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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主制度的形成发展和问题

美国民主制度的形成发展和问题
美国民主制度的形成发展和问题

美国民主制度的形成、发展和问题

张友伦

【作者】张友伦,1931年生,南开大学历史研究所教授。

美国是当今资本主义世界中民主制度比较完备而又颇具特色的国家。从联邦宪法通过之日算起,已有200多年的历史。经过如此长久的检验,美国人不但接受了这个制度,而且引以自豪。但是,如果认为这一制度已尽善尽美,那就全然错了。它从形成伊始就存在许多问题,甚至是极其严重的问题。本文仅就美国民主制度的形成、发展及存在的问题作一历史考察,或许不无裨益。

一、美国民主制度形成的历史条件

美国最早的移民来自英国。那时正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酝酿时期。从整个欧洲来看,中世纪的封建制度已经动摇,宗教改革运动此起彼伏。英国的清教运动也随之兴起,成为受加尔文教影响而发展起来的一支重要的改革力量。这个运动虽然有浓厚的宗教色彩,但实质上是一场民主改革运动。它主张改革教会,打倒君主,实行民主共和。恩格斯曾说:“加尔文的信条适合当时资产阶级中最勇敢的人的要求。……加尔文的教会的组织是完全民主的和共和的;而在上帝的王国已经共和化了的地方,人间的王国还能够仍然从属于君王、主教和领主吗?”〔1 〕正是这种历史潮流在17世纪上半期席卷了整个英国,唤醒了英国平民,并推动他们向封建统治进行冲击。社会地位低下、生活贫困的清教徒站在运动的前列,成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中坚力量。

这种强烈反对宗教迫害,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激情随着英国的移民带到了北美大陆。这里的居民对于任何形式的专制和集权都不能容忍。正如E·E·爱德华滋所说:“所有积极主动移居美洲的人都是不愿意服从其他人支配的那一类人。”〔2〕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观念逐渐成为北美殖民地人民,即后来的美国人民的传统。这就是美国的民主制度能够顺利形成并得以巩固的根本原因。

另外,对于民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来说,北美的客观环境也是得天独厚的。其中最重要的条件就是不存在封建社会和封建势力的阻挠。恩格斯说过:“美国从一诞生起就是现代的,资产阶级的;美国是由那些为了建立纯粹的资产阶级社会而从欧洲的封建制度下逃出来的小资产者和农民建立起来的。”〔3〕在英国以及其他欧洲国家,封建统治都存在过几百年,甚至上千年,可谓根深蒂固。就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封建势力仍然相当强大,革命力量所受到的压力也是相当巨大的。英国革命经过了反复曲折以后才于1688年达成了妥协。最后在英国建立起来的是君主立宪制而不是共和制。

北美殖民地情况就完全不同了。这里没有封建社会,也没有封建势力的直接干预。最大的障碍是来自远隔重洋的英国。英国王室虽然曾不断企图加强对北美殖民地的控制,但它受到了两方面的制约而不能为所欲为。第一是国内的资产阶级革命使王室力量大为削弱,在相当长时间内无力干涉北美殖民地的事务。第二是鞭长莫及,即使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结束后,英国政府对北美殖民地的控制也由于远隔重洋而力不从心。英国王室只好用满足于保留某些封建残余和培植代理人的办法来维持自己在北美殖民地的统治。例如推行代役租、长子继承制、嗣续法等。英国王室还通过赐予、出售和颁发特许状把大片土地转交给业主和公司,企图造成一批大土地所有者作为统治北美殖民地的支柱。例如,卡罗来纳的约翰·科利顿爵士、安东尼、阿什利库珀等8个业主在1663 年获得英国王室赐地以后,便立即划出大片土地作为自己的私田,后来又于1669年把赐地的1/5土地划为私田,成为那里的大地主〔4〕。此外,北美殖民地的官吏、公司股东、土地投机者,通过营私舞弊、“人头权利〔5〕、廉价购地等途径造成和扩大自己的地产,逐步形成一个颇有影响的大地主阶层。然而,由于北美地广人稀,用土地束缚农民的办法不能奏效。地主们只能满足于征收数额不大的代役租。这在当时还可以勉强为部分农民所接受。于是代役租就成为英国王室和大地主赖以维护微弱的封建关系的一种手段。

然而,即使这种比较微弱的封建关系,对于一部分移民来说,也是不能容忍的。他们从一开始就坚决反对缴纳代役租。在新英格兰和中部殖民地,这种反抗最为激烈,那里的大地主根本无法征收代役租。1650年,马萨诸塞殖民政府不得不予以废除。在其他地区抗租事件也层出不穷,有的甚至发展为小型的武装冲突。有的农户离开地主的庄园到边远地区垦殖“自由土地”,以此摆脱代役租的束缚。于是在反对代役租的同时又出现了声势更大的占地运动,使得本来就十分微弱的封建残余又遭受到沉重的打击。正如内特尔斯所说,北美殖民地的抗租占地的那些农民“在美国革命最后推毁佩恩、巴尔的摩、格兰维尔和费尔法克斯的大地产以前,一直采取无视领主权利占用土地和拒付代役租的办法,毫不妥协地破坏着当时的领主制度”〔6〕。由此可见,在独立战争以前,从欧洲带到北美殖民地的某些封建残余,由于受到广大移民的抵制而逐渐丧失其影响,不可能成为建立新的社会制度的严重障碍。从这个意义上说,美国是得天独厚的。任何欧洲国家都不具备如此优越的条件。

但是,另一方面北美殖民地也存在着不利于民主制度发展的因素。因为在此时,南部殖民地的种植园中已经逐步使用奴隶劳动,黑人奴隶逐步丧失了人身自由。第一批黑人是在1619年由一艘荷兰军舰运抵詹姆斯敦进入北美殖民地社会的。当时,他们的奴隶身份并没有正式确定。1661年,弗吉尼亚立法机构制定法律,宣布黑人为奴隶,完全剥夺了他们的人身自由。1680年,弗吉尼亚当局又制定了“黑人法典”,随后其他殖民地相继效尤。按照“黑人法典”规定,奴隶主和监工可以随意拷打、杀害黑人奴隶而不受法律追究,奴隶不得保有财产和擅自离开种植园。奴隶逃亡要受到缉捕,格杀勿论。这样,在崇尚自由、民主的北美殖民地社会,却存在着最野蛮的、最不民主的现象。

与此同时,北美殖民地是在驱赶和屠杀印第安人的背景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最初的移民只是在尚未站稳脚跟,需要印第安人帮助的时候才同他们和平相处的。一旦情况好转,便转而对印第安人烧杀劫掠,无所不用其极,挑起了一次

又一次的战争。在欧洲移民的眼里,“土著美洲人是异己的,愚昧的,未开化的另一种人,欧洲人自然要采取不同态度来对待这种劣等民族。而印第安人作为劣等民族则注定要被征剿、被征服、被奴役的。”〔7 〕正如美国历史学家弗朗西斯·保罗·普鲁查指出的,欧洲人的倾向和愿望就是要“把美洲土著人当成纯粹的自然环境的一部分,如像看待森林、野兽一样,视之为‘进步’或‘文明’的障碍”〔8〕。在北美殖民地社会里,印第安人完全没有位置,是被隔离在外,并不断遭受屠杀、驱赶的民族。他们没有起码的民主、自由权利,他们要不断地为维护自己的生存权利而进行殊死的斗争。

除此以外,从欧洲社会带来的传统的轻视妇女的思想也使北美殖民地的妇女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些问题严重地损害了美国民主制度的完备性,使种族歧视、性别歧视成为美国民主制度的两大缺陷。

二、殖民地时期民主制度的两种模式

英国移民在北美大陆建立最早的两个殖民地是弗吉尼亚和新英格兰。由于两个殖民地最初移民的社会成分和思想倾向不同,所采用的民主制度的模式也有所不同。

第一种模式是弗吉尼亚模式。弗吉尼亚原是公司殖民地,建于1607年,由公司任命总督进行管理,谈不上什么民主制度。移民的成分比较复杂,有没落的绅士、被释放的囚犯和失业的手艺人。他们起初对民主制度并没有迫切的要求。后来,随着移民人数的增加和社会成分的变化,民主管理问题才逐步提上日程。具有自由主义思想的新的公司领导层采纳了民众的要求,命令新任总督尽快建立代议制机构。1619 年7月30日,22名经选举产生的公民代表,代表11个城镇与总督及其参事会共同在詹姆斯敦的教堂举行会议,商讨弗吉尼亚的政务。这便是弗吉尼亚最初的议会。严格说来,它只是议会的雏形,并没有多少实权,它所通过的为数不多的几项法律必须经公司核准后才能生效。尽管如此,议会的产生毕竟是弗吉尼亚民主化进程的第一个里程碑,“是新世界最早的一个代议制机构”

〔9〕。

1624年,由于弗吉尼亚公司经营不善,弗吉尼亚被英王收回改为直辖殖民地后,议会得以保留下来,并继续发挥作用。不过,总督和参事会成员被改由英王任命,殖民地官员多半来自英国的上层社会,英国国教会的势力也日益扩大。1643年,清教徒集会被定为非法,英国国教会的《公祷书》被定为祈祷必用的经典。正如莫里森所说,“弗吉尼亚是最英国化的一个英属殖民地”。它的民主管理制度也主要来源于英国。由于殖民地远离英国本土,而且向往民主自由的移民越来越多,这里的民主制度又独具特色,因而其民主化程度也就远比英国彻底。后来,弗吉尼亚议会通过的“权利法案”就是很好的证明。它不仅是美国的第一项权利法案,而且被美国宪法所沿袭。

弗吉尼亚权利法案规定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从法律上奠定了美国民主制度的基础。法案的第二条明确宣布:“所有的权利都属于人民,因而也来自人民;长官是他们的受托人与仆人,无论何时都应服从他们。”〔10〕为了避免出现凌驾于人民之上、作威作福的政府,法案还强调了人民有改变和废黜政府的权力。法案第三条确定了政府和人民的关系:“政府是为了或者应当是为了人民、国家或社会的共同利益、保障和安全而设立的;在所有各种形式的政府当中,最好的政府是能够提供最大幸福和安全的政府,是能够最有效地防止弊政危险的政府;当发现任何政府不适合或违反这些宗旨时,社会的大多数人享有不容置疑、不可剥夺和不能取消的权利,得以公认为最有助于大众利益的方式,改革、变换和废黜政府。”〔11〕

第二种模式是新英格兰模式。新英格兰的情况和弗吉尼亚大不相同。1620年,最初到达这里的是一批离开英国到荷兰莱登避难的“独立派”清教徒和英国平民。他们的目的地原是弗吉尼亚,但由于途中遭遇风暴偏离了航向,所到之处是科德角港口。这里是一片杳无人烟的荒地。他们发现自己无依无靠,处境艰难。但也有一个意外收获,那就是完全不受弗吉尼亚殖民当局的管束,可以自行其是。

