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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E课堂第五讲(优越人生案例语术)

保险人生格言大全

保险人生格言大全 导读:本文是关于保险人生格言大全,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1、人人都需要阳光。 2、把事情当成事业来做! 3、造物之前,必先造人。 4、君子之骄,骄傲的是内心的风骨。 5、与其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 6、莫找借口失败,只找理由成功。 7、绊脚石乃是进身之阶。 8、生气是拿别人做错的事来惩罚自己。 9、忍耐力较诸脑力,尤胜一筹。 10、时刻守护着你拥有的一切。 11、求贡献,求表现,还要常出现。 12、平凡的脚步也可以走完伟大的行程。 13、每一发奋努力的背后,必有加倍的赏赐。 14、有志者自有千计万计,无志者只感千难万难。 15、让结局不留遗憾,让过程更加完美。 16、只有不断找寻机会的人才会及时把握机会。 17、关怀客户,不是在收保费时才出现在他面前。 18、如果不想做点事情,就甭想到达这个世界上的任何地方。

19、推销是可以致富的行业,成功的机会源源不绝。 20、山不辞土,故能成其高;海不辞水,故能成其深! 21、自己打败自己的远远多于比别人打败的。 22、保险事业要做大,必须建立自己的团队。 23、出门走好路,出口说好话,出手做好事。 24、恐惧自己受苦的人,已经因为自己的恐惧在受苦。 25、投资知识是明智的,投资网络中的知识就更加明智。 26、别想一下造出大海,必须先由小河川开始。 27、关爱别人就是仁慈;了解别人就是智慧。 28、一艘没有航行目标的船,任何方向的风都是逆风! 29、做保单要有两颗心:快乐的心,相信的心。 30、你一天的爱心可能带来别人一生的感谢。 31、让我们将事前的忧虑,换为事前的思考和计划吧! 32、你的今天取决于你昨天的决策,你的明天取决于你今天的决策。 33、拥有梦想只是一种智力,实现梦想才是一种能力。 34、您不能期待,一打电话就会接通,一接通便接受面访的准客户。 35、困境创造奇迹,奇迹不会发生在不敢面对困境的人身上。 36、人生的好多次失败,最后并不是败给别人,而是败给了悲观的自己。 37、您演讲时,是否总滔滔不绝,而听众总是昏昏欲睡。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要点提示】 保险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对歧义格式条款含义的解释不应排除《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适用。“通常理解”应定义为一般人的理解,法院在确定一般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时,应借助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解释原则。 【基本案情】 原告高峰诉称:2004年2月29日,原、被告以牌号为皖N55851自卸车为保险标的物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一份,约定: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因考虑到本保险合同履行期内国家将实行新的赔偿规则,故双方同时将该保险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提高到50万元。2005年1月7日,该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案外人死亡。经法院判决,原告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计270928元。原告要求被告赔付,但被告只同意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款74513.6元。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尚余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181918元[计算方式:(应付额270928元-自负额1000元)×95%-已付额74513.6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辩称:本案主体缺失,本案所涉合同的被保险人系徐泽峰和高峰,故徐泽峰系本案共同原告;原告未提交其已实际赔付的依据,最终损失金额难以确定;按保险条款约定,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国家现行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给予赔偿。本案所涉合同于2004年2月29日签订,保险期限从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止,故合同签订时的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法规为《办法》,且双方亦没有在2004年5月1日《解释》实施后变更保险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的人身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对于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并且在该日期前未到期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保险人可按《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履行赔偿。被告无义务承担约定之外的赔偿,现被告已按约理赔,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04年2月29日,原告将其所有的牌号为皖N55851自卸货车,以原告和徐泽峰为投保人向被告投保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50万元。2005年1月7日,原告驾驶该保险车辆在宁波市鄞州区姜山环镇路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案外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案原告须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2005年3月18日,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后经法院判决,本案原告应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保险励志人生格言大全

