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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31-23-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31-23-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31-23-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9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第七条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国家和省级专家库,专家库按职业卫生、辐射防护、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建设项目评价相关的专业背景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审查意见负

责。

专家库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设计文件,按照职业卫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

评价报告的形式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复杂程度确定。投资规模较大、职业病危害因素复杂的应当编制评价报告书,其它项目可编制评价报告表。评价报告规范另行颁布。

第十条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应当具有与所评价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一般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其中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数不少于参加审查专家总数的3/5。

卫生部审批的项目,从国家专家库抽取专家。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价报告编制、审核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由专家组全体人员签字。专家审查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审查专家名单应当作为

评价报告的附件。

对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指派人员参加审查会并监督审查过程。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出的评价报告负责。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

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

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二十四条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二十五条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应当在现场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第二十九条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三十条在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卫生行政部门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并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其他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发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31 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项目。

第三条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项目,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

(一)化学品毒性鉴定;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

(三)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

(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

第六条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和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承担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但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卫生部规定由甲级资质机构承担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和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同时取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资质。

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再重复申请乙级资质。

第八条从事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设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区域卫生规划,遵循合理配置职业卫生资源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资质审定

第十条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指定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办事机构)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一)受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申请;

(二)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考核;

(三)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咨询;

(四)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的组织和日常管理;

(五)承办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国家和省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专家承担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技术评审。

第十二条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连续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资质审定工作。

专家库专家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专家库专家不得参与本人工作单位或者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评审。

被评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聘请专家库专家为顾问。

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被评审机构的可能有碍公正评审的活动。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定期复审,并根据资质审定工作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申请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专门从事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三)具备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的专业人员、设备、技术能力和经费;

(四)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由卫生部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六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四)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五)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材料;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受理的,应当在60日内由办事机构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估。专家组应当由从相关专家库抽取的5名或者7名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技术评估工作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资质审定技术评估工作现场考核的程序和内容为:

(一)申请单位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

(二)依据申请资料进行现场核查;

(三)考核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

(四)抽查原始工作记录、报告和总结;

(五)必要的盲样检测。

专家组自现场考察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办事机构提交技术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家组技术评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资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予以公告。

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二十二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并对出具的技术报告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认证的项目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其技术服务的客观、真实。

第二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手续,方便服务对象,并采取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续展,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后,对合格的,换发证书;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过期失效。

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向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一)分立或者合并;

(二)停业、破产或者其他原因中止业务;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或者出借。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认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年检,并组织经常性监督检查。年检和抽查结果应当备案,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第三十条通过年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由原认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正本上贴附年检标识。

第三十一条未申请年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视为自动放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

第三十二条抽查内容包括: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

(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

(四)是否履行了技术服务合同的条款;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六)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

(七)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纪现象;

(八)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年检或者抽查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进行改正,改正期间暂停其职业卫生服务工作。改正期结束,合格者准许继续执业;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资格,并收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技术服务工作中,对涉及委托方的技术、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或者年检、抽查时,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料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不予核发资质证书或给予停止使用资质证书3至6个月直至收回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审定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三十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年检或者抽查复核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略)

附件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受理通知书(略)

附件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评审表(略)

附件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略)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23号

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颁布日期:20020328 实施日期:20020501 颁布单位:卫生部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十条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十一条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第十二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第十五条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第十六条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九条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的;

(四)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2号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

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出师考核 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第九条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出师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

国家卫生部一级医院评审标准

国家卫生部一级医院评审标准 (2010-05-06) 医院分级管理标准是我国医院实现标准化管理的客观依据。实施医院分级管理,可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的宏观管理和医院微观管理的双重机制,完善各级医院功能,健全、巩固三级医疗预防体系,更好地发挥整体效应,达到充分合理利用有限卫生资源,促进科技发展,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不断提高医疗质量,更好的为人民健康服务。同时还可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支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医院分级管理是医院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 《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现代科学管理的理论指导,总结我国三级医疗卫生网建设和创建“文明医院”活动的经验,由卫生部医政司组织十一省、市及中国医学科学院、医科大学等单位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起草的。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各级医院基本标准:本标准是各级医院都必须达到的标准,也是医院开业资格的认定标准。基本标准单独考核评定,与分等标准考核打分分开。如达不到“基本标准”的要求,不予通过,定为不合格医院,新申请开业的医院则不予批准。 2.各级医院分等标准:根据任务和功能的不同,把医院分为三级,即一级医院、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还根据各级医院的技术水平、质量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高低,并参照必要的设施条件,分别划分为甲、乙、丙等,三级医院增设特等。 3.评审判定标准:在数学模型评分办法建立前暂采取千分制办法评定。在评审中,合格医院按所得总分的分数段来评定等次。甲等:分等标准考核须达900分以上(含900分)。乙等:分等标准考核须达750分至899分。

