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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施行日期:1993 年7 月l 日

关于批准发布《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建标〔1993 〕309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

的通知》(〔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一九八八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等制订计划>的通知)) (计标〔1988 〕281 号)的要求,由林业部负责编制的《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1993 年7 月1 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林业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四日

编制说明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国土[建]字第144 号《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国土[建]字第169 号《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林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部林产工业设计院、西南林业勘察设计院共同编制《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在编制过程中组建了编制组,并与有关的林产工业项目建设标准同步开展编制工作,经较为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近十年

来的建设经验,分析论证了国内有关项目的大量资料及国外有关的技术资料,先后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两个阶段的工作。1992 年7 月,林业部在北京召开了审查论证会议,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本建设用地指标及有关问题进行了最后的审查。编制组对审查会议的意见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并结合1991 年12 月和1992 年3 月两次专家论证会的意见,对本建设用地指标加以完善后提出报批稿。

本用地指标为确定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模服务,用于控制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编制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本建设用地指标共分总则、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人造板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木材加工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林产化学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等五章。分别按工厂级建设项目和车间单项工程项目编列。

本建设用地指标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分别寄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司(地址:北京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1 号,邮政编码100081 和林业部综合计划司(北京市和平里,邮政编码:100714 ,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1992 年8 月23 日第一章总则

第1 , 0 . 1 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1 . 0 . 2 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第1 . 0 . 3 条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林产工业新建工程项目;改、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1 . 0 . 4 条本建设用地指标的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的生产、辅助生产、配套设施和行政管理及厂区生活福利设施等建设用地,不包括厂外工程和生活区的建设用地。

第1 . 0 . 5 杂林产工业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1 . 0 . 6 条林产工业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除应符合本建设用地指标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2 . 0 . 1条林产工业工程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使之合理和节约用地。

第2 . 0 . 2 条林产工业工程项目的厂址选择,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应占用耕地、宜林地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第2 . 0 . 3 条林产工业工程项目的总平面图布置应作多方案比较,从技术经济方面论证用地的合理性。

第2 . 0 . 4 条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应尽量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装备,缩短工艺流程,减少占地面积。

第2 . 0 . 5 条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统筹规划,分期建设项目的用地应分期征用。当后期工程与前期工程在生产流程、运输要求有密切联系而又必须留在厂内时,方可在厂区内预留用地。

第2 . 0 . 6 条林产工业工程的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场地和设施,尽量减少征地面积。

第2 . 0 . 7 条林产工业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贯彻专业化协作的原则,扩大社会化协作范围,减少工程的组成项目。

第2 . 0 . 8 条林产工业工程项目的建、构筑物和运输线路,应按照生产工艺和物料流程,

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合理布置。对生产联系密切、性质近似的车间、仓库和辅助建筑物,在满足合理、经济、安全、卫生条件下,宜建设联合厂(库)房或采用多层厂(库)房,提高建筑系数。

第2 . 0 . 9 条林产工业工程项目的厂区内,应充分利用由建筑物、堆场间防火间距形成的通道,统筹安排道路和管线,以节约建设用地。

第2 . 0 . 10 条林产工业工程项目的行政管理及厂区生活福利设施用房应适当组合成综合楼,减少建筑物占地。

第三章人造板工程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胶合板厂

第3 . 1 . 1 条胶合板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技术条件编制;

一、建设规模:年产1 万m3和2 万m3的胶合板厂工程项目。

二、产品方案:按国家标准的普通胶合板,规格为2440mm×1220mm×3 . 5mm 。

三、工艺与主要设备:采用旋切单板、连续干燥、多层热压工艺,机械化为主的流水线作业。以国产先进的定型设备为主.自国外引进必要的关键设备。

四、工作制度:胶合板车间年工作280d 。日工作按两班制。

五、堆场及库贮量:胶合板材堆场按两个月的生产需用量;成品库按一个月的产量。

六、配套设施:采用外部电源,厂内设置变电、配电、供热设施;原材料进厂和产品外运采用汽车运输。

第3 . 1 . 2 条胶合板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包括胶合板车间、备料间、胶合板材堆场及剩余物堆场。

二、辅助生产设施:包括合成树脂车间、甲醛贮罐和各类库房等。

三、配套设施:包括变电、配电、供水、供热、排水、厂区道路及各种工程管网、线路等。

四、行政管理及厂区生活福利设施:包括行政管理办公、电信、保健等用房和单身职工宿舍、职工食堂、招待所、浴池、托儿所等。

第3 . 1 . 3 条胶合板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3 . 1 . 3 的规定。

