审中的指定期限而言,延长的时间最长可达到4个月,最高费用为4600RMB。 3、专利复审程序中的权利恢复 专利复审程序中涉及权利需要恢复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种: 一是因正当理由延误了提起复审的期限(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导致复审请求权的丧失; 二是因正当理由延误了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指定期限(自收到复审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导致专利申请权的丧失。这两种情形在具体办理权利恢复时存在差别。

技术创新中的专利检索的基础原理及案例分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创新中的专利检索的基础原理及案例分析 技术创新中的专利信息检索 1 技术创新中的专利信息利用 所谓技术创新,是指企业或组织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 技术创新不能低起点起步,不能重复他人已经完成的创造活动,技术创新要寻求知识产权保护,要使企业的创新产生巨大的价值,因此在技术创新过程中随时利用专利信息,也就是要在创新的过程中分不同阶段进行不同种类的专利信息检索。 技术创新中的专利信息检索应包括: (1)专利技术主题检索——追溯检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索出该技术主题所属领域的所有相关专利,以供开题分析及决策。 (2)专利技术主题检索——定题检索。 定期浏览新出现的相关技术主题的专利,以供随时监视创新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 (3)新颖性检索。 创新完成后,寻求专利保护。 2 技术创新中的专利信息检索案例 1.案例一 汉字激光照排系统的发明人王选教授,在发明第四代激光照排系统的过程中从始至终都在利用专利信息,从而能够在照排技术领域走到世界的前面,获得多项专利。 立项之前,他用了1 年时间,检索和研究国外专利,通过专利技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信息检索,了解到照排技术主要有“手动式”、“光学机械式”、“阴极射线管式”。 在研究过程中,通过专利信息随时跟踪检索,越过当时日本流行的光机式、欧美流行的阴极射线管式照排技术,直接研制出第四代激光照排系统。 研究成果出来后,通过专利新颖性检索确定专利保护的可能性,最终在1985 -1989 年连续申请以下9件与第四代激光照排系统相关的发明专利:85100275 照排机和印字机共享的字形发生器和控制器,85100285高分辨率汉字字形发生器,85103268高分辨率字形高速旋转的方法,89101481逐段生成大号汉字字形点阵和图形点阵的设备和方法,89101482 汉字字形发生器在处理笔画交错情况时的一个措施,89101483 -种适合单路和多路扫描的照排机输出正阳、正阴、反阳、反阴图的控制设备,89103388高速产生倾斜字和任意角度旋转字的方法,89103389分段生成报纸和书刊版面点阵的方法,89103390高集成度的字形发生器和控制器。其中8件申请被授予专利权。 2.案例二

关于专利复审程序的详细解析

关于专利复审程序的详细解析专利复审程序是指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给予申请人的一条救济途径。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权启动专利复审程序,而且必须在接到驳回通知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复审请求案件包括对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专利复审的案件。 审查原则 专利复审程序是专利审批程序中的一部分,所以在审查程序中所遵循的原则在复审程序中仍然适用。合议组在复审程序中除总则规定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避免审级损失原则和程序经济原则。 1.避免审级损失原则 在先审级未处理的事项通常不能由在后审级超前处理,以避免对当事人的审级损失。 2.程序经济原则 程序的进行应当避免重复并尽可能地迅速、节省时间和费用。 专利复审程序详解

