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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 法律逻辑论文

法学专业 法律逻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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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法律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学号: 10524081

姓名:汪芸舒

专业:法学

年级: 2010级2班

学院:法学院

完成日期: 2014年4月14日

指导教师:张靖

法律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摘要:法律推理是法律逻辑所研究的核心问题。法律推理是指法律适用者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选择、分析法律规范,从而将确认的案件事实归属于相应的法律规范并援用相关的法律条款而导出待决案件的裁决、判处结论,并论证其结论可靠、正当和合理的理性思维活动。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不仅是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在推进司法改革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且贯穿于整个侦查、审判、裁判文书写作全过程,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予以重视并正确运用的逻辑思维过程。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律逻辑推理不严密,经验主义泛滥,导致冤假错案时有发生;在裁判文书写作过程中,法律推理不严密,是当事人对法律文书的信服力不强现象频现。本文将围绕法律推理的含义和分类,法律推理的宏观作用,法律推理的微观作用,如何充分发挥法律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四个主要问题进行论述。力求引起法律界对于司法推理的重视和正确应用,以更好地实现法的社会价值。

关键词:法律推理,法律适用,依法治国,司法改革,司法实践

Analysis of Necessary of Analogy of Law in Judicial Practice Abstract: Analogy of law is the core question of legal logic. Analogy of law refers to rational thinking activity that confirm the case facts using evidence, select and analysis legal norms, fit the case facts to according legal norms, export sentence conclusion, and argue the rationality of the sentence conclusion. Analogy of law plays an important part in application of law. It is not only the important tool of sticking to the rule of law, and of building socialism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but also it proceed the process of judicial reform. What is more, it exists in the whole procedure of investigation, trial, and the writing of sentence profiles. So we must pay vital attention to analogy of law in judicial practice and make correct use of it. Somehow,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wrongly use of analogy of law, the superstition to experiences lead to the happens of cases in which people were unjustly charged. And in the writing of sentence profiles, the lack of analogy of law makes it unacceptable for the parties. The article aims to discuss four main questions:

1.The concept and classification of analogy of law.

2.The macroscopic effect of analogy of law.

3.The microcosmic effect of analogy of law.

4.How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effect of analogy of law in judicial practice. Finally, the article is aiming to give rise to the attention and correct using of analogy of law, and implement the social value of law.

Key words: analogy of law, application of law, stick to the rule of law, judicial reform, judicial practice.

目录

一、法律推理的含义和分类

(一)法律推理就是法律适用的推理 (1)

(二)法律逻辑研究的核心问题是法律推理 (1)

(三)形式推理的必要性 (1)

(四)实质推理的必要性 (2)

二、法律推理的宏观作用

(一)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 (2)

(二)法律推理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3)

(三)法律推理在推进司法改革过程中的作用 (3)

三、法律推理的微观作用

(一)在侦查过程中应用法律推理的必要性 (4)

(二)在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过程中法律推理应用的必要性 (4)

(三)罪名概念内涵方面的层序关系对司法归类活动的指导意义 (5)

(四)在审判以及在裁判文书写作过程中法律推理应用的必要性 (5)

四、如何充分发挥法律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一)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法律推理 (6)

(二)如何推进法律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应用 (7)

一、法律推理的含义和分类

(一)法律推理就是法律适用的推理

什么是法律推理,在历史上经过长期的讨论之后,人们远远没有达成共识,或许我们永远无法对此达成一个共识。然而,大多数法学家还是趋向于认为,法律推理就是法律适用的推理,法律推理总体上概括上说来还是符合形式逻辑的演绎法的,其主要表现形式是三段论推理。当法律规则的含义模糊不清的时候,或者是事实的真伪不甚明晰的时候,单纯地运用形式逻辑演绎法就不容易对判决结论的正确性以及合乎正义性加以确保了。在这样的情况之下,进行法律推理就不能仅仅单纯地运用形式逻辑的演绎法,即三段论式,而需要同时进一步进行实质性法律推理。特别是在一些在疑难案件中,司法人员常常运用的就是实质法律推理。法律之间的推理也属于法律推理的范畴。

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者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普遍运用的一种逻辑思维方法。它不仅是法律适用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而且也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二)法律逻辑研究的核心问题是法律推理

法律适用中的逻辑问题,也就是人们经常提及的法律逻辑问题,其研究的核心问题就是法律推理。1正像是一些法学家所说的,“研究法律推理可以有不同的角度和层次”,这些角度和层次包括法律逻辑学,诉讼法学还有法哲学角度,所研究的角度不同,其研究目的以及具体的研究任务也就不尽相同了。但是,把“法律逻辑学的任务”看作是“以法律推理活动的外在形式如公理、定理或符号系统等为对象的研究”却并非十分得当的。2因为这样的法律逻辑,是运用现代的逻辑方法来进行研究的纯形式的逻辑,其研究的角度没有超越形式逻辑的界限。司法实践无数次地证明了,如果对法律逻辑的研究只是局限在形式逻辑这一单一的角度,只是从逻辑学已经具备的原理出发并且用固有的模式去套用、去解说司法实例,或者是运用纯形式符号的运算构造出一个完美的法律逻辑系统,这样的一套法律逻辑模式却不是司法工作者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所需要的逻辑。虽然我们不能完全否定上述的逻辑思维形式的实践意义,但是,它在司法工作中的应用效力确实是裨益不大的。

(三)形式推理的必要性

首先,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认识形式推理的必要性:第一,对于那些法律进行了明确地规定,事实清楚明了,证据真实可靠的案件,法官运用形式推理所做出的判决具有规范性。从逻辑思维的角度看,法官适用法律对具体案件做出判决其实是在进行逻辑论证活动,这种逻辑论证活动必须借助于一定的推理形式来完成从而确保论证的严密性,并且使得论证具有较强的说服力。除去一些特殊情况,法官在进行一系列论证活动的过程中,其所使用的推理形式,必须遵守相关推理规则,使得推理的形式是有效的;同时,法官进行一系列论证活动的过程,还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则或规定,保证推理的大前提是正确的。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所做出的判决结论应该就是正当的、合理的,从而达到使当事人确信法官的判决是正确的目的。第二,形式推理具有确定性,也就是说形式

1雍琦:《法律逻辑学》,法律出版社,第22页

2

推理按照一定的推理形式和规则,能够得出一个十分确定的、确切的结论,而这一特性恰巧符合法官进行裁判、判决活动的目的。从诉讼的视角看,法官所做出的判决必须是确定的。例如:刑事判决不是有罪判决就是无罪判决,不是定罪科刑判决就是定罪免刑判决等,不能含糊不清、模凌两可。法官根据法庭认定的事实以及法律的规定,运用一定推理形式所得出的确切判决结论,从而划清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达到刑事判决的目的。3

(四)实质推理的必要性

实质推理在适用法律处理疑难或者复杂的案件时候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必须的。无论是法律条文的疑难,还是案件事实本身的疑难,特别是前者,法官都要依据法律的价值理由对法律规定的或者案件事实本身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价并做出判决。以上所述的这个实质性推理过程,虽然没有推理的固定的模式、形式,但实质推理的推理内容同样具备前提以及结论,它们之间仍然存在“因为……所以……”这样的推导关系。与形式推理有所区别的是,实质推理的前提和结论并不是通过一定的结构形式联结起来的,而是为思维内容即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必然的、内在的、一定的逻辑推理关系所联结的,如此行事,就能使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疑难案件或者复杂案件所做出的判决是合乎法律所要实现的目的价值,与立法者的意图相一致的。二、法律推理的宏观作用

(一)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

1.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

“法律推理是一个基于逻辑形式而为的评价,此乃是一种论证,即以必要充分的理由构成去支持其所做成法律上的判断。法学上的论证是一种规范的论证,不在于证明真理的存在,而在于证明某种法律规范的妥当与正确。……论证系对某种判断加以正当化的过程。”4由上述论述我们可以得知,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过程中一个必要的、不可或缺的、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贯穿了法律适用的整个过程。也就是说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

因此,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中占有着十分显著的地位,也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5

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由确认的、确定的相同的案件事实并且援用了同一法律条款却得出截然不同甚至是互相对立的裁决、判处结论的案例是十分常见的。因此,为了使已经经过确认的案件事实和确定适用的法律条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真正联结,从而得出裁决、判处结论,就需要司法工作人员的判断。因而必须通过司法人员头脑中的逻辑思维活动,并且必须熟练运用法律推理。况且,在确认案件事实过程中、在确认案件事实所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款的过程中,也必须借助于司法工作人员头脑中的理性思维的法律推理。所以说,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6

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不借助法律推理,那么,任何裁决、判处结论都可能被看作是司法人员的主观臆断,或者随意简单做出的主观断定,这样的主观臆断或者是简单断定不是理性思维的结果的而是通过直觉和经验得出的结论,即使通过这样的直觉和经验的出的结论是完全正确、

3雍琦主编《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43页

4王泽鉴:《法学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页

5雍琦:《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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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当的,也无法体现出它所应必须具备的正当性、合法性或者强制性。因此,这样所得出的结论是缺乏正当的说服力的,这就让人们不得不怀疑其正当性、合法性以及有效性了。

