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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申 报 表

申报企业:

申报(核定)等级:

申报时间:

(企业印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

说明

一、适应范围:仅适用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

二、本表由申报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如实填写,申报企业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本表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也可打印。

四、企业填写时,如表格内不够填写,可另加附页,也可适当调整表格大小。

五、管理人员应是正式调入该企业或企业聘用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

六、住宅小区(大厦)的地址要写明所属的行政区。

七、申报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报送本表的同时,应将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通过网络登陆填报的方式(https://www.wendangku.net/doc/2f17426582.html,/wyc/),输入广州市物业管理服务信用信息系统。

八、申报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保证网上填报的数据与纸张报送的资料相一致,纸张报送的材料与网上填报的数据经资质审批部门审核后,申报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凭通知领取《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九、本表由申报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相应的资质审批部门,有关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应随本表附送。

十、本表可通过信息网下载,统一以A4纸打印

企业申请报告

本公司是一家

企业,原公司物业管理资质等级为叁级(暂定一年),现申请核定为叁级,请请贵局给予办理。

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区 路 街 号 邮政编码 成立日期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注册资本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类型 原资质等级

原审批机关 原证书编号

现有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

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数量

主营:

经营范围

兼营:

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总额(万元)

上年度企业利润总额(万元)

物业服务项目情况

序号 项目名称 地址

项目

类型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户数

接管

年月

住宅 非住宅

住宅

非住

合计多层高层别墅合计 办公商业

工业

厂房

其他合计

5

公司人员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性 别

文化

程度

专 业 职 务

身份证

号码

联系

电话

固话

手机

序号 管理人

员姓名

性 别

身份证

号码

职务职称 专 业

职业资格证编号

(文字部分+号码)

正式

聘用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核定表

经办人 初 审 意 见

按该公司提供的资料,该企业注册资本为____万元;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____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___人,工程、财务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管理____种类型以上物业,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占规定计算基数百分比之和______;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根据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的规定,拟同意定为_____级物业服务企业。

签 名: 年 月 日

科领导

审 批

意 见

签 名: 年 月 日 局领导

审 批

意 见

签 名: 年 月 日

新设立

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质的收件资料

申请核定三级

序号 资料名称 资料来源 是否原件份数 备注

新设立企业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报告 企业 原件 1

2 广州市物业服务

企业资质申报表

我局网站下载或

到窗口索取

原件 1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f17426582.html,ho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f17426582.html,/bsdt/xz

zx2.htm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工商部门(年检合格)复印件 1 提供原件核对,注册资金50万人民

币以上

4 企业章程 企业 复印件 1 提供原件核对

5 验资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 复印件 1 提供原件核对

6 企业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

公安部门 复印件 1

提供原件核对(外籍

人士提供回乡证)

7 企业法定代表人

证明书

企业证明 原件 1

8 物业服务专业人员

职业资格证书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

业司、省、市物业管

理协会颁发的培训证

书及2004年7月1

日前市国土房管局核

发的岗位证书

复印件

不少于5

人,每证

复印一份

提供原件核对(职

业资格证书与中

级职称证人员不

能重复)

9 职称证书 工程、管理、经济等

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由

国家人事部、广东省

人事厅、广东省内各

地级市人事局核发

复印件

不少于5

人,每证

复印一份

提供原件核对,要

求工程、管理、经

济等相关专业中

级以上职称,其中

工程、财务负责人

具有相应专业中

级以上职称

10 劳动合同 企业(劳动部门

统一制定)

复印件

不少于10

人,每人

复印一份

提供原件核对,包

括以上持职业资格

证书及中级以上职

称人员的劳动合同

11 个人参保证明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部门

复印件

提供原件核对,每

份《劳动合同》提

供相对应人员的个

人参保证明

12 企业信用系统

登陆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f17426582.html,/

wyc/

填报

原件 1

按广州市物业管

理服务信用信息

系统的操作说明

和填报制度要求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f17426582.html,ho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f17426582.html,/bsdt/xzzx2

