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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就医死亡起纠纷倾力援助防激化

纠纷事实:蔡甸区张湾司法所成功援助一起因就医死亡引发的纠纷。张湾街上独山村十二组村民周银会于2014年2月14日在张湾街庙前村项亮章所开设医务室输液不幸死亡。

矛盾焦点:事情发生后,死者家属情绪十分激动,死者亲属认为,这是由于医疗事故导致周银会死亡,医生项亮章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此事处理不好,会将周银会的遗体放在项亮章家。

援助技巧:村调委会立即向街有关领导及街调委会反映情况,街领导十分重视,要求街调委会、综治办、派出所、两个村调委会联合调处,使事态不能恶化,不能在当地产生恶劣的影响。

张湾司法所在接到申请后,立即下村进行了解,获悉情况后,意识到如果处理不当,此死亡事件极有可能转化为群体性突发事件。街政府立即启动联合机制。一方面,安排派出所人员到现场进行稳控,劝说死者家属不要采取极端的方式。同时,去现场处理事件的街、村干部努力引导死者家属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另一方面,街调委会经过认真研究,选派了人民调解员杨巍主持调解工作。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调解员连夜耐心细致地做死者家属的思想工作,劝说死者家属通过正常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而不能利用不当方式来解决,终于,死者家属接受了劝解,情绪也得到有效控制。

调解人员经过认真分析,发现这起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周银会的死亡是不是因为项亮章的药物配方所导致。为弄清这一问

题,调解员先是找到了周银会妻子,详细了解周银会平时的身体状况,了解其有无重大疾病史,是否有药物过敏史等,然后又找到医生项亮章有无对患者就医操作失误,经过充分的调查,医生项亮章没有给周银会做皮试实验,因为周银会在输液前说自己没有药物过敏史。调解员认为,周银会的情况属于死亡赔偿的范畴,虽然周银会自身也有过失,但是项亮章应按照法律给予死者家属死亡赔偿。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调解员一面从法律上向死者家属阐明责任归属问题,一面从道义与情理上和项亮章沟通赔偿事宜。经过六天的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项亮章一次性补偿死者周银会家属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双方于2014年2月20日上午10时签订协议,此事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案件点评:通过对此纠纷的解决,我们对重大矛盾纠纷的迅速化解有了以下几点体会和感悟。

1、遇有重大矛盾纠纷一定要及时的向分管领导或者主要领导进行汇报,包括案件的情况、解决的基本思路、可能引发的后果,以得到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促进案件的尽快解决。

2、必须切实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了解案件发生的全部过程,掌握第一手资料,对相关的证据进行保留,查看现场一定要认真仔细,多看、多走、多思考。

3、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必须做好充足的法律准备,做到有理有据有节,使当事人能够信服,依法促进案件走上正常的法律轨道,及时调解。

4、行动必须要迅速,程序必须要严格。对能够达成协议的要及时的签订调解协议书,使案件能够尽快解决,同时在程序上必须严格把关,认真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调解卷宗必须规范。

5、对于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特别是不能及时履行的调解协议,要建议当事人办理相应的司法确认手续,以提高调解协议的执行力,避免当事人事后反悔。