丙等:分等标准考核在749分以下。(含749分) 三级特等医院除达到三级甲等医院的标准外,还必须达到医院所必备的条件。 4.医院评审申请书:是医院向评审委员会申请的必备手续,也是评审委员会认定医院评审资格的主要依据。要求各医院必须严肃认真,实事地逐项填写、申报。 5.标准的其他有关附件:是标准的具体指标,要求和考核检查要点等的说明。 这次所形成的《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还很不完善,只能作为草案在全国试行。希望各地在试行中对本标准提出修订意见,使之逐步完善。卫生院、基层医院(一级医院)标准 一级医院是直接向具有一定人口(≤10万)的社区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在我国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障”全球目标的基层医疗机构。一级医院基本标准 本标准是审定一级医院资格的必备条件,达到本标准合格线才能参加等级评审。基本标准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医院规模 应具有与一级医院功能、任务及管理要求相适应的医院规模。 1、病床数不得少于20。如果不足上述限度,必须做出合理解释。 2.病房每床单元必备设施达到规定要求(见附件六)。 1.。。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1.4.病床与医院正式职工人数之比为:1∶1-1.4。 1.5、卫生技术人员占全院职工总数之比为80-85%(非卫生技术人员,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31-23-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9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第七条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国家和省级专家库,专家库按职业卫生、辐射防护、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建设项目评价相关的专业背景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审查意见负

学生会卫生部部长申请书范本(精选多篇)

学生会卫生部部长申请书(精选多篇) 第一篇:学生会卫生部部长的辞职报告 学生会卫生部部长的辞职报告 学生会辅导员张老师: 您好! 递交这份辞职报告是我在深思熟虑之后才做出的决定,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1、学生会事务繁多,过于浪费精力,影响学习;2、学生会的官场作风令我感到非常不满。 参加学生会的时候我是满怀信心的,加入这样一个光荣的组织是一件令我非常骄傲的事情,因为这是我曾经梦想加入的组织,这是个崇高的组织,在我心目中的地位与共青团不分高低。但是经过了半年的工作之后,我开始对学生会感到失望,对自己感到失望!曾经自信满满的我工作之后才发现,学生会的工作远比我想象的麻烦得多,不仅要处理分配的任务,还要处理在学生会内部微妙的关系。 学生会任务繁重,让我不得不抽出相当的精力去完成各项任务,致使学习成绩有所下滑。但是这个并不是我要辞职的主要原因,因为为组织为大家服务是我加入学生会之前的准则,并不会因为过多占用自己的时间而离开“学生会”这么一个令人羡慕的组织。 对学生会失望是从很久以前就开始的,学生会内部有私下串通的现象,为了树立一个榜样,身为学生会卫生部部长的我没有像他们一