.htm)填报,并打

印上报文件表

申请核定三级,增加以下资料

1 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

诚信证明意见表

物业服务项目属地

街道办事处

原件

n个项目

提供n份

(n>0)

2 广州市物业服务合同

备案回执

物业服务项目属地

区 (县级市) 国土

房管部门

复印件

n个项目

提供n份

(n>0)

提供原件核对

3 物业服务合同 企业 复印件 n个项目

提供n份

(n>0)

提供原件核对

4 物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

房屋管理局

原件 各一份

5 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

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

企业 原件 各一份

备注:1.以上所有复印件用A4纸复印,并提供原件核对;

2.收件人核对上述原件资料后,将原件退回申请单位;

3.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

4.符合条件的持职业资格证和职称证书人员不少于10人。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015年5月修正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4.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 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4.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

全国一级物业管理资质企业名录.

省(自治区、直辖市) 数量 企业名称 所在地 北京市37 北京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北辰信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北辰信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碧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城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创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达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东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方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房管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房修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国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华腾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金融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鲁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北宇物业管理公司 北京市望京实业总公司 北京顺天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天鸿宝地物业管理经营公司 北京天竺空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网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燕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燕山星城物业管理公司 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银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育新物业管理公司 北京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国贸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中房集团北京物业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0 上海市26 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宝钢源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德律风物业有限公司 上海东湖物业管理公司 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富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明华物业公司 上海瑞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申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外高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威斯特物业经营有限公司 上海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新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新世纪房产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延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邮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中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 上海中远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上实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福建省2 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市厦禾旧城改造物业管理公司 湖北省1 武汉武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海南省1 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省0 青海省0 天津市6 天津市安华物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金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顺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辽宁省2 大连新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等级标准

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等级标准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对全国物业管理单位的从业资格进行了规范,并确定了等级标准和资格审批管理部门。一级、二级、三级资质企业的标准 一、资质一级企业 1、注册资本500万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8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 4、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4)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50万平方米。 5、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省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 6、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7、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二、资质二级企业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资质三级企业 1、注册资本50万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5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4、具有比较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5、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25号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2月24日经建设部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 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64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 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发布2007年11月26日 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

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他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管局(中心)、各物业服务企业、市物业管理协会: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完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构成。 1.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人员不少于1人。 2.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 3.申请核定二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 4.申请核定一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人员不少于5人。 二、晋升资质等级管理项目构成。 申请核定三、二、一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委托的以房屋和设施设备为主的综合管理项目,并具有较好的管理业绩。物业服务企业受聘提供咨询、顾问、保洁、秩序维护、维修养护等单项服务的,不计物业服务的管理面积。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限的处理。

1.具有暂定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资质证书到期前1个月应当按照相关条件,申请核定三级资质,逾期未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等级或不具备核定三级资质等级条件的,予以核销其暂定三级资质。 2.具有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资质证书到期前1个月应当按照相关条件,申请延续资质有效时间,逾期未申请延续资质有效时间或不具备延续条件的,予以降低其资质等级。 3.具有一、二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按照住建部和省住建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外地企业进郑从事物业服务。 1.省内其他城市二级以上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进郑从事物业服务。 2.省外一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进郑从事物业服务。 3.外地进郑从事物业服务的,在郑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条件参照上述相应资质等级条件执行。 五、有关要求。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注销两年内,主管部门不接受被注销资质企业的资质申请。 2.具备物业管理师资格的人员,实行年度注册,每人每年允许在一家物业服务企业任职注册。注册后出现离职的,该人员信息当年不计入新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数量,原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数量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在年度内予以补充。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xx)正式版

