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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在审查起诉环节的运用

浅议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在审查起诉环节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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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在审查起诉环节的运用

摘要:

本文通过列举两起交通肇事案例来阐述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定义及重要性,分析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运用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背景,进而阐述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运用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办理刑事案件,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关键词:客观性证据;审查起诉;审查模式

一、基本案情

案例一: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王某承认其驾驶的摩托车曾经与被害人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但未能看清三轮车旁是否有其他人员,无法证实交通事故经过。而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妻子、汽车驾驶员、被害人亲属(作证时未满10岁)三人的证言之间存在矛盾。承办人根据侦查机关移交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通过司法鉴定对死亡原因进行了更深入的分析,根据事故现场车辆留下的制动轨迹、车辆的碰撞痕迹及受损情况、被害人衣着上留下的碰撞印记、现场遗留的血迹、被害人创伤部位及形态等大量客观性证据,并结全技术鉴定意见,重现了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诸暨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作

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泮某交通肇事一案,泮某供述案发时由于有车辆碰撞了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导致电动三轮车失控撞向路边铁杆造成交通事故。本案目击证人鲍某两次证言均讲到案发时有车辆撞到泮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但两次证言陈述车辆颜色前后不一致。侦查机关在案发后通过案发现场斜对面的监控认为陈某驾驶的奔驰轿车有肇事可能,遂于案发次日对奔驰车进行了勘查,经勘查排除肇事可能。侦查机关案发后仅对一辆车辆进行了排查,未对案发前后的其他车辆进行排查。由于侦查机关未及时排查相关车辆,导致调取客观性证据不及时,以致时过境迁后无法采集相关证据,导致无法查明该案到底是单车事故还是双车事故。最后,该案经本院检委员讨论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泮某作存疑不起诉。

上面二起交通肇事案因为客观性证据的收集情况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由此,可以确定客观性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客观性证据是指包括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客观性较强,不易受人的主观认识影响,具有较为稳定的表现形式和判断标准的证据材料或事实。客观性证据具有极强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相比较言词证据的主观性和易变性,客观性证据能更客观、稳定地证实

案件的真实情况,更具说服力、证明力。

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是在审查过程中将客观性证据居

于突出和优先的地位,将客观性证据作为公诉案件审查的核心证据,并此以基础构筑案件基本事实脉络,结案在案证据或补充证据进行进一步展示和认定指控涉嫌的犯罪事实。

二、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运用的背景

1.法律背景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

八条规定了包括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在内的八种证据种类。《刑事诉讼法》还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写入法律,进而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检察机关承担指控犯罪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促使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更加注重对客观性证据的

审查,使客观性证据与言词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全面呈现案件的基本事实。

2.现实需要

在去年召开的“全省检察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两法工作推进会”上,陈云龙检察长明确提出了“严格把好案件证据关、严防冤假错案”的办案要求。在新形势下,如何做好证据的审查工作,使通过证据认定的法律事实最大限度的接近客观事实,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重点。客观性证据审查模

式的运用对基层检察机关的办案具有指导性意义,为进一步巩固案件质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对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达到三个方面的目的:一是直观地呈现案件事实。二是通过对收集的客观性证据进行分析论证,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材料,根据生活常识和经验法则推定某一事实的存在;三是通过客观性证据来排除或检验其他证据的真实性。

三、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如何运用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

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石,是案件质量的核心。重视和加强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是构建证据支撑、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的必然选择,是减少和避免冤假错案的现实要求。作为基层检察院的公诉部门一直肩负着大部分刑事一审案件的审

查起诉工作。诸暨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案件数量一直位居全省前列。面对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始终将确保案件质量作为审查起诉工作的首要任务。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可以改变过去传统证据模式带来的一些弊端,使审查起诉工作产生变化,更好地保证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转变执法办案理念,强化案件质量意识

第一,审查起诉工作的理念要发生转变。作为办案人员,在审查

刑事案件过程中要转变办案理念,改变过去过于倚重口供等言词证据的审查工作理念,防止冤假错案。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要将客观性证据居于突出和优先的地位,发挥客观性证据在校验言词证据真实性以及重构犯罪方面的价值和作用,要求突出对客观性证据的挖掘和运用,夯实证据体系,充分挖掘客观性证据所蕴含的案件基本事实信息,为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提供证据支撑。

第二,办案人员的思维模式要发生转变。承办人在审查刑事案件时,要改变传统的庭前审查思维模式。传统的庭前审查模式一般是以定罪的立场来审查案件和事实,即侧重于从有罪的维度去构建定罪体系,这体现了口供中心主义的立场,认为只要有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供述,就可以构建有罪证据体系,这种重口供的审查模式不可避免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则要求办案人民在审查案件时更加注重以客观性证据审查为中心,从有罪与无罪、罪重与罪轻两个角度去审查,形成更科学、更理性的诉讼证据模式。由于客观性证据一般是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而是必须通过收集、固定、解读等一系列工作才能呈现案件事实。因此,对承办人侦查敏感性、证据审查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说理分析能力及庭审举证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承办人对每个重点案件的审查都要求运用客观性证据分析说理;客观性证据缺乏的案件,审查报告中应当分析客观性

证据缺乏原因及定案影响;强调重要证据复核的亲历性,必要时亲临复勘现场,虽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工作量,但对提升整体案件质量有起到积极的作用。(二)改变审查的重点和方式,提高办案人员的能力