6、要切实解决隐患,对于可能造成危害的情况要向相关单位提出相应的建议,以避免问题的再次发生,确保地方的和谐和社会稳定。

法律援助中心典型案例汇编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典型案例汇编(一) 未知少年触法网法律援助显真情 案由:未成年人盗窃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等5人,均为男性,无业。其中,张某,男,17岁,2008年伙同其他4人盗窃10次之多,盗窃范围从惠农区流窜到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盗窃目标主要是摩托车和面包车,张某被指控盗窃价值3789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办案过程: 被告张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法院指定辩护,2009年9月1日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惠农区人民法院的指派函后,及时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经辩护律师调查、核实取证,对指控证据不足的部分提出异议,且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着平息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态度,最后落实张某的盗窃数额为15000元,判处有期徒刑7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法院在查清事实后,律师辩护意见大部分被采用,律师认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只是随同或帮助他人实施盗窃,对盗窃的赃物去向不关注、不在乎、不追求分赃,且属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案情决定了律师不可能有太大作为,但是律师以把每一个案件做成“精品”案件、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为宗旨,不因是法律援助案件而掉以轻心委以应付。他们深入的分析,反复的奔波,终于用质朴的语言打动了法官,减轻、从轻判处未成年人的处罚。 (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 CCCLE公益法律服务志愿者项目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典型案例汇编002号 九名保安状告公司追索加班费获支持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梁某等九人自2007年12月起,陆续被聘到宁夏一物业公司从事公共秩序维护员工作,工资为800元/月。工作期间,该公司长期安排员工加班,但拒绝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从而导致梁某等九人一直没有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就连春节也不例外。长期加班,又没有得到任何的经济补偿,2009年3月11日,梁某等九人向金凤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承办经过: 金凤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梁某等九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同时指派律师承办该案。受案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与九位申请人取得联系,积极了解案情,同时迅速准备相应证据。其中包括申请人的《值班日志》、物业公司自认要求加班的录音资料、证人证言以及工资条。为了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尽快使申请人拿到应得加班费,承办律师不辞辛劳多次往返撮合申请人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最终双方在开庭前形成初步的调解方案。 承办结果: 金凤区仲裁委于2009年5月5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基于双方已达成初步调解方案,于是在仲裁委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物业公司于2009年5月31日前一次性向九位申请人支付加班费40000元。后因物业公司迟迟不履约,最终调解以失败告终。2009年6月17日,金凤区仲裁委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并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裁定:该物业公司分别向九位申请人支付相应的加班费、被拖欠的工资,并退回违法收取的培训费共计42200元。至此,这桩涉及多人的劳动仲裁案件最终以全额支持而告以段落,而恶意拖欠费用的物业公司也补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案例分析

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案 原告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技公司)受浙江省温州市金属材料公司的委托,于1984年12月28日与美国旭日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9000吨钢材的合同。之后,旭日公司因无力履约,请求中技公司同意将卖方变更为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以下简称瑞士资源公司)。瑞士资源公司于1985年3月14日向中技公司发出电传:"货物已在装船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85年3月31日",并要求中技公司"将信用证开给挪威信贷银行(在卢森堡),以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为受益人"。同年3月26日,瑞士资源公司又向原告发出电传:"所供钢材可能由我们的意大利生产厂或西班牙生产厂交货",并告知了钢材的价格、交货日期等。1985年4月1日,瑞士资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考赫授权旭日开发公司董事长孙道隆,由其代表瑞士资源公司与中技公司在原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合同修改协议书》,约定将钢材的数量由原定的9000吨增至9180吨,价款为229.5万美元不变,瑞士资源公司应在接到信用证后两周内装船待运。 1985年4月19日,中技公司通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了以瑞士资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229.5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载明:钢材"从意大利拉斯佩扎装运至温州,最迟期限为1985年5月5日,不允许分批装运,不允许转船运输","受益人必须保证所发的每件货物都与合同中的约定完全一致。"随后,瑞士资源公司将全套单据通过银行提交中技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1985年5月4日,载明装运人为瑞士资源公司,并由其在提单上背书。由瑞士资源公司开具的销货发票载明,钢材数量为9161吨,货款为2290250美元。同年6月1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上述货款汇付瑞士资源公司。此后,原告因未收到上述钢材,从1985年7月起连续十余次以电传、函件向瑞士资源公司催询和交涉。但瑞士资源公司拒不答复,或以种种托词进行搪塞。经原告一再催促,瑞士资源公司才于9月5日回电称:"中国港口拥挤,船舶将改变航线","最迟抵达日期预计为1985年10月20日。"届时,原告仍未收到钢材,遂去电指责被告(瑞士资源公司)的欺诈行为,并声言要"将此事公诸于众"。被告于同年10月30日致电原告,全盘推卸自己作为合同卖方和货款受益人的责任。为此,原告遂于1986年3月24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货款2290252美元,赔偿银行货款利息951032.66美元,经营损失2048033.16美元,其他费用(包括律师费、调查费、佣金费等)301928.39美元,合计5591244.21美元,并申请诉讼保全。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准许了原告的诉讼保全措施,裁定冻结被告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托收货款4408249美元,查封了上述托收项下的全套单据。后经审理查明,被告在意大利和西班牙既无钢厂,也无钢材;其向原告提交的意大利卡里奥托钢厂的钢材质量检验证书、重量证书和装箱单均系伪造的。以被告以托运人并经其背书的提单上载明的装运船"阿基罗拉"号,于1985年内并未在该提单所载明的装运港意大利拉斯佩扎停泊过,从而证明被告并未将钢材托运装船,所提交的提单也是伪造的。被告在答复原告催问的电函中所称"中国港口拥挤"和"船舶将改变航线"的情况也纯属虚构。因此,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瑞士资源公司应偿还中技公司钢材货款2290250美元;并赔偿钢材货款的银行货款利息873784.58美元,经营损失1943588.25美元,国外公证和认证费、国内律师费29045.77美元,共计5136668.6美元。诉讼费13311美元,原告承担1082.18美元,被告承担12228.82美元。 瑞士资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双方签订的购销钢材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准许诉讼保全,冻结上诉人与本案无关的货款不当;上诉人被诉有欺诈行为并无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在不同的法院对上诉人提出重复的诉讼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禁止间接损失,

