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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

(完整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
(完整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

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

(四)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

第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

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

(一)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

(二)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

第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三)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要求:

(一)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二)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三)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四)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五)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六)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前款(一)至(六)项所称总资产应当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投资连结保险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总资产应当为集团母公司总资产。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是指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未上市企业股权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

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是指不动产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不动产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

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专业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向保险公司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等,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控制投资工具、单一品种、单一交易对手、关联企业以及集团内各公司投资同一标的的比例,防范资金运用集中度风险。

保险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人员配备、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环节,独立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二节资金运用模式

第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的要求,实行保险资金的集约化、专业化管理。

保险资金应当由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和运用,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第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实施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托管的保险资产独立于托管机构固有资产,并独立于托管机构托管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托管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二十条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资产估值;

(二)监督投资行为;

(三)向有关当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托管资金;

(二)混合管理托管资金和自有资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托管账户资金;

(三)利用托管资金及其相关信息谋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关标准。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

第二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保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职责各自独立。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制定资产战略配置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执行委托人资产配置指引,根据保险资金特性构建投资组合,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第二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干预受托机构正常履行职责;

(二)要求受托机构提供其他委托机构信息;

(三)要求受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

(四)非法转移保险利润;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合同约定投资;

(二)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托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

(四)挪用受托资金;

(五)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

(六)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可以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投资品种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或者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有关当事人披露资金投向、投资管理、资金托管、风险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托资产规模、资产类别、产品风险特征、投资业绩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合同方式与委托或者投资机构,约定管理费收入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是指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为发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投资人发售产品份额,募集资金,并选聘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为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开展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三章决策运行机制

第一节组织结构与职责

第二十七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在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保险资金运用职责,实现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权、运营权、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衡。

第二十八条保险资金运用实行董事会负责制。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资产配置和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二)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方式;

(三)审定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

(四)审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指引及相关调整方案;

(五)决定重大投资事项;

(六)审定新投资品种的投资策略和运作方案;

(七)建立资金运用绩效考核制度;

(八)其他相关职责。

董事会应当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决定委托投资,以及投资无担保债券、股票、股权和不动产等重大保险资金运用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保险资金运用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与财务、精算、产品和风控等部门之间的协商机制;

(三)审议资产管理部门拟定的保险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并提交董事会审定;

(四)控制和管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五)执行经董事会审定的资产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

(六)提出调整资产战略配置调整方案;

(七)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并独立于财务、精算、风险控制等其他业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二)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

(三)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调整方案;

(四)执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五)实施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措施;

(六)其他职责。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日常投资和交易管理;委托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委托人职责,监督投资行为和评估投资业绩等职责。

第三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投资研究、资产清算、风险控制、业绩评估、相关保障等环节设置岗位,建立防火墙体系,实现专业化、规范化、程序化运作。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投资、交易等与资金运用业务直接相关的岗位。

第三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以及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制度;

(二)审核和监控保险资金运用合法合规性;

(三)识别、评估、跟踪、控制和管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四)定期报告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状况;

(五)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立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

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风险管理,履职范围应当包括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独立向董事会、中国保监会报告有关情况,提出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建议。

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不得主管投资管理。如需更换,应当于更换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中国保监会书面说明理由和其履职情况。

第二节资金运用流程

第三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各个环节、有关岗位的衔接方式及操作标准,严格分离前、中、后台岗位责任,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执行情况,做到权责分明、相对独立和相互制衡。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配置相关制度;

(二)投资研究、决策和授权制度;

(三)交易和结算管理制度;

(四)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

(五)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六)风险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以独立法人为单位,统筹境内境外两个市场,综合偿付能力约束、外部环境、风险偏好和监管要求等因素,分析保险资金成本、现金流和期限等负债指标,选择配置具有相应风险收益特征、期限及流动性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专业化分析平台,并利用外部研究成果,研究制定涵盖交易对手管理和投资品种选择的模型和制度,构建投资池、备选池和禁投池体系,实时跟踪并分析市场变化,为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和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方式、权限、标准、程序、时效和责任,并对授权情况进行检查和逐级问责。

第三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平交易机制,有效控制相关人员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防范交易系统的技术安全疏漏,确保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公平性和有效性。公平交易机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严格隔离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

(二)构建符合相关要求的集中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反馈系统;

(三)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

(四)在账户设置、研究支持、资源分配、人员管理等环节公平对待不同资金等。

第四十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以资产负债管理为核心的绩效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定期开展保险资金运用绩效评估和归因分析,推进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分散化投资,实现保险资金运用总体目标。