第3 . 1 . 4 条胶合板厂工程项目的分项建(构)筑物占地指标不宜超过表3 . 1 . 4 的规定。

第3 . 1 . 5 条胶合板厂工程项目的建筑系数应高于37 %。第二节刨花板厂(车间)第3 . 2 . 1 条刨花板厂(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技术条件编制;

一、建设规模:年产1 . 5 万m3、3 . 0 万m3和5 . 0 万m3的刨花板厂工程项目;年产0 . 5 万m3的刨花板车间工程项目。

二、产品方案:按国家标准的普通刨花板,规格为2440mm×1220mm×16mm。

三、工艺与主要设备:采用削片、刨片、干燥、施胶、铺装成型、热压工艺;连续化生产。以国内成套先进设备为主。

四、工作制度:刨花板车间年工作280d 。日工作按三班制。

五、堆场及库贮量:原料堆场按一个月的生产需用量;成品库按一个月的产量。

六、配套设施:采用外部电源,厂内设置变电、配电、供水、供热设施;原材料进厂和产品外运采用汽车运输。

第3 . 2 . 2 条刨花板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包括刨花板车间、备料间、原料堆场和剩余物堆场。

二、辅助生产设施:包括合成树脂车间、甲醛贮罐和各类库房等。

三、配套设施:包括变电、配电、供水、供热、排水、厂区道路及各种工程管网、线路等。

四、行政管理及厂区生活福利设施:包括行政管理办公、电信、保健等用房和单身职工宿舍、职工食堂、招待所、浴池、托儿所等。

第 3 . 2 . 3条刨花板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3 . 2 . 3 的规定。

第3 . 2 . 4 条刨花板厂工程项目的分项建(构)筑物占地指标不宜超过表3 . 2 . 4 的规定。

第3 . 2 . 5 条年产0 . 5 万m3刨花板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包括刨花板车间、备料间、原料堆场和剩余物堆场。

二、辅助生产设施:包括原料库和成品库。

第3 . 2 . 6 条年产0 . 5 万m3刨花板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 . 3h m2;其单位产量用地2 . 6m2 / m3。

第3 . 2 . 7 条年产0 . 5 万m3刨花板车间工程项目的分项建(构)筑物占地指标为:生产设施4200 m2;辅助生产设施800 m2。

第3 . 2 . 8 条刨花板厂工程项目的建筑系数应高于27 %。

第三节中密度纤维板厂

第3 . 3 . 1 条中密度纤维板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技术条件编制;

一、建设规模:年产1 . 4 万m3、3 . 0 万m3和5 . 0 万m3的中密度纤维板厂工程项目。

二、产品方案:按国家标准的普通中密度纤维板,规格为2440mm×1220mm×16mm。

三、工艺与主要设备:采用木片水洗、热磨施胶、铺装成型、多层热压工艺;连续化生产。主机按引进的国外成套先进设备。

四、工作制度:中密度纤维板车间年工作280d。日工作按三班制。

五、堆场及库贮量:原料堆场按一个月的生产需用量;成品库按一个月的产量。

六、配套设施:采用外部电源,厂内设置变电、配电、供水、供热设施;原材料进厂和产品外运采用汽车运输。

第3 . 3 . 2 条中密度纤维板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包括中密度纤维板车间、备料间、原料堆场和剩余物堆场。

二、辅助生产设施:包括合成树脂车间、甲醛贮罐和各类库房等。

三、配套设施:包括变电、配电、供水、供热、排水、厂区道路及各种工程管网、线路等。

四、行政管理及厂区生活福利设施:包括行政管理办公、电信、保健等用房和单身职工宿舍、职工食堂、招待所、浴池、托儿所等。

第3 . 3 . 3 条中密度纤维板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3 . 3 . 3 的规定。

第3 . 3 . 4 条中密度纤维板厂工程项目的分项建(构)筑物占地指标不宜超过表3 .

3 .

4 的规定。

第3 . 3 . 5 条中密度纤维板厂工程项目的建筑系数应高于28 %。

第四节硬质纤维板车间

第3 . 4 . 1 条硬质纤维板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技术条件编制。

一、建设规模:年产硬质纤维板 8000 m3。

二、产品方案:按国家标准的硬质纤维板,规格为2440mm×1220mm×3mm。

三、工艺与主要设备:采用削片热磨、湿法成型、多层热压工艺;连续化生产。采用国内先进的成套定型设备。

四、工作制度:硬质纤维板车间年工作280d 。日工作按三班制。

五、堆场及库贮量:原料堆场按一个月的生产需用量;成品库按一个月的产量。

第3 . 4 . 2 条硬质纤维板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包括硬质纤维板车间、备料间、原料堆场和剩余物堆场。

二、辅助生产设施:包括原料库和成品库。

第3 . 4 . 3 条年产 8000 m3硬质纤维板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 . 8h m2;其单位产量用地2 . 3 m2 / m3。

