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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主义的逻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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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主义的逻辑起点:从柯克到洛克

2010-03-23 17:42:56原作者:张华浏览次数:60 次[字号:大中小]

摘要:美国的立宪者延续着英国的宪政史,也同时继承了英国的政治传统。不管是柯克还是洛克,他们都是在英国的宪政史上产生过重大影响的人物。考察美国宪政主义的逻辑起点就必须上溯到英国的普通法传统。

内容提要:在解读美国宪政主义的“神话”时,人们几乎不约而同地把目光投向了美国宪法,将美国发达的宪政主义归结为政府与民众对宪法的虔诚和信仰。的确,美国的宪法对于维持美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一部宪法并不一定代表一种与共和原则或民主原则、尊重人权或其他独特价值的原则相吻合的架构。美国的立宪者延续着英国的宪政史,也同时继承了英国的政治传统。不管是柯克还是洛克,他们都是在英国的宪政史上

产生过重大影响的人物。考察美国宪政主义的逻辑起点就必须上溯到英国的普通法传统。

宪政主义自始至终关注着这样一个问题:如何通过国家的制度安排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个人的政治自由。在宪政主义的这种价值诉求中隐含着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前提,即必须存在一套保障公民或个人的基本权利的制度安排。那么宪政主义的逻辑核心就在于如何作出这样的而非其他模式的制度安排。美国宪政主义作为西方宪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管在技术手段、制度设计甚至在其内涵的政治哲学方面都为其他国家的政治制度的框架留下了足够的想象空间。在解读美国宪政主义的“神话”时,人们几乎不约而同地把目光投向了美国宪法,将美国发达的宪政主义归结为政府与民众对宪法的虔诚和信仰。的确,美国的宪法对于维持美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一部宪法并不一定代表一种与共和原则或民主原则、尊重人权或其他独特价值的原则相吻合的架构。[1]要彻底理清这一问题,就必须对美国宪政主义的逻辑起点进行整体性的解读。

一、柯克的贡献:不仅在于打破王权至上的神话

任何现存的事物都是一种历史的延续。同样,美国的宪政主义也并不是自其通过宪法之日起就立即产生的,它同样被深深地打上了历史的烙印。在建立国家之前,美国是英格兰的殖民地,1607年,英国政府派一群农民建立了一个商站,即位于今天弗吉尼亚的詹姆斯镇。而第一个新英格兰殖民地建于1620年,接下来是马萨诸塞湾殖民地建立,直至1732年,第13个殖民地佐治亚也建立了。从17世纪初到18世纪中后期的美国独立战争开始,美国一直处于英国的殖民统治之下,英国的普通法习惯已经植入到美国社会的骨子中去了。同时,在殖民时代,美国人形成了一种关于有限政府的观念,它是随着根据皇家特许状建立首批殖民地而产生的。在英国政府建立第一个北美殖民地时,英国国王给予该殖民地的赞助人一份特许状,授予他们为该殖民地的“利益和福祉”而制定法律的充分权威。正因如此,殖民者能够制定自己的法律,像1641年的《马萨诸塞自由典则》(theMassachusettsBodyofLiberties)支持保护个人权利,并形成了殖民地法律的一部分。1682年,《宾夕法尼亚政府架构》(thePennsylvaniaFrameofGovernment)被通过,它连同1701年的《宾夕法尼亚特权宪章》(thePennsylvaniaCharterofPrivileges)确立了美国现代宪法和权利法案的基础。[2]

显然,考察美国的宪政主义就必须上溯到英国的普通法传统。在英国普通法的宪政历史上,詹姆斯一世时期的高等民事法院大法官柯克是一位值得研究的法律家,他的理论贡献至今甚至以后可能会一直影响整个普通法法系。我们关注柯克,主要是他致力于区分国王权力和法律界限这一理念不仅打破了英国传统的王权至上的神话,而且使得美国在他的理论中找到了另一种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有效依据和合理路径。柯克大法官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他的《判例汇编》之中,其中最著名的两个事例就是他与詹姆斯一世关于国

王权力的争论以及他对邦汉姆诉伦敦医师行会案的审理。在1608年11月10日国王与全体大法官之间的一次会议上,詹姆斯寻求大法官们认可大主教给他提出的一个建议,即准许国王从法院拿走有些案件,由他自己“以其国王身份”对其进行裁决。詹姆斯认为,法律是以理性为基础的,而除了法官之外,他和其他人也一样具有理性。柯克回答说,“确实,上帝赋予了陛下以卓越的技巧和高超的天赋;但陛下对于英格兰国土上的法律并没有研究,而涉及陛下之臣民的生命或遗产、或货物、或财富的案件,不应当由自然的理性,而应当依据技艺性理性何法律的判断来决定,而法律是一门需要长时间地学习和历练的技艺,只有在此之后,一个人才能对它有所把握;法律就是用于审理臣民的案件的金铸的标杆和标准;它保障陛下处于安全与和平之中;正是靠它,国王获得了完善的保护,因此,我要说,陛下应该受制于法律;而认可陛下的要求,则是叛国;对于我所说的话,布拉克顿曾这样说过:国王应当布受制于任何人,但应受制于上帝和法律”。[3]柯克的这段争论使得詹姆斯勃然大怒。

柯克的另一大贡献在于他对邦汉姆诉伦敦医师行会案的审判被人们认为开启了司法审查的先河。邦汉姆是毕业于剑桥大学的哲学和医学博士,他被发现在伦敦无照行医,伦敦医师行会要求他进行考试,但经过考试发现他医学技艺不合格,禁止他继续行医,但是邦汉姆还是继续行医并且拒绝考试,因而他被伦敦医师行会收监。伦敦医师行会始终依据的是亨利八世的特许状授予他们的管制伦敦及其周边地区医务活动的权力,此特许状也得到了国会法案的认可。而邦汉姆则引用同一法案的另一条款作出答辩,该条款将在整个英格兰行医的权利局限于那些已经通过了行会考试或获得牛津或剑桥医学学位的人士。柯克在审查此案时一共给出了五条有利于邦汉姆的理由,并且法庭最终判决邦汉姆赢得了该案。在柯克的这五条理由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行会不能同时充当法官、执行者和当事人,这样不可能不践踏公认的正当和理性,而这样一种践踏可能造成时,普通法应可“审查及裁决”国会的一项法案无效。

不管是柯克坚持国王权力与法律界限的区别还是他注重普通法法庭的权威性,这些都为普通法中司法中心主义的确立奠定了基础。这对后来的美国联邦党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汉密尔顿曾深刻的洞见到,司法机关为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与其他两者无可比拟。司法部门绝无从成功地反对其他两个部门;故应要求使它能以自保免受其他两方面的侵犯。[4]应该说柯克对普通法的矜持对限制王权、维护司法权威、开启司法审查等方面给美国的宪政和法治提供了想象的源泉.