第四十一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减少或者消除人为操纵因素,自动识别、预警报告和管理控制资产管理风险,确保实时掌握风险状况。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设定合规性和风险指标阀值,将风险监控的各项要素固化到相关信息技术系统之中,降低操作风险、防止道德风险。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数据库,收集和整合市场基础资料,记录保险资金管理和投资交易的原始数据,保证信息平台共享。

第四章风险管控

第四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全面覆盖、全程监控、全员参与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改进风险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系统,通过管理系统和稽核审计等手段,分类、识别、量化和评估各类风险,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四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资产负债错配风险,以偿付能力约束和保险产品负债特性为基础,加强成本收益管理、期限管理和风险预算,确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限额,采用缺口分析、敏感性和情景测试等方法,评估和管理资产错配风险。

第四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流动性风险,根据保险业务特点和风险偏好,测试不同状况下可以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四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市场风险,评估和管理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以及金融市场波动风险,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实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

第四十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信用风险,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跟踪评估信用风险,跟踪分析持仓信用品种和交易对手,定期组织回测检验。

第四十七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和融资融券业务管理,严格控制融资规模和使用杠杆,禁止投机或者用短期拆借资金投资高风险和流动性差的资产。保险资金参与衍生产品交易,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用于投机和放大交易,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四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发挥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保险资金运用内部全面稽核审计。内控审计报告应当揭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的合规情况和风险状况。主管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资金运用部门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人员离职前,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稽核审计结果和有关人员离任审计结果。

第四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隐患。投资资产发生大幅贬值或者出现债权不能清偿的,应当制定处置方案,并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五十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确保风险管控相关岗位和人员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知情权和查询权,有权查阅、询问所有与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相关的数据、资料和细节,并列席与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的会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督管理,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十二条中国保监会应当根据公司治理结构、偿付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实行分类监管、持续监管和动态评估。

中国保监会应当强化对保险公司的资本约束,确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监管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五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分管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五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核准。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或者发起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同类产品事后报告。

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进行合规性、程序性审核。

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第五十五条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提供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提交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的重大投资决议,应当在决议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数据与中国保监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动态连接。

第五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不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第五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违反资金运用形式和比例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条中国保监会有权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保险资金运用情况、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有关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六十一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严重违反资金运用有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六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严重违反保险资金运用有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决定选派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第六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运用保险资金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四条保险资金运用的其他当事人在参与保险资金运用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通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3年内不得与其从事相关业务,并商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中国保监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运用保险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等运用,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资金运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国际保险资金运用的现状与启示

国际保险资金运用的现状与启示 现代保险业的重要特征是承保业务与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并重,二者被喻为保险业发展的“两个轮子”,对保险业的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重要的利润来源,是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是对保险公司产品创新的有力支持,是发挥保险资金融通功能的基础和前提。截至2005年底,我国保险业资金运用余额已达14315.8亿元,全年投资收益率达到3.6%,比2004年提高0.7个百分点。资金运用的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渠道进一步拓宽,保险投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但是,我们应清醒的认识到,我国保险业在资金运用方面的历史较短,经验较少,还需要不断的探索和学习。因此,了解和学习国际上保险资金运用的现状、发展和经验,是非常必要和有益的。 一、国际保险资金运用的现状 (一)保险资金运用的结构和比例 1.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结构的规定。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的原则,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法都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方式(或称投资对象)做了详细规定。从美、日、德、和中国台湾的保险法来看,虽然它们各自所规定的资金运用方式不尽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所规定的资金运用方式都较为灵活多样。大家普遍规定的资金运用方式如下:存款(包括银行存款、信托存款和邮政储蓄)、有价证券(包括公债、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股票、不动产、贷款(包括一般贷款和抵押贷款)、

专项资金及社会公共投资、海外投资(包括购买外国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国外公司的股票、公司债及直接投资等)。 国外成熟市场的保险业投资组合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保险投资的证券化比例比较高;其次,投资组合多元化特征比较明显,组合中包括股票、不动产、MBS/ABS、委托贷款等金融产品,同时投资组合面向全球金融市场;再次,具备利率避险工具;最后,资产组合以长期投资为主,保险资产与负债能够实现有效匹配。 2.关于保险资金运用比例限制的规定。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防范投资风险,都在保险法中根据本国和本地区实际,在对保险资金运用方式进行限制的同时,也严格地规定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比例。这种比例限制分为方式比例限制和主体比例限制两种。 方式比例限制主要是限制风险较大的资金运用方式占总资产的比例。如规定有价证券、抵押贷款、不动产各占资金运用总额的比例,尤其在有价证券的资金运用中,规定了公司债券、股票各占总资产的比例。如日本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购买国内公司的公司债、股票以及以此为抵押的放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0%。 许多国家和地区保险法还对有关筹资主体及保险资金运用于每一筹资 主体的比例加以限制。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法就规定,存放于每一金融机构的金额,不得超过保险资金的10%;购买每一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保险