第3 . 4 . 4 条年产 8000 m3硬质纤维板车间工程项目的分项建(构)筑物占地指标:生产设施7450 m2;辅助生产设施1100 m2。

第3 . 4 . 5 条硬质纤维板车间工程项目的建筑系数应高于48 %。

第五节刨切单板车间

第3 . 5 . 1条刨切单板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技术条件编制:

一、建设规模:年产刨切单板250 万m2。

二、产品方案:按国家标准的刨切单板,规格为长不小于2450mm ;宽不小于100mm ;厚0 . 2 一0 . 6mm 。

三、工艺与主要设备:蒸煮、刨切、连续干燥工艺,机械化作业为主;采用先进设备,刨切机按引进国外先进设备。

四、工作制度:刨切单板车间年工作280d 。日工作按两班制。

五、堆场及库贮量:原料堆场按一个月的生产需用量;成品库按一个月的产量。

第3 . 5 . 2 条刨切单板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刨切单板车间和剩余物堆场。

二、辅助生产设施:原料库和成品库。

第3 . 5 . 3 条年产250 万ma 刨切单板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为0 . 8h m2;其单位产量用地32 m2/万 m2。

第3 . 5 . 4 条年产250 万m2刨切单板车间工程项目的分项建(构)筑物占地指标:生产设施2500 m2;辅助生产设施为600 m2。

第3 . 5 . 5 条刨切单板车间工程项目的建筑系数应高于39 %。

第六节单板贴面板车间

第3 . 6 . 1 条单板贴面板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技术条件编制:

一、建设规模:年产单板贴面板80 万m2和150 万m2。

二、产品方案:以刨花板为基材的单板贴面板,规格为:2440mm×1220mm×l6mm 。

三、工艺及主要设备:单板拼接,整张涂胶,组坯热压工艺,机械化为主的流水线作业。采用国外引进设备。

四、工作制度:单板贴面车间年工作280d 。日工作按三班制。

五、库贮量:原料库按一个月的生产需用量;成品库按一个月的产量。

第3 . 6 . 2 条单板贴面板车间工程项目用地,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单板贴面板车间和剩余物堆场。

二、辅助生产设施:原料库和成品库。

第3 . 6 . 3 条单板贴面板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3 . 6 . 3 的规定。

第 3 . 6 . 4条单板贴面板车间工程项目的分项建(构)物占地指标不宜超过表3 . 6 .

4 的规定。

第3 . 6 . 5 条单板贴面板车间工程项目的建筑系数应高于46 %。

第七节浸溃纸贴面板车间

第3 . 7 . 1条浸渍纸贴面板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技术条件编制的:

一、建设规模:年产浸渍纸贴面板90 万m2和180万m2。

二、产品方案:以刨花板为基材的浸渍纸贴面板,规格为2440mm×1220mm×16mm 。

三、工艺及主要设备:机械化为主的组坯热压工艺,采用国外引进设备。

四、工作制度:浸渍纸贴面板车间年工作280d 。日工作按三班制。

五、库贮量:原料库按一个月的生产需用量;成品库按一个月的产量。

第3 . 7 . 2 条浸渍纸贴面板车间工程项目用地,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浸渍纸贴面板车间。

二、辅助生产设施:原料库和成品库。

第3 . 7 . 3 条浸溃纸贴面板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3 . 7 . 3 的规定。

第3 . 7 . 4 条浸渍纸贴面板车间工程项目的分项建(构)筑物占地指标不宜超过表 3 .

7 . 4的规定。

第3 . 7 . 5 条浸渍纸贴面板车间工程项目的建筑系数应高于44 %。

第四章木材加工工程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制材厂(车间)

第4 . 1 . 1 条制材厂(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技术条件编制:

一、建设规模:年产锯材5 万m3和10 万m3的制材厂工程项目;年产锯材2 万m3的制材车间工程项目。

二、产品方案:主产品按国家标准规定的特级锯材和普通锯材.

三、工艺与主要设备:以带锯制材工艺为主,采用国家定型的先进设备。

四、工作制度:制材车间年工作280d。10 万m3规模制材车间日工作按两班制,其余按一班制。

五、堆场贮量:原木楞场按三个月生产所需原木耗量;板院按两个月锯材产量。

六、配套设施:制材厂采用外部电、水源,厂内设置供热设施。原木到厂和锯材外运按铁路运输方式,厂区内部采用以叉车为主的运输方式。

第4 . 1 . 2 条制材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包括制材车间、选材车间、原木楞场及板院。

