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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军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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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军屯

《明代的军屯》读书笔记

文献综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析与评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重点与难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链接书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陈小霞 2011级国政2班

学号1108030216 2013年11月11日

《明代的军屯》读书笔记

一、出处:

王毓铨:《明代的军屯》,中华书局,1965年版。

二、本书逻辑

明代的军屯主要有四类:民屯、谪屯、商屯以及军屯,而王毓铨在《明代的军屯》这本书中主要以军屯为主题进行论述。王毓铨将本书分为上下两编,上编明代军屯的制度和作用主要是介绍明代军屯的具体内容,如:劳动者、生产资料、劳动对象以及军屯的组织结构和作用等。下编明代军屯上的生产关系及军屯的破坏主要是讲述了明代生产关系的变化及其随之而来的不断的民田化导致了军屯的破坏。

中国历史上的军屯大致上可以分为两个发展阶段。从汉到宋是第一个阶段—边防军屯,军屯主要以局部驻防军兼营屯种,以供局部的需要。兼营屯种的驻防军几乎全在边缘,不在腹里,期间军屯制度主要遵守的一个原则是边镇屯田为的是省转运、固防守。由辽金到明是第二个发展阶段,也是军屯制度变化从开始到完成阶段。辽金特殊的军事制度以及他们都是从外来占据腹里的土地和人民,这些因素决定了军屯制度变化的开端。辽金统治者为了镇压和防备被占据着的反抗,把军队散驻在被占据地区之内,因此,军屯遍布各地。由此便可以看出军屯制度前后的不同了,此前的屯田是边镇屯田,重在外境,辽金以后的则是遍地屯田,内外全有。但是金代的军屯还没有操守正军和屯田军的分离,直到元代,正军、屯军分别组织,分别管理,这是元代军屯制度上的新创设。明代的军屯制度是元代制度的延续、加强,也是封建社会后期阶级矛盾尖锐化的具体反映,不仅使军役来源有保证,也要军队的供应有保证。

明代军屯的建置主要是设卫分军屯田,并制定几种极为重要的屯田法令,完备当时的军屯制度。主要体现在军屯的新增上,洪武以后增设的军屯,其性质不外乎是腹里军事据点、少数民族地区的军事要塞、水陆交通枢纽以及边防地区,随着军屯的创设,卫所也有所改变和增设。

王毓铨主要就旗军拨屯分数、余丁顶种、屯田分地亩数、军屯地土来源,及其总额、牛具种子、屯田子粒和屯种组织、管理监督等几个方面叙述了明代军屯的具体经营情况。以下对这些内容加以简要介绍。

根据明代初年的军屯法令,在屯地上进行生产的,是由各卫所拨出来的一部分旗军,也叫屯田正军,有别于屯田军余。旗军拨屯分数主要是遍地三七守屯,腹里二八,但这也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在开始的时候,屯守分数是没有严格准则的,因时因地都有些差别,直到洪武二十一年,更定屯田法,守屯分数只有两种:十之五和五之四,冲要卫所旗军屯守中半,其余的二分守城,八分屯种。其后,屯田法又有所改变,“诏天下卫所军以十之七屯田”,七分屯种,三分守城这三七比例合乎一般所知的边地守屯制度,但并未被严格执行。到了永乐二年,再次更定屯田法,只给了个原则,各地因地制宜。总体上看,明代卫所旗军屯守分数

