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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巧节税

房屋出租巧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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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巧节税

房屋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方将房屋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方,并收取租金的一种契约形式。为了获取更大收益,把闲置房产作为投资而租赁出去,需进行房屋租赁的税收筹划。下面谈一下房屋租赁的两个节税方法。

巧用税率节税

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个人将居民住房出租,并且出租后房屋仍用于居住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的规定,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下面举例分析。

例如,刘先生把在繁华地段购买的沿街房屋上下两层作商店出租,合同规定每年取得租金100000元,那么刘先生应纳房产税100000×12%=12000(元)。

刘先生的房屋现在是属于商住合用,居住、经营用的都是同一个房屋,实际作商店使用的面积也就是楼下的房间,楼上面积仍然是居住所用。因此,如果事先他和承租方签订两份房屋租赁合同,将楼上面积按每月2000元租给公司居住使用;第二份合同将楼下房间作为经营使用,年租金76000元。这样算来,他出租租金收入分两部分共计100000元,楼上住房每年的收入为24000元,房产税按4%计算,每年仅需要缴纳960元的房产税,再加上楼下商业用房房产税76000×12%=9120(元),两项合计10080元。

这样就比不分清用途租赁节税:12000-10080=1920(元)。

所以,出租房屋时应区别房屋的使用性质,不可用全部居室作为营业场所,而应分别一部分作营业场所,另一部分作居室进行申请。这样,纳税人在缴纳房产税时的税负将减少。

巧用费用扣除节税

在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规定,依次扣除费用的顺序明确为:(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其中,修缮费用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下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出租房屋,还要负担一定的房屋维修保养费用。这样,不仅可以保证你的房屋完好,而且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费用。租金的数量多少为好呢?一般讲,年租金所带来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的变化,应不以超过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为好,税法中都有一些允许纳税人税前扣除的条款,个人应当充分利用这些规定,多扣除一些费用,缩小税基,减少纳税义务。尤其是当纳税人的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时,如果纳税人多扣除一些费用,缩小了税基,其所得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和实际税负就可能下降。

例如:刘先生个人出租住房,如果不进行装修,租金为100000元,那么刘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0×(1-20%)〕×20%=1600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

如果,刘先生先把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费支出20000元,租金变为130000元,那么刘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130000×(1-20%)-800×12〕×20%=1888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

不装修时,刘先生净收益100000-16000=84000(元),装修后净收益为130000-20000-18880=91120(元),两者相差91120-84000=7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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