于是他们在所乘的“五月花号”船舱里签订了一份公约,确定了集体民主管理原则,史称《五月花号公约》。“公约”大体上确定了一个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自治的共和政体。每一个成员都拥有平等、自由、选举等民主权利。“公约”郑重宣布:“我们联合组成一个公民团体来改善我们的处境和生存的各种方法。为此目的,我们的团体可以按时颁布、制定、厘订最合乎和最有利于殖民地共同利益的公正而平等的法律、法令、议案、典章,并选出官吏。我们保证服从各项法律,并履行各项义务……”〔12〕。《五月花号公约》虽然还不是一个完备的法律条文,但却是一个体现民主、自由精神的重要的历史文献。它所确立的原则为当时的移民所自觉遵守,对新英格兰民主制度的模式和后来美国民主制度的确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所以后人称之为“北美民主的一块基石”。

新英格兰的移民以清教徒为主体。清教中的民主成分也促进了世俗政治的民主化。正如佩里·米勒所说:“上帝与人类确定的、从而达到其目的的观念日益淡化,而人民由于自己的原因,为了自己的目的而订约立国的观念则越来越明确。”〔13〕新英格兰人民在后来的岁月里,在《五月花号公约》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自己的民主管理制度。新英格兰殖民地以城镇为基本行政单位。在城镇里实行《五月花号公约》式的直接的民主选举。城镇长官都是由城镇大会选举产生的。他们的职责是执行城镇大会的决定,而无权超越这个限度,任何重大事务和法律都必须由城镇大会审理通过。这种直接的民主管理同古希腊的民主制度极为相似。法国旅行家托克维尔根据实地考察所得出的印象,对新英格兰的民主体制做了如下的评述:新英格兰承认英王的最高统治权力,原则上隶属于这个王国,但是它的地方行政机构都是民主的、共和的。“早在1650年,在新英格兰,地方社区已经完全确立。”“新英格兰的城镇不采用代议制机构。犹如雅典一样,共同关心的问题在市场举行的全体公民大会上决定。”〔14〕

新英格兰城镇的直接民主制度一直延续到联邦成立以后。以马萨诸塞为例,到1790年,这里共有305个城镇,总人口为610014人,城镇平均人口为2000

人〔15〕。城镇于每年4月或5月举行镇民大会,选举3 名委员和16名其他官员办理日常事务。他们按照城镇大会的决定执行法律,维护社会治安、征税、管理财务、建筑维修公共工程。所有城镇官员,包括3名委员在内都不能擅自处理重大事务。任何超越城镇大会决定的问题都必须召集城镇大会加以解决。3 名委员只能担任大会的主席而无权影响或干预大会的决定〔16〕。

在新英格兰,城镇以上的行政机构由于人口众多和幅员广阔不可能实行直接的民主选举和管理,而只能采取间接的代表选举制。马萨诸塞殖民地政府就是通过间接选举产生的。当时并不是所有居民都有选举权,只有两种人可以投票。一种是自由居民,“由他们的代表集会投票,另一种等级的人则以个人身份投票。但不是那些士绅,而是经选举担任公职的人,例如总督、副总督,参事会议员和助手等”〔17〕。起初,由各地推选的代表和总督及其助理们共同议事,1644年又单独分离出来形成下议院,构成了两院制议会。

然而,无论是弗吉尼亚模式还是新英格兰模式都不是成熟的民主制度,还存在着种种缺陷。例如,南部各殖民地,包括弗吉尼亚在内,对黑人奴隶是从不讲民主的。美国革命前夕的一本小册子曾辛辣地嘲讽了这种现象,其中写道:“你们这些假冒的自由崇奉者真该脸红!你们这些不足道的爱国党人!虚妄地自炫为人类自由的维护者,却正在践踏非洲人神圣的天赋权利和特权,以此来嘲弄你们自己的表白。因为你们一向行斋戒,作祈祷,不输入、不输出、提抗议、表决心和进行辩护,力图恢复你们的特殊权利,而同时你们还继续干这种不法的、残暴的、无人性的和可憎恶的奴役你们同类的勾当。”〔18〕新英格兰的殖民地政府也只对一部分人讲民主。例如,清教徒当政的马萨诸塞殖民地,实行政教合一的体制,常以反对异端的形式,赶走持不同政见者。除此以外,对待印第安人和妇女的野蛮行径也是所有北美殖民地的尚未最后形成的民主体制的严重污点和缺陷。

三、独立战争的胜利和美国民主制度的确立

对于北美殖民地人民来说,民主、自由的最大障碍是英国的殖民统治。《独立宣言》列举了英国政府在北美殖民地的倒行逆施,令人信服地说明独立战争是由于英国政府粗暴地侵犯殖民地人民的民主自由而引起的。《独立宣言》还强调天赋人权的不可侵犯性,说明英国政府无权违背北美殖民地人民的意愿而任意行事。《宣言》指出:“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有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19〕独立战争的胜利推翻了英国政府的殖民统治,建立了独立自主的共和国。美国人民开始按照自己的方式来确立美国的民主制度。他们在吸取欧洲历史经验的过程中,对中央集权政府产生了一种异乎寻常的不信任感。结果在相当长时间内未能建立起有一定权力的并对各州有约束力的中央政府。联邦政府建立后州权与联邦政府权力之争仍然持续了很长时间,时至今日仍有余波。在抗英战争中建立起来的“大陆会议”只不过是13个殖民地的联合机构,并不拥有中央政府的职权。它曾于1776年5月10日通过决议,要求各个殖民地成立自己的新政府。在其后的一年内,除少数以外,大多数州都通过了州宪法。在这些州宪法中,对个人的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归纳起来,大体包括如下内容:出版、言论、集会、请愿自由、私人住宅不可侵犯,不得无偿征用财产和无证捕人,不在和平时期戒严,或者强迫人民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词,多数派有改组或更换政府的自由等。原则上,人民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这些民主权利并不是所有的居民都能享受的。几乎在所有州都有较高的财产资格限制,有些州还有宗教信仰方面的资格限制。例如,在新泽西和马里兰,州参议员候选人必须拥有1000英镑的财产,而在南卡罗来纳则为2000英镑。在各州的宪法中都试图贯彻分权的原则。州长的权力受到削弱,大多数州长都没有否决权。司法官员由议会任命,但司法部门有相对的独立性,法官不得被任意撤换或受到降低薪俸的处罚。

各州宪法所包含的基本内容日后反映在联邦宪法中。可以说,各州的制宪活动是美国民主制度形成的初始阶段。不过,这一制宪活动是有缺陷的,尤其在制宪程序上十分明显。大多数州都没有成立得到人民授权的制宪会议,事后,宪法草案也未经人民批准即付诸实施。只有马萨诸塞和新罕布什尔两州曾选出制宪会议,并对宪法草案进行公民投票。

邦联政府取代大陆会议只不过是名义上的变化。其职权同大陆会议差不多。邦联国会也是由各州选派出的代表组成的。尽管它在名义上拥有某些中央政府的权力,但诸如宣战、媾和、举债等重大事项都必须取得13个州中9个州的同意。所以它实际上只是各个州的松散联合,是一个软弱无力的政府。托马斯·杰斐逊曾经针对弗吉尼亚议会专权的问题评论说:“173个暴君肯定和一个暴君同样专横。”〔20〕事实上,在邦联时期,美国并没有在创建民主制度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却经历了一个中央政府一筹莫展,各州政府自行其是,分崩离析的困难时期。美国人民从自己的痛苦经历中发现,缺少足够权威的中央政府是年轻共和国的致命弱点,而中央政府的软弱并不等于民主制度的健全。

事实上拥有足够权力的中央政府并不一定就是不民主的政府。恰恰相反,美国民主制度的确立就是同联邦宪法的通过紧密联系在一起的。1787年,在费城召开的制宪会议上主张中央政府相对集权,反对主权在州的人几乎都强调人民主权原则,主张把制定和批准宪法的权力从各州议会手中转交给民选代表。这在法律程序上来说显然是更为民主的。麦迪逊曾经强调说:对宪法“应该以必不可少的方式,交由人民自身的最高权力去批准”〔21〕。在制宪会议上,各种力量经过长期的激烈辩论以后,终于达成妥协,确定了众议院议员按人数比例分配名额,并由公民选举的原则,参议院则由每州的州议会选举两名参议员组成。

美国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较民主的宪法。它的制定和批准标志着新的资产阶级政体的产生和美国民主制度的确立。无论在美国的社会发展史上还是在整个资产阶级革命史上都算得上一大创举。按照联邦宪法的规定美国的新政体摒弃

了欧洲立法机构至上的传统,采取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而又相互制衡的原则。这里且不去比较欧洲和美国的政体孰优孰劣,但可以肯定,美国的政体是符合美国国情并为美国人民所接受的。

四、美国民主制度的问题

总的来说,美国的民主制度在西方国家中是比较发达和完备的,但也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美国人民从来就是不满的。他们曾发起了数次规模不等的社会运动进行抗议,力图加以纠正。但他们却遇到了重重障碍和阻挠,进展十分缓慢。如果说200多年来,美国的民主制度有所改进和完善的话,那也应当归功于美国人民坚持斗争的精神。

联邦宪法草案刚一脱稿时就暴露出一个重大的原则问题。这部标榜为民主的宪法竟然没有写入保障人民权利的条款,因此在颁布后,反响十分强烈,一时间舆论哗然。只有少数人为草案辩护,认为宪法保障人民权利是不言而喻的,没有必要见诸文字;也有人认为这是偶然的疏漏。但大多数美国人认为这是不能容忍的错误,坚决要求把保障人民权利的条款写进宪法。几乎在全国各地都出现了抗议活动,有的地方甚至发展为武装冲突。在这种形势的逼迫和推动下,麦迪逊起草的12条宪法修正案于1789年在国会通过,并提交各州批准。1791年12月15日,修正案的前10条获得3/4的多数州批准,成为正式的宪法修正案,统称为《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包含了1776年弗吉尼亚州《权利法案》的内容。《权利法案》第一条宣布,美国人民拥有宗教信仰、言论、出版以及举行和平集会并向政府申诉的自由。第四条规定,美国人的人身、住所、通信及财物不受侵犯。第五条规定未经适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公民的生命和财产权。即使为公共目的而征用私人财产,也必须给予合理的补偿。毫无疑问,所有这些条款对于保障美国人民的基本权利确实非常重要。这些条款被写入宪法,标志着美国的民主制度又前进了一步。不过,《权利法案》第十条把未授予合众国政府行使,而又不禁止各州行

