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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外出务工经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民工外出务工经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民工外出务工经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民工外出务工经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民工外出务工经商主要是增加收入、增长见识、学到技术,从农村到城市,外出务工农民开始更新观念,转变生活方式,既富了口袋,又富了脑袋。特别是年轻人思想活跃,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较强,许多人不喜欢从事农业,不愿留守土地一辈子务农,尽管国家对农民减少了各项收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但是在农村,人多地少,农民的收入仍然很低。外出打工虽然辛苦,但大多仍选择外出务工经商。调查结果表明:农民工进城务工经商存在着一些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

一、城市农民工劳动就业与生活存在的问题

(一)克扣、拖欠农民工报酬问题依然存在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下,全国农民工报酬支付总体情况大有改善,但少数企业仍然存在克扣、拖欠农民工报酬的现象。

1、农民工被克扣过报酬情况在调查的农民工中,被克扣过报酬的有376人,占被调查农民工总数的两成,其中经常被克扣的占被克扣过报酬农民工的6.18%,偶尔被克扣的占80.09%。在被克扣过报酬的376位农民工中,有49.26%的农民工被克扣的报酬属于工资收入,有29.33%的农民工被克扣的报酬属于其他补助、津贴、奖金等,还有21.41%的农民工被克扣的报酬属于加班报酬。

2、农民工被拖欠过报酬情况在调查的农民工中,被拖欠过报酬的有397人,占被调查总农民工数的两成,其中经常被拖欠的占被拖欠过报酬农民工的11.69%,偶尔被拖欠的占88.31%。在被拖欠过

报酬的397位农民工中,有69.86%的农民工被拖欠的报酬属于工资收入,有13.18%的农民工被拖欠的报酬属于其他补助、津贴、奖金等,还有16.96%的农民工被拖欠的报酬属于加班报酬。

据调查,农民工被拖欠报酬时间最短的有2个月,最长的达到10年之久,平均是被拖欠了3个月。被拖欠过半年以下的农民工有359名,占被拖欠农民工数的95.48%。

(二)农民工权益受保障程度明显偏低

一是农民工所在单位提供工作待遇较低。近四成农民工未与单位签定任何劳动合同或协议,有一半的农民工拿不到加班补贴,53%的农民工得不到工伤补偿,近九成的农民工不能带薪休假,93%以上的农民工没有享受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还有八成的女职工无法享受带薪休产假制度。就是签订了合同的农民工,还有11.09%的人不太清楚合同内容,无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有些农民工而言,有活干、有钱挣就行了,签不签合同关系不大,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二是劳动保护措施不够严密。调查表明:63.02%的农民工反映其工作岗位的安全防护措施有一些,但不够严密。有17.39%的农民工反映单位(或雇主)未能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调查结果还表明:有些农民工在高温下作业,有21.64%的农民工反映单位(或雇主)在高温下未采取任何防暑降温措施。

三是劳动时间偏长且一半以上农民工没有加班报酬。调查显示,农民工平均每天和每周工作时间分别比城镇单位就业人员长,其中有14.82%的农民工每天工作时间甚至超过12小时,但能得到加班工资

的农民工仅占49.33%,而另外50.67%的农民工属于无偿加班。

四是参加社会保险率低。84.22%的农民工未参加任何保险,其中,有84.55%、77.64%、82.35%和76.67%的农民工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三)农民工生活质量普遍不高

一是农民工生活、卫生条件差。受工资水平低限制,大部分农民工的月消费几乎全部用于住宿和食品消费,而每月的文化娱乐支出很少,主要靠睡觉、闲聊和看电视打发工余时光,而在生病时,只有少数人会选择去正规医院,其他人大都选择自己买药治疗或去个体诊所。有些农民工因为费用问题(包括其家人),在需要去医院看病的时候却没有去,在需要住院治疗的时候却没有去住院治疗。

二是居住环境质量差。近63%的农民工居住在工棚或集体宿舍里,地方狭窄拥挤,室内肮脏零乱,除了被褥衣物,几无他物。特别是近几年,很多城市由于城中村庄改造及城区的拓展,市区一般楼房的月租金在一路攀高,再加上水、电、暖气费等,导致居住成本逐年增加,所以现在农民工大多选择居住在城郊结合部,几个人或全家人居住在20--30平方米的房子内,生活空间狭小,周边环境差,交通不便利,安全没保证。

三是子女受教育难。调查结果表明:农民工子女在城里就学所遭遇的最大困难是学费高,负担重,其次是没城市户口,分别占了39.37%和37.13%,还有20.09%的农民工子弟受歧视,经常转学。除费用高外,工作的不稳定性也影响到子女在城里就学,有些子女因

为打工地点变化而被迫辍学。

四是农民工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不到位。调查表明:53.11%的农民工没有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73.14%的农民工没有任何专业技术。农民工之所以没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观念意识差、经济困难、培训费用过高是主要原因。

五是农民工从事的职业技术含量低,工资水平低。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并没有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而有明显的提高,原因为:一方面,农民工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使他们大多在报酬较低的产业部门就业,如制造业、居民服务业、建筑业等所需技术含量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农民工受职业能力所限,工资水平偏低。另一方面,不太健全的制度因素导致农民工在就业时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从而阻碍了农民工工资的提高。