样去油嘴滑舌地向检查人员求情,从而抹掉被扣的分数,而且在检查中一丝不苟,坚决履行“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不能放过一个坏人”。由于被扣分班级的学生会成员不满,所以我们班总是被检查员鸡蛋里面挑骨头,为此我也没少生气,但是也不好去跟检查员协商。虽然是鸡蛋里面挑骨头,但凡挑出来的都是自己没有尽善尽美,扣分是难免的,吸取教训就好。 最令我不能够接受的是年终的奖状,学生会奖状的发放采取互评制,我个人认为作为我们这个阶段互评制是一种最不可靠的评定方法,因为我们这个年龄层的孩子远远不能做到公证评判、客观评判,要采取互评制完全是看谁的人缘好而完全不是看谁的工作完全得到了肯定。 本次学生会奖状虽然我拿到了,但是我看见在同一屋檐下的另一名学生会成员没有拿到——他是纪律部副部长甄晋府。因为每次外出检查我们正好在同一天,而且都检查初一部,我们每次都是一起外出执行公务。我们两个没有一次在未请假的情况下旷掉检查事务,我们两个都是尽职尽责,但是这次优秀学生会干部评比中他竟然没有拿到奖状,尽管有三分之一的学生会成员没有奖状,但是我无法眼睁睁地看着那些对工作不认真态度不够诚恳的学生会成员都拿到奖状了,到头来恪尽职守的干部竟然都没能拿到奖状。奖状只是一张纸,并不是什么特殊的奖品,但我认为它包含的是上级对下级工作的一种肯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9号)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已于2004年12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 二00五年一月五日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监管职能,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监督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包括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明确卫生监督的任务和职责、健全卫生监督工作的运行机制和完善卫生监督工作的保障措施。 第四条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通过进一步转变职能,严格行政执法,不断提高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政事分开、综合执法、依法行政的要求,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解决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卫生监督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在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基础上,加大投入,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 第七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规划与指导,负责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 第八条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以下统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人员。 第九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根据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 第十条卫生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卫生监督相关的专业和法律知识; (三)经过卫生监督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 (四)新录用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卫生监督人员资格考试的具体规定由卫生部制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任务聘任相应的专业人员,不断优化卫生监督队伍的专业结构。 第十二条国家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制度。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政治思想素质。 第十三条国家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门人员监督下级卫生监督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大案要案的督察督办; 2、各种专项整治、执法检查的督察督导; 3、监督检查卫生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4、检查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 第十四条卫生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着装。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条件,承担卫生监督的现场检测、执法取证等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责任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各司其职,保证卫生监督的公正和效率。

《东南国防医药杂志》投稿须知

《东南国防医药杂志》投稿须知 信息来源:《东南国防医药杂志》作者:发布时间:2016-08-23 《东南国防医药杂志》是由南京军区联勤部卫生部主管,南京军区医学科学技术委员会主办的医学学术期刊,1986年创刊,双月刊,规格为国际通用大16开本,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2-271X,国内统一刊号CN 32-1713/R,单价10.00元,全年定价60.00元。 《东南国防医药杂志》曾获得优秀编辑奖、优秀期刊奖”。 《东南国防医药杂志》主要报道医疗、科研、教学等机构在医药领域内的新理念、新技术、新成果、新经验,密切关注医药科技发展动态,坚持为广大医药卫生工作者服务的宗旨,不断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主要阅读群体为广大的医药卫生工作者。 1.①来稿应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逻辑性。要求资料真实,论点明确,结构严谨,文字通顺、精炼。全文包括图、表和参考文献在内,论著、综述*讲座不超过6 000字,一般论文1 500~3 500字为宜,个案限1 500字以内。②来稿须附单位介绍信,应注明对稿件的审评意见以及无一稿两投,不涉及保密及署名无争议等事项。③论文属基金资助课题、攻关课题或已申请专利课题,请在首页地脚注明项目名称及编号(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正式名称填写)并附项目证书复印件。④来稿请投邮箱:dngfyyzz@https://www.wendangku.net/doc/2d17441233.html,。本刊不受理复印和字、图、表不清晰稿件。文末需注明第一作者详细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全文字数(包括摘要、图、表和参考文献)。 2撰稿要求 2.1文题应简明、确切、醒目,反映出文章的主题。通常不加标点符号,不使用非公知公认的缩略词、字符、代号等。左顶格排列,不居中。中文题名一般不宜超过20个汉字,英文题名应与中文一致,一般不超过10个实词。 2.2作者署名作者姓名应在题名下方,不超过8人为宜。以排名的先后为序,多位作者之间以逗号隔开,并在作者姓名之后或之下列出作者单位的具体名称、所在省市名及邮编,加括号。如:××,×××(解放军第105医院神经内科安徽合肥230031)。如系多个单位,则在作者姓名的右上角加注①②……,并在首页地脚标明其工作单位的名称、所在省市名及邮编。作者署名只限于文章撰写的直接参与者,文稿的法定权人和责任者,能对全文内容负责和能答辩者。仅参加或协助部分工作者不应列为作者,可在文章末尾的志谢项予以说明。除短篇、个案外,所有文章均须附第一作者简介,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民族、省市(县)人、学历(学位)、技术职称(职务)、研究方向(从事专业)等。 2.3摘要专家论坛及论著性文章须附结构式中、英文摘要,即包括目的(Objective)、方法(Methods)、结果(Results)和结论(Conclusions)四部分。用第三人称撰写,不用本文等主语,不分段,不列图表,不引用文献,不加评论和解释。中文摘要可简略些(250字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号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0号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须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一)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 (二)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 (三)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四)职业病诊断标准; (五)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六)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