二、洛克的政治哲学:美国宪政主义的直接来源

在美国历史上,《独立宣言》、1787年《宪法》以及其后的《权利法案》构成了美国宪政主义的基本框架,这个基本框架来源于一场政治妥协。1787年美国宪法只是粗略地规定了美国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权利结构关系,并没有具体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个人自由。宪法本来是人民权利和自由的宣言书,一部没有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个人自由的法案很难获得合法性。反联邦党人梅森曾激烈争论,“没有权利宣言,而且联邦政府的法律高于各州的法律和宪法,那么各个州的权利宣言就毫无保障”,他甚至还说,“这样做(权利法案)会给人民带来极大的安宁”。假如联邦党人未向各州保证,将通过宪法修正案以保护个人自由不受全国性政府的侵犯,美国宪法就不会被批准。各州宪法批准的会议提出的很多建议包括了具体的权利,后来麦迪逊开始起草《权利法案》,1791年12月15日,全国性的《权利法案》得到通过,并随着弗吉尼亚同意批准这10项修正案而成为宪法的一部分,美国政府的基本结构建立起来了。至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至少在理论上和全国性层次上得到了保护。[5]在普通法的宪政历史上,如果说十七世纪是柯克的世纪,那么十八世纪前半叶则是洛克的世纪。[6]洛克通过其《政府论》将自然法思想传输到了美国的宪政理论之中。不管洛克的权威性如何收到质疑,但是没有人会否定美国宪法起草者已经深深受到他的理论的影响。美国学者阿穆尔甚至认为,美国宪法——不是单指被冠以“宪法”这一名称的文件,而是指可以被称作美国宪法活动的那个整体——中渗透着一种洛克精神。[7]那么洛克是怎样影响这一历史进程的呢?

在洛克的政治理论中,有两点最值的关注,第一是他的自然状态的假设和自然权利观点,第二是他的控权和分权理论。洛克的一切政治理论和构想都是建立在他的自然状态的假设之上的。洛克认为在法律产生之前,人类处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中,当然洛克的这种“自然状态”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的性质截然不同,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也存在自然状态的假设,但是他的自然状态是一种“恶态”的存在。在霍布斯看来,在自然状态下,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他们的目的主要是自我保全,有时则是为了自己的欢乐,在达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彼此都力图摧毁或征服对方。[8]而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则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同种同等的人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力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9]两种不同的理论假设导致了两种不同的政治国家观念,霍布斯更加强调一种政府极权而忽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个人自由,而从洛克的自然状态中自然地推导出了自然权利的存在,事实上洛克正是基于这种理论假设从而主张平等权、自由权、生存权和财产权是人之为人所不可缺少的四种基本权利,这种自然权利的观念几乎在美国宪法的任何条文中都得到了充分反映。

在洛克那里,另一个值得宪政主义关注的是控权与分权理论。洛克是第一个提出分权理论的人,他说,在一切情况和条件下,对于滥用职权的强力的真正纠正办法,就是用强力对付强力。[10]在洛克看来,立法机关是国家的最高机关,但是他同时又认为,立法机关不能独揽大权以临时专断的命令为根据,而必须以颁布的、经常有效的法律为根据,并由有资格的著名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使用绝对的专断权力,或不以确定的、经常有效的法律来进行统治,都是与社会和政府的目的不相符的。[11]洛克同时又指出,立法者通过的法律,应当由政府的行政部门予以实施和执行。他认为,在一个组织良好的政治秩序中,立法和行政这两个权柄一定是由不同的机构所操握的。[12]尽管洛克没有明确提及司法权,但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思想已经得以表达。

三、美国宪政主义的终极依据:一个古典自然法的诠释

在柯克审判邦汉姆诉伦敦医师行会案中,诚如我们所看到的一样,柯克对于法律特别是普通法的理解,最为重要的就是他坚持法律等同于理性。在他与詹姆斯一世的争论中,他把这种理性称为一种“技艺的理性”。柯克在这里所要表述的“技艺的理性”就是通过一种经验的程序,使得普通法成为约束权力、特别是英国王权的永久性手段。而洛克则从另一个角度阐发了他的政治理想。洛克所有的政治架构都是建立在他的“自然状态”的假设之上的,在洛克模式的自然状态之中,人与人是一种互助、友爱、自由、和谐的关系,在这种状态中,人们天生地享有生命权利、平等权利、自由权利和财产权利,人们需要政府是要借助一种公共强权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而不是相反。把洛克的理论与柯克的贡献联系在一起来理解他们对美国立宪者的影响就相对比较容易。但是,即使这样仍然不能解释为什么美国宪政主义会深深受到柯克或洛克的理论的影响,而同时代其他著名的理论没有太多地影响到美国的宪政制度。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也就是要求证柯克或洛克理论与当时美国社会所欲求的宪政制度的兼容性,下文试图借助古典自然法理论来对此作出解释。

古典自然法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与同时期的经济、文化和人们的思想意识有着正相关性。第一个阶段是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以后发生的从中世纪神学和封建主义中解放出来的过程,其标志是宗教中新教的兴起、政治上开明专制主义的崛起、经济中重商主义的出现。这一发展过程在德国要比在西欧其他诸国持续的时间都长。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普芬道夫和沃尔夫的理论均属于这一时期的杰作。第二个阶段约始于1649年英国的清教改革。该阶段以经济中的自由资本主义,政治及哲学中的自由主义为其标志;而洛克和孟德斯鸠的观点则是这一时期的代表性观点。他们都试图用一种权力分立的方法来保障个人的天赋人权,并反对政府对这些权利的不正当侵犯。第三时段的标志乃是对人民主

权和民主的坚决信奉。自然法因此取决于人民的“公益”和多数的决定。这一阶段最杰出的代表人物是法国政治思想家让·雅克·卢梭。自然法学发展中的第三个阶段对法国政治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第二个阶段的自然法理论则在美国占据了优势。[13]古典自然法思想之所以能在17、18世纪的欧洲广泛流行,这与其本身所具有的价值核心息息相关。

首先,古典自然法思想是在与神学和封建蒙昧相斗争的场景中产生的,它从一开始就具有一种理性主义倾向。古典自然法沿循了古代自然法传统,也充满了托马斯·阿奎那式的理性乐观——从理性中寻绎出一道普适不变的世界模式和道德模式:合理的法律就是理性的命令,人的理性是自然法之母,而且这种理性的法包含了人类在其自然领悟基础上所知晓的一切,并能用以指导人类的行为。这充分表明,古典自然法是属于公理性的定则,是自明的或不证自明的,具有绝对性,即使上帝也不能予以干涉或更改。[14]正如我们在柯克的贡献中所看到的那样,柯克坚持把法律等同于理性,即使国王权力在法律面前也不能越雷池一步,因为国王没有审判的“技艺理性”。从这一点上来说,柯克的理论与古典自然法的理性主义具有一致性。