二、辅助生产设施:包括锉锯间、机修车间、剩余物堆场及各类仓库等。

三、配套设施:包括变电间、给水泵房、消防蓄水池、污水泵房、采暖锅炉房及烟囱、干煤棚、煤堆场、灰堆场、厂内铁路专用线、厂区道路及各种工程管网、线路等。

四、行政管理及生活福利设施:包括行政管理办公、电信、保健等用房和单身职工宿舍、职工食堂、招待所、浴池、托儿所等。

第4 . 1 . 3 条制材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4 . 1 . 3 的规定。

第4 . 1 . 4 条制材厂工程项目的分项建(构)筑物占地指标不宜超过表4 . 1 . 4 的规定。

第4 . 1 . 5 条年产2 万m3制材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翅蛆成;一、生产设施:包括制材车间、选材间、原木楞场及板院。

二、辅助设施:包括锉锯间、剩余物堆场及锯屑库。

第4 . 1 . 6 条年产2 万m3制材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3 . 5hm2;其单位产量用地1 . 75 m2 / m3。

第4 . 1 . 7 条年产2 万m3制材车间工程项目的分项建(构)筑物占地指标为:生产设施16730 m2;辅助生产设施2750 m2。

第4 . 1 . 8 条制材厂(车间)工程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50 %。

第二节木材干燥车间

第4 . 2 . 1 条木材干燥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技术条件编制:

一、建设规模:年干燥标准材0 . 5 万m3、1 万 m3、2 万 m3和4 万m3。

二、产品方案:折算成标准材计。标准材为:红松整边锯材,湿材厚50mm 初含水率60 % , 终含水率12 %。

三、工艺与主要设备:采用强制通风蒸汽加热,周期式干燥法,国内定型的先进设备。

四、工作制度:年工作330d 旧工作按三班制。

五、堆场及库贮量:干材库及湿材堆场贮量均按1 个月的干燥生产能力。

第4 . 2 . 2 条木材干燥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木材干燥车间。

二、辅助生产设施:包括湿材堆场、干材库等。

第4 . 2 . 3 条木材干燥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4 . 2 . 3 的规定。

第4 . 2 . 4 条木材干燥车间工程项目的分项建(构)筑物占地指标不宜超过表4 . 2 .

4 的规定。

第4 . 2 . 5 条木材干燥车间工程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50 %。

第三节木门窗车间

第4 . 3 . 1 条木门窗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技术条件编制。

一、建设规模:年耗用干燥锯材量0 . 2 万 m3、0 . 5 万 m3、和1 . 0 万m3。

二、产品方案:普通木门窗。

三、工艺与主要设备:按工序集中方式的流水线生产工艺,采用国家定型的先进设备。

四、工作制度:年工作300d。1 . 0万 m3/ a 规模日工作按两班制,其余按一班制生产。五、仓库贮量:原料及成品库贮量均按一个月产量计。

第4 . 3 . 2 条木门窗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木门窗车间。

二、辅助生产设施:包括成品库、其他仓库及剩余物堆场等。

第4 . 3 . 3 条木门窗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4 . 3 . 3 的规定。

第4 . 3 . 4 条木门窗车间工程项目的分项建(构)筑物占地指标不宜超过表5 . 4 .

4 的规定。

第4 . 3 . 5 条木门窗车间工程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50 %。

第四节木地板块车间

第4 . 4 , 1 条木地板块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技术条件编制。

一、建设规模:年产实心木地板块10 万m2、20 万 m2和40 万m2;年产镶拼木地板块

30 万m2和60 万m2。

二、产品方案:实心木地板块规格按300mm×50mm×16mm;镶拼木地板块规格按

150mmX150mmX8mm 。

三、工艺及主要设备:以连续生产线方式,采用国内定型的先进设备。

四、工作制度:年工作300d 。30 万m ,规模及其以下日工作按一班制;40 万 m2规模及其以上日工作按两班制。

五、仓库贮量:成品库贮量按1 个月产量计。

第4 . 4 . 2 条木地板块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地板块车间。

二、辅助生产设施:包括成品库及其他库房。

第4 . 4 . 3 条地板块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4 . 4 . 3 的规定。

第4 . 4 . 4 条木地板块车间工程项目的分项建(构)筑物占地指标不宜超过表4 . 4 .

