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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算环境下的著作权司法保护

云计算环境下的著作权司法保护
云计算环境下的著作权司法保护

①Cartoon Network LP v.CSC Holdings,Inc,536F.3d 121(2d Cir.2008)②Capitol Records,Inc.v.MP3tunes,LLC,07Civ.9931(S.D.N.Y.Aug.22,2011)③刘鹏:《云计算(第二版)》,电子工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3页。

④“Gartner Highlights Five Attributes of Cloud Computing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61010910.html,/it/page.jsp?id =1035013[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8月1日]

云计算环境下的著作权司法保护

文/李雨峰张惠彬

云计算的时代来了,至少是正在来临。作为第三次信息技术革命,云计算不仅重新塑造了信息产业链的样貌,而且开启了以软件和服务为主的网络竞争时代。例如,如果您使用谷歌的Gmail 邮箱或采用瑞星公司的云杀毒服务,那么实际上您已经“漂浮在云中”了。诚然,无论人们使用何种新的网络技术,最终目的还是要获取自己所需的内容。只要是内容就有可能涉及作品,就与著作权相关。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最近在美国发生的Cartoon Network.v.CSC Holding 案①(以下简称

Cablevision 案)和Capitol Records.v.MP3tunes 案(以下简称MP3tunes 案)②提醒人们,由云计算派生的服务模式正对著作权保护带来极大挑战。虽然我国尚未出现与云计算相关的著作权纠纷,但不意味着不需要研究。我们有必要提早为“云”筹谋,不至于届时束手无策。因此,下文除介绍云计算的技术特点和云计算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外,亦点出云计算可能对著作权司法保护带来的挑战,其中包括临时复制、避风港原则、电子证据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强调的是,云计算技术仍在迅速发展,本文之目的并非提供相关法律争议的最终解答,而是希望能对该等问题提出可能的思考方向,供司法人员参考,以期未来发生相关争议时,能收抛砖引玉之效。

一、云计算与云计算服务提供者的概念(一)云计算并非是一种全新的技术

云计算(Cloud Computing )一词最早由谷歌提出,一开始是应用于网页数据的搜寻,用户的搜寻需求透过大量的远程服务器进行平行运算,再将结果汇整和回传给使用者。由于服务器群皆在远程网络,一般计算机工程师习惯将因特网描绘成云朵的样子,云计算的名字因此而来。当前,人们对云计算的定义众说纷纭,

主要是因为各大网络公司基于其产品与服务的特性,皆有其一套说法与定义,也因此让许多人如入雾里。一般说来,若采较宽松的定义,那么只要满足用户弹性使用和具可扩充的特性,任何因特网上提供的计算资源和随选服务都是云计算服务的涵盖范围。所以,从技术上来说,云计算并非是一种全新的技术,其大致承袭于分布式计算和网格计算。所谓分布式计算,顾名思义就是将大型工作区分成小块后,分别交由众多电脑各自进行计算,在上传计算结果后再统一合并得出数据结论,以完成单一电脑无力胜任的工作。而网格计算则是分布式计算加以延伸的一支,其主要特点在于将各种不同平台、不同架构、不同等级的电脑透过分布式计算的方式做整合运用。由此观之,云计算与分布式计算、网格计算并没有显著不同,云计算可以说是这些计算科学概念的商业实现。

知名研究机构Gartner 列出了

云计算服务的五大特质,④大致可归纳为:首先,云计算主要是利用远程服务器的计算能力,再将结果回传给终端使用者,因此使用者只要有一个简单的行动装置与浏览器,即可完成目前大家普遍使用的个人计算机所处理的各种工作。其次,云计算的概念主张用多少付多少的消费方式,完全视用户的使用需求量提供服务。例如一家企业用户目前仅需要10TB 的储存空间,但未来因应业务扩充需求可能要增加到50TB 的容量,云计算服务提供者可以立即升级或降级服务内容。这就好比申请网络服务,从月租2M /256K 升级至月租

8M /640K 一样,使用者可以自由选定适合的服务内容和相关费率。再次,云计算的一大特色就是立即申请、立即使用。在以前,企业需要投入许多人力、物力开发新的商务信息系统,但等到开发完成后,却可能已经错失了最佳的市场切入时机。云计算服务则免去企业的

①张新宝:《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页;靳学军、宋鱼水:《互联网的理性与秩序———网络侵权法律适用与典型案例精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48页。

②李雨峰:《枪口下的法律:中国版权史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221页。

先期部署流程,可以立即申请使用,为企业的商业活动提供极大的便利。由于云计算强调的是其管理简易、成本低,并可大幅缩短建置时间及降低系统风险,且符合节能减碳及绿色环保等优势,已成为下一波信息应用的商机所在。

(二)云计算服务提供者属于新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又称网络服务商,其本身并非是

IT 业的专业词汇,只是在有关法律文件中有所涉及。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第512条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区分为两种类型:第一,在提供临时性数字传播服务中,服务提供者指的是一种在使用者与使用者之间,依使用者所选择的资料,提供传输、路由选择或数字网络通信服务(对所传输或收受的资料内容并未进行修改)的法人。第二,在提供系统缓存、根据用户指令在系统或网络中存储信息、信息搜索工具这三种类型服务中,服务提供者指的是网络服务或连线服务提供者,或连线所需设备之经营者,并不限于法人,且本项定义亦包括临时性数字传播服务的提供者。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文件并未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定义,但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方面,我国学界和司法界基本达成了共识,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分为以下四种:(1)网络服务提供者,其主要提供接入、缓存、主机存放等服务,而不提供信息服务;(2)网络内容提供者,他们只提供信息服务;(3)网络接入服务者,其服务内容包括连线服务、

IP 地址分配、电子布告栏等;(4)在线服务提供者,他们主要的服务类型包括数据库、检索、查询、论坛服务等。

本文所探讨的云计算服务提供者,目前主要有四类公司:电信运营商、中立的数据中心服务提供商、原先提供企业应用解决方案的厂商和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常见的服务项目主要有:基础设施及服务(IaaS )、平台及服务(PaaS )、软件及服务(SaaS )。IaaS 指的是使用者可以透过向云计算服务提供者租用的方式,使用处理器、储存容量、网络等基础的运算资源,不需自行购买硬件及基础设施。PaaS 指用户直接租用云计算服务提供者的程序开发平台和操作系统平台,藉由其专

业的服务器来进行运算及储存,让各地的开发人员能同时透过平台来撰写程序、开发软件。SaaS 指的是云计算服务提供者透过网络提供商使用软件的服务。以谷歌的云计算服务项目为例,它既包括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中列举的仅提供缓存、信息储存空间、搜索以及链接等技术服务。此时,谷歌在网络信息交流中处于消极中立的地位,在用户利用其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谷歌可能需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同时,谷歌还提供了诸如Google docs 等允许用户在线使用商业软件的服务,在这类型服务中,谷歌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假如其所提供的软件没有合法来源,那么其很有可能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综上所述,云计算服务实质上是时下主流的网络服务的综合模式,云计算服务提供者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新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二、云计算对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挑战