保险励志人生格言大全 导读:本文是关于格言大全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1、你就是一道风景,没必要在别人风景里面仰视。 2、人生伟业的建立,不在能知,乃在能行。 3、所有的胜利,与征服自己的胜利比起来,都是微不足道;所有的失败,与失去自己的失败比起来,更是微不足道。 4、志在峰巅的攀登者,不会陶醉在沿途的某个脚印之中。 5、有志者事竟成。 6、安乐有致死之道,忧患为养生之本。 7、机遇对于有准备的头脑有特别的亲和力。 8、目光能看多远,你就能走多远。 9、但愿每次回忆,对生活都不感到负疚。 10、使人疲惫的不是远方的高山,而是鞋里的一粒沙子。 11、今天的保险行销,已经进入了顾客导向时代;具备投资理财顾问的角色,必是最后的赢家。 12、人生如天气,可预料,但往往出乎意料。 13、王侯将相,宁有种乎。 14、成功的方法多种多样,别不接受你看不惯的方法。 15、桂冠上的飘带,不是用天才纤维捻制而成的,而是用痛苦,磨难的丝缕纺织出来的。

16、世上只有想不通的人,没有走不通的路。 17、当你决定坚持一件事情,全世界都会为你让路。 18、记住该记住的,忘记该忘记的。改变能改变的,接受不能改变的。 19、懒惰受到的惩罚不仅仅是自己的失败,还有别人的成功。 20、要改变命运,首先改变自己。 21、只要有勇气,整片蓝天便是你的。 22、生活中的许多事,并不是我们不能做到,而是我们不相信能够做到。 23、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 24、时间不在于你拥有多少,只在于你怎样使用。 25、立志不坚,终不济事。 26、拥有逆境,便拥有一次创造奇迹的机会。 27、别把生活当作游戏,谁游戏人生,生活就惩罚谁,这不是劝诫,而是--规则! 28、不要轻言放弃,否则对不起自己。 29、幻想在漫长的生活征途中顺水行舟的人,他的终点在下游。只有敢于扬起风帆,顶恶浪的勇士,才能争到上游。 30、幸运之神的降临,往往只是因为你多看了一眼,多想了一下,多走了一步。 31、“人”的结构就是相互支撑,“众”人的事业需要每个人的参与。

保险学案例分析计算题含详细答案

公式 2、残废给付 ①一次伤害、多处致残的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全额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在一次意外伤害中,造成一肢永久性残废,并丧失中指和无名指,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为多少 若该次事故还造成被保险人双目永久完全失明,则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又为多少 查表可知,一肢永久性残废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50%,一中指和一无名指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0%,则 A、残废保险金=(50%+10%)×10000=6000(元) B、按保险金额给付:1万元 保险的损失分摊机制 设某一地区有1000户住房,每户住房的市场价值为10万元,据以往资料知,每年火灾发生的频率为%。假设每次火灾均为全损,保险公司要求每户房主缴纳11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则承担所有风险损失。

请问: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是保险公司吗保险公司怎样兑现承诺所收金额:110×1000=11(万元) 每年可能补偿额:1000×%×100000=10(万元) 赔余额:1万元 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并不是保险公司,而是其他没有遭受风险损失的房主,其承担份额为110元,遭受风险损失者也承担了110元。保险公司不仅没有实质性地承担风险损失,反而因为提供了有效的保险服务而获得了1万元的报酬。 + ——保险公司的作用在于组织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问题是: (1)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解答:(1)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到2万元的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全部归李某的家人所有,因为人身保险不适用于补偿原则。

保险行业人生格言

1、没有口水与汗水,就没有成功的泪水 2、人最可悲的是自己不能战胜自己。 3、做好自己其他的让别人说去吧! 4、服务做的好,业务没烦恼。 5、苦到极处回甘,冰到极处回温。 6、每一种创伤,都是一种成熟。 7、世间成事,不求其绝对圆满,留一份不足,可得无限美好。 8、给事物赋予什么样的价值,人们就有什么样的行动。 9、执着追求并从中得到最大快乐的人,才是成功者。 10、推销员没有抱怨的权利,只有把产品销售出去的义务。 11、当事情已经发生,不要抱怨,不要沮丧,笑一笑吧,一切都会过去的。 12、向着目标奔跑,何必在意折翼的翅膀,只要信心不死,就看的见方向,顺风适合行走,逆风更适合飞翔,人生路上什么都不怕,就怕自己投降。 13、人生意义何为?人生的意义在于:不断的奋斗、进取、超越自己的过程。 14、我们无法选择自己的出身,可是我们的未来是自己去改变的。 15、时间告诉我,无理取闹的年龄过了,该懂事了。 16、如果一个人在某些方面很强了,那得马上注意,很有可能有些方面就非常弱了。 17、耕耘者的汗水是哺育种子成长的乳汁。 18、你之所以不努力是因为遭受的侮辱还不够。