第一,审查起诉的基础和重点发生了变化。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启用,使证据审查的模式从以被告人供述为中心的言词引导审查模式转变为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证据审查模式。在以往的侦查和审查中,承办人更注重对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的突破和审查,在通过言词证据初步确定案件事实之后,通过其他客观性证据进一步印证案件事实。这种证据审查模式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言词证据容易受到心理素质、身体感知、文化法律背景、利害关系等多种因素的干扰,使证据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受到影响。客观性审查模式使证据的审查方向转变到注重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物证、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客观性证据相较于言词证据的优势是十分明显的,客观性证据较言词类证据易于检验和识别,证据运用可靠性可以得到充分的保障。如我院去年办理的一件伤害案件,被害人脸部有两处伤势,均构成了轻伤。

第二,审查起诉的方法发生了变化。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启用后,承办人在审查过程中必须坚持客观性证据优先运用原则,查证属实的客观性证据应作为最佳证据在定案中优

先运用。客观性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情节必须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坐标点予以确认,再与其他证据结合来最终认定相关事实。在证据出现矛盾时,要把客观性证据作为认定案件相关事实情节的关键性证据予以优先审查运用,将客观性证据居于突出和优先的地位,凭借客观性证据具有可靠的稳定性和关联性的最佳证据特征,把客观性证据作为公诉案件审查的核心证据,并以此为基础构筑案件基础事实脉络。同时,在研读主观性较强的言词证据与客观性证据关系时,坚持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在言词证据之间出现矛盾,或言词证据与客观性证据出现矛盾时,优先采信客观性证据,并用客观性证据检验言词证据,结合在案证据或补充证据进一步展示和认定指控涉嫌的犯罪事实。

(三)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要建立良性互动关系。

审查模式改革,最终的目标的是要推动侦查机关将工作重心从突破口供转变到全面收集固定、挖掘运用客观性证据上来,从源头上确保案件质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客观性证据虽然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但是客观性证据的收集更强调时效性、及时性和敏感性。由于目前绝大多数案件检察机关不会提前介入,待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人发现证据不足再去补证时,往往已经时过境迁,错失证据收集的最好时机,就可能会导致定案关键证据的灭失或改变。因此,要推行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必须要强化与侦查机关的衔接

机制,加强对侦查机关原则性、宏观性、整体性引导,使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更好的服务检察工作。检察机关可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全面、客观地收集和因定第一手刑事侦查资源,在第一时间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引导:

第一,传统退回补充侦查制。检察机关在审查刑事案件时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通过制作退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有效地收集、固定证据,呈现案件的基本事实。

第二,特殊案件专人介入制。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证据质量规格要求高的,公诉部门可选定1-2名业务能力强,善于协调的干警作为侦查部门的专职联席人,一旦发案,可与侦查干警在第一时间赶赴案发现场,提出具体可行的指导意见。

第三,类案共性引导制。在一段时间内,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某一类案件的普遍性问题,通过召开联席会议进行沟通解决。检察机关可会同侦查机关联合制定常见罪名的证据标准体系及取证指导手册等,从源头上提高案件质量。

参考文献:

[1] 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改革课题组;陈云龙,探索审查模式改革确保死刑案件质量――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死刑案件审查模式探索为例.人民检察.2013-05

[2]南英.大力夯实刑事案件审理的证据基础[N].人民法院报,2010 - 06 - 30(2).

[3]王银胜.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就两个《规定》答记者问[N].人民法院报,2010 - 05 - 31(3).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浙江诸暨311800)

《刑诉》论证据的基本属性

论证据的基本属性 传统理论认为,证据有三个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对于证据是否应当具有合法性,理论界对此大有争议。笔者认为,合法性不应是证据的基本属性。 关于“证据”的定义,法学界一直以来没有形成共识,何家弘教授在《证据法学》一书中更是将其称之为古今中外的一个“猜想级”难题。然而,若是对“证据”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定 义,那么很多研究就会失去自己的立足点。 对证据的定义,笔者采纳“事实说”的观点,即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笔者以为证据的基本属性只有两个:客观性与关联性。 一)认为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在逻辑上会自相矛盾我们都知道,证据简而言之就是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客观性是证据最主要的特征。证据的其它属性都应该是建立在客观性的基础之上。而合法性则带有明显的主观色彩。如果强调证据具有合法性这一基本属性,就如同承认了证据这一种客观的事实也应该具有主观性。 这一点,在逻辑上就会陷入自相矛盾之中。 (二)认为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有以偏概全之嫌 笔者以为,“证据”与“定罪的依据”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前文已述,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而定罪的依据,它首先应该是证据,但它是运用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方式方法所采集的证据。非法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但它同样是证据。同时,笔者以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方式方法并非对一切证据都适用,只有对于那些具有公权力介入的取证活动 才适用“合法性”的要求。 1.在公权力介入的场合应当强调合法取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里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具备了合法性的证据,才能成为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之所以法律会对刑事诉讼中的取证做出如此严格的规定,其原因就在于在刑事诉讼中,公权力远远大于犯罪嫌疑人的能力。在双方力量相差如此“悬殊”的场合,作为优势一方的公权力会很容易地侵犯到人权,这与诉讼法的程序正义理念相悖,因此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 2.在非公权力介入的场合不应严格限制取证的合法程序 民事诉讼法是民法的程序法,其制定的目的就在于保障民法这一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民法是私法,应当倡导私法自治,应当少有公权力的干预。在民法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国家充分赋予了当事人协商的自由,由当事人自己“商量着分担对方的权利与义务”。既然在民法这一实体法上国家都保持着如此大的宽容,那么在作为实现民法的过程——民事诉讼中,国家又何必要对证据做出严格的限制呢?因此,笔者以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取得的证据大都可以成为定罪的依据,法律不应对合法性做出严格的限制。