在法律适用的全过程中,我们不仅仅要借助法律推理来论证、证明其所得裁决、判处结论的正当性、有效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并且,在运用法律推理的过程中还必须要符合如下所述的要求:首先,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是可靠的,用于确认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是确实的、充分的,而且,对确认的案件事实进行的司法归类必须是恰当的、准确的;其次,分析、选择、援用的法律条款必须是准确的,合乎法律目的、法律精神以及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再次,通过这两者的联结,要必须能够合乎逻辑的(必然地)推导出所应得出的适用结论,并使所得结论符合正义、法律以及理性的标准。在这整个过程中,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生了问题,尽管司法工作人员运用了法律推理,也证明不了所得结论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正当性。然而,如果不运用法律推理,以上所述三点更高层次的要求便更加是无从谈起的了。所以说,法律推理在整个法律适用过程中,起一个基础性、奠基性的作用。7

(二)法律推理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法律推理是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依法治国”又被称为“法治国”或者是“法治”。“法治”是作为“人治”的对立物而提出的,其既具有时代性阶级性,同时还具有人类社会共同需要的一般特征。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8依法治国的要义是法律至上,这就要求法律对于人民群众而言必须要具有极大的权威性。

依法治国关键和重点是依法治权,也就是说,国家、政府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必须要受到法律规则的制约和约束。依法治国的价值取向是保障公民的权利。

其核心问题是司法法制化,即公正的司法程序是对法律的正确选择与适用,并且也是体现公平与正义的根本保障。如果要通过司法程序来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就必须在法律适用中运用法律推理,这就要求司法工作者能够理性地,而不是经验地、直觉地去适用法律。“法律秩序(即法治)依赖于三个台柱——一个自治的法律制度、普遍的规则和适用法律的推理过程”9因此,我们也可以说,没有法律推理,就不可能有真正现代意义的法治。即没有了法律推理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那么,法律推理对于依法治国的重要作用就可想而知了。

(三)法律推理在推进司法改革过程中的作用

现代司法理念要求审判活动尊重、并且遵循司法的内在规律,以司法的本来逻辑指导、建构审判活动。法律推理是法官审理案件,从而得出裁判结果的基本思维方法,同时,法律推理也是保证裁判结果具有正当性、合法性以及有效性的重要手段,法律推理的过程就是对裁判结果正当性的论证过程。法律推理,作为一种理性思维工具,可以帮助人们正确认识司法的目的和方法,澄清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思维误区,从而达到推进司法改革这一作用。10其

7雍琦:《法律逻辑学》,法律出版社,第33页

8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9页

9(美)安.塞德曼、罗伯特.B.塞德曼:《法律秩序与社会改革》,时宜人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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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表现有一下五个方面:

1.通过法律推理增强司法权威

2.通过法律推理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3.通过法律推理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审判

4.通过法律推理推进裁判文书改革

5.法律推理是保证裁判结果具有正当性的手段

三、法律推理的微观作用

(一)在侦查过程中法律推理的应用的必要性

法律推理不仅仅是形式推理的简单列举,而是在司法实践中在综合考量社会伦理道德、政治经济政策、法律基本原则精神等等的基础之上将法律逻辑正确运用于案件解决的过程。是形式逻辑推理与实质逻辑推理相互交融和予以运用的产物。在司法实践中,侦查过程中的推理更不可能仅仅是形式逻辑的简单运用。公安机关在侦破种种复杂而无头绪的案件过程中,往往需要从蛛丝马迹中发现线索,从得出的线索中有时甚至需要办案人员开动脑筋提出大胆的假设。比如:通过失踪人员在失踪之后银行卡账户被陌生人员通过手机进行过查询,可以初步得出假设犯罪嫌疑人可能是冲着受害人的钱财而去,进而在侦查工作中进一步地对受害人社会关系进行调查的过程中,要重点留意受害人社会关系圈中的经济关系这一层面,从而能更快更好地侦破案件。所以说在侦查过程中的法律推理,并不是传统意义上僵硬死板的法律推理,而是需要在掌握实际情况的基础之上,灵活应变,提出大胆假设猜测,进而在求证猜测中找到真相的过程。侦查活动中所运用的侦查推理,是对已经发生的、时过境迁的犯罪事实的逆向(回溯性)探索,其目的就在于探求未知的案件事实,确定犯罪事实是否发生,并借助于事实真相查明犯罪人,为起诉和审判做准备。11

以下述侦查推理为例来看:某储蓄所保险柜里存放的7000多元现金被盗。侦查人员通过勘查后得出这样一个判断,这个保险柜门、锁、四周无任何撬圧痕迹。据此推知,这个保险柜不是用工具撬开的。上述结论依据的背景知识就是,如果保险柜是用工具撬开的,那么这个保险柜上就必然有撬圧痕迹。既然通过现场勘查得知,这个保险柜上没有撬圧痕迹,运用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就可以合乎逻辑地推知,这个保险柜不是用工具撬开的。那么,保险柜又是怎样打开的呢?根据这样的背景知识,保险柜只能或者用工具撬开或者用钥匙打开,既然已知,这个保险柜不是用工具撬开的,运用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自然便可推出,这个保险柜是钥匙打开的。再次基础上进一步往下推论,便可得知作案人是具备什么条件的人。

(二)在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过程中法律推理应用的必要性

司法人员凭借着什么从纷繁复杂的案件证据中拨开重重迷雾,解开疑惑,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答案就是,以证据材料作为依据通过逻辑推理来不断推进认识,证据事实是可以为人所感知的材料,案件事实是为人所未感知的客观情况,要运用证据来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对事实进行正确陈述,就必须历经由已知推得未知的思维过程,即法律逻辑推理过程。

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一般来说,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较为明显,通常并不需要运用法律逻辑推理这一中间环节便可以直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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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反应出案件的事实情况。比如说,证人陈述他亲眼目睹了被告人的行窃行为,只要这一陈述真实可靠,我们就可以直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盗窃这一案件事实,在此就不需要运用逻辑推理。而间接证据则不同于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并不那么明显,并且,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某一个片段或者某一个侧面,不能反映出案件事实的全貌。

所以,想要通过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就必须借助于法律逻辑推理这一中介。12只有经过逻辑推理,才能充分认识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才能将案件事实的各个片段之间联结起来,从而从已知的证据事实之中,推得未知的案件事实。

直接证据虽然可以十分直接地反应出案件事实,表面上看,其似乎与法律逻辑推理并无太大关系,然而,其实直接证据也是司法人员掌握了间接证据之后,对案件有了一定程度上的基础认识之后才得出的;并且,直接证据的可靠性,也同样需要通过间接证据来进行证明。从这个意义上说,运用直接证据也离不开法律逻辑推理。

那么,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是怎样通过推理来认识案件事实的呢?以前述案件为例:某储蓄所保险柜里面存放的7000多元现金被盗。经过现场勘查发现,保险柜的门锁、四周均无撬圧痕迹。上述是司法人员直接感知到的证据事实,即痕迹物证。但是,仅凭这一证据事实自身,并不能直接说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更妄谈反应出本案的作案人了。然而,稍具办案经验的司法人员只要经过一番分析与思考,都能由关于这一证据事实的陈述得出这样的案件事实的判断:“本案的作案人是用钥匙打开了保险柜。”在此基础上便又可推知:“本案的作案人是具有掌握钥匙或者有接触钥匙条件的人。”

(三)罪名概念内涵方面的层序关系及其对司法归类活动的指导意义法律概念之间的层序关系是指,不同层次的法律概念在内涵和外延方面的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也就是说属概念与种概念之间的关系。从内涵角度看,罪名概念之间的层序关系在于,具体罪名概念的内涵,同时包含了它的罪名概念的内涵,还包含了总的“犯罪行为”概念内涵。13我们从罪名内涵方面的层序关系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进行司法归类活动时,必须经历的一个思维过程就是,在确认某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某个罪名概念外延指称的对象时,第一步应当考虑的问题,是该行为是否符合总的“犯罪行为”内涵方面的构成性质;第二步应当考虑的是,该人的该行为是否符合拟归属的那个具体罪名概念隶属的类罪名概念内涵方面的构成性质。只有在前两个条件完全相符的情况下,才可能进一步地去思考该人的该行为是否符合某个具体罪名概念内涵方面的构成性质。要防止仅仅根据某人行为的表面现象轻率地直接地以具体罪名概念内涵进行的对照归类行为。例如,因为A的行为导致B 死亡,对此,如果仅仅根据这一现象就直接定位归属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就过于草率了。依据概念间内涵方面的层序关系,如果我们要思考A的行为是否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首先要思考的是,这一行为是否符合总的“犯罪行为”内涵方面的构成性质,因为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由于“故意杀人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一种,所以我们还要必须思考的是,A的行为是否符合“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罪”的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进一步地思考A的行为是否

12张卫平:《民事诉讼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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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了“故意杀人罪”内涵方面的构成性质。只有思考了A 的行为是否一一符合上述罪名概念内涵方面的构成性质后,才能最后确认该行为是否归属于“故意杀人罪”。