19、心中装满着自己的看法与想法的人,永远听不见别人的心声。 20、实力塑造性格,性格决定命运。 21、勇士搏出惊涛骇流而不沉沦,懦夫在风平浪静也会溺水。 22、沙漠里的脚印很快就消逝了。一支支奋进歌却在跋涉者的心中长久激荡。 23、脆弱的心灵创伤太多,追求才是愈合你伤口最好的良药。 24、忍辛负重的耕牛,留下的脚印最清晰。 25、当你迷失在黑暗中,除了前行别无他法。 26、世上无难事,只要肯登攀。 27、不要诉求困难会终止,而要诉求有颗征服困难的心;把别人的失败当着做自己教训的人,你的成功机率将会比别人多。 28、每个人都会累,没人能为你承担所有悲伤,人总有一段时间要学会自己长大。 29、人生就像一个大舞台,每个人都有自己所要扮演的角色。至于要表演甚么角色,自己去决定。 30、没有正确的选择,我们只不过要努力奋斗,让自己当初的选择变得正确。 31、因为有悔,所以披星戴月;因为有梦,所以奋不顾身。 32、当伟人真正站在你面前,你会觉得他比你矮。33、卓越的人一大优点是:在不利与艰难的遭遇里百折不挠。 34、一个人,只要知道付出爱与关心,她内心自然会被爱与关心充满。 35、后悔是一种耗费精神的情绪后悔是比损失更大的损失,比错误更大的错误所以不要后悔。 36、好好的管教你自己,不要管别人。

财产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财产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篇一:保险合同案例 案例一:已付首期保费但未签发保险单时合同是否成立【案情介绍】 1998年3月17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 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 【案例分析】 1、保险关系的有效建立以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及交纳保费为前提。在投保程序上应该是要约——承诺——核保——缴费——出具保单。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通常是在合同成立以后,投保人缴纳保费立即生效,当然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告生效。 2、《保险法》第57条规定:“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已向曾某 收取保费,视为已表示同意承保,即承诺成立。同时因为首期保费已缴,保险合同生效,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 3、保险公司有违规操作的行为。本案例中保险公司采 取先收保费,再核保,然后签发保单的方式开展保险业务,不符合正常的承保手续这种不规范的展业方式,其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4、此案中,被保险人曾某是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体检与否及身体状况如何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产生严重影响。 综合上述分析,保险公司应按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启示】 由于保险公司错误的展业程序造成的后果,应该由保险公司自己来承担。 案例二:保险标的已消失时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案情介绍】 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 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