公证与律师制试题

公证与律师制试题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全国2010年4月自学考试公证与律 师制度试题 课程代码:0025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我国履行公证职能的组织模式是( ) A.公证机构B.公证人 C.律师D.法院 2.公证协会是公证行业的( ) A.管理性组织B.自律性组织 C.民间性组织D.行业性协会 3.办理公证的有关档案材料( ) A.该公证的利益相关人可以查阅和复制 B.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的律师可以查阅和复制 C.须经法定程序批准,方可查阅和复制 D.该公证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可以查阅和复制 4.公证程序的最终环节是( ) A.认证B.出证 C.审核D.证明 5.公证书复查程序适用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 ) A.对公证书有异议的情况B.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情况 C.认为公证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D.对公证人有意见的情况 6.公证机构作出的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 ) A.完全等同于司法裁判文书B.不完全等同于司法裁判文书 C.完全等同于法院文书D.不完全等同于法院文书 7.下列关于我国公证员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公证员可以同时作为律师执业B.公证员可以兼职担任法学教授C.国家公务员可以同时担任公证员D.公证员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8.下列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是( )

A.房地产转让合同公证B.死亡公证 C.未婚公证D.签名、印鉴、日期属实公证 9.对于原来存在“事实婚姻”且先有子女,后来“婚姻”又解体的当事人,下列关于办理已婚状况公证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公证机构不能为其办理结婚公证 B.公证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出具其子女的出生证明,证明当事人分别为其子女的生父和生母 C.公证机构可以为其办理“事实婚姻”公证 D.公证机构不能为其办理夫妻关系公证 10.对送回内地使用的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及文书的公证申请( ) A.由香港律师予以办理并出具证书 B.由香港公证员予以办理并出具证书 C.由香港公证人予以办理并出具证书 D.由我国司法部考核后在香港律师中委托的公证人予以办理并出具证书1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举行的期限为( ) A.1年一次B.2年一次 C.3年一次D.4年一次 12.侦查阶段,律师不可以 ...( ) A.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B.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有关案件情况C.会见犯罪嫌疑人D.查阅案卷 13.吴律师的下列行为中违反律师执业纪律的是( ) A.加入当地的企业家协会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B.在当地晚报上发布介绍自己专业范围、所在律师事务所和联系方式的广告C.私下向法官承诺支付介绍费 D.参加金融风险防范专题研讨会,在会上作了专题发言,并向参会者派发了名片 14.张律师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因故与原告赵某解除了委托关系,有独立请求权的李某作为第三方委托张律师作他的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张律师正确的处理方式为 ( ) A.不接受李某的委托 B.在征得赵某的同意后,可接受李某的委托 C.无须征得赵某的同意,可直接接受李某的委托 D.因法无明文规定,由张律师自行决定 15.合伙律师事务所解散,对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的正确分配方法为 ( ) A.民主决定B.按贡献大小

法律援助案例(宣传信息)

**同胞感叹:信法更可靠! ——记我区援助律师帮助34名**同胞追回欠款 “要不是刘律师您,我们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谢谢!谢谢您!”一名**同胞激动的抓住****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手表示,让**同胞感激和不能忘怀的,是***律师帮助他们讨回血汗钱的一幕幕…… 原来,34名**同胞来**打工时与**公司签订了购买钢材的合同,**公司欠**同胞605万钢材款,**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执行185万元,但尚有420万元没有支付。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联,又无法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奈之下**同胞只好要求工程发包方**公司协助执行,因双方意见相左,迟迟拿不到欠款。2016年3月1日,通过区法律援助中心,34名**同胞找到了***律师。 ***律师接到此案后,立即向**同胞了解案情,展开调查。烈日炎炎,***律师多次顶着酷暑前往**公司了解与**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数次与区维稳办、区建设局、区**单位、区法制办、区法院、区公安局等部门沟通协调,在长达两个多月的办案过程中,***律师几乎每天都在**和**之间奔波。考虑到**同胞法律知识的缺乏,***律师就本案的法律关系向他们做了详细的说明,向他们释法讲法,使他们知道用法律维权的重要性,引导他们以法律的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不要

