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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157号解读: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

财税[2008]157号解读: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
财税[2008]157号解读: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

解读财税[2008]157号: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1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文件。

一、再生资源的明确

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或“废旧物资”将变为历史,由再生资源所代替。

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本通知的各项规定。

二、政策由增值税免税变为先征后返,确保规定衔接

取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的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以及后续相关文件规定,从2001年至2007年的一系列关于废旧物资经营管理的文件规定将被作废。如国税发[2004]60号、国税函[2004]736号、国税函[2006]1227号、国税函[2004]128号、国税函[2005]544号、国税发[2007]43号同时废止。

销售方、购进方规定与条例相衔接。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实行先征后退政策。这是文件与以前不同的关键或者主要部分。“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适用退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3.

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其中第一、三、四条属于新增部分,符合商务部的规定并备案、强调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良好的生产经营管理记录,使再生资源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由税务机关的主要管理变为商务部、税务局、财政部、人民银行、环保、公安、工商部分共同管理,门槛更高,管理更为严格,将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理的良好局面,力度更为强大。

退税比例。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税收优惠力度在减少,增值税免税(100%)变为70%、再变为50%.

同时,增值税征退由税务部门一家变为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门退税两家共管,实现收支两条线。

三、退税程序严格,重在监管

(一)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2.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为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不要求纳税人提交其与客户通过银行交易的详细记录,对于有疑问的,可到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等场所进行现场核实。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二)退税业务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负责初审和复审的财政部门办理。

退税申请办理时限。申请时间一般按季,金额较大的,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确定后可按月申请。

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初审意见;负责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复审意见;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是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其应当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办理妥当有关退税手续。纳税人的缴纳增值税税款的退税时间一般要经过近四个月时间,需要纳税人合理分配资源,保证流动资金充足,这样可有效防范纳税人弄虚作假,保持生产经营的连续性。不过,对于“金额较大”,需要进一步做出具体明确。

强调实地查看,由初审的财政部门负责。对于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应当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及时通知负责复审或者终审的财政机关。

定期核对资料,加强部门协作,加强监督管理。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纳税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对经查实的与申明不符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前发生的,应当追缴纳税人此前骗取的退税款,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以后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后发生的,取消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

四、新旧文件做好衔接

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对12月份的业务衔接进行明确。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抵扣进项税额。在2008年12月31日前,税务机关注销企业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档案信息,收缴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重新核定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最大购票数量,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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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电商税收新政策

2018电商税收新政策 最近这十年以来,电商行业都非常的火爆,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不断加深,推进了快递物流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促进了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但是,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仍面临政策法规体系不完善、发展不协调、衔接不顺畅等问题。 一、强化制度创新,优化协同发展政策法规环境 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程序,改革快递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实施快递末端网点备 案管理。优化完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许可备案事项网上统一办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国家邮政局负责) 创新产业支持政策。创新价格监管方式,引导电子商务平台逐步实现商品定价与快递服务定价相分离,促进快递企业发展面向消费者的增值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邮政局负责)创新公共服务设 施管理方式,明确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的公共属性,为专业化、公共化、平台化、集约化的快递末端网点提供用地保障等配套政策。(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邮政局负责) 二、强化规划引领,完善电子商务快递物流基础设施 加强规划协同引领。综合考虑地域区位、功能定位、发展水平等因素,统筹规划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发展。针对电子商务全渠道、多平台、线上线下融合等特点,科学引导快递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快递物流服务体系。快递物流相关仓储、分拨、配送等设施用地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将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规划。加强相关规划间的有效衔接和统一管理。(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推进园区建设与升级。推动电子商务园区与快递物流园区发展,形成产业集聚效应,提高区域辐射能力。引导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与快递物流园区融合发展。鼓励传统物流园区适应电子商务和快递业发展需求转型升级,提升仓储、运输、配送、信息等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各省级人民 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邮政局负责) 三、强化规范运营,优化电子商务配送通行管理 推动配送车辆规范运营。鼓励各地对快递服务车辆实施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加强对快递服务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支持快递企业为快递服务车辆统一购买交通意外险。规范快递服务车辆运营管理。(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引导企业使用符合标准的配送车型,推动配送车辆标准化、厢式化。(国家邮政局、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委、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强化服务创新,提升快递末端服务能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自2017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第三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解读:实务中,建筑企业承接的工程可能涉及跨地区,出于发包方对于资质方面要求等原因,一般由总公司签订建筑合同承接业务,在施工地设立项目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或将工程交子公司方式施工。 (一)11号公告出台前: 1、总公司承接项目,只能以总公司的名义施工、开票和收款,总公司是纳税主体,跨县(市、区)的工程项目只能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税款。 2、跨县(市、区)的项目要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采用简易计税的,预缴征收率3%,汇总申报环