(四)在审判以及在裁判文书写作过程中法律推理应用的必要性

审判推理是在诉讼活动中审判阶段所运用的法律推理。14它是在确认案件事实基础之上所进行的司法归类活动,其目的在于适用法律,并且正确履行立法者所给予的制裁命令。所以,我们就必须通过法律逻辑推理,把法律条款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传递给具体案件的裁决、判处结论。从而实现由一般性规范向个别性规范的过渡,使得具体案件的裁决、判处也具有合法性和强制性,从而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认定案件事实基础之上所得出的判决结论,都不得是检察官或者法官个人意志的体现,也不得是律师个人意志的体现,而它只能是立法者意志的体现。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其裁决、判处结论就必须是从法律规范判断中必然推出的,推理的前提与结论之间必须具有必然性,至少是不存在合理疑点的。法官进行法律适用,对具体案件做出裁决、判处结论时,必须针对诉称事实以及整个案件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法学原理,充分说明采纳和反驳的理由,清楚、全面、彻底、充分地表述对法律问题的见解,这是法官的基本义务之一,也是近代以来对所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因为“陈述判决理由是公平之精髓。在现代民主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为,收到判决结果的当事人有权利知道判决是如何做出的。”正因为如此,国内有的学者针对我国法律适用现状,呼吁“我们是到了法律推论引起足够重视的时候了”。就连最高人民法院也不得不说,我国目前的裁判文书“不说理或者说理不充分,理由部分没理由,只引用法条,不阐明适用法律的道理。因此,说服力也就不大。”“司法判决之所以必须得到当事人的执行和尊重,不仅仅是因为它是握有司法权法官作出的,更在于其中的法律推理与原理的阐述具有不可抗拒的说服力。”15

四、如何充分发挥法律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一)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法律推理——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相结合16

根据法律推理是否涉及法律的价值理由,我们把法律推理分为实质法律推理与形式法律推理这两类。

形式法律推理的基本特点是,在法律推理的时候依据了同样的前提就应当得出同样的结论。比如说,在相同的犯罪事实、相同的符合法律规范的假定条件的情况之下,就理应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援用相同的法律条款,并得出相同的裁决结论。在实际运用形式法律推理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不允许掺杂或介入其他任何的法律之外的因素,不对不同人就实行区别的对待。正因为如此,严格、准确地运用形式法律推理既可以充分地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依法审判”的原则,也可以保证法律的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对维护司法的统一和一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些都是达到法治所必需的条件。

所谓实质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在某些特定的场合,比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时候,或者是有法律漏洞出现的时候,再或者是法律虽

14雍琦:《法律逻辑学》,法律出版社,第231页

15贺卫方:“对抗制与中国法官”,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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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有了规定,但是法律规定本身过于的抽象和概括;或者是法律规定本身互相交叉,法律规定本身出现相互冲突的现象;或者依法律规定,运用形式法律推理去适用法律会明显地违背法律精神,从而无法实现法的价值,或者违背了立法者的真实意图等情形。而“一定的价值理由”常常指的是法律规范之外的根据、依据以及理由。比如说有,适用者需要考虑立法者的意图、法律的精神、法的一般原则、法理、国家的政策、当前的政治、经济形式、社会公共道德和秩序等伦理道德或社会方面的因素,即波斯纳所说的“法律外部的世界”17

由于实质法律推理不以,或者说实质法律推理不仅仅以确定的某一法律条款作为知道整个推理过程进行的依据,它的推导还必须以一定的价值理由作为前提。18因此,实质法律推理在一般情况下不涉及推理的结构、形式方面的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进行实质法律推理不涉及,或者说没有结构形式,而是涉及以对法律规定,或者案件事实本身实质内容的分析、评价作为基础而进行的一种价值判断。所以我们说,实质法律推理实际上是一种涉及实质内容和一定价值理由的非形式的推理,是一种推理结构更加复杂、层次更高的推理,而非仅仅通过简单地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就能完成的推理。因此,对实质法律推理的研究就不仅要采用形式逻辑和形式化的方法,更要而且主要是采用各种其他形式的非形式化的方法。

我们把法律推理分为实质法律推理和形式法律推理并不意味着两种推理是相互排斥的。19事实上,在法律适用过程的推理活动当中,这两种推理经常是交叉使用、互相渗透、它们是密不可分的。只不过在不同法律制度和法律传统的国家(或地区),或者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的不同时期、不同的法律适用领域如刑事、民事或行政法律适用里,对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的运用有所偏重而已。通常,在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律适用以形式法律推理为主,以实质法律推理为辅;而在以判例为主要法律渊源的英美法系国家,实质法律推理的运用就相对广泛了。20在刑事法律适用中,由于实行“罪刑法定”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法制原则,因此,一般以形式法律推理为主要的推理形式,基本上没有单纯运用实质法律推理的情形;而在民事法律适用、经济法律适用(尤其是仲裁适用)中,运用实质法律推理的机会就要多得多。

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相结合,不仅有利于发挥形式法律推理的规范性,权威性功效,而且综合考虑了“法律外部的世界”,如此形式地运用法律推理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审判的公平、权威,从而真正实现法的社会作用和效果,平衡社会利益关系,实现法的目的价值——公平正义。

(二)如何推进法律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应用

1.提高入职门槛,严卡入职门槛

如果把司法机关比作一台精密的仪器的话,那么,司法机关的每一个工作人员都是这台精密仪器的重要零部件。每一个零部件的制作精细,做工精良,严丝合缝,都是保障这台精密仪器正常运转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把司法机关比作人的身体,工作人员就是身体中每个分子细胞,一旦有一个细

17(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朱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1页

18雍琦:《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0页

19雍琦:《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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胞癌变,都会对整个人的健康造成影响。所以说,司法机关中,每一个人员的理论、实践、道德素养都关乎着整个司法机构能否正常运转,能否正确地将理论实际相结合,从而实现法的社会价值。法律推理是建立在有着扎实法律功底,严密思维逻辑,理性分析的头脑基础上的逻辑,能否将法律推理正确运用到案件中,给案件的当事人,给社会交出一份满意答卷,关乎司法尊严,关乎社会稳定,所以我们必须提高相关司法机关的入职门槛,严卡入职门槛,杜绝权钱交易,人情庇佑,让那些真正知法、懂法、用法、道德品质过硬的人才进入司法机关工作。这样,才能提高司法机关人员的整体素质,保证法律推理能在案件解决中得到很好的运用。而那些通过人情进入司法机关工作的人员,理论功底不够扎实,往往容易凭感觉凭经验做事,从而影响法律推理的正确运用,影响司法公正,对案件的正确解决起到消极作用。

2.加强在职教育,规范办案观念。

对一些老一辈工作者,以及新入职人员加强在职教育,强化规范的办案观念。

老一辈的工作者要端正工作态度,切勿迷信经验,依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推理为手段。

对于老一辈的司法工作者,由于长期的办案经验积累,在遇到同以前相似的案件情况,或者表面看起来较为简单的案件的情况之下,就容易陷入经验主义的思维套路。由于我国法理学研究起步较晚,目前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推理理论体系。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官不知道法律推理是何物,判案往往依靠的是司法经验和直觉。21在审案判案的过程当中,如果缺乏了法律推理,就如同做题缺乏解题思路,不能对症下药。那么司法公正又从何保障呢?所以,即便是对老一辈的工作者来说,不断地学习教育有关法律推理的理论以及实践,不断使其在头脑中强化运用法律推理的观念是十分必要而且迫切的。新入职的人员,在我们司法领域入职门槛不断提高的今天,其理论素养应该是毋庸置疑的,但如何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如何讲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相结合,就需要其在工作中不断学习摸索,新一辈老一辈的同志相互交流才能不断提高受理案件的水品和质量。

3.发挥监督职能,保证信服力强。

监督机构发挥职能,在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之前认真审核,保证文书的写作证据充分,推理明确,信服力强。

在司法实践当中,一些法官的判决书一般写得比较简易和随意,大多判决文书都是先简要地说明了原被告陈述,再认定案件事实,再根据并对照法律条文便做出了判决结论,这样的裁判文书写得过于简单,很少见把法律条文和案件事实加以结合与分析,十分缺乏法律理由的说明和列举,缺乏充分的判决论证。并且这些现象也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更为严重的问题。在判决之中,法官首先确定判决结果,然后才在法律条文和案情证据中寻找论证的路径,自上而下的法律推理由此变成了自下而上。有人因此便称之为“倒置的法律推理”。以致有的学者认为,在这个过程中判决结果不是法律推理的产物,而摇身一变成为了法官进行法律推理的指南。而至于这个判决又是如何被确定的,我们却不得而知了。但是,它也有别于法官对案件的直觉判断,直觉判断依赖的是专业知识和经验基础上的,是经过理性、逻辑、辩证、缜密的思维过程的。

而法律推理倒置过程产生的结果并非来源于审判经验,而是基于法官的个人21

的主观臆断做出的一种先入为主的裁判上的缺陷。对于现实中存在的这个问题,我认为并不能仅仅有赖于法官自行觉悟其写作习惯上的缺陷。一方面,如前所述,要加强对人员的在职教育。另一方面,也要加强监督。在文书送达当事人之前,法官所撰写的法律文书应当再次通过监督和审核,在法院检察院我们可以设立相关法律文书在审核机构,在法律文书到达当事人之手之前对法律文书的逻辑严谨性进行审核,修改,增补,问题严重的可退回给法官要求重做。运用权力的制衡来保障文书的质量,从而达到法律文书具有更强信服力和更强执行力的效果。

