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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病尾矿库事故隐患整改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病尾矿库事故隐患整改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病尾矿库事故隐患整改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病尾矿库事故

隐患整改治理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8]105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28

【实施日期】2008.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病尾矿库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8〕10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安监局上报的《陕西省危险病尾矿库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请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12月10日前将危、险、病尾矿库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总结报告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陕西省危险病尾矿库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抓紧治理尾矿库安全隐患的函》(安委办函〔2008〕28号)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危险病尾矿库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整改治理,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集中整治危、险、病尾矿库,消除尾矿库重大隐患,杜绝尾矿库溃坝事故,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二、整治重点

各设区市政府要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在用、停用、已闭库、废弃以及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整治。整治重点:

(一)尾矿库工程未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二)尾矿库溃坝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内存在居民区、集市区、学校、建筑物等情况;

(三)尾矿库存在超设计库容、超能力排放尾矿情况;

(四)尾矿库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符合资质要求情况;

(五)尾矿库排渗、防洪等安全设施不符合设计和规程要求及排洪斜槽、排洪涵洞使用浆砌石结构和盖板强度不符合要求情况;

(六)废弃或停用尾矿库管理情况。

尾矿库新办许可申报项目

尾矿库企业行政许可(新办)申请材料目录 1、安全生产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单 2、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6、尾矿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7、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8、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9、不少于5名尾矿库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10、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11、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12、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13、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查备案表 14、尾矿库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附件1: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单 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法人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企业 类别 □中、省属企业 □市属企业 □县属企业 企业地址 申请 项目 □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矿山救护队□职业健康 □新办证□延期换证□延续□变更□其它 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接受、预审 情况接受 情况 经办人(签字)年月日 受理人(签字)年月日预审 情况 局领导(签字) 年月日 市安全监管局接受、预审情况接受 情况 经办人(签字)年月日 受理人(签字)年月日 预审 情况局领导(签字) 年月日

省安全监管局许可办理情况 许可办 受理情况 经办人移交材料时间年月日 受理人受理编号 受理时间年月日 业务处 审查、审核 情况 材料接收人接收时间年月日 审查意见审查人(签字) 年月日 审核意见处长(签字) 年月日 局长办公会 审定情况 局领导(签字) 年月日 许可 复核 情况 反馈材料接收人接收时间年月日 复核意见主任(签字) 年月日 领导意见局领导(签字) 年月日 说明1、此流程单随企业申报材料同步运行并逐级上报,省局归档保存。 2、如实准确填写相关内容和受理、预审、审查、审核时间。 3、此流程单由安监部门向企业提供。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的管理。 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耕地开垦和新开垦耕地的地力培育等开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实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建立省、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补充耕地项目库;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年度计划方案,并从补充耕地项目库中安排具体项目,组织有关单位实施项目建设;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补充的耕地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 陕办发(2010)10号(2010年7月13日) 2004年以来,各地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积极开展乡镇机构改革试点,积累了经验。省委、省政府决定,今年下半年全面推开乡镇机构改革。 乡镇机构改革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坚持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加强基层政权建设。通过改革,进一步明确乡镇职责任务,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创新体制机制,优化机构和岗位设置,严格控制人员编制,推动乡镇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建立精干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服务型政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乡镇的主要职能 乡镇党委、政府要通过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切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围绕农业、农村、农民搞好服务。 一是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家民收入。做好乡村发展规划,培育主导产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引导农民珍惜土地、增加投入,发展集约经营。落实强农惠农措施,确保农民受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引导农民多渠道转移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二是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推进优生优育,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推动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和基本医疗体系建设,丰富农民群众文化生活,发展农村体育事业,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做好防灾减灾、五保供养、优抚安置、低保、扶贫救济、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救助工作。发展农村老龄服务。加强农村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做好外出务工人员技能培训的服务工作,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完善农村公共服务,形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三是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加强民主法制宣传教育。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农村治安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好农村信访工作,畅通诉求渠道,及时掌握社会情民意,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农村应急管理体制,提高危机处置能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反对和制止利用宗教和宗教势力干预农村公共事务。协助县级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劳动监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保证社会公证,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是推动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加强农村党的基层组建建设、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农村党员队伍建设。做好乡镇人士、群团、国防教育、兵役、民兵等工作。指导村民自治、完善民主议事制度,推进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引导农民有序参与本级事务管理,推动农村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检察机关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3.25 【实施日期】200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2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省长:程安东 2002年3月25日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领、颁发和使用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遵守本办