使的各种权力赋予各州和人民,为州权主义反对联邦政府留下了一个可以利用的空隙,以致后来引起了许多纷争。

如果说缺少《权利法案》这种疏漏能够在较短时间内以温和的方式加以弥补的话,那么反映在联邦宪法中严重的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则要经过几代人的努力,甚至采取流血冲突和内战的形式才逐步加以解决。

殖民地时期的种族歧视在联邦宪法中留下了深刻而又难于抹去的痕迹。联邦宪法完全把黑人奴隶和印第安人排斥在外,没有给予他们以合众国公民的权利。他们根本没有资格参加选举,只是在计算众议员的名额分配时才提到他们,而且带有侮辱性的限制。联邦宪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计算各州人口数目以确定众议员名额时黑人奴隶按3/5计算,即是说黑人还算不上是一个完整的人。第四条第二款还规定:“凡根据一州之法律应在该州服役或服劳役者,逃往另一州时,不得因另一州之任何法律或条例,解除其服役或劳役,而应依照有权要求该项服役或劳役之当事者一方的要求,把人交出。”〔22〕按照这项条款规定,如果在南部种植园服劳役的黑人奴隶逃亡到其他州,必须引渡给原来的主人。这就为后来的逃奴缉捕法提供了宪法依据。这些赤裸裸的、野蛮的种族歧视规定竟然写进了一个自由国家的宪法,不能不说是一种极大的讽刺。难怪美国学者利昂·F·利特瓦克说:“宪法在最初的78 年内始终是一部维护种族奴役和种族歧视的文献。”〔23〕

联邦宪法中的这些条款对于美国的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严重的影响。其后联邦政府的一系列种族歧视法令都在这里找到了根据。例如,1793年的逃奴缉捕法和1850年逃奴缉捕法都是以联邦宪法为根据的。逃奴缉捕法是残酷奴役黑人的法令,根据这项法令,黑人奴隶完全失去了获得人身自由的机会。即使他们幸而逃到北部自由州也可能随时遭到缉捕和引渡。有时连自由黑人也被当成奴隶缉捕出卖。这种事件甚至在首都华盛顿也时有发生。查尔斯·狄更斯在《游美札记》中曾这样写道:“在华盛顿,在那个以美国自由之父命名的城市里,任何治安法

官,见到任何在街上走过的黑人,都可以给他戴上脚镣,把他关在监狱里。”1850年颁布的逃奴缉捕法更为野蛮。该法令责成全国的司法官员捕捉逃亡奴隶,并授予他们必要时可以动用地方军队的权力。法令违反宪法的规定,取消了对逃亡奴隶案件的陪审制,剥夺了被捕者向法庭申诉的权利。案件由分驻各地的联邦检察官单独审理,一般是对被捕获的奴隶不经审讯就遣返给原来的奴隶主。法令还规定,凡藏匿或帮助逃亡奴隶者,一经发现,将被判处1000美元罚款和6个月徒刑,并赔偿逃亡奴隶的身价。立法者的愿望是把全国变成一张严密的大网,使逃亡的奴隶无处存身,但却没有料到,这项法令的颁布却激起了美国人民的义愤,抗议之声此起彼伏。纽约的工业改革者大会怒斥这项法令“严重地违反了宪法,是不名誉的越权行为,是一个暴虐的法律”〔24〕。

联邦宪法对其后有关印第安人的立法也存在严重问题。联邦宪法规定在按人口分配众议员名额时,未被课税的印第安人不包括在内。而当时拥有足够数量财产或收入需要纳税的印第安人屈指可数,绝大多数印第安人是被排斥在这种人口基数之外的。当时,印第安人虽然生活在美国境内,但却不断受到主流社会的排斥、迫害和追剿。对于印第安人来说,当务之急不是争取公民权的问题,而是求得稳定、生存的保障。但他们从联邦宪法中没有得到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保障,其地位同殖民地时期毫无二致。在殖民地时期对印第安人根本不存在什么立法问题。在殖民者眼里,他们不过是“劣等民族”,理应听从白人的支配和控制。各个殖民地政府完全根据自己的需要,或者通过讨伐战争,或者通过签订欺骗性的条约,把印第安人赶离家园,从他们手里夺取一片又一片的土地。由于联邦宪法没有为印第安人提供保障,因而联邦时期,政府才能够继续对印第安人为所欲为,而不必担心受到宪法的约束和制裁。联邦政府在成立后不久就动用军队,连续对西北地区的印第安人进行征剿,迫使他们于1795年8月3日签订了格林维尔条约。参加这次签约的印第安人代表和酋长达1130人之多,几乎所有居住在密西西比河和俄亥俄河地区及大湖区的印第安部落都有人参加。根据这项条约,印第

安各部落只能保留印第安纳境内的一个三角地带和伊利湖沿岸的土地。另外还保留了交通线上16个不大的据点。这样,西北地区的大部分土地就落入了联邦政府手中。联邦政府仅向这些地区的印第安人提供微不足道的1 万美元年金作为补偿。连年讨伐战争和格林维尔条约的签订表明,印第安人的生命、财产、土地完全得不到联邦政府的法律保护。

格林维尔条约只能暂时满足联邦政府对印第安人土地的要求。随着美国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要求进一步剥夺印第安人土地的呼声越来越高。1803年路易斯安那购买以后,朝野上下出现了把印第安人赶到密西西比河以西的要求。宾夕法尼亚、纽约、弗吉尼亚、佐治亚等州迫不及待地粗暴地驱赶本州土地上的印第安人。1829年初,曾经有几位切罗基人的代表给联邦陆军部写信,控告佐治亚议会非法夺取印第安人土地的行为。他们万万没有想到,从陆军部得到的回答不是法律上的保障,而是催促他们向密西西比河西岸迁移的建议。陆军部长约翰·H·伊顿在4月18日的回信中说:“应当指出,除去经常提到的,在此以前已经提请你们考虑的向密西西比河彼岸迁移的方案以外,没有值得一提的办法,只有在那里能够为你们提供保护与和平。对此你们应当明白,总统命令我再次把这个方案提请你们认真地、严肃地加以考虑。继续停留在你们现在居住的地方,即停留在独立州的领土内,除去骚扰和忧虑不安以外,你们什么也得不到。”这项建议虽然不是法令,但来自联邦的高级官吏,至少表达了联邦政府的官方意见。1829年12月8日,杰克逊总统在致国会的年度咨文中进一步表述了这种看法。他说:“我告诉居住在佐治亚和阿拉巴马土地上的印第安人,他们建立独立政府的企图是不会得到联邦允许的,建议他们迁移到密西西比河彼岸去,否则就是遵守那些州的法律。”〔25〕这样,迁移印第安人的问题就在政府文件中正式出现了。此后,联邦国会就这个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1830年5月28日,印第安人迁移法终于获得通过。根据这项法令,杰克逊总统受权处理迁移问题,国会为此拨款50万美元以便实现这项计划。

印第安人迁移法的颁布,从法律上剥夺了印第安部落在密西西比河以东地区居住的权利,从而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驱赶印第安人的狂潮,给印第安人带来了无穷无尽的苦难。印第安人迁移法虽然信誓旦旦地向印第安人保证,密西西比河以西的土地将在他们定居后永远属于他们而不会遭到白人的侵扰,但这只是一个骗局。事实上,法令的墨迹未干,这项保证就一再遭到破坏。许多印第安部落在西部定居后又不断遭到驱赶。这种状况同民主自由是背道而驰的,即使用人道主义的标准来衡量,也是不能容忍的。只要印第安人得不到联邦宪法的保护和享受平等的公民权利,美国的民主制度就不能算是完备的。

无论是在殖民地时期还是在联邦成立以后,美国的妇女都处于无权地位。联邦宪法和权利法案都没有对妇女的权利问题作出规定,按说她们应当享有同男性公民同样的民主权利。但是,按照从英国带来的传统,美国妇女的政治、司法、财产、选举等项权利都被剥夺殆尽。这也构成了美国民主制度的一个严重缺陷。

五、社会运动是纠正美国民主制度缺陷的动力

在美国的历史经验中还找不到政府决策人主动纠正民主制度缺陷的例证。许多重要法令的出台都是在不同程度的社会运动的压力下完成的。而某些带有普遍性和根本性的法令甚至需要规模巨大、形式激烈的社会运动的推动才可能颁布。美国的南北战争就是最大、最激烈的一次。假如没有这场战争,林肯总统的废除奴隶制的《解放宣言》就不可能公布,黑人奴隶也就不可能获得自由。

废除奴隶制是一场根本性的变革,是经过长期的酝酿和不断的推动才得以完成的。内战前废奴运动曾历时近半个世纪。最早起来批评奴隶制的是宗教界人士;其后,美国的开国元勋中也有人主张限制和废除奴隶制。但那时只限于个人的行为,还没有形成运动。1794年,10个州的废奴派在费城举行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这时废除奴隶制的斗争才从个人的分散活动转变为社会团体的、有组织的行动,同时也突破了宗教圈子,成为世俗的民主运动。

1833年,美国反对奴隶制协会的成立把废奴运动推向了高潮。协会在1833

年12月4 日通过的纲领中宣布:美国立国之本是独立宣言所确认的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纲领谴责了奴隶制度,指出,“奴隶制度是同客观正义、共和制政府以及基督教教义相对立的”〔26〕。纲领把争取有色人种的公民权利作为奋斗目标,其中宣布:“本协会旨在通过鼓励提高有色人的文化、道德和宗教水平,通过消除宗教偏见来提高有色人的地位和改善其处境,使他们能够按照他们的文化和道德水平同白人平等分享公民社会和宗教的特权。”〔27〕

在废奴运动中,废奴主义者和黑人奴隶采取了各种斗争形式:抗议活动、舆论宣传、怠工、毁坏农具、逃亡等。其中影响最大、持续最久的是“地下铁路运动”。由废奴主义者和同情黑人奴隶的人士组成秘密交通网,掩护黑人奴隶逃往自由州,并在那里取得自由人的身份。废奴运动本身虽然没有发展为一场暴力革命,彻底铲除奴隶制度,甚至未能促使联邦政府在立法上采取改善奴隶处境的措施,但在消除种族偏见方面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为后来废除奴隶制奠定了思想基础。假如没有废奴运动的长期酝酿和准备,那么废除奴隶制的法令就不可能得到社会的广泛支持。

《解放宣言》的颁布虽然使黑人在政治上获得自由,但并不等于黑人受压迫、受歧视的问题已经彻底解决。如果没有后来的一系列社会运动,无论是林肯解放黑人奴隶的法令,还是内战后的重建都不可能使“自由民”获得真正的平等、民主和自由。正如美国学者艾伦·温斯坦和弗兰克·奥托·甘特尔所说:“自由是战争的名义上的遗产,迄今只是口头上告诉奴隶说他已经获得自由,却未使他们成为自由人。归根结底,黑人不得不通过纯属他们自己的和自觉的行动来确立他们的自由。”〔28〕