4.发挥公民监督,维护自身权益。

在裁判文书不明确不细致,缺乏推理严密度,信服力低的情况下,

当事人可以要求司法机关对文书的写作做出解释说明,如有必要,可要求司法机关重做法律文书。

在下发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件当中,法律推理欠缺的情况在实践中比比皆是,也导致了当事人对法律文书的信服力不强,心有怨念,从而导致法律文书的执行力削减的状况。针对这一问题,除了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之外,公民对法律文书有疑问的地方可以要求司法机关进行解答,并且在情况严重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司法机关重做法律文书。但这一提议实际在实践中并不切实可行。因为我亲眼目睹我爷爷因为家里的官司不断地申诉、上访,控诉法院没有依法办案,但是老人家总是被相关机构放鸽子。司法机关出现的重大疏漏尚可以如此视而不见,更不用说司法文书中的纰漏要改正了。所以适时地应当增加总理接待日这类的普通民众能更加直接接触到上层领导以及监督机关的机会,让司法更加规范,人民群众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因为比起司法机关工作繁重,人民群众的事虽多,虽杂,但人民群众的事无小事,这才是司法机关应该贯彻好的精神。

参考文献

1、著作类

【1】陈景辉:《实践理由与法律推理》,北京大学出版社

【2】王仁法李征坤:《维权的逻辑艺术》,中国法制出版社

【3】(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商务印书馆

【4】雍琦金承光姚荣茂:《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雍琦:《法律逻辑学》,法律出版社

【6】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7】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

2、期刊文章类

【1】郭春明:《通过法律推理推进司法改革》,载《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2】沈宗灵:《法律推理与法律适用》,载《法学》1988年第5期

【3】郝建设:《论法律推理》,载《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1月第29卷第1期。

【4】徐颂:《法律推理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与研究》,载《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5】李桂林:《法律推理的实践性原则》,载《法学评论(双月刊)》,2005年第4期。

【6】胡桂哲:《浅谈法律推理的有效性》,载《学术探讨》,2010年第4期。

【7】石现明:《为何需要实质法律推理》,载《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4期(下)。

法律逻辑学复习重点

法律与逻辑的关系 1、法学离不开逻辑,逻辑是法学的基础。 无论立法、司法、法治的实现,还是法学研究、法律教学都离不开逻辑。 理性思维与非理性思维的最根本区别是思维是否具有逻辑性。思维逻辑性,就是思维活动遵循逻辑规律,正确地运用概念、恰当地做出判断,合乎逻辑地进行推理论证。 在法治社会中,违反逻辑的法律必将导致法律体系混乱,从而导致社会的混乱。与其他学科相比,法律应更集中体现人类的理性,体现理性思维的逻辑性。 逻辑是人类理性最重要的支柱性学科之一。 2、逻辑也要借助于法律的推动得以发展。 逻辑的诞生,除了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所产生的推动力外,雅典城邦民主制度造就的辩论风气(如议会辩论、法庭辩论等),特别是辩论中对谬误的驳斥和对有效论证的追求,为逻辑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直接的动力。 课程内容 第一章引论 第二章概念的一般逻辑知识及其应用 第三章命题(一) ——简单命题 第四章命题(二) ——复合命题 第五章规范命题及推理(自学) 第六章演绎推理(一) ——简单命题推理 第七章演绎推理(二) ——复合命题推理 第八章归纳推理 第九章类比推理 第十章假说与侦查假说(自学) 第十一章论证(自学) 第十二章逻辑学基本规律(自学)

第一章引论 本章要求: 明确法律逻辑学的定义、法律逻辑学研究的对象 第一节逻辑学及法律逻辑的产生与发展 一、“逻辑”一词的含义 1、“逻辑”一词的来源 由英文Logic音译过来的,它导源于希腊文λoyos(逻各斯)。 原意:思想、言辞、理性、规律性等。如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把“逻各斯”看作是“顷刻也不能离开的那个东西”,“是指导一切的东西”。古罗马更多的用“论辩术”(dialectica)表示逻辑科学。 日本学者把“逻辑”思想译为“论理学”。中国学者把研究论辩的学问(逻辑)称为“名学”、“辩学”、“理则学”等;17世纪明末李之藻与葡萄牙传教士合作,将葡萄牙大学逻辑讲义《亚里士多德论辩学概论》译为《名理探》;19世纪末20世纪初近代思想家严复把“Logic”音译为“逻辑”,但他把英国逻辑学家穆勒的《逻辑体系:归纳与演绎》译为《穆勒名学》,仍用“名学”代替“逻辑”命名其书籍。孙中山先生把logic意译为理则学,即“思想之门径,诸学之规则”。20世纪30-40年代,“逻辑”的译名才逐渐被我国逻辑学界接受并使用。 2、“逻辑”的一般含义 在现代汉语中,“逻辑”是个多义词。 一般指如下四种含义: (1)指客观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 (2)指某种特殊的理论、观点或看问题的方法。 (3)指人们思维的规律、规则; (4)指一门研究特定对象的科学, 即逻辑学。 二、逻辑学及法律逻辑的产生与发展 (一)逻辑学的产生 逻辑学是一门古老的学科,有2000多年历史;源于当时论辩风气的盛行和科学的发展。三个发源地:中国、印度和希腊。 1、中国 春秋战国时代逻辑思想大为发展。出现了:惠施、公孙龙、墨子、韩非子、荀况等逻辑学家。以《墨经》对逻辑学的贡献最为卓著。 墨子:(公元前479-前381年) 2、印度 印度逻辑学称为“因明”。主要著作陈那的《因明正理门论》、商羯罗主的《因明入正理论》; 3、古希腊 逻辑学的主要诞生地。对逻辑做了最全面的研究——最有建树的是亚里士多德,其著作《工具论》。被尊称为“逻辑学之父”。 亚里士多德:(Aristoteles,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是古希腊最著名的哲学家、渊博的学者。

法律逻辑学试题及答案

法律逻辑学试题及答案 1 一、填空题 1, 在"有的犯罪不是故意的”这一性质判断中的逻辑常项是 (有的……不是……),逻辑变项是(犯罪,故意). 2, 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判断 , 只有当前件 (真)而后件(假)_时, 它才是假的 ;在其它情况下 ,它都是真的 . 3, 普通逻辑基本规律有 (同一律 ),( 不矛盾律 )和(排中排 ). 4, 在"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这一定义中 ,被定义项是 (刑法), 种差是(规定犯罪和刑罚 ) , 邻近属概念是 ( 法律 ). 二 , 单项选择题 1, " 犯罪不是合法的行为 "这一定义的逻辑错误是 (3 ) (1) 定义过宽 (2) 定义过窄 (3) 定义用否定联项 (4) 以比喻代定义 2, 下列判断形式中 ,主, 谓项都周延的是 (2 ) (1) 所有的 S 是 P (2) 所有 S 不是 P ⑶有S 是P ⑷有S 不是P 3, "p T q"负判断是(4) (1) P A g (2) p V q ⑶p V g (4) _p 真且q 假 ________ p t g 4,与"不必然P"等值的判断是(1 ) (1) 可能非 P (3) 必然非 P 5," 现在不是强调法治吗 (2) 可能 P (4) 不可能非 P 就是说 , 强调让法院的人来治理社会治安 ." 这段议论 (1 ) (1) 违反同一律的要求 (3) 违反排中律的要求 (2) 违反不矛盾律的要求 (4) 不违反普通逻辑基本规律的要求 "与"有的公民没有选举权 "这两个性质判断具有 (2 ) 8, "p V g"的等值判断(3 ) (1) p t g (2) p V g (3) p A g (4) p t g 9, 当:"所有S 是P"与"有的S 是P"均是假时,则S 与P 在外延上的关系是(2 ) (1) 反对关系 (2) 差等关系 (3) 矛盾关系 (4) 下反对关系 10, 当p 假q 假时,下列判断形式为真的是(3 ) (1)p A q (2) p V q (3) p t q (4) p A q 三 , 问答题 1, 同一律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 答: 同一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 , 每一思想都与其自身保持同一 . 普通逻辑所说的 "同一思维过程 ", 是指同一时间 ,同一关系 , 同一思维对象三个方面的 "三同一 "的思维过程。 同一律的公式 :A 是 A. "A" 表示任何一个思想 , 它可以是概念 , 也可以是判断 . 同一律的要求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A 必须保持自我的同一性和确定性。 2, 推理与论证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答:论证与推理既有联系 , 又有区别 . 论证与推理是紧密联系的 . 论题大体相当于推理的结论 , 论据大体相当于推理的前提 , 论证方式大体相当于推理的前 提, 论证方式大体相当于推理的形式。 6," 所有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 (1) 反对关系 (3) 差等关系 7, " 凡贪污罪都是故意犯 (2) 矛盾关系 (4) 下反对关系 ; 这个行为是故意犯罪 , 所以, 这个行为是贪污罪 ." 这个三段论所犯的逻辑错误是 (3 ) (1) 大项不当周延 (3) 中项不周延 (2) 不项不当周延 (4) 两否定推结论

