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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2分类和标签汇总表

附 件 2 分类和标签汇总表

A2.1 爆炸物 (详见第2.1章)

危险类别

标 准

危险公示要素

符 号

信号词 危 险 不稳定 爆炸物

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一部分的试验结果。

危险说明

不稳定爆炸物

符 号

信号词 危 险

1.1项

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一部分的试验结果。

危险说明

爆炸物;整体爆炸危险

符 号

信号词 危 险

1.2项

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一部分的试验结果。

危险说明

爆炸物;严重迸射危险

符 号

信号词 危 险

1.3项

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一部分的试验结果。

危险说明

爆炸物;起火、爆炸或迸射危险

符 号

信号词 警 告 1.4项

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一部分的试验结果。

危险说明

起火或迸射危险

符 号 1.5

信号词 危 险 1.5项

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一部分的试验结果。

危险说明 遇火可能整体爆炸

符 号 1.6

信号词 无信号词 1.6项

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一部分的试验结果。

危险说明

无危险说明

A2.2 易燃气体 (详见第2.2章)

A2.3易燃烟雾剂(详见第2.3章)

A2.4 氧化性气体 (详见第2.4章)

A2.5 高压气体 (详见第2.5章)

危险类别 标 准

危险公示要素

符 号

信号词 警 告

压缩气体

在-50°C 加压封装时完全是气态的气体;包括所有临界温度≤-50°C 的气体。

危险说明

内装高压气体;遇热可能爆炸

符 号

信号词 警 告

液化气体

在高于-50°C 的温度下加压封装时部分是液体的气体。它又分为: (a) 高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在-50°C 至+65°C 之间的气体; (b) 低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高于

+65°C 的气体。

危险说明

内装高压气体;遇热可能爆炸

符 号

信号词 警 告

冷冻液 化气体

封装时由于其温度低而部分是液体的气体。

危险说明

内装冷冻气体;可能造成

低温灼伤或损伤

符 号

信号词 警 告

溶解气体

加压封装时溶解于液相溶剂中的气体。

危险说明

内装高压气体;遇热可能爆炸

A2.6 易燃液体(详见第2.6章)

A.2.7 易燃固体(详见第2.7章)

A2.8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详见第2.8章)

A2.9发火液体(详见第2.9章)

A2.10 发火固体(详见第2.10章)

A2.11自热物质和混合物(详见第2.11章)

A2.12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详见第2.12章)

A2.13 氧化性液体(详见第2.13章)

A2.14 氧化性固体(详见第2.14章)

A2.15 有机过氧化物 (详见第2.15章)

A2.16 金属腐蚀剂 (详见第2.16章)

危险类别 标 准

危险公示要素

符 号

信号词 警 告 1

在55°C 试验温度下对钢和铝表面都进行试验时,对这两种材料之一的腐蚀速率超过每年6.25毫米。

危险说明

可能腐蚀金属

A2.17 急性毒性 (详见第3.1章)

危险类别

标 准 危险公示要素

符 号

信号词 危 险 1 口服LD 50 < 5 mg/kg 体重;或 皮肤LD 50 < 50 mg/kg 体重;或

吸入(气体) LC 50 < 100 ppm ;或 吸入(蒸气) LC 50 < 0.5 mg/l ;或 吸入(粉尘、烟雾) LC 50 < 0.05 mg/l

危险说明

吞咽致命(口服) 皮肤接触致命(皮肤) 吸入致命(气体、蒸气、粉

尘、烟雾)

符 号

信号词 危 险 2 口服LD 50 > 5但< 50 mg/kg 体重;或 皮肤LD 50 > 50但< 200 mg/kg 体重;或

吸入(气体) LC 50 > 100但< 500 ppm ;或 吸入(蒸气) LC 50 > 0.5但< 2.0 mg/l ;或 吸入(粉尘、烟雾) LC 50 > 0.05但< 0.5 mg/l

危险说明

吞咽致命(口服) 皮肤接触致命(皮肤) 吸入致命(气体、蒸气、粉

尘、烟雾)

符 号

信号词 危 险 3

口服LD 50 > 50但< 300 mg/kg 体重;或 皮肤LD 50 > 200但< 1000 mg/kg 体重;或

吸入(气体) LC 50 > 500但< 2500 ppm ;或 吸入(蒸气) LC 50 >2.0但< 10.0 mg/l 吸入(粉尘、烟雾) LC 50 > 0.5但<1.0 mg/l

危险说明

吞咽会中毒(口服) 皮肤接触会中毒(皮肤) 吸入会中毒(气体、蒸气、

粉尘、烟雾)

(接下页)

A2.17急性毒性(详见第3.1章)(续)

A2.18 皮肤腐蚀/刺激 (详见第3.2章)

危险类别

危险公示要素

符 号

信号词 危 险

1

腐蚀类别

包括A 、B 和C 子类别; 见3.2章 表3.2.1

1.

物质和试验过混合物:

(a) 人类经验表明对皮肤造成不可逆的伤害; (b) 与已划为腐蚀性物质或混合物有结构/活性或

结构性质关系;

(c) pH 极限值≤ 2或≥ 11.5, 包括酸碱保留能力;

(d) 有效和认可的体外皮肤腐蚀试验得到阳性结

果;或

(e) 动物经验或试验数据表明,物质/混合物在

接触4小时内对皮肤造成不可逆的伤害(见表3.2.1)。

2. 如果没有混合物的数据,使用架桥原则(见

3.2.3.2)

3.

如果架桥原则不适用,

(a) 成分浓度可加和的混合物:如果第1类成分

浓度之和≥ 5%,划入第1类;

(b) 成分浓度不能加和的混合物:如果混合物中

第1类成分的含量≥ 1%,划入第1类(见3.2.3.3.4)。

危险说明

造成严重皮肤灼伤和眼损伤

(接下页)

A2.18 皮肤腐蚀/刺激(详见第3.2章)(续)

(接下页)

A2.18 皮肤腐蚀/刺激(详见第3.2章)(续)

A2.19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详见第3.3章)

危险类别

标 准

危险公示要素

符 号

信号词 危 险

1 不可逆

效 应

1. 物质和试验过混合物:

(a) 被划为皮肤腐蚀物;

(b) 人类经验或试验数据表明对眼睛造成在21

天内不能完全可逆的损伤;

(c) 与已划为腐蚀物的物质或混合物有结构/活性

或结构性质关系;

(d) pH 极限值< 2和> 11.5, 包括缓冲能力; (e) 评估严重眼损伤的有效和认可的体外试验结

果为阳性;或

(f) 动物经验或试验数据表明,物质或混合物:

(一)

对至少一种动物的眼角膜、虹膜或结膜产生不可逆效应;或

(二)

在至少2/3的试验动物身上产生阳性反应:角膜浑浊≥ 3和/或虹膜炎>1.5 (见表3.3.1)。

2. 如果没有混合物的数据,使用架桥原则(见

3.3.3.2)

3. 如果架桥原则不适用,

(a) 成分浓度可加和的混合物:

如果第1类皮肤和/或眼睛成分浓度之和> 3%,划入1类;

(b) 成分浓度不可加和的混合物:

如果混合物中第1类皮肤和/或眼睛成分的含量≥ 1%,划入第1类(见3.3.3.3.4)

危险说明

造成严重眼损伤

(接下页)

A2.19严重眼损伤/眼刺激(详见第3.3章)(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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