由于废奴主义者的不懈努力和激进的改革派在国会内外的活动及广大黑人的顽强奋斗,继《解放宣言》之后,联邦国会又于1870年通过了宪法第十五条修正案。修正案第一款规定,“合众国政府或任何州政府,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曾服劳役而拒绝给予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29〕这是美国立法

机构在纠正种族问题上的又一进步。相当多的废奴主义者对于这一进步过分乐观,在回顾反奴隶制斗争的历程时,认为他们为之献身的黑人奴隶解放事业已经随着宪法第十五条修正案的颁布而胜利完成,并决定解散这个组织。然而,严酷的事实使他们大失所望。宪法第十五条修正案公布以后,黑人的选举权仍然被剥夺或被限制,种族隔离越来越严重。例如,1871年波托马克河上一艘轮船的船长公然拒绝弗雷德里克·道格拉斯到轮船餐厅用餐。马萨诸塞的废奴主义者吉尔伯特·黑文报道说,佐治亚州黑人乘坐的二等车简直是“肮脏的猪圈”。对此,温德尔·菲利浦斯感叹地说:“在这一代人还健在的时候,黑人可能还需要他们朋友的特殊的同情。我们的事业还没有完成,我们可能活不到亲眼看到它完成的那一天。”〔30〕后来,尽管联邦国会通过了1875年民权法案,禁止在铁路和航运等公共交通部门、旅馆、学校和陪审团实行种族隔离,但很快就被1883年最高法院判决为违宪而失去效力。

种族隔离长期存在和黑人的基本权利之所以被长期剥夺,既有法律方面的问题也有社会方面的问题。而社会偏见和人们头脑中的种族主义思想更为顽固,更加不易清除。即使已制定了保护黑人的法律,但也往往是有法不依。所以美国黑人为了获得真正的民主和自由不得不进行长期的、坚持不懈的斗争。1883年,在最高法院宣布1875年民权法案违宪以后,一部分黑人群众立即在华盛顿集会,要求国会通过“不分种族、肤色和过去服劳役状况”,“完全、平等地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集会还呼吁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民权协会,以便进行捍卫黑人公民权利的宣传和开展实际工作〔31〕。差不多在同一时间,在其他一些城市中也举行了类似的群众集会,要求联邦政府采取措施保障黑人的生存权利,并提出了将俄克拉河马的公共土地分配给黑人移民的方案。

黑人为争取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另一种斗争形式是广泛建立各种组织。其中影响较大的全国性组织是全国美国黑人同盟。同盟成立于1890年,是一个主张开展合法斗争的团体。同盟的章程规定,它的目的是通过由刊物、讲坛、公

众集会和演讲等形式创造健康的公众舆论,向法庭呼吁重新审理所有被否定的合法的和宪法赋予的权利来实现;“本同盟的宗旨是通过合法的与和平的,法律准许的方法来取得我们所追求的结果”。

南部的黑人往往采取集体移民的形式来对付奴隶制势力的卷土重来。1879年初,大批黑人离开路易斯安那南部移居北部或其他州。当地的一个黑人组织曾解释说:“自由民的一切权利被否定,所有关于公平的劳动报酬的要求被拒绝,或者在农场主和雇工之间的诚实关系被禁止,公正成为嘲讽,法律成为欺骗,法庭的那些官员们本身就是暴乱的制造者和法律的破坏者。在我们州的许多教区给黑人留下的唯一出路就是移民。”随后,在南部的许多州都发生了黑人集体迁移的事件。当时的堪萨斯曾经被当成理想的移居地。由于大批黑人的涌进,该地的人口从1870年的36.4万增加到19世纪80年代初的142.8万人〔32〕。

在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还发生了历史上有名的塔斯克基运动和尼亚加拉运动。塔斯克基运动的创始人是布克·华盛顿。他主张通过工业技术教育,培养黑人的谋生技能,从而使他们能够在主流社会中取得自己的一席之地。他认为:“一个人只要能做一点世界上需要做的事情,终久会腾达起来,不论他属于哪一个种族。”〔33〕所以只要改变黑人的愚昧和无能状况就可以改善他们的处境。尽管运动避开了人们所关心的取消种族隔离问题,但在帮助黑人就业方面做了大量实际工作,因而受到了黑人群众的欢迎和支持,具有相当大的影响。

尼亚加拉运动是20世纪初的一个比较激进的黑人反种族歧视运动。运动的领袖是著名的黑人学者杜波依斯。他不同意塔斯基克运动单纯依靠教育拯救黑人处境的纲领,曾经讽刺地指出这个纲领是“‘工作和金钱’的福音书”,实际上是“接受了黑人民族是下等民族的那种毫无根据的说法”,是让黑人“屈服的方案”〔34〕。杜波依斯认为,应当把争取黑人的政治权利的斗争放在首位,其次才是受教育的问题。他写道:“黑种民族必须成年累月,始终不渝地坚持,选举权对现代人是必要的,种族歧视本身是野蛮行为”〔35〕,黑孩子跟白孩子一样

应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但是,无论是塔斯克基运动还是尼亚加拉运动都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在现实生活中,种族隔离仍然严重存在,种族迫害变本加厉,拷打黑人致死的事件时有发生。据1892年3月24日费城《基督记事报》报道说,宾夕法尼亚州的有色人往往因为一些微不足道的事而无故遭受私刑拷打。“一些人被吊在电线杆上,另一些人被烧死在烟囱上,还有一些人像狗一样被枪杀。最近30天来这个州至少有8个以上的有色人受私刑。几天前在特克萨卡纳就有一个人被烧死在烟囱上……”〔36〕。看来,没有一场暴风雨式的民权运动,黑人的基本权利仍然是得不到法律和社会保障的。

20世纪50年代后半期,美国社会终于迎来了波澜壮阔的席卷全国的民权运动。运动的主要目标是实现种族平等,使黑人的公民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种族歧视和反种族歧视之争在1957年的“小石城事件”中达到高潮。该地的白人种族主义者置国家法令于不顾,顽固地坚持种族隔离,煽动一批白人包围一所白人学校,阻止9名黑人学生入校就读。当9名黑人学生勇敢地走近学校时竟遭到毒打,连在场的反对种族隔离的人和记者也难幸免。最后,艾森豪威尔总统不得不出面干预,向全国发表电视讲话,并派遣101空降师的1000 名士兵到小石城制止暴徒迫害黑人的行径。

小石城事件激怒了广大黑人群众,从而触发了一场波澜壮阔的民权运动。全国许多地方的黑人采取静坐示威、和平进军等方式强烈抗议美国社会的种族隔离。1960年2月初,在北卡罗来纳格林斯伯勒开始的静坐示威很快就得到其他地区的响应。全国有20多个州计20多万学生参加了静坐示威。“自由乘客运动”也是黑人抗议种族隔离的一种有效行动,曾经迫使州际商务委员会下令禁止在州际运输中实行种族隔离。1963年8月28日,25万黑人和同情者组织的规模空前的争取就业、争取自由的“自由进军”震动了联邦政府。肯尼迪总统一方面派军警监视事态的发展,另一方面又接见发起进军的10个黑人组织的代表,表示

愿意考虑黑人的要求。

除此以外,以马尔科姆·爱克斯为代表的革命暴力派主张“以暴力对付暴力”,采取武装斗争反对种族隔离。这一派人数虽少,却给联邦政府施加了相当大的压力。

黑人所采取的上述种种行动就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通过民权法案的巨大推动力。早在1963年6月19 日肯尼迪总统就已迫于形势向国会递交了一项消除种族隔离的民权法案,但国会一直到他遇刺身亡后才于1964年通过这项法案,7月2日经约翰逊总统签署后生效。法案禁止在公共场所实行种族隔离,违者将受到起诉。

1965年和1968年,联邦国会又先后通过了两个民权法案以保障黑人行使选举权,并禁止在住房方面的种族隔离。本世纪60年代三个民权法案的通过,终于使黑人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了可靠的保证。在此以前,印第安人已于1924年基本上取得了公民权,而1920年第十九条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又使美国妇女的选举权得到保障。从表面上看,美国的民主制度至此已趋于完备。但是,美国社会上的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和实际上的不平等仍然严重存在。要消除这些弊端,决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几代人或者更长时间的努力。

总起来看,美国的民主制度就是具有美国特色的民主制度。它适合美国的历史条件和国情,所以为美国人民所接受,并引以自豪。毫无疑问,我们应当尊重美国人民的选择,予以高度评价。但它决不是一种完美无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治制度,有优点,也有缺点,甚至存在严重的缺陷。因此,只可以借鉴,不可以照搬,更不能作为一种衡量民主化程度的准绳。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91页。

〔2〕E·E·爱德华滋:《美国农业——第一个300年》AmericanAgriculture ——the First 300 Years,华盛顿1941年版,第179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47页。

〔4〕参见柯蒂斯·P·内特尔斯著《美国文明的起源》The Roots of American Civilization,纽约1938年版,第137、138页。

〔5〕“人头权利”是按吸引移民人数授予经办人土地的规定。始于1618年,最初在弗吉尼亚实行,规定每运进一名移民,授田50英亩。

〔6〕内特尔斯:《美国文明的起源》,第398页。

〔7〕阿尔文·M·小约瑟夫:《白人——土著美国人冲突的历史文化渊源》,见《印第安史学家》第12卷,79年第2期,第7页。

〔8〕弗朗西斯·保罗·普鲁查:《美国的印第安政策》UnitedStates Indian Policy,印第安纳大学出版社1977年版,第7页。

〔9〕塞缪尔·埃利奥特·莫里森等著《美利坚共和国的成长》上卷,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55页。

