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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申请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

探矿权申请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
探矿权申请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

探矿权申请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

[导读]

一、新立登记。

(一)申请资料

探矿权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勘查处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2、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3、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4、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5、勘查项目的资金来源证明;

6、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部、省)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矿权查询

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县国土资源局对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范围进行调查核实,填报《探矿权申请登记情况核实意见表》。主要对项目名称、探矿权申请人情况、项目设立的位置、面积进行核实;对申请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进行核实;调查核实探矿权申请项目是否在三区(城市规划区、经济开发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两线(公路、铁路)一定范围内,是否符合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对探矿权申请材料和县局提交的《核实意见表》进行进一步审查后,出具意见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审核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在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做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依照规定交纳探矿权使用费,并依照规定交纳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说明原因,退回申请。

二、延续登记

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未完成勘查工作,需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办理新的勘查许可证。

三、变更登记

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有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探矿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四、保留登记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内,申请保留探矿权,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探矿权保留手续。

五、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

(二)申请采矿权的;

(三)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

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附件1 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序号材料名称新 立 延 续 保 留 注 销 试采 (油 气) 变更 要求扩大勘 查区块 范围(含 合并) 缩小勘 查区块 范围(含 分立) 勘查 主矿 种 探矿权 人名称 转 让 1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 申请书 ▲▲▲▲▲▲▲▲▲▲ 1.附电子报盘。 2.转让探矿权申请:探矿权人提交转让申请书,探矿权受让人提交 变更申请登记书。 3.油气试采:提交试采申请书(含试采井位坐标表、控制范围坐标 表)。 4.申请书含坐标页。 2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 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 人证书(复印件) ▲▲▲▲—▲▲▲▲▲ 1.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申请:应提交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 证书。 2.转让探矿权申请:应提交转让人与受让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 勘查许可证—▲▲▲▲▲▲▲▲▲试采 (油气)申请:提供复印件。 4 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 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 明文件(复印件) ▲▲———▲▲▲▲▲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申请(仅适用于油气):油气项目提供。

序号材料名称新 立 延 续 保 留 注 销 试采 (油 气) 变更 要求扩大勘 查区块 范围(含 合并) 缩小勘 查区块 范围(含 分立) 勘查 主矿 种 探矿权 人名称 转 让 5 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 意见书 ▲▲——▲▲▲▲▲▲ 1.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实施方案, 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服务。 2.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的机构组织评审通过并出 具评审意见书。(仅适用于非油气) 3.保留申请、试采申请、变更探矿权人名称及转让(仅适用于油气): 保留提供地理位置图及勘探程度图、试采申请提交试采方案(含试 采井位、控制范围与勘查区块关系图);其他油气申请提交勘查实 施方案。 4.缩小勘查区块范围(含分立)申请(仅适用于非油气):以分立 方式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提交此资料,其他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申请 不需提交此资料。 6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意见 ▲▲▲——▲▲▲▲▲ 仅适用于非油气 按本通知及附件5要求,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系统报送。 (国土资源部委托省级审批登记的除外) 7 协议出让申请资料▲————▲———— 1.限于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以合并方式扩大勘查区块范围的

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流程与审批和权限的资料(

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流程与审批及其权限的资料

目录 一、探矿权申请资料 (1) 二、探矿权申请流程(参考) (4) 附件一:关于取得在线申请探矿证的说明 (6) 附件二:符合在国土资源部取得探矿证的情况 (7) 附件三:国土资源部探矿权审批流程 (8) 附件四: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 (12) 附件五:探矿权申请书(样本) (18) 附件六:探矿权(证)审批程序 (23) 三、采矿权办理条件 (27) 附件七:矿产勘察开采分类目录 (32) 四、采矿权申请资料 (33) 五、采矿权申请流程 (36) 附件八:三十四种重要矿产品目录 (39) 六、探矿权审查权限(参考) (42) 附件九:矿产资源勘察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43) 七、采矿权发证权限 (49)

