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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36条、60条微探

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36条、60条微探

摘要:《著作权法》修改草案36条、60条分别规定了录音制作者的播放权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管理权,两个条款的规定表明立法者越来越重视音乐作品权利人利益的保护,其意在扩大作品传播范围、维护权利人权益。虽然现实法制环境下的侵权行为以及救济机制缺失等因素影响了权利人的利益保护,但保护与制约并存的矛盾恰恰促使草案不断发展完善。

关键词:播放权著作权集体管理利益保护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下文简称为“草案”)自向公众征求意见以来,引起了极大的争议。音乐界对此次修改草案的意见最大,业内普遍认为,与旧法相比,草案对于词曲作者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利益不但没有加强保护力度反而加以剥夺。是保护多于剥夺,还是保护与制约并存?从36条和60条就能得出答案。

一、播放权的规定利于保护权利人利益

此次,草案增加了表演者出租权、视听表演者获酬权以及表演者及录音制作者的播放权等权利,从而扩充了邻接权范围,增强了对音乐作品表演者、传播者的利益保护强度。

草案在第三章“相关权”中单独规定了录音制作者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而现行《著作权法》第四章第三节是将录音制作者与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义务内容合并规定。此举就可看出草案修改对录音制作者权利的重视。播放权的规定在草案第三十六条中,即“将录音制品用于无线或者有线播放,或者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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