二、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农民工社会地位,改善农民工生存环境近几年,各级政府采取了有力措施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但是,传统的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使大量进入城市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并不能获得平等的社会身份。因此,要改变农民工的弱势地位,改善其生存环境,最根本的是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打破城乡户籍限制,让农民工与城市人享受一样的就业、医疗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待遇。要坚持依法维权,发挥工会作用,提高农民工素质,强化政府职能。

(二)完善各类社会保障,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农民工虽然有政策可参加社会基本保障,但相关政策缺乏强制性,农民工与

用人单位都不愿执行,建议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将农民工纳入社保体系,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各类社会保险,特别是有必要为农民工建立临时性、应急性的社会救济,为其在遭受意外伤害、交通事故、大病或失业期间生活拮据时,提供适当的帮助。同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须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严格保障农民工的人身安全。

(三)维护农民工权益,杜绝克扣、拖欠工资欠薪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难题,从根本上说,要规范劳动力市场上的雇佣关系,劳资双方要签订正规、有效的合同,政府部门要经常抽查监督,如果发现农民工没有签合同的,要对其所在的企业或者负责人严惩。此外,政府还应开展经常性的工资清欠工作或设立农民工投诉热线电话,及时维护农民工的权益。

(四)加大对农民工外出务工的组织力度,减少流动的盲目性为增强农民工择业的主动性、减少流动的盲目性,在农民工主要输入地建立对农民工的需求信息库,在主要输出地建立劳动力信息库,并加强彼此间的协作与沟通。资助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供更多的就业信息帮助。调查表明:有29.37%的农民工希望加大对农民工外出务工的组织力度,有37.29%的农民工认为外出务工经商的最大的困难和障碍是缺乏专业技术,有29.13%的农民工认为最大的困难和障碍是找不到工作。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多提供及时、准确的务工信息,多提供务工岗位,减少农民工外出务工的盲目性,使他们外出时较容易地找到活干,并开办一些技能辅导班,让农民工接受培训,拓宽其

就业门路。

(五)注意解决好农民工看病就医难和子女就学难问题从目前的情况看,针对农民工看病就医难的问题,可以将社区医疗的范围扩大,让农民工就近、便宜地看病,并适时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的范畴,让他们和城市人一样看病可以报销。医疗卫生部门还须对雇佣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加强公共卫生检查,为农民工提供日常医疗服务.针对农民工子女就学难的问题,明确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负责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工作。建议政府将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相关政策纳入教育法,并制订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等要及时予以查处。农民工子女在城里上学,要明确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除应该和城里孩子一样就近入学和缴纳相同费用之外,还应适当减免有关费用,方便农民工子女就读。同时,要积极扶持民办农民工学校,在办学场地、教学设备和办公经费等方面给予帮助。

(六)适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据调查,改善住房条件成了当前在外务工经商的农民工最迫切的愿望,而对改善衣、食、行条件大多农民工表示还顾不上,希望政府能够给他们提供一些设施较好的廉租房,加强对出租房屋管理,为务工经商的农民工租赁房屋提供服务,以适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七)帮助维护农民工正当权益一是农民工在自谋职业中被各种税收和费用所困,如工商税、体检费、健康证、卫生许可证等,这些相关费用希望能予以减免。二是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很受农民工关注并

愿意积极参保,但由于属地原则的制约:一是农民工在外务工经商错过参保的时间;二是即使参加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又无法到属地指定参保医院就医,处在两难境地。希望政府出台相关制度能惠及外出务工经商人员。

综合股

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及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劳动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装饰)、道路施工和公共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业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项目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工程项目施工前,由建设单位从工程预算款总额中,按比例计算工资保证金,缴交到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在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证金提取条件时,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审批主管部门核实后,将相应资金拨付给农民工,以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第四条缴交工资保证金的比例为: (一)工程预算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按工程预算款总额的10%缴交; (二)工程预算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00万元部分按10%、200万元以上部分按5%合计缴交。 第五条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从应当支付给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款中预先提取缴交,并由审批主管部门开具收取保证金凭证,待工程竣工后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退回建筑业企业。缴交工资保证金时,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应与审批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签订《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明确各方责任。建筑业企业应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各复印一份存放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部备查。 禁止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将保证金支付责任转嫁给农民工。 第六条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未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核销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七条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