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颁发的,确认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活动资格的证明。 第四条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统称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活动,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管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其直属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关,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陕西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专用章,证件的审查、发放、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发放其他任何形式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部门必须具有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1996年5月24日东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噪声的管理,减少和控制噪声污染,创造安静舒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是指生产经营活动、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噪声质量。 市环境保护部门是对全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市环境保护部门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火车,船舶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工业产品噪声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投诉电话,当接到检举、控告后,应派员到现场对责任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处理。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六条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派员进入造成噪声污染的单位和场所依法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其保守技术和业务的秘密。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各类适用区域,具体划定各类环境功能区,并做好经常性的环境噪声监测工作。 第八条对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维护安静舒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

新建王家坪尾矿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建王家坪尾矿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简本 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

1工程概况 王家坪尾矿库位于陕西华县金堆镇,金堆城钼业公司现有栗西尾矿库下游5.8km,设计有效库容2.0×108m3,服务年限24.3年,本项目总投资为10.1亿元。 初期坝轴线布置在栗西沟王家坪大栗西一组合栗西口八组间,,采用堆石碾压透水坝型。轴线坝高68.0m,坝顶标高1080.0m,坝顶宽 6.0m,坝顶轴线长190.3m;堆积坝采用上游式尾矿筑坝方式,利用库内固结尾砂分层碾压、堆筑而成,每级子坝高度3.5m。 尾矿浆自选厂自流至尾矿泵站后,利用现有1#、2#、3#三级尾矿泵站的扬程,扬送至3#泵站附近输送隧洞进口高程1230.0m,通过库区右岸隧洞敷设静压输送管,可输送至尾矿堆积坝坝顶1170.0m高程,相应服务年限14.9a。其后,需在1180.0m高程新建一级尾矿泵站,并将输送线路库区淹没范围内露天段采用涵洞形式与隧洞连接,满足尾矿浆扬送至设计最终坝顶高程1203.0m。库内回水采用库内浮船泵接固定泵站加压输送,最后自流返回选厂高位水池;渗流水回收通过在初期坝脚下及中间回水泵站,接力扬送返回库内。排洪系统沿库区左岸布置接入下游河道。 此外,尾矿库设计建设安全监测系统及公用辅助设施。 2环境质量现状 (1)环境空气 采用单因子评价方法。SO2的小时浓度范围为0.02~0.049mg/m3,日均浓度范围为0.023~0.036mg/m3,小时浓度和日均浓度在各监测点位均无超标。 NO2的小时浓度范围为0.008~0.023mg/m3,日均浓度范围为0.011~0.02mg/ m3,小时浓度和日均浓度在各监测点均未出现超标现象。 TSP的日均浓度范围0.094~0.151mg/m3,日均浓度在各监测点均未超标。 评价区地处秦岭山脉南麓,降水充沛,植被茂盛,大气环境质量较好,满足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 (2)地下水环境 氨氮、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在各监测民井均有超标,何家老庄监测点氟化物超标,在钻孔BQ18高锰酸钾指数有1次超标,超标倍数为0.03,其余各监测点监测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Ⅲ类标准。细菌超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60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8.22 【实施日期】2000.1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60号)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2000年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 二000年八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

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丧葬陋俗、提供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殡仪馆、火葬场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积极为推行火葬创造条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省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工作中,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快殡葬改革和推行火葬的工作进程,提高服务质量。 卫生、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教育和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七条城市、县城以及人口稠密、人均耕地较少、交通方便、殡仪车辆当日可以往返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其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土葬。 第二章殡葬活动管理 第八条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后,应当实行火葬。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土葬的,可以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墓土

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

附件1: 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泥石流等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基本原则】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开发和利用水土资源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能】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根据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建立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及重点项目等内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且将水土保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水土保持经费用于对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监测。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工作。 市规划、国土、环保、发改、经信、住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城管、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本