一般的发展趋势是屯田军士分数逐渐减少,到宣德时期开始破坏,最后是名存实亡。

按明朝的军政制度,正式军役由特定的军户担任,每军户出正军一名,携带军余一名,在营生理,佐助正军,供给军装,这个军余是不当军差的,也免杂差役,主要开种土地供给正军和自养自食。军余开种的土地不仅是荒地,也开垦新地,但这与屯地无关,军余交纳的也不是屯田子粒,因此,军余不做防守正军,也不做屯种屯军。但是,到了明朝后期,军余不仅被派做屯军,而且还被挑选操备,成了防守的旗军。这主要是因为屯军失额,明代政府才采取了抑配军余派种和顶种的办法。派种多是因为有多余土地或是在营空闲军余多,而顶种则是因为屯军失额、土地抛荒,顶种是一种以军余代替正军,进行屯田,交纳屯田子粒的制度,不仅意味着军屯制度的破坏,也代表着对军户的剥削加重,军余拨屯还直接影响了正军的生活和军事制度的健全,加重人民供军的负担,破坏了军屯的生产力。

军屯分地是为保证屯军进行生产,每军授给一定亩数的屯地,一般都称为‘分’,由于各卫所土地肥瘠程度不同以及远近不同,军屯分地一分的亩数不一样。不仅如此,屯军实在耕种的分地亩数和法令上规定的也不完全一致。在此,王毓铨特地分析了分地短额的原因,他提出,虽然有了定制,但也存在未拨补的军屯分地,以及‘虚拨’现象,除此之外,总兵等官占夺,屯军欺骗、典卖屯田也是短额的原因。

屯地总额各朝数量不一,且差距十分大。此外,关于屯地的来源,腹里的屯地来源主要是‘官田’、‘没官田’、‘废寺田’以及‘绝户田’等;边镇屯地的主要来源是‘闲田’和‘荒田’。此外,理论上,明朝分拨土地有两个原则:右武、屯种附近土地。官田是属于官府而直接为官府经营的土地,军屯便是其方式之一。没官田是官田被以犯罪的名义没入官的田土。废寺田是寺观废弃了,田土归官。绝户田是人户死绝,土地归官的田土。闲田是未经垦种的,而荒田是经垦种后来荒芜的土地。总体上看,明代作屯田的土地从本质上都是官田,尽量不夺民田,但这也造成了卫所屯田分散,屯田与民田交错,屯地远离卫所的状况。

明代设有‘屯部’,专门负责供给军屯工具和耕牛,是为了使屯军有条件进行屯种,除此之外,明代军屯项目还有‘牛具银’等是为了购置屯军所需要的耕牛和农具的。王毓铨列举了几个关于屯牛的来源,其中主要是屯用官牛孳生的牛只、因为抄籍而没入官的牛只以及因战争虏获的牛只。但是,这些屯牛到了后期却因被敌人虏获、管屯官员的吞没以及倒死而急剧失额,尽管倒死的牛只‘例该追赔’,但因屯军贫乏至极无力赔偿,牛只也不见增多,到了宣德以后,仍然很多屯军没有官牛具,屯政逐渐败坏。在关于牛具种子输租与还官方面,王毓铨提出屯田所用的牛只是可以租用官牛的,但是相比于永不起科的土地,牛具必须按地亩征收。

屯田子粒是由旗军把他所承种军屯分地上的收获物上交官府的一种贡纳,通常以本色交纳,也就是土地上所生产的物品交纳。通常,屯田子粒不征本色的情况有三种:折银、折纱、折布,其中基本形式是折银。折银输纳一般使用于原额子粒输纳艰难或地质差少收;新增屯田及屯田余地子粒浮于原额以及遇有灾荒,屯军不能交纳本色等情况。尽管如此,受灾的时候,屯粮也不能免额,这主要是因为屯地丧失,屯粮失额,统治者试图通过加重对屯军的剥

