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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公路平面交叉道口许可

二.涉路施工活动许可(增设公路平面交叉道口许可)办理单位:市、县公路管理机构

服务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备注:

书面申请报告:一)书面说明申请理由,施工地点、期限。申请理由合法明确,符合公路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范围,施工地点明确,在公路的具体位置和涉路长度(二)设计方案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包括:《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等;相关要求如下: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包括:《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等。

2、公路建筑限界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一条公路应采用同一净高,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净高应为5.00m,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净高应为4.50m;公路建筑限界是为了保证公路上规定的车辆正常运行和安全,在一定宽度和高度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障碍物侵入的空间范围,在公路横断面设计中,公路标志、护栏、照明立柱、电杆、管线、绿化、行道树以及跨线桥的梁底、桥台、桥墩等底任何部分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以内;电讯线、电力线、电缆、管道等各种管线均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不得妨碍公路交通安全、损害公路设施,也不得对公路及其设施形成潜在威胁。

3、平面交叉的交通管理方式分为主路优先,无优先交叉和信号交叉三种,应根据相交公路的公路功能,技术等级,交通量等确定所采用的方式。

(1)公路功能、等级、交通量有明显差别的两条公路相交,或交通量较大的T 形交叉,应采用主路优先交叉交通管理方式。

(2)相交两条公路的等级均低且交通量较小时,应采用无优先交叉交通管理方式。

(3)下述交叉应采用信号交通管理方式:

①两条交通量均大,且功能、等级相同的公路相交,难以用“主路优先”的规则管理时;

②两相交公路虽有主次之别,但交通量均较大(主要公路双向交通量大于或等于600辆/h,次要公路单向交通量大于或等于200辆/h),采用“主路优先”交通管理方式会出现较频繁的交通事故和过分的交通延误时;

③主要公路交通量相当大(主要公路双向交通量大于或等于900辆/h),而次要公路尽管交通量不大,但采用“主路优先”交通管理方式,次要公路上的车辆由于

难以遇到可供驶入的主流间隙而引起不可接受的交通延误,或出现冒险驶入长度不足的主流间隙而危及安全时;

④两相交公路的交通量虽未达到上述程度,但由于有相当数量的行人和非机动车穿越交叉而引起交通延误,甚至造成阻塞或交通事故时;

⑤环形交叉的入口因交通量大而出现过多的交通延误时,则入口应采用信号管理。

4、平面交叉的交角宜为直角。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45°同一位置平面交叉岔数不宜多于5条。

5、平面交叉范围内相交公路线形的技术指标应能满足视距、平面交叉连接部衔接等的要求。平面交叉位置应根据连接道路、交叉口地形以及主线平纵面线形指标状况,按照有利于保证可识别性及视距三角形区域内通视,并便于控制行车速度的原则进行评价。平面交叉口应设置在视野开阔的区域,避免设置在凸形竖曲线之后或长大纵坡的底部。

平面线形:

(1)平面交叉范围内两相交公路应正交或接近正交,且平面线形宜为直线或大半径圆曲线,不宜采用需设超高的圆曲线。纵面线形

(1)平面交叉范围内,两相交公路的纵面宜平缓。纵面线形应满足停车视距的要求。

(2)主要公路在交叉范围内的纵坡应在0.15%-3%的范围内;次要公路紧接交叉的引道部分应以0.5%-2.0%的上坡通往交叉。

(3)主要公路在交叉范围内的圆曲线设置超高时,次要公路的纵坡应服从主要公路的横坡。

立面设计:

(1)平面交叉的两相交公路共有部分的立面形式及其引道横坡,应根据两相交公路的功能、等级、平纵线形、交通管理方式等因素而定。采用“主路优先”交通管理方式的交叉,应使主要公路的横断面贯穿交叉,而调整次要公路的纵断面以适应主要公路的横断面;当调整纵断面有困难时,应同时调整两公路的横断面。(2)分隔的右转弯车道或右转弯附加路面上,各处的标高和横坡应满足相交公路共有部分及其相邻的局部段落的岔路的立面、转弯曲线所需的超高、整个交叉范围内的路面排水和路容的需要。