(七)职业危害防护导则; (八)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 (九)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公布、复审和解释。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卫生部委托办事机构,承担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卫生部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五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制定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满足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注重可操作性; (三)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通用标准; (四)逐步实现体系化,保持标准的完整性和有机联系。 第六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强制性标准包括: (一)工作场所作业条件的卫生标准; (二)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三)职业病诊断标准;

国家卫生部推荐的87种药食同源

国家卫生部推荐的87种药食两用食物 植物类(花、果实、根茎、全草、皮、叶、种子、其他)1花类(共7种) 白扁豆花――消暑化湿功同扁豆 代代花――三世同堂的香花 丁香――古代的口香糖 槐花(附:槐米)_凉血要药 金银花――药铺小神仙 菊花――药中圣贤 2果实类(共23种) 八角茴香――能治冷气及诸疝痛的调味料 大枣(附:酸枣、黑枣)――天然的维生素丸. 佛手――形异香清的果中仙品 覆盆子――风靡全球的黄金水果 枸杞子――轻身却老的上品 黑胡椒――在黑色时尚中大行其道 花椒――涂壁凝香汉宫中 罗汉果――凉茶铺里的甜中药 麦茅――女性乳房的“益友” 木瓜――强筋壮骨之要药 青果――肺胃之果 桑椹――21世纪的最佳保健果品 沙棘――维生素宝库 砂仁――醒脾调胃又安胎 山楂――解酸消食有兼功 乌梅――有“五止”之功的良药 香橼――可药可香的橘品 小茴香――能治寒疝的香料 益智仁――温脾肾的良药 余甘子――减肥美容的南方奇果 栀子――形似酒杯的清热药 枳?子――解酒良药 紫苏籽――消痰顺气之良剂 3叶类(共3种) 荷叶――减肥消暑荷香馔 桑叶――健身益寿的“至宝丹” 紫苏――善解鱼蟹毒 4种子类(共19种) 白扁吾――健脾化湿消暑良药 白果――公孙树结银杏果 赤小吾――擅消水肿的“心之谷” 刀豆――温中止呃胜于柿蒂 榧子――天然驱虫美食 黑萝麻――平民的滋补佳品

黄芥子――辛辣的调味酱料 火麻仁――延年益寿的佳品 决明子――明目通便千里光 莱菔子――三钱换个红顶子 莲子――清香可口入莲馔 胖大海――润肺通便的护嗓药 芡实――水中的珍馐佳蔬 肉豆蔻――脾家瑞气 酸枣仁――养心安神治失眠 桃仁――活血祛瘀又止咳 杏仁(甜、苦)――美容、抗癌的平喘要药薏苡仁――抗癌治疣的“粮药” 郁李仁――润燥滑肠治便秘 5根茎类(共13种) 白芷——古代的美容药 百合——益肺抗癌解秋燥 甘草——能调和诸药的“国老 高良姜——温中散寒止胃痛 葛根——补益丰胸的药材 黄精——仙人之余粮 生姜(附:干姜)——常食生姜御百邪 桔梗-著名的“狗宝咸菜 山药——平补佳品 鲜白茅根——止血良药 鲜芦根——不花钱的退热药 薤白——能治胸痹的野蒜 玉竹——滋阴润肺善养生 6 全草类(共9种) 薄荷——清凉美食 淡竹叶——清心除烦的治暑良药 藿香——除湿而能醒脾 菊苣——走入大众餐桌的时尚特菜 马齿苋——天然抗生素 蒲公英——至贱而有大功 香薷——夏月麻黄,治暑首药 小蓟——止血良药 鱼腥草——风味独特的大路野菜 7皮类(共4种) 8其他类(共3种) 9 动物类(共6种)

竞选学生会卫生部部长演讲稿

竞选学生会卫生部部长演讲稿篇一:竞选学生会卫生部部长的演讲稿 竞选学生会卫生部部长的演讲稿 各位老师和同学: 大家好!首先感谢大家的支持与学校提供这次机会,使我能参与竞争,一展自己的抱负。今天我来参与竞选的目的只有一个:一切为大家,能为大家谋利益。我自信在同学们的帮助下,我能胜任这项工作,正由于这种内驱力,当我走向这个讲台的时候,我感到信心百倍。 我认为自己很适合担任学生会卫生部部长。首先我热爱我的工作,算上小学的话,十年学生干部“工龄”已不算短了,这使我有了相当的管理经验、领导能力。活泼开朗、兴趣广泛的我积极参加并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在活动中尽情施展自己的的才能,取得了许多好成绩,激励着我不断向前;大大小小的活动参加了不少,是这方热土给我提供了机会,使我如鱼得水,不断锻炼、充实着自己。此外,在活动过程中,我学习上也丝毫没有松懈,成绩现已跻身年级前茅,我认为我有着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在学习之余开展活动。 假如我当选,我将进一步加强自身修养,努力提高和完善自身的素质,我将时时要求自己“待人正直、公正办事”;