提要] 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解决,不仅是对流动儿童权益的尊重,更关乎国家、社会的长期稳定和长远发展,因此全社会应一起来关注流动儿童的教育,让所有的流动儿童都能在共同的蓝天下找到人生的真正航向。流动儿童教育这一问题具… 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解决,不仅是对流动儿童权益的尊重,更关乎国家、社会的长期稳定和长远发展,因此全社会应一起来关注流动儿童的教育,让所有的流动儿童都能在共同的蓝天下找到人生的真正航向。流动儿童教育这一问题具有复杂性、多变性和地区特殊性等特点。解决好这一弱势群体的教育问题,不仅有利于“普九”的巩固和提高,实现教育公平,也有利于解决外出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 一、健全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保障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 国际公认的义务教育有三个必要条件,即免费、义务和强制。多年来,我国实施的义务教育一直是只免学费,学校每学期向每位学生收取一定的杂费和课本费。这一情况在2006 年春季得到了改变,中国政府率先在西部地区农村实施“两免一补”政策,即义务教育阶段不再收取课本费和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现在,这一政策已在全国农村地区推行。“免除学杂费,农民得实惠”成为新的流行语,孩子上学的负担明显减轻。 为了保障经费来源,新《义务教育法》第44 条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这次重大的制度改革,改变了过去以薄弱的县级财政为主的状况,使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得到了切实保障[1]。 相关政策的制定必须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出发点,政策实施过程的效果则以能否真正解决实际问题为标准。因此,还需要制定一个农民工权益保障法,保证农民进城以后,在为当地经济做出贡献的同时,当地政府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到他们的整个教育体系中去,使农民工子弟和当地居民职工子弟一样接受义务教育[2]。 除了义务教育制度,中央应开始同时着手进行户籍制度和财政制度的改革,使之适应民工子女教育的需要。首先,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推行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施行,在减免其杂费的同时,采用强制性手段停止借读费用的收取,若无特殊情况,学龄儿童在监护人的督促下必须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其次,淡化户籍意识和改革户籍制度,建立全国联网的电子户籍登记系统,实现城乡互通,使个人户籍成为确认公民基本身份的凭证,而不是民工子女接受城市教育的“绊脚石”。 二、“两条腿走路” 实行公办民办“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充分挖掘公立学校潜力,使其成为流动儿童就学的主渠道。这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2003 年)已明确规定的。因此,公办中小学应尽可能地扩大招生容量,同时要加强收费管理,降低收费标准,减少收费项目,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另一方面,鼓励扶持民工子弟校的发展。2003 年开始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民办教育的地位,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的地位,鼓励社会捐资办学,设立教育基金会等,解决弱势群体子女的上学问题。 1. 以公办学校作为解决问题主力的可能性 公办学校师资力量较雄厚,有舒适的校舍、完备的教学设施、强有力的教师队伍。对流动儿童的教育关系到中华民族的素质,因此公办学校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根据流动儿童流动性大的特点,制定分期收费的办法。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流动儿童就学[3]。 但一个需要说明的问题是,公办学校也是被市场包围着的,基于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学校会倾向录取更多优秀的学生,以保证教育有好的产出;同时为了使资源有最大的产出,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为维护广大民工的合法权益,严格贯彻执行《劳动法》及遵毕项目办下发的《项目管理手册》中关于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部一直非常重视民工管理,并把民工工资发放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对民工及其工资的管理。现就我部对民工及其工资管理的方法介绍如下: 一、严格执行民工就业的准入制度。 1、建立民工的花名册和暂住证办理情况的台帐。仔细审阅身份证的有效性,对童工、未成年人、无效证件者拒绝吸纳为职工,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由公安部门下派二名协管员下驻项目部,专门到现场为民工办理暂住证,确保每一位民工的进场时间和出场时间都能反映在台帐中。 2、对新增民工采取“一条龙”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如下:由工区(队)长带领新增民工在24 小时内到项目安全部报到,安全部对民工进行安全“三级教育”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交底;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然后到合同部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最后由安全部开具可以上岗的通知单,民工凭此通知单到本队进行相应工种的上岗。 二、工资发放方法: 1、财务室对民工建立民工花名册,并将每个农民工的身份证复印,进行一一核对,然后每月30 日各工区将考勤表及工资表交财务室,财务室在10 日前将民工工资准备完成,并将民工工资发放到民工手中。 2、最低工资控制,项目部对每位民工的工资进行审阅,现民工工资最低45 元/ 天。 3、工资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抵付

4、农民工领取工资应办理签收手续,项目经理部每次支付工资前三日应在项目经理部或各工区所在地公示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民工工资总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 三、工资发放监督 1、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工区长对其所管辖的工程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负全面责任,项目经理为最终负责人。 2、项目经理部认真把好工区结算关,加强责任成本管理,严格分解、明确责任,杜绝劳务协作队伍、工区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出现。 3、项目经理部资金无论如何紧张,必须首先保证各工区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并督促劳务协作队伍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 4、为妥善处理劳务协作队伍的劳资纠纷,项目经理部聘请当地的乡镇村领导为廉政监督员,确保民工工资兑现支付,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四、奖惩办法 1、项目经理部下属劳务协作队伍、工区等不得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加强监督,发现有以下情况的,对协作队伍、工区长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进行清场处理上报集团公司劳资部挂名,上报贵遵毕监办、项目办挂名。 2、劳务协作队伍若出现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查实,项目部将从其工程结算款中扣除相应金额,直接支付拖欠民工工资,施工协作队伍负责人签字认可,并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进行清场处理上报集团公司劳资部挂名,上报总监办、项目办挂名。