浅析我国的保险资金运作模式

浅析我国的保险资金运作模式 黄小梅1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蚌埠 233030) 摘要:国民经济的快速稳健发展,在客观上促进了我国的保险产业的更快更大的发展,一方面表现在保险企业资金的快速增长上,另一方面,还体现在保险资金的投资效益上。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效益还比较低。站在保险资金运作模式的角度上,考虑了当前我国保险行业的实际,加上我国2012年出台的保险投资“13项新政”提出,除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亦可列入保险资金的委托范围。我认为我国的保险公司应采用委托专业的投资机构运作模式。 关键字:保险资金;运作模;委托投资模式 1[作者简介] 黄小梅(1993-),女,贵州铜仁人,本科在校生,研究方向:保险投资。

Analysis of the mode of Operation of insurance funds Huang Xiaomei Anhu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Abstract:With the rapid and steady development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On the objective to promote a faster and greater development of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On the one hand the performance of the insurance business in the fast-growing capital, on the other hand, is also reflected in the investment benefits of insurance funds. Yet, it is undeniable that the investment benefits of insurance funds is still relatively low. Standing on the mode of operation of insurance funds perspective, considering the current reality of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coupled with our 2012 introduction of insurance investment. "13 New Deal" proposed in addition to the insurance 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 qualified securities companies, 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 and fund management companies may also be included in the authorized scope of insurance funds. I hold a firm view that our insurance company should be entrusted to professional investment institutions mode of operation. Keywords: insurance funds,,Mode of operation,,entrusted investment patterns

435保险学综合

435-保险学综合 一、考试性质 《保险学综合》是2018年保险硕士(MF)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科目之一。《保险学综合》考试要力求反映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的特点,科学、公平、准确、规范地测评考生的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选拔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入学,为国家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具有较强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的保险专业人才。 二、考试要求 测试考生对保险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的掌握和运用水平及能力。 三、考试内容 第一章风险、风险管理与保险 风险及其特征;风险的分类;可保风险及其条件。 第二章保险的性质与功能 保险的性质;保险的功能;保险的作用;商业保险的构成要素;保险商品交换的特点;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的比较;保险公司的功能。 第三章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特性;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代位追偿原则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第五章保险的分类 保险分类的方法;保险分类的标准;保险业务的种类。 第六章财产损失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的运行;火灾保险的特征;运输保险的特征;农业保险的特征。 第七章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的分类;责任保险的特征;责任保险的承保与赔偿。 第八章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分类;人寿保险的特征及类型;年金保险的分类;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团体保险及其特点。 第九章再保险 再保险概述;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

第十章保险经营导论 保险经营的特征;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保险经营环节。 第十一章保险基金及其运用 保险基金的性质与特征;保险基金的来源与构成;保险基金的运用。 第十二章保险市场结构与运作 保险市场概述;保险市场的组织;保险市场的供给与需求。 第十三章保险市场营销 保险市场营销的特点;保险市场营销策略;保险市场营销的渠道种类及利弊。 第十四章保险经营风险及其防范 保险经营风险的特征;保险经营风险的类型及其成因;保险经营风险的防范。 第十五章保险监管 保险监管目标;保险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方式;纠正与处罚措施;保险监管的内容;保险监管国际化及其标志。 四、分值 本科目满分150分。 五、参考书目 .魏华林林宝清主编,《保险学》(第4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

论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

目录 前言 一.保险资金运用的概述 (3) (一)保险资金 (3) (二)保险资金的运用 (4) 二. 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 (4) (一)安全性原则 (5) (二)收益性原则 (6) (三)流动性原则 (6) 三.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原则的认识 (7) 参考文献 (8)