以驳回。 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如果复审请求人在专

专利侵权与专利预警分析报告撰写基础

专利侵权与专利预警分析报告撰写基础 作者:B P Nagori and Vipin Mathur 专利侵权与分析预警分析报告是由专利律师按照客户指示,针对客户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而出具的客观法律意见。该报告代表了专利律师从法律角度对客户的目标产品、方法或技术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所持的意见。专利侵权分析与专利预警分析撰写的方法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专利预警分析需要专利律师对现有专利技术做详细的检索,而专利侵权分析仅需对客户提供的一个或多个专利进行分析。一份合格的专利侵权或专利预警分析报告需要专利律师对每一个相关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逐条对比分析,这个过程叫侵权对比分析。侵权对比分析是依据专利法的相关判断原则的,基于相关判断原则,专利律师来确定客户的的目标产品、方法或技术是否存在侵权风险。由于专利侵权与专利预警分析对例如发布新产品、收购并购、外包生产以及制定R&D策略这样的重大决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所以现在很多公司都将专利侵权与专利预警分析报告作为一种商业战略工具经常使用。 专利权是一种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他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受保护的发明创造的权利。侵犯专利权是指,任何侵犯专利权人对该专利所拥有的上述垄断权利的行为。换句话说,在该专利的有效期内,任何侵犯该专利权人在权利要求中描述的范围或领域的行为都被视为侵权行为。专利侵权与专利预警分析是由专利律师为客户出具的,如何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有效期内、有效、可执行的)的专业意见。本文探讨了专利侵权与专利预警分析报告的意义,并阐述了专利律师撰写一份合格的专利分析报告时所遵循的原则。本文内容主要是关于专利实务而非专利法本身,因此本文中描述的各种专利实务信息主要是从网络资源中收集。 尽管本文所提及的相关法律和案例是基于美国的法律环境,但是本文中所阐述基本原则和撰写专利侵权与专利预警分析报告的方法同样适用于那些经常使用专利侵权与 专利预警分析的国家地区,例如:加拿大、中国、瑞士、德国和新加坡等。这些国家地区在制药、医疗设备、机械工程等领域经常会使用到专利侵权与专利预警分析报告这样的专利分析报告。 专利侵权与专利预警分析意见的目标 专利侵权分析与专利预警分析两者间略有不同但又密切相关。典型的专利侵权分析是针对客户已知的一个或多个专利的,经过专利侵权分析,客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

专利技术引进中的专利检索的基础原理及案例分析

专利技术引进中的专利检索的基础原理及案例分析 专利技术引进中的专利信息检索 1 技术引进中的专利信息检索概述 在技术引进特别是专利技术引进过程中,人们为确定被引进的专利技术的有效性以避免上当受骗,同时为确定被引进的技术的水平及实施的可能性,必须进行专利信息检索。 技术引进中的专利信息检索包括: (1)专利有效性检索。检索欲引进的专利技术是否为有效专利。 (2)专利技术信息检索——追溯检索。根据欲引进专利的技术信息检索出相关专利,以作出该技术优劣的分析判断。 (3)专利族法律状态检索(如果需要的话)。以确定被引进的专利的其他国家的专利的法律状态。

2 技术引进中的专利信息检索案例 2006 年1月,我国某塑料厂打算引进新日本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无静电隔离板”技术,生产的产品将销往国际市场,因此进行专利信息检索。 1.检索条件 已知的信息如下。 该技术为中国专利申请,申请号为02131428.4,公开号为 CN1412086A。 该种无静电隔离板,是含有聚烯烃系树脂的无静电隔离板,其特征在于:在上述聚烯烃系树脂中,至少含有将具有聚烯烃系骨架和亲水性聚合物骨架两者的共聚树脂混合在其中的组合物,其表面固有阻抗值在10"Ω以下。 2.检索目的 (1)是否为有效专利; (2)世界上有无类似或更先进的技术; (3)该技术还在哪些国家申请了专利。

3.检索过程 (1)确定是否是有效专利。 通过中国专利法律状态检索系统,以中国的申请号02131428.4为检索入口进行检索,检索到该专利申请至2005 年11月23日为止的状态为: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视为撤回。 (2)确定该技术都在哪些其他国家申请了专利。 用esp@cenet系统检索同族专利,检索结果为:CN1412086A、JP2003112764A、JP2003112765A和KR2003030924 A。除在日本申请专利之外,该技术还在中国和韩国申请了专利。 (3)确定同族专利是否是有效专利。 通过日本IPDL“經過情報”检索,可知,日本公开专利申请2003 -112764A和2003 -112765A检索结果均为:未审查。 (4)确定世界上有无类似或更先进的技术。 ①在中国专利检索系统( CPRS)中检索。