从著作权法制发展的历史观察,著作权法的产生与发展一直与技术紧密关联。自从作为世界近代版权法的楷模———英国1710年安妮法开始,著作权法历经印刷技术、广播电视技术和数字技术的三次重大飞跃。第一次飞跃在19世纪末,此时的印刷术与之前的手工抄写技术相比有了质的飞跃,反映在著作权法上,文字作品占绝对优势。第二次飞跃为19世纪末到20世纪

70年代,反映在著作权法上,作品类型增多、作者权利扩大,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邻接权。第三次飞跃为20世纪70年代开始到现在尚未完成的数字技术时代。

可以说,著作权的保护起源于科学技术发展,而著作权法制的演进与修正,亦与科学技术的进步息息相关。然而,与科学技术的进步相比,著作权法制未必能跟得上科学技术的脚步,以致于每一项新技术出现时,著作权法制便面临各种挑战。云计算的出现也不例外,其对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挑战表现在:

(一)关于云计算中临时复制的问题

计算机科技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权概念产生强烈的冲击,因为,任何软件在运行过程中,都会在计算机的自动控制下进入计算机内存,从而在计算机内存中形成对软件的全部或片段的临时储存。一旦关闭计算机电源或计算机运行新

①参见王迁:《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1页。

的指令,内存中暂时储存的信息就会消失。这种临时储存,有别于能够使作品稳定地、长久地固定在物质载体上的传统复制,因此被称为临时复制。①在人们对于临时复制的性质尚未认识清楚的同时,云计算这种更为抽象的互联网模式的到来则使得临时复制问题更显复杂。与之前的临时复制相比,一方面,云计算服务模式中的临时复制通常发生在云计算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上,而不是使用者的个人计算机中;另一方面,基于云计算自助服务的特征,临时复制往往只需要用户的一个口令就在云计算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系统内自助完成,如果构成侵权则涉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美国上诉法院在2008年审理的Cablevision 案中,被告Cablevision 公司推出一种基于云计算的远程储存数字录像系统,允许其客户可以直接利用远程遥控的方式,将其喜爱的电视节目以数字录像方式储存于该公司的云端服务器,再于其所选定的时间观看所储存的节目。此系统和目前网络环境下的流行播放器的差别在于该系统并非只复制一份复制物然后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播放,而是根据客户的选择而录制个别的专属复制物。此外,在录制过程中,用户是在服务提供者的系统内自助完成的,其间并无系统管理员的干预。为此,Cablevision 被美国各大影视公司控告其侵害复制权等。经审理后,地方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Cablevision 不服,向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而上诉法院于审理后撤销了地方法院的判决。理由在于:其一,原告作品仅在被告系统的缓冲器暂存不超过1.2秒后就被覆盖,故未形成美国著作权法所要求之附着,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其二,被告仅仅是设计、维护该系统的运作,系统是由用户发出指令后自动进行节目的复制,被告并未有“受其意志控制的行为”参与其中,复制行为的主体应为用户,被告不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虽然,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胜诉,但仍有许多问题留给我们思考。如果作品在缓冲器上停留的时间稍微长一点,结果会怎样?自助服务的特性能成为云计算服务提供者逃避所有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理由吗?

(二)关于避风港原则的适用问题

避风港原则源自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指的是在符合一定条件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就其用户之侵

害著作权行为承担责任。立法的目的是平衡著作权人之利益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负担的侵权责任风险,也就是透过确保著作权人得以快速消除在网络上的侵权著作的同时,亦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免于承担因网络用户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产生的责任。近年来,苹果、谷歌及亚马逊公司都积极推动云端音乐储存服务,这种类型的服务提供给使用者一定的免费虚拟储存空间(如谷歌提供给使用者储存两万首歌曲的免费空间),使用者可以将下载自任何来源的数位音乐档案上传至此虚拟空间,并通过各种电子设备随时随地下载、在线收听或通过社交网站与他人分享。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包括亚马逊及谷歌的云音乐服务,并未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为此,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法院在2011年8月审理的MP3Tunes 案就引起了激烈的讨论。在该案中,被告是https://www.wendangku.net/doc/361010910.html, 的网站,该网站的服务就是提供一定容量的免费空间给使用者,以供其上传源自各处的数字音乐,若使用者认为空间不足,可以付费扩大基本空间。原告是以EMI 为首的十四家唱片公司,他们认为,被告提供的服务侵害了他们的著作权。而被告则认为,他们不过是单纯提供信息储存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提出避风港原则进行抗辩。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因为:第一,未能合理地执行中止对重复侵权人提供服务的政策;第二,未能以尽快的行动删除原告发出的通知上列明的作品;第三,被告的侵权达到了“红旗标准”的要求;第四,控制及从侵权活动中获利。对此,法院认定:首先,被告没有审查用户下载的音乐文件是否合法的义务,也不可能对每一位用户上传的每一件音乐文件进行核查。其次,法院认同了被告有关删除通知名单必须具体列明的说法。对于被告认为原告提供了未经授权的网站链接,并允许用户链接到这些网站进行下载的行为符合“红旗标准”的侵权判定,法院认为,单独从被告网站上的歌名或者链接的网址,不能判断被告具有直接侵犯著作权的意图,被告没有义务去调查这些网站的合法性。最后,法院并未发现被告从用户的侵权行为中直接受益。因此,法院支持了被告的主张,认为其行为适用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的有关避风港原则的规定。日前,原告已经表示会提出上诉,究竟上诉法院会作出怎样的判决,避风港原则是否适用于云音

①熊承俊、吴凡云、梁娟萍:“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的取证问题”,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11期。②方恩光、吴卿:“基于证据理论的云计算信任模型研究”,载《计算机应用与软件》2012年第4期。③孙远钊:“初探‘云计算’的著作权问题”,载《科技与法律》2010年第5期。④梁志文:“云计算、技术中立与版权责任”,载《法学》2011年第3期。

⑤卡塔琳娜·皮斯托、许成钢:“不完备法律之挑战与不同法律制度之应对”,李雨峰译,载吴敬琏、江平主编:《洪范评论》第2卷第1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7页。

乐服务,恐怕仍会有变数。

(三)关于电子证据的取证和保全问题

电子证据指的是以互联网为载体,在网络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时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数据,包括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等。与传统的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多样性、无形性、脆弱性等特征。①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网络应用的广泛普及,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传统的电子证据取证中,司法人员一般是先对取证对象进行隔离和保护,然后在封闭的实验室中对取证对象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相应的分析结果。但是,在云计算环境中,资源是以共享资源池的方式管理,由大量的分布式异构虚拟计算资源构成,利用虚拟化的技术将资源分享给不同的用户。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庞大的用户群同时使用数据和资源,这些用户可能协同工作,也可能相互提供服务,产生各种临时数据和文件访问记录。在如此复杂、动态的环境下开展取证工作,难度极大。②此外,假设能在云计算环境中顺利完成取证工作,那么司法人员面临的另一项难题即是如何进行保全。当前对电子证据的保全基本上采取的是扣押的形式,即扣押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储存电子数据的计算机设备或其他电子设备等。在云计算的环境下,用户的数据储存在云计算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当中,而云计算服务提供者可能会把业务外包给一个或多个世界各地的存储数据供应商,造成的后果是,绝大多数用户根本不知道他们的数据究竟存放在何处。就算知道数据的存放地,但碍于各国国家安全和隐私法律的限制,储存数据的供应商也很有可能拒绝向用户以及司法人员提供相关的信息,导致证据的保全无法进行。