证据学过程性评测答案

1.无论是(A),在诉讼证据上都采用自由心证原则,凭法官的良心、理性判断而采用证据。 A.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 B.控诉式诉讼与神示证据制度 C.纠问式诉讼还是法定证据制度 D.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 2.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学具有(C)的特点。 A.注重司法推定 B.注重制定法典 C.注重实用性 D.注重自由心证 3.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B)时期,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 A.原始社会 B.奴隶社会 C.封建社会 D.资本主义社会 4.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 B ),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 A.肯定 B.否定 C.继承 D.修正 5.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最早产生于( C )。 A.德国 B.英国 C.法国 D.美国 6.证据法学是( D )。 A.刑事诉讼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B.民事诉讼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C.行政诉讼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D.法学学科体系中一个分支学科 7.法律事先对证据的形式、范围和证明力作明确规定,法官只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机械判断的证据制度是( B )。 A.神示证据制度 B.法定证据制度 C.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D.实事求是证据制度 8.在神示证据制度下,所采用的证明方式有(ABCD)。 A.神誓 B.水审 C.火审 D.决斗 9.证据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把握证据的(ABC) B.客观真实性 B.合法性 C.关联性 D.合理性 10.一般来说证据规则包括(ABCD)。 A.采用证据规则 B.排除证据规则 C.举证规则 D质证规则 11.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 A.所有的证据材料都具有证据力 B.不是所有的证据材料都具有证据力 C.证据力是证据所必须具有的内容和实质要件 D.证据力就是可靠性 12.关于证据学的研究对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C )。 A.诉讼制度决定于证据制度 B.证据制度与经济制度没有联系 C.人类的文化传统背景是证据学的研究对象 D.证据制度对于诉讼制度而言是被动和消极的 13.证据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把握证据的是( ABC )。 A.客观真实性 B.合法性 C.关联性 D.合理性 14.诉讼制度与证据制度的关系有( AB )。 A.诉讼制度决定证据制度 B.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 C.证据制度决定诉讼制度 D.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就有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 15.我国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A )。

【地方司法规范】浙江省检察院《公诉环节现场勘查材料审查运用工作指引》

【地方司法规范】浙江省检察院《公诉环节现场勘查材料审 查运用工作指引》 浙江《公诉环节现场勘查材料审查运用工作指引》全文2017-08-04 国家公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诉环节现场勘查材料审查运用工作指引》为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引导公诉人全面、准确地审查、判断、运用现场勘查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结合办案实践,特制定本指引。 一、现场勘查材料审查运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第一条本指引所指的现场,是指与犯罪活动关联的场所,不仅包括案发现场,也包括犯罪预备及作案后活动等关联现场。就案发现场而言,包括中心以及周围现场。 现场勘查,是指侦查机关对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场所以及场所内的物品、人身、尸体、痕迹进行的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完整的现场勘查包括现场保护、现场访问、实地勘查、现场处理、现场记录、现场分析等活动。 现场勘查材料,是指勘查人员对犯罪现场勘查后形成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录音录像、现场证据提取记录等反映现场勘查过程的记录类材料。 第二条现场勘查材料作为刑事诉讼法定证据之一,应充分解读其诉讼价值。

(一)固定现场初始状态。通过勘查及时记录犯罪现场初始信息,防止时过境迁造成的现场改变带来的信息缺失。(二)展示现场细节信息。勘查材料记录现场痕迹、物证等证据的具体位置、形态、数量、分布等细节信息,为分析案情、查清事实提供细节支持。 (三)揭示痕迹、物证等证据的来源。勘查材料记录对现场痕迹、物证等证据的提取情况,是证明现场证据来源、进行技术鉴定的原始依据。 (四)证明勘查活动的合法性。勘查材料记录侦查人员现场勘查的时间、地点、现场保护、现场访问、现场提取证据等情况,为判断勘查活动是否规范合法提供依据。 (五)提供现场重建的依据。通过现场勘查材料反映的原始状态和细节信息,运用逻辑经验分析方法,推演、重构犯罪过程。 (六)检验其他证据的真伪。通过运用现场勘查材料予以犯罪现场重建,有效甄别、检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 第三条现场勘查材料的审查运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审查原则。要注重审查侦查机关现场勘查是否规范、合法,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补正瑕疵证据。 (二)客观性证据优先运用原则。对审查确认的现场勘查获取的客观性证据应在定案中优先采用。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提高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质量,依法、公正、规范地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下领导和监督指导,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侦查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检察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审查、核实证据,审判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认定、采信证据。 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和省法院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加强联系沟通,积极协调解决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相关意见和措施。第四条应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应由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加盖户籍专用章,必要时应通过同案犯、家属、村委会、社区(街道)或者其所在单位人员辨认等方式加以确认。 第五条应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犯罪,是否构成累犯、毒品再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累犯、毒品再犯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前罪的生效裁判文书、释放证明等材料;材料不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提供。 如果前科犯罪涉及剥夺政治权利,而释放证明中未注明剥夺政治权利是否变动的,必要时侦查机关应调取刑罚执行机关相关证据,证明是否存在减免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对于经审查没有前科犯罪的,应当将《前科犯罪情况查询表》等相关材料附卷,并加盖办案单位的印章,由办案人员签名,不能仅以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作为依据。