其次,随着社会的发展,古典自然法自中世纪以后逐渐将其侧重点转向强调人的“自然权利”和个人自由方面,这种价值意义上的转向使得古典自然法思想体现了自由主义的人文关怀。在古典自然法发展的第二个阶段,这种自由主义的价值倾向尤为明显。在这一阶段的代表人物洛克的理论几乎都是围绕着个人自由和自然权利而展开的。一如前述,洛克的所有理论几乎都是建立在他的“完全自由的自然状态”之上的,在这种自然状态中洛克推导出并且自始至终强调着人们所享有的平等权、自由权、生命权和财产权,洛克甚至还强调他的理论与霍布斯是有差别的,霍布斯主张君主专制的政府形式,但是他极力反对这种政府形式而主张有限政府,他指出,由人们构成的社会或由人们成立的立法机关的权力绝不能超越公益的范围。勿庸置疑,洛克的这种强烈的自由主义诉求明显地得到了美国社会的支持,于是有限政府的组织模式、充分保障个人自由和财产权利便逻辑性地获得了合法性和正当性。

最后,法治主义作为古典自然法所追求的目标价值同样深刻地影响了美国的宪政制度。法律现在已经不再仅仅被视为国家专制的一种统治工具,而是更多地被认为是使人们达致幸福的一种社会制度,人类社会制定法律其终极目标就是为了表达自己对幸福的追求,这些都离不开古典自然法的解释。正如罗斯科·庞德对法律的真实意蕴所做的解释:“世界上没有永恒的法律,但有一个永恒的目标,这就是最大限度地发展人类的力量。我们必须力争将一定时间和地点中的法律变成通向一定时间与地点中的目标的工具。而且我们应当通过系统地阐述我们所知道的文明的法律先决条件来完成此项任务。”[15]正如柯克追求通过对普通法历史所形成的程序进行审判而拒绝给予国王审判权一样,古典自然法所追求的法治主义所要达致的目标就是摒弃人治的任意性和侵犯性。古典自然法与之前的自然法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它实现了法学与神学的分离。法治思想在洛克的理论中同样占有重要地位,限制政府权力、反对专制,保障自然权利和个人自由都是古典自然法治思想在洛克理论中的反映。

四、简要的结束语

美国的立宪者们信奉天赋人权、权力制衡和民主共和,但是这些反映在美国《独立宣言》、1787年《宪法》以及《权利法案》上的文字表述也只是形式上的,要真正理解美国的宪政制度的架构,仅仅把握这些显然是远远不够的。美国的立宪者延续着英国的宪政史,同时也继承了英国的政治传统。不管是柯克还是洛克,他们都是在英国的宪政史上产生过重大影响的人物。把美国宪政主义的逻辑起点推向柯克所处的英国王权时期,同时结合17、18世纪洛克所处的思想上大变革时代,约化出他们的共同点,这可能更利于理解美国的宪政传统。

《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

读《美国宪政历程》看法治的信仰 “我们不是因为没有错误而成为终极权威,我们只是因为终极权威而没有错误。” -----杰克逊 Robert H.Jackson 大法官 两百多年来,美国人已习惯将重大争议交给最高法院处理。尽管大法官们的表现并非总令人满意,但他们宪法守护者的地位和最终裁判者角色,却从未遭遇质疑。而且,经历过2000年“布什诉戈尔案”,人民已经接受由大法官们“选”出的总统,或许已默认了非民主的权威,即法治的威严。 不过,美国毕竟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平等、分立的政体,最高法院既没有“钱袋子”,也不掌握“枪杆子”,又不是人民群众用选票确定的人选,凭什么享有对一切重大争议纠纷说了算的权力?而且,如果总统、国会,甚至广大民众不打算服从判决,又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最高法院如何一步步争取到广大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呢?2010年,现任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出版了《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一书,开篇就抛出了这些疑问。 其实,上述问题的答案完全可以在《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一书中找到。该书由任东来教授及其研究团队编撰。此前,国内公共阅读领域,除了贺卫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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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主义与宪政主义: 公共行政学作为政府管理领域的一门应用性学科,诞生于20世纪初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迄今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并发展形成了蔚为壮观的学科理论体系。在公共行政学科的发展进程中,先后形成了宪政主义、管理主义、政策主义等不同的研究取向和理论范式。 古德诺的《政治与行政》舍弃了的立法、行政、司法三分的政治学传统,对威尔逊提出的政治-行政二分法作了进一步的阐释和发挥。提出政治是民意的表现,也即政策的决定,行政是民意的执行,也是政策的执行。他这种创造性的主张对后来行政学的独立研究有着很大的贡献。 二、主要思想内容 由于受时代的影响,古德诺并没有把自己的主要注意力集中在行政部门的具体事务上,而是分析了行政有效展开所涉及到的外部环境问题。其行政学思想主要体现在其著作《政治与行政》中。通过该书,古德诺总体上关注如何才能即实现民主治理(政府的民治性),又提高政府行政管理的效率。民主与效率要兼顾,而其认为方法是政治与行政的协调,并指出了政治与行政协调的几条具体途径。〈一〉、对政治—行政二分法的进一步阐释 古德诺以提出政治—行政二分法而闻名。 所有政府体制中都存在着两种主要或基本的政府功能: “政治”——国家意志的表达; “行政”——国家意志的执行 古德诺对政治—行政二分法的贡献,并不在于他提出的这个“政治—行政”两分法本身有什么新意。其贡献在于:他通过对‘政治—行政’二分法的进一步阐释:①第一次澄清了这种“二分”的提法而容易造成的一种误解。——这种误解认为:一种政府功能只存在于一种政府机构之中。 ②第一次指明了这样一个道理:“分权原则的极端形式不能作为任何具体政治组织的基础”。“因为这一原则要求存在分立的政府,每个政府机构只限于行使一种被分开了的政府功能。然而,实际政治的需要却要求国家意志的表达与执行之间协调一致”。这种进一步的阐释为其后来所提出的一些具有独创性行政思想奠定基础。 古德诺的第一个基本观点:政治与行政是两种不同的功能,但这种区分只是是纯理论上的,而不可能是实践性的。实践中,这两种功能不能被截然分开并分别委以给不同机关;而且这两种功能之间必须取得某种协调。 对政治与行政应如何协调的途径的探讨 政治与行政二者之间必须以某种方式取得协调。 1、政治与行政协调的道路之一:政治对行政的适度控制 (1)政治必须取得对行政的某种程度的控制:他认为,政治对行政的某种形式的控制是政治与行政协调的基础。 控制方法:A、通过法定制度达到的,如:英国内阁必须对议会负责;B、通过法外途径——如政党体制——实现的。例如,在那些“把分别主要承担这两种功能的机构在法律上分开”的政府中,如美国,这种控制就是由政党来完成。(2)政治对行政的控制必须有一定的限度。 “政治”对“行政”的控制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因为这种控制一旦超过某种限度,就不仅会妨碍有效的行政执行功能,而且还会损害建立这一控制的目的。