〔10〕唐纳德·M·毕晓普编《美国历史文献选集》,北京1985 年版,第18页。

〔11〕《美国历史文献选集》,第18—19页。

〔12〕H·S ·康马杰编《美国历史文件集》Documents of American History,纽约1958年版,第15—16页。

〔13〕佩里·米勒:《出游荒原》Errand into the Wilderness,纽约1956年版,第47页。

〔14 〕亚历克西斯·德·托克维尔:《美国的民主》Democracyin America,加登城1966年版,第44页。

美国两党制的利与弊

美国两党制的利与弊 一、美国两党制的由来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两党制国家。长期以来,民主党和共和党轮流执政,共同维系着美国政治的稳定与发展。在美国建国之初并没有政党之争,那么,美国的两党制究竟是怎样形成的呢?美国的政党产生于联邦政府建立之后。从第一届国会开始,围绕财政部长汉密尔顿的经济政策,在国会形成了支持与反对的两个稳定的投票集团,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以汉密尔顿为首的联邦党和以杰斐逊为首的共和党,后者于1794年改称为民主共和党。后来,这两个派别几经分化、改组,直至南北战争前正式建立民主党和共和党;以后它们轮流执政,正式形成了两党制度。 由于汤姆斯·纳斯特绘制的一幅政治漫画,用“象”代表共和党,用“驴”代表民主党,大象稳重,毛驴倔强。从此象和驴成了两党的标志。每逢大选之年,两党的支持者也常常举着“象”、“驴”的标牌来进行竞选宣传,故被世人称为“驴象之争”。 这种党派之争有何利弊呢? 二、美国两党制的弊端 两党因竞争而互相诽谤、两党竞选均要花巨额资金、两党内外政策有时不连续。 8党制两党制各党派执掌政权往往彼制衡导致政策难确定、贯彻、执行造政治行政效率党制带政府更迭频繁 三、美国两党制的益处 两党制是美国政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强化了竞争,迫使两党不断地调整对策以适应民众与社会需求;同时也迫使其不断选出杰出的人才,从而推动政治的清明、有效。 竞选中各党激烈的角逐,你争我夺,竞选后,执政的和在野的也相互对峙,不断攻讦,看起来势不两立,实际上它们都是资产阶级利益的代表者,不管哪个党或哪些党上台,都是代表资产阶级执政,轮流执政正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长期统治。 两党制的两个党互相制约、监督,形成了对权力的一种制约机制,确保了政局的稳定,具有进步意义。 党制对协调美国社会矛盾与利益冲突、维系美国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运作有重大作用。

美国的民主制度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

美国的民主制度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具有特殊的民族性和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而美国民主制度的输出的思想,理论和实践,也都是在这种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对外输出民主制度并不是美国某些统治者的癖好,而是有美利坚民族的思想,文化和社会制度决定的,有着深厚的民族信仰,民族理念和制度根源。它贯穿于美国整个对外关系的历史。建国伊始美国就走上了对外扩张的道路,在进行领土扩张,经济扩张的同时,也进行着制度扩张。美国历来都以“天定命运”为使命感,把美国的民主制度推向“普天下”以“按照自己的面貌为自己创造出一个世界”,这是美国建国伊始就一直做着的梦。并把美式民主的扩张作为上帝赋予自己的历史使命。 (一) 美国民主制度的基本特征 一:法律至上的宪政制度 美国作为外来移民建立的国家,没有封建传承,没有显存的统治权威。这些主要来自欧洲,信仰基督教和资本主义的移民靠什么把统治者的意志提升为全社会的意志,来建立社会秩序和治理社会呢?做为一种创造,就是把《圣经》中的契约和戒律提升为现实中的资本主义法律。早在殖民地时期,各殖民地就已《圣经》中的简朴律法作为基础或参考,制定了许多社会契约的法律,主要依靠社会契约和法律的权威维持社会秩序和运转,这就有意无意地把法律放在了最高权威的地位。 美国法律的至上性,主要表现在国家宪法是至高无上的,它具有最高的权威,是所有人都必须依照宪法行事,这是美国的社会基础。美国的其他是所有法律都是依据宪法精神制定的无论是普通老百姓,企业家或者是政府官员,在考虑自己行为时都必须考了吧的就是是否符合法律。在美国人的思维中,尊重法律,依法行事无条件服从法律是一个不能背离的前提。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一切都必须法制化,就是对已有的法律,在司法过程中,基于对法律条文的不同理解和解释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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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美选举制度的差异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规定上的差异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美国: (1)选民:出生在美国、年满18周岁的美国公民,达到所在州的居住要求;(2)参议院议员:年满20周岁的美国公民,至少在美国生活九年,是选举所在州的居民;(3)众议院议员:年满25周岁的美国公民,至少在美国生活九年,是选举所在州的居民;(4)总统:美国本土出生的公民,年满35周岁,在美国居住年满14周年。 2、选举机构的差异 中国: 中央选举机构中央选举委员会负责对全国的选举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中央选举机构的设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的 地方选举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 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代行选举机构的职权 基层选举机构,在县、乡两级要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随着村民自治的深入推行,村一级也开始设立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村委会选举工作。由于法律规定选举委员会只是主持选举的组织,因此,一般而言,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即宣告撤销。 美国: 中央选举主持机关是联邦选举委员会,属于常设、独立性的机构(即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的专门机构)。总统、副总统和两院议员等联邦性质的公职选举由联邦选举委员会主管,该委员会由6名专职委员和2名由两院秘书长兼任的委员组成。 地方主管直接选举的机构是州的选举事务委员会、州政府秘书;县、市选举工作由县选举委员会、政府秘书主管,办理具体事务的官员或雇员都由地方选举事务委员会或主管官员任命。 3、选举经费来源的差异 中、美选举制度选举经费的规定最明显的区别在于经费的来源是公费还是自筹上。 中国: 按照现行选举法第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公费选举原因:第一,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中国,人民行使着当家作主的权利,这一点也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第二,中国更强调组织的统一指挥、领导,从中国直接选举、间接选举的程序上看,中国选举实行自上而下的领导。第三,选举经费是使民主选举得以进行的物质保障。 美国: 美国的选举费来源则较为广泛。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的选举经费来源于大财团、大富翁的捐助和政党的支持。1970年后,国会通过多项立法,对竞选的捐款数额作了限制。现在,美国候选人竞选经费主要来源于:候选人本人及其家族、政党资助、政府补助、

论美国民主

《论美国民主》演讲稿 法国政治思想家夏尔·阿列克西·托克维尔1805年7月29日出生于今伊夫林省塞纳河畔维尔内伊,1859年病逝于戛纳。他出身家庭是诺曼底贵族世家,托克维尔虽出身贵族,但在政治上倾向于自由主义,曾拒绝继承贵族头衔。他经历过5个“朝代”(法兰西第一帝国、波旁复辟王朝、七月王朝、法兰西第二共和国、法兰西第二帝国)。1839年出任众议院议员,1848年二月革命后参与制订第二共和国宪法,并一度出任外交部长。1851年曾因反对路易·波拿巴称帝而被捕,因此提高了知名度。但是这件事使托克维尔对政治日益失望,从政治舞台上逐渐淡出,并逐渐认识到自己“擅长思想胜于行动”,因此专门从事著作。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1835年问世于法国,它是研究美国民主的最经典著作。这部作品刚刚出版就受到普遍好评,也使年仅25岁的作者托克维尔名扬海外。这本书先后在英、美、德、荷、匈、意、西班牙、瑞典、日本等几十个国家出版发行。 《论美国的民主》是世界学术界第一部对美国社会、政治制度和民情进行社会学研究的著作,它也是一本论述民主制度的专著,托克维尔在这部著作里阐述了他的政治哲学的基本原理,以及他对平等与自由的关系的观点。这本书分上下两卷,上卷分两部分,主要讲述了当时美国的民主对其国家的法律制度,政府的工作和国家事物所产生的影响,下卷主要是对美国的民主对美国的公民社会,人民的思维方式所产生的影响。 首先我想先说下关于托克维尔写作《论美国民主》一书当时的时代背景,在1830年七月革命后,因在效忠奥尔良王朝(奥尔良王朝又称七月王朝,始于1830年法国七月革命,1848年法国革命后被第二共和国取代。1830年,资产阶级对被剥夺选举权大为不满,因而发动七月革命,法国国王查理十世退位。查理十世指定香波堡伯爵亨利(1820年—1883年)为继承人,然而亨利并未继位。奥尔良公爵路易·菲利浦依靠资产阶级的支持登上王位,史称奥尔良王朝。)的问题上与拥护已被推翻的波旁复辟王朝的家庭有意见分歧,以及为了避免七月革命的余波的冲击,而与好友古斯达夫·德·博蒙商定,借法国酝酿改革监狱制度之机,向司法部请假,要求去美国考察其受到欧洲各国重视的新监狱制度。而其实际真正目的是到美国去考察民主制度的实际应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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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群书治要》浅谈西方民主的弊端 现代西方的民主制度,被很多人视为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先进的政治制度之一。一人一票,人人都能参与竞选,更是追求平等自由的青年人向往的理想目标。然而,研读《群书治要》可以发现,中国古人很早就认识到民主制度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弊端。学习《群书治要》,可以帮助我们树立高度的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根据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建立和完善一套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 【庙筭不精,而穷兵以侵邻。】 这句话出自《群书治要》卷五十《抱朴子》。意思是:朝廷对国家大事的谋划不当,却竭尽兵力去侵犯邻国。这就好像割掉禾苗以消灭蝗虫,砍掉树木以消灭蛀虫,吞下毒药以杀死跳蚤、虱子,拆除房舍以驱逐麻雀和老鼠一样。 一个国家竭尽兵力去侵犯邻国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缓解或转嫁国内的危机。看到这句话,我们就立刻联想到当代的美国。美国由于采取了高福利、高待遇、高保障的政策,造成了财政透支,直接导致了高消费、高浪费的快速发展模式,而这种模式已经走到了泛滥的地步。为了保持高消费的生活方式,就必须靠借债维持。二0一一年,美国的国债已经达到了十四点二九万亿美元的历史新高,触及到国会所允许的上限。为什么屡次敲响警钟,而国债问题却屡屡解决不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西方的民主选举制度。因为如果一个政党候选人选择的施政方针影响到选民的利益,选民就不投他的票了。为了争取选民、获得选票,任何政党都不愿意采取增加税收、降低福利的措施,而这种措施才是解决国债危机的出路。 一人一票的民主选举制度,被许多人认为是至今历史上最合理的政治制度。但是如果我们研读了《群书治要》之后,就发现其实并非如此。因为现代社会的民主选举,至少有以下几个弊端是难以避免的: 第一,以言取人。 民主制是通过什么来了解参选人、选举领导人?主要是通过参选人的演讲。这就会导致我们古人所说的「以言取人」的倾向。 在《论语》中有很多关于言语的经典论述,譬如说,「巧言令色,鲜矣仁」。一个人花言巧语,伪装出和善的面目,善于逢迎取悦别人,这样的人就缺乏仁德之心。又说「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君子在言语上应该谨慎、迟缓,但是在行为上要敏捷、雷厉风行。正是因为一个人巧言令色,鲜有仁德之心,所以「君子不以言举人」,