新时代农民工面临的问题

1..心理情绪问题。 (1)自卑心理和悲观情绪。农民工由于没有城市户口,在就业、生活、医疗、教育等许多方面与城里人隔着一条人为的然而却是难以逾越的鸿沟。这种身份差别而导致的不平等很容易使农民工产生自卑心理。 (2)失衡心理和焦虑情绪。城乡居民经济收入与生活水平上的巨大反差,使得农民工在心理上有一种政府的疏离感,感到自己过多地承受了改革的代价,是改革中的吃亏受损者,容易产生失衡心理和对政府、社会的失望、埋怨情绪。 (3)孤独心理和受挫情绪。很多农民工只身一人外出务工,缺少家庭温暖。加之他们务工的一些私营企业劳动条件差,劳动强度大,业余文化生活贫乏,这种孤独寂寞使不少农民工形成封闭的心理,缺乏人际交往,对顺应社会发展的趋势不利。 (4)压抑心理和怨恨情绪。农民工的过客心理使得他们对城市缺少归属感和责任感。同时在日常生活中,农民工经常受到个别城市居民的不公正对待。直接伤害了农民工的自尊心,从而容易产生农民工与城里人的对立怨恨情绪。 (5)被剥夺心理和抵触情绪。分配问题上的不公平容易使农民工产生强烈的被剥夺感,这种心理的长期潜伏和蔓延,必然引发对现实社会的严重不满,并在个别人身上发展为反社会心理。 2.婚恋问题 新生代农民工婚恋出现家乡的“归根”和城市的“扎根”的两难局面,婚恋取向呈现了多元化的趋势,并认为新生代农民工的“两栖”婚恋模式为以后婚姻埋下隐患,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当青年农民工在遇到现实的困难时,会经历“脱根”———扎“根”———归“根”的过程,经历文化震惊、心理压力以及“农民”———“农民工”———农“民”角色的转变等。 3.对城市的适应。 农民工融入城市,不仅是地理空间上由农村向城市的迁移,更重要的是他们逐渐适应城市生活、从心理上认同城市的过程。主要表现为生活空间的扩大,交往范围的拓展【13】。新生代农民工对城市社会价值观念的适应要高于对城市规则的适应【14】。新生代农民工的未来愿望倾向于融入城市,成为“新城市

农民工子女上学难问题

信心管理与信息系统学院信息1001 吴丽星2010010375 中国教育的瓶颈——农民工子女教育 目前我国义务教育制度过度分权: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 的教育体制过度分权。《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 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第十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 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这个教育法则明确了流入地政府对流动人口 学龄儿童的入学并没有法律上的责任,作为城市边缘人口,农民工子女无法享受流出地政府 带给他们的教育补助。因此,义务教育的过度分权是造成农民工子女上学难的主要原因。 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所反映的教育不公品性在各地实例中均有体现如,在合肥市丁香 花园三期建筑工地上工作的张师傅也越来越焦虑:如果8月25日之前还找不到学校上学, 他将不得不把6岁的女儿送回乡下读书。那不仅意味着他希望女儿能够上一所好学校的愿望 落空,也意味着他的妻子要同时回到乡下陪女儿读书。张师傅是河南信阳县人,老家的教育 资源落后,“家门口的小学只有三个年级,学生要想继续上就得去离家较远的另一所学校。 从7月份开始,张师傅就先后到其工地附近的华府俊苑小学、六十七中小学部等数所定点接 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学校打听报名的事。结果不是拒收农民工子女就是收取名额有限已经 录满,再者就是强制要求填写自愿交纳借读费并一次付全,这对于收入不高的农民工来说无 疑是直接堵塞其子女上学的机会,当然设置的其子女进校的条件是“让进城农民工提供这样 一些证件,其实是对他们身份的一种基本确定。即便是设置了这样一个“确定基本身份”的 简单条件,很多进城务工人员仍然由于不符合这个基本条件而无法让其子女进城上学,其中, 由于无法提供劳动合同而被学校拒之门外的更是非常之多。 其体现的当前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现状表现为:受教育机会不平等和就学过程不公平。 受教育机会是衡量教育是否平等的重要指标,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机会具体反映在农 民工子女的就学渠道等方面。他们的就学渠道主要有:第一,在公立中小学借读。第二,就 读于流出地政府在流入地所办的学校。第三,进入民助公立(或公助私立)学校学习。第四, 就读于民工子弟学校。第五,在家乡学校接受教育。抽样调查显示有65%的适龄儿童在 家乡接受教育,他们的父母亲一方或双方不在身边,处在教育的边缘地位。第六,部分农 民工子女失学或辍学。 就学过程的不公平体现在:第一,与城市孩子同处一校的农民工子女,由于户籍的 限制,必须比城市孩子多缴纳高昂的赞助费和借读费,尽管他们生活的经济条件比城市孩子 要低很多。接受农民工子女的城市公立学校目前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类是城市中基础薄弱的 学校,二是城郊的乡镇学校。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农民工子女经常是“插班”或者是被“单 独编班”。由于户口不在当地,经济条件薄弱,常被公办学校的城市学生排斥;由于父母工 作流动性大,学校有时会疏于管理;由于没有学籍,成绩因此不计入教学考评,甚至无机会 参加学校或当地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种活动,以及“三好学生”的评选和一些体育竞赛;部分 教师素质不高,往往歧视农民工子女学生,甚至剥夺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平等地接受教育 的权利。第二,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由于资金短缺,且不少学校办学以赢利为目的,办学 条件被降到最低,因此存在很多问题,如教学设备奇缺、管理水平低、师资力量弱以及存在 安全方面的隐患等。所以农民工子女尽管有学可上,享受的依然是比公办学校低得多的待遇; 而且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还有比较严重的城市本位观念,不但不落实国家的政策,对这些学校 进行财政补贴,改善教学环境,反而以地区、部门利益为重,动辄以办学规模太小、条件太 差等不合规范为理由将学校关闭,不给予其合法的办学地位,全然不顾流离失所的学生。 解决现有的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就必须调整现有义务教育格局,合理配置国有公共教育资 源,完善社会捐赠机制,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针对于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2010年河南省