节适用征收率也是3%,采用一般计税的,税率11%,工程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再减去预缴税额汇总申报缴纳。 (二)11号公告出台后: 1、总公司承接项目,可以通过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子公司或分公司施工、开票、收款,从而使分、子公司成为纳税主体,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这样发包方和被授权(或三方协议方式)的分、子公司之间就可以形成增值税的完整链条而不用通过集团公司,如果被授权的是子公司,企业所得税也不用汇总到集团公司统一缴纳。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 3、跨地级行政区的项目要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采用简易计税的,预缴征收率3%,汇总申报环节适用征收率也是3%。采用一般计税的,税率11%,工程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再减去预缴税额汇总申报缴纳。 (三)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规定 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省局2014年2号公告)第十二条: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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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每个财务人员必须要懂的:新出的财税政策 一、国地税合并 企业办事方面的影响: 1、不需要两头跑,一次性办完业务不费劲。比如说建筑企业去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如果涉及申报个税,则可能需要再跑一趟地税局,合并后一次搞定,为企业节约不少时间。 2、征管口径统一,减少争议。有的企业增值税在国税,企业所得税在地税。有的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在国税,地税与国税局管理口径有所区别,合并后有利于减少争议。 二、财税〔2018〕32号:增值税改革三大举措 1、降率,将17%和11%两档税率各下调1个百分点; 2、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统一到500万元今年内一般纳税人可转回小规模。 3、留抵退税,先进制造业等18大行业进项留抵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三、如何将留抵退回? 〔2018〕70号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纳税人名单及拟退税金额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并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工作。 四、小规模能够开具专票的: 住宿业,建筑业,鉴证服务业 2018.2新增:工业,信息传输业,软件业,信息技术服务业 注意1:自开专票有一个条件,那就是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超过9万元)。环环抵扣原理,上游交税下游抵扣,上游免税则下游不能抵扣。 注意2:如果未超过起征点需要专票怎么办呢?目前的结论是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注意3:如果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票的该怎么办呢?目前的结论是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注意4:七大行业可自开专票,并不是强制的,而是可选择自开。已经选择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五、财税〔2018〕77号:小型微利企业最新标准 2018年至2020年标准是: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汇报