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证据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证据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证据有哪些 ?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八种:(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

浅析证据的属性

浅析证据的属性 [摘要]证据的属性,又称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的本质特征。一般指证据之所以为证据,其内在的规定性如何,其本身固有的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性。证据属性长期以来是中国证据法的话语中心之一。文章将对证据的属性展开一些论述。 [关键词]证据属性;客观性;合法性 一、我国学界对证据属性的一些观点 1.有学者提出把证据的属性和特征分开 属性:是一个事物所具有的性质或者所隶属的性质;特征,则是一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征象和标志。从哲学的角度看,属性是内在的,是事物质的规定性;特征是外在的东西,是事物质的规定性的外在表现。一般来说,属性是抽象的,特征是具体的。由此,证据的属性是其本身固有的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性。有的学者提出证据的属性可以从以下四个角度去分析。 (1)证据的客观性;(2)证据的主观性;(3)证据的证明性;(4)证据的法律性。[1] 2.也有学者提出客观性和相关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是证据不同于任何其他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凡是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用作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都必须具备这两个特征。[2] 3.另外有的学者对证据的属性采取了证据的基本特征的定义,并指出证据的“三性”如下:1.客观性;2.关联性;3.证据的合法性。[3] 4.再有一些学者将证据的属性,一分为二,划分为内部属性和外部属性,其着重讨论了外部属性。他们认为,探讨证据的本质属性,应将证据置于法律的领域进行研究,而就法律而言,证据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乃是其可采性问题。从这一角度出发,证据的外部特征可以概括为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是证据的关联性,二是证据的适格性,其中包含证据的合法性。[4] 总而言之,以“两性说”和“三性”说之争最为激烈。持两性说认为,证据具有客观性与相关性两种属性,它们是证据的基本属性,及证据所具有的能够实际发挥证明作用的内在属性;持三性说者则认为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法律性三种属性,法律性是将诉讼证据与一般证据区别开来的基本属性,仅有客观性与相关性,不能将诉讼证据的特性突出出来,也不利于促使公安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严格依据法律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5]两性说和三性说之争,焦点在于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 二、笔者对证据合法性的一些认识 (一)简单的介绍几个名词 1.证据的合法性,它包含了四个方面的含义: (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如勘验笔录上必须有鉴定人员或勘察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2)提供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如没有鉴定资格的人提出的鉴定结论不能采纳为合法的证据。 (3)证据内容必须合法。如含有人身攻击的激愤之词,则不能被采纳为证据。 (4)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违返法律程序收集的证据不具有合法

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什么

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什么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对于证据的收集,要根据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原则。下面就为你详细介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 证据的合法性在各国不同的法系有不同的界定。大陆法系国家将证据的合法性称为证据能力,即一定的证据材料能否成为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的资格,这种资格是法律所赋予的,所以证据能是证据的法律属性。 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合法性表现为: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的来源,合法的形式,由合法的主体通过合法的途径方法收集,并经依法查证、核实与判断。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6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可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这些都是关于证据合法性要件的规定。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要求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通过两个司法解释体现出来,具体落实在录音资料这一证据种类上。 行政诉讼中,关于证据的合法性规定与民事诉讼中的规定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6月4日通过,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的第58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55条规定了合法性的审查内容:“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中举动合法性: 一证据是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关于非法证据可采性,世界各国的做法也不一致。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一方面立法规定禁止采信非法证据;另一方面规定,在有必要采信时,必须经过合法的转化,把非法证据转化合法证据之后,方可采信。同时,对非法收集证据的侦察人员,还要根据违法程度依法处理。 综上所述,诉讼证据的特征是由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三个进步因素构成的。这三个因素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证据的内容,合法性是证据的形式。证据的内容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审查、检验和鉴定来确定。合法性是证据客观真实性和相关性的法律保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正确说明了证据的基本要素,表明了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只有这样来理解证据的概念,才能明确什么样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那些人有权收集证据、审查和运用证据,应当怎样去收集和审查证据。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指司法机关发现和取得证据的活动。它是司法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第一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责任收集证据,查明案情;