保险案例整理

举例:假设某个地区有1000栋同类建筑的房屋,每栋房子的市价均为10万元。根据以往统计资料的显示,该地区每年火灾发生的概率为1‰,即平均每年有1栋房子发生火灾,且为全损,即每年损失10万元。如果这1000所房主都参加保险,则保险人须向每户收取分担金:100元 林某,男,40岁,1996年5月投保了10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投保时,林某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1999年6月11日,林某回老家探亲,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林某当场死亡。之后,由谁来领取这份定期死亡保险的保险金在林某的两位“妻子”之间发生了争执。原来,林某在定期人身保险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中只注明“妻子”两字,并未写明其姓名。而在1996年5月林勇投保定期人身保险时,其妻子为徐某,两年后林某与徐某离婚,于1999年春节与高某结为夫妇。因此,徐、高两人各持己见,同时到保险公司来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应该指的是确定的人,而并非一种特定的关系。在此案中,林某投保定期死亡保险时,在投保单上注明“妻子”作为受益人,虽然林某没有写明其妻子的姓名,但根据当时的情况,这里填写的妻子显然指的是徐某,也即徐某是林某的指定受益人。林某在与徐某离婚后,虽然又与高某结婚,但并未提出更改受益人的要求。所以,本案中的保险金应该给付徐某。 第二种观点认为:“妻子”这个概念体现的是一种特定关系,而非确定的人。所谓受益人是指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领取保险金的人,本案中的受益人“妻子”当然是指死亡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妻子,即高某,保险公司应该向高某支付保险金 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保险法》第61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林某指定其“妻子”作为受益人,而徐某和高某都符合该特定条件,因此应该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保险金。 [分析] 1、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法》对受益人的资格没有规定限制条件,自然人、法人均可以作为受益人。 2、但《保险法》并未规定在合同中以何种明确的方式指定受益人。从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和出发点来解释,能够得出以下两方面的结论: 一方面,从受益人的概念来看,受益人应该是明确的法人或自然人,而不是某种特定关系。本案中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妻子”,当时应该视为是指徐某本人。同时,《保险法》第6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林某如果想更改保险单,使其后来的妻子高某成为受益人,应该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受益人的要求,但他并未行使该权利。从这一点来看,该保险单的受益人应该是投保时默认的徐某,而非高某。 另一方面,被保险人购买死亡保险单一般而言是为了保障家属在其死亡后的经济需要。林某在投保单上注明“妻子”作为受益人是希望如果他发生意外,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虽然投保时的妻子是徐某,但两年后二人离婚,解除了法定的婚姻关系,后来的高某才是其法定的妻子。因此,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充分体现保险存在的目的和被保险人的意志,本案中应该由其法定的妻子高某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3.上述分析从同一解释原则出发却得到了不同的结论。本案的关键在于“妻子”在法律上实质上是一种特定的关系,并不适合作为一种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方式。根据国内外的保险惯例,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时,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均应记载在保险合同的有关文件中。因此,该合同应该视为无指定受益人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合同,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应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我国的《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结论:林某的定期死亡保险金5万元,应作为其遗产处理,由林某死亡时的妻子高某和林某的子女、父母继承。 启示:这是一起因受益人指定不明确而导致的保险纠纷,投保人在填写“受益人”时,是非常严肃的法律行为,建议应写明受益人的具体姓名,而不要以“法定受益人”或“妻子、丈夫、儿子”等称呼。同时,保险公司在审核保险凭据时要严格把关,提高保单的规范性,避免纠纷的发生。 1997年2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张某。两人独立居家,但在王某的母亲家吃饭。同年5月1日,王某的母亲因多日未见二人前去吃饭,遂往二人住处探望,发现二人因煤气炉烧水时火被浇灭,造成煤气泄漏,中毒已身亡。同年5月3日,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以被保险人王某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两天后,张某的父母也以受益人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由于争执不下,两亲家诉诸法院。 一种意见认为,该保险金的给付应当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来解决。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

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篇一:保险合同案例 案例一:已付首期保费但未签发保险单时合同是否成立【案情介绍】 1998年3月17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 【案例分析】 1、保险关系的有效建立以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及交纳保费为前提。在投保程序上应该是要约——承诺——核保——缴费——出具保单。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通常是在合同成立以后,投保人缴纳保费立即生效,当然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告生效。 2、《保险法》第57条规定:“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已向曾某 收取保费,视为已表示同意承保,即承诺成立。同时因为首期保费已缴,保险合同生效,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 3、保险公司有违规操作的行为。本案例中保险公司采 取先收保费,再核保,然后签发保单的方式开展保险业务,不符合正常的承保手续这种不规范的展业方式,其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4、此案中,被保险人曾某是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体检与否及身体状况如何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产生严重影响。 综合上述分析,保险公司应按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启示】 由于保险公司错误的展业程序造成的后果,应该由保险公司自己来承担。 案例二:保险标的已消失时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案情介绍】 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 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

做保险的人生格言

做保险的人生格言 1、有的时候,放弃进攻的言词,放弃愤怒的冲动,放弃报复的渴望,本身就是一种宽容。 2、有些人是注定一个人要前行一阵子的,不必眼疾心快,不必忙于羡慕他人的群体友谊。 3、要么就闭嘴接受现实,要么就证明自己的能力。 4、如果我们有着快乐的思想,我们就会快乐;如果我们有着凄惨的思想,我们就会凄惨。 5、一个一味沉溺于往事的人,是不能张开双臂去拥抱今天的。 6、人们总是错把熟悉当作认识,其实,熟悉即习惯,而习惯了的东西正是最难认识的。 7、遇到一些人,知道一些事,才能懂的理解与珍惜,才能看清自己的方向。 8、有些话我们说了却做不到,那是我们还年轻,有些事我们做了也没有说,那是成熟了。 9、早晨不起,误一天的事,幼时不学,误一生的事。 10、别慌,其实大家都是一个人对抗世界的,不管结果如何,这