浅析美国宪政的指导思想_王维

第19卷第3期徐州教育学院学报Vol .19,No .3 2004年7月J .of Xuzhou Education College July ,2004 浅析美国宪政的指导思想 王 维 (中国矿业大学 文法学院,江苏徐州221000) [摘 要] 西方启蒙运动哲学中的古典自由主义和西方历史上古老的共和主义思想曾是十八世纪美国宪政的主要思想来源。其中自由主义关于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和人民主权等资产阶级的政治理想在宪政建构过程中得到广泛的表达,不仅如此,以杰斐逊、麦迪逊、汉密尔顿为代表的美国政治领袖们立根于美国立宪政府和社会现实的需要继承和发展了古老的共和思想,于是在美国历史上这两种不同的思想传统一度共存于宪政思想之中并对其产生了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自由主义;共和主义;宪政 [中图分类号] D0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6625(2004)03-0022-04 一、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对美国宪政的启示 十七世纪以来,新兴资产阶级在和封建王权的斗争中逐渐产生了自由主义思想,自由主义者肯定人自我引导、自我管理的理性能力,信仰自然法,注重个人权利和自由,追求个人利益的合理实现,具有雄心勃勃的个人主义倾向,他们把个人权利和自由置于国家及其它权威之上,强调法律之下的自由和政府有限论,力求在自由和秩序中寻求平衡。在洛克和孟德斯鸠的政治理论中,对自由的关注远远超过了对安全和民主的关注。当哈耶克谈到美国宪政时曾说,剥离掉一切表层,自由主义就是宪政。借助十八世纪美国领导人关于政府理论的言说,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宪政的原则和机制深深打上了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烙印。 首先,古典自由主义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了“自然权利”的先验性。博登海默把十七世纪古典自然法哲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其中第二阶段“以经济中的自由资本主义,政治及哲学中的自由主义为其标志;而洛克和孟德斯鸠的观点则是这一时期的代表性观点。他们都试图用一种权力分立(a separation of powers )的方法来保护个人的天赋权利(natural rights ),并反对政府对这些权利的不正当侵犯”[1]。这一阶段古典自由主义通过洛克在美国占据了主导地位。孟德斯鸠的自由理念是通过他的分权制度体现的,而洛克更集中于对个人权利的关注。“洛克式的自然权利理论以及洛克有关人民有权反抗政府压迫的正当权利的理论,则构成了《独立宣言》的哲学基础”[2]。《独立宣言》写道:“生命权、自由权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是“不可转让”的,也是“不言而喻”的。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民同意建立起一个合法政府。而“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破坏这些目标,人民就有权利去改变它或 废除它,而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显而易见,这种表述是对洛克《政府论》思想的重复。同样在新宪法出台的过程中,以杰斐逊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总是反复强调宪法里必须有一个“权利法案”,因为对公民自然权利的保障是必不可少的。权利法案的作用在于“让我们获得我们所能得到的权利”,“一个权利法案是授予人民享受的权利,藉以防范世界上一切政府(全国政府或地方政府)的侵权行为,以及任何主持正义的政府所不该拒绝的事情”[3]。可见,自由主义者心目中的政府总是对个人权利的潜在威胁,只有宪法对权利加以保障才能预防这种威胁,才能令政府在一个保障自由的体制下有限地活动。实际上,美国宪法是这样理解自然权利的“先天”存在的:“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九条)这意味着个人权利是先于宪法而存在的,而宪法只能用来保护这些权利不受侵犯。可见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法律是作为个人权利的保护者而存在的,正如洛克所说:“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而自然法虽然不是实证的,但它可以赋予法律以“道德性”,成为判断法律正义与否的标准。 其次,自由主义关于国家和政府的观点是通过社会契约理论得到表达的。政府是宪法的产物而宪法是订立社会契约的结果。 自由主义把社会契约视为人的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的一个中介。在他们看来,人之所以缔结契约组成社会、国家和政府,完全是出于保障自然权利的需要。洛克指出,由于自然状态里自然法只是理性的法则,缺乏明文法的约束力,缺少一个公正的执法者,缺乏正当的权力执行法律,所以每个人必须放弃部分权利来结约。“而这一切都没有别的目的, · 22· [收稿日期]2004-06-18 [作者简介]王 维(1981-),女,江苏徐州人,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研究生。

西方宪政民主之“金钱政治”困境分析

西方宪政民主之“金钱政治”困境分析 西方宪政民主制度实践至今,已是弊端丛生,“金钱政治”就是其摆脱不了的痼疾之一。金钱政治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会带来诸多恶果:导致民主异化、容易滋生腐败、妨碍行政效率、有损社会公平、引发公众不满。认清西方宪政民主的金钱实质,有助于当前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 标签:西方宪政;金钱政治;民主异化;中国国情 [近来媒体和网上有关要不要在中国实行西方“宪政民主”的问题激起了很大争论,也引发了很多思考。西方的宪政民主制度已经实践三百年,我们从不否认它在历史上发挥过积极作用,但发展到今天,它已经弊病丛生,金钱政治就是其摆脱不了的痼疾之一:西方民主尽管标榜“主权在民”,但是公民选举、政策制定常常会受到金钱、财团等因素的影响和操纵,是典型的“金钱政治”。难怪曾经两次协助美国总统威廉·麦金莱竞选成功的马克·汉纳会说:“要赢得选举,需要两个东西,一是金钱,第二个我就记不得了。” 一、“金钱政治”无孔不入 西方的宪政民主最终导致金钱政治是有事实根据的。如果我们对西方民主宪政的整个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的话,就可以发现,其民主政治的各个环节都充斥着“金钱的味道”。 (一)被选举人资格阶段 按照西方国家选举制度的规定,只要达到一定年龄和一定居住年限的公民均享有被选举权,这听起来很诱人,似乎任何一个符合这样简单条件的公民均有机会成为议员、州长甚至总统,可事实是,在选举的初始阶段,一项所谓的“选举保证金”制度,就已经轻而易举地将大多数普通公民、甚至一些小的党派挡在了选举的门外。根据相关规定,在西方国家,无论是选总统还是选议员,都要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如果选举结果显示没有达到一定的支持率,这笔钱就会被没收。对没有一定把握和经济实力的平民和小党而言,在这一关就被卡住了。在西方的民主政治生活中,金钱与选举的密切关联使得大多数人很可能由于经费的原因无法参加竞选,西方民主所标榜的“选举平等”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上根本不可能实现,要知道,靠金钱不可能选出真正代表广大民众意愿的国家领导人。 (二)主要政党竞选阶段 在这一阶段,表面上看选举最终是由选民投票决定,但其实最关键的政党候选人产生却和选民丝毫无关。就政党候选人而言,除了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能力外,更重要的是要有足够的金钱。美国现任总统奥巴马在大选中曾把自己塑造为“穷人的孩子”,但实际上,奥巴马的家庭出身还算小康。他的竞争对手罗姆尼更是出身显赫,本人阿也是企业家,资产丰厚。据最新一份美国在任参众议员个