要求自己“严于律己、宽以待人”;要求自己“乐于助人、尊老爱幼”等等,总之,我要力争让学生会学习部委员的职责与个人的思想品格同时到位。 假如我就任此届学生会学习部委员,我的第一件事就是全面地听取同学们的意见与建议。我将自始至终地遵循“一切为大家”的原则。在就职期间,我将在有限的条件下,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设立信箱。将定期举行各种形式自己的艺术节、中秋、圣诞大联欢。还有书画会、文学社、大学生论坛、社会实践(包括大家感兴趣的郊游活动)……总之,我们每个人都能在学生会学习部找到自己的位置,我们的课余生活绝对能够丰富多彩!我们将与风华正茂的同学们在一起,指点江山,发出我们青春的呼喊!我们将努力使学生会学习部成为学校领导与学生之间的一座沟通心灵的桥梁,成为师生之间的纽带,成为敢于反映广大学生意见要求,新的学生会学习部将不再是徒有虚名的摆设,而是有所作为的名副其实的存在! 竞选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和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晚上好! 我是1号种子选手,我想1是成功、勇敢、收获的象征,

国家卫生部规定的药食同源的种类目录(按拼音顺序排列)

国家卫生部规定的药食同源的种类目录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按拼音顺序排列)87 B-C 八角茴香、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百合、薄荷、赤小豆。 D-E 丁香、刀豆、代代花、淡竹叶、淡豆豉、阿胶。 F-G 佛手、茯苓、蜂蜜、榧子、蝮蛇、覆盆子、甘草、枸杞子、高良姜、葛根。 H 花椒、荷叶、黄芥子、黄精、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藿香。 J决明子、鸡内金、金银花、姜(生姜、干姜)、桔红、桔梗、菊花、菊苣、橘皮。 K-M昆布、龙眼肉(桂圆)、罗汉果、莱菔子、莲子、马齿苋、木瓜、火麻仁、牡蛎、麦芽。P-R胖大海、蒲公英、芡实、青果、肉豆蔻、肉桂。 S-W 山药、山楂、沙棘、砂仁、桑叶、桑椹、酸枣仁、桃仁、乌梢蛇、乌梅。 X小茴香、小蓟、杏仁(甜、苦)、香橼、香薷、鲜白茅根、鲜芦根、薤白。 Y 玉竹、余甘子、郁李仁、鱼腥草、益智仁、薏苡仁。 Z 枣(大枣、酸枣、黑枣)、枳椇子、栀子、紫苏、紫苏籽。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按拼音顺序排列) 114 B巴戟天、北沙参、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补骨脂、柏子仁、荜茇、鳖甲。 C川牛膝、川贝母、川芎、车前子、车前草、苍术、赤芍、侧柏叶、刺五加、刺玫果。 D-G 大蓟、丹参、地骨皮、当归、杜仲、杜仲叶、党参、番泻叶、蜂胶、龟甲、骨碎补、蛤蚧。 H 红花、红景天、怀牛膝、厚朴、厚朴花、胡芦巴、黄芪、湖北贝母、槐实。 J-L 金荞麦、金樱子、姜黄、绞股蓝、韭菜子、积雪草、蒺藜、诃子、苦丁茶、罗布麻、芦荟。M 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木香、木贼、牡丹皮、麦门冬、玫瑰花、玫瑰茄、墨旱莲。 N-R女贞子、牛蒡子、牛蒡根、平贝母、佩兰、蒲黄、青皮、茜草、人参、人参叶、人参果。S三七、山茱萸、升麻、生地黄、生何首乌、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沙苑子、首乌藤、桑白皮、桑枝、酸角、熟大黄、熟地黄。 T-X土茯苓、天门冬、天麻、太子参、菟丝子、五加皮、五味子、吴茱萸、玄参、西洋参、香附Y远志、益母草、淫羊藿、野菊花、银杏叶、越橘。 Z 竹茹、制大黄、制何首乌、泽兰、泽泻、知母、枳壳、枳实、珍珠、浙贝母。 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按拼音顺序排列) 59 B-D八角莲、八里麻、巴豆、白降丹、斑蝥、川乌、长春花、草乌、蟾酥、颠茄。 G-H广防己、甘遂、关木通、鬼臼、红升丹、红豆杉、红茴香、红粉、河豚、黄花夹竹桃。 J-L夹竹桃、京大戟、昆明山海棠、六角莲、丽江山慈姑、骆驼蓬、铃兰、硫磺、雷公藤、藜芦。M-P马桑叶、马钱子、米壳(罂粟壳)、莽草、农吉痢、闹羊花、砒石(白砒、红砒、砒霜)。Q-S千金子、青娘虫、牵牛子、山莨菪、水银、生天南星、生半夏、生白附子、生狼毒、石蒜T-X土青木香、天仙子、铁棒槌、香加皮(杠柳皮)、雪上一枝蒿、雄黄。 Y 羊角拗、羊踯躅、鱼藤、洋地黄、洋金花、朱砂。 1