前言 保险是保险公司向客户收取保险费,并承诺当特定的事件或损失发生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商业行为,是集中大多数人的同类风险,再将少数人的风险损失分摊给所有购买保险的人身上的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基础,体现着“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特性。保险一般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前者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为保险标的,后者以财产和责任为保险标的。 保险业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以来年均增长35。08%的速度迅速发展。一个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外资保险公司争相入市,多家保险公司竟争发展的保险市场新格局已初步形成,保险已经成为人们非常熟悉的生活话题。 如果把整个保险行业比作一个人生命的话,那么保险资金无疑就是这个生命的血液。畅通无阻的血液循环是一个健康生命的前提,保险资金良好的运用则是一个现代化保险体制的先决条件,它与承保业务一起被看作为保险公司继续生存和发展壮大的两大业务基础。保险资金运用对增保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市场竞争力、经营的稳定性及提高保险利润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呆板的保险资金运用模式会让保险资金的流动性变差,这就好比一个人的血液循环不畅,会影响到他的健康成长。保险资金的运用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由保险资金的性质决定,也受客观经济条件的影响,一般来说,包括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原则。本文正是对以上原则进行了一个简要的论述,抛砖以引玉。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存在问题以及对策分析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存在问题以及对策分析 摘要:近年来,在我过保险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保险竞争形势也不断加剧,保险公司利润的两个主要来源是承保业务和资金运作业务。随着各保险公司相互竞争导致费率水平降低,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利润将会持续减少,因此,保险资金的运用就成了我国保险行业发展至关重要的环节。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着收益率低,投资渠道狭窄,资金运作监管不完善等不足,如果不能得到改善,我国保险业将存在面临未来支付缺口的风险。本文从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存在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分析入手,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关键字:保险资金运用投资渠道资产管理公司 The use of insurance funds in China the status quo,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Liu Rui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in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at the same time, the insurance competition is growing, the insurance company profits are two major sources of underwriting business and financial operations. With the insurance companies compete with each other to reduce the level of premium, insurance companies underwriting profit will continue to decrease, therefore, the use of insurance funds has become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development is crucial link. At present, the use of insurance funds in China exists the yield is low, narrow investment channel, capital operation and supervision is not perfect enough, if not improved,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will face the risk of future pay gap exists. This article from the use of insurance funds in China current situation, existing problem an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 analysis on Relevant Issues in depth. Keywords: the use of insurance funds investment channel assets management company 保险资金是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筹集的各种资金的总和。权益资本和准备金是我过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运用保险资金的过程被称为保险投资,是保险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利用保险资金收集与赔偿给付的时间差,以及收费与支付间的价值差,对保险资金运用增值,从而达到稳定经营、分散风险的一种经营活动。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1.银行存款。银行存款对保险公司来说是风险最小的投资方式,也是目前最

中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与问题完整版综述

中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与问题

目录 一、保险资金的来源 (3) 二、保险资金运用发展的历程追踪 (3) 三、保险资金规模及运用的国际比较 (5) (一)国内外保险资金运用规模分析 (5) (二)国际保险业资金管理模式 (7) (三)保险资金的运用结构 (8) (四)国际经验对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启示 (8) 四、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现状 (10) 五、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面临的主要问题 (13) 六、完善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建议 (20) (一)保险公司方面 (20) (二)监管者方面 (23)

一、保险资金的来源 保险资金是指保险公司可以用来投资运作的资金,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权益资产,即资本金、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保险公司的自有资金; 二是保险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总准备金等。这些准备金是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重要来源; 三是其他资金,比如,承保盈余。另外,保费收入与赔款之间的时间差所形成的资金,在决算形成利税和盈余上交或分配前,也是保险公司金来源之一。 二、保险资金运用发展的历程追踪 从 1949 年新中国第一家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开始,保险资金运用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无序到规范的演进历程。1949-1958 年这段时期,保险资金属国家财政资金,全部存入银行,息上缴国库。1979-1984 年这段时期,国内保险业刚刚恢复,保险资金依然按规定全部存入银行。因此,1984 年以前我国并不存在保险资金运用的问题。 (一)试点起步阶段(1984~1988 年)。1984 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允许保险公司开展资金运用,