采取过激行动。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终于了解到区**单位尚欠**公司近160万元的债务,得知这个消息后,***律师非常激动,赶紧协助中级法院将区**单位款项扣划到中级法院帐户,同时冻结了另一协助执行单位**建设公司的账号。至此,此事已完全进入法律轨道,大部分**同胞已回家,只有少数代表继续跟踪案情的进一步发展。 从之前的喝农药、上访、围堵,到后来的自觉遵守法定程序合理表达诉求,律师的作用可谓功不可没。有了律师的参与,能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以案释法、辨法析理,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同时协调各方权利义务,找到高效快捷的解决办法。据悉,34位**同胞对***律师的工作及职业道德也表示高度赞赏,知道依法才能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必须“信法”。

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作业 1.有一份CIF合同,我国某出口公司A出售1000吨苹果给美国某公司B,货物在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合同规定,并出具了相关证明。但在买方收货时发现,苹果已全部腐烂变质。买方因此为由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试分析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2.某出口合同规定,A按CFR条件出售1000吨小麦给B。由于A按散装货出售,在装运的3000吨小麦中,有1000吨是运给B的,另外2000吨运发给另一家进口商C的。计划将这3000吨小麦在到达目的港之后再分发给B和C。在运输途中,由于海上风险,货物损失1000吨。卖方宣称卖给A的1000吨小麦已经在途中灭失,按照CFR术语的解释,这个风险应该由进口商B负责。但是B不同意,并坚持要A交货。试分析孰是孰非? 3.我某公司按FOB条件出口玉米3000公吨,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准分批装运,临近装船期,我货物尚分散在各地,一时难以全部集中到一个港口,于是只好分别在青岛、烟台两港各装1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问这样做是否符合来证要求?为什么? 4.我国某出口商A出口一批水果罐头,在与外商签订合同时规定由我出口方制定唛头。因此,合同订立后我出口方立即备货,并且将自制唛头刷好于外包装。但是距装船前不久国外进口商寄来了信用证,里面又指定了唛头。分析此情况下我出口方应该如何处理。 5. 某公司以CIF价向外商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卖方须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如迟于12月1日抵达,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合同的性质还属于CIF合同吗?为什么? 6.北京某外贸公司按CFR马尼拉价格出口一批仪器,投保的险别为一切险“仓至仓”条款。我方将货物用卡车由公司仓库运到黄埔港装船,但途中有一辆卡车翻车,致使车上所载部分仪器损坏。问对此项损失应由哪方负责?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予赔偿? 7. 我某公司以CFR价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后即以电报形式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对方没有收到此通知,因而未及时投保,结果船在运输途中沉没,货物全部损失,买方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应如何处理?如果此事系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引起的,又该如何处理? (第1页共1页)

实习律师参与法律援助之我见

律师参与法律援助之我见 刘钰律师[内容摘要]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是律师的法律义务。本文从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历史概况、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法律渊源、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青年律师应当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以及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存在的弊端等几个方面,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多视角论述了本文作者对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见解。 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目前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2003年7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是律师法定的义务。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保障制度。在经济社会转型期间,由于贫富差距、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原因,社会上存在一些弱势群体,他们没有能力化解自身遇到的社会问题,对社会弱势的公平正义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社会需要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历史概况 1、法律援助起源于十五世纪的英国。这一制度开始于律师们自发地对穷人提供免费服务的慈善和道义行为,后来逐步演化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国家保障制度[1]。但不论是律师们自发的为穷人提供法律服帮助还是后来的国家立法规定的法律援助,律师都是法律援助的具体提供者。 2、中国古代没有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活动。中国传统文化息讼、厌讼,帮助别人进行诉讼的人被称为“讼师、讼棍”。春秋末期郑国的邓析堪称中国律师的鼻祖,他教授学生法律知识,帮助别人打官司,但他最终被统治者处死。在邓析子之后直到清朝末期,中国古代社会没有律师制度,也没有法律援助制度,更谈不上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活动。 3、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纵观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物质条件对社会的文明程度、对社会弱势的关注程度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原始社会,