2018年学生会卫生部副部长竞选演讲稿-范文精选

2018年学生会卫生部副部长竞选演讲稿-范文精 选 学生会卫生部副部长竞选演讲稿怎么写?以下是小编精选的范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学生会卫生部副部长竞选演讲稿(一) 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我是13级土木工程2班xxx。进入卫生部这一年的时间里,公共卫生区教室都存在很多问题,都体现在一方面:没有集体荣誉感,总想着与自己无关。 但是在这诸多问题面前,为了能给我们学院的教室跟卫生区在期末总评的时候取得好成绩,从老成员们的身上我看到了积极认真负责,从每次的卫生检查,都帮每一个教室认真看,有的桌子有垃圾,窗台没有擦,桌子没擦干净,都要帮同学们教室弄干净。我们学院在上学年取得的成绩相信大家都知道,这也是从根本上在12家学院中树立了理工学院的一个好形象。 在下学期的工作中,我们有信心继续把卫生工作搞好,当

然这需要大家的支持。从管理上很多方面我们还需要继承这一届老成员给我们留下来的经验,因为卫生部在轮流检查的时候却是是轮不过来,也希望老师能在下届新成员时候多招一个人。这样就能够轮流安排。谢谢! 学生会卫生部副部长竞选演讲稿(二) 尊敬的学生会领导: 你们好! 先自我介绍一下:我叫马梦瑶,来自初一五班。我没有诗人李白那长河之水天上来,奔流到海不复回的豪迈;也没有一代才女李清照那寻寻觅觅、冷冷清清的细腻;更没有绝世伟人毛泽东那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的气魄。但寸有所长,尺有所短,天生我才必有用,我有年轻作为资本,有激情提供动力,有能力作为保证。我敢爱敢恨、敢想敢做,我喜欢真心实意,厌恶勾心斗角,我崇尚高度与长度,鄙视懦弱与胆小,我有极大的自尊心、有强烈的责任感、有极强的团队精神与合作意识。 在我的成长日记和档案里,记录着我担任过班长、宣传委员、文艺委员、劳动委员、小组长以及英语科代表的经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2号令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出师考核 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第九条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