一、探矿权申请资料 (一)新立探矿权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2、申请勘查的区块范围图(单位申请的盖公章,个人申请的签名); 3、探矿权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5、勘查工作计划,或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及资金证明文件(提交申请之日近一个月内出具的); 6、地质勘查设计及附图等附件; 7、申请范围经纬度拐点坐标电子文档(EXCEL格式); 8、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申请范围矿业权设置情况的说明或证明材料。 (二)探矿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申请勘查的区块范围图(单位申请的盖公章,个人申请的签名); 3、《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5、《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间历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收据复印件。 6、申请范围经纬度拐点坐标电子文档(EXCEL格式);以下属选择性提交材料: 7、地质勘查设计及附图等附件(变更勘查范围或变更勘查对象的提交); 8、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矿权设置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扩大勘查范围的提交); 9、矿产资源勘查报告评审意见或矿产资源勘查阶段性报告(变更勘查对象的提交); 10、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及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改变地址的提交); 11、探矿权审批机关关于探矿权转让批准文件(批准转让后申请变更的提

探矿权申请流程(方方面面都很详尽的介绍到了)

探矿权申请流程简介 第一步:确定申请勘查围。勘查围用勘查区块拐点处的经纬度表示,经纬度坐标须是15秒的整数倍,且不能超过40分乘40分。 第二步:确定探矿权是否可以申请。做法是到当地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查询申请勘查围是否已有其它矿业权(探矿权或采矿权),或申请在先、并且已被矿管部门受理的情况;如果勘查围发生重叠,则重叠部分不能参与申请探矿权。请注意:1)有些矿种可以以申请在先的方式取得探矿权,但也有例外(附件一);2)对于跨省、外商投资、油气和放射性矿产、勘查投资额大于500万元等勘查项目,须到国土资源部地勘司申请探矿权(附件二)。 第三步:委托地勘单位编定勘查设计,并准备公司营业执照、资金来源证明、委托勘查合同等材料(附件三、四)。将上述材料综合起来,用电子报盘软件生成探矿权申请书(附件五)。 第四步:提交申请材料。由于各地、各级矿业管理部门所要求提交的材料不尽相同,可到当地主管部门详细咨询,按照他们的要求,同时提交纸质与电子版材料,其中电子材料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公告规定中的标准》制作。 第五步:耐心等待通知和公告等一系列过程(附件六),大约40天。国土资源部地勘司的部办事流程为:受理-审查-审核-复核-签发-通知-发证-备案-公告(较省级国土资源厅多了复核等环节)。

关于申请在先取得探矿证的说明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按照申请在先取得探矿证的矿种有以下 80 个: 1 、地热(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 2 锰; 3 铬; 4 钒; 5 钛; 6 铜; 7 铅、 8 锌; 9 铝土矿; 10 镍; 11 钴; 12 钨; 13 锡; 14 铋; 15 钼; 16 汞; 17 锑; 18 镁; 19 铂; 20 钯; 21 钌; 22 锇; 23 铱; 24 铑; 25 金; 26 银; 27 铌; 28 钽; 29 铍; 30 锂; 31 锆; 32 锶; 33 铷; 34 铯; 35 镧; 36 铈; 37 镨; 38 钕; 39 钐; 40 铕; 41 钇; 42 钆; 43 铽; 44 镝; 45 钬; 46 铒; 47 铥; 48 镱; 49 镥; 50 钪; 51 锗; 52 镓; 53 铟; 54 铊; 55 铪; 56 铼; 57 镉; 58 硒; 59 碲; 60 金刚石; 61 自然硫; 62 硫铁矿; 63 钾盐; 64 蓝晶石; 65 石棉; 66 蓝石棉; 67 石榴子石; 68 蛭石; 69 沸石; 70 重晶石; 71 方解石; 72 冰洲石; 73 萤石; 74 宝石; 75 玉石; 76 地下水(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 77 二氧化碳气; 78 硫化氢气; 79 氦气; 80 氡气。 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上矿种中,如有以下三种情况的不得以申请在先方式登记探矿权: 1、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2、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不再设探矿权,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 3、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不再设探矿权,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