4 的规定。

第4 . 4 . 5 条木地板块车间工程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50 %。第五章林产化学工程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松脂加工厂

第5 . 1 . 1条松脂加工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技术条件编制。

一、建设规模:年产松香3000t 和6000t 的松脂加工厂工程项目。

二、产品方案:符合国家标准的松香、松节油。

三、工艺与主要设备:采用连续蒸汽法和国产先进设备。

四、工作制度:松脂加工车间年工作200d 。日工作按三班制。

五、堆场及库贮量:贮脂池按两个月生产需用量;松香成品堆场和松节油库按15d 的需用量。化工及五金材料库按两个月的需用量。

六、配套设施:采用外部电源,厂内设置变、配电、供水、供热及排水设施;原材料到厂和产品外运采用汽车运输。

第5 . 1 . 2 条松脂加工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包括松脂加工车间、贮脂间和松香冷却间。

二、辅助生产设施:包括松香包装桶制造及机修车间、化验室、废水处理池和各类库房、堆场等。

三、配套设施:包括水源工程、水泵房、变电间、锅炉房、干煤棚、煤堆场、厂区道路及各种工程管网、线路等。

四、行政管理及厂区生活福利设施:包括行政管理办公、保健等用房和单身职工宿舍、职工食堂、招待所、浴池、托儿所等。

第5 . 1 . 3 条松脂加工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5 . 1 . 3 的规定。

第5 . 1 . 4 条松脂加工厂工程项目的分项建(构)筑物占地指标不宜超过表5 . 1 .

4 的规定。

第5 . 1 . 5 条松脂加工厂工程项目的建筑系数应高于25 %。

第二节拷胶厂(车间)

第5 . 2 . 5 条拷胶厂(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技术条件编制。

一、建设规模:年产3000t 的拷胶厂工程项目;年产1500t 的拷胶车间工程项目。

二、产品方案:以黑荆树、木麻黄树皮为原料生产的凝缩类粉状拷胶。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三、工艺与主要设备:采用金属罐组逆流浸提,热空气干燥法和国产先进设备。

四、工作制度:拷胶车间年工作280d 。日工作按三班制。

五、堆场及库房贮量:原材料按六个月的生产需用量;化工材料库按两个月的需用量;成品库按一个月的产量;废渣堆场按半个月的排渣量。

六、配套设施:拷胶厂采用外部电源,厂内设变、配电、供水、供热及排水设施;厂外采用汽车运输。

七、协作要求:拷胶厂全年运输量的一半由社会运力承担。

第5 . 2 . 2 条拷胶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包括备料间和拷胶车间。

二、辅助生产设施:包括机修车间、化验室、废水处理池和各类仓库、堆场等。

三、配套设施:包括水源工程、水泵房、变电间、锅炉房、干煤棚、煤堆场、厂区道路及各种工程管网、线路等。

四、行政管理及厂区生活福利设施:包括行政管理办公、电信、保健等用房和单身职工宿舍、职工食堂、招待所、浴池、托儿所等。

第5 . 2 . 3 条年产3000t 拷胶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为3 . 20h m2;其单位产量用地为10 . 7 m2 / t。

第5 . 2 . 4 条年产3000t 拷胶厂工程项目的分项建(构)物占地指标不宜超过表5 .

2 . 4 的规定。

第5 . 2 . 5 条年产1500t 拷胶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包括备料间和拷胶车间。

二、辅助生产设施:包括化验室、废水处理池、原料库、成品库、化工材料库、地磅房和废渣堆场等。

第5 . 2 . 6 条年产1500t 拷胶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为1 . 20h m2;其单位产量用地为5 . 00 m2 / t 。

第5 . 2 . 7 条年产1500t 拷胶车间工程项目的分项建(构)筑物占地指标:生产设施750 m2;辅助生产设施3720 m2。

第5 . 2 . 8 条拷胶厂工程项目的建筑系数应高于29 %。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6)86号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 一、高等教育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建筑设计资料集第3册,教职工住宅用地占校园总的28-30%)扣除教职工住宅用地,对豫国土资发〔2004〕184号文件进行修订) 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 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二、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专)建设用地指标 (参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87〕教基字008号文件) 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 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三、城市幼儿园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国家教委、建设部〔88〕教基字108号文件) 说明:1.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及道路用地。 2.本指标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应社会商品化。

四、普通中小学校园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 普通中小学校园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场所用地、绿化用地和勤工俭学用地,用地生均面积如下表: 说明:1.表中未计入学生宿舍和生活用地,初中、完中、高中宿舍和生活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宿生均用地面积应控制在4--5平方米。学生住宅 积率应为0.9。 2.表中未计入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五、党政机关办公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 (依据: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文件) (一)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房。 3.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人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6--30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关专项标准,不具备条件的其他镇、乡、村的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应使用《镇规划标准(GB 501 88--2007)》、《村规划标准》(在编)。 此外,本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部应严格遵守。同时,各地为满足本地城市规划编制的实际要求,在不违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进一步补充、完善、细化相关规定,出台相应的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3、本标准适用范围中“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什么? 本标准将“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纳入适用范围,意在实事求是地反映我国小城镇迅猛发展的客观现实,加强对空间布局和形态上已经与城市无异的建制镇的规划指导。1、0、2条文说明中规定“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设市城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但其中并未提出量化指标的要求。因此,在实际规划工作中,