三、应对云计算的著作权司法保护对策

目前,云计算在我国引起的著作权纠纷尚未出现,但并不意味着不需要研究。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之际,有学者认为,现行著作权法不足以应对

未来的技术与应用,需要做更为细致的规范与定义,例如对于如何构成复制、发表、放映与网络传播的界定。③还有学者认为,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于技术提供者的著作权责任规则需要重构,应回归侵权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借鉴产品责任法的“合理替代设计”标准,并为鼓励作品创作之目的,扩张出租权的适用范围。

笔者认为,当然不能忽视云计算对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挑战,但发挥司法的主动性也是不可或缺的选择。因为,法律注定是不完备的,法律的不完备并不代表一种负面的概念,而仅仅是一种事实。⑤我国在应对新技术带来的对著作权保护的挑战时,更依赖于司法水平的提高。

坚持能动司法引导云计算产业的健康发展。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和广大知识产权法官要坚持能动司法,找准结合点和着力点,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更加注重激励文化发展和科技进步。可见,作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新的工作思路和司法政策,意见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应对科技发展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更加注重激励文化发展和科技进步”。事实上,从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中,我们也可以看到,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在新兴产业领域往往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如发生在1984年的Sony 案,正是美国电影业者希望通过法律诉讼,禁止录像科技的发展。所幸的是,美国最高法院九位法官以五票对四票的些微差距,保住了录像科技发展的生机。事后的发展已证明,美国电影业者从录像带市场上的获利并不少于电影院放映市场,尤其是在电影院放映后发行录像带、DVD 等细水长流的收益均超过了传统的电影放映市场,而这又岂是美国电影业者当年力阻录像科技发展时所能预料到的呢?当前,中国云计算市场异常火热,北京有“祥云计划”、上海有“云海计划”、广州有“天云计划”、重庆有“云端计划”、宁波有“星云计划”。

有分析认为,2012年后,云计算在国内的发展将进入高速成长期,市场规模有望从2010年的167.31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1174.12亿元。①在此背景下,为正确引导云计算产业的发展,人民法院在审理云计算相关案件时,一方面,要坚持能动司法,强化知识产权司法调解功能。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善用调解制度为当事人创造合作条件。在帮助著作权人将其智力成果实现市场化的同时,又能让侵权人通过合法途径使用他人的智力成果,进而获得经济利益。另一方面,要强化利益平衡观念,在裁判时注重平衡著作权人、云计算服务提供者及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

临时复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临时复制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关系到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作品访问者的切身利益,在国际上争议很大。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临时复制没有明确的规定,学界对此也争议不断。有学者主张,尽管临时复制的存在十分短暂,但在这短暂时间里,使用者的计算机上再现了作品,这种再现是以计算机为载体的,应同样视为复制件;有学者则认为,如果临时复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将会使得人们在网上浏览文件、收发邮件、观看数字化作品等都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其结果就将著作权延伸成为一种新的数字化使用权,而这种使用权是与著作权保护的一贯原则相冲突的,因为著作权保护并不限制消费性行为或信息的接收。②对此,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不宜将临时复制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理由如下:第一,临时复制仅仅是人们在运行计算机程序时出现的一种瞬时性、附带性的技术现象,其本身没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如在享受云计算的服务当中,用户每次在网上运行软件时,都不可避免地在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内产生临时复制,这种复制作为计算机处理数据过程中的一个中间环节,是用户在上网的过程中不自觉发生的,绝大多数用户根本没有意识到临时复制的存在。第二,虽然我国立法对临时复制未作规定,但不意味着司法上对其束手无策。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可以

为防止他人非法接触、使用其作品而采取技术措施。如果他人故意破坏技术措施,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引用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破坏技术措施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从而达到保护著作权的目的。

避风港原则不是逃避侵权责任的的避风港。我国

2006年7月1日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第十四条至二十三条在借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的基础上引入了避风港原则。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则以法律的形式提高了避风港原则适用位阶。可以说,立法上引入避风港原则无疑是一大进步,一方面,有助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守法经营,推动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著作权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制约盗版行为的扩张。但随着百度文库等事件的相继出现,让人们质疑避风港原则是否成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逃避著作权侵权责任的避风港。云计算的发展,更是对人民法院如何正确适用避风港原则提出了新的挑战。从当前云计算服务模式来看,我们很难准确区分其服务性质。因为,云计算服务提供者在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同时,常常提供频道分类、插播广告等服务;在提供网络搜索服务的同时,又往往建立起门户网站,提供分类检索、排行榜等服务。针对这些情况,人民法院如果墨守成规地按照云计算服务提供者在经营活动中采用的技术手段对其服务性质进行划分的话,将与避风港原则的立法宗旨相违背。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云计算服务提供者的服务,不能简单按照其在经营活动中采用的技术手段来考量,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补充考虑以下因素进行综合判定:第一,云计算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是否实际上促成或者促进了作品的传播;第二,云计算服务提供者营利的基础是基于某种技术服务还是基于作品的传播;第三,云计算服务提供者在经营活动中是否在提供技术支持的同时,还对内容进行了任何的改变;第四,用户在使用云计算服务时,主要是为了获得内容还是为了获得技术支持等。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

法院)

①“2013年云计算市场规模将达1174亿元”,https://www.wendangku.net/doc/361010910.html,/html/xinwenzhongxin/20120217/25521.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8月1日]

②参见王迁:“合理解释‘临时复制’与‘技术措施’———评‘索尼诉史蒂文斯案’”,载《中国版权》2006年第4期。

环境资源法复习重点

环境资源法题型:名词5个、简答5个、案例1个、论述2个 一、环境法四分法 1.基本法 2.环境要素法 3.自然资源法 4.防治污染法 二、环境的概念 环境资源法律中的环境包括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两个方面。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三、环境问题 (一)概念: 环境、资源和生态问题(简称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运动变化而给人类造成的一切有害影响和危害(课件:是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使环境条件或因素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二)发展(三阶段):

1.环境问题的萌芽阶段。即从人类诞生至18世纪工业革命以前。 基本特征:人对自然的依赖、盲从、迷信和崇拜。这个时期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局部性、短期性和个别性的环境问题。 2.环境问题急剧发展、局部恶化的阶段,又称近代环境问题阶段,即从工业革命开始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 基本特征: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是人对环境的占有、征服、统治和掠夺。 3.环境问题全面发展和局部被抑制的阶段,又称现代环境问题阶段,即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 基本特征是: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环境观和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继续存在,新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和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已经产生。 这个的环境问题又可以细分为两个阶段: (1)从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以着名的世界八大公害事件为代表,以1972年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为标志; (2)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以着名的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泄漏为代表,以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为标志。 (三)主要表现: 1.全球变暖 2.臭氧层破坏 3.酸雨 4.淡水资源危机 5.资源、能源短缺 6.森林锐减 7.土地荒漠化 8.物种加速灭绝物种