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9月20号,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为知本私享会的第一个主题,我将从执业律师的视角出发,结合五年股权激励的实践经验,与大家分享在新政下激励对象如何缴纳股权激励所得税。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通知》的适用范围,该《通知》适用于股权激励而非股权交易。对于上市而言,是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通过期权、限制性股票实施的激励,而对于非上市、新三板公司而言,股权激励和股权交易的界限并不是非常清晰。但是有一点《通知》是非常明确的:激励标的是本公司股权(直接持股)时,才能享受《通知》的优惠政策,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明确了适用范围之后,让我们来看一下股权激励征税的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与第九项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所得”,不能狭义理解为现金所得,在股权激励中,你可能没有获得现金,还要拿现金出来低价购股,但是在获得股权奖励,实施低价购股行为的时候,是有所得的,也可称为财产性收益,因此,仍然需要纳税。在新政之前,关于股权激励的规范性文件只有四个,分别是:财税[2005]35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国税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5号,《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这四个规范性文件基本上是针对上市公司的,非上市公司没有专门的股权激励政策,其中激励权益兑现时需要遵循2014年12月颁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下面,我们将分两个部分讲解新政下的股权激励税收政策,第一个部分是上市公司的税收政策,第二个部分是非上市或新三板公司的税收政策 1上市公司的税收政策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具分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在股票期权中,我们主要关注的是三个时点,第一个时点是授予时点,即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购股权利的时点,此时激励对象仅获得一种权益,无需出资购股。第二个是激励对象的行权时点,此时激励对象以低于市场价格的行权价格来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激励对象需要出资,并且完成购股的行为。第三个是出售时点,激励对象从二级市场售出自己的股份,进而得到现金性的收益。限制性股票是指采用定向增发模式,根据期初确定的业绩目标,以低于二级市场上的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授予价格或价格确定方法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委员会确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2020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2020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现在还有不少企业在不停的寻找合理的税收方法。其中地方性的税收政策吸引了不是企业的目光。当然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就能享受政策,必须是需要税收的企业且真实经营、行业合适的企业才行。 税收园区不要求企业实地入驻,以分公司或者新公司形式入驻就能享受到有限公司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扶持了。或者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入驻,就能享受到核定征收的政策。 以两种不同形式入驻,都能享受税收政策。 该怎样通过园区降低税负呢? 税收园区的存在,是为了带动当地的经济。所以园区对入驻企业的要求自然也是要有税收的。不过,什么样的企业才算是能够为园区带来积极效应呢?这就要看园区的定位,高新技术企业、物流园、微电园等等,是为了集群发展,首先考虑的自然是行业了。 在考察园区的时候要注意园区的政策是否存在虚假,例如:虚假的扶持比例,虚假的注册价格等等。一般园区给出的政策是不可能超出地方留存部分的。 还有不少老板对税收园区抱有质疑,认为园区政策只是忽悠企业入驻,不会有实际性的利益。其实地方政府既然给出了政策,就不会自己打自己的脸。说好给企业优惠政策就一定会给。 园区优惠政策详情: 重庆地区有限公司 增值税地方留存5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 扶持企业地方留存的30%-70% 例:某有限公司企业入驻园区后所纳增值税为500万,企业所得税为500万,它所得到税收扶持为: 增值税500万*50%*70%=125万 所得税500万*40%*70%=100万。 江苏/重庆地区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经营所得税0.5%-2.1%按行业利润率10%核定,增值税3%,附加税0.18(小规模减半征收)。 更多政策详情关注《税安》!

最新企业税收政策解读培训心得

税收政策解读培训心得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是我国税务工作者向往的知识殿堂,是税收学术研究前沿阵地,也是我近年以来心中一个美好而遥远的梦。9月4日,我有幸踏进梦寐以求的扬州税务学院大门,参加了为期一周的“第七期税收政策解读与企业税收风险防范高级研修班”。当看到书有“实事求是”四个龙飞凤舞大字的校园台柱,当端坐于安静的课堂,与来自科工集团的近100名业务骨干相识,聆听师尊的教诲时,我忍不住感慨万千,既感动于组织的培养和领导的关怀,又感慨于时光的短暂和友情的珍贵,更感悟于圆梦的快乐和人生的收获。 虽然时间很短,但已小有收获。首先,全体学员过的第一关就是天气潮湿闷热关。由于很多同学不适应当地的环境,出现头晕、心情烦躁、失眠等诸多生理和心理反应,经过一周的体验调理,现已基本克服。第二,看到、感受到扬州税院和扬州古城的景美、人美,校园文化丰富,城市文化悠久,我们已经喜欢上了税院及其所在的扬州。第三,扬州税院的各级领导对我们培训班的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配备了强大的师资力量,为我们更新知识提供了有力保证。后勤服务安排周到妥当,让我们感受到了家庭般的温暖。第四,有组织有纪律的学习生活,促使我们全体学员初步做到了“三个转变”。刚来的时候,有的人还在考虑工作、考虑家庭,心思没能完全放在学习上,没有完全进入角色。临时班委会及时了解掌握情况,提出纪律要求,及时的与同学展开沟通。现在,学员们已经基本上实现了从领导干部到普通学员的转变,从家庭生活到集体生活的转变,大家一门心思用在学习上,克服了困难,明确了学习任务,端正了学习态度。

