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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自由女性主义的法律平等观

简评自由女性主义的法律平等观
简评自由女性主义的法律平等观

2010年6月第12卷增刊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Jun.2010

Vol.12Supplement

简评自由女性主义的法律平等观

潘宇昊

(江苏省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江苏南京214000

)[摘 要]自由女性主义的发展,提高了女性的自主意识,为女性争取各项社会权利提供了理论支持,帮助女性在政治经济上获得了更加平等的权利。但是其法律思想,特别是其法律平等观依然有着很大的局限,

从某种意义上带有为了反对而反对的情绪。[关键词]自由女性主义;法律平等观

[中图分类号]D081;D9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1X(2010)0S-0040-0

2[收稿日期]2010-01-06

[作者简介]潘宇昊(1983-)

,女,苏州人,法律硕士,江苏省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研究方向:大学生就业。 自由女性主义(liberal feminism)主要产生于19世纪下半叶至20世纪20年代自由女性主义运动“第一次浪潮”中,它是女权主义运动的先驱,也是其他各派自由女性主义的起点。它以争取妇女选举权为标志,以男女平等以及所有人都实现个体自由为最终目标。自由女性主义将男女不平等的根源归结为现实中恶劣的法律,在承认法律应为理性和客观性的前提下,质疑现存的法律是理性的和客观的,并将法律缺乏理性的原因归结为法律没有赋予女性与男性平等的权利,而如果法律实际上达到了理性、客观,女性的处境就会得到改善,并得到

与男性同等的对待[

1]472-482

。但无论是当代还是早期的自由女性主义者,都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其实质带有很强的男性特征。这一思想早在18世纪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Mary Wollstonecraft)的《女权辩护》和19世纪约翰·斯图尔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的《妇女的屈从地位》中就已充分体现出来,在当代,其主要代表是贝蒂·弗里丹、苏珊·奥金(Susan 

Okin)等。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起源中的男性特征

平等的观念起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曾提出,法律应具有平等的品质。公元前6世纪梭伦曾说:“制定法律,无贵无贱,一视同仁,直道而行,人人各得其

所。”[2]

古罗马的法学家西塞罗则从自然法原理出发认

为:确实没有什么比自由更美好,然而如果自由不是人

人平等的,那自由也就不可能存在[

3]

。在这种平等的基础上确立了罗马法。但是罗马人不承认妇女、奴隶和外地人的平等权利。人的性别和地位不同,相应地在社会中的法律权利也就不同。而平等权作为法定权利最早见于1770年美国独立战争中诞生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该法案第1条规定:“一切人生来享有平等的自由权、自立权以及一定的固有权利;在其进入社会时,其生命和自由不得以任何契约而丧失或剥夺,并且有权获得

和占有财产,有权追求和得到幸福与安全。”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将其概括为: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独立宣言》中所指的“人”(men),不包括妇女。到了1789年,法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第6条规定:“法律是公民意志的表现。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经由其代表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应当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但此处的“人”也并不包括妇女。尽管妇女们积极参与了这次革命,但仅有少数妇女进入决定革命政策的国会、团体及其他统治实体。Olympe de Gouge于1791年首次倡导关注妇女权利,作为对1789年《人权宣言》的补充,但最后还是以失败告终。法语homme一词意为“人”,同时还有“男性”的意思(man也是如此);法语的citoy

en一词意为一般“市民”,也有“男性市民”的意思,意为“女性市民”的词是citoy

ene[4]

。由此可见,在男性主宰的社会里,

在男性立场的支配下,男性统治着女性、儿童和弱势群体,统治着四分之三的世界。国家把社会权利在此方面的表现作为法律,并合法化为法律的具体内容。因此,通过在法律中采用男性的观点并同时在社会中推行此种观点,使男性统治既是无形的又是合法的。中立、抽象、严肃的法律规则既把男性对女性的权力制度化,又把权力按男性的观点制度化。从自由女性主义的观念出发,男性至上的法学针对生活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决定了以男性观点为标准来评价的法学的性

质[5]350

。因此,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更多

的是男性力量的宣言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也仅仅体现为男性公民之间的平等。

二、自由女性主义的法律平等观

针对这样一种带有男权色彩的法律平等观,自由女性主义者主张自由的价值应平等地适用于女性,并争取女性在法律上的形式平等,即要求赋予女性与男性平等的各项法律权利。为了实现自由女性主义法学所追求的平等,他们主张反对任何有性别区分的法律。