《简明证据法》考试总结详细版

第一章证据法在何处 一、概念:1、狭义的证据法是当事人在案件事实的认定时,解决一定的认定行为准则和事实认定标准问题及诉讼风险分担的法律。2、广义的证据法是有关证据收集、制作、保全、提交以及运用的法规的总和。 二、调整对象:证据和证明问题 三、渊源:1、法律层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基本法律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法律;2、法律解释:包括综合性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和单行司法解释;3、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有关适用证据的规范性文件;4、国际条约;5、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证据法模式:1、英美法系的证据法模式以英、美两国为代表,即以成文证据法为主;2、大陆法系的证据法以法、德、俄、等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高度的成文法典化是其共同特点。 五、证据法选择适用:一结合具体案情,确定需要解决的证据法问题,以此为联合点;二是结合现有证据法体系,确定可使用的法律条款,必要时正确化解法律条款间的冲突 第二章什么是证据 一、证据概念:是证明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 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二、证据的真实性:1、证据的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者确定性。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定案依据 中都存在着证据不完全属实的可能性。而且就每一个具体证据来说,其中也存在着不完全属实的可能性。2、就每一个具体案件来说,人们对证据和案件事实的认识都不是“绝对真理”,都只能是“相对真理”。 三、证据资格:是指证据能够被法庭采纳的资格。1、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应该具有客观存在的 属性,或者说,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东西。2、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属于证据的自然属性。3、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主体、程序和表现形式都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主体合法、合法的形式、收集程序合法)。 第三~四章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一、证据的法定形式:1、证据的法定形式,是立法者根据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所作的法律划分,可以简称为“证据在法律上的划分”,也叫“证据的种类”;法定形式:1、刑诉法42条规定有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2、民诉法63条第一款规定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3、行诉法31条规定: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二、证据的学理形式:指在理论上将刑事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也叫“证据的分类”。二者区别,前者是一种立法规定,后者是一种学理分类。1、根据表现形式不同:言词证据与实务证据;2、按证据是否来源于案件事实: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3、根据证据与案件只要事实的关联性: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4、以证据的证明作用划分:控诉着呢根据与辩护证据。 第五、六、七章司法证明 一、司法证明概念:是指诉讼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则,通过举证和质证来反驳不利于自己的诉讼主张,追求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的法律行为。 二、司法证明的特点:1、规范性;2、对抗性,这是司法证明在程序方面的重要特征。3、时效性,也是程序方面的重要特征。 三、证明对象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证明对象是指由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对诉辩请求产生法律意义的,应当由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2、特征:与审理案件有关联的事实;必须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证明对象的确定与尸体法律规范中的要件事实有着密切的联系。 四、三大诉讼法证明对象:(一)刑诉法:1、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2、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的事实;3、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的事实;4、排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事实;5、刑事诉讼程序事实;6、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二)民诉法:一般性归类:按照部门法的规定对证明对象进行一般性的归类,调整范围和方法的共同性,同一部门法调整的所有案件的证明对象都是基本相同的,都是围绕特定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客体。(三)行诉法:1、与被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事实;

案件审查报告

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普通版样本) 关于犯罪嫌疑人涉嫌案件的审查报告 收案时间:年月日 案件来源: 移送案由:(涉嫌罪名众多的,可写明几项主要罪名,后用“等”字概括) 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众多的,可写明主要的几名,后用“等”字概括) 强制措施:逮捕羁押(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注明地点。一案多人的,可简单注明逮捕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几人即可) (注明侦查机关或部门名称)承办人:、联系电话:(若侦查机关承办人很多,可写明主要的两名承办人) (注明检察院院名及公诉部门处或科名称)承办人:、 承办人意见:(简要写明审查结论,如是否构成犯罪 成何罪等以及处理意见如起诉、不起诉等) (侦查机关或部门名称)以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涉嫌一案(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应当将改变管辖原因、批准单位、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我院于年月日收到卷宗册,证物。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年月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年月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以及进行补充鉴定、复验复查、庭前证据交换等(对于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履行的程序,如告知权利,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以及辩护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等,审查起诉中必须严格履行,因此在审查报告中也必须写明;而对于刑事诉讼法没有强制性要求的,则应当根据办案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哪些工作,就写明哪些),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次(注明退补时间,重新移送时间;若有自行补充侦查也在此叙明);提请延长审限次(注明提请时间,批准期限)。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曾用名,大学生法律案件。与案情 有关的别名,化名,绰号),男(女),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岁),(系盲、聋、哑人等特殊情况的在此注明),身份证号码,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时,用括号注明户籍所在地)。曾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释放时间等情况。 (犯罪嫌疑人自报姓名又无法查实的,应当注明系自报:犯罪嫌疑人系人大代表的,写明罢免情况;外国人涉嫌犯罪的,应注明国籍、护照号码、国外居所;单位涉嫌犯罪的,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住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职务,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应按上述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书写,对于单位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不一致的还应当注明实际经营地址)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罪,于年月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年月日经院批准(或决定),于年月日被执行逮捕,先羁押于市看守所(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改变强制措施的,应在此部分体现,并写明改变强制措施的时间、内容和理由) 2,辩护人基本情况。写明辩护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或职业,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通讯方式等;辩护人是律师的写明所属律师事务所。(一案多人的,在每个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后列明其辩护人) 3.被害人基本情况。写明被害人姓名、性别、年龄(系未成 年人的注明出生年月日)、民族、现住址、被害情况等,被害人情况不清楚的,予以说明。(多

证据法学单选题

1:33.不属于诉讼证据基本特征的是(B) 1.客观性 2.科学性 3.关联性 4.合法性 2:38.物证的根本特征是(B) 1.以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2.以属性、特征或者存在状况等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 3.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4.不受人的主观意志的影响 3:21.英美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是针对(C ) 1.物证 2.物证和书面证据材料 3.书面证据材料 4.证人证言 4:89.一份附有签名的信件作为某一案件的证据,如果以信件的字迹证明案件事实时,该信件是(B) 1.书证 2.物证 3.鉴定结论 4.笔录 5:48.非法证据(B) 1.是指司法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调查收集的证据 2.是指司法机关当事人和律师违反法定正当程序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调查收集的证据 3.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作或收集的证据 4.包括司法机关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调查收集的证据 6:65.我国的诉讼法制实行的证明制度是( D) 1.神示证据制度 2.法定证据制度 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4.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7:29.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D) 1.证据法为法院裁判提供正当的根据 2.证据法受宪法指导并将其有关诉讼证明的规范具体化 3.证据法是程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4.证据法与实体法之间不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8:57.被害人是(B)