入学生会卫生部演讲稿

篇一:入学生会卫生部演讲稿 入学生会卫生部演讲稿 演讲稿一: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我是xx级xx班的xx,今晚能有机会站在这里首先要感谢老师和同学们的支持,谢谢大家!当然了这次很幸运很自豪地能够表达自己由来已久的愿望,我竟聘的是卫生部部长.在这里我郑重承诺:我将尽力完成领导和同学们交给我的任务,使学生会成为一个现代化的积极团体,成为学校的得力助手和同学们信赖的组织.作为老师推荐的候选人,我相信我可以把学生会的工作做的更好,更出色。 如果这次我当选了卫生部部长,我会进一步完善自己,提高自己各个方面的素质,要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工作热情,以饱满的热情和积极的心态去对待每一件事情,提高责任心,工作中要积极进取,大胆创新,虚心向他人学习,进一步广纳闲贤言,做到有错就改,积极听取领导和同学门的意见,同时坚持自己的原则,严与律己,宽以待人在学校评估的紧要关头,我要以身做责,奉献校园,服务同学为宗旨.真正做到为同学们服务,代表同学们行使合法权益,为学校的评估尽心尽力,在学生会利益前,我必须坚持以学校,同学们的利益为重,决不以新谋私,争取把我们西体人的团结,创新,不怕吃苦的精神在教育部领导的面前真真切切的体现,为学校的评估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我知道,再多的话语也只是一瞬间的智慧与激情,朴实的行动才是开在成功支路的鲜花,既然是花,我就要绽放;既然是树我就要长成栋梁,既然市石头,我就要去铺成大,既然是学生部部长,我就要成为一名出色的领航员.拿破仑曾经说过:不愿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我立志成为一名优秀的将军.各位领导你们所期望的卫生部部长不就是敢说敢做的人吗?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我相信在领导的信任同学们的支持下,我的学生会工作会更上一层楼.站在这里我没有别的选择,唯有饱满的精神,满腔的热情,百倍的信心,全心全意投入到工作中去,我十分愿意做你们所期待的公仆.老师们你们手里的选票还会犹豫吗? 岂能尽如人意,但求无愧于心.这是我的人生格言,不管最终我能不能当选我都不会有任何的遗憾,因为我已经尽全力去做了,结果对我来说并不是很重要的,过程和经验才是我真正的老师,当然我也不会对自己失去信心,我相信我是最棒的.谢谢。 演讲稿二: 各位老师和同学: 大家好!首先感谢大家的支持与学校提供这次机会,使我能参与竞争,一展自己的抱负。今天我来参与竞选的目的只有一个:一切为大家,能为大家谋利益。我自信在同学们的帮助下,我能胜任这项工作,正由于这种内驱力,当我走向这个讲台的时候,我感到信心百倍。 我认为自己很适合担任学生会卫生部部长。首先我热爱我的工作,算上小学的话,十年学生干部“工龄”已不算短了,这使我有了相当的管理经验、领导能力。活泼开朗、兴趣广泛的我积极参加并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在活动中尽情施展自己的的才能,取得了许多好成绩,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84号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 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各个国家卫生部网站

U.S.:F o o d a n d D r u g A d m i n i s t r a t i o n(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 UK:MedicinesandHealthcareProductsRegulatoryAgency(英国:药物和保健产品监管署) UK:MedicalDevicesAgency(英国:医疗器械署) Ukraine:MinistryofHealth(乌克兰:卫生部) Sweden:MedicalProductsAgency(瑞典:药品署) Spain:SpanishDrugAgency(西班牙:西班牙药物署) India:AgriculturalandProcessedFoodProductsExportDevelopmentAuthority (印度:农产和加工食品出口发展局) India:MinistryofHealthandFamilyWelfare (印度:卫生和家庭福利部) India:MinistryofFoodProcessingIndustries(印度:食品加工产业部) India:MinistryofConsumerAffairs,Food&PublicDistribution( 印度:消费者事务、食品和公共分配部) UK:NationalInstituteforBiologicalStandardsandControl (英国:国家生物学标准和管制所) UK:DepartmentofHealth(英国:卫生部) Turkey:MinistryofHealth(土耳其:卫生部) Switzerland:FederalVeterinaryOffice (瑞士:联邦兽医办公室) Switzerland:AgencyforTherapeuticProducts(瑞士:治疗产品署) Switzerland:FederalOfficeofPublicHealth (瑞士:联邦公共卫生办公室) Sweden:NationalBoardofHealthandWelfare (瑞典:国家卫生与福利委员会) Spain:MinistryofHealthandConsumption(西班牙:卫生与消费部) Slovenia:InstituteofPublicHealth (斯洛文尼亚:公共卫生所) Slovenia:MinistryofPublicHealth (斯洛文尼亚:公共卫生部) SlovakRepublic:StateInstituteforDrugControl(斯洛伐克共和国:国家药物管制所) SanMarino:MinistryofHealthandSocialSecurity (圣马力诺:卫生与社会保障部) UK:FoodStandardsAgency(英国:食品标准署) UK:VeterinaryMedicinesDirectorate(英国:兽药理事会) PapuaNewGuinea:DepartmentofHealth (巴布亚新几内亚:卫生部) Philippines:DepartmentofHealth(菲律宾:卫生部) Philippines:NationalFoodAuthority(菲律宾:国家食品局) Singapore:MinistryofHealth(新加坡:卫生部) Singapore:HealthSciencesAuthority(新加坡:卫生科学局) Singapore:MinistryofEnvironment(foodcontrol) (新加坡:环境部[食品管制]) Singapore:Agri-foodandVeterinaryAuthority (新加坡:农产食品和兽医局)