对于传统观念中认为女性相对于男性缺乏理智,没有理性,爱感情用事等特点,自由女性主义者加以驳斥。在她们看来,女性在理性和智力上并不比男性差。只要女性与男性一样有平等的机会去行使权利,她们就可以作出有理性的、对自己有利的选择[6]237。女性的依附地位正是由于长期以来性别差别被当作是以自然和生理为基础、并且无法转变所造成的。自由女性主义法学强调生理不能决定命运,并将矛头指向以性别为基础、以保护妇女为目的的法律区分体系。他们指出法律对妇女提供的特殊保护对妇女是有害的,要求制定无视性别之分、男女同样适用的法律,不能因为性别给予差别对待。例如,他们拒绝法律给予怀孕妇女任何区别性法律对待和特殊保护。因为以往的保护性法律规定实际上强化了男女雇员之间的不同,把妇女与生育和照顾孩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雇主把女雇员看成是潜在的母亲,使雇佣女性显得成本高又不稳定。法律给予男女不同对待会造成女性继续被边缘化并被传统观念所束缚,而且不利于倡导男女合理分担家务劳动和家长责任,从而使女性丧失同男性平等竞争的机会和条件[7]。在自由女性主义者看来,两性平等的实现主要是指当女性和男性面临同样的选择时,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选择,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法律利益的分配应该与性别无关,法律应该把人视为个人,而不是一个群体中的成员[8]16。在一个公平的社会里,男女两性应当拥有同等的竞争机会。

三、评 述

基于这样的法律平等观,自由女性主义者在实践中的确为女性争取了许多权益,如妇女与男人一样享受同等的高等教育和就业方面的机会平,以及同等的参政权和代表权等,这对于妇女自主意识的提高及社会地位的改善来说功不可没。但其在理论上也存在不少漏洞:首先,自由女性主义所谓平等观没有考虑到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仅限于平等机会和个体选择的自由,因此既不能解释性别不平等产生的真正原因,也没有说明妇女要与哪一部分男人平等。并且更大的问题是,女性是否愿意或可以完全像男人一样,或者说像男人一样的女性是否就等于取得实质上平等和权利?事实上,自由女性主义法学始终未能摆脱法律的男性中心主义,忽略考虑了是否还有另外的价值,即女性价值,因此在面对实践中由于“平等保护”所给女性带来的两难困境时,并未进一步为女性的安身立命提供适当的出路。

其次,自由女性主义法学过于淡化女性的特质,强调男女两性的无差异性。他们将男女平等理解为男女一样,抹杀女性自身的独特性,试图说明女性具有同男性一样的理性和竞争力。因此他们把获得男性已有的权利和自由作为男女平等的标准,以男女同一性为前提的平等追求,忽视了男女之间固有的差异和不同的寻求。这样必然导致女性为了追求男性标准的平等,必须抛弃自己的性别特性,从而出现女性的男性化倾向和女性对自己性别的否定,从而使坚持女性和男性相似性的平等保护条款可能最终是有害的。

最后,自由女性主义将其力量集中于公共领域,而忽略了对于私人领域的探讨。由于过于强调公共领域的权利问题,从而忽视了私人领域中的权利关系。这种思维必然导致他们去批判家庭和婚姻,把妇女的从属状况归咎于男人,归咎于家族式的或者说男性所占据的教育系统和社会机构。关注公共领域的结果使早期自由女性主义者们基本上都认为法律的变化和妇女在公共领域内一系列权利的取得,将改善目前男女不平等的状态。然而“似乎没有人认真地思考过这样的问题,即把世界分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以及假定妇女承担家庭内的职责———包括抚养孩子的责任———可能会防碍妇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即便有法律的保护。”[9]40尽管自由女性主义的法律平等观并不完善的,但也正是得益于各种反思批判,自由女性主义及自由女性主义法学得以蓬勃发展,成为一种有生命力的思潮。它使制度和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将妇女问题纳入考虑范围,并使女性权益在法律中逐步找到最佳视点。

[参考文献]

[1] OLSEN F E.Feminism and critical legal theory:anAmerican perspective[M].New York:New YorkUniversity Press,1995.

[2] 尹剑斌,赖中茂,江金峰.论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5).

[3] 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王焕生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4] 李邦有.论刑罚平等原则的理论基础[J].现代法学,2002(3).

[5] 凯瑟琳·A·麦农金.迈向女性主义的国家理论[M].曲广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6] CAIN P A.Feminism and the limits of equality[M].Temple University Press.1991.

[7] WILLIAMS W.Equality riddle:pregnancy and the equaltreatment/special treatment debate[M].New YorkUniversity Review of Law &Social Change,1984-85.[8] CHAMALLAS M.Introduction to feminist legal theory[M].Aspen Publishers:A Wolters Kluwer Company,2003.

[9] 约瑟芬·多诺万.女权主义的知识分子传统[M].赵育春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增刊潘宇昊 简评自由女性主义的法律平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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