浅谈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问题

浅谈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问题 浅谈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问题 境下的信息安全问题 王凯 电子信息产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吉林长春 130000 摘要: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计算机已经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它在改善人们生活环境,提高人们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信息安全隐患。因此,在当前日益成熟的网络环境下,探讨信息安全问题有着非常深远的意义。本文分析了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风险,并从五个方面,就如何加强信息安全,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网络环境信息技术信息安全 信息时代是建立在计算机网络技术基础上的,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发展。在这个时代,信息已经成为一种资源而被社会各个领域所开发利用,而且,随着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的应用与普及,跨国计算机网络系统已经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这就为信息犯罪提供了便利。近几年,社会上的信息安全问题频繁出现,正是说明了这一点。所以,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需要我们对影响网络信息安全的诸多因素进行分析,进而寻找加强信息安全的措施。 一、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风险 由于互联网有着开放性、互动性、即时性等特征,因此信息的安全性受人为因素的影响非常大,下面笔者就网络环境中的人为因素所造成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 (一)系统存在漏洞 任何一件事物都不可能是完美的,计算机软件、硬件也不例外,在设计完成之后,都会存在这样或者是那样的漏洞与缺陷。比如有时候,程序员在编制程序的过程中,不经意间就会留下漏洞。而且这些漏洞存在之后,就很难被发现,这些漏洞一旦被不法分子所掌握,他

们就会以这个薄弱环节为切入口,攻击计算机系统,致使计算机系统遭到严重破坏。 (二)局域网遭受攻击 局域网遭受攻击主要是来自于网络的蓄意攻击,比如一些网络黑客对网络信息的有效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恶意攻击;伪装成合法用户窃取、删改网络信息;破坏机密信息;在网络中间点对信息进行窃取、拦截等等,这些都将对网络用户构成严重威胁。 (三)电脑病毒 最近几年,电脑病毒出现的频率,危害程度都有所增加,比如蠕虫、冲击波、愚人节病毒以及熊猫烧香等等。自网络诞生以来,电脑病毒就一直是威胁网络信息安全的头号敌人,由于电脑病毒能够借助网络迅速扩散,只需依靠邮件接收、资料下载等方式就可以轻而易举的破坏网络系统,因此,其危害极大。 (四)软硬件水平比较落后 目前,很多企事业单位使用的计算机软件都是盗版软件,很少能够购买正版软件。与正版软件相比,盗版软件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所以,想要加强信息安全,就必须提高计算机的软硬件水平。特别是一些使用时间较长,硬件设备过于陈旧的计算机,必须要对硬件设备进行及时更换,以保证计算机能够正常运转。在更新软件时,必须选择正版软件,安装正版的杀毒软件,并且及时下载补丁,这样才能够确保信息的安全。 (五)用户的操作方式存在问题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功能在不断增加,操作也日趋复杂,这就对用户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旦出现用户操作不当的情况,出现了配置不正确的情况,必然会留下安全隐患。比如用户对防火墙设置不当,防火墙就无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同时,用户的安全意识不高,也会出现一些信息安全问题,比如用户把自己的账号借给别人使用,让别人登录自己的账号等等,这些都会为网络安全埋下隐患。 二、加强信息安全的建议 (一)健全网络安全协议 网络安全协议是处理数据信息在传送过程中相应问题的重要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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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减灾 Way for Seeking Truth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郝文江 云计算与信息安全 Cloud computing and information safety 云计算概念是由Google 提出的,这是一个美丽的网络应用模式。云计算的概念一经提出,随即引来的是计算机信息产业的大讨论。许多人士认为,云计算只是概念性的炒作,没有实际的技术应用和使用价值。笔者认为,云计算作为一种新型的计算模式,代替了传统的单机终端计算,它可以通过网络将世界各地的计算机统一管理起来,统一的存储,统一的使用,提高了计算能力和处理能力。 云计算概念及发展历程 云计算(cloud comput ing ),是分布式计算技术的一种,其最基本的概念,是指透过网络将庞大的计算处理程序自动分拆成无数个较小的子程序,再交由多部服务器所组成的庞大系统经搜寻、计算分析之后将处理结果回传给用户。通过这项技术,网络服务 提供者可以在数秒之内,达成处理数以千万计甚至亿计的信息,达 到和“超级计算机”同样强大效能的网络服务。通俗地讲,就是用户原来使用单机来处理自己的工作,效率低,时间长,而通过云计算后,用户可以将自己的工作直接上传到云服务器,云服务器通过统一调配,安排与云相连的计算机来共同完成任务,这样一来,效率大大提高,时间相应地缩短了许多。狭义云计算 在整个IT 界可以提供资源的网络被称为“云”。“云”中的资源在使用者看来是可以无限扩展的,并且可以随时获取,按需使用,随时扩展,按使用付费。这种特性经常被称为像水电一样使用IT 基础设施。通常IT 界人士会将自己的终端电脑提供出来,作为云中的一个粒子,为云的计算提供服务。 广义云计算 广义云计算服务可以是整个IT 界与软件、互联网相关的,也可以是任意其他的服务。“云”是一些可以自我维护和管理的虚拟计算资源,通常为一些大型服务器集群,包括 计算服务器、存储服务器、宽带资源等等。云计算将所有的计算资源集中起来,并由软 2010.412

(环境管理)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

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 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与模式。首先通过分析法律制度中对赔偿方式规定的不足,总结不同的赔偿方式所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具体司法实践中法院所考虑的影响赔偿数额计算的各种因素,研究不同因素的特性以及在判决中所起的作用。最后提出完善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期望能够对制度的建设和司法实践提供可供参考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网络环境音乐作品赔偿数额 高速发达的网络使信息的传递更加快捷,而音乐作品的传播更是摆脱了原有的以磁带、光盘等为媒介物,人们仅需要在网络中搜索或点击自己想要收听的歌曲或其他音乐作品,便可在几秒钟之内下载或是在线收听。如此快捷的获取方式大大降低了人们欣赏音乐作品的成本,同时,提供下载或在线收听服务的网站运营商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或审查义务,使得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侵权事件经常发生,并且难以制止。大量的侵权行为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谋取了大量不正当利益,严重破坏了知识产权经济的正常秩序。 一、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从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计算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第二,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赔偿数额;第三,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首先,在网络环境中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往往存在困难。音乐作品通常情况下主要是存储于光盘、影碟等有形载体中在市场上销售和流通。在音乐作品的销售价格中,除去光盘、包装等物理材料的成本外,主要包含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以及音像制品权利人的经济报酬,而音像制品销售量的减少会导致权利人经济利益的损失。在网络环境中,侵权人未经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而将其音乐作品在网络中传播,此行为是否必然导致相应的音像制品在市场上的销售量减少,没有定论。权利人因音像制品销售量减少而受到的损失与侵权人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得到有效的确定。因此,在网络环境中,按照第一种赔偿方式进行计算,在现实中操作性较弱。 其次,在网络环境中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赔偿数额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音乐作品被网站收录或转载,并对公众提供相关服务。有些网站提供免费的视听和下载服务,有些网站对音乐的下载收取相应的费用,如从网站上下载彩铃或铃声到手机,往往需要交纳