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Microsoft Office Word 文档 (2)

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关于批准发布《广播电视工程项目 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建标[ 1998 ] 18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 1987 】国土[建〕字第 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 1989 〕国土 [建]字第 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订计划》(计标【 1988 】 281 号)的安排,由广电部负责编制的《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 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广电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二日编制说明 《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1987 】国土[建]字第 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9 】国土[建]字第 169 号)以及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一九八八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制订计划)等的通知》(计标〔 1988 〕 281 号)的要求,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我部计划财务司会同广播电影电视部设计院、广播电影电视部无线电台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关于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政策,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收集了大量的图纸和资料,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测算和模拟设计,同时还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细则试行

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冀政发[2015]9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开发区用地结构、促进工业项目节地增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出口加工区、国家级综合保税区(以上统称国家级开发区),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纳入省级开发区序列管理的各类园区(以上统称省级开发区)。 第三条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乡)总体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开发边界。新上的规模以上加工工业项目,除对资源、环境、地质等条件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都要进入开发区。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项目用地,一律不予审批、供地。 第四条开发区内部应按照规划引导、节约优先、优化配置、布局集中、产业集聚、提高效率的要求集中布置厂房,合理实施车间合并,提倡标准厂房,提高建筑层数,科学高效使

用开发区土地。改变工业企业大而全、建筑体量小等倾向,减少工业自设辅助设施的规模。相邻企业尽可能集中利用消防通道及仓库、装卸场所、停车场等社会性设施。 第五条本控制指标是编制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第二章开发区各类用地控制指标 第六条开发区要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优化用地布局,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绿化带。大幅增加产业用地比例。 第七条建立土地利用规划指标调剂制度,根据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表中的规定(见附表1),结合开发区功能定位确定各类用地比例: (一)工业、仓储等生产设施用地比例:居住和服务依托城镇的开发区不得低于70%;独立开发区不得低于60%。

规划常用用地指标

规划常用用地指标 2010-05-12 12:43:46| 分类:土地科学|字号大中小订阅 一、城乡居住用地指标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991年)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 级别一二三四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2/人)>60.1 ≤75 >75.1 ≤90 >90.1 ≤105 >105.1 ≤120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平方米/ 人)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允许调整幅度 (平方米/人)指 标 级 别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平方米/人) ≤60.0Ⅰ60.1~75.0+0.1~+25.0 60.1~75.0 Ⅰ60.1~75.0>0 Ⅱ75.1~90.0+0.1~+20.0 75.1~90.0 Ⅱ75.1~90.0不限 Ⅲ90.1~105.0+0.1~+15.0 90.1~105.0 Ⅱ75.1~90.0-15~0 Ⅲ90.1~105.0不限

Ⅳ105.1~120.0+0.1~+15.0 105.1~120.0 Ⅲ90.1~105.0-20.0~0 Ⅳ105.1~120.0不限 >120.0 Ⅲ90.1~105.0<0 Ⅳ105.1~120.0<0 现有城镇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I.1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幅度。 人均耕地面积小于1亩的地区,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等级中,只能采用最低一级。 新建城镇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Ⅲ级内确定,当城镇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Ⅱ级内确定。 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Ⅳ级内确定;经济特区城市人均耕地小于1亩的,可在第Ⅲ级内确定。 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0平方米/人。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类别名称 用地指标 (平方米/人) 居住用地18.0~28.0 工业用地10.0~25.0 道路广场用地7.0~15.0 绿地 其中:公共绿地≥9.0≥7.0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1999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关于批准发布《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通知 建标[1999 ] 278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 〕2390 号)的安排,由交通部负责编制的《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0 年1 月l 日起施行。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交通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编制说明 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1987】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交通部《关于编制<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通知》(【90 】交函工字212 号),成立了《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编写组。 在编制过程中,编写组以国家及交通部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从我国国情及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出发,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科学、合理利用土地的经验,对收集的五百余条公路、五百余座互通式立体交叉、近两万公里公路的用地资料,进行了统计分析,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进行模拟设计后,提出了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试行) -、汽车客运站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交通部2004年4月16日发布,2004年7月15日实施的交通行业标准) (一)车站等级划分 注:达不到五级站要求或以停车场为依托的车站为简易车站 (二)车站占地面积指标 车站占地面积按每100人次日发量指标进行核定且不低于表2的计量值,规模较小的四 级站和五级站占地面积不应小于2000mL 车站占地面积指标 表 2 单位:m/百人次 :■、城市公共交通首末车站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建设部2004年4月9日发布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 (一)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平方米计算。 (二)城市出租汽车采用营业站定点服务的,营业站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公里,其用地面积为250?500平方米。 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1991年11月11日发布,1992年3月1日实施的建设部、国家计委建标〔1991〕758号通知) (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模类别划分(按年经营量)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筑覆盖率(建筑系数)宜控制在 45%- 55%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 4的规定: 建设用地指标 表 4 注:1表中控制指标应根据年经营量取值,年经营量大的取大值,小的取小值,中间 值采用插入法计取。 2 ?表中所列指标不包括码头、铁路专用线建设用地面积。 四、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含医疗卫生垃圾处理工程项 目) (依据:国家建设部、发计委建标〔 2001〕101号文件) (一)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应按照工程建设规模和额定处理能力确 注:以上规模分类n 川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建设规模按额定日处理能力(单位:吨 /天)分为下列四级: 表5 注:以上规模分级川级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六、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城市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 八、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报批程序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报批程序 一、土地预审提交资料 1、建设单位请示文件。 2、土地预审申请表。 3、规划现状图。 预审流程:以上资料准备齐全→提交区国土局初审→提交市国土局审核→出具预审意见。 二、土地报批所需资料 1、建设单位请示文件 2、土地预审表 3、预审意见及完善性情况说明 4、立项批复(区发展计划局) 5、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许可证 6、文物保护手续(市文化局) 7、矿床压覆手续(市土地局) 8、地质灾害认定手续(市土地局) 9、乡级规划、现状图(市大树公司) 10、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或线形工程图(设计部门) 11、建设单位资质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建设单位概况 12、环保手续(市环保局) 13、占林地的需出具林业部门手续 14、易燃、易爆物品须公安消防部门出具手续

