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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简介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主要职责

(一)根据全国社会治安状况,研究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供党中央、国务院决策。

(二)对一个时期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部署,并督促实施。

(三)指导、协调、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重大措施。

(四)总结推广实践经验,表彰先进,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研究,探索和逐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维护社会治安的新路子。

(五)办理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有关事项。

组成人员

主任:

周永康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2007年11月任

副主任:

李建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2008年4月任

孟建柱中央政法委副书记,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2008年3月任

王胜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2008年3月任

曹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08年3月任

周本顺中央政法委秘书长 2008年4月任

陈冀平中央政法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央综治办主任

委员:

马馼(女)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

中组部副部长

翟卫华中宣部副部长

徐海斌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副主任

蒋作君全国政协副秘书长

张耕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汪永清国务院副秘书长

李卫红(女) 教育部副部长

李毅中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刘金国公安部副部长

耿惠昌国家安全部部长

李学举民政部部长

吴爱英(女) 司法部部长

谢旭人财政部部长

尹蔚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陈大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李盛霖交通运输部部长

刘志军铁道部部长

蔡武文化部部长

陈啸宏卫生部副部长

李斌(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苏宁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盛光祖国家海关总署署长

周伯华国家工商总局局长

李长江国家质检总局局长

张海涛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

柳斌杰国家出版总署署长

王德学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

邵琪伟国家旅游局局长

吴定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张鸣起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陆昊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

莫文秀(女)全国妇联副主席

孙忠同解放军总政治部副主任

吴双战武警部队司令员

张辉总政治部保卫部部长

白自兴总参谋部动员部部长

办公室

主任:

陈冀平(兼)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简称中央综治委)是协助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社会治安形势,指导和协调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全国社会治安状况,研究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供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对一个时期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部署,并督促实施;指导、协调、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重大措施;总结推广实践经验,表彰先进,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研究,探索和逐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维护社会治安的新路子;办理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有关事项。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中央综治办)是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与中央政法委机关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责任务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部署,研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需要采取的重大措施,提出建议;掌握各地区、各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委员会反映;开展调查研究,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总结交流典型经验,鼓励先进,推动后进;办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为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治安重点、难点问题齐抓共管,中央综治委还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了五个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即中央综治委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对这些专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领导小组办公室

分别设在铁道部、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和教育部,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中央和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公安部门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国家安全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

武警部队

党委组织部门

党委宣传部门

文化部门

广播电影电视部门

新闻出版部门

教育部门

民政部门

卫生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财政部门

铁道部门

工会

共青团

妇联

军队

交通运输部门

工业与信息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

保险公司

民用航空部门

旅游部门

纪检监察部门

人大

政协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海关

质检

商务部门

199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为了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和具体指导,中央决定成立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各地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到地市、县区,都要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以党委一名领导同志为首,政府一名副职协助,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县以上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办事机构要进一步充实加强,并同政法委员会合署办公。乡镇、街道也要设立相应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健全办事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可以由上级选派一名有经验的公安、司法干部,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任副职,专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991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通知》:为了加强对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中央决定,成立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作为协助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社会治安形势,指导和协调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由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兼任,副主任一般由国务院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成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管政法工作的副委员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担任,成员由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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