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实行责任目标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考核奖惩制度。 第二章规划 第五条【水土流失调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土保持工作需要,每五年定期组织开展全市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调查结果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东莞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崩岗、坡地侵蚀集中区域以及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东莞市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第七条【规划意见】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利用、产业园区建设、矿产资源、旅游开发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在规划报批时附具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预防 第八条【采伐林木】采伐林木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相关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将采伐方案或者采伐作业设计及其批准文件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管实施水土保持措施。 第九条【禁止区域】禁止在下列区域从事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一)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沟壑边坡、沟头上部及山脊地带; (二)水库库区周边地带;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中央《八项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省委《实施意见》贯彻执 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办函[2013]70号 【发布部门】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06 【实施日期】2013.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省委《实施意见》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通知 (陕办函〔2013〕70号) 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省委《实施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参照中办、国办《关于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关于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督促检查工作的分工协作方案》的相关内容,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检查事项

1.中央领导同志来陕考察调研接待服务工作中执行情况。包括新闻报道、交通管制、住宿、用餐标准及陪同人员数量等情况。 2.省委常委及其他省级领导同志执行情况。包括领导调研活动、会议、讲话、出访、新闻报道、个人文章发表,以及带头发扬延安精神、反对铺张浪费,遵守住房、公务车辆配备等生活待遇规定情况。 3.省级各部门执行情况。包括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文化简报,严格经费使用、资产管理、公务用车配备,规范考察出访、外事接待等情况。 4.各市(区)执行情况。包括改进调查研究,减少陪同、简化接待,精简会议、文件简报,精简各类节庆、纪念活动,严格考察出访等情况。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病尾矿库事故隐患整改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病尾矿库事故 隐患整改治理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8]105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28 【实施日期】2008.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病尾矿库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8〕10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安监局上报的《陕西省危险病尾矿库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请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12月10日前将危、险、病尾矿库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总结报告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陕西省危险病尾矿库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抓紧治理尾矿库安全隐患的函》(安委办函〔2008〕28号)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危险病尾矿库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整改治理,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集中整治危、险、病尾矿库,消除尾矿库重大隐患,杜绝尾矿库溃坝事故,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二、整治重点 各设区市政府要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在用、停用、已闭库、废弃以及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整治。整治重点: (一)尾矿库工程未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二)尾矿库溃坝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内存在居民区、集市区、学校、建筑物等情况; (三)尾矿库存在超设计库容、超能力排放尾矿情况; (四)尾矿库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符合资质要求情况; (五)尾矿库排渗、防洪等安全设施不符合设计和规程要求及排洪斜槽、排洪涵洞使用浆砌石结构和盖板强度不符合要求情况; (六)废弃或停用尾矿库管理情况。

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08〕9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八日 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粤府办〔2008〕16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8号令)及《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为目的,围绕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实行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全面供应清洁高品质车用成品油、完善法规体系建设等重点工作,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从提高机动车排气排放达标率,逐步过渡到明显削减单一车辆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明显降低机动车污染物在大气污染中的排放分担率,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安全的目标。 (二)阶段目标 1〃2008年7月1日起,我市新车注册登记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争取提前执行国I V标准,逐步淘汰国I和国II以下在用营运车辆和其它高排放机动车。 2〃2008年7月1日起,加油站要供应符合国Ⅲ标准的车用成品油;2009年10月1日起逐步供应符合国IV标准的成品油,其中柴油含硫量控制在50ppm以下。 3〃2009年1月1日起,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真正纳入安全技术检测内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4〃2010年1月1日前,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5〃2010年12月31日前,建立市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系统,成为省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的组成部分。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新车注册登记管理,提高准入门槛 实施机动车源头污染控制制度,落实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公告。市环保局按照省环保局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公告,负责公布符合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达标环保车型目录。重点把好营运车辆环保准入关,对营运车辆选型实行排放达标环保审核监督。 从2008年7月1日起,按国家要求,我市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争取提前执行国IV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水帄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公安机关不准予以注册登记。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12 【实施日期】2015.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86号)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已经省政府2015年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娄勤俭 2015年9月12日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 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 第五章医疗救助 第六章教育救助 第七章住房救助 第八章就业救助 第九章临时救助 第十章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适用本办法。 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组织实施社会救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社会救助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和社会救助受理机制,做好社会救助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社会救助,开展社会帮扶活动。 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根据常住人口、社会救助对象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确定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数量。