Different position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doing things, in order to make the work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 according t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xx)正式版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xx) 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规范资料适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 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 要求达到预计目标。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xx)有关的物业管理文本,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xx)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xx)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doc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房产买卖 二手房 商品房纠纷 房产税费 购房指南 物业管理 房屋租赁 小区物权 房屋抵押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

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修改)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 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 (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_1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_1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发布,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 中小】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字号: 大 bwgz_20111027014 建设部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方米; (1)多层住宅200万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164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21年10月30日经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下文是关于最新的全文,仅供参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修正)

【法规分类号】21961200741 【标题】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修正)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颁布日期】2004.03.17 【实施日期】2004.05.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综合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 【题注】(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正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

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164号部令,2004年3月17日颁布,2007年10月30日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第六条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

物业资质取消了吗

武汉物业资质代办公司为你分享:对于物业管理行业来讲,2018年可谓是曲折之路。这一年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取消是大事件,反响巨大。物业资质取消后也带来困惑,行业门槛会降低吗?中小物业服务企业如何立足?这究竟是诚信与口碑时代的开始,还是无序与纷争时期的前奏?小编来解答一下。 2018年物业资质取消,行业门槛会降低吗? 住建部正式发布公文,明示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这真正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成为过去了,物业资质真的被全面取消了! 物业门槛降低了,那市场行业会不会乱?这是很多中小物业公司在物业资质取消后心里的疑虑,其实这种情况下物业管理行业也迎转型升级的新生。面对市场准入环节简政放权带来的“敲碎一切,颠覆一切”的冲击感,很多人不免心生疑惑:物业管理行业的新时代就等于无证时代吗?并不是哦! 物业企业资质认定取消后,物业行业监管将更加透明、行业发展前景将更加透明广阔。未来物业管理行业监控的重点正在转变:一方面从管资质改为管行为;另一方面从管企业改为管项目和管人员。以前的企业资质和人员证书监管可以说是暂态管理和静态管理,那么今后的标准和信用监管就是常态管理和动态管理,可以运用的手段和方式会更加灵活。 同时取消事前的资质审批之后,事中事后的监管正在加强。“宽进”的背后是“严出”,看似门槛低了,实则台子高了,企业经营的合规性要求显著提高,违法成本大大增加,正可谓进来容易,留下则难。 物业资质取消,中小物业服务企业如何立足? 物业资质认定取消后,会有更多的新的小微物业企业加入这个行业;业主自治管理也将涌现出一大批行业领先者;大企业收购小企业或与小企业形成合作联盟将是今后物业行业的重头戏,行业面临一轮大洗牌。

物业管理公司资质标准

物业管理公司注册过程中,物业管理资质的申请是在办理好营业执照后进行的,也就是后置审批项目。一个物业管理公司如果希望正规的进行运行,需办理物业管理资质。那么,物业管理资质如何申请办理呢?上海工商注册服务中心的顾问整理一套材料,供投资者参考。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制度。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是企业实力、规模、业绩和诚信的综合反映,是国家对物业管理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标志。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包括: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物业管理活动相适应 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一定的从事物业管理的业绩。物业管理企业划分为一级、二极、三级资质等级和临时资质。 (一)资质一级企业 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8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 4、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50万平方米。 5、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省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 6、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7、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二)资质二级企业 1、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6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 4、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1)多层住宅8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4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6万平方米; (4)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20万平方米。 5、1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1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省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 6、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7、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三)资质三级企业 1、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5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等级分类

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等级分类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制度。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是企业实力、规模、业绩和诚信的综合反映,是国家对物业管理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标志。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包括: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物业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一定的从事物业管理的业绩。物业管理企业划分为一级、二极、三级资质等级和临时资质。 一)资质一级企业 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8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 4、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50万平方米。 5、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省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 6、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7、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二)资质二级企业 1、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6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 4、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 (1)多层住宅8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4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6万平方米; (4)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20万平方米。 5、1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1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省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 6、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7、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三)资质三级企业 1、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5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4、具有比较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5、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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