探矿权审批程序

探矿权申请审批程序 发布:2007.08.03 审批程序 审查人按下列顺序进行审查: (一)申请勘查区块内的矿权设置情况审查 1、对于新立跨省项目和变更登记申请扩大勘查范围的项目,重点审查在申请的区块范围内是否有已经设置的矿权存在(需向省地矿厅或有关机关核实)。 2、对于涉外勘查申请项目,商请军事部门说明在申请区块范围内是否准许外国人进入进行勘查工作。 3、对于海域勘查申请项目,商函国家海洋局,确认在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内进行勘查是否会对已有的海洋设施或海底设施造成影响。 上述矿权设置情况审查待有关方面回复意见后,视情况通知申请人是否予以受理申请。受理申请的,由审查人通知申请人将登记费100元汇入指定帐号;不予受理申请的,由审查人向申请人发“探矿权申请不予受理通知”,说明原因,及时退回全部申请资料。 审查人需要申请人修改补充资料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发出《探矿权申请补报资料通知》。审查人认为申请人出具的材料有问题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省国土资源厅或有关机关核实。补充完善资料或核实资料的时间不计入规定的40日审批期限内。 (二)探矿权申请人条件审查 (三)申请登记书及区块范围图填写内容审查 (四)申请登记文件和资料审查: 审查人向有关司局发送会审材料。 (五)会审司局 规划司??审查该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 资源储量司??审查探矿权申请人的地质资料是否按规定汇交

地质环境司??审查勘查范围是否属地质生态环境保护区 矿产开发司??审查勘查范围是否已受理、设立了采矿权 耕地保护司??矿区范围、供地状况审查 财务司??审查资金证明、财务报表、使用费缴纳及出让价款处置情况 政策法规司??审查勘查区块范围是否有正在审查的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复议事项 执法监察局??有关举报。 (六)审查人汇总会审情况,并报请主管部领导召开会审会。 (七)主管部领导主持会审会议,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知、缴费与发证 经审核、复核、到会审会议后领导签发的当日,对经审查准予登记的,由审查人负责向探矿权申请人发出"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经审查不予登记的,向探矿权申请人发出"探矿权申请不予登记通知",并退回申请登记的全部资料。 探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为:第一至第三勘查年,每平方公里每年100元;从第四勘查年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500元。 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发证一览表"上签字,由审查人为探矿权申请人颁发勘查许可证 四、备案、公告 1、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审查人应将登记发证项目的名称、探矿权人、区块范围和勘查许可证期限等事项,以"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的形式,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2、由审查人负责将一份申请登记书、附件及其审批资料立卷存档,一份申请书交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一份申请书返还申请人。 3、勘查登记部门在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在国土资源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及申请书

附件3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及申请书(格式) (1) 非油气探矿权 新立申请登记书 项目名称 申请人(签章)

勘查单位(签章) 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 1.项目名称:由项目所在省(区、市)名+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勘查作业区的主要特征地名+勘查主矿种+勘查阶段组成。勘查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只填写勘查作业区所在的主要行政区划名称。 2.申请人:填写探矿权申请人名称。 3.勘查单位:填写承担勘查项目且具有从事该类矿产资源勘查资格的施工单位。 4.填表时间:填写表格的时间。 5.勘查矿种:填写预期勘查的一个主矿种。原则上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矿种填写。 6.勘查阶段:填写预查、普查、详查或勘探。 7.项目性质:按财政出资项目、市场项目、涉外项目、勘查基金项目和其他项目五大类填写。 8.地理位置:指勘查项目所在的省(区、市)、地(市)、县级的行政区划名称。勘查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应填写所跨的全部省(区、市)、地(市)、县级的行政区划名称。 9.基本区块:应填写实际申请的基本区块数。 1/4区块:应填写实际申请的1/4区块数。 小区块:应填写实际申请的小区块数。