本就是一件很伟大的事情。 11、有时候,我们不得不坚强,于是乎,在假装坚强中,就真的越来越坚强。 12、有时候,我们明明原谅了那个人,却无法真正快乐起来,那是因为,你忘了原谅自己。 13、学会宽容伤害自己的人,因为他们很可怜,各人都有自己的难处,大家都不容易。 14、机会远比安稳重要,事业远比金钱重要,未来远比今天重要。 15、人生只有一次,它提醒我要珍惜这易逝的时光。 16、那些感受大地之美的人,能从中获得生命的力量。 17、每个成功者,都要穿越不为人知的黑暗。强者不是没眼泪,只是能含着眼泪向前跑。 18、你的快乐一直不缺观众,也愿你的无邪有人真懂。 19、用放大镜去看人生,人生则是一场悲剧;而用望远镜去看人生,人生则是一场喜剧。 20、我不计较,不代表我脾气好。如果你非要触摸我的底线,我可以告诉你,我并非善良。 21、趁着年轻,多出去走走看看。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行

保险案例解析(完整编辑资料)

保险案例分析 1. 2002年7月10日,某加工厂将其拥有的一辆双排座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 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为13.2万元。同年12月21日,该车在马路上行驶时, 与某食品公司的一辆东风车碰撞,造成该车严重损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东风车司机郭某承担肇事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加工厂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了情况。保险公司提出,造成加工厂车辆损失的全部责任在郭某,加工厂理应先向郭某及食品公司要求赔偿。考虑到加工厂的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同意,由保险公司行使加工厂向责任方索赔的权利,追偿之后保险公司再向加工厂支付保险金。于是,保险公司持加工厂出具的权益转让书向食品公司索赔,要求其赔偿加工厂受损的损失11万元,食品公司未予同意,因此保险公司也未向加工厂支付赔款。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保险 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条件是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先向加工厂支付赔款后,再于赔偿金额限度内取代加工厂的地位行使其对食品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2. 一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以投 保人的身份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答案:保险公司不予承保。因为游客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 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东方明珠电视塔)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不予承保。 3. 四川省某市果品公司通过铁路运输给黑龙江某单位一车皮四川甘蔗,计2000娄,投保 了货物运输综合险。货物在约定的15天期限内到达目的地,在卸货前发现左侧车门裂 口,靠近车门处有明显的被盗痕迹。卸货后清点实剩货物发现有240娄被盗,还有130娄被冻毁。损失发生后,投保人及时通知保险人,要求对其货物遭受的盗窃损失及冰冻损失给予赔偿。请问保险公司应当如何赔偿,说明理由。答案: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全部损坏的甘蔗,计370娄。因为被盗240娄甘蔗,属于货物运输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给予赔偿。而根据近因原则,盗窃是前因,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后果是包装破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但甘蔗冻损的近因只有一个一一盗窃,没有盗窃就没有130娄甘蔗冻损的结果。因此,后因是前因导致的必然结果。所以对于被冻损的130娄甘蔗,保险公司也应进行赔偿。 4. 某企业在一次寒流袭击下,由于施工人员的疏忽,导致该企业一套刚安装完毕己试通水 的进口净水设备受损,通水管道冻裂,损失金额分别为38000美元和22000美元。保险单规定的自然灾害每次事故免赔额为5000美元,其他风险每次事故免赔额为500美元。

保险销售中人生三阶段话术讲解学习

人生三阶段话术 前一个步骤:保险经历调查,转入保险话题 1、转接 王先生,那保险对于我们的人生各个阶段到底能够解决什么样的家庭责任呢? 2、人生三阶段 我们人的一生从0岁到终身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0岁到30岁是我们人生的成长期,这个阶段我们要靠父母供养。30岁到60岁的期间,这是人生的重大责任期。因为这个阶段我们上有老、下有小,对吧?当然,我们都希望60岁的时候能够顺利退休,这个阶段我们称之为退休期。 3、呈现风险数据 其实人生的每个阶段所承担的家庭责任是不一样的。随着生活压力的越来越大、疾病年轻化等等因素,意外还有疾病会让有些家庭责任没办法完成。这是我要跟王先生您探讨的问题,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想跟王先生您分享一组权威机构的发布统计数据。请您看到这里。 假设在30岁的时候有100个人,您猜猜看这100个人当中,能平平安安活到60岁的时候退下来的有多少个人呢? 按照我们的数据统计,大概还有84人,超出您的想象吧?这个