15、征地方案,征收土地告知的原件内容包括:用途、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填调查表) 16、放弃听证材料 17、土地权属材料 18、征地协议 19、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勘测定界成果(市勘界所) 20、单独选址项目以有偿方式供地的,须评估资料,并附加草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 22、耕地开垦费缴纳情况及票据 23、被征地村人口、劳动力情况 24、被征地村前三年平均产值 25、补充耕地材料及补充耕地位置图 26、被征收地质量等级评定说明 27、区国土局拟征收土地说明(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28、政府关于批次用地供地方式的方案 29、扩建项目需附对原项目建设用地情况说明 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流程: 1.用地单位根据建设项目向区国土局业务管理部门提交以上资料,国土局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地籍测绘、土地权属调查、被征地村组的土地(征地面积、地类)和人口基本情况调查。 2.区国土局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集约用地要求,科学合理地审查核定建设用地的利用方式和用地规模。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

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电力工程用地用地指标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条文部分) 征求意见稿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总目次 前言 第一篇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篇核电厂建设用地指标 第三篇变电站和换流站建设用地指标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 207号)要求,在对建设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997)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以全国2000年以后建成投运和在建以及经初步设计审定修改后的燃煤发电厂、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生物质能电厂以及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的厂(站)区总平面布置图为主要参考依据,总结了我国火力发电厂、核电厂以及变电站和换流站的厂(站)区总平面布置设计经验,结合实际工程开展了资料收集和数据统计与分析工作,并积极吸收了国外相关建设项目在节约和集约用地方面的最新成果,在广泛征求有关设计、生产、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召开全国性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三篇,第一篇为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二篇为核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三篇为变电站和换流站建设用地指标,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以及燃煤、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和厂外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核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和厂外工程建设用地指标,变电站和换流站站区建设用地指标等。 与原《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997)相比,本标准主要有下列变化: (1) 增加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以及核电厂和换流站厂(站)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2) 增加了各功能区域单项用地指标,并补充了脱硫、脱硝、再生水处理、圆形煤场、汽车运输、直接空冷、间接空冷、排烟冷却塔、超大型冷却塔、海水淡化、900MW和1000MW 机组以及送变电750kV等级变电站、500kV换流站等功能模块用地指标。 (3) 内容更为全面、合理。 本标准第一篇的燃煤、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和第三篇的变电站和换流站站区建设用地指标为强制性指标,必须严格执行。第一篇的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电厂和第二篇的核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为指导性指标,一般宜遵照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问题解答 王凯徐颖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 指标》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关于建设高压线项目立项申请

高压线项目立项申请 一、项目背景 1、园区是2005年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园区,现已开发利用土地 60平方公里。目前,园区内年产值超亿元的企业9家。已基本形成电子信息、新材料、现代机械制造与加工、整车及汽车零部件四大主导产业格局。在未来的发展中,园区将进一步秉承“优质、高效、文明、和谐”的发展 理念,以建设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基地为目标,打造特色产业园区,形成大 型骨干企业为主导、中小企业相配套的良性循环发展新格局,全面提升园 区综合发展水平,使园区成为设施完善、环境优越、办事高效、服务超前 的最佳投资园区。 2、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创新创业的政策举措,着力培育壮大 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新旧动能转换明显加快。可以概括为“成 长快”“活力强”“业态新”“环境优”四个特点。 3、目前,区域内拥有各类高压线企业841家,规模以上企业20家, 从业人员42050人,已成为当地支柱产业之一。截至2017年底,区域内高