浅谈环境司法保护的完善

浅谈环境司法保护的完善 浅谈环境司法保护的完善 环境保护,法律应当是最有效、最有力的手段之一。但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环境法律保护远未达到预期效果。立法的阙如、执法的不力、司法的缺位使得法律在环境保护中无所作为。立法机关立法理念、立法规则明显滞后,部分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行政执法手段软弱,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司法未发挥应有作用,通过诉讼解决的环境纠纷微不足道,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的环保纠纷案件有10多万件,但起诉到各级法院的不足1%。[1] 生态文明、美丽中国的实现,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只有磨利法律之矛,才能攻破环境破坏之盾,才能还公众一片蓝天、绿水和净土。 一、立法完备---环境保护之基础依据 (一)完善环境保护民事立法 1、细化法律规定。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不能实施的法律形同虚设。而法律要能够实施,首先要细化,要做到“法网恢恢,密而不漏”,而不是“疏而不漏”,尽量做到凡事“有法可依”。其次,要注意法律的可操作性。比如,要规定对某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不仅要规定罚款数额,同时还要规定行为人不履行义务时的惩罚措施。在目前的情况下,短期内要大规模、大面积地修订法律难度较大,可考虑通过司法解释、行政解释等手段进行补充,条件具备时再逐步修订完善。 2、弥补法律缺陷。首先,将环境损害赔偿标准、鉴定程序、环境治理及恢复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以指导司法实践。其次,引入“制止令”制度。由于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及环境治理与恢复的复杂性,有必要设立环境诉讼中的“制止令”制度。受害者可以先申请法院颁布“制止令”以防止可能产生或扩大的环境破坏。再次,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公开的内容及公开的方式和要求,并进行跟踪检查。对应当公开信息而不公开或公开不完全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予以严厉处罚,对管理不力的政府部门追究相应的责任,通过法律的强制力迫使企业公开环境信息,满足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完善环境保护行政立法 1、强化政府责任。首先,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政府部门应对环评的领域进行拓展,扩大环评的覆盖范围。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的环评机制,保护公众“话语权”。其次,加强项目规划管理。政府应从长远和综合角度考虑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对于违法违规规划许可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再次,加强对政府的外部监督。畅通公众对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渠道。赋予公众对行政部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诉讼并要求民事赔偿的权力。 2、加大执法力度。首先,加大处罚力度。取消罚款上限,合理设计罚款数额,规定不按规定交纳罚款的制裁手段。同时,注意其他处罚手段的合理适用,增强行政处罚的威慑力。增加违法企业资格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身罚,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其次,扩大环保部门权力。赋予执法部门执法处罚权,通过立法赋予其保障执法处罚顺利进行的行政强制权,如查封、冻结、扣押等权力。 (三)完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 1、重塑立法理念。将保护公众的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作为环境刑事立法的首要目标。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增加环境犯罪行为犯。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 保护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论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保护 作者:王高明东北财经大学法学专业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知识产权法是一种高速的与时俱进的法,对比于一般法来讲,知识产权法更注重于技术的变革,它对信息技术具有极高的敏感度。知识产权法律狭义包括、、,如刚产生时只是对文字作品给予保护,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有越来越多的作品种类被纳入着作权的保护范围中,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一些先进的技术和产业规避于法律之外,给权利人带来了侵权认定问题、赔偿标准问题、维权成本问题,使得权利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被打破,也给一些不法分子找到了利用法律漏洞的空间,本文主要探讨在不断发展的网络环境下,着作权法面临法律保护的困境的给予保护的建议。 二、网络技术对着作权法的影响 (一)网络技术进步对着作权法的冲击 1、新技术的冲击 新的创作方式和工具的出现,颠覆了人们对着作权法上作品创作过程的理解。如现有的大数据的自动收集、人工智能的作品创作。 以人工智能为例, 2017年谷歌“阿尔法狗”以60胜的战绩战胜世界围棋顶尖高手,让全世界见识到“人工智能”的威力,不过只是人工智能的冰山一角。其实人工智能是基于大数据的收集和代码编程而形成的模拟运算工具,但是在模拟运算中可以生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例如,以人名为开头能形成一首诗,但是人工智能所创作的诗是否能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这又是一大问号。

一般的学者认为,由非人类所创作的东西,不属于意义上的作品,不属于版权保护范围。但是在20世纪美国、英国等多个国家都将人工智能创作物规范至版权法中加以保护;日本也在计划建立新的制度来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以代替版权。 2、新技术问题的产生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表明着作权必须要有着作权人,第十一条中表明着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运算工具是否能成为作者作者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的人,运算工具并非的有智力活动,即使运算工具可以作为作者,着作权的保护期限又该如何制定由于运算工具不属于自然人,因此不能将保护期限延长到死亡后50年,同样的运算工具不属于法人,保护期限也不能延长到50年。 (二)网络技术的版权归置问题 有些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的作品应该归属于创造该人工智能的人,但是争论的焦点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着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其一,人工智能所创作的作品不是由创造人工智能的人直接作出的;其二,创造人工智能的人是否属于辅助工作。 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为作品是现在急需制定的法律问题,其实各国的国情不同,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认定版权保护的标准需由各国的政策去选则。本人认为,究其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为作品主要考虑两大类,其一,是否有着作权法中的独创性;其二,归属是否为人工智能的设计者。从第一点来说,人工智能与普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知识点总结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知识点总结 (四)第七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重点)考情分析: 本章主要讲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学习本章,要求考生了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确定依据,掌握各项原则的作用,了解其贯穿实施,尤其重点理解公众参与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等内容。本章为重点章节,多以选择、简答、论述的形式出现。考生应重点掌握并领会和运用,如: 【03、10单选、论述】 、 【04、10单选、多选】 、 【05、1论述】 、 【06、1单选】 、 【07、10单选】 、 【08、1简答】

。串讲内容: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确定的依据 一、含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二、确定依据第一,它应该是由法律确认的,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所体现。第二,不能把环境保护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同一般立法、司法原则或其他法律原则混为一谈。第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第二节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提出和发展1983年12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其具体内容是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性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人们简称之为三项建设三同步和三统一)。 二、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含义和作用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应联合国大会的要求,提出了一份长达20万字的长篇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人类社会的发展由人口激增、加速发展的工业生产、农业生产、资源消耗和环境恶化五种互相制约的因素构成。人类社会这五种增长趋势的起动因素是人口的增长。