美国的宪政制度

宪政制度,是一个国家民主法制进程的重要保证。所谓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这是宪政一词的法理解释。作为世界上最早开始宪政制度的国家,美国的宪政无疑是各国之中发展最为完善的。因此,对它的了解很有必要,因为它能够对我国宪政的发展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联邦制、三权分立和制衡是美国宪政制度的基本特征,也是它的保证。自产生之日起,美国通过传统的继承,对新思想的吸纳,对自身经验的总结,迄今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宪政制度。这是美国获得长治久安、国力突飞猛进的制度保障。 联邦制。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是美国宪政制度的一大特征。在这个国家成立之初,它的先人就为组建一个什么样的国家而进行了探讨,最终他们选择了联邦制来治理这个国家,事实证明他们的选择是正确的,在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实施联邦制,给州政府以充分的自主权,这有利于各州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因地制宜的进行管理,从而确保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在联邦制体制下,中央政府和州政府都可以对同一地区及其人口行使权力。中央政府的法律适用于任何生活在美国境内的人,但五十个州的各州法律只适用于该州居民。依据宪法,国会无权废除任何一个州,也没有任何一个州可以僭越只有国家政府才可以行使的权力。事实上,在美国所实行的联邦制下,美国宪法是国家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威所在。反过来,宪法也反映了美国人民的意愿,而人民的意愿是民主政体中的最高权力所在。在权力的划分上,中央政府对对外事务拥有完全的主权,但在对内事务上,州政府却拥有很大程度的独立权。具体来说,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限划分如下。联邦政府的权力包括:按统一标准,在全国征收各种税收;规定美国的对内对外贸易;铸造货币,规定国币与外币的兑换价格;统一全国的度量衡;宣战和颁布捕获敌船许可状;管理和指挥军队;代表美国缔结对外条约等。州政府的权力又:根据本州公共事务需要,在本州辖区内征收各种赋税;管理本州的工商贸易;兴办本州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和促进本州的教育事业;协调和开展与其他各州的各种交流等。总之,联邦政府行使的是宪法授予的、列举出来的权力,而州行使得是“保留权力”。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既然涉及到分权,就有可能产生矛盾和冲突。于是美国的立国之父们又采取了一些措施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他们使美国《宪法》具有高于州宪法的地位,并得以通过联邦法庭贯彻之。《宪法》中的一个条款规定,如果国家政府行使的宪法权力与州政府的合法行动发生冲突,那么国家的权力至上。这样就很好的规范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三权分立和制衡。这是美国宪政制度最鲜明的一大特色。美国宪法明确规定: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具体来说,就是国会行使立法权,总统行使行政权,联邦法院行使司法权,三个部门彼此独立,各自拥有宪法赋予的权力,对宪法负责。国会是立法机构,由参、众两院组成。参议员由各个州直接选举产生,每州二人,共100人;众议员按人数分配席位,每三万人分配一个席位,每州最少一个席位(如阿拉斯加),共435个议席。国会拥有的权限有:立法权、财政控制权和监督政府权、决选总统和副总统的权力、任命批准权、国际条约的批准权、财政法案的首批权等。总统是国家的最高元首,由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最多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作为最高行政长官的总统,拥有国家元首的职权、政府首脑权和行政立法权。具体包括:1、军事权。美国总统为三军总司令,掌握国家各大兵种的最高指挥权。总统有权任命国防部下设的三军部长、任命高级军官和将领。2、荣典权。美国总统作为国家元首有权在特定场合接受元首级别的礼遇。3、外交权。总统有外交决策权,代表合众国进行国际谈判并缔结国际

西方政治制度-第一章

第一章西方政治制度的历史变迁 第一节古希腊城邦的政治制度 单选]雅典城邦民主制的经济基础是奴隶制经济。 [单选]在伯里克利时代,雅典的民主制臻于极盛,它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公民大会 [单选]揭开雅典政治体制改革序幕的是梭伦 [简答、论述]雅典民主制的主要内容。 (1)公民大会。 公民大会是雅典城邦的最高权力机关。公民大会对雅典全体满20岁的男性公民是开放的,每个公民都有权在公民大会上提出自己的议案和参加讨论。国家的法令、政策和一切重大问题,如宣战、媾和、结盟、赋税等都要由公民大会批准,公民大会的决定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公民大会每隔10天召开一次,如有突发事件,还可临时增加,每年召开大约40次。因此,公民大会足以讨论城邦所有需要处理的事情。另外,公民大会的有效人数是6000人以上。 (2)议事会。 议事会是雅典最重要的统治机构。议事会负责筹备公民大会的召开,准备和起草公大会讨论的所有议案,执行公民大会的决定,接待使者和处理城邦的日常事务。改组成500人议事会后,处理日常事务的权力由来自10个部落的50名成员组成一个执行委员会轮流行使,每个执行委员会的任期为一年的十分之一(35-36天),处理事务时除了这个部落的50名成员外,轮空的另外9个部落各派一名议事会成员参加,执行委员会以整个“议事会”的名义处理政务。议事会成员的任期只有一年,并且不能再次当选,这就为其他公民敞开道路,有机会轮流来处理公共事务。500人议事会还负有监督官员的职权 (3)陪审法庭。 雅典的陪审法庭是整个城邦民主制度的拱顶石,它以全体公民的名义行使权力,不仅是雅典城邦的最高审判机关,而且可以对各级官吏行使监察权。法庭由各地域性部落选出的陪审员组成,任何一个年满30岁的雅典公民都可能被挑选担任这个职务。陪审员最多时达6000人,任期一年,不得连任,然后经抽签分派到各个法庭并审理各种案件。同时,陪审法庭也对所有的官吏进行控制和监督,控制有三种方式:任前审查、官员在任期结束时对他的所作所为向法庭做检查和任期结束时检查账目。对于官员的违法行为,陪审法庭可以向公民大会提请公诉 (4)十将军委员会 十将军委员会是雅典城邦的最高军事机构。十将军组成十将军委员会,他们由公民大会从年满40岁的公民中选举产生,并得连选连任。每个地域性部落产生一名将军,并同时提供一定兵员。在经常会发生战争的情况下,十将军的作用和权力会进一步加强到伯里克利时,以将军身份实际上拥有广泛的军事、司法和财政方面的行政权力。 [简答]雅典民主制的形成和发展。 (1)梭伦改革。 梭伦改革的具体内容包括:①经济改革 ②社会结构改革③政治改革 (2)克里斯梯尼改革。公元前509—508年,平民领袖克里斯梯尼当政,在梭伦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 ①在社会结构上,以地域组织取代血缘组织作为城邦的行政单位,取消了原来的四个氏族部落,把全雅典划分为10个地域性部落,每个划分为10个村社,每个村社由若干具有政治、军事职能的自治村社组成。这种区划完全打乱了氏族贵族的势力范围,削弱了贵族后裔的势力。 ②在政治制度上,将梭伦时的议事会的规模扩大为500人,负责为公民大会准备决议,并执行公民大会的决议。此外,每个地域性部落产生一名将军,组成“十将军委员会”年一任,轮流