10.申请期限:按实际填写。 11.勘查年度:实际勘查年度,不是年份。 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填写探矿权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 13.法定代表人:应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 14.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 15.地址(申请人):按探矿权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 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勘查单位):填写勘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勘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 17.地址(勘查单位):按勘查单位注册地址填写。 18.探矿权取得方式:根据探矿权实际取得方式填写,类型包括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和财政出资项目。 19.探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需填此项。填写经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探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金额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置方式(一次缴清、分期缴纳、转增国家资本金等其他方式)。 20.主要实物工作量:应填写开展勘查项目投入的主要勘查手段及设计的工作量。如:钻探、坑探、浅井、槽探、地质测量、地形测绘、遥感地质、物化探、实验测试等。 21.勘查范围示意图及拐点经纬度坐标:应绘出申请工作区域连续区块范围示意图,并标明拐点经纬度坐标。

非油气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土地矿产,登记表)

采矿权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签章)矿山名称________________ 原采矿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时间________________

填表说明 1.采矿权申请人:填写采矿许可证上登记的采矿权人名称。 2.矿山名称:采矿权申请人全称+所开办矿山的名称。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疃煤矿的采矿权,矿山名称为: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3.法定代表人: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载一致。 4.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 5.地址:按采矿权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 6.生产规模:按核定的生产能力填写。 7.总储量:应为最新的经评审通过的开采矿种总地质储量,单位与该矿种设计规模的矿产单位相关,如“煤”为万吨。 8.采矿权取得方式:填写取得采矿权的方式,分为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转让等。 9.勘查许可证号:采矿权取得方式为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填写勘查许可证号;非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无需填写。 10.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填写确认成交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总额和批准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处置方式。应缴纳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同时填写至应缴纳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标识处。 11.原采矿权有效期:填写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2.延续申请年限及理由: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填写申请延续的年限和理由。 13.保有储量:填写申请延续时矿山保有的资源储量数据。 1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填写方案适用期,执行情况,依方案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 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2018478723.html,/ws/detail15767.html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探矿权审批行政效能建设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 探矿权审批行政效能建设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08]88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人: 为了适应我省“灾后重建”的需要,增强探矿权审批的科学性、合理性,提高探矿权审批行政效能,现就探矿权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探矿权申请登记电子申报和网上审批制度 电子申报和网上审批是现代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探矿权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推进政务公开的必要手段。从2008年12月1日起我省探矿权审批实行探矿权申请登记电子申报和网上审批制度,申请人申请探矿权审批登记(包括新立、转让、变更、延续、保留、注销),应严格按照《探矿权申请资料电子文档制作技术要求》的内容和具体要求进行申报;探矿权审批机关实行网上审批,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完善探矿权申报资料申请新立、扩大探矿权范围和矿山延深勘查的,应提交市(州)、县(市、区)级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四川省探矿权设置情况调查意见表》; 勘查范围在限制勘查区的,应提供勘查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备案表; 申请扩大探矿权范围或申请矿山延深勘查的,应提供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的意见及认定文件和承诺书(承诺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后,应进行扩大探矿权范围或矿山延深勘查范围内所探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探矿权评估并缴纳探矿权价款。否则自行放弃所申请登记的探矿权)。 三、加强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和矿山延深勘查的技术论证和审查认定

探矿权扩大范围是指探矿权人在勘查过程中,通过已有工程揭露、地质编录、采样及分析结果等,发现矿体延伸出探矿权登记范围并在矿体的延伸方向或同一构造层位上而提出的扩大勘查范围。 矿山延深勘查是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通过工程揭露、地质编录、采样及分析结果等,发现已采矿体延伸出采矿权范围并在其延深方向上提出的深部勘查。 探矿权人申请扩大探矿权范围必须根据地质勘查成果及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地质勘查 报告及相关地质资料,采矿权人申请矿山延深勘查必须根据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储量核实报告及相关地质资料,向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组织专家对已发现矿体是否延伸出探矿权范围或已采矿体是否延深出采矿权范围进行论证和审查认定。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做出是否同意的认定并以正式函件明确回复探矿权扩大范围或矿山延深勘查的申请人。 四、规范已设探矿权、采矿权周边的探矿权设置 为了减少因探矿权设置不合理引发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纠纷,促进矿产资源的整体勘查开发,对已设探矿权、采矿权范围外(周边)勘查面积小于3平方公里的空白区和已设探矿权与探矿权之间或已设探矿权与采矿权之间间距小于500米的空白区,除符合规定条件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可以申请探矿权扩大范围和矿山延深勘查外,不予批准新设置探矿权。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地质勘查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改变工作作风,加强探矿权申请人申请的新立、扩大矿区范围和延伸勘查的探矿权的科学论证,确保矿产勘查符合地质规律,努力为投资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勘查投资环境,推动地质找矿实现重大突破,为我省的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川国土资发[2007]36号、川国土资发[2007]98号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探矿权申请资料电子文档制作技术要求(略) 2、四川省探矿权设置情况调查意见表(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二00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探矿权申报程序