削以补足失额的缘故。相对而言,折银不仅有利于解决路途遥远,输纳不便的问题,而且有利于军需,且不影响官军俸粮原额本色的供给。

在太宗即位之后,屯田子粒有了定额征收和制度的划一,一般每军田一分,纳屯军自用的正粮十二石,上交国家的余粮十二石,都得上仓盘量。但因一些贫困地区无法达到这些要求,后来太宗不得不下令‘余粮免其一半,止纳六石’,可以说这一次的免余粮一半是永制,以后交纳子粒上仓无正余之分。虽然如此,但因实际征收重于法定的科则、屯军交纳的子粒远高于总旗和小旗的,因此屯种军丁仍赔纳不起,纷纷逃亡。屯田子粒的征收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但主要的是‘不问肥瘠、不查等则;子粒定额,一概取盈’。因为不顾地质等则的缘故,屯田子粒的征收实际上很少有满额的,此外,还造成了屯田丁种的逃亡。既然如此,那为什么不进行改革呢?这主要是因为改革之后的子粒的征收将不足原额,会影响到官军的俸粮。因此,‘务足原额’是统治者征收屯田子粒所制定的苛刻的原则。除此之外,屯租中还包括屯草的征收。

明代军屯的生产组织是以‘屯’为基本单位的,屯的基层组织是‘屯田百户所’,屯所上还有千户所,有指挥所,无论是百户所还是千户所,它们所属的屯田旗军人数多寡不一,而屯所的每个屯军,都被授予‘户由’一纸。一般来说,屯所存在于腹里,边镇则以‘屯堡’为主。屯所的设立,意味着守御旗军和屯种旗军在管理上的分离,也是卫所屯种监督的专门化。至于军屯生产的督理,包括督理的机构、体系以及督理的方法。督理的机构存在区别,军屯土地和屯田子粒属于户部,而屯种旗军隶属于兵部。而在各地负责监督军屯耕作的管屯官自上而下分别是小旗、总旗、百户、千户、屯指挥以及管屯都指挥,因此,耕作的好坏,子粒征收的多寡与他们的责任直接相关,但因职位不同,责任有别,赏罚也不同。除此之外,还有间接管理屯种的官员。管理军屯土地如管理民户土地一样也必须凭借图籍,军屯的图籍是‘屯田黄册’,其主要内容是屯军姓名、屯田坐落地方、屯地亩数、子粒额数等,是军屯生产管理的基础。到了永乐三年,把重新规定的屯田则例写在红牌上。除此之外,为了便于督比,太宗制定了两种法令:屯田赏罚例和样田,但这两种法令在实施过程中都遇到或多或少的问题。

关于军屯的作用,王毓铨指出,军屯主要在供给官军俸粮,加强统治阶级的武装和复垦抛荒田土、开发成熟的荒田两方面发挥着主要的作用,但第二个作用往往被统治阶级有意识地忽略。到了宣德以后,军屯的作用也就逐渐消失了,这主要是因为屯田子粒的递减和军屯土地的亡失。屯政的败坏,屯军的逃亡使得屯田抛荒,屯粮失额,因此屯种在供军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小,造成京运的增加,国家财政减少。

明代的屯种旗军虽然从事屯种,但是也要‘军法从事’,他们在派种屯田、固定于屯地、勒令交纳定额子粒和非法派当各种杂差上都体现了他们自由和人格的丧失。此外,屯军的生产条件极其恶劣,屯地贫瘠不能耕种和屯地分散、隔的很远使得屯军不能生产,而且土质不好和生产条件差的屯地,不仅使得收获少而且还必须耗费更多的劳动力,此外,一些重要的生产条件都不具备,如牛具的缺失、水利不便。尽管如此,无论欠收还是无收,屯军都得赔

纳足额,还且还得为屯地的丧失和子粒的受灾而赔粮,这些都加重了屯军的负担,加剧屯军逃亡,也造成了明代军屯的败坏。因此,为了不使屯军逃亡,明代统治者采取了各种措施,其中主要有利用军法和屯田法等;使军士赴卫携带妻子;使屯军共同负责交纳定额屯田子粒,限屯做军等。