1.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法人 2.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3.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4.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9:4.证据的客观性是指(D )。 1.证据事实是伴随案件发展过程遗留下来的,不以司法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2.证据事实是伴随案件发展过程遗留下来的,不以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3.证据事实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4.证据事实是伴随案件发展过程遗留下来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10:30.法律事先对证据的形式、范围和证明力作出明确规定,法官只依据法律规定作出机械判断的证据制度是(B) 1.神示证据制度 2.法定证据制度 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4.实事求是证据制度 11:72.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下列哪个诉讼阶段的证明标准不是“案件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A )。 1.立案 2.侦查终结移送起诉 3.提起公诉 4.有罪判决 12:81.证据能力是(A ) 1.某种形式的事实材料在法律上可以作为证据方法的资格 2.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调查对象的有形物 3.证据资料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的影响力 4.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方法 13:22.在我国,出庭作证是证人的( A) 1.法定义务 2.权利 3.自由 4.义务 14:52.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的相同之处在于(D ) 1.都是主要证据 2.都是直接证据 3.都是原始证据 4.都是言词证据 15:93.下列有关意见证据规则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B)

刑事诉讼中物证真实性的分析

刑事诉讼中物证真实性的分析 要确保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固定、保存的物证经得起法院的审查和历史的检验,保障物证的真实性是关键所在。在收集、固定、移送和保管的任一环节,都可能使物证失去真实性。其既可能表现为物证来源失真,物证收集程序不规范,物证保管程序不完善,又可能表现为法庭难以审查物证的真实性。刑事诉讼中,应当树立证据裁判的观念,提高收集物证的水平,加强保管物证的能力,完善物证真实性的证明程序,以此来建立物证真实性的保障机制。 关键词: 物证的真实性;物证的同一;物证的来源;物证的收集;物证的保管 物证的真实性是指物证客观地来源于案件,在没有受到人为因素或自然因素的改变或破坏的情况下,保证法庭上出示的物证与侦查人员收集到的物证具有同一性,以还原物证本来面目,反挥其准确反映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属性。物证的真实性对保障物证的证据能力、证明力、关联性以及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物证虽然具有客观性、特定性,但是只能间接地证明案件,所以物证很容易失去真实性。如果物证本身来源不明、收集程序不规范、保管程序不完善,那么很难保证物证的真实性和同一性,容易造成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的错误,甚至酿成冤假错案。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一些保障物证真实性的机制,但是相关的立法规定仍然粗疏,司法解释仍然不足;理论界一般重视对证据能力、证明标准、证明责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问题的研究,对如何规制与保障物证真实性的关注明显不够。因此,如何保障物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如何保障所收集、保管的物证与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具有同一性?如何保障物证不是非法证据或瑕疵证据?应当成为我们所关注的问题。本文以保障物证的真实性为角度,对物证真实性的要求、物证真实性的保障机制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保障物证真实性的路径等问题逐一分析,以期对完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物证真实性的概念及要求 物证的收集一般来源于搜查、扣押、勘验、检查等侦查行为。所谓的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存在形式或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物证一般包括犯罪工具、犯罪对象、犯罪过程中留下的物品或痕迹以及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通过这些物品或痕迹的形状、大小、颜色、所处的位置、状态、物理或化学性质、质量、功能等属性证明案件事实。所谓的证据真实性,美