域外保险资金运用法律规制之比较分析

域外保险资金运用法律规制之比较分析 发表时间:2010-11-23T16:03:00.620Z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年7月下旬刊供稿作者:孙伟[导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资金运用范围窄 孙伟(河北经贸大学) 摘要:本文从域外对保险资金运用法律规制出发,通过研究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法律规制的现状,剖析现行制度存在的三个方面主要问题,提出完善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法律规制的基本思路和具体设想。关键词:保险资金法律监管法律制度 0 引言 保险资金运用是指保险企业在组织经济补偿过程中,将积聚的保险基金的暂时闲置部分,用于融资或投资,使资金增值的活动。我国近年来尽管对相关制度进行了修改与完善,但是还是无法完全适应飞速变化的经济现实,所以有必要对相关域外制度进行考察,完善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法律制度。 1 域外保险资金运用法律规制的考察 1.1 确认和保证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多元化 日本资金运用的范围①购买有价证券;②购买不动产;③购买金钱债券;④现金抵押贷款;⑤有价证券抵押贷款;⑥存款及储蓄; ⑦金钱、金钱债券、有价证券或不动产等的信托;⑧购买黄金;⑨其他。最引人注目的新设规定是保险公司除了上述不动产等固定业务外,还可以从事“附属业务”:代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业务或代行其他保险公司的事务;债务保证、国债等的承销等。这些规定也为保险资金运用开拓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德国相关法规认可的资金运用范围:①以国内土地或准土地为抵押的贷款,或相同土地或权利的土地债;②已在国内登记的船舶或建造中船舶为抵押的贷款;③已在联邦或各邦债务注册处登记的贷款;④附质押或转移担保的贷款;⑤股票;⑥保单贷款;⑦购买无记名债券、记名债券、国外债券;⑧国内投资公司管理的证券资产及特别资产等。 1.2 规定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的限制 日本对保险资金各种运用方式的比例限额:①国内证券,不超过资产的30%;②不动产不超过总资产的20%;③以外币支付的资产,不超过总资产的30%;④由金融厅长官和大藏省大臣确定的债券、抵押贷款、抵押、有价证券,不超过总资产的10%;同时规定对同一业者提供的抵押贷款、债务保证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寿险公司还可以承保有上述金融监督厅长官承认范围限制以上的资产。 德国保险企业资产投资的比例限制:①投资于国内债券不超过认许资产的5%;②投资于外国公司股票不超过保证金与认许资产的20%;新成立公司投资于外国公司股票不超过保证金与认许资产的10%;③投资于股票与国内投资公司管理的证券资产及特别资产之和不超过保证金的20%及认许资产的25%;④现有建筑物或计划于其上建筑的国内土地不超过认许资产的5%。 1.3 细化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规 不少国家和地区注意从法律规范上对保险资金运用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如日本不仅在《保险业法》中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范围,同时《保险业法实施细则》对其作出具体规定;英国除1982年通过的《保险公司法》和《劳合法》外,还有《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等,并且其他配套金融法规都相当完善。 2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法律规制的现状 2.1 监管过于严格,资金运用渠道少 。由于过分强调安全性原则,我国保险公司的投资一般只运用于银行存款、国债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等领域上,投资结构单一。 同时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也影响了保险资金的收益率。首先,债券市场还存在着相当的局限性:①债券品种少,结构单一。期限上目前我国发行的国债多是3-5年期限,一年以内的短期债券和10年以上的长期债券几乎没有;从种类上国债比例大,而企业债券比例少,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资金难以找到与之匹配的债券投资品种以满足自己的需要;②债券流通市场不完善。我国债券大部分为针对大众发行的计帐式国债,且没有上市流通,保险资金运用的流动性要求得不到满足。其次,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重要渠道的证券投资基金,其份额在可运用资金中所占比例不高。 2.2 监管专业化水平不高,现代监管体系及其运转机制尚未建立 目前我国监管采取的是较严格的实体监管方式,注重业务管理,监管的行政色彩很浓,处理问题是通过发号行政命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司经营的自主权。同时监管技术相对落后,对保险公司监管的重点还在监管机构、条款费率的审批、手续费标准的管理等方面,而对关系行业稳定的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动态监管指标体系以及信用评级制度都未建立,造成监管部门无力对保险公司业务进行充分有效的监督,监督效力弱、效率低。 2.3 监管法规滞后,欠缺系统、科学 首先,目前我国并没有根据现阶段保险市场的实际需要制定与保险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从属法则,缺少能有效运作的保险单行法律细则如保险投资法、反保险不正当竞争法、证券交易法等;其次,我国对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规主要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效力上层次过低,透明度不够,不利于对保险资金运用进行监管;同时,我国政府对内外资保险公司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上适用不同法律,对中资保险机构实行歧视待遇。 3 完善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法律规制的设想 3.1 拓宽资金运用渠道,确立多元化的资金运用渠道 3.1.1 基于我国经济发展处于起飞阶段,金融市场发育不全,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缺乏,而且这些产业投资回报率较高,应允许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如交通、通讯、电力等,带动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 3.1.2 在完善投资工具的基础上,允许投资主体有权实施无限度的政府证券投资、有一定限度的金融债券投资和严格的公司债券与股票投资以及有区域选择的不动产投资。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版)保监会令2014年第3号

保监会令2014年第3号 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席项俊波 2014年4月4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 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比例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 本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发布。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7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发布根据2014年4月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3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 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 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投资股权;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3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信用等级达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

