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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剥夺了我们的自由?--卢梭

谁剥夺了我们的自由?--卢梭

对应《社会契约论》第一卷伏汉本副标题:本卷探讨人类是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的,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卢梭(《社会契约论》开篇)

“我们所有的智慧,都脱不了奴隶的偏见。我们所有的习惯都在奴役我们,束缚我们,压制我们。文明人从生到死都脱不了奴隶的羁绊。”——卢梭(《爱弥儿》卷一)社会秩序,是我们每个人都习以为常,认为是理所当然存在的事物。它的存在的合理性是如此的不言自明以至于我们很难想到去怀疑和研究其出现的合法性。卢梭从“人是生而自由”这一系列命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秩序出现有其坚实的基础——社会契约:“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然而这项权利绝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其实出现了权利一说的时候,人类已经建立起了相当成熟的社会,并不是完完全全自由的人了。)

在人类社会的最初形态中,应为财产、个人能力的差异,出现了首领式的人物。随后的日子中“强力创造了最初的奴隶”。当出现了两个不同的阶层的时候,社会的社会化作用也就体现了出来。其中特权阶层,也会传出声音和理论来维护现有的秩序。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论》中提到,有些人天生是作奴隶的,另一些人天生是来统治的。(值得注意的是,公民阶层在希腊城邦中属于特权阶级)卢梭对此做出了精彩的评价:“凡是生于奴隶制度之下的人,都是生来作奴隶的。”在《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中,卢梭指出了存在的精神上的或政治上的不平等。事实上这种不平等出现后,不再可能继续由个人强力维护,转而是靠制度维护——特权者借助了社会化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地位,我们大可称之为制度暴力。在这种情况下,人与人之间的发展权便分出了等级。卢梭曾说“在区分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差别中,有许多被认为是天然的差别,其实这些差别完全是习惯和人们在社会中所采取的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的产物。”(《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于是,自然的不平等由于人为的不平等而加深了。特别是当社会形成了不同阶层后,社会的构造就像是个一个个小世界结合起来,不平等实质上被永久化了。

存在一种制度,能让这个社会中所有人都有相似的发展权吗?如果你读过1984,是否会注意到奥维尔的一个悲观的断言呢?社会的变革只发生上层和中层阶级之中,广大的百姓确是被一直压迫的。

有改变吗?

除了制度的惯性外,剥夺我们自由的还有我们自己。

“当我谈及我们被污染的道德氛围时,我并不仅仅涉及那些吃不受污染的蔬菜和不从窗户外看一眼的人士。我说的是我们全体。我们都变得习惯于极权主义制度,将其作为一个不可更改的事实来加以接受,因而帮助了它,令其永存。换句话来说,我们所有的人——当然是在不同程度上——得为这个极权主义机器的运行承担责任;我们当中没有人仅仅是牺牲品,我们也都是它的共谋者。”——哈维尔

“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卢梭

事实上,一个人的认知是有限的。我们无法对面对的情况作出准确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进而我们成为了信息提供方的奴隶。这是人类自身的局限,也是社会多样性的客观表述。这种被信息提供方剥夺的自由几乎是无可避免的。

另一种则是在社会化中我们养成的对习惯的依赖,改变总是让我们觉得不明朗,在这种情况下,基本无害的现实往往组织了我们对更好的世界的追寻。大多数人选择一种不那么“有害”的中庸,事实上,不论是在强调中庸的东方和强调个人主义的西方世界,每次变革——

甚至在不得不做出变化的关头,所面对的阻力都是巨大的。且不论革命的反复,在日常行政中的稍带远见的政策制定,都多少会被强烈质疑——但是更重要的敌人是冷漠。

是的,冷漠是所有形式民主的内部敌人。

真的能摆脱掉冷漠吗?

你能要求一个生活在发展中国家,一天工作十个小时,生活压力极大的人政治觉悟像福利制度齐全的欧洲国家看齐吗?李普曼在《公众舆论》中就尖锐地指出,过大的生活压力削弱了人们对信息做出正确判断的能力。民主是道路,目的是更好的生活,如果判断力降低,人们能做出无害的选择吗?我并不是一味的强调其物质基础,而是说明,忽略这种现代西方民主的基础并不是可行的。

回到社会公约的讨论

“要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得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结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卢梭以“从任何一个结合者那里,人们都可以获得自己本身所渡让给他的同样的权利。”来说明公约实际上并没有剥夺结合者的自由。当然,随着社会的进步,我们往往出于道德的原因希望能适当的用不公平来平衡自然的不公平(两者造成的实际的效果不能分开讨论:比如发展权这一概念,脱离自然因素其实也是牵强的)。这在本卷结束时,也被卢梭谈论到了。

民主为道德人而设

很不幸,社会契约没有想象中的完美,卢梭也指出了——作为个人,个别的意志与他作为公民所具有的公意相反或者不同,其个人利益可以与公共利益完全相反。一个人发展到往往只享受公民的权利,而不愿意尽臣民的义务了。这种非正义将造成社会共同体的毁灭。结合者若缺乏道德人格,那么理想的社会公约是可能不够成的。此时,社会公约必须包含公意强力的潜条件——而这则是下一卷要讨论的法制问题。若不能维护也就不存在什么根本条件。然而,法律和道德并不能完全的替代,卢梭指出,一个足够理性的人能够意识到民主的结合是他利益最大化的最合理方式,试图绕开个体的生物性谈论这个问题。但是,社会契约的存在意义还有用人为的“轻微不平等的干涉”来平衡和弥补自然所带来的不平等。如果忽视民主的道德意义,那么,一个大多数人压迫少部分人的政权是正义的吗?

财产及其他

卢梭认为社会公约必须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才能使社会公约成为可能,然而,卢梭在另一本他的著作《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时,私有财产的出现标志着不平等的出现,也标志着人类脱离了自然关系进入了文明社会。那么,如何减小财富差异所带来的发展上的不平等呢?一个出色的现代国家,应该给每个公民同等的创业机会,最简单的想法即是一个完善的金融贷款体系是极其必要的。与此同时,更重要的是公民需要获得同样的受教育的权利。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教育腐败应该是要受到最严厉制裁之一的——它系及的是公民的发展权。

有关公约的持久性的内容将在后文讨论法律的持久性时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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