基层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不足及整改措施范(3篇附目录)

基层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不足及整改措施范(3篇 附目录) 目录 篇【一】 (1) 篇【二】 (5) 篇【三】 (10) 篇【一】 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落实党建工作责任有差距; (二)落实上级党建工作决策部署有差距; (三)从严从实抓班子带队伍有差距; (四)工作亮点不够凸显; (五)思想认识不到位; (六)统筹推进不够有力; (七)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有差距; (八)抓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结合有差距。 二、整改措施和办法 (一)“落实党建工作责任有差距”问题 在镇村两级建立党建工作“三个责任”清单,制定党建

工作年度计划,签订党建工作责任书。做到有人管事、有人办事、目标明确、责任清晰,严格落实党委书记“第一责任”、分管书记“具体责任”,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责任”,基层党支部书记“直接责任”的工作职责。让每一个党组织成员切实肩负起从严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形成党建工作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 (二)“落实上级党建工作决策部署有差距”问题 镇党委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切实贯彻落实市委提出的“六个坚持”、“三个要”、“四个严起来”战略思想,全面推进党的建设。细化“两个主体责任”,整顿发生在身边“四风”问题,把建设“五个好”党组织作为目标,镇党委班子按照“三个责任”清单要求,在“四个亲自”上下定决心,保证全镇党员干部与上级党组织同心同向、步调一致,贯彻执行上级党建工作决策部署不走样、掷地有声。 (三)“从严从实抓班子带队伍有差距”问题 把抓基层党组织班子建设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在班子组成结构上,注重发挥班子的整体功能。同时强化了任期目标责任,落实党建工作“书记抓、抓书记”责任制,制定符合本镇和本村实际的任期目标,增强每位班子“在其位,谋其政”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抓干部思想教育,强化用人制度。对不适应村级组织发展的支部书记,按照思想不换就换人的原则,加强管理和选配,着重对个别经教育变化不大,工作仍

农民工管理及其工资发放管理制度1

农民工管理及其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一、劳动用工管理 建筑施工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 同。所招用农民工如持有《求职登记证》的,可按规定享 受就业优惠政策。 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建筑施工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 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工资支付的方式、时间及日期; (八)社会保险; (九)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全面建立劳动用工 J册三账一证一牌制度(其中:一册为考勤记工册;一牌为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三账为工资、考勤和劳动合同管理台账;一证为从业人员职

业资格证书)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记工员,加强对农民工考勤记工册的登记、审核、确认和管理工作。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农民工,建筑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有关要求进行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方可上岗。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以醒目方式设立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告示牌的格式及内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定,主要包括企业应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应按月发放、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工资结算和支付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电话和地址等内容。 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1. 建筑施工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和工资标准按月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克扣或无故拖欠。 2. 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同级别各县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3. 建筑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 ,将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不得将 农民工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4. 农民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受委托人在代领工资时,应向建筑施工单位提供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它具备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文件)。

农民工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究详解

农民工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究 “农民工”是一个带有歧视性的自相矛盾的称谓,但深刻反映了他们的“边缘人”状态。他们在农村有地,但离开了;他们在城市工作,但没有城市户口,不享受社会保障;他们为城市贡献巨大,向往城市,但不被城市接纳,游离于 主流社会之外。 农民工面临的问题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 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 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 我们的城市政府不愿意接纳农民工,使之成为与城市原住民一样的权利平等的居民,主要是担心他们成为城市的负担。有的城市领导人还说,若对农民 工开放了城市,城市财政就会破产。笔者以为,这种看法是短视的、错误的。 最近几个月,国内几座大城市在这方面有重大举措,会给改革的后进者形成压力。但话说回来,解决农民工问题如果仅仅靠地方政府,的确有很大局限性。 必须有国家层面上的综合改革,才能最终解决城乡社会经济一体化问题。 首先,城市政府自己要降低和规范农民进城落户的门槛。只要合理设置城市门槛,辅以适当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到城市落户完全不会成为城市的负担。所谓合理的城市门槛其实很简单:只要一个人或包括其家庭成员在一个城市拥有或租用合法、合规住房,并在这个城市工作或长期居住,就可以登记为