专利权案例分析解答

专利权案例分析解答 美国鸿利公司来华投资后,在其经营的餐厅中一直使用在北京消费者中有相当知名度的" 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在北京设立20余加连锁店。该公司的“红蓝白”装饰牌幅于1993年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司于1993年向商标局申请“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服务商标,至1995年5月仍未获准。某快餐店于1993年4月10开业,自开业以来在其横幅牌匾上打上了“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其横幅牌匾的颜色依次为红白蓝,其霓虹灯招牌上亦标有“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字样。1993年,经鸿利公司请求,北京市某工商所责令快餐厅就其横幅牌匾上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以及霓虹灯上的“国”、“州”两字去掉。快餐店则仅将其横幅牌匾及霓虹灯上的“国”,“州”两字去掉,将字样改为“美加牛肉面大王”,“国”、“州”两字在横幅牌匾及霓虹灯上的空缺处仍能模糊辨认。于是,鸿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某快餐店侵权。 1、被告之横幅牌匾与原告的“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在色彩的排列顺序上有所不同,但足以使消费者在视觉上与原告“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产生混淆,被告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在中国获得的专利权;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的客体特征为:1.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以产品的外表为依托,构成产品与设计的结合。 2.必须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3.必须是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能应用于产品上批量生产,在申请日或优先日之前与现有外观设计不同一。没有相同的申请向专利局提出并在中国专利公告上公布或公开,也没有相同的外观设计产品被公开销售。 4.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或结合所作的设计,突出体现引起人们对商品的视觉、感官的吸引,满足消费需要。

专利复审请求的委托手续

专利复审请求的委托手续 专利复审是专利申请被驳回的救济途径,那么,专利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的内容有哪些?专利复审需要提交复审程序授权委托书吗?专利复审请求的委托手续应如何办理?以下就来解析这些问题。 专利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内容 对专利局驳回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复审请求书。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复审请求书后,应当首先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如下: (1) 复审请求是否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请求; (2) 复审请求人是否为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复审请求人是否是全部申请人; (3) 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期限不符合规定的,在有恢复权利请求的情况下,该请求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以及第九十三条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

(4) 复审请求人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三条规定缴纳复审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费的,在有恢复权利请求的情况下,该请求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以及第九十三条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 (5) 复审请求书是否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 (6) 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的,是否提交了委托书和写明了委托权限。 专利复审请求的委托手续 1.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应当在专利局办理手续。但是,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专利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2.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 3.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请求人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4.上述规定未涵盖事宜,请参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1节的规定办理。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案例分析题 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李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具体条件是: (1)在我国,在张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2)张某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3)在张某的申请日后李某的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3)李某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4)李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 (5)李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项规定表明,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因此,根据该实例所提供的条件,可以初步推定刘一守是该作品的作者。 但是,在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不是作者,而没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因此,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情况有: (1)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的姓名写成了“刘一守”,而且刘一守也不是其笔名、假名等; (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刘一守是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3)此例所说的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刘一守剽窃他人作品的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4)刘一守是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刘一守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5)刘一守是某领导人的秘书,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六、案例分析(10分) 邯郸某食品厂是“乐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沧州某厂在罐头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月华”牌,且包装是用与“乐华”商标相似装潢。北京某仓储公司帮助沧州某厂运输、存储“月华”罐头并在北京某商场销售。请回答问题: 1、“月华”与“乐华”是否构成商标近似?为什么? 2、沧州某厂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乐华”的商标权?为什么? 3、北京某仓储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4、北京某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 六、案例分析(10分) 1、构成商标近似。因为“月华”与“乐花”同音且容易造成混淆。主要从、形、音、义三个方面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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