探矿权申报程序

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 一、受理范围 除下列情形由国土资源部审批外,其余均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 1、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钨、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 2、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 3、锡、锑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 4、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 5、跨省、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勘查。 二、审批依据 1、《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国家及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 3、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4、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相关矿种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5、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107号)、《关于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发〔2006〕10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鄂土资规〔2009〕1号)等规范性文件。 三、审批条件 (一)不属于暂停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的矿种; (二)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矿业权设置方案和相应矿种的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三)拟设置探矿权在空间上与已设置的矿业权互不重叠; (四)勘查阶段高于现有工作程度; (五)勘查投资者和作业者具备应有的资质条件; (六)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七)探矿权设置经过了现场踏勘和市、县审核,并有明确意见; (八)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管理范畴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2020年探矿权抵押合同

探矿权抵押合同 要点 甲方(抵押权人)与乙方(抵押人)就乙方以其合法拥有的探矿权向甲方设定抵押担保一事订立本合同,双方就抵押物情况、担保的债权、双方的陈述、保证、承诺、违约责任、法律适用等进行了约定。 探矿权抵押合同 甲方(抵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署了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为了保障甲方在该合同项下债权的安全,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以其合法拥有的探矿权(填入探矿权名称)向甲方设定抵押担保一事订立本合同。 一、抵押物 1.乙方向甲方设定抵押的本合同项下的探矿权(以下简称抵押物),其勘查许可证编号 为: __________________ (填入编号),审批发证机关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入审批发证机关的名称)(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勘查许可证的复印件见本合同附件。 2.抵押物系发证机关以________ (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申请在先)的方式, 于年月日向乙方授予的,乙方未/已)缴纳探矿权价款。 3.抵押物的地理位置为: ____________________ ;勘查区块面积为_________ 平方公里;勘查矿种为: _________________ ;勘查区块范围坐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具体位置见本合同所附 矿区范围图)。 4.抵押物的勘查许可证有效期自_____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至 _______ 年月_______ 日。

探矿权申请提交资料

探矿权登记审批有关事项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一、主办业务处室:地质勘查处 二、会审业务处室:规划处、矿产开发管理处、矿产资源储量处、地质环境处 三、办文时限:40个工作日 四、办文程序:申报单位→窗口初审→窗口收文→转交主办处室→承办人办理→会办处室→厅领导签发→打印盖章→缴纳费用→窗口发文→申报单位。 五、收费项目:1、探矿权年度使用费;2、探矿权登记费 六、探矿权申请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一)探矿权新立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2份(从县、市签署意见后再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资料的照此提交);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2张; 3、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具有资金保证的勘查工作计划或勘查合同或国家出资勘查的委托勘查证明文件,委托勘查的应提交相应的委托书1份,合作合资勘查的应提交企业章程、合同; 4、勘查项目资金来源的证明1份; 5、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3份(跨县、市的应增加提交所跨县、市各1份); 6、勘查工作设计书1份; 7、交通位置图1张; 8、申请工作区1:5万范围图和工程布置图3份(跨县、市的应增加提交所跨县、市各1份); 9、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 份。 10、有效的并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11、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电子报盘1张; 12、县、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区域及矿种的调查意见原件各1份; 13、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探矿权变更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2份(变更扩大范围申请与新立申请相同,从