东莞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 2016年2月16日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侨务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0]130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11.24 【实施日期】2000.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省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13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11月24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侨务办公室)是省政府主管全省外事、侨务工作的直属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新增的职能 1、受教育部、外交部委托审核在陕部属高校人员因公出国(境)、邀请外国人来华等事项。 2、承办全省因公赴港、澳人员的审核、审批职能。 (二)交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 1、友城工作等对外友好活动移交省对外友好协会。 2、将编辑、出版、发行《陕西外事》月刊交下属事业单位。 (三)取消的职能 对直属企业实施宏观指导、调控、监督和检查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省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制我省外事工作的政策、规章和工作规划;检查全省对外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2、协调全省各部门的外事和涉外活动;研究、会签全省各部门涉外工作的请示报告;协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事项。 3、归口管理全省外事工作,开展外事调查研究,为经贸、科技、文化、教育等合作交流提供信息,牵线搭桥;掌握全省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情况;了解和监督我省所属因公出国团组人员和在国外活动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

我国黄金矿山尾矿库概况

我国黄金矿山尾矿库概况 一、概述 (一)黄金矿山尾矿库(坝)运行现状 尾矿库(坝)是黄金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设施之一。近年来由于黄金工业的迅猛发展,矿山选矿厂的处理能力日益加大,相应的排放尾矿也日益增加,据不完全统计,黄金矿山(岩金矿山)现有尾矿库(坝)已达368座。20座以上的省份有:山东、河南、河北、辽宁、陕西、吉林、内蒙、新疆等,其中山东省有80多座)由于黄金工业选矿工艺的特点,尾矿堆积坝的筑坝形式多采用上游法,一般坝体包括初期坝和后期坝(堆积坝)二部分。初期坝的类型及所占有比例为: 由于黄金矿山的规模相对于黑色和有色矿山小得多,而且多数地处偏远山区,尾矿库的容量较小,堆坝高度相对也较低,据粗略统计,坝高及所占比例为: 尾矿库内一般设置排水构筑物,如排水井, 涵管(隧洞)或斜槽, 涵洞(隧洞)、开敞式溢洪道、拦洪坝及截洪沟等。 由于矿山排放的尾矿量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安全和环保问题日益突出。尾矿坝坍、决口等恶性事故时有发生,运行中的安全状况不容乐观。据部分调查资料表明,尾矿库(坝)存在的隐患较多,不少的尾矿库(坝)带病运行,尾矿库(坝)的安全状况分类及所占比例为:

长期以来,人们对尾矿库(坝))的安全认识不足,从事矿山生产建设的多为地质,采矿、选矿和机电等专业人员,缺乏有关尾矿坝工程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往往造成尾矿库(坝)的许多隐患和尾矿坝的带病运行。 (二)黄金矿山尾矿库(坝)的特点 由于黄金工业生产的特殊性,形成其尾矿库(坝)的一些特点。 (1)黄金矿山的尾矿库(坝)往往地处偏远山区,尾矿库(坝)址的选择,往往为了少占农田,多数地形条件差,山谷峡窄、坡陡、库容量小,调洪库容小,汇水面积相对较大,使坝体相对较高。干旱地区如选矿厂有回水要求时,坝内水位长期居高不下,形成人工建起的高势能“泥石流”,因此对尾矿库(坝)的防洪有特别要求。 (2)由于选矿工艺的特点,多采用浮选、氰化或浮选与氰化等联合工艺提金,并且近年来为提高金的回收率,加大了磨矿细度,其尾矿料度为200目达70%-95%,给尾矿筑坝带来一定困难,通常容易造成堆积坝体的浸润线偏高,出现坝外坡渗流、管涌、流土和坝脚的沼泽化。给坝体稳定性带来不利因素。 (3)随着生产规模扩大,选矿厂排出的尾矿及“三废”的急剧增加,诸如安全防汛,环境保护和占地、复垦等问题都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安全与环保工作量日趋繁重。 二、尾矿库(坝)运行经验 (一)严格执行尾矿库(坝)安全管理规程 尾矿库(坝)生产管理和安全防范的重点应放在尾矿坝体和排水构筑物上,安全管理的准则是遵照执行《冶金矿山尾矿设施管理规程》(90)冶矿字第185 号文件规定,其基本任务是将尾矿输送(包括砂泵站,管道等)、回水、尾矿排放与尾矿筑坝、坝体维护与加固、坝内水位控制、汛期防洪抗震、尾矿坝监测与环保等各项工作做好,确保尾矿库(坝)安全运行,防止溃坝和破坏性灾害事故的发生。 考虑到尾矿库(坝)的隐患和病害问题,有的是由于设计上不严肃或自行设计、施工,其设计、施工质量差造成的,因此,应从设计和施工的关健环节上把好质量关。尾矿库(坝)的设计应严格执行设计规范的原则。如: 《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ZBJ1-90》建标字第695号文件;