这个城市的居民,并拥有这个城市的所谓“户口”。 其次要创造条件降低房价。要以更大的力度在全国范围征收房产税,并尽快推出赠与税、遗产税,以加强房产税的威力。房价降下来后,保障房建设的 成本就会降低。这样一来,进城农民的住房问题就容易解决了。 再次,要建立既有灵活性又有统一性的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基本养老 制度。成都市和其他一些发达地区已经实现了基本医保和基本养老的全辖区一 体化。为了不显着增加财政支出,可将目前的新农保和农村养老标准作为全民 基本医保标准和基本养老标准。一些城市居民甚至没有任何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可以让他们适用农民的医保和养老保险,形成全国不分城乡的统一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保险体制。允许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保险在各地有一定差异, 但中央政府应支持一些落后城市逐步提升保障水平,最后形成全国体制机制统一、数量标准一致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在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保险以外,可允许形成和收入挂钩的、保障程度高的医保和养老保险层次。任何 一个农民都有这样的基本社会保障险,他走到哪里都不占便宜,因此他们也未必要挤到“北上广”这类城市落户;只要有社保账户转移接续制度,各地政府 也不会怎么吃亏,不会产生财政压力。这个变革没有什么太难的地方,一些城 市政府在目前的条件下都能做,其他城市有国家层面的改革推动,会更容易做。国家只要对落户地区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即可。 最后一个影响户籍制度改革的因素是大学考试录取制度。应下决心革除这种极不公正的大学考试与录取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命题、考试和录取制度; 自主招生的院校更不能按省区设置不同的录取标准。目前,大学招考适龄人口

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

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 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的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用人单位,非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按照一定标准预存,用于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专项资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强制交存,专户管理。 第四条建设领域内,依法应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审批的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非建设领域内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五条建设领域内,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照合同工程价款的3%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中合同工程价款超过1亿元的,按合同工程价款的2%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总

承包企业应交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超过1千万元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分期交存。 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其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竣工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前不得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证明》。 建设单位应落实建设资金,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按规定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供条件。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企业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应将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作为建设施工合同的内容。 第六条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该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并责令该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标准按用人单位全部职工人数乘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确定。交存期限为1年,到期后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方可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调查报告

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调查报告 近年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强大步伐,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工业化及城市的发展,从农村到城镇,流动农民及农民工子女的数量正在不断增加。 农民工是城市发展经济的主力军,是社会主义经济文化的建设者,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城市建设做出巨大贡献。在这个过程中,农民工遇到了种种问题,诸如农民工子女的上学问题等急需解决。“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农民工子女如果不能像城市里的孩子一样享受同等受教育的权利,那么城市和农村孩子的差距将会越来越大,两级分化将会越来越严重,也会引发严重的社会矛盾。 为此,我们特别对辽宁省葫芦岛市的农民工进行了走访调查,了解农民工子女的教育现况及上学问题,本次调查采用走访询问、查阅相关资料、文件等形式。 一、调查者基本情况 农民工及其子女共占城市总人数的40%,而农民工子女占城市人口的20%,其中有15%的农民工子女可以到学校接受教育,5%的农民工子女目前辍学在家。 二、本次调查涉及到的主要内容 本次调查的问题涉及农民工子女目前的基本状况,教育上学现状及农民工子女教育所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存在问题的原因,并提出相

应的对策建议。 三、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农民工子女的基本状况 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农民工子女这一特殊的未成年人群也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农民工中以家庭迁移的比重越来越大,大批适龄儿童跟随父母来到城市生活、接受教育。这类农民工家庭或许在城市谋得了生存之地,有了一部分可供全家生存的收入,或许全家居住在破旧、简陋的房屋内艰难度日;当然,在偏远的农村老家,依旧还有一部分留守儿童。他们的父母离开他们去城里打工,目前还没有能力、没有稳定的居住条件和经济收入接他们一起去城里生活。他们当中的一部分还正在面临着失学、辍学在家的窘境,甚至连最基本的温饱都难以维持。 (二)农民工子女的教育现状 据统计,我国目前农民工数量已经超过了2亿人,在这2亿人的背后,有7000多万他们的孩子,这其中包括跟随父母在他乡的1400多万随迁子女,5800多万留守儿童。失学、入学难已成为这些农民工子女教育所面临和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现阶段,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即流动子女的教育;二是留在家乡的即留守子女的教育。收入稍高的农民工家庭的子女有的在城市公办学校上学,接受教育,有的就读于收费较低的农民工子弟学校。但是,尽管如此,这些生活在城市的流动农民工子女也常因种种原因无法上学,接受教育;而留守在农村的农民工子女他们

农村牧区基层党建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农村牧区基层党建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党委课题组 (2014年11月11日) 根据旗委办《关于近期信息报送的约稿通知》精神,旗直机关党工委成立了农村牧区基层党建工作调研课题组,对全旗农村牧区党建工作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到2014年10月,全旗共有基层党组织913个(其中:党委40个、党总支24个、党支部849个);共有党员28682名。其中:男:25334名,占88.3%;女:3348名,占 11.7%)。调研中我们重点就村级党建工作进行了调研。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主要问题 1、基层党组织“三力”不够强。(1)凝聚力不够强。有的领导班子不能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有的主要领导勤政廉政形象差;个别领导班子不团结;个别主要领导统揽全局能力较差。(2)执行力不够强。有的领导班子工作思路不清,群众意见较大;有的党员干部不同程度存在不作为、不尽责现象。(3)战斗力不够强。有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流于形式,