精彩的授课让我顿悟。本次培训包括了《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政策解读》、《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解析》等课程,涉猎了企业纳税业务各方面的内容,足见组织者之匠心。老师们生动有趣的讲解,讲授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的模式以及研讨式与答疑式教学模式的运用为我们打开了理性的思维空间,激发了我们对现实的思考。另外在进校之初,便进行了入学教育,班主任的谆谆教诲让我感到自己经历了一次“头脑风暴”,使我树立了“终身学习、持续学习”的理念,实现了思维、知识、工作能力、个人素质的全面“升级”。在学习期间,我们每堂课都是满勤,在认真听课的同时,还做了大量的笔记。下课以后,又到学院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和税务书店阅读和购买了课外书籍及相关理论报刊,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最为让人感动的是,学员在安排好我们食宿学行的同时,在每个宿舍配备了电脑,便于大家进行交流学习。 大家把平时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带进课堂,经过老师的讲解,课堂互动,豁然开朗。通过培训,大家都感觉又掌握了很多新的税收政策以及会计准则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培训,大家感觉自己站得更高了、看得更远了。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我们提高了思想认识,丰富了的理论知识,调整了的思维方式,拓宽了眼界视野,对企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正确处理涉税相关问题、防范企业税收风险、科学运用税收筹划、优化经营模式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通过培训,大家在企业涉税事项中的工作能力和服务能力、适应新时期经济与税收发展的能力都得到了实质性的提高。 美丽的校园让我沉醉。虽已过烟花三月,盛夏初秋的校园却风情无限。风景如画的瘦西湖构成扬州税院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漫步其间,花香四溢,绿树成荫,诗情画意,倍感宁静。这里的墨竹绿杨,这里的飞檐古巷,这里的清风明月,这里的流水画舫,让人禁不住遥想“春风十里扬州路”的华美典雅,“二十四桥明月夜”的斑斓迷离,“杨柳岸晓风残月”的激情抒发,让校园的美是如此独特,如此绚丽。而“求实、精业、勤廉、笃行”的校训和浓厚的文化氛围,让我感到责任和使命不再空泛,有许多理由催人奋进。作为一名会计人员,得到组织的信任和培养,一定要把“本事”用在服务经济建设上,用在税收筹划和依法纳税工作创新实践上,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饱满的工作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努力开创基

(完整word版)【改革开放后财政政策】 最新财政政策2018

【改革开放后财政政策】最新财政政策2018 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中,财政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针对各个时期国民经济发展的起伏变化,相继选择了不同的财政政策,在保障国民经济平稳持续发展中功不可没。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改革开放后财政政策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改革开放后财政政策 改革开放三十年财政政策概要 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中,财政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针对各个时期国民经济发展的起伏变化,相继选择了不同的财政政策,在保障国民经济平稳持续发展中功不可没。而且,财政政策的调控手段和方式也发生了显著变化,逐渐放弃了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直接调控,形成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以经济手段为主的间接调控体系。 促进国民经济调整的财政政策 针对经济过热的现象及引发的财政赤字严重、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双膨胀、物价持续上涨、外贸逆差增加等问题,中央于1979年果断地提出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在这次宏观调控中,财政政策首次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改革财政体制,实行“分灶吃饭”,促进各级财政实现收支平衡。1980年起,除北京、天津、上海继续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体制外,各省、自治区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新财政体制,打破了统收统支的局面,调动了中央和地方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事权和财权的统一、权利和责任的统一促使地方合理地安排财政收支和自求平衡。这种体制对减少财政赤字,加强宏观调控具有一定的作用。 二是压缩基建规模,控制投资需求。1979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拨款管理的通知》,要求基本建设不能突破国家预算指标范围;严格按照国家计划供应资金;严格执行结算纪律,防止和制止拖欠贷款;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纠正边设计、边施工、边生产的做法。对引进的项目和1000多项未完工程,除保留必要的部分外,全部停建、缓建;对大部分非生产性项目也实行停建、缓建。同时,严格基建投资的审批手续,并将基建资金逐步改为有偿使用,强化了投资硬约束。通过这些措施把国家预算内的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每年的增长速度控制在10%—25%之间,避免出现大起大落的现象。 三是控制消费需求,压缩各项开支。由于消费基金增长导致需求膨胀,国家除控制预算内收入的增长速度外,还对预算外收入,尤其对社会集团购买力进行了严厉的控制。在执行中对社会集团购买力实行计划管理,限额控制等办法。1980年,规定文教、科学、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征收归己”的办法,防止扩大支出和年终突击花钱。另外,严肃财经纪律,控制奖金总额和超额津贴。1980年,开展了财政纪律大检查,查出滥发的奖金上百种,有问题的资金达亿元。 四是增加农业、轻工业投资,提高消费品供给能力。为了改变农产品和日用品供不应求的局面,1979年安排了174亿元财政支农资金,1980年在提高农副产品价格和增加补贴的同时,支农资金也达到150亿元;除较多地安排轻工业基本建设投资外,财政还增加了轻纺工业挖潜改造和专项贷款15亿元。通过增加供给,缩小消费品供应量与购买力之间的差距,平衡总供给与总需求。 五是稳定市场,平抑物价。1979年,国家将粮食统购价格提高了20%,在此基础上超购加价幅度从原来的30%提高到50%,同时还相应提高了油料、棉花等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粮油统购价格提高后,由财政补贴,当国家平价粮食供应出现缺口时,将议价收购的粮食平价销售。1980年,国家财政的粮油价差补贴、超购粮油加价补贴和粮食企业亏损补贴支出共计亿元,比1979年增加了%,有力地平衡了商品供求,保证了物价稳定。 六是调整进出口商品结构,平衡国际收支。首先,控制需要大量补贴的产品出口,减少