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

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6年9月2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根据2014年3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急救站、医疗美容门诊部、产院、接生站、体检站、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不设床位的和设置床位不足100张的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设置床位在100张以上499张以下的医院、卫生院或100张以上199张以下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5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或200张以上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省中医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的医疗机构,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区)、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驻军编制内向社会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规模,分别向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患传染病、精神病的; (二)国有或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擅自离职不足5年,开除公职不足7年的; (三)执业申请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设置护理院、站的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设置坐堂医的药店,应具备规定的设置诊所的条件。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应具备与城市设置诊所相同的条件。 第六条在村卫生所(室)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文字号】东府[2013]104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12 【实施日期】2013.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3〕10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2日 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粤府令第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东莞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科技领域进行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及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公民或组织。 市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市政府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再次给予奖励。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奖项设置和奖励经费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奖下设两个奖项:市长奖、科技进步奖。奖项总数每年不超过100项,其中市长奖不超过5项,可空缺。 (一)市长奖包括:技术成果类和荣誉类。

某市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编号:AQ-BH-04473 ( 管理资料)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某市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方案 Safety special renovation scheme of tailings pond in a city

某市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说明:施工方案是根据一个施工项目制定的实施方案;是根据项目确定的,有些项目简单、工期短就不需要 制订复杂的方案。 为全面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切实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陕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法规,以及中、省、市关于尾矿库安全监管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措施,实行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切实预防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市尾矿库安全运营。 二、工作目标 通过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健全尾矿库安全管理制

度,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尾矿库现场安全管理,有效监控尾矿库运行状况,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完善尾矿库的各项安全设施,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切实提高尾矿库的安全管理水平,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依法实施闭库,依法取缔非法尾矿库,实现尾矿库持证安全运营。 三、整治内容 (一)对无相应资质单位设计正在运营或准备运营的尾矿库,无论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应进行坝体稳定性分析,限今年8月底前补作有相应资质单位的设计,并按设计要求进行整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及时完善相关资料,10月底前将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上报市、县安监部门,务必在2008年底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2009年1月1日起,除停用闭库尾矿库和正在建设的尾矿库外,全市所有尾矿库必须持证运营。 (二)对已经安监部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凡2008年6月1日前建成后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已投入使用的新建尾矿库,应及时完善相关资料,限今年7月底以前申请安监部门组织验收,

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 文号:东府令80号 发布日期:2005-9-2 执行日期:2005-10-1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二○○五年九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土地用途管制,坚持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规划的; (二)经依法批准的; (三)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权利的; (四)土地权属无争议的。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出让、出租、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本集体村民会议2/3以上(含本数,下同)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书面同意,并签名确认。 第七条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因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除外。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含农民公寓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住房用地(含农民公寓住房)。

第八条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可以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土地。 第九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财政、审计、农业、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范围对流转过程以及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进行监督。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配合各部门做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 第十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采用省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 第十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工矿仓储用地(含工业用地、采矿用地、仓储用地)五十年; (二)公共建筑用地(含机关团体用地、教育用地、科研设计用地、文体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慈善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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