(3)平面交叉范围内的路面排水应流畅,并以此作为立面设计的主要考虑因素之一。包括隐形岛在内的任何部分路面上不得有积水。

6、平面交叉的间距应根据其对行车安全、通行能力和交通延误等的影响确定,并保证交叉道口的通行效率。

7、对于视距的规定如下:

引道视距

(l)每条岔路上都应提供与行驶速度相适应的引道视距,如图所示。

(2)引道视距在数值上等于停车视距,但量取标准为:眼高1.2m;物高0。各种设计速度所对应的引道视距及凸形竖曲线的最小半径规定如下:

引道视距及相应的凸形竖曲线最小半径:

(l)两相交公路间,由各自停车视距所组成的三角区内不得存在任何有碍通视的物体,符合《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的规定。

8、对于转弯设计规定如下:

平面交叉转弯曲线的线形及路幅宽度应根据车辆转弯行迹确定。

转弯曲线所采用的设计车型及行驶速度规定如下:

(l)各级公路,应按《公路路线设计规范》以鞍式列车(总长16m)行迹设计。(2)左转弯曲线的行驶速度采用5 ~ 15km/h;大型车比例很少的公路可采用5km/h。条件受限制时,可采用载重汽车(总长12m)以较低速行驶的行迹设计。(3)公路等级低、交通量不大时,可不设右转弯车道,其行驶速度可与左转弯车道相同或略高一些。设置分隔的右转弯车道,行驶速度不宜大于40km/h;当主要公路设计速度小于或等于60km/h时,右转弯行驶速度不宜低于其50%。转弯路面内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和线形规定如下:

(l)鞍式列车在各种转弯速度情况下,路面内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规定如表。路面内缘的最小半径:

注:条件受限制时可采用括号内的值。

(2)转弯路面边缘线形应符合车辆转弯时的行迹。

①非渠化平面交叉以载重汽车为主,转弯路面边缘可采用半径15m的圆曲线。

②当按鞍式列车设计时,路面边缘可采用符合转弯行迹的复曲线。

③渠化平面交叉的右转弯车道,其内侧路面边缘应采用三心圆复曲线;左转弯内侧路面边缘以一单圆曲线来控制分隔岛端的边缘线。

9、路基拓宽改建应符合下列要求:

1拓宽改建路堤的填料,宜选用与原有路堤相同、且符合要求的填料或较原有路堤渗水性强的填料。当采用细粒土填筑时,应注意新老路基之间排水设计,必要时,可设置横向排水盲沟,以排除路基内部积水。

2拓宽原有路堤时,应在原有路基坡面开挖台阶,台阶宽度不应小于1.0m,当加宽拼接宽度小于0.75m时,可采取超宽填筑或翻挖原有路基等工程措施。

10、技术标准、规范的其它规定。(三)施工方案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要求。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包括:《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等;(四)承诺书。包括:保证施工项目合法、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施工期间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秩序维持工作,确保

公路安全、畅通;公路建设或管理需要,相关设施无条件拆除;因施工引起的一切安全问题及今后因安全设施不到位引起的安全问题,由建设或产权单位承担全部责任。(五)施工项目应属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六)申请主体是项目产权单位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严格控制公路平面交叉道口的设置。确需设置的,应当符合保障畅通和合理布局的原则,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本条例施行前的平面交叉道口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应当在公路管理机构规定的限期内达到标准或者封闭。

4.《杭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在公路上不得任意增设交叉道口、接道接坡。确需增设交叉道口、接道接坡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规划的要求设计、修建,并保证公路排水畅通。对不按要求施工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责令其停工。

收费情况:按照《浙江省公路路产赔(补)偿管理办法》(浙交[2003]111号)、《浙江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有关标准》(浙价费[2003]17号)规定收取路产设施赔(补)偿费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若时限:15工作日

发文类型:许可决定书

咨询电话:0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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