关于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解读

关于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解读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非上市公司中自然人股东、企业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行为越来越多。股权转让行为是否要纳税、要纳哪些税、如何计算缴纳,不少纳税人在发生该行为时容易疏忽,以致付出不必要的代价。本文整理了相关税收政策,供大家参考。 一、变更税务登记义务 股权转让行为必然产生公司股东的变更。不少公司知道股东变更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但疏忽了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四)其他有关资料。 二、股权转让纳税义务 1、印花税 股权转让行为发生频率不高,不少纳税人尚不知道股权转让书据需要贴花。而实际上,印花税作为一种行为税,只要纳税人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就必须贴花。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便属于印花税征税税目。

(1)适用税目。根据国税发[1991]5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第十条解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 (2)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的税率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为立据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5)纳税举例。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原有自然人股东A、B两个人,出资额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2011年5月6日分别于C自然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采取平价转让,约定A将其中的50万元转让给C,B将全部150万元转让给C,则A、B、C三人分别应纳印花税50×5=250元、150×5=750元、(50+150)×5=1000元。 2、个人所得税 不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于股权转让环节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认识较为片面,以为只要自然人股东采取平价或低价形式转让股权,便没有所得,无须申报缴纳或扣缴个人所得税;甚至有的受让人不知道在向转让人(原自然人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项时有扣缴其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从而给征纳双方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损失。现就相关政策作一梳理。

会计继续教育考试题题库-最新税收政策解读(企业所得税)

一、单选题 1、某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经税务机关核定的亏损额为22万元,2017年度取得生产经营收入600万元,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4万元,其他应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等合计20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企业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3万元 B、该企业2016年适用20%的优惠税率 C、2015年的亏损不得用2016年的所得弥补 D、应纳所得税税额是56.34万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扣除限额=600×5‰=3(万元),4×60%=2.4(万元),小于3万元,所以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2.4万元;应纳税所得额=600-2.4-200-22=375.6(万元),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是15%,应纳所得税=375.6×15%=56.34(万元)。 2、某公司为高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度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利润总额均为10万元,其中产品销售收入50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3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800万元。假设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公司2017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万元。 A、3.75 B、3.25 C、2.25 D、5.62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作为广宣费准扣限额计算基数的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投资收益(除股投企业外)、利息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5000+300)×15%=795(万元) 由于实际扣除金额为800万元,所以要纳税调增5万元。 2017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5)×15%=2.25(万元) 3、某高新技术生产企业(居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0万元,取得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20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8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80万元,销售费用1400万元。该企业2017年度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用为()万元。 A、80