无论是旗军还是军余,他们的来源都是军户,因此要了解屯军的性质,必须了解军户。军户就是被强制要求提供军役的人户,很难脱籍,且差役是军、民、匠、灶中最中的,不仅正军要承担各种差役,连军余事实上也未免差役,而且应差已经成为了法定事项,有力差、有银差。除了这些,在不解除屯差的情况下,屯军还得征操守备;养马、烧炭;修渠筑堤;运粮等,还得被指挥、千户等官豪势要奴役当私差,主要是耕种庄田,在这种情况下,屯军相对于被强制生产的农奴。对此,屯军也进行了斗争,先是怠耕,后来逃亡,最后举行武装反抗。此外为了防止逃跑,军户一般都不在附近卫所服役,他们是军籍隶属于兵部,多数是世袭的,此外,一些新军户的来源包括从征、归附、谪发和垛集、抽籍等。从征军事元末起义的农民,归附是元降军和败军,谪发是因罪充军的,而垛集是以民户补充缺额军户,抽籍则是抽民户人丁的为军,由此加深对民户的破坏以及军籍混乱。

促使明代军屯破坏的原因,除了屯军的反抗和屯地的被侵夺外,还有军屯土地的转佃、民佃和民田化。典卖土地原是绝对禁止的,是被压迫的屯军所采取的一种反对封建压迫的方式,此外,管屯的官员也乐意典卖土地来谋求利益。而屯田典卖所造成的屯田失额和屯粮拖欠恰是明代屯政破坏的重要原因。除了这个原因外,明代军屯的破坏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屯田的丧失,而屯田丧失的主要原因是屯田被官豪所欺隐和占夺。因此,一方面屯地丧失,屯政破坏,另一方面却出现了大量的勋贵地主和卫所武官地主,而随着他们私业的增多,私役军士也就越多,这就直接地剥夺了军屯生产的劳动力,加剧屯政的破坏。第三种原因使得军屯土地在非法的、半合法的情况下,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性质上的变化,而屯田的民田化则是封建土地制度上的一个进步发展,是屯政被破坏的最终结果。

三、问题阐发

(一)明朝发展军屯的合理性

每一项制度在其刚刚开始发展的时候都顺应当时的时代背景,具有其合理性,明朝的军屯制度便是如此。屯田之制,一曰军屯,一曰民屯,其中军屯被誉为‘寓兵于农,其法最善’,便可见其一斑。王夫之就曾对明初的军屯做过全面评价,他强调军屯的六大好处:“战不废耕,则耕不废守,守不废战,一也;屯田之吏士据所屯为己之乐土,探伺密而死守之心固,二也;兵无室家则情不固,有室家则为行伍之累,以屯安其家室,出而战,归而息,三也;兵从事于耕则乐于与民亲,而残民之心息,即境外之民也不欲凌而噬之,敌境之民且亲附而为我用,四也;兵可久屯于边镇,束伍部分,不离其索,甲胄器仗,以暇而修,卒有调发,符旦下而夕就道,敌莫能测其动静之机,五也;胜则进,不胜则退有所至,不至骇散而内讧,六也。”

关于明朝军屯的问题可以追溯到元末农民大起义,‘又于莱州立屯田三百六十所,每屯相距三十里,造运大车百辆。凡官民田,十取其二,多所规划,故得据山东者三年’,元末农民起义中屯田发挥积极作用的历史借鉴使得起义中的军屯事业后来发展为明代的军屯。朱元璋在起事之初,就提出了‘兴国之本,在于强兵足食。自兵兴以来,民无宁居,连年饥饿,田地荒燕。若兵食尽资于民,则民力重困。故令将士屯田,且耕且战。’而随着军事的胜利,屯田工作有了更大的发展,屯田范围也更大了。可见,明初大兴军屯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当时社会经济导致的军饷匮乏,为了解决大批军队的粮饷问题,朱元璋就设立卫所,创制屯田,组织军队垦荒耕种,力图自给自足以求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而军屯之所以能够广泛地推行,很大原因在于边地地区地广人稀,荒田较多,军事上有趋向于稳定,自各卫所设立以后,军役较少,能够专心从事垦荒,再加上,军屯的成绩被列作考核的标准,这些都促进了军屯的发展。(方楫:‘明朝的军屯’,《历史教学》,1956年06期)