美国民主制度的基本内容

美国民主制度的基本内容 自1776年7月4日《独立宣言》宣布美国为“自由独立之邦”开始,美国资产阶级建立起了包括普选制、代议制、三权分立为主要内容的民主制度,并且宣布了一系列人民主权原则:“人人生而平等”,“享有不能剥夺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政府的正常权利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政府如果要破坏这些原则,人民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另建新政府。”………这一切是对“君权神授”思想的彻底否定,他作为专制制度、等级制度和特权制度的对立物,对历史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对人类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美国的民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以议会制为中心的政治制度,大体包括普选制、议会制、三权分立、两党或多党轮流执政等;一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公民的自由权利。这些制度和法律有哪些基本要点呢? 一、普选制 美国普选制就是选民投票选举产生美国的最高行政首脑——总统及参、众两院议员。美国的普选制度主要包括选民资格、总统和参众两院议员候选人资格、以及选举的程序三方面: 1、选民资格 在美国历史上,曾有对选民资格的种种限制,如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税款,必须接受文化测验,妇女和黑人无选举权等等。但现在,这些限制都已取消,年满18岁的美国公民,都可参加投票选举。 2、总统和议员候选人资格: 有国籍、年龄、住所三种基本要求。 国籍资格:总统必须出生在美国;议员可以是移民,但必须在取得美国国籍7年(众议院)、9年(参议员)之后,才具有被选举权。 年龄资格:总统需满35岁,参议员需满30岁,众议院需满25岁。 住所资格:总统必须是在合众国居住满14年。议员当选时必须是选出州的选民。 3、选举程序 美国总统每四年改选一次(可连任一次),称为大选。国会每两年改选一次,国会选举除了一次与总统选举同时举行外,在两届总统选举之间还要举行一次,称为中期选举。 尽管宪法中并没有规定政党在选举中的地位,但美国目前已形成宪法正式规定和不成文习惯并存的选举制度。 议员选举议员选举实行直接选举制。众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参议员最初由各州议会选举,1913年生效的第17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参议员也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州长、议员和某些州的法官、重要行政官员都由选民选举产生。 总统选举美国的总统选举主要是由民主党和共和党运作和控制的。总统候选人是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决定的,要想被确立为总统候选人,首先必须在党内击败其他的竞争者。作为总统候选人,也可以是一些小党成员或无党派人士,但这些总统候选人获胜的可能性很小。而两大政党人多势众、势力强大,这就保证了各州的选举人票落入两党手中。 美国公民拥有选举权,总统候选人为了在选举中获胜,就必须在选民中树立良好形象,提出吸引选民的口号和纲领,甚至向选民作出某些承诺。选民将最终决定总统候选人竞选的成败。总之,两党的总统候选人虽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推举,但能否当选总统是由公民选举决定的,并非由两党决定。 总统选举则具有一整套复杂的程序。它分预选和正式选举两部分。预选实际上就是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提名本党的总统、副总统候选人的过程。正式选举采用的是间接选举法:即先由选民在本州投票选出“选举人”,然后由各州的选举人再投票给各党提出的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为明确起见将总统选举过程列表如下:美国总统的选举程序 预选过程1、由各州基层党组织选出参加全国两党代表大会代表;2、各党全国代表大会以简单多数票推出本党总统、副总统候选人;3、以候选人为核心开展两党在全国的竞选。 正式选举1、各州选民投票选出本州总统选举人(即已明确其政党倾向的投票代表);2、各州获选举人票半数以上的党包揽本州全部选举人票(各州名额按州人口数划定),此时,此时总统实际已经确定出来:3、各州选举人票投给两党候选人; 4、全国选举人票共538张,获超过270张票的党其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当选。 美国普选制比专制制度显然是一大进步,这种方法客观上给民众提供了表达自己意愿、选择国家领导人的机会。而且整个竞选活动既可以使选民接触了解到候选人的情况,同时也是对竞选者的思维表达能力、组织领导能力、社会活动能力等的一大考验,并能促使竞选者更多地熟悉整个国家行政、立法、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的情况,为今后当选执政打下基础。 二、议会制度 1、国会是最高立法机构,由参、众两院组成。两院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两院议员均可连任,任期不限。参、众议员均系专职,不得兼任政府职务。 参议院:总统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及总统任命的高级官员须经参议院同意,参议院还有权审判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副总统。参议员每州2名,实行各州代表权平等原则。共有议员100名。任期6年,每2年改选三分之一,连选得连任。副总统是参议院的当然议长。 众议院:众议院有权提出财政案和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总统(在总统或副总统所得选举人票未过半数时,众议院决选总统,参议员决选副总统)。众议员数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每州至少1名。按1929年《议席分配法》,将众议员总数固定为435名,并根据联邦商务部统计局每10年提供的各州人口变动情况,重新调整各州之间的议席分配。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众议院议长由全院大会选举产生。 2. 议案一般经过提出、委员会审议、全院大会审议等程序。一院通过后,送交另一院,依次经过同样的程序。法案经两院通过后交总统签署;若总统不否决,即正式成为法律。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权否决,若总统否决但经两院三分之二议员重新通过,即正式成为法律。 3. 国会还拥有宪法所规定的其他权力。如:修改宪法权,对外宣战权等。批准或否决总统的下列权力:官员任免、与外缔约、驻外使节派遣。国会不向总统负责,总统无权解散国会。 4. 议会对行政部门的工作及行政、司法官员具有监督、查询的权力,弹劾——是监督权最引人注目的体现。所谓弹劾,

浅谈美国总统选举制度

浅谈美国总统选举制度 1130310120 杨斌斌 摘要 美国是一个幅员广袤的联邦制的民主国家,这塑造了其独特的选举制度。浓厚的联邦制色彩赋予每州一定的权利,这决定了美国不会像法德等传统国家进行全国性的普选。同时在信息传递不发达的时代美国幅员的广阔又要求其选举必须具有高效性。初选和大选中以人票反映得票比例、赢者通吃的做法在民主的前提下增大了投票数据的方差,在宪法得票过半的要求下往往能一次选举成功,同时不严格的按人口分配人票(规定每州的最少票数)又保障了小州的权益。在历史演进过程中,预选提名制和选举人团制很好适应了美国国情从而得以保留。 关键词 预选提名制选举人团制高效的民主 正文 美国总统选举大致经过候选人提名和大选两个阶段。候选人提名如今主要采用以州为单位的预选提名制,大选采用选举人团制度。 一、总统候选人提名 在选举初期,每个政党同时会有几个候选人宣布参加总统竞选。总统候选人提名,就是要选出各个党派的唯一候选人,使政党能够团结一致地竞争执政资格。其程序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变: (1)1790至1832年的国会党团会议提名制,国会领袖在党团会议中起了很大作用。华盛顿、杰斐逊、亚当斯、麦迪逊、门罗、杰克逊都是国会党团会议挑选的候选人并最终赢得了总统职位。 (2)1832至1968年的党代表大会提名制,其中1832至1908年为纯粹的政党组织提名制(因为所有的党代表均来自各州的党团会议、选区代表大会、州代表大会、行政机构委员会、党的领袖及这些机构的联合体);1918至1968年为混合提名制(即预选与政党组织提名相结合,但预选并不起决定作用,虽然在1916年预选高潮时曾有26个州实行预选,其中每个州有一半以上的党代表是由预选选出的,但总的来讲,这些预选意义不大)。 (3)1968年至今的预选提名制。预选制在本世纪初在有些州开始实行,但直到60年代末才被广泛采用。预选制的流行主要源于60年代末及70年代初的政治改革—党代表大会修改了代表的资格,代表席位向少数族裔及妇女开放;州议院通过了在总统预选中选民选举出倾向于某个候选人的代表的法律,也源于有关竟选筹资法的规定,还源于媒体力量的上升。由预选来决定提名的制度又被称为“公民表决制”,它的特点是:1、选民直接参与党的候选人的挑选并选举出承诺支持某个候选人的党代表;代表大会仍然保留,但其提名功能降为批准或登记预选结果的功能。2、总统预选由各州〔而不是政党〕负责,州议院规定预选日,州政府出钱准备预选的选票;候选人在预选活动中的费用部分由联邦政府承担,候选人在联邦选举委员会登记后申请公共资助(即配套资金),条件是预选花费不能超过联邦选举委员会规定的限额;候选人亦可不要公共资助,自由花费私人的资金,没有花费限额○1。3、各州采取的预选方式各不相同,如“关门预选”(预选投票只限于本党的选民,即所谓党内选举)、“开门预选”(预选投票向任何人开放,不问党籍)、“一揽子预选”(两党候选人均列于选票

论美国的民主

一、写作背景 托克维尔是法国著名的哲学家、社会学家和政治思想家。1835年,他发表了《论美国的民主》上卷,1840年该书下卷又相继问世。该书出版后,立即受到普遍好评,托克维尔也名扬海外。托克维尔当时所处的时代正值法国大革命结束后的动荡岁月,革命风潮涌起,政权更叠频繁。1815年拿破仑失败后,波旁王朝复辟,封建主义卷土重来。1830年革命推翻了波旁王朝,大资产阶级建立了七月王朝,此时的法国实际正处于进步势力和保守势力争夺的十字路口。托克维尔出身于贵族家庭,但政治上倾向于自由主义,他对当时法国现状深感忧虑,作为一个敏锐的思想家己经觉察到贵族时代己经没落,民主与平等是大势所趋。他借考察美国监狱制度之机,对美国社会进行了长达9个月的考察。终于写就了被世人赞誉的名著《论美国的民主》。 二、内容简介 《论美国的民主》出版后,受到普遍好评,使托克维尔名扬海外。托克维尔在书中认为,建立一个新的世界,必须有新的政治理论,而这个政治理论就是关于民主的基本原理。他没有通过对过去和现在的政治体制的对比中去寻求这一政治理论,也没有通过引用古希腊和共和国时期的罗马的历史来说明这一问题,他认为,现在民主理论要从当时的具体实践中去追寻,反对用一般的规律去解释。在托克维尔所处的年代,具备这种实践研究意义的国家只有美国。托克维尔希望客观的描述美国的民主,将其所见所闻忠实地报道出来,“绝没有要求事实迁就观点,而是让观点以事实为依据”。 原著分上下两卷,上卷共有两部分,第一部分共八章,主要讲述美国的政治制度:前三章主要介绍美国的地理情况与特点,美国人权的来源及其对后来美国社会和政治的影响:后五章具体介绍美国的人民主权原则,乡镇,县和州的行政制度,联邦的行政,司法和立法三权分立的设置,联邦宪法等几个方面。第二部分共十章,主要是对美国民主进行社会学分析:前四章主要介绍美国的正当状况,出版自由和政治社团的特点;第五,六章主要说明美国的民主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第七八章主要论述多数在美国享有的去向权威及其后果,多数的保证所具有的危险以及防止这种危险的措施和方法;第九章主要论述有助于美国维护民主共和制的一些因素,如自然地理因素,法制,民情,教育和宗教等;第十章主要论述美国境内的黑人,印第安人和白人三个种族的现状和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最后简略地分析了一下美国商业保持兴盛的原因。 原著的下卷共有四个部分,主要是论述民主对美国的智力、感情、民情和民主的思想和感情对公民社会的影响,它的实质是托克维尔以美国为背景来发挥,阐述他本人的政治哲