2020最新个税税收政策详情

2020 最新个税税收政策详情 财政政策更加积极有效—— 今年将着力推进个税改革 今年我国将推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制定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总体方案。在税制改革方面,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明确,研究提出健全地方税体系方案; 研究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 继续深化资源税改革,扩大水资源税试点范围等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2017 年“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效”。日前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对今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作出了具体的部署。 “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效,继续实施减税降费政策,适度扩大支出规模,促进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财政部部长肖捷表示。显然,“更加积极有效”将成为2017 年财政政策的关键词。 着眼“积极有效” 减税增支并重 “2017 年财政政策更加积极有效,‘积极'主要体现在适度扩大支出规模和继续推进减税降费,‘有效'则体现在预算安排保障重点、关键领域的支出,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民生保障的支出。同时,减税降费更突出针对性,注重精准发力。”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白景明说。 2017 年的财政收入增收潜力和减收因素并存。与财政收入增收密切相关的一些经济指标正逐步改善,如企业效益正在好转,为财政收入增长提供了有利条件,再如改革红利加快释放,将带动纳税主体和税源数量相应增加。 支出方面,各领域对财政资金需求很大。支持稳增长、调结构,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大支出力度。民生保障方面支出也需要合理安排。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预算安排要适应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贯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方面,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提出了一系列加强财税政策对振兴实体经济的支持措施。比如,支持落实“三去一降一补”重点任务,继续支持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按照各地安置职工进度及时拨付专项奖补资金; 对职工安置困难较大和财政收支压力大的地区,加大专项奖补资金和就业专项资金倾斜力度;安排补助资金,支持中央企业处置“僵尸企业”。 同时,今年的财政支出也将更加突出民生保障,比如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着力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健全就业创业政策; 继 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财政补助标准;合理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 落实和完善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明确,要适度扩大支出规模,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合理安排收入预算、全面盘活存量资金,确保财政支出强度不减且实际支出规模扩大。增加的支出,主要用于保障重点领域开支需要。 “当前经济形势缓中趋稳、稳中向好,产业结构调整效果将进一步显现,财政收入也将趋稳向好。同时,考虑到支出将继续扩大,减税降费继续实施,财政收支矛盾还会比较突出。”白景明说。 在减税增支的前提下,如何应对财政收支矛盾?白景明认为,必须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尤其是要更加注重优化结构、用好增量、激活存量,找准支出切入点,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 营改增继续落实 减税效应将扩大 在刚刚过去的2016 年,我国大规模减税降费,特别是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新增试点行业全部实现总体税负只减不增的预期目标,全年降低企业税负将超过5000 亿元。同时,还采取了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措施。 “减税降费同样是积极的财政政策,2017 年要在降税、降费、降低

我国环境保护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解析

我国环境保护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解析 为了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我国先后制定了不少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引导和鼓励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按照国家经贸委1999年的定义,环保产业是以防治污染、改善环境为目的所进行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环保产业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环保设备(产品)生产与经营,主要指水污染治理设备、大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设备、噪音控制设备、放射性与电磁波污染防护设备、环保监测分析仪器、环保药剂等的生产经营。二是资源综合利用,指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废渣综合利用,废液(水)综合利用,废气综合利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三是环境服务,指为环境保护提供技术、管理与工程设计和施工等各种服务。为了让广大的环保企业家了解、把握和利用好我国有关环境保护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笔者对我国环保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要求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展,200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二、有关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总体要求 为了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的“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的任务。2007年上半年,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指出,中国将抓紧制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目录及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完善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实施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抓紧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改进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适时出台燃油税。研究开征环境税。研究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

最新税收政策提示

2015最新税收政策提示 1、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公告称,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对现行增值税发票系统进行了整合升级,并在部分地区试运行取得成功。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 2、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4〕150号)。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一)提高部分高附加值产品、玉米加工产品、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二)取消含硼钢的出口退税。(三)降低档发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见成都国税门户网站。二、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提高玉米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3、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通知称,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本通知自2015年1月13日起执行。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对现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即:防伪税控系统、货运专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进行了整合完善升级。系统升级后,纳税人开票数据可以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并可以直接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实现了“一个系统两个覆盖”的增值税管理一体化模式,有利于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发票信息利用质效,为税收管理及经济、税收分析奠定了良好的数据基础;同时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漏洞,有效治理虚假发票问题,防止税款流失。

私募基金税收政策解析

私募基金税收政策解析 私募基金按照业务区分,可以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按照组织形式来区分,又可以分为公司制的基金,合伙制的基金和契约型的基金。涉及的主体有管理人、投资人、托管人等,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税种。 一、增值税 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划分成两类,一类是一般纳税人,一个是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金融行业一般纳税人标准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500万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企业连续12个月销售额达到500万元而未申请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但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即使未达到一般纳税人申请标准,也可向税务机关进项一般纳税人申请,但要综合考虑企业销售额、税率和进项税额情况。 对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根据销售额,按照一定的税率,一般来说私募基金一些涉税服务,或者买卖金融商品,按6%的增值税的税率来确定销项税额。然后,再减去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就是公司里面日常一些经营活动当中取得的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确定的税额,税率可能是6%的,可能是3%的,也可能是17%的。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的计税办法,应纳税额等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乘以征收率,没有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公司型的和合伙型的企业都是一个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二者在增值税上是不存在差异的。但不同业务类型的基金在增值税方面存在差异。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业务是买卖股票、债券,或者其他金融商品,按照 [2016]年36号文的规定,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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