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较弱;有的班子成员怕丢选票而不 敢坚持原则。 2、基层党务干部“内功”不够足。(1)思想观念陈旧。 有的教条主义比较明显,抓工作怕担责任;有的目光短浅,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缺乏紧迫感、危机感。(2)人文素质较 低。普遍理论功底不够扎实,知识结构不够全面;有的行为 举止不够庄重。(3)工作本领较弱。有的谋划和落实能力 比较弱,推动发展的新思路新办法比较缺乏。(4)责任心 不够强。有的服务意识淡漠,不求有功,但求无过。(5) 作风上不够实。官民关系错位,统计资料显示,2008年1-11 月我旗有41人受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农村牧区党员30人; 有的精神松懈,工作懒散拖拉,热衷于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3、党建工作运行方式不够活。(1)党员教育管理难题 尚未根本破解。在农村牧区基层党组织中,特别是牧民务工 党员因其分散性、流动性,教育管理主要采取“业余、小型、分散”等方式进行。上级要求开展大型活动时,一些党组织在 活动阵地、活动时间和活动经费等方面都难以保障。在流动 党员教育管理中,没有实现全覆盖。目前,近20%的流动党 员没有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已经领证的也有相当一部 分不主动亮明身份,党组织难以掌握其去向,党员也难以通 过党内渠道及时了解党的方针政策和决定决议。(2)党组

济宁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办法

济宁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济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济政发〔2014〕3号),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按照《济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由用人单位缴存指定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或被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款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和非建设领域欠薪多发行业用人单位。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实行分级收缴和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责任主体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收缴和日常业务经办,财政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资保证金的缴存 第五条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及非建设领域欠薪多发行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开工前缴存,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出现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后缴存。 第六条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2%缴存工资保证金,同一用人单位最高缴存额度为1000万元。 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0%

缴存工资保证金。使用农民工少于10人的,按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标准缴存工资保证金。 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收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资保证金;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负责收缴本领域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收缴其他欠薪多发行业工资保证金。 收缴工资保证金应当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或者被克扣的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相对应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责任主体部门领取《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向指定财政专户缴存工资保证金。 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监察机构责令缴存工资保证金通知后,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向指定财政专户缴存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责任主体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实用人单位缴存的工资保证金,并出具《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以缴存工资保证金为由,不支付或少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将缴存工资保证金责任转嫁到分包企业。 第三章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和返还

农民工子女上学难的问题

渤海大学文理学院调查报告 题目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完成人姓名 系别体育系 专业体育产业经营与管理班级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2012年5月

如何解决农民工子女上学难问题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农民工子女上学难问题越来越突出。为解决这一问题,近年来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2001年,明确提出了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两为主”政策;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要求多渠道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2009年,中央拨专款用于补充接受农民工子女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办公经费和改善办学条件。经过这些努力,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民工子女入学难的问题。但目前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公办学校入学“门槛高”、农民工子女学校教学质量低等问题。如何进一步解决好农民工随迁子女的上学问题呢? 一要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广大农民工为流入地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流入地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到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建立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就学经费保障机制,对接受农民工子女人数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做到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二要发挥公办学校主渠道的作用。充分挖掘公办学校的潜力,降低入学门槛,简化入学手续,不得随意设置入学条件限制。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待遇。 三要大力提倡社会办学力量。农民工子女完全进入公办学校就读在短期内解决是不可能的,这就要充分发挥民办学校的作用。各地政府部门要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配备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加强督导,规范行为,促进其办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一)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按照现行的有关政策, 这是流动人口在公立小学每学期200元、中学每学期300元、高中每学期500元的借读费,对于一些以从事体力劳动为主,经济收入微薄的进城民工家庭来说,这确实是一道“门槛”。不过从采访情况来看,他们虽然不能从“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义务教育体制的高度来理解这是“目前过渡时期弥补城市教育经费不足的一种合理过渡方式”,虽然也希望能像郑州等城市一样降低借读费标准或者免收借读费,但大多数还是表示能够理解. (二)不过实际的情况是一些学校收费比教育部门规定的标准要高, 有的甚至提出了“赞助费”的要求。额外的经济要求成为一些进城民工“不可承受之重”,有的不得不为孩子的教育支付巨额费用,有的则在无奈中选择放弃:让孩子返回原籍读书或者干脆处于辍学、失学的状态。 (三)在教育部门“降压”的同时,流动人口子女们的义务教育 却被无形中抬高了“门槛”。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王文录认为,外来流动人员为本地的经济发展和繁荣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他们辛勤劳动,但收入低廉,为流入地降低了财政的支出。此外,外地务工的流动人口在农村交纳了教育