压线产值162157.06万元,较2016年146761.75万元增长10.49%。产值前十位企业合计收入67612.90万元,较去年58176.65万元同比增长16.22%。 二、项目名称及承办单位 (一)项目名称 高压线项目 (二)项目承办单位 xxx集团 三、项目建设选址及用地综述 (一)项目选址 该项目选址位于xxx临港经济开发区。 (二)项目用地规模 该项目总征地面积33343.33平方米(折合约49.99亩),其中:净用 地面积33343.33平方米(红线范围折合约49.99亩)。项目规划总建筑面 积35677.36平方米,其中:规划建设主体工程26694.01平方米,计容建 筑面积35677.36平方米;预计建筑工程投资2843.10万元。 四、项目产品方案 项目主要产品为高压线,根据市场情况,预计年产值31393.00万元。 项目承办单位应建立良好的营销队伍,利用多媒体、广告、连锁等模式,不断拓展项目产品良好的营销渠道,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2017年咨询工程师公路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满分试卷

一、单选题【本题型共4道题】 1.如果同一层级的法律法规条款存在矛盾或不一致时,()。 A.以领导意见为准 B.以集体研究讨论为准 C.以颁发时间为准 D.以颁发时间在后的为准 用户答案:[D] 得分:10.00 2.路面设计要加强对交通量、交通组成及车辆轴重的分析,必要时应实测交通组成及车辆轴重,()使路面结构设计更科学、更合理。 A.提高路面结构的耐久性 B.提高路面可靠度 C.减少路面车辙 D.增加路面厚度 用户答案:[A] 得分:10.00 3.路线设计原则:以人为本,安全、环保、经济、()。 A.和谐 B.可持续发展 C.节约 D.绿色 用户答案:[B] 得分:10.00 4.公路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需办理建设用地预审,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初步设计审批后应()。 A.申请办理初步用地审批

B.申请办理正式用地审批 C.申请办理用地核准审批 D.申请办理用地最终审批 用户答案:[B] 得分:10.00 二、多选题【本题型共1道题】 1.公路建设按阶段划分为:()。 A.项目决策阶段 B.项目实施阶段 C.项目验收阶段 D.项目运营阶段 用户答案:[ABD] 得分:20.00 三、判断题【本题型共4道题】 1.公路建设用地指标体系用地指标值为调整指标,调整指标包括调整值和调整系数两项。 Y.对 N.错 用户答案:[N] 得分:10.00 2.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组织项目实施、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组织项目后评价等。 Y.对 N.错 用户答案:[Y] 得分:10.00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 制指标》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 地面 积的 7%。 严禁 在工 业项 目用 地范 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 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 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 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 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2008-07-09 | 作者: | 来源:国土资源部 | 【大中小】【打印】【关闭】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 关于批准发布《煤炭工业工程项目 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 筛选厂部分》的通知 建标〔1996 〕630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 ( 1987 )国土〔建〕字第1 料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 〕2390 号)的安排,由煤炭工业部负责编制的《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1997 年2 月1 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煤炭工业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编制说明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 〕2390 号附件十六之二)的安排,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会同煤炭工业部沈阳、南京、武汉、选煤、重庆、西安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人的调查研究,对煤炭工业矿井、选煤厂和筛选厂建设用地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总结,分析论证了大量资料,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多次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查定稿。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 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有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附件1:指标控制应用说明 一、指标应用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首先根据附件2确定项目所在地城市的土地等别、再根据表1确定各行业分类和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土地等别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有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的规定(详见附件2);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执行(详见附件3)。 二、指标解释 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建筑物层高查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

建标[1999 ] 278 号《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2008-06-16 | 作者: | 来源:国土资源部 | 【大中小】【打印】【关闭】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关于批准发布《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通知 建标[1999 ] 278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 〕2390 号)的安排,由交通部负责编制的《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0 年1 月l 日起施行。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交通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编制说明 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1987】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交通部《关于编制<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通知》(【90 】交函工字212 号),成立了《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编写组。 在编制过程中,编写组以国家及交通部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从我国国情及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出发,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科学、合理利用土地的经验,对收集的五百余条公路、五百余座互通式立体交叉、近两万公里公路的用地资料,进行了统计分析,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进行模拟设计后,提出了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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