数据是再保险公司的专业研究得出的数据。实际上因为疾病、意外的高发,大概只有84个人能活到60岁。具体的就是,30岁到40岁大概会走掉2个,40岁到50岁大概会走掉4个,50岁到60岁大概会走掉10个。这16个人其实就是你跟我这个年纪,我们也可以称之为英年早逝吧。接下来,这84个人又可以分成2组数字,分别是48和36。这48个人人生的前半部分很拼命,劳累了一辈子,身体不太好,亚健康。这部分人陆陆续续能活到70岁左右。另外这36个人是比较幸运的,可以平平安安安享晚年,可以活到80岁甚至90岁。其实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说人的平均寿命有80岁的原因。 4、分析家庭财务担忧 那我想请教一下王先生,这里有三个数字,16、48、36,所有人都一定是这三个数字里边其中一个,您希望您是哪个数字呢?但是到底属于哪一个数字,这是不由我们自己决定的,这是老天爷决定的,这就是风险。 接下来,我想请王先生思考一下,这三组人群,一旦风险发生在他们身上,他们的家庭将会产生什么家庭财务担忧呢?首先,这16个人一旦离开,他们的家人还要继续生活对吧?家人依然会有生活费的支出,小孩也还要上学,有教育费的支出,老人也还要养老,还需要养老的一笔钱,还有房贷、车贷等等。接下来这48个人他们因为身体不太好,优先要考虑一笔医疗费用的支出。其次,也需要养老的费用。最后,这36个人,他们的晚年同样有担忧的问题,晚年比较长,所以有可能人生前半段赚的钱不够花,没法保证生活品质,对吧?

保险案例解析(完整编辑资料)

保险案例分析 1.2002年7月10日,某加工厂将其拥有的一辆双排座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 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为13.2万元。同年12月21日,该车在马路上行驶时,与某食品公司的一辆东风车碰撞,造成该车严重损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东风车司机郭某承担肇事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加工厂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了情况。保险公司提出,造成加工厂车辆损失的全部责任在郭某,加工厂理应先向郭某及食品公司要求赔偿。考虑到加工厂的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同意,由保险公司行使加工厂向责任方索赔的权利,追偿之后保险公司再向加工厂支付保险金。于是,保险公司持加工厂出具的权益转让书向食品公司索赔,要求其赔偿加工厂受损的损失11万元,食品公司未予同意,因此保险公司也未向加工厂支付赔款。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条件是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先向加工厂支付赔款后,再于赔偿金额限度内取代加工厂的地位行使其对食品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 2.一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以投 保人的身份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答案:保险公司不予承保。因为游客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东方明珠电视塔)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不予承保。 3.四川省某市果品公司通过铁路运输给黑龙江某单位一车皮四川甘蔗,计2000娄,投保 了货物运输综合险。货物在约定的15天期限内到达目的地,在卸货前发现左侧车门裂口,靠近车门处有明显的被盗痕迹。卸货后清点实剩货物发现有240娄被盗,还有130娄被冻毁。损失发生后,投保人及时通知保险人,要求对其货物遭受的盗窃损失及冰冻损失给予赔偿。请问保险公司应当如何赔偿,说明理由。答案: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全部损坏的甘蔗,计370娄。因为被盗240娄甘蔗,属于货物运输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给予赔偿。而根据近因原则,盗窃是前因,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后果是包装破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但甘蔗冻损的近因只有一个——盗窃,没有盗窃就没有130娄甘蔗冻损的结果。因此,后因是前因导致的必然结果。所以对于被冻损的130娄甘蔗,保险公司也应进行赔偿。

保险精英人生格言

保险精英人生格言 保险是为风险买保障,为服务预支费用,如果服务保障都应打折,您还能相信保险吗?对于保险精英来说,有哪些人生格言呢?下面给你带来的是保险精英人生格言的内容,希望你喜欢! 1) 沙漠里的脚印很快就消逝了。一支支奋进歌却在跋涉者的心中长久激荡。 2) 脆弱的心灵创伤太多,追求才是愈合你伤口最好的良药。 3) 忍辛负重的耕牛,留下的脚印最清晰。 4) 当你迷失在黑暗中,除了前行别无他法。 5) 世上无难事,只要肯登攀。 6) 不要诉求困难会终止,而要诉求有颗征服困难的心;把别人的失败当着做自己教训的人,你的成功机率将会比别人多。 7) 每个人都会累,没人能为你承担所有悲伤,人总有一段时间要学会自己长大。 8) 人生就像一个大舞台,每个人都有自己所要扮演的角色。至于要表演甚么角色,自己去决定。 9) 没有正确的选择,我们只不过要努力奋斗,让自己当初的选择变得正确。 10) 因为有悔,所以披星戴月;因为有梦,所以奋不顾身。 11) 当伟人真正站在你面前,你会觉得他比你矮。

