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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复核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义务问题

论死刑复核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义务问题
论死刑复核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义务问题

论死刑复核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义务问题

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经过修订,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内容进行了较大力度的整合,尤其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所应履行的义务问题,该问题被抽象出来之后,可以窥见其在整个死刑复核程序中的重要意义。主要包括听取律师辩护意见、讯问被告人和审查并及时反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三项义务。这三项义务贯穿整个死刑复核程序,对其完善关乎死刑复核程序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死刑复核律师辩护讯问审查

一、听取律师辩护意见的义务

(一)立法概述

刑事诉讼法新增第二百四十条,要求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同时在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将该条义务更为明确化,“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同时,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将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纳入了“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范畴。

这项义务的增加,无疑是我国完善死刑制度的巨大进步。死刑案件被告人的法律素质普遍偏低,死刑复核程序以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为基本出发点,其根本目的就在于对死刑刑罚的适用进行制约和过滤,保证死刑适用真正合理。辩护权的许可和复核法院辩护义务的落实,正是实践死刑复核根本目的的基本要求。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阶段,死刑复核当然也不能例外。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一条:“一切个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为保存生命而辩护,无疑有利于法院在核准死刑上从严掌握,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从而使我国的死刑适用与世界性的庆刑罚化潮流大体相符。”[1]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前,我国发生了一起颇具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夏俊峰案。该案除了关涉目前正是社会热点的城管执法问题,更主要的焦点在于此案的死刑复核程序。媒体曾用“窥视中国死刑复核程序的首选案例”来这样形容夏俊峰案的影响力。在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后,夏俊峰的两位辩护律师陈有西、钟国林向最高院申请就夏俊峰死刑复核案调取、查阅、复制相关证据材料,并请求法庭举行开庭听证,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2011年6 月13日,最高院负责夏俊峰案死刑复核的三名合议庭成员约见了律师,听取其意见,并记入笔录。学界惊呼,最高院的做法在刑事司法界是一种“跃进”式的复核方法。夏俊峰案产生如此巨大的反应,主要是因为此前,在司法实践中,律师想要在复核程序,尤其是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见到负责复核的法官难度很高。此案也间接促进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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