县、市签署意见后再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资料也是一式贰份);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2张; 3、勘查许可证原件1份; 4、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具有资金保证的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国家出资勘查的委托勘查证明文件,委托勘查的应提交委托书1份; 5、勘查项目资金来源的证明1份; 6、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3份(跨县、市的应增加提交所跨县、市各1份); 7、勘查工作设计书1份; 8、交通位置图1张; 9、申请工作区1:5万范围图和工程布置图3份(跨县、市的应增加提交所跨县、市各1份); 10、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1、有效的并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12、变更勘查主矿种的应提交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1份; 13、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地址的应提交改变前后的探矿权人和申请人营业执照1份; 14、转让探矿权的应提交转让审批机关出具的探矿权转让批准书原件1份; 15、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电子报盘1张; 16、扩大范围的,应提交县、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区域及矿种的调查意见原件各1份; 1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探矿权延续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1、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2份;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2张; 3、勘查许可证原件1份; 4、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具有资金保证的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国家出资勘查的委托勘查证明文件,委托勘查的应提交委托书1份; 5、勘查项目资金来源的证明1份; 6、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3份(跨县、市的应增加提交所跨县、市各1份); 7、勘查工作设计书1份; 8、交通位置图1张;

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

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 一、受理范围 1、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以下,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以下)、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下的; 2、锡、锑储量规模为小型(含)以下的; 3、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的; 4、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的开采; 5、泥炭中型以上的; 6、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及上述所列32种矿产以外的,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甲类矿产资源; 7、本省内矿区范围跨市(州)行政区域的。 二、审批依据 1、《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条例》等法律法规; 2、国家及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 3、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4、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相关矿种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5、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107号)、《关于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发〔2006〕10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鄂土资规〔2009〕1号)等规范性文件。 三、办理条件 (一)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产业政策和相应矿种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二)扩大范围的资源配置,符合采矿权协议出让政策规定;增加开采矿种不属于暂停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种; (三)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应达到开采设计的要求; (四)申请调整矿区范围与已有矿业权范围互不交叉重叠。与油气等其他矿业权范围重叠或有其他影响的,相关方应签定协议(承诺); (五)申报资料符合规定要求; (六)符合有关采矿权管理的其他规定要求。 四、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时应同时呈报纸质报件(一套)和电子报件。远程报批的报件,审查通过后,由政府大厅通知申请人送交一套与远程报件完全一致的纸介质原件资料存档。 1、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申请书(样式见附件); 2、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的申请报告; 3、申请变更的矿区范围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以1:2000至1:5000地形地质图为底图,国家直角坐标标定); 4、地质勘查报告(只需纸质件)及相应的矿产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审查意见;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 6、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扫描);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扫描);股份组成说明; 8、采矿权申请人资信证明; 9、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1、主办处室:矿管处 2、协办处室:规划处、资源处、环境处 3、办理时限:自收到登记划定矿区范围申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会审方式

西藏自治区矿业权办理流程

西藏自治区矿业权办理流程 2014-12-03 | 作者: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 来源: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大中小】【打印】【关闭】 一、审批前置条件及办理所需资料清单 (一)申请探矿权应具备下列准入条件 1.必须符合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 2.必须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 3.必须服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的相关要求; 4.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三分之一。 5.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在我区注册)或事业单位法人。 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探矿权和勘查单位均不得对勘查项目进行转包 所需资料清单: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2.申请的区块范围; 3.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4.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5.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7.申请人营业执照; 8.交通位置图 9.国务院和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采矿权应具备下列准入条件 1.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西藏自治区产业规划; 2.注册资本金(实缴)应不低于5000万元; 3.经储量管理部门审批的详查以上地质勘查报告; 4.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必须在中型以上; 5.矿区范围无争议; 6.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设备和技术人员; 所需资料清单: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2.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3.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 7.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8.申请采矿范围,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划定矿区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9.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登记申请,应提交采矿权价款确认书; 10.采矿权价款处置方面的有关文件(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承诺书); 11.国土、工信、环保、安监、水利、林业、发改等部门及矿山所在地市政府出具的批复文件; 12.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应提供地质资料汇交等证明材料; 13.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程序、办理时限及负责部门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的 通知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探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人勘查行为,保护探矿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要求,结合我省多年来的工作实践,现将探矿权(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勘查项目除外)年度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时间及方式 (一)凡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均应接受年检。探矿权延续登记、变更登记和保留的,其勘查许可证领取时间连续计算。 (二)年检工作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核查的勘查项目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应检勘查项目总数的50%,市级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抽查率不低于总数的10%。 (三)年检工作于每年的10月至12月进行。探矿权人于每年10月底前向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检资料,资料起止时间为上一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