(完整版)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

董家口安置区二期(一标段)工程 农 民 工 资 管 理 方 案 编制:郭杰 审核:石正纲 项目负责人:石正纲

农民工工资管理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逐步完善我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保证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到个人,进一步遏制因项目纠纷引发的群访事件的发生,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细则。 第二条此方案细则适用于在本合同项目施工活动的各类施工合作队伍,各施工合作队伍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细则所称农民工管理员是指受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的专门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领导工作小组: 组长:陈波 副组长:郭杰 成员:各施工班组劳务工头 第一条本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推动,具体工作由各施工合作队伍负责,项目部监管。 第二条本项目负责该项目所承包范围内所有在建项目的农民工管理工作。 第三条设立专门农民工管理机构,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纳入管理范畴。项目部设立农民工管理员,负责该项目的农民工的考勤收集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劳务合作队伍设立农民工管理专门机构,在项目工地委派现场负责人、农民工管理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的农民工工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具体实施保证方案 一、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四项基本措施: 1、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 2、是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被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有过欠薪行为的企业,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企业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3、是全面实施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防止一些企业以计件工资名义压低和克扣农民工工资。 4、是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 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二、为了保证民工工资,我项目部做了多项保证措施。 1、俗话说,一份辛劳一份收获,我项目部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工劳有所得,也促进了施工企业的发展。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我项目部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项目或者合作队伍由此现象,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2、本项目为民工设立了绿色通道及意见箱,民工有意见或事情可以直接到项目部找相关部门人员,并且为其大力解决难题。 3、我项目部及早与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保证民工及时拿到自己的辛苦钱,也保证了建设的顺利进展。 4、我项目部预设立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避免了由于工程中一些复杂问题而

中国农民工现状、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

中国农民工现状、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 摘要:三农问题和城镇化问题是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农民工问题正处于这两大问题的核心地带。正是因此,近年来农民工问题成为社会的热点和焦点,受到我国政府重点关注。本文讨论了中国农民工的现状以及存在问题和相应的解决方法。主要包括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工资拖欠问题、农村劳动力减少的问题以及农民工对城市和城市居民群的归属感的问题。农民工为城市贡献了很大比例的GDP,而工资水平远远达不到相应的比例。并且农民工的工资经常被拖欠。大量的农民工离开农村工作,使得农村剩余劳动力发生大量转移,从而导致农村劳动力的减少。并且农民工对城市有很强的归属感,而对城市居民群的归属感却很弱。本文对于这些问题都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或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现状问题解决方案工资归属感 一. 农民工的社会现状 (一)农民工的概念 农民工泛称所有在外打工的农村人。通常简称民工,是中国大陆对进城务工农民的称谓,从1978改革开放至今农民工人数已达2、4亿,拥有农业户口身份,由于中国大陆至今仍未废止户籍制度,农民无法自由迁移,没有非农业户口,为城市创造了GDP,不能享受城市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福利,“农民工”成为这一制度之下特殊群体。农民工普遍受教育水平较低,大部分的农民工教育水平在小学以下文化程度。 我们可以从四个层面去认识和界定农民工(王春光,2005)。首先是职业:农民工从事的是非农职业或以非农为主要职业,即农民工的绝大部分或全部劳动时间花在非农活动上,主要收入来自非农活动。其次是制度身份:尽管农民工是非农从业者,但是他们在户籍上还是农业户口,属于农民身份,与非农户者有着明显的身份差别。即农民工虽然为城市工作,可是他们并不能享受非农业户口的福利待遇。第三个方面是劳动关系。严格地说,农民工不是雇佣者,而是被雇佣者,他们是被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外企老板、乡镇企业、国有和集体单位甚至各种NGO(非政府组织)雇去从事非农活动的,而那些自己不但不是被雇佣者、反而去雇用其他人的农村人口,不应属于农民工。第四个方面是地域,农民工来自农村,是农村人口。 (二)农民工从事的职业 他们主要集中在中国大陆的私营企业、外资在华工厂、国有企业,在企业生产、加工、销售的一线区域从事体力劳动,行业包括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职业包括工厂工人、建筑工人、清洁工人、服务员、售货员、保姆、保安、小贩、个体工商户、市场菜贩、流浪乞讨人员、收破烂人员等等,居住在工厂宿舍或在城市与农村相结合的城中村,租住在十平方米左右的“单房”,中国大陆的企业普遍不同程度违反劳动法,工会制度名存实亡,农民工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没有政治地位,无法表达自己的声音,往往是城市被雇佣者中工作条件最差、环境最苦、收入最低的群体;他们是贫富巨大差距的压力承受者,和城里人一样承受通货澎胀、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的压力,同时也是中国产业工人中人数最大的群体,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模板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 理规定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发〔〕5号) 和《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建建〔〕80号)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防范处理企业拖欠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发〔〕100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推进”走出去”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5号) 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 遵守本规定。工商注册地在杭州地区的施工企业( 以下简称本市企业) 缴存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一地缴存、全市通用”制度。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 市) 可根据本规定精神, 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以下简称保证金) 指由施工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以下简称保证金专户) 缴存, 用于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应急保障资金。 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建委) 负责全市建设行

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建委委托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 以下简称市建管站) 负责杭州市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 并开设杭州市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 滨江) 、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 下同) 保证金专户。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 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各区( 不含萧山、余杭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地注册企业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工作。 市及各区、县( 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证金专户根据管理权限实行统一缴存、专项支取、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减免。保证金的缴存、使用、支付等按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进行, 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确保专户资金的合法合理使用。 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办理账户开立手续, 并与保证金专户开设银行签订账户管理协议, 明确保证金缴存、支付、退还与业务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金专户需支取现金的, 应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各地企业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等信息及时上传至杭州建设信用网, 便于相关部门查询, 并将企业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等情况纳入企业的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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