军屯的设立符合了统治者巩固全国统治的需要。明初的统治并不是十分稳固的,北方边疆地区还有元朝的残余势力,一些已被征服的边疆少数民族上层分子不时发起叛乱,企图摆脱明朝的统治,而朱元璋在强化君主集权统治过程中,特别重视组织一支强大的军队来捍卫明王朝的长治久安,这些不稳定的形势就迫使统治者不得不派驻大量的军队到边疆地区,因而,边地驻军的巨额军饷就随之成了严重的问题。如果是靠内地运输的话,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从内地向边地运输粮食十分困难,还会加重国家的财政负担,而是全靠内地提供粮食也不是长久之计,会加重百姓的生产负担,因此,最好的办法便是就地兴屯,足兵足食。《明史.食货志》载:“因海运饷辽有弱死者,遂益讲屯政,天下卫所州县军民皆事恳辞矣。”由此可见,军屯是明初为了加强军事统治而实行的一种经济政策。

明代的军屯制度也适应了明初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的需要。自今诸将宜督军士及时开垦,以收地利。庶几兵食充足,国有所赖。自此之后,军屯便在全国各地迅速开展起来,并与移民垦荒互相配合,互相促进,成为明代初年恢复社会经济的另一支重要力量。(白寿彝:《中国通史纲要》,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军屯制度的实施不仅对发展农业生产有好处,也促进了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军士耕种的土地不仅仅来源于官田的授予,还包括他们自己开垦荒田,复垦被抛弃的田土,扩大了耕地的面积。再加上为了能够满足屯田子粒的足额条件,他们在许多地方兴修了水利,不仅提高了农产品产量,也改善了当地农业的生产条件。此外,就地兴屯,对边远地区来说,除了可以改变缺粮的情况,使粮食价格得到稳定外,而且省下了巨额的转运费用,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

在手工业领域,屯军长期驻扎在屯田地区,所需生产、生活用品不同程度地来自于当地的手工业生产,带动了当地手工业经济的发展,而军屯地区农业、手工业的发展必然使农副产品、手工业产品数量相应地增加,贸易更加流通,这在客观上促进了军屯地区的商业发展。此外,为保证边地与内地的政治、军事联系,明代在各交通要地都设立了驿堡,并派屯军驻守,这些分布广泛、数量众多的驿堡客观上也保障了商业的顺利进行。

军屯除了在巩固地方统治,足兵足食方面有着积极作用外,同时由于军屯过程是一种由

组织、有计划的地区间的人口迁移,因而客观上军屯推动了生产了和生产关系的横向流动,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赵艳霞:‘明代军屯及其私有化’,《长治学院学报》,2007年第8期)

尽管如此,随着军屯的实施,其弊端越加明显,这主要是由明代军屯制度的性质所决定的。

(二)、明朝军屯的性质

明代的军屯,实质上是封建国家将属于国家所有的荒地授给军士,并用军事编制强迫屯兵进行生产劳动,向封建国家交纳租税;屯田军士不过是拿着武器的国家佃客,即位国家服兵役,又承担沉重的封建剥削。这是一种落后的和残酷的封建生产关系。(杜涛:‘试论明初的军屯’,《云南师范大学学报》,1996年第2期)因此,要想了解明代军屯的性质,就必须了解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的性质以及作为劳动力的军士的来源。