《保险学》复习重点,魏华林主编,第三版

◆风险: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风险的特征:客观性、损害性、不确定性、可测定性、发展性。 ◆风险的三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风险管理: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并选择适当的风险处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引起的损失,期望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 ◆风险管理基本程序: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处理技术、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风险处理方式: 避免:①含义:从根本上消除特定的风险或中途放弃某些风险活动,是处理风险的消极技术; ②适用条件:双高风险,风险处理成本高于收益时;③局限性:有些风险无法避免,避免了某一风险有可能产生新的风险。 预防:①含义:在损失发生前,消除或减少可能引发损失的风险因素而采取的措施,以达到降低损失频率的目的;②适用条件:损失频率高而损失幅度低的风险。③损失预防措施:工程物理法如防盗系统,人类行为法如安全教育。 抑制:①含义:在损失发生当时或之后为减少损失程度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②适用条件:损失程度高且风险又无法避免和转嫁时。 自留:①含义:风险的自我承担,经济单位将风险损失的后果依靠自身财务能力进行承担的风险处理技术;②形式:主动自留和被动自留;③适用条件:双低风险、损失短期内可预测及最大损失不影响经济单位财务稳定;④财务处理方式:由当前现金流量提供损失补偿:建立意外损失准备金;安排应急贷款。 转嫁:①含义:经济单位有意识地将可能发生的损失转嫁给另一单位或个人去承担的风险处理方式;②形式:保险转嫁、出让转嫁、合同转嫁;③适用条件:频率高、损失额大,频率不高、损失额巨大。 ◆保险与风险管理的关系:①从对象上看,风险既是保险研究的对象,也是风险管理研究的对象;②从方法论上看,保险与风险管理都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基础;③保险是风险管理过程中处理风险的手段之一;④风险管理的技术制约保险经营效益。 ◆可保风险要件:风险非投机的,是偶然的,意外的,大量标的均有受损可能性,有发生重大损失可能。 第二章保险的性质与功能 ◆保险的性质:①从经济角度看:经济行为、金融行为、起到国民收入再分配作用;②从法律角度看;③从社会功能看。 ◆保险的定义:集合同类风险聚资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危险财务转移机制。 ◆保险与赌博:①赌博从总体上增加了危险,保险则没有;②赌博可能获利,而保险则不然; ③保险要求可保利益,而赌博的对象千差万别。 ◆保险的功能/职能:①基本功能(分散危险、补偿损失);②派生功能(融资、防灾防损、收入分配)。 ◆保险的作用:一、微观经济:①有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②有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③有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④有助于安定人民生活;⑤有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二、宏观经济:①有助于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②有助于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③有助于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④有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⑤有助于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⑥有助于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⑦有助于完善和实现国家社会管理职能。 ◆保险的代价:保险组织运营成本,防止逆选择的成本(解决:信号传递模型和信号筛选模型),防止道德风险的成本。

《保险资金运用管制暂行办法》法规原文-保险从业考试.doc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法规原文- 保险从业考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主席 吴定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 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1 2