法律逻辑学试题及答案

卷号:6122《法律逻辑学》试题(B卷)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 1、主项与谓项均周延的性质判断的逻辑形式是 SEP 、主项与谓项均不周延的性质判断的逻辑形式是SIP 。 2、如果一个归纳推理的前提是假的,则其结论一定是假 的。 3、根据不矛盾律,可以由一个判断真,推出与其具有矛盾关系或反对关系的判断假。 4、“如果某甲犯了杀人罪,则其应受法律制裁”这一判断的逻辑形式是如果P那么q或p→q ,其中逻辑常项是如果、那么,逻辑变项是p、q 。 5、选言判断可分为相容选言判断、和不相容选言判断两种。 6、“如果毕业论文不及格,那么他就无法按时毕业。”这个判断的逻辑形式为p→q或如果p,那么q,其中,逻辑常项是如果、那么,逻辑变项是p和q。 7、某有效三段论的大前提为MOP.小前提应为MAS,结论应为SOP 。 8、任何概念都有两个逻辑特征,即(内涵)和(外延)。 9、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只有当前件真而后件 假时.它才是假的,在其它情况下,它都是真的。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在“杭州人是讲卫生的”这一判断中,“杭州人”是( A ) A、集合概念 B、非集合概念 C、负概念 D、单独概念 2、如果A、B两个判断不同真,可同假,则它们之间的关系是(C ) A、差等关系 B、矛盾关系 C、反对关系 D、下反对关系 3、正确进行充分条件假言直言推理,应当(C) A、否定前件就是否定后件 B、否定后件不能否定前件 C、肯定前件就要肯定后件 D、肯定后件就能肯定前件 4、“所有的S是P”与“没有S是P”之间具有( A ) A、反对关系 B、矛盾关系 C、差等关系 D、下反对关系 5、同时否定SAP与SOP则( C ) A、违反同一律的要求 B、违反不矛盾律的要求 C、违反排中律的要求 D、不违反普通逻辑基本规律的要求 6、全称否定判断的负判断的等值判断是(B ) A、SAP B、SIP C、SOP D、SEP

法律逻辑学 (第二版)主编陈金钊熊明辉知识点

法律逻辑学 (第二版) 主编陈金钊 熊明辉 目录 第一章法治与法律逻辑 第二章法律思维、语言与逻辑 第三章概念与法律概念 第四章判断与法律判断 第五章推理与法律推理 第六章论证与法律论证 第七章大前提的建构(一):法律发现 第八章大前提的建构(二):法律解释 第九章小前提的建构:法律事实的认定 第十章法律论证评价与谬误 第十一章道义逻辑 第一章法治与法律逻辑 第一节法律逻辑的产生与发展 一、西方法律逻辑简史 逻辑学通常被认为产生于古希腊,其始祖就是亚里士多德(前384—前322)。在古希腊,逻辑学的产生被认为有两大动因:一是公共演讲,二是法庭辩论。由此可见,逻辑学一开始就与法律是分不开的,法律与逻辑之关联有着悠久的历史。 二、我国法律逻辑简史 第一阶段是传统逻辑研究方法阶段。 第二阶段是现代逻辑研究方法阶段。 第三阶段是法理学研究方法阶段。 第四阶段是非形式逻辑研究方法。 第一章法治与法律逻辑 三、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 在古希腊时代,逻辑学是应民主和法治的需要而产生的,其目的是找到一种评判决断的理性工具。自从亚里士多德确定了逻辑学在理性评判中的不可替代地位之后,逻辑学就成为维护与实现法治的基础性工具。如前所述,弗劳斯已把法律与逻辑看成是最亲密的朋友,而霍姆斯曾指出:“法律人的训练主要是逻辑训练,司法裁决的语言主要是逻辑语言。” 第一章法治与法律逻辑 四、法律逻辑学的主要内容 从宏观的角度看,法律逻辑学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 从微观的甚至是核心的内容来看,法律逻辑学主要是研究法律推理与论证方法的学问。五、法律逻辑的特征与功能 (一)逻辑学角度的特征 1.法律逻辑首先必须是逻辑。 2.法律逻辑是一门应用逻辑。 3.法律逻辑是一种语用逻辑。 第一章法治与法律逻辑 (二)法学角度的特征

法律逻辑学试题及答案(经典)

1,"犯罪不是合法的行为"这一定义的逻辑错误是(3 ) (1)定义过宽(2)定义过窄 (3)定义用否定联项 (4)以比喻代定义 2,下列判断形式中,主,谓项都周延的是(2 ) (1)所有的S是P (2)所有S不是P (3)有S是P (4)有S不是P 3,"p→q"负判断是( 4) (1) p∧g (2) p∨q (3) p∨g (4) _p真且q假______ p→g 4,与"不必然P"等值的判断是(1 ) (1)可能非P (2)可能P (3)必然非P (4)不可能非P 5,"现在不是强调法治吗就是说,强调让法院的人来治理社会治安."这段议论(1 ) (1)违反同一律的要求 (2)违反不矛盾律的要求 (3)违反排中律的要求 (4)不违反普通逻辑基本规律的要求 6,"所有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与"有的公民没有选举权"这两个性质判断具有(2 ) (1)反对关系 (2)矛盾关系 (3)差等关系 (4)下反对关系 7,"凡贪污罪都是故意犯;这个行为是故意犯罪,所以,这个行为是贪污罪."这个三段论所犯的逻辑错误是(3 ) (1)大项不当周延 (2)不项不当周延(3)中项不周延 (4)两否定推结论 8,"p∨g"的等值判断(3 ) (1) p→g (2) p∨g (3) p∧g (4) p→g 9,当:"所有S是P"与"有的S是P"均是假时,则S与P在外延上的关系是(2 ) (1)反对关系 (2)差等关系 (3)矛盾关系 (4)下反对关系 10,当p假q假时,下列判断形式为真的是(3 ) (1)p∧q (2) p∨q (3) p→q (4) p∧q 三,问答题 1,同一律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 同一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都与其自身保持同一. 普通逻辑所说的"同一思维过程",是指同一时间,同一关系,同一思维对象三个方面的"三同一"的思维过程。 同一律的公式:A是A. "A"表示任何一个思想,它可以是概念,也可以是判断. 同一律的要求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A必须保持自我的同一性和确定性。 2,推理与论证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答:论证与推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论证与推理是紧密联系的.论题大体相当于推理的结论,论据大体相当于推理的前提,论证方式大体相当于推理的前提,论证方式大体相当于推理的形式。 论证和推理的区别主要是: 第一,思维的程序不同; 第二,要求的重点不同; 第三,逻辑结构的繁简不同。

法律逻辑学

二、填空题(每空2分,共20分)1、逻辑学是研究思维的,是关于(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 2、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概念的两个逻辑特征。 3、定义都由(被定义项)、(定义项) 和定义联项 三部分组成。4、划分都由(母项)、(子项)和划分的根据(或标准)三部分组成。5、模态命题是指包含有各种(各种模态词)的命题6、模态命题就是断定事物(可能性或必然性)的命题。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定义透过列出一个事件或者一个物件的基本属性来描述或规范一个词或一个概念的意义、2.划分把整体分成若干部分3、选言推理:根据选言命题的逻辑性质而进行的推理。选言命题有相容与不相容之分,相应地,选言推理分为相容选言推理和不相容选言推理两种4、演绎推理就是从一般性的前提出发,通过推导即"演绎", 得出具体陈述或个别结论的过程。演绎推理的逻辑形式对于理性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对人的思维保持严密性、一贯性有着不可替代的校正作用。5.归纳推理就是从个别性知识推出一般性结论的推理。很特殊的情况发生,比如地理环境中发生了什么异常使得兔子必以撞树为快. 四、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1、简述划分的概念和应当遵循的规则P27-29 2、简述定义的概念和 应当遵循的规则P22-25 3、简述三段论的格与式P90-92 五、论述题(20分)试述三段论的规则和谬误 三段论谬误是存在形式上的,所以称之为形式谬误。(与第四章的非形式谬误相对照)规则1.避免四项. 结论只断定了两项,主项(小项)和谓项(大项)。这两项要分别与中项联系,结论才能是合理的。这三 项不能多也不能少,否则三段论就都是无效的。这种谬误通常称为四项谬误。这种谬误常源于语词歧义, 中项的语词发生歧义。与大项联系的是一种意思,而与小项联系的则是另外一种意思。 试题二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甲与乙是同案犯”。这属于关系判断中何关系?(1)①对称2、如一有效三段论的大前提为特称判断,则其小前提应是??(3)③MAS 3、“你有义务作证,因为你知道案情”。这段话作为三段论,省略了?(4 )④大前提4、如一有效三段论的小前提为 否定判断,则其大前提应是?(3 )③PAM5、中项在大前提和小前提中皆作为谓项。这是三段论的??(2 )②第二格 二、填空题(每空2分,共20分)1、同一律的公式是:(A是A)2、矛盾律的公式是:(A不是非A) 3、排中律的公式是:(A或者非A) 4、充足理由律可以表述为:( A真,因为B真,并且B能推出A) 5、科学假设的的建立一般要经过初建阶段、推演阶段和验证阶段三个阶段。 6、论证一般是由论题、论据、论证联项三个要素组成。