云计算与信息安全

云计算与信息安全 信息安全是当前计算机科学的一个研究热点;云计算是一个新的技术,给信息安全提供了挑战和机遇。介绍了云计算的基本概念、云计算的安全问题,通过云计算用户以及云计算服务提供商两方面分析了云计算中确保信息安全的方法。 论文关键词:云计算,网格计算,信息安全,云安全 0 引言 信息作为一种资源,它的普遍性、共享性、增值性、可处理性和多效用性,使其对于人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信息安全的实质就是要保护信息系统或信息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免受各种类型的威胁、干扰和破坏,即保证信息的安全性。信息安全服务至少应该包括支持信息网络安全服务的基本理论,以及基于新一代信息网络体系结构的网络安全服务体系结构。 1 云计算简介 何为云(cloud)?云实际上就是互联网(Internet)的别称,其实是指分布在Internet 中的形形色色的计算中心,包含成千上万甚至几十万、几百万台计算机或服务器。用户不再购买高性能的硬件,也不再购买或开发各种功能的软件,而是使用任何可上网的设备,连接'云' ,利用'云'提供的软件或服务,直接在'云'上处理并存储数据。云计算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图灵奖得主Jone McCarthy 在60年代发表的观点:“计算有可能在未来成为一种公共设施。”进入21世纪后,SaaS (Software as a Service),软件服务的概念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于业界。随后,从2007年开始,云计算开始出现,包括Google、Amazon、IBM、Microsoft 等业界的领袖企业都宣布了各自的与技术项目。 简言之网格计算,云计算( cloud computing)是一种基于Internet的计算。在云计算中,存储和运算将不再运行在本地计算机或服务器中,而是运行在分布于Internet上的大量计算机上,也就是说,云计算通过把原来由个人计算机和私有数据中心执行的任务转移给分布在Internet上由全体用户共享的大型计算中心来完成,实现了计算机硬件、软件等计算资源及对这些计算资源进行安装、配置与维护等服务资源的充分共享论文服务。 但是云计算远远不止这些。云计算目前的主要架构是基于一个新一代的数据中心,提供虚拟的计算和存储资源。而这些资源的消费和使用,可以按照事先规定的可以计量的标准进行收费。 2 云计算的安全问题 尽管很多研究机构认为云计算提供了最可靠、最安全的数据存储中心,但安全问题是云计算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分析及论述(同名20013)

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分析及论述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和产业的迅速普及,网络国际性、交互性的进一步加强,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和著作权理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和挑战。侵权人利用计算机技术规避法律实施侵权行为,权利人维护网络著作权日益艰难。事实证明,这一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将对于我国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及公民个人的安宁生活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著作权的相关知识,对有关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做简要分析和论述。 一、网络著作权的概念与内容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著作权的各项权利内容,适用于数字化作品。 1、发表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项规定:“发表权,即决定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发表权作为一项精神权利兼经济权利作了明确规定。 2、署名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3、4项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网络作品的作者同样享有这两项权利。 4、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是使公众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获得作品的权利。新《著作权法》还明确规定了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5、使用和获得报酬权,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的两项经济权利。 6、数字化作品的标示权,是指著作权人有禁止他人删除或者更换由著作权人合法施加于其作品上的有关作品、作者、“著作权保留”等事项的标示的权利。它可以有效的弥补网络作品著作权人身权利的脆弱保护,促进计算机网络传输的健康发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期末复习重点

人类环境分类: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 自然环境:指所有能够对人类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自然形成的物质、能量和现象的总和,包括阳光、空气、水、土壤、岩石、动植物等自然因素。 人工环境:是指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通过人类长期有意识的社会劳动,对自然物质加工和改造所形成的环境体系。 社会环境:是指人类社会制度等上层建筑条件,包括社会的经济基础、城乡结构以及同各种社会制度相适应的政治、经济、法律、宗教、艺术、哲学的观念和机构等。 环境问题: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化或人类活动的影响导致环境结构和状态发生了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变化,由此给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带来的有害影响。【原生环境问题——由自然力引起的,如地震、洪涝、干旱等;次生环境问题——由人类活动引起的,又可以分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指因为人为的因素,使某些物质或能量进入环境之中,引起环境的物理、化学、生物性质发生改变,导致环境质量恶化,扰乱并破坏了生态系统和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条件的现象。 生态环境污染,又称“环境破坏”,指人类在自然环境的开发利用过程中,过度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引起某种或某几种环境要素发生数量减少、形态改变、质量降低,导致这些环境要素固有的环境功能弱化或丧失,从而使环境产生不利于人类和其他生物生存、发展的影响的一种现象。 两者之间的联系:既有区别也有共同点。从差异的角度来看,环境污染主要发生在生产和生活的排放环节,而环境破坏则主要产生于人类对环境要素尤其是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环境污染更多地表现为对环境要素性质上的改变,而环境破坏则主要表现为对环境要素形态的改变。共性:两者最终都表现为对环境要素固有结构或功能的损害,使环境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现实中不可能对原生环境问题和次生环境问题、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进行截然的划分。】 环境问题的产生:农业文明时期(农耕火种)——产业革命之后到20世纪80年代(环境污染&环境破坏日趋严重)——20世纪80年代之后(环境问题开始逐渐表现为全球性的影响) 产生根源: 哲学根源:柏拉图、伽利略、培根和笛卡儿。其中,笛卡儿的“主客二分”对于确立人的主体性和科技的发展的确发挥了进步的历史意义,但他忽视了大自然的整体性和价值尊严,导致了人类对自然界盲目的、肆无忌惮的征服和改造。 宗教根源:基督教:只要为了人的利益,征服和掠夺自然是天经地义的。 伦理学根源:自然界只有工具价值,没有自身的内在价值,价值仅是满足人类永无止尽的欲望。 技术根源:技术发展的不足&对技术的滥用 经济根源:1.经济行为的负外部性和共有资源的非排他性(负外部性即人们的行为对他人或社会不利的影响)/2.传统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3.经济的贫困化(缺乏资金和技术导致一些发展中国家无法解决因过度开采资源所导致的环境问题而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加剧了经济的贫困化) 环境保护:指综合运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多种措施,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保障人类的生存和发展。【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的】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开发与利用自然资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理解【1.具有法的一般属性——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保障实施的/ 2.调整的是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3.是有关环境与资源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