屯军进行屯地生产的土地是属于封建国家的官田。屯地的主要来源包括‘官田’、‘没官田’、‘废寺田’以及‘绝户田’,‘闲田’和‘荒田’等,其中,就其性质来讲都是系官田土,因此,明朝的军屯基本上都是以官田作为屯田。明政府从解决军饷的私利出发,将土地授予屯兵使用,屯兵对生产资料——土地只能在充当屯兵期间使用,在封建国家的官田上从事生产,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更为严苛的是,关于屯田子粒方面,‘不分等则,一概取盈’的原则,再加上不顾实际生产情况,即使是生产受灾了也要求子粒足额交纳,并且屯军要自备差役条件,这些都是对屯军的残酷压迫。

军屯制度是明代卫所兵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封建国家通过军户制度严格控制屯兵,对屯兵实行强制劳动。因此,要了解明代的军屯,就得明白屯军和军户的性质。在明代,当军是一种强制性的差役,据《明史.食货志》载:明初统治者实行‘人户以籍为断’,将天下户分为‘三等:曰民,曰军,曰匠’。为了维持庞大的军队,明政府对军户进行严格的控制,实行世袭军户法,籍不准乱,役皆永充。从性质上来说,军户的军差最为繁重,且是军户对封建国家或代表这个国家的皇帝,在人身依附关系上的封建义务。‘垛集令者,卫所著军士姓名,乡贯为籍,具载丁口,以便取补。三丁以上,卫正军一,别有贴户,正军死,以贴户补之。成祖令正军、贴户更代,贴户单丁者免。其弊也,有逃,有受抑为军,有黠者匿籍,诬攘良民充伍’(吕思勉:《中国制度史》,上海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这是明初的制度,仍在可承受范围内,直到后来‘重役’的出现,‘重役’就是强令一个军户出一丁以上或三五丁充当正军,军户的负担大到无可复加的地步。此外,作为不从事征操的屯军,仍要军法从事,也就是说屯军的自由受到了更大的限制。

除了这些,屯军还遭受了残酷的封建剥削。照理说,屯军(这里主要是指屯田军余)的主要任务是进行生产活动,并不需要承担其他的劳役,但实际上,屯军除了屯种及支付有关屯种的一切负担外,还被迫承担其他额外的差役,如征操守备、修渠筑堤、转输运粮等。以上还仅仅是官役而已,此外,屯军还经常被很多官僚势要驱使充当私人差役,这些都加大了对屯军的负担,及至后来的屯军出逃,典卖土地等也就不足为奇了。不仅如此,在关于田租

方面,屯军受到了压迫比其他的民户等人要深的多,屯地的生产不仅要留作自用,还要上交屯田子粒,而军屯的屯租是民田的三倍多,一般官田的一倍多,与设官田相等,由此便可见一斑。

军屯这样一种落后的和残酷的封建生产关系,其必然结果是军屯的衰亡。对军士过度的剥削,使得军士逃亡现象屡见不鲜,尽管明朝的统治者想出多种法子来抑制军士的逃亡,但其结果仍是不尽如人意。而由此造成的军丁的严重失额,屯地的亡失,屯粮的丧失等都加剧了屯政的破坏。屯地、屯丁、屯粮失构成明代军屯制度的基本内容,三者的严重失额,是明政府‘寓兵于农,强兵足食’的愿望落空,严重威胁着明朝的统治。

(三)、军屯的破坏——民田化

屯田的失额造成了军田逐渐民田化的过程,而军屯的败坏恰是土地私有化的必然结果。曾经在生产上、军士上发挥过作用的军屯,至此随着明朝的腐朽统治的覆灭而告终。明崇祯初年曾宣布‘不论军种民种,一照民田起科’,这标志着明代军屯私有化的基本完成。

民田化是指承种者或占有者在对土地的关系上,以及他们在由此关系所生产的封建义务上,军屯地土转化为民田。而军田与民田主要的区别在于还不还官、准不准传袭、准不准许买卖以及交纳的是屯田子粒还是民粮。以此为判断标准,在明朝后期,军田照民田起科,且永为己业在本质上军屯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对此,明政府主要持有两种相反的态度,一种是在无法从屯军身上获得足够的子粒以供军饷的情况下,官府主动召民承佃,将官田变为民田,不再顽抗历史发展趋势;还有一种是官府完全处于被动地位,不得不承认屯田占夺、屯丁逃亡、屯田抛荒、子粒失额的既定事实。在这个过程中,尽管官府采取了很多的应对措施,但是其对军屯的破坏已经无能为力了,因此为了获得军粮,不得已放弃军屯也是可行的。