浅谈美国政治制度

浅谈美国政治制度 关键词:美国政治制度国会政治总统选举制度 摘要:美国的政治制度是多元因素的混合体,各种因素在不同的时期内起着不同的作用;其基本特点是权力分散,机构庞杂。美国政治制度是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最为完善的政治制度,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为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与制衡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和两党制的政党制度。就以下几个方面简单的分析美国一下的政治制度。 政治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一般是指与本国的社会性质相适应的国家权利机构和基本制度。政治制度与人类社会的各种制度一样,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带有时间和空间的烙印。“百年前制定的美国宪法规定了奉行至今的美国政治制度。不同于英国政治制度是经过极为缓慢,因而也更为自然平和的漫长历史演变积淀而成。美国政治制度是人类智慧的人工产物,它从一开始便显示了自己的独特性:复杂性和个性。美国政治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天赋人权”学说和“三权分立”原则。政治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议会制度,选举制度,司法制度,政府制度,公务员制度和政党制度等;标榜“人民民主”,以代议制为民主的主要形式;政权体制实行分权制衡和法治原则。它的本质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实行资产阶级专政。” 美国政治制度的形成及特点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而美国政治制度是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最为完善的政治制度。美国仅仅用了三百年的时间就经历了其他国家用了一两千年才走完的历史阶段。两三百年以前,最早的殖民者飘洋过海前往美洲。他们有的为了逃避宗教压迫,有的为了到新世界去发财致富。他们到达美洲后,不但要同荒芜人烟的原野和印第安人作斗争,而且还要管理他们的内部问题。他们头脑中关于政治的概念不可避免的主要来自他们离开的那个社会。所以美国的政治制度必然有欧洲政治制度的影子,不过,欧洲的政治观念与美国也不是全都相容的,这是因为在美洲自行建立的社会不是按照当时欧洲存在的社会模式组织起来的,并且美国社会所赖以建立的环境也与欧洲的环境不同。正如美国作家路易斯哈茨极中肯的解释那样,美国历史的最重要因素是美国根本没有旧秩序;封建主义从未在美国存在过,尽管在殖民地时代有过拥有大量土地的“贵族”,也有来自欧洲的奴隶。美国不是一个“无产阶级社会”,而是一个中产阶级社会,除了对待黑人奴隶之外,美国并没有欧洲的阶级观念,美国没有社会主义传统,这主要是因为美国不存在社会主义者需要加以反抗的那种阶级结构。当时美国人总有一种基本的信念,即为了创立一个廉洁的社会,他们已经与腐败老朽的欧洲一刀两断。另有一个方面美国的政治制度又有其宗教因素。因为移民和殖民者主要是一些基督徒,所以在某些方面政治制度受到了宗教的影响。 我认为,美国的政治制度主要有两特点:独特性,多样性。美国的政治制度是有意识的创造物, 1

西方宪政民主是如何陷入制度困境的

西方宪政民主是如何陷入制度困境的 2013年03月19日09:53 来源:光明日报 在西方文化传统基础上产生的宪政民主制度已经实行了几百年,其弊端有制度设计上的先天缺陷,也有后天墨守成规之不足。在多元、多样、多变的时代,世界政党政治发生了深刻变化,西方政党逐渐蜕变成“选举机器”,以西方多党制和议会制等为主要内容的“宪政民主”已成为极化政治和金钱政治的代名词,制度性困境越来越明显。 选票绑架了政党,选举成为民主的唯一形式。西方民主理论认为,只有实行竞争性政党制度,通过民意选择和政党博弈,才能产生出比较理想的执政党及领导人。然而,今天的西方政党已被选票绑架,政党政治成了选举政治,议会民主成了选票民主,选票成为政客“登基坐殿”的敲门砖,按照选票多少排座次的“民主”规则发展到极致。为了多拉选票,候选人会使尽各种招数讨好选民,可谓“好话说尽”。一旦敲开了权力大门,所有对选民的许诺就变成一纸空文。如此弊端,使得选举远离民主,徒有形式,政党成为选举政治的傀儡。正如约翰·奈斯比特在《大趋势》一书中所言,今天西方政党几乎仅是为了提供一种构架来提供候选人而已。西方民主陷入制度性困境,主要是指这种民主只重视程序民主,将民主等同于选举和多党竞争,而且将选举被神圣化、简单化。选举不能保证可以组建人民希望的政府,也很难保障民众民主权利的真正实现。 只论党派不问是非,议会政府效率低下。西方设计多党制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多党竞争来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防止统治阶级内部各集团的过度不平衡,以各党制衡来遏制少数人滥用权力。这一政治设计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对权力制衡的目的,但协调内部矛盾、提高政府效率的目标却很难实现。基于选票的考虑,议员往往立足于本党和地方利益,置国家整体和长远利益于脑后,将议会视为权力角逐和政治分肥的场所。议会“党争”只论党派,不问是非,相互攻击,互相扯皮,导致议会立法举步维艰,效率低下,议会作用弱化,一些重大法案得不到议决,甚至出现议会会期停摆的难堪局面。因朝野斗争激烈,互不相让,印度2012年夏季议会对以国大党为首的执政联盟提出的银行改革、养老金改革、征地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议案均未讨论,原定20天、讨论48项议案的会期,仅开会6天、只通过4 项一般法案就草草结束。面对当前债务危机,欧洲一些国家的执政党和在野党都打危机牌,将危机视为打击政敌的机会,并不会真的坐在一起共商应对之策。另外,由于大党恶斗,达不成妥协,政府经常难产,甚至出现长期无政府局面。这些表明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存在弊端:三权分立、议会民主,实际上是各干各的,相互攻击拆台,但出了问题谁也解决不了。 钱权交易大行其道,政党政治异化为金钱政治。金钱政治和腐败是与西方政党政治相伴而行的痼疾。金钱政治之所以“历久弥坚”,其根子仍在于西方政治制度的内在矛盾:民主靠选票,而竞选要靠金钱,金钱与选举的关联使得有些人很可能由于经费的原因无法参加竞选,表面上平等的候选人之间不可能做到真正的平等,靠金钱不可能选出真正代表老百姓意愿的人,金钱政治难以保持公正性和独立性。西方政治人物与资本利益集团之间并不是赤裸裸的一手交钱一手办事的权钱交易模式,而是通过一种特别的利益输出途径实现的,即利益集团影响政治人物,政治人物制定出偏向利益集团的公共政策,最终谋求各自的特殊利益。随着经济自由化、金融化不断发展,金融寡头如日中天,法力无边,日益成为西方经济、政治和社会的主宰。西方主流政党大都与资本寡头同坐一条船,政客“傍大款”,政党与“金融大鳄”联姻,利益一体,“生死与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本是华尔街的投机家们惹的祸,但美国政府却运用纳税人的钱,为华尔街巨亏买单。欧洲各主流政党无论信奉什么,无论是主张大市场、还是主张大政府,都不会免俗,纷纷与大资本抱团联姻。各政党的政策主张虽有不同,但大同小异,都不会得罪大资本。原因在于没有资本寡头的支持,他们谁都不可能上台。民主离不开金钱,竞选需要大量金钱投入,仅靠个人口才和能力是远远不够的。虽然金钱不可能完全决定选举的最终结果,有钱并不能一定会选上总统,但筹措不到足够的竞选资金肯定当不了总统。日本《读卖新闻》社长渡边恒雄曾在自己的回忆录中对金钱政治有深刻的描述:“为当政治家,就得从大佬那里来钱。等自己也具备了敛财能力之后,再分配给下面的追随者,培植自己的势力。在当今日本政界,这是铁律。虽然这是导致政治腐败的原因,但不这么干的人绝对成不了老大”。这样的选举不过是金钱铺垫出来的民主,选票公平也只能是金钱基础上的公平。 党派之争导致政治极化,政党恶斗引发社会分裂。美国两党轮替、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曾被西方视为最合理的政治模式,但近年来政治极化、党派对峙的美国“政治病”越来越严重。共和党与民主党在治国方略上针锋相对,许多主张明显对立。为什么美国政治日益极化呢?原因是金融危机下社会更加分化对立,利益冲突更加尖锐激烈,民众的利益诉求明确,特别关注自己的工作岗位、退休金等现实问题。为得到更多选票和献金,共和党和民主党不得不回到保守主义或自由主义的“原教旨”立场,倾向于以极端口号来迎合选民需求。这就陷入一种制度性困境:竞选中观点越激进,相互斗争越激烈,就越能吸引本党选民和政治献金者的关注,而温和、理性、折中的声音却得不到肯定。媒体与选民阵营相互呼应,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使得本已对立的两大阵营形同水火,彼此缺乏理性沟通和宽容理解,媒