2019年5月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 蔡希(新华报业传媒集团,210036) 【摘要】信息安全的内容非常广泛,网络安全就属于它的一个方面,同时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当今时代,网络已融入每一个人的生活。人们生活办公享受网络带来的便捷的同时,安全隐患也无处不在。因此如何保障信息的安全也成了全球性的大问题。 【关键词】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F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222(2019)05-0130-02 1什么是网络安全 对于网络安全来说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包括的是物理安全,指网络系统中各通信、计算机设备及相关设施等有形物品的保护,使他们不受到雨水淋湿等。另一方面还包括我们通常所说的逻辑安全。包含信息完整性、保密性以及可用性等等。物理安全和逻辑安全都非常的重要,任何一方面没有保护的情况下,网络安全就会受到影响,因此,在进行安全保护时必须合理安排,同时顾全这两个方面。 2信息安全隐患 网络环境中信息安全威胁有:①假冒。是指不合法的用户侵入到系统,通过输入账号等信息冒充合法用户从而窃取信息的行为;②身份窃取。是指合法用户在正常通信过程中被其他非法用户拦截;③数据窃取。指非法用户截获通信网络的数据;④否认。指通信方在参加某次活动后却不承认自己参与了;⑤拒绝服务。指合法用户在提出正当的申请时,遭到了拒绝或者延迟服务;⑥错误路由;⑦非授权访问。 网络安全问题多种多样,据统计,SQL注入是现在网络中危害最为严重的方式。“SQL注入”是一种直接攻击数据库的手段,原因在于web类应用程序总会有这样那样的漏洞存在, SQL注入的实际攻击过程就是利用这些漏洞,通过被入侵数据库的外部接口入侵到数据库操作语言中,这样就可以在数据库中窃取数据,有一些严重的取得高级管理员权限甚至能够控制被入侵的系统,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SQL注入攻击的危害性之大,该攻击不仅能很容易迂回过系统防火墙后直接对入侵数据库进行访问,更严重的在于可能取得被入侵服务器的管理员身份,同时获得直接访问硬件服务器的最高权限。SQL注入漏洞的风险在很多情况下要高过其他所有的漏洞所造成的安全威胁。 XSS,在我国被叫做跨站脚本,是非常常见的脚本漏洞。但由于其无法直接对系统进行攻击,因此很容易被人们所忽视。跨站脚本执行漏洞的攻击效果需要借助第三方网站来显现,如果没有第三方,就很难完成攻击。跨站脚本执行漏洞攻击能在一定程度上隐藏身份,不容易被识别和发现。跨XXS攻击被称作“钓鱼式”攻击。这里的“钓鱼”包含很多方面的手段,例如,通过获得Cookie,可以制造出和原来页面相同的界面,如此一来可以对页面的信息进行屏蔽,导致有用信息得不到显示。“钓鱼式”攻击主要还是针对个人电脑,通常不会针对公用电脑。它的攻击手段有电子邮件、带有病毒的聊天室等等。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于个人电脑的钓鱼式攻击越来越多,攻击的主要目的是个人的财务信息。在攻击过程中的一个主要途径就是利用跨站脚本执行漏洞。根据国外数据显示,存在跨站脚本漏洞的网站已经超过了65%,其中不乏一些大型的跨国企业。 3解决信息网络安全问题的主要途径防火墙的作用是阻拦不符合要求的用户访问系统,从而确保系统的安全。就其实质作用来说防火墙是网络访问控制技术,它具体包括包过滤技术、应用网关技术以及代理服务技术等。防火墙技术之所以在目前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是因为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防止黑客攻击,并且对数据进行监控,一旦出现问题能够及时找出原因。当遇到攻击时,防火墙能够及时将内部网络与外部网络割裂开,从而确保内部网络的绝对安全。当然,防火墙自身的安全性并不是百分百的保障。 虚拟专用网(VPN)能够有效组织访问人员,从而起到非常好的控制访问的效果。该网络能够实现企业间的内部无缝连接,当然这两个企业之间必须要相互信任。VPN是建立在公共信道,以实现可靠的数据传输,通常需要使用具有加密功能 (2)定期检查维护顾名思义,就是相隔一定的时间段进行周期性检查,一旦发现有问题出现就要立即处理,以确保机器能够顺利运行,同时还可以增加网络系统的安全系数。目前,定期检查维护包括如下相关工作:检测传输线有无异常,防水措施是否到位,设备上有无零件损坏或是脱落,电缆的挂钩是否松动错位,用户内网的分支分配器安装是否无误,线杆的拉线是否出现松垂掉落,接地是否良好,最后还要记录器械上的关键指标参数等[5]。 3结束语 近年来在我国文化产业的进步发展过程中,有线电视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不容小觑。而要想使得这一工程能够持续发挥自身的良好作用,就必须保障其光缆传输故障问题得以在第一时间得到最为有效的解决。因此,本文以此为出发点,深入探究有关于解决光缆传输故障的技术,并提出了对其进行日常有效维护的办法,以期提高我国的有线电视行业水平[5]。 参考文献 [1]叶敏军.有线电视光缆网络传输故障的排除与维护管理[J].科技传 播,2011(20):00072. [2]谢碚钢.有线电视光缆网络传输故障的排除、维护管理探讨[J].计算 机光盘软件与应用,2014(14):000131. [3]关春雨.有线电视光缆网络传输故障的排除与维护管理[J].通讯世 界,2017(16):00092-00093. [4]王浩鹏.有线电视光缆网络传输故障的排除与维护管理[J].声屏世 界,2015(4):00072. [5]于新杰.浅析有线电视光缆网络传输故障排查与维护[J].科技经济导刊,2018,v.26;No.642(16):00025-00026. 收稿日期:2019-4-15 通信设计与应用130

云计算安全与设计综述

云计算安全与设计综述 1.引言 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和IT 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存储和网络计算等服务也不断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改变着传统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模式。目前,PC 依然是我们日常工作生活的核心工具—我们用来处理工作文档、存储数据、发送Email 、业务计算或与别人信息共享等。然而,当PC 硬盘出现问题而无法修复时,我们将束手无策而最终丢失所有个人数据。而在未来的“云计算”时代“云”会替我们做存储和计算的工作。我们只需要一台能上网的电脑或其它终端设备,不需要安装任何应用软件,不需要关心存储或计算发生在哪朵“云”上,就可以在网络上实现各种应用,也可以存储大量的数据,通过网络服务来实现我们需要做的一切,甚至包括超级计算这样的任务。重要的是,我们不必担心个人的数据会丢失,因为“云”会帮我们安全保管,毫不发生差错。这样的愿景能否实现,将决定于互联网技术给我们带来的一种新型网络计算模式—云计算。 2.概述 云计算是2007 年才兴起的新名词,云计算(Cloud Computing) 是一种新兴的商业计算模型,它将计算任务分布在大量计算机构成的资源池上,使各种应用系统能够根据需要获取计算力、存储空间和各种软件服务。其核心是数据中心,硬件便是这些普通的符合工业标准的服务器。同时,这些计算机由一个大型的数据处理中心管理,数据中心按客户的需要分配计算资源,达到与超级计算机同样的效果。对于企业和个人用户而言,可以极低的成本投入获得极高的计算能力,不用再投资购买昂贵的硬件设备,从而节省了大量的硬件及其保养、升级的费用。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计算模式经历了大机时代的终端-主机模式(T-S模式),个人PC 时代的客户机-服务器模式(C-S模式),到互联网时代的浏览器-服务器模式(B-S模式),一直到如今的网格计算和云计算的繁荣。 但是,网格计算缺少商业化实现,而且是基于中间件技术,需要用户通过编程或者安装设置来搭建底层架构,这为系统实现增加了难度,更重要的是,这种框架下实现的系统所部署到的网格的计算能力即服务器的数量与硬件指标是其系统的瓶颈,针对中小企业、科研单位、个人用户而言很难负担起太大的开销来满足处理能力要求较高的系统硬件需求。即便大型机构能提供足够硬件设备,在系统不工作或者非满负荷工作时也会造成很多资源被闲置而浪费。与此同时,配备专一业人员来维护网格计算环境也是必需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系统的开销。 用户对互联网内容的贡献飞快的增长,软件更多地以服务的形式通过互联网被发布和访问,而这些网络服务需要海量的存储和强大计算能力来满足日益增长的业务需求,云计算的理念就这样应运而生。云计算的产生并非来自学术理论,而是直接产生于企业计算、互联网领域,它更关心如何扩展系统、如何方便IT管理。导致和激励其发展的主要有三个因素:互联网应用需求刺激;来自于移动宽带网络的普及;数据中心成本的上升。也就是说,云计算虽然是一种新型的计算模式,但是时代的需要恰恰为云计算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虽然现在的云计算并不能完美地解决所有的问题,但是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有越来越多的云计算系统投人实用,云计算系统也会不断地被完善,并推动其他科学技术的发展。 3.云计算的核心技术: 云计算是一种以数据为中心的密集型的超级计算。在数据存储、数据管理、编程模式等方面具有自身独特的技术。 (1)编程模型