伪造公证处公证书案例

伪造公证处公证书案例 伪造公证处公证书案例 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所以,诚信公证处与黄河公证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魏瑞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借款这一重大的民事活动,未采取审慎的态度来规避交易风险,在办理借款时对借款人疏于了解、核实,特别是原告魏瑞和郝鉴雄、景佩娜一起到公证处申请公证,交付借款时,在未对借款人进行充分核对情况下,将款直接交付给了郝鉴雄,未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对造成自己的损失有明显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魏瑞承担损失的40%为宜,即自行承担135 408元,诚信公证处承担魏瑞损失的50%,计款169 260元,黄河公证处承担其损失338 520元的10%,计款33 852元。关于王晖是否有过错。由于王晖与郝鉴雄已经签订房屋买卖意向合同,王晖将相关资料交予对方属于正常的促成交易行为,其未参与公证的任何环节,也无任何抵押贷款的意思表示,对魏瑞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因魏瑞起诉公证处请求公证处承担因公证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系公证损害赔偿纠纷,景佩娜涉嫌诈骗案件被取保候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在刑事案件侦破后根据其过错程度予以确定,故要求景佩娜承担赔偿责任,可待刑事案件查清后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 一、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

(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诚信公证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瑞赔偿款人民币169 260元; 二、被告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瑞赔偿款人民币33 852元; 三、驳回原告魏瑞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邯郸市诚信公证处、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 900元由原告魏瑞负担 3 160元,被告邯郸市诚信公证处负担3 950元,被告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负担790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待判决生效后被告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长邵新来审判员吴少永代理审判员李欣二_x0007_0一_x0007_0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刘畅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 一、二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 (七)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法律援助制度意义和发展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和发展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 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保障贫、弱、残等弱势群体平等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机制度的确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为贫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突出了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点,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特别是三月份经终审的张德军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南方周末》和社会的高度关注,通过我们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弘扬了社会正气,倡导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简况一、.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设有20个区县法律援助机构,设立100个法律援助机构乡镇社区站点。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国家从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对经济特别困难的群众实施司法救济,以体等这一司法原则的最终实现。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10人,隶属于成都市司法局,现有工作人员8名其中多人工电话咨询等法律服务;指导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还在市妇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妇人具有律师资格,下设综合科、业务科。其主要职责是:免费受理公民的法律咨询,并经常向社会公众宣传法律知识;为各种法律援助对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开设法律咨询热线,免费为公众提供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工作站。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费由成都市政府预算拨款,并设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会捐赠。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已接受了15万余人次的法律咨询,代理了3000余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了4200余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二、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㈠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在成都市司法局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和市委十届四次全委会健身,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落实和树立科学发展观,围绕服务“产业年”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坚持在实践中创新工作和解决问题,切实加强法律援助组织机构建设,积极为农民工、贫困残疾人、下岗职工、妇女儿童等社会贫苦群体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成都市援助案件办案数量每年增长近20%,办案质量也不断提高,为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成都作出了积极贡献。

赠与合同案例分析.doc

赠与合同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原告曾某与被告王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于1994年、1996年分别生育女孩小曾、儿子小王。后因感情破例,于2006年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第三条约定,共有房屋属原告的一半份额原告同一处分其女儿小曾、儿子小王共同所有。婚姻关系解除后,原告无房居住仍在该房第三层居住。2006年5月26日,被告以原告居住的房屋为其所有为由强行要原告交出房门及大门钥匙,并将原告赶出大门。在原告离开后,被告将大门及房门锁全部换掉,致使原告无法进入该房屋,原告遂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通过赠与的方式已对房屋作了处分,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丧失了居住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协议离婚时,虽然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但双方的子女并未在协议上签字,因而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做出意识表示只是单方法律行为。不够成合同法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并没有成立,原告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

所有权。 「点评」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原告所有的房屋赠与自己子女,该种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即"一诺即成"的合同。赠与合同一经受赠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书面、公证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赠与合同既可采用口头形式,又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办理公证证明。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也无论是否经过公证,都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因赠与合同属于非要式合同,其在形式上比较随意,即可以是口头上赠与,也可以以书面方式的赠与。据此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在离婚协议中将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因没有子女在协议上签字而使得赠与合同不成立的说法不能成立。所谓的签字只是能证明当事人意识一致的体现,因赠与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在表现形式上具有灵活性,法律没有要求受赠与人要做出书面的意识表示;另外对于受赠与人小曾(14岁)、儿子小王(12岁)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要其对接受赠与的行为做出书面的表示,太过苛刻,故