4 5 6 7 他眼中,这个世界只剩下丑恶,原本善良的心蒙上了一层黑暗的纱。 刑满释放后,冉阿让因一张黄色通行证遭到了各种不公的待遇,他已经没有了法律的束缚,却因曾经犯过法而被这个社会排挤,变得无人问津。后来,他遇到了卞福汝主教,这位特立独行的天使,没有因冉阿让的身份而对他投去厌恶的目光,而是敞开心扉接纳他,逐渐感化他,让冉阿让的灵魂得到了救赎,从而救赎了一位又一位深陷悲惨深渊的人。 冉阿让终于弃去了心中的黑暗,像主教那样用爱去对待每一个人,救赎了许多灵魂。他在蒙特伊城开设工厂,让无数穷苦之人从困境中看到希望;他救济悲苦的芳汀,将她送入医院;他拯救寄人篱下的珂赛特,悉心教育和照顾她;他不计较与沙威曾经的过节,将他释放;他不顾自身安危,在战场上救下了马吕斯;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分析及对策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分析及对策 保险资金的来源及其性质决定了保险投资必须坚持安全性原则,因此保险资金的运用必须以安全返还为前提。这就要求我们的保险企业在进行保险投资时,要特别注重对投资风险的管理。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分析 1、保险资金运用的外部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价格风险是证券投资活动中最普遍的风险,证券市场价格的频繁波动使证券投资者未来收益变得难于确定。无论是投资于股票、债券、期货,还是投资于外汇、基金市场,几乎所有投资者都必须承担这种风险。通常用证券市场价格指数变化来衡量价格风险的大小。 (2)利率风险 对于保险公司这样特殊性质的企业,我所理解利率风险主要包括:由于银行利率的调整而产生的利差损,以及由于银行产品和保险产品具有一定的可代替性而降低保险险产品的购买率。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包括:违约风险,评级降级或变动风险,间接信贷或价差风险,集中风险。另一种信用风险与金融交易处理的流程有关。其发生情形通常是:如果交易的一方已经交割,但另一方未能交割,损失将会发生,损失金额等于这笔交易的本金。甚至一方只是迟缓交割,另一方也可能由于丧失投资机会而导致损失。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人的流动资产不足以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保险人的流动性风险是资产和负债共同作用的结果。流动性风险包括:清算价值风险,关联投资风险,资本融资风险。 2、保险资金运用的内部风险 保险投资还存在内部风险,所谓内部风险就是指保险企业在投资决策、投资操作过程中存在的决策失误、操作失误等风险,这些风险如不能加以控制的话,也会对保险投资产生巨大的影响。相对于外部风险的难测性来说,保险投资内部风险是可控与可测得,只要平时加强监管是可以降低的。 3、资产负债不匹配风险 对于以负债为中心运作的保险投资部门来说,与其他投资公司不同之处在于,还有一类重要的风险,即因资产与负债无法合理匹配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如果保险公司将资金过多地占用于长期资产,使得流动负债超过了流动资产,就必须降价出售部分长期资产以缓解现金短缺,这种情况也可能发生在账面投资价值远远超过账面负债的情况下。这种风险属于因投资管理不当造成的,具有内生性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最有效途径是以负债为基础确立投资策略,对资产进行合理的组合安排,使资产能够在总量与结构上与负债相匹配,化解流动性风险。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及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资金运用及风险管理人才的制约 众所周知,保险公司具有一支具有较强投资意识以及熟悉投资业务的人才队伍,是保险资金成功运作的重要条件。如果保险公司的决策者和广大职工缺乏必要的投资常识和过硬的投资技能,是无法运用与管理好保险资金的。目前,我国的保险企业由于投资人才的缺乏直接造成投资水平普遍不高,大多数保险公司缺

保险学计算题

保险学计算题 1、再保险 ①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赔付率超赔合同常有一项特别规定,接受公司对其责任额只负责90%,其余10%转归分出公司负责,此所谓90%共同再保险。这种规定的目的可使分出公司对超过预定赔付率以上的赔款仍有一定的利害关系,防止分出公司核保不严或理赔过宽而损及接受公司的利益。 例:某一航空险赔付率超赔分保合同约定,分出公司负责75%以内赔款,接受公司负责75%-125%之间的赔款并有150万元限额,还有90%共同再保险规定。年终核算后,当年已决赔款2080000元,已赚保费1600000元,分保双方赔款额计算如下: 赔付率=2080000/1600000=130% 接受公司赔款额=(50%×1600000)×90% =800000×90%=720000(元) 分出公司赔款额=(75%×1600000)+(800000×10%) +(5%×1600000)=1200000+80000 +80000=1360000(元) 赔付率超赔分保方式适用于农作物保险、汽车险、航空险、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其他年度赔付率波动较大而经营不稳定的业务。 ②溢额再保险(excess loss) 1)定义:溢额再保险是由分出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 按风险单位确定一定额度的自留额,以自留额的一定线数作为分保额,分保双方按照自留额与分保额各占全部保险金额的比例分配保险费和分摊赔款。 2)责任额、分保比例、保费与赔款计算 例:船舶险溢额分保合同约定,自留额500万元,第一溢额分保合同分保额6线,第二溢额分保合同分保额10线。现有三笔业务发生,其责任额、分保比例、保费和赔款计算如下表:溢额再保险计算示例单位:万元 ③险位超赔再保险

(完整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 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 (四)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

研究论文: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104209 保险学论文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一、保险资金及其运用 保险资金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一系列的业务开展所收集到的资金的总和主要是指保费收入。在一定意义上,保险资金只能用来偿付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约定的损失补偿,不能用于其他投资。但是保险公司的补偿给付要比保险公司收到保费收入较晚,这样就存在一个时间差,会积累大量的闲置资金。并且由于保险资金的收取是基于大数定律的概率计算而来的,这样保费收入与支出间就存在一个价差。因此,对保险资金合理的运用保值升值就显得尤为重要。保险资金所具有的负债性、长期性等特点为保险公司的投资业务提供了很多便利。保险公司通过对其保险资金的合理高效运用,赚取收益,以此使保险资金保值增值,并增强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人尽皆知,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两个轮子是承保和投资。但是近年来看,随着保险公司的数量极具增加导致之间的竞争也不断加剧,费率水平有所降低,并且投保人对