美国的民主

读后感 托克维尔写的《论美国的民主》是政治类著作中的名著,也是许多专家学者推荐的研究美国民主的重要作品。自我对政治学方面的书籍感兴趣以来,我总是想弄懂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的民主到底是怎么样的?于是我在2012年就买了这套书(上下册),但直到2014年的2月份才开始看这套书。从2月9号开始看起到现在才看完这套书的上册,看的比较慢。因为我做了部分的读书笔记,而做读书笔记实际上是比较花时间的,因为你要重新开始看一遍书并且还要找出书中的重点。 当我看完这本书的时间想从豆瓣上找点书评或者读后感来看看,发现没有找到我满意的。于是我只好自己找重点,看看这套书的上册主要讲了美国民主的什么?托尔维尔的论述思路跟我们中国思维不一样,托克维尔并没有按照这样的套路来写,什么是民主?美国的民主制度有哪些特点?为什么美国的民主制度比欧洲国家都要好?哪些地方是值的欧洲国家学习的?托克维尔在论述的时候在我看来有点杂乱无章,不知道是不是我很少读西方著作的缘故,反正你要想把上面的几个问题搞清楚,需要自己去找出来连成一条线。我把它分为两为几部分: 第一:为什么民主会在美国这个地方生根发芽? 首先是英裔美国人的来源对未来的民主走向起了非常大的作用。托克维尔举了新英格兰海岸线移民的例子,这批移民在英国时都受过很好的教育,许多人才学出众,他们有着良好的秩序与道德因素,他们自称为朝圣者,属于清教的教派,这个教派的宗教学说本身就掺入了许多民主共和的理论,所以他们本来就有很强的民主共和理念。 另外这个清教的教徒在英国时多数属于中产阶级,所以来到美国以后他们之间各方面都日益均质化。他们不仅在财富上平等,在学识上一定程度上也是平等的,换句话说他们在力量上是非常平等的,这导致美国的社会情况上本质上民主的。另一方面对美国的民主起到方面大的作用是美国的乡镇精神、地方自治。美国是先有乡镇再有县、州,再有联邦的。乡镇精神指的是美国的乡镇都非常的独立与有权,他们认为乡镇是一个自由而强大的集体,乡镇是人们求名获利、掌权求荣的爱好之所向。而地方自治显的尤其重要,当英裔美国人来到美国时,他们早已经在乡镇这级确立了自治原则,人民参与公务、自由投票决定税负、规定行政官员的权限与责任、个人自由、陪审团参与审判。 其次美国人在革命前就确定了人民主权原则。美国革命的爆发导致人民主权原则走出乡镇走向州,人民主权原则成为法律中的法律。在民主已经初步建立的情况下,美国的上层阶级非常的务实与理智,他们看到既然不能从人民手中夺回权力,而且也不能嫌恶相当多的人敢于冒犯他,所以他们只要不惜一切的去讨好人民。 第二:美国的民主制度的几个特点: 一是美国法院的权力很大。刚才已经讲到,美国有乡镇自治的传统,也就是说县、州的官员一般无权指挥乡镇官员行动的,他们不去视察乡镇的政绩、去指导他们的行为、谴责他们的错误,而且在乡镇这级他们的官员都是平级的,没有隶属关系,他们是当地的人民选举产生的,不能随意的罢免与提升。那么既然美国乡镇有这样大的独立性,美国社会怎样按照统一的计划去指导社会呢?通过强大的立法权,法律规定到事情的细枝末节,只要一切下属单位与全体官员按照法律行事,那么美国的社会就会步调一致的行动。那么又如何使下属单位与官员遵从法律呢?那就是使法院惩治违法的官员,所以美国法院的权力很大,法官是美国最有权势的政治势力之一。另外美国授权法院可以宣布某项法律违宪的权力,为了使最高法院的法官独立,美国规定最高法官为终身制,最高法官不是由立法机构或人民选举产生,而是经总统提名征求参议院同意后任命。

中美两国国家选举制度比较分析

大连海事大学 管理决策论文 二零一六年七月

中美两国国家选举制度比较分析 院系:航海学院 专业班级:航海技术专业13级8班姓名:孙运鸿 学号: 2220133517 指导教师:佟仕祺

摘要 中美两国作为当今世界两个大国,在国家选举制度上的相同和差异是值得关注的,两国的国家元首选举更是值得浅析的。选举对中国来说本身就是一个舶来品,但是中国的舶来品并只是完全的拿来主义,而结合中国的特色进行制定。 美国选举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时趋于完善的,但是矛盾已经显露。如何正确认识中美两国的选举制度就需要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做尝试分析。 中美两国国家元首选举流程 中国国家主席的选举流程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副主席的候选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政治条件。候选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候选人必须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是年龄条件。候选人必须年满45周岁。1982年宪法修改了1954年宪法关于国家主席的候选人的年龄,即把35周岁改为45周岁。这是因为国家主席的职务对国家和人民来说,关系重大。国家主席必须是政治成熟、经验丰富、阅历广泛、具有较高声誉和威望的公民,如果达不到一定年龄,难以具备这些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国家主席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实践中,主席团都是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的。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会议主席团,会议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用等额选举的办法,提交大会表决,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步骤如下 一、中共中央召开中共党籍的预备人选的民主推荐会,由正省部长级和正大军区职以上中共党员领导干部投票推荐。 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讨论建议名单。 三、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讨论建议名单。 四、中共中央举行民主协商会,就建议名单向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五、中共中央全会审议通过建议名单,以中共中央名义,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投票通过。 可见,对建议名单,只有正省部长级和正大军区职以上中共党员领导干部才有民主推荐权。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依次行使讨论权,然后中共中央全会行使审议通过权,最后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有权获得情况的通报,并可以提出意见,但没有实质的推荐权。 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由代表在全体会议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等额选举或者表决。随着国家政治民主化进程的深入,等额选举会逐步过渡为差额选举。 等额选举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即一个职务只有一个侯选人。在实行等额选举的时候,投票人的权力仅仅体现在是否决定认可候选人,只有表决权没有实际选举权,故相对于差额选举,选举人的权力较小。 美国总统大选详细流程 一、候选人提名:

论美国的民主读后感

《论美国的民主》读后感 前一段时间读了法国的政治理论家,历史学家托克维尔写的《论美国的民主》不管怎么样还是有一点点的收获,开卷有益嘛,我们知道托克维尔生活的年代是资本主义不断崛起发展的年代,在他之前,英国已经确立了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了君主立宪制的国家政体,在19世纪的前半期英国在第一次工业革命的推动下资本主义经济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同时法国大革命的爆发,使得法国各派别的斗争十分的尖锐,面对法国国内的革命形势,以及法国的政治上该向什么方向发展,托克维尔考察了美国的一些民主原则如“自由平等”,“三权分立”,“尊重法制”对美国的政治制度和民情的影响。在今天我们看这本书,对我们更进一步的了解美国的民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它所带来的影响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这本书分上下两卷,上卷分两部分,主要讲述了当时美国的民主对其国家的法律制度,政府的工作和国家事物所产生的影响,也论述到了美国的民主对美国的公民社会,人民的思维方式所产生的影响。下卷主要是对民主社会所涉及到的方方面面问题的探讨。 书中介绍的神圣不可侵犯,和主权在民的思想。这些移民来美洲大陆的人的思想中保留着资产阶级思想家所大力倡导的一些理论和原则,同时一些来到美洲大陆的人是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这个国家的历史并不是很长,原先居住在这块土地上的是印第安人,他们过着贫穷的生活,航海大发现以后,美洲大陆成为欧洲人淘金的天堂。文明人将在这块土地上建立一个新的社会的实践。为什么这样说呢?在我们今天看来美国是一个没有经历过封建社会的国家,这与其移民的构成和思想有着重要的关系,美洲大陆的移民基本上都是英国人,还有一些法国人,这些人是经历国资本主义思想的渲染的,我们知道欧洲的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之前,历史经历过了“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提倡自由,平等,私有财产由于其在国内的贫穷和灾难,当他们在国内生存不下去的时候,只有选择离开,由于那时候的交通条件还不是特别的发达,可以说他们来到美洲大陆是冒生命危险的,他们来到了美洲大陆,原先在国内的贫穷和灾难使得他们更加的尊重和渴望自由和平等。可以说移民的欧洲人的脑海中所存在的民主的原则,是后来美国的民主制度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的原因。在今天我们看来,我们可以这样说民主的制度是不可以移植的,它是建立在这个国家的国情和历史的传统的基础上的,是在一个国家土生土长的,而且也是适应一个国家人民的思想性格特点的。托克维尔也认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国民都不要放弃完善民情的努力,也不要放弃以民情来改变,完善,和促进民主制度的希望,我们不能照搬美国人独特的思想和方法,而应根据上帝和时代为我们规定的社会情况采取自己的方法,建立我们自己的民主制度。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这些移民基本上没有什么思想上的障碍,他们要用他们开放的思维去建立实现一些崭新的想法,并用法律制度把它规范下来,比如说人民参与公共事物,以投票决定赋税,规定行政官员履行的职责,在这片土地上制定的法律已经全部的吸纳,并在事实上承认和确认,对于这些基本原则在当时大部分的欧洲人是

论美国的民主

阿历克西·德·托克维尔,生于1805年,卒于1859年,是法国著名的国历史学家、政治家,政治思想家,政治社会学的奠基人,先生最重要的两部著作分别是今天选择的这部《论美国的民主》以及《旧制度与大革命》。可以说,《论美国的民主》是托克维尔先生的成名作,正是本书,让托克维尔先生誉满欧洲。 作者说完了,继续回到书本身。本身分为上下两卷,洋洋洒洒近70w 字,上卷重点侧重于讲述美国的政治制度,发表于1835年,下卷主要讲述了对美国的民主进行社会学的分析以及哲学考察,发表于1840年。可以算的上是研究美国制度的百科全书级著作。小子不才,今天就斗胆说一说自己从书中汲取的养分吧。还是那句话,这部书博大精深,并非三五千字就能总结的,书中包罗万象,从不同的角度一定可以获得不同的收获。 首先,来说说第一点感觉。我一直感觉是书的名字起错,本书名为《论美国的民主》,实则长篇累牍地讲述《论美国的平等》。其实,仔细想想,何为民主?民主是一类制度还是一种思想?这其实是很模糊的。如果说民主是一种制度的话,那么是不是有投票就算是民主的?或者可以换一种问法,现今的全世界,除了少数国家以外,几乎所有国家都采用“民主”的制度,那么这些国家的民主是不是一样的。我想很明显不一样,有的“人民群众当家做主”,有的是富有人说了算,有的是你为民我为主。