《法律逻辑学》教学大纲

《法律逻辑学》教学大纲 适用专业:法学理论学时:___32____ 实践学时:__ 4___ 一、课程说明 1、开课的意义,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 【开课意义】 法律逻辑学是培养法学工作者和司法工作者逻辑思维、思辨能力不可缺少的基础学科。法学与逻辑学存在着特别密切的关系,如法律的制定或执行、法律的研究和运用,无不广泛地涉及逻辑问题;因此,学习法律逻辑对从事法学或法律工作的人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基础知识。 【课程性质】 本课程为本科法学专业的专业选修必修课程。 【目的与任务】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应用性质的形式逻辑分支学科。法律逻辑的工具性学科性质,决定了它特别强调掌握、运用逻辑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和技巧。 法律逻辑学是培养法学工作者和司法工作者逻辑思维、思辨能力不可缺少的基础学科。使学生掌握法律逻辑思维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方法,培养学生逻辑思维的能力和素质,为专业课程的学习和今后的工作打下逻辑学基础。 2、课程的教学目标及要求 【教学目标】 使学生比较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法律逻辑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通过自觉地进行逻辑思维和表述论证的训练,提高思维的准确性和敏捷性,增强论证的逻辑力量;同时,为进一步学习和理解其他各门具体科学知识提供必要的逻辑分析工具。 【教学要求】 通过学习,学生应全面了解逻辑学的基本知识,深入理解逻辑学的基本原理,并熟练掌握逻辑学的基本方法,包括词项逻辑、命题逻辑、谓词逻辑、归纳逻辑及逻辑基本规律等内容。同时,学生还应该了解侦查逻辑、法律规范逻辑、法律论辩逻辑等特殊的法律逻辑问题,并能举一反三,学以致用。 3、课程与其他课程的联系与分工 法律逻辑学具有跨学科的性质,因此,本课程的先修课程为:法学专业基础课程,尤其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等。 4 二、大纲本文(小四宋体加粗) (一)课程内容与重点难点 第一章绪论 1、学习目标及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性质,搞清学习法律逻辑学的必要性和重要意

法律逻辑学综合试题及答案

二,单项选择题 1,"犯罪不是合法的行为"这一定义的逻辑错误是( ) (1)定义过宽 (2)定义过窄 (3)定义用否定联项(4)以比喻代定义 2,下列判断形式中,主,谓项都周延的是( ) (1)所有的S是P (2)所有S不是P (3)有S是P (4)有S不是P 3,"p→q"负判断是( ) (1) p∧g (2) p∨q (3) p∨g (4) _p真且q假_ 4,与"不必然P"等值的判断是( ) (1)可能非P (2)可能P (3)必然非P (4)不可能非P 5,"现在不是强调法治吗就是说,强调让法院的人来治理社会治安."这段议论() (1)违反同一律的要求(2)违反不矛盾律的要求 (3)违反排中律的要求(4)不违反普通逻辑基本规律的要求 6,"所有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与"有的公民没有选举权"这两个性质判断具有( ) (1)反对关系(2)矛盾关系 (3)差等关系(4)下反对关系 7,"凡贪污罪都是故意犯;这个行为是故意犯罪,所以,这个行为是贪污罪."这个三段论所犯的逻辑错误是( ) (1)大项不当周延(2)不项不当周延 (3)中项不周延(4)两否定推结论 8,"p∨g"的等值判断( ) (1) p→g(2) p∨g (3) p∧g (4) p→g 9,当:"所有S是P"与"有的S是P"均是假时,则S与P在外延上的关系是( ) (1)反对关系(2)差等关系 (3)矛盾关系(4)下反对关系 10,当p假q假时,下列判断形式为真的是( ) (1)p∧q (2) p∨q (3) p→q(4) p∧q 三,问答题 1,同一律容和要什么? 2,推理与论证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3,如何提高类比推理结论的可靠性程度? 四、下列语句作为定义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请指出其违反什么规则,犯什么逻辑错误 1,共同犯罪就是几个人共同犯罪。 2,犯罪不是合法的行为。 3,商品就是通过货币进行交换的劳动产品。 五,指出下列推理的种类和逻辑结构,说明其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指出其违反的逻辑规则和所犯的逻辑错误是什么1、所有的律师都是知识分子,所有的教师都是知识分子,所以有的教师是律师。 2,凡贪污罪都是故意犯罪,凡放火罪都不是贪污罪,所以,凡放火罪都不是故意犯罪。 3,凡盗窃罪都是侵犯财产罪,凡盗窃罪都是故意犯罪,所以,凡故意犯罪都是侵犯财产罪。 4,如果某甲是强奸犯,则某甲应受法律制裁;现已知某甲不是强奸犯,所以,某甲不应受到法律制裁。 5,吸毒者吸毒或有客观原因,或有主观原因;某吸毒者承认自己确实存在主观原因,所以,该吸毒者没有客观原因。试题2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 1.属概念与种概念涵和外延之间的反变关系,是对概念进行()和()的逻辑根据。 2.“法是阶级意志的表现”这一定义犯了()错误。3.一个性质判断的谓项不周延,则这个判断的质是();一个性质判断的主项周延,则这个判断的量是()。

法律逻辑学复习要点

法律逻辑学复习要点 第一章概念的一般逻辑知识及其应用 1、概念的内涵:就是凝聚于概念中的、它所指称的那类对象具有的特有属性,也是它所指称的对象有别于其他对象、因而能够同其他对象区别开来的根本特征。 2、概念的外延:就是具有该概念内涵方面构成性质的那些对象,也就是可用该概念来指称的所有被指称者。 3、概念的分类: 1)根据概念外延反映的对象数量的不同,概念分为单独概 念和普通概念。单独概念:就是其外延只有一个特定对 象的概念。普通概念:就是其外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乃 至无穷多个对象的概念 2)根据概念外延指称的对象是否由若干个相同个体聚合 而成的集合体,分为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集合体: 是指由若干个相同个体聚合而成的群体。 3)根据概念表现形式的不同,分为简单概念与复合概念。 简单概念:就是不能对之加以分解的概念。复合概念: 就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概念结合而成的概念。 4)概念的其他分类 *根据概念外延所指称的对象,是独立的实体还是依赖于实 体二显现出的某种属性,分为实体概念与属性概念。 *根据其内涵方面的构成性质,是以具有某种性质为特征还

是以缺乏某种性质为特征,分为正概念与负概念 *空概念:是反映没有分子的类即空类的概念(例:上帝)。 *论域:就是正负两概念所反映的全部事物所组成的类。 4、概念间关系及应用:是指两个不同概念在外延方面的逻辑关系,亦即它们外延指称的对象是否完全相同而形成的关系。 1)全同关系。2)真包含于关系:就是指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与另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相同的关系(种属关系)。3)真包含关系:就是指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与另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相同的关系(属种关系)。*外延大的概念—-属概念外延小的概念—-种概念4)交叉关系5)全异关系 *矛盾关系:如果两个具有全异关系的概念A、B,都真包含于属概念C,并且A、B两个概念的外延之和,恰好等于其 属概念C的全部外延,则A、B之间的关系叫矛盾关系。*反对关系:如果两个具有全异关系的概念A、B,都真包含于属概念C,并且A、B两个概念的外延之和小于属概念C 的全部外延,则A、B两个概念间的关系就叫反对关系。 *概念内涵与外延的反变关系:从属关系的概念和外延之间存在这样的反变关系,外延愈大,内涵愈小,外延愈 小,内涵愈大。 5、定义-概念内涵的揭示 1)定义:揭示概念内涵的方法或表达式叫定义,凡是对某个概念含义作出解说,都可以称作定义。

法律逻辑学

第一章绪论 一,什么是逻辑学: 逻辑学是指研究思维的形式及其规律的学科。 思维是指人脑借助于语言,运用概念,判断和推理,对事物奇迹属性作出抽象的,概括的和间接的反映。 思维形式是指不同的思想内容中所共同具有的结构方式。 (1)所有法律都是强制性的。 (2)所有犯罪行为都是违法行为的。 用符号表示:“所有S都是P” 其中,“所有”,“都是”称为逻辑常项,“S”,“P”称为逻辑变项。 (1)所有法律都是强制性的,有的行为规范是法律,所有,有的行为规范是强制性的。用符号表示:所有M都是P,有的S是M,所以有的S是P。 逻辑规律分为基本的逻辑规律与非基本的逻辑规律。 基本的逻辑规律是指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 非基本的逻辑规律是指存在于脱离论证中等特定思维形式中的特殊规律,常被称为逻辑规则。如三段论的规则,论证与反驳的规则等。 二,学习逻辑学的意义: 1,学习逻辑学有助于人们准确地,严密地表述和论证思想。 2,学习逻辑学有助于人们揭露诡辩,反驳谬误。 诡辩是指似是而非的辩论。 谬误是指思维认识上的错误。 3,学习逻辑学有助于人们理解和掌握其他各门学科知识。 三,法律逻辑学的含义: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具有特殊性的逻辑学应用学科。一方面,它将逻辑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应用于法律和司法活动过程,从未探讨涉法思维活动的一般逻辑形式与逻辑规律;另一方面,它要结合法律与司法活动的特殊性,研究设法思维活动的特殊思维形式及其合理性规则。 第二章概念 一,什么是概念: 概念是反映对象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 二,概念与语词: 1,联系:语词是概念的语言形式,概念是语词的思想内容,二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2,区别:概念和语词之间并不是一一对应的。 (1)任何概念都必须通过语词来表达,但不是所有的语词都表达概念,实词表达概念,虚词不表达概念。 (2)同一概念可以用不同的语词来表达。 (3)一个语词在不同的语境中,可以用来表达多个不同的概念。 3,法律概念的特征: (1)法律概念具有明确性。如“人犯”和“罪犯” “人犯”是指触犯了刑法并依法应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或已采取强制措施但未被判决的刑事案件被告人。 “罪犯”是指触犯了刑法且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刑罚的人。 (2)法律概念具有可操作性。 对法律概念不仅要抽象层次上对其进行界定,而且还要从经验层次上,即可用感知的,可观