为合理安排年检时间,市、县年检资料采取分批报送方式。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于12月20前完成年检资料上报工作。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底前将年检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和部发证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原件,报国土资源部。县级年检完成时间由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上年度年检或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三)矿产勘查进展情况。勘查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和最低勘查投入的执行情况;综合勘查、综合评价执行情况。 (四)探矿权使用费及其价款(应当缴纳的)缴纳情况。 (五)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阶段报告。 (六)勘查施工中地质环境保护情况。 (七)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要管部门监督管理情况。 (八)出让合同履行情况。 (九)勘查过程中矿业权纠纷和违法违规现象。 (十)其他情况。 三、年检提交资料 (一)探矿权人提交:

探矿权抵押合同

探矿权抵押合同 甲方(抵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署了编号 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为了保障甲方在该合同项下债权的安全,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以其合法拥有的探矿权(填入探矿权名称)向甲方设定抵押担保一事订立本合同。 一、抵押物 1、乙方向甲方设定抵押的本合同项下的探矿权(以下简称抵押物),其勘查许可证编号为:(填入编号),审批发证机关为(填入审批发证机关的名称)(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勘查许可证的复印件见本合同附件。

2、抵押物系发证机关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申请在先)的方式,于年月日向乙方授予的,乙方未/已)缴纳探矿权价款。 3、抵押物的地理位置为:;勘查区块面积为平方公里;勘查矿种 为:;勘查区块范围坐标 为:(具体位置见本合同所附矿区范围图)。 4、抵押物的勘查许可证有效期 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5、在本合同签署之日,抵押物的勘查程度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抵押物的勘查情况报告见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项下的抵押 物(未/已)办理储量评审备案手续(如巳办理,可将储量评审备案证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之一)。 6、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人民币元整。目标矿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原件见本合同附件。 二、担保的债权 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 2、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和甲方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 3、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抵押权而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执行费、拍卖费等其他相关费用。本合同有约定具体数额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相关单位出具给甲方的收款票据为准。

探矿权申请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

探矿权申请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 [导读] 一、新立登记。 (一)申请资料 探矿权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勘查处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2、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3、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4、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5、勘查项目的资金来源证明; 6、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部、省)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矿权查询 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县国土资源局对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范围进行调查核实,填报《探矿权申请登记情况核实意见表》。主要对项目名称、探矿权申请人情况、项目设立的位置、面积进行核实;对申请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进行核实;调查核实探矿权申请项目是否在三区(城市规划区、经济开发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两线(公路、铁路)一定范围内,是否符合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对探矿权申请材料和县局提交的《核实意见表》进行进一步审查后,出具意见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审核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在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做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依照规定交纳探矿权使用费,并依照规定交纳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说明原因,退回申请。 二、延续登记 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未完成勘查工作,需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办理新的勘查许可证。 三、变更登记 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有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探矿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采矿权申请登记表(完整资料).doc

此文档下载后即可编辑 采矿权 申请登记书 采矿权申请人:(章) 矿山名称: 填表人: 填表时间:年月日 填写说明 采矿权申请人:填写申请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个体或个人。 地址:采矿权人单位所在地地址(填至县级)。 矿山名称:采矿权人为开采矿产资源所开办矿山的名称。矿山名称前应冠以采矿权人的全称。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疃煤矿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为法人单位:淮北矿务局;矿山名称为: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经济类型:根据本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的经济类型填写。 项目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指矿山建设项目的审批机关及审批文号。投资额:经论证的建设项目投资资金数额。