公证律师管理科2020年工作总结

公证律师管理科2020年工作总结 公证律师管理科(法律援助工作科)XX年工作总结XX年,本科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本局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创安”工作目标,积极开展了律师、公证管理和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律师公证管理方面 (一)、认真抓好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规范化建设,提升队伍整体形象。 年初,专门制定和下发了“XX年律师事务所目标管理考核责任状”和“XX年公证目标管理考核状”,并结合XX年律师教育整顿工作,对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和集中查处,建立和完善了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继续加强业务公开透明机制,按要求将律师事务所服务内容上墙公示,做到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公开,律师基本情况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规则公开,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公开,投诉渠道公开,公示率达100%。在教育整顿活动中,我们通过组织律师学习讨论、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组织测评考试、举办律师演讲和征文比赛等多种形式,切实做到计划、人员、内容、时间和效果“五落实”,保证了我区律师教育整顿的顺利进行。公证方面,也按要求完善了公证业务上墙公示内容,对照标准,进一步强化窗口单位规范化建设。

(二)、加强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的诚信建设,提高律师和公证的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度。 一是建立公证处及公证员诚信档案和完善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档案,做到了建档率100%。我局首家建立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档案,把各个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变更记录、投诉处理结果以及每位律师的情况分门别类输入电脑,为律师诚信内容上网公布做好准备。 二是加大投诉查处力度。对群众投诉律师及公证员的问题有专门的投诉处理登记表,有工作制度,建立了违纪违规查处机制。今年共查处对律师的投诉10件,对公证员的投诉1件,基本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调查、件件有回复,因服务到位,查处及时,当事人较满意。 (三)、围绕中心积极主动服务重点、热点和难点 为充分发挥政府顾问团(组)的作用,今年,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主动参与区领导信访接待,积极服务于公车改革、机关评议,为全区村级集体股份合作制改革献计献策,各基层政府法律顾问组也积极服务于当地政府拆迁安置,招商引资等工作,全力推进我区社会经济协调持续发展。 截止11月底,全区律师共代理案件758件,其中刑事案件86件,民事诉讼代理300件,经济诉讼代理247件,行政诉讼代理5件,非诉讼法律事务119件,解答法律咨询2983人次,担任法律顾问307家,避免挽回经济损失6.69亿元。公证处全年办理公证

房产公证协议书范例

婚前房产公证协议书,婚前房产公证书样本? 婚前房产公证协议书 ()__字第__号 兹证明__(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__年月__日在__(地点或者公证处),在我和__(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婚前房产协议,并在婚前房产协议上签名上签名(或者盖章)。 经查,协议双方的行为和协议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__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__公证处 公证员:__(签名) __年__月__日 婚前房产公证协议书 ( )__字第__号 兹证明__(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__年月__日在 __(地点或者公证处),在我和__(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婚前房产协议,并在婚前房产协议上签名上签名(或者盖章)。 经查,协议双方的行为和协议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__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__公证处 公证员:__(签名) __年__月__日篇二: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男,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省×××县×××镇××街××号,公民身份号码:0000。甲方:××,男,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省×××县×××镇××街××号,公民身份号码:0000. 乙方:甲方:××,男,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省×××县×××镇××街××号,公民身份号码:0000. 乙方:甲方:××,男,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省×××县×××镇××街××号,公民身份号码:0000. 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公平、平等的原则,甲方有坐落在××镇××街××号的砖混结构房屋一栋(共一层,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字第××号)及该房占用范围内的一宗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面积:××平方米,]一并出售给乙方,达成合同如下: 一、成交价款为人民币××万××仟××佰元整(00。00元)。 二、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付清上述成交价款。 三、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 使用证移交给乙方,并应于二o一××年元月三十日前将上述房屋移交给乙方。 四、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五、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二o一×年元月三十日 公证书