所以,托克维尔先生认为,美国的民主之所以成功,是因为它建立在社会的高度平等之上的。关于平等一事,我想起了霍布斯先生的《利维坦》,书中认为平等是现代国家的首要要义,只有大家基于法律面前的平等,共同让渡权利,国家才是合法。这也和托克维尔先生对美国的民主进行考察的结论不谋而合。 好了,既然平等是美国民主的重要因素。那么这种平等缘何而来呢?托克维尔先生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宗教。托克维尔先生认为美国人对平等和自由的信念是源于宗教的,自由的信念是新教的产物,因为人直接自主地和上帝进行沟通,而平等的观念是有天主教培育的,因为天主教表示人人在上帝面前都是一样的。这么说有几分道理,但也许是因为托克维尔先生本人是天主教徒的缘故吧。 第二,移民。书中托克维尔先生盛赞了美国的产生,正是因为大多一穷二白的移民,美国才建立了这样平等的制度。因为所有踏上这片土地的人,基本都差不多,不像欧洲那样拥有世袭的土地,那样世袭的爵位。正是因为美国是一群基督教移民,在机会完全一样的情况下赤手空拳地建立起来的,所以平等由经济层面进入了政治层面。 第三,地理。这件事情很有意思。托克维尔先生认为,但凡周围强敌环伺的国家,都容易产生独裁,而周边安宁的国家都更容易民主。这有点和我们小的时候背诵的“入则无法家拂士,出则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

浅谈美国民主

浅谈美国民主 美国的民主,简直就是美国麻烦。比如说,一个清洁工被解雇,就有去示威游行反对歧视的;一个万里外的地方发生了屠杀,美国人就沸腾恨不得冲过去伸张正义;一个小小的决策就值得开一次大听证会;再看看布什为了反恐提出的《爱国者法案》吧,为了一条“可以窃听恐怖分子嫌疑人的电话”的规定,全国差点没翻天,就差把小布什弄下台了(我想美国人肯定很后悔没这么做)。 而前副总统发表演说,称“美国的民主已经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的时候,我们这些P 民还不知道身边到底谁是人大代表呢(再说知道了有啥用?),;美国各大媒体争相报道,人民一个个和自己被监听了似的的义愤填膺时候,天朝已经把所有能监听的东西全奸了一遍,而媒体噤声,我们甚至不知道发生过啥呢。 当然,我们还可以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建设】中【不可避免】的【曲折】来安慰自己,对上面拍桌子想出来的种种不合理命令逆来顺受,远离“麻烦”。而美国群众显然没那么好打发,他们似乎不喜欢自我安慰,而更偏向去“找麻烦” ——罢工,上街游行,向媒体举报,跑到法院诉讼。非讨个说法不行。 ——但是谁让人家工会力量大呢?谁让人家有着真实的政治自由呢?谁让人家媒体的心脏没在政府手中呢?谁让人家的法院简直就差写着“不告白不告”了呢?美国民主的细节,简直就是无处不在的过敏神经末梢,牵一“梢”,全身都给过敏,而且不是呼吸急促一下子就好那种,而是你不治疗它立马就给你歇菜那型。于是,为了呵护着个娇弱的民主大小姐,【美国总统】,【国会】,【法院】都给夹着尾巴,小心翼翼伺候着选民,看着这位大小姐的脸色。而我国的大小姐?嘿!那是绿坝娘!当然,她是【我们】伺候的对象。 民主政府知道其首要职能是保护言论和宗教自由等基本人权, 民主政府知道其首要职能是保护言论和宗教自由等基本人权,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保护人们组织和充份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机会。民主国家定期举行全体公民参与的自由和公正的选举。民主国家的选举不会成为独裁者或单一政党的门面装饰,而是争取人民支持的真正角逐。民主使政府遵循法治,确保全体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其权利受到司法体制的保护。民主体制多种多样,反映着每个国家各自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特点。决定民主体制的是其基本原则,而不是某种特定形式。在民主国家,公民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负有参与政治体制的责任,而他们的权利和自由也正是通过这一体制得到保护。民主社会奉行容忍、合作和妥协的价值观念。民主国家认识到,达成共识需要妥协,而且时常无法达成共识。用圣雄甘地(Mahatma Gandhi)的话说:"不宽容本身就是一种暴力,是妨碍真正民主精神发展的障碍。" 政府需要保证社会民主 民主政府知道其首要职能是保护言论和宗教自由等基本人权,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保护人们组织和充份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机会。民主国家定期举行全体公民参与的自由和公正的选举。民主国家的选举不会成为独裁者或单一政党的门面装饰,而是争取人民支持的真正角逐。民主使政府遵循法治,确保全体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其

美国选举制度剖析_张立平

美国选举制度剖析 张立平 [内容提要] 美国的选举制度是在宪法规定下、在历史实践中形成的,它一直保持着宪法规定的基本骨架,并通过宪法修正案、联邦法律、政党改革、各州议会的法律而在具体程序和规则上有所变更。美国的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联邦制度、分权制有密切的联系,也体现了美国政权体系中权力分散、权力多元、权力有限的特点,更反映了美国的“一切政治都是地方政治”的特色。选举人团制和预选制是美国的独创,前者“古老”,后者较新;但从实践看两者都是既有利也有弊。总而言之,美国的选举制度基本上与其他政治制度相适应、相匹配,也基本上能够完成美国民主制的目标,但也存在一些麻烦的、难缠的、短期内不易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美国选举制度 总统选举 国会选举 [分类号]D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505(2005)02-0004-08 顾名思义,所谓选举制度就是指一个国家选举其国家领导人或各级政权代表的,由有关程序、法律、规则等构成的一整套体系。一国的选举制度既是该国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与该国的其他政治制度有密切关联,还与该国的历史传统、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息息相关。因此,美国的选举制度就深深地刻上了“美国”的烙印,也就具有了所谓的美国特色。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剖析的主要是联邦层次的选举制度,不涉及州和地方层次的选举。 总统选举制度 美国今天的总统选举制是在宪法规定下、在历史实践中形成的,它一直保持着宪法规定的基本骨架,并通过宪法修正案、联邦法律、政党改革、各州议会的法律而在具体程序和规则上有所变更。 首先,候选人的资格。什么样的人可以参加总统竞选?什么样的人可以当总统?《美国宪法》(1787年)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总统候选人必须是:(1)生来就是美国公民,这意味着要么是在美国出生,要么是在海外出生,但父亲和(或)母亲是美国公民的人,通过移民而成为美国公民的人(第一代移民)不能竞选总统,这一条阻碍了无数像基辛格、施瓦辛格、奥尔布赖特这样的政治人物入主白宫;(2)年龄在35岁以上;(3)在美国境内居住超过14年。自1789年第一次举行总统选举以来,美国总统候选人的资格就没有改变过。1951年批准的第二十二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当选并担任总统不得超过两次;如在他人当选总统的任期内代理总统两年以上,则不得当选并担任总统一次。这一条修正案虽然没有为总统候选人的资格增加新的条件,但其实暗含了当选并担任过两届总统的人就不能再竞选总统了。 对于总统候选人的资格,除了以上的明文规定外,还有一些“不成文”的“规定”,用时下流行的话就是,还有一些“政治潜规则”:政治顾问和媒体记者认为,最好的总统候选人是白人、男性、新教徒、中年(40多岁或50多岁)、模范丈夫(无桃色丑闻)、担任过州长等等。①当然,这些“潜规则”也是从过去的政治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迄今为止,美国历史上43任总统都是白人男性;近14的总统担任过州长;绝大多数总统是新教徒(肯尼迪是美国总统中惟一的天主教徒);绝大多数总统第一次当选时年龄都在四五十岁左右(里根总统是一个例外,他1980年第一次当选时已年届73岁);在竞选活动中没有被桃色丑闻击倒的廖廖无几(克林顿是一个例外,1992年竞选中他在妻子希拉里的帮助下艰难地渡过了桃色丑闻)。 其次,选举人及选举人团制。什么样的人有资格投票选举总统?简单地说是选举人(elec-tors)。《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每州应依照该议会所定方式选派选举人若干人,其数目同该州在国会应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总人数相等。但参议员或众议员,或在合众国属下担任有责任或有薪金职务的人,不得被选派为选举人。”由各州选派的选举人组成选举人团(Electoral College),由选举人团投票,如得票数超过选举人总数的一半,即当选为总统,这就是选举人团制。“如获得 — 4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双月刊)2005年第2期 DOI:10.16502/https://www.wendangku.net/doc/2017267746.html, ki.11-3404/d.2005.02.001

美国的民主政治与决策效率

美国的民主政治与决策效率 美国的民主政治与决策效率 美国是典型的资本主义民主制国家,其决策过程是由一批权力中心的相互作用体现的。由于美国政治的权力分散特征,政府决策效率低下及其负面影响日益引起人们的批评与关注。考虑到民主政治涉及政府统治的合法性,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同时使社会在稳定的基础上进行渐进的变革,因此,不能因为强调效率而否定民主。决策效率不高既是美国民主政治的体现,又是民主政治所付出的代价。 (一) 美国是典型的资本主义民主制国家,两百多年来美国社会的发展和稳定,直至成为当今世界的头号强国,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民主制度功不可没。与此同时,美国的政治制度也招致了不少批评,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一点就是决策效率的低下。

民主的价值观和原则在美国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实践中主要体现为三权分立、代议制、政党政治、利益集团政治、新闻自由和公民权利等。美国政府机构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三个系统,每个系统起着各自的作用,同时又相互制约,它们是直接的政策制定者。另外美国又是一个权力多元化的社会,各种社会力量如政党、利益集团、媒体同样参与政策制定。现代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认为,美国是典型的多元民主政体国家,在多元民主社会,人们生活在不同的利益集团中,民主的决策“并不是一个许多人在特定的政策上联合起来向政府庄严进军的过程,而是集团之间的稳步的妥协过程。”美国多元民主的特征是权力分散,或曰权力中心的多元化。因此,美国的政治生活表现为多个权力中心相互作用的过程和结果。 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多数统治”,但由于美国的政治过程是由一批权力中心的运作来体现的,而且美国的权力中心还有进一步增多的趋势,因此,在美国政治中,要想在某些重大问题上获得一致意见,迅速、及时地制定有关政策,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样一来,决策的效率不可能很高。下面的一组数据或许能说明一些问题。 材料1:第89届国会众议院的5个委员会受理、报告的议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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