保险预期保障作用在提高,压缩了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利润空间,增加了承保业务亏损局面出现的可能性,这些迫使保险公司转向利润来源空间较大的资金运用业务。投资变成了保险业不可缺少的发展支柱,同时也是国际保险业的发展的重要趋势。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原则是: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这三原则相互制约,相互联系,其中安全性、流动性是资金运用盈利的基础,收益性才是主要目的。稳健的资金运用,1、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2、在此基础上努力追求资金运用的收益性。 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承保业务的可增长空间有限,保险公司纷纷将一定主力转向投资业务,尤其是现在大资管的背景下,那些大型的保险公司都成立了属于自己的资产管理公司,培养自己的专业投资人才,有自己的投研团队,早已超出了原有的保险业范畴,投资更加专业化。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发展历程 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公司从零的突破到不规范经营、从不规范到各种规则的出台,业务范围不断拓展,制度上不断完善。我国处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阶段是在改革开放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保险

国际保险资金管理的运用现状

国际保险资金运用的现状与启发 现代保险业的重要特征是承保业务与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并重,二者被喻为保险业进展的“两个轮子”,对保险业的进展均具有重要意义。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重要的利润来源,是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是对保险公司产品创新的有力支持,是发挥保险资金融通功能的基础和前提。截至2005年底,我国保险业资金运用余额已达14315.8亿元,全年投资收益率达到3.6%,比2004年提高0.7个百分点。资金运用的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渠道进一步拓宽,保险投资治理制度不断完善。然而,我们应清醒的认识到,我国保险业在资金运用方面的历史较短,经验较少,还需要不断的探究和学习。因此,了解和学习国际上保险资金运用的现状、进展和经验,是特不必要和有益的。 一、国际保险资金运用的现状

(一)保险资金运用的结构和比例 1.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结构的规定。依照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淌性的原则,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法都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方式(或称投资对象)做了详细规定。从美、日、德、和中国台湾的保险法来看,尽管它们各自所规定的资金运用方式不尽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确实是所规定的资金运用方式都较为灵活多样。大伙儿普遍规定的资金运用方式如下:存款(包括银行存款、信托存款和邮政储蓄)、有价证券(包括公债、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股票、不动产、贷款(包括一般贷款和抵押贷款)、专项资金及社会公共投资、海外投资(包括购买外国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国外公司的股票、公司债及直接投资等)。 国外成熟市场的保险业投资组合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保险投资的证券化比例比较高;其次,投资组合多元化特征比较明显,组合中包括股票、不动产、MBS/ABS、托付贷款等金融产品,同时投资组合面向全

保险资金运用概述

保险资金运用概述 第一节保险资金运用概述 (一)保险资金运用的含义 保险资金运用是指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将积聚的闲置资金合理运用,使保险资金增 值的活动。保险公司通过承担危险而积累起来的保险后备基金,并不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 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时提取的,必须以一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为条件。这就意味着保险后备基 金的形成和赔偿金的给付有一段时间上的距离,尤其是长期人身保险业务,间隔时间更长。 这样,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总会有一部分资金处于闲咒状态。随着承保业务竞争的日趋 激烈,承保利润不断下降或出现亏损,而保险资金又不断积聚,急需寻找出路,增加资金收 益。因此,保险公司往往将处于闲置状态的资金进行合理运用,以获取较高收益。显然,在 保险资金来源不变的条件下,资金运用可以起到调整资产结构,提高资产收益,弥补承保利 润不足,增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竞争能力的作用。 从历史发展看,资金运用的出现并迅速发展有一个过程。在保险业发展的很长一段时间

内,保险公司主要经营承保业务,获取承保利润;随着承保利润的不断下降,资本市场的不 断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在现代保险经营中,资金运用已成为保险经营的 重要环节,是现代保险公司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支柱。一般而言,一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得 好,则其保险费率的竞争力就强,保险经营的稳定性相对较高,公司的偿付能力相对较强; 反之,一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得不好,甚至出现巨额亏损,则其保险费率的下降空间就非 常有限,保险经营的稳定性就低,公司的偿付能力也会受到严重影响。 (二)保险资金运用的意义 1.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希望得到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收 益。使大量闲置的保险资金增值。只有不断地保持保险资金的增值,才能保证保险赔款及保 险给付的及时支付。同时,通过保险资金运用可及时凋整、优化保险公司的资产结构,保证 资产负债之间的匹配,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2.增强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由于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保险公司通过资金运用获取 收益弥补承保利润不足,成为公司扩大利润来源、增强经济实力的重要途径。随着经济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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