斯科特-控制国家

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内容介绍: 宪政是西方政治传统的精髓,是西方政治理论的主流。作者把宪政定义为通过政治权力的多元分配从而控制国家的强制力量的政治制度,探讨了宪政思想和实践的主要历史阶段:古代雅典、共和时期的罗马、中世纪的对抗理论、文艺复兴的威尼斯、荷兰共和国、17世纪英格兰、18世纪的美国以及当代争论的焦点问题。其中对传统范式中较为忽视的威尼斯制度史研究和政治学分析与丰富多彩的历史事件和活跃生动的智识氛围水乳交融地结合在一起,使得此书更具可读性。 斯科特·戈登的这本著作着眼于对国家的认识及国家的政治权力如何行使的问题。他在各种不同的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论观点中穿梭、分析和评价(作出的结论有时稍显草率),把自己的立场确定在立宪主义的脉络之中。然而戈登却不能同意立宪主义的针对权力的“法律限制和法治原则”的理论观点,他试图回到对历史经验的考察中,找到立宪主义的根基在于“制衡原则和制度”的历史发展。他指出历史中社会组织的基本模式只有两种,即等级化的“主权”模式和权力“对抗”或“制衡”的模式。因而在展示和阐述他的对抗式立宪主义模式的时候,他主要以历史上的各种不同“主权”理论和实践作为对立面进行批判。 戈登展示的权力对抗模式的历史画卷非常的丰富,从雅典民主制、罗马共和国到中世纪再到近代早期的威尼斯共和国和荷兰共和国,最后17世纪以来在英格兰和美国的相似实践和发展这种对抗制立宪主义似乎修成了正果。戈登因此表明权力对抗和制衡实际上就是立宪主义的核心实质之所在,而“主权”理论和实践则是针对立宪主义的另一极端上的反动。

尽管戈登给出的史料非常充实,有许多非常有价值,但是在对他的观点的理解中,却始终有着难以破解和不能自圆其说的结。戈登的论证方式显得非常武断,他首先是对主权理论进行批判,据此提出权力对抗和权力分立的多元立宪主义观点。接下来,戈登所做的就是在历史中寻找可以证明的过往经验了。然而,问题首先是,戈登似乎犯了一个极其明显的错误,他先有结论然后再去寻找证明,其次是,一旦戈登似乎在历史中找到了相关的佐证材料,他又据此把自己的结论奉为立宪主义的核心要素,理所当然的认为立宪主义就是权力对抗和制衡,回避了立宪主义是否还有其他要素的问题。戈登也没有具体指明为什么他认为立宪主义传统主张的“法律制衡”和“法治原则”为什么就不是立宪主义的核心要素。在此,尽管我觉得戈登提出的对抗模式非常有意思,而且历史考察也非常独到,但戈登显然不是一个很好的理论建构者和具有严密逻辑的理论家。他在某种意义上也许只不是一个偏执的史家而已。 与之相反,其前辈作家M.J.C·维尔在理论著述风格上明显超出其不止一个层次。维尔的《宪政与分权》一书也是围绕和阐述立宪主义之分权学说的历史,但是维尔表明分权学说的历史从来不是那么纯粹的,分权制度实践及其学说的产生发展始终与其他的制度和学说发展(最主要的是代议制度)相勾连的,而且“分权学说始终没有独自为一个有效稳定的政治制度提供一个足够的基础”。维尔很明显地为他将要阐发的领域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和界定,在界定的前提下再来探讨分权学说的历史和意义。在具体探讨分权学说和实践的历史时,维尔为了论述和考察的方面,还提出了分权的“纯粹学说”这一论述模型。因为维尔意识到,

论民主宪政的三大原则

论民主宪政的三大原则 论民主宪政的三大原则 共和之父:黄兴 民主宪政体制必须首先确立三大神圣原则,即“天赋人权”原则、“主权 在民”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这三大神圣原则共生共存,互为基础, 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完全体现了此三大民主原则的政治体制才能被称之为民主体制, 否则均为专制体制或虚假的民主体制。这三大原则从理论与实践上讲,均包含一些 具体的内容。 第一原则──“天赋人权”原则。 这一原则来自于“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为主体内容的天赋人权理论。天赋人权 理论强调了人人生而自由平等,每一个人都平等地享有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自然 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天赋人权的原则完全体现了自

由平等的价值观念,从根本上否定一切人压迫人的不平等理论,诸如血统论、阶级 论、种族论。天赋人权理论是文明社会的理论基础,其原则是文明社会的最根本的 原则之一。 第二原则──“主权在民”原则。 这一原则来自于社会契约论中的国家理论和政府理论。国家之产生来自于自由 人民的自由协议,因此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的认可,人民是国家主权的所有 者,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和增进公民的福祉和人权;合法政府的产生是必须经过 公民自由公正的投票选举,人民有权选举政府,同样有权监督和罢免政府。 “主权在民”的原则并非空洞的原则,它又包括两个具体的原则: 一、全民直选的原则。政府的产生应该也必须根据公民的自由选举结果而产生。 任何拒不进行直接选举或利用间接选举中对程序的不公正 设置,达到操纵选举和变 相剥夺选民权利的行为都是完全违背“主权在民 ”原则的。以“人民”的名义行使