12) 卓越的人一大优点是:在不利与艰难的遭遇里百折不挠。 13) 一个人,只要知道付出爱与关心,她内心自然会被爱与关心充满。 14) 后悔是一种耗费精神的情绪后悔是比损失更大的损失,比错误更大的错误所以不要后悔。 15) 好好的管教你自己,不要管别人。 16) 耕耘者最信和过自己的汗水,每一滴都孕育着一颗希望的种子。 17) 累死我一个,幸福我全家。 18) 生前的赞扬往往虚假,死后的议论常常真实。 19) 有百折不挠的信念的所支持的人的意志,比那些似乎是无敌的物质力量有更强大的威力。 20) 你必须跳下悬崖,在坠落空中生出翅膀。 保险精英人生格言(最新版)1) 努力不一定成功,但放弃一定失败只有学会如何停下来的人,才懂加速。 2) 树苗如果因为怕痛而拒绝修剪,那就永远不会成材。 3) 崇高的理想就象生长在高山上的鲜花。如果要搞下它,勤奋才能是攀登的绳索。 4) 榕树因为扎根于深厚的土壤,生命的绿荫才会越长越茂盛。稗子享受着禾苗一样的待遇,结出的却不是谷穗。 5) 细节决定命运,态度决定高度。 6) 水不撩不知深浅,人不拼怎知输赢。

保险案例分析题

1、林勇,男,40岁,1996年5月投保了10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 投保时,林勇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1999年6月11日,林勇回老家探亲,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林勇当场死亡。之后,由谁来领取这份定期死亡保险的保险金在林勇的两位“妻子”之间发生了争执。 原来,林勇在定期人身保险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中只注明“妻子”两字,并未写明其姓名。而在1996年5月林勇投保定期人身保险时,其妻子为徐某,两年后林勇与徐某离婚,于1999年春节与李某结为夫妇。因此,徐、李两人各持己见,同时到保险公司来申请领取保险金。 分析:本案的关键在于“妻子”在法律上实质上是一种特定的关系,并不适合作为一种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方式。 根据国内外的保险惯例,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时,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均应记载在保险合同的有关文件中。因此,该合同应该视为无指定受益人的合同。 林勇的定期死亡保险金5万元,应作为其遗产处理,由林勇死亡时的妻子李某和林勇的子女、父母平均分摊。 启示:这是一起因受益人指定不明确而导致的保险纠纷,投保人在填写“受益人”时,是非常严肃的法律行为,建议应写明受益人的具体姓名,而不要以“法定受益人”或“妻子、丈夫、儿子”等称呼。同时,保险公司在审核保险凭据时要严格把关,提高保单的规范性,避免纠纷的发生。 2. 两年前,因为性格不合等问题,刘女士与丈夫施先生正式决定协议离婚。离婚后,13岁的儿子归施先生抚养,夫妻两人仍然保持着联系。 一个月前,施先生不幸在一场交通事故中意外身亡。他的去世使原本就支离破碎的家庭雪上加霜。考虑到儿子今后的生活问题,刘女士决定要回儿子的抚养权。在办理抚养权转换手续时,刘女士意外获悉,丈夫还有一笔2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原来,在刘女士离婚前,其前夫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受益人填的是刘女士,根据保险合同,刘女士将获得20万元的赔偿金。 于是,刘女士决定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赔偿金。而施先生的父亲在得知这一消息后也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这让陷入悲痛中的刘女士和施先生的父亲再次翻了脸。刘女士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惟一的指定受益人,依法应由其受领保险金。可是,前夫的父亲一直坚持不同意她作为受益人来领取这笔赔偿金,坚持这20万元应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他来继承,施先生的父亲则认为,刘女士与其儿子早已离婚,刘女士对施先生没有保险利益,无权领取保险金,自己是儿子的继承人,故保险金应由其受领。最多因为刘女士抚养儿子而分给她一半。 保险公司最后给出的答复是,这20万元的保险理赔金应该给予刘女士,原因是离婚后,施先生并未更改保单受益人。 专家提醒:夫妻离婚后应当将原为配偶的受益人资格取消,或者变更为其他亲属,否则,被保险人死亡后,已经离婚了的原配偶是有权享受这笔保险金的。变更受益人只要向保险公司发去书面的变更申请即可。 3. 1999年,从事个体运输的顾先生将自己购买的一辆黄河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责任险和汽车运输承运责任保险,交纳保险费2000多元。在投保是,顾先生的汽车并没有带挂车,但在后来的运输过程中,顾先生又增加了挂车,但并未将此事通知保险公司。 同年,顾先生在一次运送货物的过程中,不慎将一位骑自行车的人撞倒造成重伤,虽及时送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死者的医疗及安葬费共计8500元。于是,顾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拒绝了顾先生的索赔要求,理由是该车在投保时未带挂车,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享课件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享课件 篇一: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x将自己的汽车与Y保险公司之间缔结综合保险合同。x 将汽车出借给案外人A,并产生交通事故全损。于是x提起向Y要求车辆保险金之诉。 对此,Y认为,基于保险费分期支付规定,分期保险费延迟交付一个月以上的,原定支付期日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不再支付保险金。x在本次事故发生时,已经迟延了三个月的保险费,因而应当免除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x进而主张,其所迟延交付的各期保险费相当的现金以及支票都已经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前在Y的保险代理店b处交清了。即便事实无法证明清楚,那也是因为Y的代理店b 给的收据上并没有日期,并不能够因此来拒绝支付保险金。(当事人双方对b代理店向x交付了没有记载日期的收据的事实没有争议) 请问,你若是法官,该怎么判?请较为清晰的说理并指