浅谈以法律视角审视法律逻辑在法律应用中的作用

浅谈以法律视角审视法律逻辑在法律应用中的作用[论文摘要]对于法律逻辑是什么,在法律逻辑学界是一直从未停歇争论的问 题。然而,时至今日尚无定论。文章介绍了不同学者对于法律逻辑的认识和态度,并通过阐述法律逻辑在法律适用当中的重要作用,得出了法律逻辑的重要性。 [论文关键词]法律逻辑司法实践现代逻辑 一、何为法律逻辑 目前,法律逻辑学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学术体系,提到法律逻辑学,仍被视为一个怪异且冷门的研究,许多个人学术观点大量存在。由于法学家们不愿意把精力放在一种方法论上,而那些熟通方法论的人,又未必对法律有兴趣,所以法律逻辑学的困难使其裹足不前。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逻辑就是普通逻辑在法学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其理论基础就是形式逻辑所阐述的原理。”同意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逻辑并不具备什么特定的研究对象,其只是在形式上,运用逻辑原理在法的理论、法的规范和法的实践中的应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就是法律中的逻辑问题,法律逻辑就是形式逻辑在法律规范或法律活动中的应用。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法律逻辑作为一门学科,应有其独立的研究对象。现在很多学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这些学者认为法律逻辑作为一门学科,是应该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的,而其作为逻辑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法律逻辑的研究应是与一般逻辑学的研究对象相对应、相关联的。 由支持后一种观点的学者们的观点中,我们可以简单地将法律逻辑定义为:法律逻辑是一门主要研究法律思维形式及其逻辑方法的科学。 法律逻辑的历史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主要是建立以传统逻辑或一阶逻辑内容为框架的法律逻辑体系,并将这些理论广泛地运用于法律思维领域之中; 第二阶段主要是从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扩展到了法律发现或获取问题的研究; 第三阶段主要是对事实发现、法律获取、诉讼主张与裁决证成的规律、规则与方法进行系统的研究,逐渐地建立以事实推理、法律推理、判决推理与法律论证理论为主要内容的不同于传统逻辑与一阶逻辑框架的法律逻辑体系,并将这些理论应用于事实的发现、法律的获取、诉讼主张与裁决的证立之中。 二、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遭到质疑 美国的大法官霍姆斯断然指出了“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的结论后,各种批判法律与逻辑关系的理论,在法律和教学实践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对于许多有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形式逻辑的作用在下降,而本应独立性非常强的法律,却因其外在客观环境,诸如正义、人情、情势等因素的作用在强化。 于是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遭到质疑,其对法律工作的影响并无法量化,甚至能感受其在法律适用当中的作用微乎其微,面对这种实践和种种批判理论对法律逻辑的影响很大,其权威地位实际上已经有了很大的动摇。而且一度,在法学院

法律逻辑学

我所理解的法律逻辑学 ——反映人脑抽象思维的学科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应用性质的形式逻辑分支学科,它可以称为“法律逻辑”或“法学逻辑”。法律逻辑学不是法学的一个部门,而是思维科学的一个部门。法律逻辑学是出于形式逻辑学下面一个层次的逻辑分支学科,是和语言逻辑学、教育逻辑学、医疗逻辑学等并列的形式逻辑分支学科。法律逻辑学的渊源不源于法学理论,而来源于人脑思维和事物发展的特殊理论、观点和学说。法律逻辑,更早的渊源,可以追溯到智者,可以认为他们是天生的法律人,且以逻辑为主要学术工具。第一个智者普罗塔哥拉,他不仅为一个城邦立法,他还亲自教授学生以逻辑方法(按罗素的说法,“智者”差不多就是教授的意思)。一个流传广泛且至今难解的悖论是,普罗塔哥拉悖论,这是一个编造的故事,在罗马时代的《阿提卡之夜》里有记载,大意是说他告他的学生不交学费,但是由于口头合同有约定:“在学生第一次胜诉的时候才交纳欠缴的学费”。结果师生产生了不同解释。其他智者更多的贡献是培养法律方面的学生。稍后,苏格拉底在价值分析方面,对现今的很多法理学术语进行了逻辑研究,他使用的问答法影响了美国现代的案例教学法,一般我们不得不称其为苏格拉底教学法。苏格拉底的弟子柏拉图贡献了辩证法,其实也不过是定义和划分技术的发展而已,柏拉图对法学的贡献显然是希腊最伟大的贡献之一。亚里士多德完成了逻辑学的集大成,同时他也是法学上的伟大贡献者,他的三段论直接产生了近代的司法三段论,他的《修辞学》比较成功地启示了人们对法庭辩论的研究。真正的法律逻辑,应当是在罗马时期,几乎所有健全的法律概念和法律技术都成就于罗马时代。这是它影响世界的超文化因素。法律逻辑学的任务在于把形式逻辑原理运用与法学和法律工作实际,探索在法律领域应用形式逻辑的具体特点,因此,法律逻辑学研究的还是属于思维领域的现象。思维是人脑的一种机能,是人在理性认识阶段的一种认识活动,是人脑认识的高级阶段(思维阶段)。一般意义上指依照逻辑推理来观察、认识、判断客观事物,并以语言形式表形出来。人通过思维能够把握事物内部的联系和本质属性。形式逻辑所研究的是思维的结构和思维的基本规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逻辑是法律思维的工具。“逻辑”是研究思维形式、方法及其规律的科学,包括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形式逻辑追求思维的稳定性,辩证逻辑追求思维的灵活性。二者恰当的处理了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的矛盾,使合法与合理并行不悖。在实践中,“思维模式往往比制度模式更重要,中国法制现代化首赖思维方式的现代化,而要实现法律思维方式的现代化,就不能不关注中国法律思维方式与逻辑思维的有机结合”法律思维方式是指从法律的角度和逻辑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所特有的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职业能力。在法治国家中,一切法律问题都必须用法律思维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现代法学,在两个方面已经不可避免地,必须以法律逻辑的方式来进行研究。一个是,法律解释的方面,人们在争论法律推理是可形式化的还是不可形式化的。如果按照可形式化的观点研究,法律解释最终可以归结为一种形式化评价工作,形式平台是一样的,但是价值初始极其不一样,这种研究明确了形式和价值的区别。法律逻辑另外一个方向是,诉讼事实的论证问题,人们期待知道法律上的论证是何种性质的,证明的可能性怎么样,证明的技术和手段是什么,证据方面有什么是独立于逻辑规则甚至反逻辑规则的,以及这些变异何以可能的原因。总体而言,法律逻辑学是研究人脑思维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对社会客观规律的研究。故而学习法律逻辑学对

法律逻辑学复习笔记

法律逻辑学复习笔记 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0

矛盾关系:A、B全异,若A、B两概念外延之和等于其共同属概念C的外延,则A 与B矛盾,A、B互为矛盾概念。A+B=C 不能同真,不能同假 反对关系:A、B全异,若A、B两概念外延之和少于其共同属概念C的外延,则A 与B反对,A、B互为反对概念。A+B

司法归类:将确认的案件事实归属于某一特定的法律规范构成要件,实则确定某一事件或行为是否属于某个法律概念的外延范围。 概念分类:1根据概念外延对象多少来分单独概念(外延仅有一个独一无二的对象的概念。)、普遍概念(外延至少有两个对象的概念。)、空概念(亦称虚概念,就是在现实世界中外延没有任何对象的概念。它的外延是一个空类或空集,记为:{ } 或φ。) 2 根据概念外延对象是否为集合体来分集合概念(反映集合体的概念,集合概念所反映的是集合体整体具有的本质属性,并不反映组成这个集合体的每一个分子所具有的属性。)、非集合概念(反映类(即非集合体)的概念,非集合概念所反映的思维对象中的每一个分子都必然地具有该对象的本质属性的特点。) (1)集合体:由许许多多个体聚合而成的群体(整体)。 集合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2)类:具有相同属性对象的汇集。 类与组成类的分子之间的关系,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3根据概念的内涵中是否具有某种属性来分正概念(亦称肯定概念,就是内涵中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负概念(亦称否定概念,就是内涵中不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 负概念=否定词+正概念 负概念与正概念所共同相对的那个特定范围,就是论域(议论的范围)。 负概念的外延大小,取决于其论域的大小 4根据概念的外延是否为可独立存在的实体来分实体概念、属性概念