从宪法角度浅析美国种族问题2

——阅读《我也有一个梦想随感》 摘要:本书通过精彩动人的故事,展示了与美国种族问题相关联的社会意识和法律演进史,介绍了在契约社会里,立法的民众基础、法律对人性的思考、法律的变化与社会进步的关系等问题。通过作者的叙述,读者能够看到:在法治国家里,民主、尤其是弱势人群怎样运用法律,经过长期抗争,取得自身权益,并由此推动全社会认识的深化,使整个国家在消除不公正的历史进程中取得稳定的进步。 关键字:种族问题;宪法;美国;人道主义 美国的种族问题由来已久,北美大陆几百年来,无数政治家、社会活动家、社会学家、学者等等各类仁人志士试图去解决这个问题。然而,似乎没人能开出什么药到病除的良方。而且,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移民的增加、现代各种观念的迅速变化,种族问题的头绪也变得越来越多,线头线尾都好像摸不清了。这种一塘浑水的状态使得所有触及这个问题的人,都多少感到失望,有些人甚至因此失去信心。 在这本书里,林达以比较轻松的语调向我们叙述了美国的种族问题。虽没有专家学者般鞭辟入里的分析,但我们所看到的,是作者在美国作为一个少数民族的一员,所感受到的一些体验,作为一个新移民所可能持有的敏感目光,所观察到的不同角度。 一、种族问题的由来 在“五月花号”靠上北美的同时,奴隶制和种族问题也随之产生。在当时的南美,已经有经营了一个世纪左右的奴隶贩子。随着第一批英国清教徒抵达北美,北美成为奴隶交易的一个新的市场。而当时的英国,平等自由的思想已有所发展。所以,这批清教徒们,当他们进行将人当做牲畜买卖的时候,面临的是道德的门槛。然而,严酷的生存环境以及眼前这陌生的荒蛮之地,让他们无暇顾及道德的门槛。

对于美国种族问题,正如林达在书中形象地描述为“两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在独立战争之后,美国的北方已基本实现废奴,只有两个极端的南方州——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州,拒绝废奴,当然他们有自己的特殊原因。然而,如果当初没有这两个州坚持不废奴的话,今天的美国或许就不会有这些种族问题了。也就是因为这两个极端的南方州,美国在1787年的制宪会议上,不得不向南方作出了妥协。这三个历史上著名的“妥协条款”无疑为美国的种族问题埋下了祸根。1776年,杰弗逊起草的《独立宣言》交付讨论,在当时独立的美国13个州里,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他们与当时美国的主流思想格格不入,所以在几天的争吵后,通过的《独立宣言》是一个妥协的产物,因为必须妥协才能达成联盟,仗才肯能打赢。而妥协的结果,就是删去了谴责奴隶制的条文,保留了人人生而平等,并具有天赋人权的建国原则。这就导致了10年之后的制宪会议对奴隶制问题的妥协。因为美国的宪法文本不修改,而是以修正案的方式来适应社会的变化的,所以今天的我们仍能在美国的宪法里很容易的找到这些妥协的内容。在向南方妥协的下面三个宪法条文里,事实上认可了南方的蓄奴制度。例如,在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二款里,就同意了南方在计产生众议员人口数量时,一个非自由人等于五分之三个自由人,收税时也按此法计算。由于在宪法中就“默认”了南方蓄奴的某种合法性,因此,这就为今后美国的种族问题埋下了祸根。而且,又是由宪法这种国家的根本大法所规定的,所以这就加深了种族问题的复杂性。既然宪法已经认可了,所以今后美国人在反奴隶制度的斗争上,就有点像自己打自己的嘴巴,尽管这些“妥协”条款在今天看来毫无意义。 二.南北的斗争 此后的美国,从未停止过解决奴隶制问题。值得一提的是美国人的“司法挑战”,这是北方的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的主要手段。在有关种族问题的司法挑战的案例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就是“阿姆斯达”案,林达在书中称之为“海上漂来的司法挑战的机会”,通过这个案子,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们成功的实现了他们的目标,即让全美国人都关注黑人所遭受到的不平等,唤醒人们尤其是南方人们的良知。在美国,以宪法为基础的各种法律,

再次吐血奉献:《美国宪政历程25个经典案例》之外的影响美国宪政历程的案例全景描述

任东来先生编撰的《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案件》想必各位法学科班生耳熟能详,我是在2005年,这本书刚出版一年的时候接触阅读此书,深觉意犹未尽。对于美国的宪政的体系,我深感兴趣,特别是它的司法制度,25个司法案件远远不能表达完尽美国宪政之路的跌宕起伏。 呕心沥血的整理,摘抄,翻译相关英文案例,和大家一起研究除了那25个案例外,还有哪些美国的司法案例使我们不得不关注,因为它推进了人类民主政治的发展。 我们不是因为兴趣,而是因为信仰,所以选择了法律。这句话 与大家共勉。 凡是蓝色的字是我自己的写的,其余黑色的字体都是从相关案例,文章中转载的,感谢原作者。 臭名昭著的“隔离但平等”原则 —————布莱西诉弗格森(Plessyv.Ferguson)我们都知道,联邦最高法院合并审理的布朗案,开明的沃伦大法官破除了以逻辑解释宪法,推测制宪者原意的解释方法,第一次以用现实环境来论述宪法必须着眼于当下不平等的制度。那么,造成美国南方种族隔离的政策究竟是怎样开始的呢?

在英国殖民时期,各殖民地相当于独立小国家,差别很大。例如南方的佐治亚,一开始是由英国总督规定不准蓄奴,在一系列政策失败后,反而在美国独立前开始大规模蓄奴。对蓄奴问题的认识差异和处理不同,形成美国独立后南北两方的政治紧张,并且在1860年导致南方各州准备脱离联邦。林肯最终决定,以战争拖住南方。1861 年至1865年,美国经历4年的南北战争,双方共计有60万人的战争死亡。战后,曾经富庶的南方一片焦土,经济被摧毁。 战争不仅带来南方民众对北方的长期敌对情绪,也由于在战争后期林肯宣布废奴,使得南方民众把战争带来的痛苦迁怒于黑人。经过一段北方人主导的重建时期,南方回归自治,并且通过了一系列地方法,实行黑白种族隔离。例如,根据路易斯安那州1890年通过的法律,火车必须为白人和有色种族提供平等但隔离的不同车厢(汽车电车不在此列)。这条法律引起一场司法挑战,这就是布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v.Ferguson)。1892年6月7日,具有八分之一黑人血统的荷马·布莱西(HomerA.Plessy)故意登上一节专为白人服务的车厢,根据上述州法律,布莱西被认定为“有色种族”,因违法被逮捕。他将路易斯安那州政府告上法庭,指其侵犯了自己根据美国宪法而享有的权利。法官弗格森裁决州政府有权在州境内执行该隔离法,布莱西被判罚金300美元。1896年,布莱西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次年5月18日,最高法院以7:1的多数裁决: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并不违宪,其原因是当时南方种族隔离法案都强调“隔离且平等”。这是美国《独立宣言》在要求和英国分离的时候强调的一条原则,而《独立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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