出本案关键属于证据法上的什么问题。 判决结果:应判决Y保险公司依约向x支付保险金。通过分析案情特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结为以下三点:(1)x与Y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 (2)x迟延交付保险费是否会是否会终止其之间的保险合同效力? (3)就本案中“Y保险公司的b代理店出具的记载日期不 明的收据”这份证据的效力?以及在该证据没有记载明确日期的情况下,证明责任又是如何分配? 现分析结果如下: (1)交纳保险费与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关系。从法理上分析,交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应履行的一项义务,是后于保险合同生效后的行为,可见其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如果保险合同未生效,投保人可以拒绝履行。目前我国《保险法》对交纳保险费并没有过多的规定,所以大都依照保险实务中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约定。法律尊重私主体的意思自治。同时,依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在本案中,x与Y 保险公司之间所缔结的是综合保险合同就是遵循意思自治 的原则,x与Y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其所订立的

保险案例及答案

保险案例及答案 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 (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 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24万元,保险金额也为24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20万元。问: (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 (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8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 (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1分) 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1分) 其赔偿金额为24万元。(1分) (2)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方式(1分)。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24×80%=19.2万元(2分)

(完整版)保险案例分析,有答案

案例分析: 1、刘某为其妻魏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由魏某指定刘某为受益人。(1)半年后刘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魏某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8万元,若:a魏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5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5万元,你认为这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b魏某的父母提出,刘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针对万某的身故保险金,刘某的父母和魏某的父母分别向保险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 答: (1)a不正确。因为在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受益人所得,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来返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b不正确,保险金应当给刘某。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中,刘某在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同时,保险利益原则只是对投保人的要求,并不要求受益人。 (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依据“共同灾难”条款规定,推定受益人刘某先于被保险人魏某死亡,针对魏某的身故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魏某的父母以其继承人身份领取保险金。 2.胡某为其妻汪某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0万元,汪某指定胡某为受益人。半年后胡某与其妻汪某离婚。离婚次日,汪某因发生意外导致其终身全部残疾,对于汪某该合同项下的10万元伤残保险金,汪某和胡某分别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本案伤残金应由被保险人汪某领取。因被保险人汪某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享有生存保险金请求权,受益人胡某则仅享有身故保险金请求权。 人身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利益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索赔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得索赔权。故本案10万元伤残金应由汪某领取。 3、某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余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余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老余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5 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余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余妻与老余离婚为由交给老余父母。(1)此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2)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为什么? (1)不正确。 (2)保险金应当给老余的妻子。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中,老余在其企业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企业不可以留下一半。在指定了受益人,且指定的受益人有效的情况下,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因此不能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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