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礼拜镇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案件类型】学生损害赔偿纠纷 【承办单位】礼拜镇法律援助工作站 【案件承办人】李照文 【案件简述】 王钰亭,女,礼拜镇中心学校学生,2014年因就餐时不小心跌倒坐入开水洗碗盆中身体被烫伤,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后因家属与学校之间就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前来司法所需求问题解决。司法所考虑到受害者一方家庭困难,且父母离异,特提供法律援助。 【案件结果】 经数次协调当事双方,开展调解工作。当事双方均认清了对应的责任,对于赔偿也充分交流了意见,最终就赔偿及后续治疗达成了一致,只经过几次调解就解决了问题,没有走上诉讼程序,既节约当事双方的时间和经历,也节约了国家资源。 【案件分析】 学生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受害学生及其近亲属要求给予经济赔偿而引发的纠纷。学生损害赔偿纠纷涉及学校、家庭和社会多方面,纠纷的妥善解决,能够及时化解学生家长与校方的矛盾,也有利于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由于这类案件的特点突出,在法律适用上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案件。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中作了专门的规定。 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解释的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

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由于本案受害者是未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学生,她在校学习期间,学校对他们有保护、教育和负责其安全的义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的损害负有因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责任。学校承担责任相应的责任,因此,学校对王某某人身损害结果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案例分析

刑事案例评析 定罪:刑事还是民事 1、基本原则:罪刑法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不适用类推\\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2、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表现为法律保护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犯罪客体的明确有助于判断犯罪的类型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行为、危害结果(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犯罪主体: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不满16岁) 完全负负刑事责任年龄(16岁周岁以上) 精神障碍: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醉酒的人:生理醉酒负刑事责任、病理醉酒属于精神疾病 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所持的一种状态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过于自信能够避免。 意外事故: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3、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过失、客观方面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发生致人死亡、重伤或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的结果 客体为公共安全 4、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构成:主体为一般主体(14岁以上) 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结果不做要求 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量刑:施以何种刑罚 1、基本原则:罪刑相适应 各种罪行轻重不同,处罚轻重也不同 同一种罪名有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我国的刑罚种类: 主刑: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无期徒刑;死刑(包括死缓)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判死刑和无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有期、拘役附加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5年);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 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的量刑: 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定的量刑情节 从重、从轻、减轻、免除 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立功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2007年至2012年自考案例分析题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试题(课程代码:00925) 六、案例分析题 1、甲为美国公民,欲收养我国孤儿乙。乙居住在A市的福利院。现欲办理收养公证。 问:(1)何地公证处有管辖权?为什么? (2)该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重点审查的内容和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2、任某购买化肥时向刘某借款5000元,并写下借据,承诺一年后偿还。一年后刘某索要借款时,任某否认借款事实,并称刘某所持借据是伪造的。为要回借款,刘某来到当地基层法律服务所,委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佟某做为代理进行诉讼。佟某接受委托,与刘某订立了委托代理合同。 问:(1)具体说明佟某接受委托的条件是什么? (2)诉讼中发生哪些情况会导致佟某的代理权消灭? 3、公民杨林于2005年9月25日向A市公证处申办继承公证,要求继承其父杨大顺在遗嘱中指定由其继承的祖传古玩及其他遗产。公证员张凡在办证时没有认真审查杨林提供的杨大顺的遗嘱,便出具了公证书,使杨林获得了杨大顺的全部遗产并挥霍。2007年3月28日,杨林的哥哥杨森偶然得知杨林伪造了父亲的遗嘱,张凡未认真审查就出具了公证书,于是杨森要求公证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问:(1)公证处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什么? (2)若公证处承担了赔偿责任,但杨森认为赔偿数额太少,你将对杨森作出怎样的建议? 4、文某与武某系东西住邻居。2005年3月,文某将自家院墙下端掏一洞口,作水路从武某家院内通过。武某发现后将洞口堵上。同年10月,文某又将洞口掏开,武某便紧贴文家院墙垒起一砖墙,堵住洞口,文某后将砖墙推倒。期间,两家为此争吵不断。2006年1月11日,文某、武某共同请求当地基层法律服务所调解纠纷。基层法律服务所受理并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后,于同年1月19日为双方正式主持调解。 问:(1)主持调解纠纷按怎样的步骤进行? (2)若此次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并直至2006年4月18日该纠纷仍未调结,应如何处理? 5、赵岩,男,36岁,个体工商户,住×省×市×街××号。张涛,男,38岁,无职业,住×省×市×街××号。2006年3月25日,赵岩与张涛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赵岩将10万元人民币借给张涛,年利率为10%,还款期为2007年3月25日前,逾期不还需支付违约金2万元。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但还款期届满后,张涛分文未还。2007年4月15日,赵岩又向该公证处申请办理执行证书,要求张涛在2007年5月25日前偿还本金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公证处依法审查后认为符合出证条件,欲出具公证书。 请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写明制作执行证书应注明的主要内容。