法律逻辑学课后答案

法律逻辑学练习题参考答案( 1) 第二章 概念 一、 1、内涵, 外延; 2、内涵, 外延; 3、内涵, 外延; 4、内涵, 外延; 5、内涵, 外 延; 6、内涵, 外延; 7、内涵, 外延; 8、内涵, 外延。 二、(一) 1、单独概念 2、普遍概念 3 、普遍概念 4、单独概念 5 、普遍概念 6、 普遍概念 7 、普遍概念 8 、普遍概念 9、普遍概念(二) 1、正概念 2、负概念 3、正 概念 4、负概念 5、正 概念 6、负概念 7、正概念 8、负概念 四、 1、“丛书”是集合概念,不能受“三本”限制,应改为非集合概念“书” 2、第一个“人”为集合概念,第二个“人”为非集合概念,该陈述混淆了集合概念与 非集合概念 的区别; 3、“词汇”是集合概念,不能受“ 1000 个”限制,应改为非集合概念“词” ; 4、第一个“群众”为集合概念,第二个“群众”为非集合概念,该陈述混淆了集合概 念与非集合 概念的区别; 5、“枪支”是集合概念,不能受“ 50 多支”限制,应改为非集合概念“枪” ; 6、“鸟类”是集合概念,不能受“几十种”限制,应改为非集合概念“鸟” 。 五、 1、“人民法院”与“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是全同关系; 2、“死亡”与“正常死亡” 、“非正常死亡”是真包含关系, “正常死亡”与“非正常死 亡” 是矛盾关系; 0 3、“法律”与“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真包含于关系; 4、“哲学”与“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是全同关系, “哲学”、“理论化、系统化的 世界观”与“唯物主义哲学” 、“唯心主义哲学”是真包含关系, “唯物主义哲学”与“唯心 主义 哲学”是矛盾关系; 5、“亚洲国家”与“多民族国家”是交叉关系; 6、“紫禁城”、“明清两代的皇宫” 、“我国最大的博物馆”是全同关系。 六、1、A (盗窃犯)与 B (杀人犯)、B (杀人犯)与 C (强奸犯)、A (盗窃犯)与 C (强奸犯)是交叉关系,A (盗窃犯)、B (杀人犯)、C (强奸犯)分别与 D (罪犯)都是 真包含 于关系; 2、 A (人民)与B (人民法院)、A (人民) 与C (司法机关)是反对关系, B (人民 法院)与C (司法机关)是真包含于关系; 3、 A (强制措施)分别与 B (逮捕)、C (拘留)、D (取保候审)是真包含关系, B (逮 捕)、C (拘留)、D (取保候审)相互间为反对关系; 4、 A (共青团员)、C (青年律师)与B (青年)是真包含于关系, A (共青团员)与C (青年律师)是交叉关系, A (共青团员)、B (青年)、C (青年律师)与 D (律师事务所) 为反对关系; 5、 A (农村)与B (农民)、C (劳动模范)、D (共产党员)都是反对关系, B (农民)、 C (劳动模范)、 D (共产党员)相互间为交叉关系; 三、 1、集合概念,集合概念 合概念 2、集合概念 3、非集合概念 4、集合概念 5、非集

法律逻辑学题目

《法律逻辑学》模拟试题 文法教研室一、填空题 1.如果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如果p,那么q”的前件p是假的,而后件q 是真的,则这个充分条件假言判断一定是的。 2.如果一个必要条件假言判断“只有p 才q”是假的,则这个必要条件假言判断的前件p一定是的,而后件q一定是的。 3.如果一个归纳推理的前提是假的,则其结论一定是的。 4.根据不矛盾律,可以由一个判断真,推出与其具有关系或关系的判断假。 5.在三段论第三格中,中项M是大、小前提中的主项。其具体规则为:小前提必须是肯定判断;结论必须是。 6.如果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如果p,那么q”是假的,则这个充分条件假言判断的前件p一定是的,而后件q一定是的。 7.如果一个必要条件假言判断“只有p,才q”的前件p和后件q都是假的,则这个必要条件假言判断一定是的。 8.根据差等关系,SIP真,则SAP 。 9.在三段论第二格中,中项M是大、小前提中的项。其具体规则为:大前提必须是;两个前提中必有一个是否定判断。 二、单项选择题 1.“大学生“与“共青团员学生”这两个概念的外延之间是()。 A、交叉关系 B、真包含于关系 C、真包含关系 D、全异关系2.“党员审判员”与“司法干部”这两个概念的外延之间是()。 A、交叉关系 B、真包含于关系 C、真包含关系 D、全异关系3.在审判工作中参照典型案例量刑,这是逻辑学中()的具体运用。 A、归纳推理 B、回溯推理 C、类比推理 D、模态推理4.侦察员根据犯罪现场遗留的作案人的脚印尺码较大,推测作案人的身材高大。这是逻辑学中()的具体运用。 A、归纳推理 B、回溯推理 C、类比推理 D、模态推理5.将“犯罪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一判断进行换质位法直接推理,其结论是()。 A、犯罪行为不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B、不犯罪行为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C、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D、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6.“人民是真正的英雄”和“我是人民”这两个判断中的“人民”()。 A、都是集合概念 B、都是非集合概念 C、前者是集合概念,后者是非集合概念 D、前者是非集合概念,后者是集合概念 7.下列各组概念按箭头所示方向属于正确限制的有() A、法官→青年法官→女青年法官 B、女青年法官→青年法官→法官

谈谈对法律逻辑学的认识

谈谈对法律逻辑学的认识 摘要 法律逻辑学的定义,学术界目前还存在着不同的意见。有学者认为法律逻辑学只是逻辑在司法实践中的简单运用。本文认为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思维的学科,并且应该独立出来,得到应有的重视。法律思维和法律从业者的思维模式是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法律逻辑学具有重视程序,谨慎保守、逻辑以法律为基础、重视逻辑基本规律等的特征。推动法律逻辑学的教育和学习,有利于推动法制进程,提高法律从业者的法律思维能力。 关键词:法律逻辑学;法律思维;法律推理;法官 法律逻辑学自创始之初,该学科的许多方面在学术界就没有得到统一。中国的逻辑教育一直是处于边缘化的地位,人人都应该掌握基本的逻辑规则,然而学生接受的逻辑教育却很少。逻辑学家由于在法律方面不算专业人士,所以无法对此作更多的探讨。法律逻辑学的研究,更多的是在法理学的框架内进行的。 一、什么是法律逻辑学 关于什么是法律逻辑学,学术界众说纷纭,有如下一些说法。 (一)法律逻辑学是逻辑在法律当中的应用 近代的一些法学家们认为,拥有一个严密的法律逻辑体系,就可以几乎解决所有的问题,法官只需要像一个被动的机器一般,遵照这个法律逻辑体系,用三段论等正确的推理形式,就可以得出公正的判决结果。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创设目的,就有此种倾向。 一个判决当中体现的是一个明显的三段论。法律是大前提,通过证据确认的事实是小前提,判决本身是结论。这也是我国一些法律逻辑学教科书的通行解释模式。但这样的形式过于简单,法律逻辑学从这个方面来看根本没有任何创新的东西,所以几乎也没有什么独立存在的必要。 (二)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思维的学科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逻辑学不应该仅仅停留在逻辑推理的形式层面,更应该研究法律这一领域中的思维。探讨某些法律存在的逻辑必要性,即讨论“大

法律逻辑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

法律逻辑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 张静焕 鲁格罗·亚狄瑟法官在《法律的逻辑——法官写给法律人的逻辑指引》一书中对学生们说:从你们进入法学院,不知所措的第一天起,到成为专业律师或法官,甚至成为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都会被“雾失楼台,月迷津渡”的现象困惑着,那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推理(legal reasoning)。法学院学生,至少对大多数毕业了的那些人来说,或多或少都曾学过这个程序,只是个人造诣深浅有别。这得要通过著名的“苏格拉底式问答法”来训练。电影《力争上游》(Paper Chase)中,金斯菲尔德(Kingsfield)教授的台词,对第一天上课的法学院一年级生来说,是种恰如其分的恫吓:“你们带着满脑子浆糊来到这里,而我们的任务就是让你们像个法律人一样地思考。”那么,法律思维与法学教育、法律逻辑学教学的关系是什么呢?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角度看,如何改进法律逻辑学教学?笔者对此略作分析。 一、法律思维、法学教育和法律逻辑学教学的关系 (一)法律思维是法学教育成败的关键 思维,一般意义上指依照逻辑推理来观察、认识、判断客观事物,并以语言形式表现出来。郑成良教授认为“所谓法律思维,是指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依法行政、依法行事。” 美国教育学家罗伯特·赫钦斯认为,教育的目的是教会年轻人在今后一生中能自己教育自己。因此,素质教育要求教育不再只是给学生传授知识,而更关键、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智能、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钱伟长教授在谈到21世纪人才时的话语令人深醒:“不是学好一门课就能像这门课所教的那样工作就是了。因为这门课的知识隔几年或几十年就可能没用。如果我们重视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那么学生通过这门课所学到的逻辑思维能力永远有用。”①爱因斯坦也主张:“应当把发展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的一般能力,而不是把专业知识,始终放在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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