工作心得:对客观性证据及其审查模式的理解和运用

工作心得:对客观性证据及其审查模式的理解和运用 审查起诉的核心和重点在于对与定罪量刑的证据进行审查,是公诉案件承办人对证据的分析、法律的适用、事实的认定,并外化于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传统的证据审查模式以被告人供述为核心组织案件证据体系,倚重言词证据,忽视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成为案件质量隐患。XX检察系统去年8月率先提出,在死刑案件中试点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将证据审查模式从传统的“口供中心主义”转变到以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较强的证据为核心的审查模式,从理念和工作方式方法上改变。理解和把握好客观性证据及其审查模式,对于完善质量保障机制和公诉案件审查方式,逐步提高审查起诉质量有着重要意义。 一、客观性证据 (一)客观性证据的内涵 客观性证据是指物证、书证等证明内容客观性较强,不易受人的主观认识影响,具有较为稳定的表现形式和判断标准的证据材料或事实。主要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生活常识和经验法则。客观性证据与言词证据的主观性和反复性相比,能够客观、稳定地证实案件的真实情况,具有极强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更具说服力、证明力。 (二)客观性证据具备证据的客观性 1.客观性证据与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客观是证据三性中最重要的属性,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比如证人证言的内容必须真实且符合客观存在的事实。证据的客观性手机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表明证据事实的客观自然的领域。(2)证据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即证据反应的内容必须符合客观真象,必须是确有其事的,应当注意的是客观不是指证据内容的载体。比如证人肯定是客观存在的,而证言却说是一种意思的表达,如果这种意思的表达是真实的、符合客观发生过的实际情况,证言就是客观的;反之,如果证言内容与其他在案证据均有矛盾,不能够反应真实情况,则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3)证据的客观性表明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可靠性。证据是已知的事实,案件事实是未知的事实,需要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通过对证据的采信得知已知事实,推断未知事实。只有已知事实正确,才有可能推断出真实的未知事实,因此对证据必须具有可靠性即客观性,这样利用证据来认识和确定案件事实才最可靠、最有说服力。 2.与客观性证据相对的概念 在客观性证据之外,是否还应有与其相对应的主观性证据?对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本质属性研究的学者在60年代就已提出“证据是主观、客观矛盾的统一体”的观点,究竟是否为统一体至今未能达成共识。1981年吴家麟再次提出了证据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相统一的观点,认为证据本身就体现了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审判人员进行审判的过程就是一个逻辑证明的过程,具有逻辑判断的属性。 值得注意的是,有观点认为证据的属性在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性之外还具有主观性,并将证据的主观性理解为“证据因为经过法官的判断取舍不可避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我国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就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往往只注意到该证据所产生的结论是否真实可信,而对其来源是否合法、能否采用却很少关注,总体来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只要有助于发现和查明案件真实的事实和材料都必须得到承认和运用,否则就谈不上实体公正,而程序法则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材料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从实质来说也就是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矛盾,正是通过制定一系列具体的诉讼证据规则来加以平衡的。 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使控辩双方能够积极加入诉讼过程,就其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举证责任,并由此限定证据审查的范围。这样既能减少法院不必要的查证活动,提高办案效率,又能减少法官对案件进行职权调查的因素,避免过分的自由裁量和主观擅断。同时,具体的证据规则也为控辩论双方和法官的证明活动确定一个框架,有利于协调控辩双方之间以及控辩双方与法官之间围绕证据展开信息交流。制订严格、科学、明确的证据规则,对证据收集、举证、质证、认证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以严格的司法程序为保障,使法律真实最大程度接近于客观真实,才能真正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改变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促进司法公正这一诉讼最高目标的实现。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确立的诉讼证据原则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方面的立法是非常不完善的,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条文,主要有刑诉法证据专章的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的3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11条,以及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具体规定审判程序中涉及证据的一些条文。而且上述条文中还有相当部分不涉及审判环节或者仅作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我国三大程序法中,民商事及行政诉讼都有了证据规则,刑事诉讼则没有证据规则的具体规定,与执掌生杀予夺大权的刑庭沉重的审判职责极不相称,使我国97年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疑罪从无”等原则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人权法治观念在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尽管如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还是或原则性、或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一些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虽然这些原则,有些在法学界获得普遍认同,有些却在应用于司法实践的同时引起了法学界的激烈争论,但都不影响一个既定事实,就是这些规则是目前我国有现行立法依据的,是司法实践中在收集、审查、采信证据时必须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 刑诉法第43条、45条以及《解释》第54、55、56条分别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我国现行的庭审方式并非典型的对抗制,而是仍然存在较大程度的法官职权运用。

证据学复习题二

证据学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实物证据() A.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品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B.是指以人的陈述形式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C.是指书证、物证、勘验笔录等 D.是指证明当事人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2.下列有关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说法中,不正确是() A.以法官的理性和良心、内心确信为核心内容 B.1808年《法兰西刑事诉讼法典》标志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正式确立 C.法官的心证受到许多证据规则的制约 D.法官“内心确信”的程度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相同 3.法律事先对证据的形式、范围和证明力作明确规定,法官只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机械判断的证据 制度是( ) A.神示证据制度 B.法定证据制度 C.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D.实事求是证据制度 4.证据的客观性是指( )。 A.证据事实是伴随案件发展过程遗留下来的,不以司法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B.证据事实是伴随案件发展过程遗留下来的,不以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C‘证据事实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D.证据事实是伴随案件发展过程遗留下来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5.在诉讼中,下列人员不能被替代的是( ) A.翻译人 B.鉴定人 C.证人 D.代理人实物证据 6.下列证据中可能成为直接证据的是( )。 A.杀人凶器 B.贪污的赃款 C.鉴定结论 D.被害人陈述 7.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应当( )。 A.只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B.只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C.只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 D.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8.只有( )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A.证人证言 B.鉴定结论 C.视听资料 D.被告人供述 9.在刑事诉讼证明中,作为证明对象的程序法事实不包括( )。 A.对某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B.有关回避方面的事实 C.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方面的事实、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 响公正审判的事实 D.被告人自然情况的事实 10.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张的黄书、淫画及相关书画属于 ( )。 A.书证 B.搜查记录 C.物证 D.鉴定结论 11.公安机关在侦查王某盗窃罪时,收集到以下证据,其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有() A.现场发现的王某的指纹 B.在王某家里发现的被盗的赃物 C.在王某身上搜查到的用来撬锁的工具D、王某承认盗窃的供述 12.在贩卖淫秽物品案件中,侦查机关查获的淫秽光盘是( )

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

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 摘要:证据是公诉工作的核心和基础,公诉工作具有主导诉前、庭审指控、保障合法权益的功能,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建立新型的诉辩关系,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程,阐述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重大意义,解剖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面临的现实困难,提出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增强检察机关在证据审查机制中的监督作用,在实践中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关键词:证据核心;刑事指控;公诉体系 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是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和重要部署。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为契机,司法机关需完善和出台改革意见,健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公诉机关的建议机制,落实以证据为核心的判决制度,充分发挥证据审前主导、诉讼过滤、庭审指控的功能。在此基础上,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依法审查核实处理,使刑事案件的指控和审判程序更具科学性、客观性和说服力。 一、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重大意义 (一)符合我国刑事诉讼目的和规律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国家机器赋予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权利,要求其坚持法律规定与法定程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检察机关应坚守的底线。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模式以侦查为中心的流水线型,以案卷为中心,下级服从上级,辩护流于形式的辩护模式。这样的现状是完全违背刑事诉讼目的与诉讼规律的。以证据为核心和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彻底解决有罪推定、刑讯逼供、控辩失衡、超期羁押、庭审虚置等现实问题。我国司法机关必须摒弃过去抓人定案、忽视证据的诉讼观念,依法推进诉讼制度改革有条不紊地进行。 (二)有利于保障公正司法,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 过去的刑事诉讼实践,过分强调实体公正而忽视程序正当,司法机关为达到绩效考核标准不择手段,有的甚至不考虑现有证据能否达到刑事证明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