社会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区别(带答案)

社会保护与司法保护 社会保护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它归根到底是要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司法保护是指国家执法机关和国家其他行政机关对未成年人驶时的一种特殊保护措施。 注意,他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犯罪的!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两点: 1,社会保护的保护对象是不特定的。司法保护的保护对象是特定的。比如关停黑网吧属于社会保护,它保护的不是某一个人,而是广大青少年。 2,司法保护的主体是公检法机构。比如你的案例中,主体是公安机关,那就是司法保护。同时案例中得到保护的是具体的一个中学生,保护对象也是特定的。

练习: 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社会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保护。司法 3、南京的一些博物馆、科技馆、体育场、公园等场所相继对中小学生优惠或免费开放,这一做法直接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社会 4、15岁的小童偷拿舅舅家钱物,舅舅请求公安机关免予处罚,最终公安机关决定教育为主,对小童从轻处罚。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司法 5、江苏省率先立法,明确规定学生在校的时间和作业量,学校应确实减轻学生负担。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社会 6、录像厅、电影院挂出了“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的牌子,这说明青少年受到了()保护。社会 7、襄阳市许多中小学周围都设立了治安亭,每天有警察专门负责执勤,以保证学生上下学安全。这一措施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 )保护。社会 8、2012年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 )保护。司法 9、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是对未成年人实施()保护。司法

谈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保护问题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谈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保护问题 谈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保护问题 作者 马雨法 作为“朝阳产业”的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是迅猛的。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截止2002年12 月31日,中国网民数5910万,上网电脑2083万台,网站数37.1万个,CN下注册的域名数17.9万①。为适应数字技术下网络环境对著作权的挑战,我国已先后出台了若干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包括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国务院2002年1月1日修正后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2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5日施行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在各自的适用领域内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相对于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发展而言,我国现有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如网络服务商ISP的责任确定、网页著作权保护、超链接行为的侵权认定、网络道德建设等规定不明确,或需进一步明确的地方。本文拟就上述问题作一探讨。 一、前言 1999年,王蒙等六位作家状告“北京在线”网站侵犯其著作权案,北京瑞德公司诉东方信息公司网上主页著作权纠纷,新浪诉搜狐抄袭与剽窃案,2002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血染的风采》著作权案,韩国Final Data有限公司诉新浪公司通过信息网终传播其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Final Data1.0案等,形形色色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给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提出了诸多新的课题。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试题答案(二)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试题答案(二) 一、单项选择题(2分×10=20分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括号内) 1、我国在()首次提出排污收费。 A、1978年《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 B、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 C、1982年《排污收费暂行办法》 D、2003年《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依据组成环境的物质与人类活动的关系,环境可以分为() A、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B、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 C、天然环境(自然环境)与人为环境(人工环境) D、室内环境、村镇环境、城市环境 3、地方环境标准的制定机关是() A、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B、省级人民政府 C、地方各级环保机构 D、省级环保机构 4、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送审批之前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能少于() A、5日 B、10日 C、15日 D、20日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是() A、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B、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 C、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D、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说明 6、《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是() A、蓝色、黄色、橙色、黑色 B、黑色、红色、黄色、蓝色 C、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D、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7、环境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检查或采取制裁措施的依据是() A、环境行政处理 B、环境行政处罚 C、环境行政许可 D、环境行政强制执行 8、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9、在控制固体废物转移入境的有关法律规定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B、国家限制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C、国家禁止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D、国家并不禁止进口未列入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的固体废物 10、下列关于我国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关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B、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律有不同规定的,如属于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则仍适用我国国内法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C、国内环境法的效力优于国际环境条约; D、国际环境条约在我国境内直接适用,不需要国内立法机关将它转换为国内法 二、多项选择题(4分×5=20分备选项中有2—4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全部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1、清洁生产的“清洁”主要表现在() A、清洁的技术标准 B、清洁的能源 C、清洁的生产过程 D、清洁的产品 2、关于我国环境监测机构的论述正确的是() A、全国环境监测机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置 B、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设置三级监测站,即国家级、省级、市级监测站 C、各级环境监测站受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领导,并在业务上接受其指导

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一)

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一)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与模式。首先通过分析法律制度中对赔偿方式规定的不足,总结不同的赔偿方式所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具体司法实践中法院所考虑的影响赔偿数额计算的各种因素,研究不同因素的特性以及在判决中所起的作用。最后提出完善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期望能够对制度的建设和司法实践提供可供参考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网络环境音乐作品赔偿数额高速发达的网络使信息的传递更加快捷,而音乐作品的传播更是摆脱了原有的以磁带、光盘等为媒介物,人们仅需要在网络中搜索或点击自己想要收听的歌曲或其他音乐作品,便可在几秒钟之内下载或是在线收听。如此快捷的获取方式大大降低了人们欣赏音乐作品的成本,同时,提供下载或在线收听服务的网站运营商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或审查义务,使得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侵权事件经常发生,并且难以制止。大量的侵权行为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谋取了大量不正当利益,严重破坏了知识产权经济的正常秩序。 一、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从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计算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第二,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赔偿数额;第三,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首先,在网络环境中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往往存在困难。音乐作品通常情况下主要是存储于光盘、影碟等有形载体中在市场上销售和流通。在音乐作品的销售价格中,除去光盘、包装等物理材料的成本外,主要包含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以及音像制品权利人的经济报酬,而音像制品销售量的减少会导致权利人经济利益的损失。在网络环境中,侵权人未经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而将其音乐作品在网络中传播,此行为是否必然导致相应的音像制品在市场上的销售量减少,没有定论。权利人因音像制品销售量减少而受到的损失与侵权人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得到有效的确定。因此,在网络环境中,按照第一种赔偿方式进行计算,在现实中操作性较弱。 其次,在网络环境中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赔偿数额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音乐作品被网站收录或转载,并对公众提供相关服务。有些网站提供免费的视听和下载服务,有些网站对音乐的下载收取相应的费用,如从网站上下载彩铃或铃声到手机,往往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也有些网站利用音乐作品的点击率而扩大其知名度,再利用其较高的知名度获取其他利益。不同的网站服务商有不同的获利模式,其实际获利因网站经营模式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另一方面,擅自传播音乐作品的网站服务商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往往并不会公布自己网站的获利情况,或是修改网站中音乐作品的点击量或下载量,从而隐瞒自己的实际违法所得,对法院的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最后,在上述两种方式均无法计算赔偿数额的情况下,可以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法官可以在五十万元额度以下,按照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进行自由裁量。但是,侵权行为的情节包括哪些具体情节,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每一个具体情节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标准,不同的情节在认定赔偿数额中所占的比重有多大,只能由法官根据具体的案情自行把握,主观性较强。由于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往往导致著作权赔偿数额的计算面临诸多的困难。 二、赔偿数额的计算与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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