注册资金: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资金数额。 资金来源:贷款、自筹、股份制及其他融资方式。 开户银行及帐号: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银行帐号。 服务年限:矿山设计服务年限或尚可服务年限。 开采矿种:申请开采的主矿种。 设计规模:按设计或核定的生产能力填写。 地质报告审批情况:地质报告的审批机关和审批结果等。 探明的地质储量:填写已审批的地质储量数据。 设计利用储量:根据审查批准的设计,填写设计利用的地质储量。矿石品位(级、煤质牌号):根据地质报告提供的矿石品位(级、煤质牌号等)填写。 综合回收矿种及品位、储量:根据审查批准的设计,分别填写综合回收的矿种、品位及储量。 开采方式:地下开采或露天开采。 采矿方法:具体填写设计或实际采用的采矿方法。 选矿方法:具体填写设计或实际采用的选矿方法。 采矿回收率、矿石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根据设计确定的参数填写。最终产品及主要参数:矿山生产出的最终产品(原矿或选矿、洗煤产品),及其作为商品流通的主要指标参数。 探矿权取得方式:申请人为探矿权人的,说明探矿权取得的方式;申请人为非探矿权人、直接向国家申请采矿权的,说明申请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 采矿权价款处置方式:申请国家出资形成矿产地采矿权的,填写经评估并确认的采矿权价款总额和批准的采矿权价款的处置方式。 矿区范围:以国家直角坐标填写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并注明(1)共有多少拐点圈定;(2)开采深度的起止标高。 矿区面积:按矿区实际面积,填写其平方公里数。 采矿权使用费:按法定的费率乘以矿区面积,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矿业权分级审批管理制度比较研究1

矿业权分级审批管理制度比较研究1 许书平1,孔宁1,车如风2 (1.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北京 100034;2.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北京 100083) 摘要:按照中央简政放权改革部署,合理划分矿业权审批权限,对推进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具有重要意义。文章梳理总结了我国历史上矿业权分级审批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及当前管理现状,指出现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以广东、内蒙古两省(区)为例,跟踪分析了地方改革探索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政策建议:(1)按矿种划分矿业权审批权限;(2)调整矿业权审批程序;(3)探索探矿权实行四级审批登记管理制度;(4)提升宏观调控和监管能力。 关键词:矿业权;分级审批;管理制度;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F407.1;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16)04-0000-00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加快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大力推进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规范化、法律化,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分级管理是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重要事项之一,反映国家意志。按照中央简政放权改革部署,合理确定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审批权限,对推进建立矿产资源管理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控制有力、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1历史上我国矿业权分级审批制度建设情况 我国有悠久的矿业开发和矿业立法历史,但直到1914年《中华民国矿业条例》颁布实施,才在我国矿业法制史上首次引入了探矿权、采矿权和矿业权的概念,建立了矿业权审批登记制度。 1.1《中华民国矿业条例》确立的分级审批制度 北洋政府1914年颁布实施了《中华民国矿业条例》,明确了矿业权的物权法律属性,规定矿业权设立、变更矿种、变更矿区范围、分割合并矿区范围、注销和采矿权抵押,必须 1收稿日期:2016-03-24;修回日期:2016-03-29 作者简介:许书平(1978-),男,江西省崇仁县人,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经济学硕士,主要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政策研究。

探矿全证办理流程

探矿权证办理手续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申请由探矿权申请人向所在县地矿管理部门(如以承德县为例,承德县国土资源局地勘地环股)申请初审后上报市地矿管理部门(承德市国土资源局资源科)再向省地矿管理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评审中心等经办处)申请办理. (一)申请矿产资源勘查许可需提交得材料 1、探矿权(新立)申请提交得材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与电子文档,向县地矿管理部门提交得申请需所在乡镇政府、国土所签署意见); (2)申请得区块范围图(原件); (3)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公民身份证等(复印件);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并经年检(复印件); (5)勘查计划或勘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7)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8)工作区交通位置图(复印件); (9)县市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2、探矿权延续申请提交得材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与电子文档);

(2)申请得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得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5)勘查工作年度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6)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7)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3、探矿权变更申请提交得材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与电子文档); (2)申请得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得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5)按变更类型不同,提交如下资料: ①扩大或缩小勘查范围得,应提交: A、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B、县市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②变更勘查主矿种得,应提交勘查年度报告或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 ③探矿权人改变名称(包括法人代表易人)或改变地址得,应提交: A、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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