浅谈贩卖毒品案件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一、贩卖毒品案件中的证据特点 (一)犯罪手段狡猾、行为诡秘、收集证据困难,证据种类单薄。 在这类案件中,除了购买毒品者外很少有其他证人证言。获取的书证种类单一,通讯资料往往是比较重要的间接证据。且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当事人主动举报的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多持抗拒心理,拒供、翻供情况多 (三)获取物证难 贩卖毒品案件的物证包括毒品、毒资、作案工具等。作为载体的毒品,是贩毒案件的核心,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但因其性质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取证。贩毒人员通常采用零星贩卖的方式,即使当场缴获,数量一般也很少,不能反映其全部的罪行,在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毒品交易时,一些贩毒人员甚至还会当场弃置或销毁毒品。且毒品又是直接损耗的消费品,一旦落入吸毒者手中,很快就会被吸食或注射,导致这一物证的缺失。 (四)诱惑侦查多,往往“特情”的证言证据成为定案的直接证据。 在实践中,我院原则上要求公安机关对特情引诱时要求进行录音录像。 二、贩卖毒品案件的证据审查 审查判断证据,是指承办人对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辨别真伪,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合乎实际的结论。 (一)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审查 犯罪嫌疑人是最了解案件情况也是可能受到刑罚处罚的人,所以其口供常常具有很大的虚假性。其自以为贩毒案件流动性大,涉及的人也多,侦查机关不易查到真凭实据。所以,我们在审查犯罪嫌疑人口供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初次口供审查判断。在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初期,由于惊魂未定,做贼心虚,初次同公安人员接触时形成的材料,一般具有较高的真实性,通常情况下,贩毒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这一时间多数容易说出真实情况。对这些口供的审查,应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在什么情况下作出的,有无诱、逼、套、指供的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完整性,可信性和真实性的程度如何,内容有无矛盾;对于违反法律程序取得的供词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翻供的审查判断。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对原供的推翻,有的是部分或全部推翻。对于翻供,不能一律视为坏事,推翻虚假的供述对案件的真实情况的确定反而有好处。因此,供认后推翻不等于没有口供,而是哪种口供真实可信的问题,对于翻供的审查应注意查明犯罪嫌疑人原供的动机和条件;翻供的原因是什么,原供在取得时是否有违法情况,还要注意查明翻供时机和阶段,是否受他人的教唆以及翻供的内容是否符合情理和逻辑,有无其他证据印证。通过审查,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翻供是否有理。 3、同案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审查。贩毒案件有的是共同犯罪,由于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他们的罪责轻重不同,处理结果不同,同案犯有可能互相推卸罪责,特别是可能会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为了立功或者自首,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以保全自已的性命,从而做出虚假的供述。审查时应注意:(1)同案人之间有无事前、事后串供,有无攻守同盟。一般情况下,口供之间如出现反常的一致性,则表明同案人之间有过串供或订有攻守同盟,对一人包揽全部罪行,其他同案人否认犯罪的,要善于从口供中发现矛盾,找出破绽,以制服犯罪嫌疑人,使其作出真实的供述。(2)对于同案人口供作定案的基本证据,要注意查明同案人口供是在什么情况下取得的,有无逼供、诱供、指供情况,对未经查证属实的一方犯罪嫌疑人口供,不能作为判断另一方犯罪嫌疑人口供是否确定的标准。(3)对未查获毒品物证的案件,不能仅凭同案 (二)对数量证据的审查 根据法条规定,可以看出毒品犯罪数量对毒品犯罪的量刑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准确认定毒品交易的数量,对于打击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1、对于现场抓获的贩卖毒品交易的数量,包括已交易的毒品量以及贩卖人随身携带的毒品量。在现场抓获的毒贩,其主观上不仅有贩卖的故意,而且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对于已交易的、正准备交易的均应计入贩卖的数量中。如果有确实的证据证明为了自己吸食而随身携带的,可不认定贩毒,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超过10克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但实践中,往往犯罪嫌疑人以其携带的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很难认定其是以贩卖为目的。建议出台有关解释,对该种情况下查获的毒品一类以贩卖毒品的数量认定。 2、对于以贩养吸的犯罪嫌疑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0年4月4日)。但实践中,如何认定是以贩养吸认识不一,证据也不好规定。在现有案件质量压力的情况下,一般都没有认定。这对打击毒品类案件很不力。建议出台有关解释,对该种情况下查获的毒品一类以贩卖毒品的数量认定。除非有充足的理由认定是为了自己吸食。如:刘某系吸毒人员,现场贩卖海洛因时被抓获,当场收缴海洛因3克,之后在其家中收缴海洛因11克,郑某说是为自己近期吸食留用的。经查,剩下的11克海洛因确为自己吸食而留用,在被抓前已有数人购买而被他拒绝。检察院以贩卖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对郑某依法提起公诉。 3、对犯罪嫌疑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贩卖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犯罪嫌疑人吸食的,应当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额确定起贩毒的数量。 4、犯罪嫌疑人有比较稳定的交易习惯的,按照其一贯交易每包的重量和包数来认定。有的贩毒人通常将大包分成差不多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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