公正与律师制度

1.批准设立公证机关的,应当送司法部备案 2.有权受理公证复查的主体是原公证机构 3.律师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应报送的备案机关是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4.律师进行辩护工作的基本前提是阅卷保障制度 5.属于公正机构的业务是委托人申请办理继承的业务委托人申请 提存委托申请代写与公正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提供公正法律咨询 6.公证职业道德的核心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加强修养、提高素质 清正廉洁、同业互助爱岗敬业、规范服务 7.公证文书在民事证据中的地位证据形式属于书证当事人推翻公 正文书需要举出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应该对公证文书进行质证属于公文书 8.我国公证机构设立的原则是许可设立主义 9.公证法律制度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产生于欧洲资产 阶级革命之后 10.从理论上说,办理公证业务的举证责任在当事人 11.有权任命公证员的机构是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 12.公证书的生效日期是审批之日 13.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应当报送备案的机构是地方公证协会 14.公证处出具提存事务公证书的法定时间是从提存之日起3日内 15.律师作为特殊的法律群体有自己特有的职业道德,其主要决定因

素是律师的服务性质 16.在法律规范的体系中,与公证法的关系最为密切的有民事诉讼法 民法商法 17.公证员不得泄露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18.审批公证事项及拟出具的公证书,应当审核的事项有拟出具的公 证书的格式、表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拟出具的公证书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办证程序是否符合《公证法》及相关办证规则的规定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其文书是否真实、合法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19.根据2002年12月8日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现公证协会)与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签订的《公证责任保险合同》,公证责任保险是强制性保险、由中国公证协会集体投保 20.可以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类型有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21.申请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由设立人或者设立人指定的代表向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提出备选名称,并标明拟选用的先后顺序。该备选名称为5-10个 22.我国的律师协会最低可以设立到设区的市 23.公证员不得泄露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施行时间是2006年

公证服务案例

一、公证服务案例 二、案例基本信息: 公证事项:委托公证 公证机构名称:湖南省冷水江市公证处 公证员姓名:罗英 公证日期: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供稿:湖南省冷水江市公证处罗英。 审稿:湖南省冷水江市公证处李再新。 检索主题词:被拘押人委托行为公证办理方式。 三、案例正文 案例标题:冷水江市公证处开启量身定做便民办证新模式 案例简介: 林**是福建厦门人,因涉嫌网络赌博被湖南省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并关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被逮捕前林**在福建省厦门市购买了商品房一套,现因方方面面的原因,欲出售该套房产,因林**在押,林**的妻子卢**找到林**的辩护律师商量出售房产的途径,林**的辩护律师提议自己去冷水江市看守所找到林**签名办理一份委托书,委托其妻子卢**办理出售房产的相关手续,该委托书由律师见证,并办理《律师见证书》,后卢**咨询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称凭《律师见证书》不能办理过户登记,必须产权人到现居所地(现羁押地冷水江市看守所所在地)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才能办理相关出售手续,卢**找到了我处要求办理委托公

证事宜。 值班公证员跟卢**交流称:委托人被关押于看守所,而根据看守所相关规定,公证员是不能进入关押场所的,公证员无法进入看守所,面见委托人,该委托公证事项无法办理,卢**听后即慌了神,立即打电话给林**的辩护律师,并提议由辩护律师陪同公证员去看守所见林**,到看守所提人由律师负责,公证员需跟律师一道进入看守所面见林**,由林**在委托书上签名.按手印即可.值班公证员见此情况比较特殊,马上将此情况报告处里,处里经研究认为: 一、公证员随同林**的辩护律师一道进入看守所办理公证程序违法。首先,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行使的是辩护权,其带公证员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对辩护权的滥用,管理较为严格的看守所也不允许无关人员(包括公证员)进入。其次,公证员利用看守所的管理漏洞进入看守所履行公证员职责,其行为和身份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规定。 二、委托人系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其所委托处分的财产有可能是涉案财产,公证处在没有了解基本情况的前提下,即违规办理委托公证,有协助犯罪嫌疑人转移财产的嫌疑,如果委托处分的财产确为涉案财产,承办公证员则有可能承担涉嫌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 三、办理被拘押人财产处理委托公证的唯一方式是经办案机关同意,了解其财产是否为涉案财产,委托人能不能对其财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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