竞选学生会卫生部部长的演讲稿

竞选学生会卫生部部长的演讲稿 各位老师和同学: 大家好!首先感谢大家的支持与学校提供这次机会,使我能参与竞争,一展自己的抱负。今天我来参与竞选的目的只有一个:一切为大家,能为大家谋利益。我自信在同学们的帮助下,我能胜任这项工作,正由于这种内驱力,当我走向这个讲台的时候,我感到信心百倍。 我认为自己很适合担任学生会卫生部部长。首先我热爱我的工作,算上小学的话,十年学生干部“工龄”已不算短了,这使我有了相当的管理经验、领导能力。活泼开朗、兴趣广泛的我积极参加并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在活动中尽情施展自己的的才能,取得了许多好成绩,激励着我不断向前;大大小小的活动参加了不少,是这方热土给我提供了机会,使我如鱼得水,不断锻炼、充实着自己。此外,在活动过程中,我学习上也丝毫没有松懈,成绩现已跻身年级前茅,我认为我有着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在学习之余开展活动。 假如我当选,我将进一步加强自身修养,努力提高和完善自身的素质,我将时时要求自己“待人正直、公正办事”;要求自己“严于律己、宽以待人”;要求自己“乐于助人、尊老爱幼”等等,总之,我要力争让学生会学习部委员的职责与个人的思想品格同时到位。 假如我就任此届学生会学习部委员,我的第一件事就是全面地听取同学们的意见与建议。我将自始至终地遵循“一切为大家”的原则。在就职期间,我将在有限的条件下,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设立信箱。将定期举行各种形式自己的艺术节、中秋、圣诞大联欢。还有书画会、文学社、大学生论坛、社会实践(包括大家感兴趣的郊游活动)……总之,我们每个人都能在学生会学习部找到自己的位置,我们的课余生活绝对能够丰富多彩!我们将与风华正茂的同学们在一起,指点江山,发出我们青春的呼喊!我们将努力使学生会学习部成为学校领导与学生之间的一座沟通心灵的桥梁,成为师生之间的纽带,成为敢于反映广大学生意见要求,新的学生会学习部将不再是徒有虚名的摆设,而是有所作为的名副其实的存在! 竞选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和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晚上好! 我是1号种子选手,我想1是成功、勇敢、收获的象征,先来作一下自我介绍! 我是来自高一(14)班的“小不点”**,现年16岁,性格活泼开朗,好了,开始我的竞职演说: 马,只有跑过千里,才能知其是否为良驹;人,只有通过竞争,才能知其是否为栋梁,我很高兴能站在这里同大家参加竞选。拿破仑曾说过:“不想当元帅的士兵不是好兵”。我想我不仅要做元帅,而且要做一名出色的、成功的、能为大家谋利益的元帅——学生会副主席。我自信在你们各位的帮助下,我能胜任这项工作,先来说说我在女生部的工作体会与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医德规范(1988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第一条加强卫生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改善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特制定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医德,即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思想品质,是医务人员与病人、社会以及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总和。医德规范是指导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和行为的准则。 第三条医德规范如下: (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三)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四)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五)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六)互学互尊,切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问的关系。 (七)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第四条使本规范切实得到贯彻落实,必须坚持进行医德教育,加强医德匡风没设,认真进行医德考核与评价。 第五条医疗单位都必须把医德教育和医德医风建设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和评价一个单位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

第六条医德教育应以正面放育为主,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长期坚持不懈。要实行医院新成员的上岗前教育,使之形成制度。未经上岗前培训不得上岗。 第七条医疗单位都应建立医德考核与评价制度,制定医德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定期或者随时进行考核,并建立医德考核档案。 第八条医德考核与评价方法可分为自我评价、社会评价、科室考核和上级考核。特别要注重社会评价,经常听取患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对医务人员医德考核结果,要作为应聘、提薪、晋升以及评选先进工作者的首要条件。 第十条实行奖优罚劣。对严格遵守医德规范、医德高尚的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对于不认真遵守医德规范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对于严重违反医想规范,经教育不改者,应分别情况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院、诊所的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医技科室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也要参照本规范的精神执行。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合医疗单位可遵照本规范精神和要求,制定医德规范实施细则及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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