民田化的根本原因是屯种军丁进行反封建反压迫的阶级斗争。明朝晚期,政治腐败,经济凋敝,军事疲懦,国力日趋衰弱,边境上设守驻防等制度以及军屯工作越加一蹶不振,明朝统治者为了获得足够的军粮而加重了对军士的剥削,其结果是越来越多的军士想方设法地逃离,在明末,边境上军士逃亡现象已经很普遍了,这些完全动摇了军屯制度的基础,从而大大削弱了边防的力量。残酷的剥削和压迫使得被奴役的军士不得不起来反抗,其主要途径就是怠耕、逃亡和武装反抗,由此造成的大量土地被抛弃,可供屯田的面积减少,其必然结果是屯田子粒的少征或无征。而统治者却不问实际情况,一概取盈的做法更加加重了屯军的负担,加剧了不满,在这种恶性循环的刺激下,屯田的典卖、抛荒、占有、租佃等情况屡屡发生,其最终结果是军田民田化的出现。

屯田的丧失是明代屯政遭受破坏的主要标志之一,其主要原因不外乎四个:抛荒;势豪武官霸占;租佃;典卖。这个过程,也就是土地占有关系转移,即民田化私有化的过程。(吕景琳:‘论明朝国有军屯土地的私有化’,《江海学刊》,1996年01期)虽然屯田抛荒等可以在不同程度上使军田局部或全部地转变为民田,但最直接也最合法的道路是官府召人承种军田,并承诺‘许为世业’,最后并将屯田子粒改为民粮,照民田起科。开种抛荒屯田,给开种者永为己业,从嘉靖后几乎成了禁止屯军逃亡,屯田抛荒的最重要的办法。在这种情况下,

因承种者不是军士了,土地的性质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封建官府因此丧失了它原来对军屯土地的直接管理权。

但是,这里也存在一个问题,明政府为什么会愿意放弃对军田的直接管理权而主动地‘给为己业’?我想,除了对军田民田化的趋势无力阻止外,主要原因还是想刺激承种者的生产积极性,以此获得足够的粮食供给军队。

在明代,屯军屯种实际上是强制派种,再加上屯田最终得归还官府,这些因素都在主观上抑制了屯军的生产积极性。“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孟子.滕文公上》)只有当人们有了奋斗目标之后,才能够安心从事各项工作,‘永为己业’在一定程度上把人们固定在土地上,即使不为自己,为了子孙后代,也会很好地照顾所获得的田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统治者实施这一项政策的初衷。

万历末年御史左光斗提出‘(屯田)间有隐占,多不可问,然亦不必问也。’实际上是使官府认可官豪势要占夺屯田的事实,并企图以法令巩固他们对屯田的兼并,是对明初军屯制度的全盘否定。‘治不如其私’,‘官屯薄收,不特地土之故,盖官耕者必卤莽,难同于民’,由此可见,‘治不如其私’、‘难同于民’暴露了封建社会军屯制度中的矛盾,以及预示明代军屯必然败坏和转化。

四、链接书目

《孟子.滕文公上》

白寿彝:《中国通史纲要》,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吕思勉:《中国制度史》,上海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吕景琳:‘论明朝国有军屯土地的私有化’,《江海学刊》,1996年01期

赵艳霞:‘明代军屯及其私有化’,《长治学院学报》,2007年第8期

方楫:‘明朝的军屯’,《历史教学》,1956年06期

杜涛:‘试论明初的军屯’,《云南师范大学学报》,199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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