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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制度中劳动关系的性质及责任分配探究_黄潇

劳务派遣制度中劳动关系的性质及责任分配探究

黄潇

(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浙江金华321004)

摘要:在理论界,关于劳务派遣制度的劳动关系性质存在争议,主要有一重劳动关系说与双重特殊劳动关系说。其中,一重劳动关系双层运行说更应获得肯定,但是该说代理理论的应用值得商榷。在对劳务派遣制度性质合理选择的基础上,反思各学说的责任分配模式和现行立法中的连带责任制度,提出责任区分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劳务派遣;劳动关系;责任区分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297(2013)01-0040-04

一、劳务派遣制度的概念及主要劳动关系学说分析

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由专门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招聘,该单位以雇主的名义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将劳动者分派到第三人处,由该第三人负责劳动者的工作安排和监督劳动者劳动的就业关系[1]。劳务派遣制度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20世纪六七十年代在其他欧美国家和亚洲的日本得到普遍运用,但直至1986年日本才在立法上承认劳务派遣制度[2]。劳务派遣制度涉及到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三方法律主体。我国2008年1月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民事合同关系,但没有具体规定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①。理论上对于用工单位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劳动以及对其进行工作上指挥监督的依据存在争议,目前的主流学说主要分为一重劳动关系说与双重特殊劳动关系说。

(一)一重劳动关系说

一重劳动关系说认为在劳务派遣制度的三方法律主体之间仅存在着一种劳动关系,即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一重劳动关系说根据用工单位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权利来源细分为以下三种学说。

劳动给付请求权让与说。该学说认为,派遣单位将自己对被派遣劳动者的给付请求权让与了用工单位。劳动给付请求权让与说借鉴了民法上的债权转移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用工单位接受和指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的依据。但在劳务派遣制度中,用工单位并没有真正替代劳务派遣单位的“债权人”地位。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受到限制,派遣单位掌握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控制权,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变更被派遣劳动者或用工单位。对于用工单位而言,被派遣劳动者不接受其人事管理。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2条明确了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真正利他契约说。该学说认为,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利他合同,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拥有直接的独立的劳动给付履行请求权,这种“原始”的权利来源区别于劳动给付请求权让与说的权利让与。黄程贯教授曾在《德国劳工派遣关系之法律结构》提出过该学说[3]。劳务派遣制度存在“雇佣”与“使用”相分离的特点,使得派遣单位雇佣的劳动者被用工单位使用,这一特点看似符合利他本质。但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排除了第三人对债务人的直接履行请求权,我国立法并不承认真正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②。从合同目的看,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派遣协议,两者都享有权利也负有义务,并非完全符合利他目的。因此,真正利他契约说与劳动给付请求权让与说存在同样弊端,从深层次的原因分析,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劳务派遣制度并不能仅仅通过民事合同法律关系来解释。

一重劳动关系双层运行说。该学说认为一重劳动关系主体是指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而非前述两个学说主张的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持该学说的学者认为

第13卷第1期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3年2月Vol.13No.1JOURNAL OF CHONGQING JIAOTO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Feb.2013 *收稿日期:2012-08-12

作者简介:黄潇(1987-),女,浙江宁波人,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2010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是职能分工关系与委托代理关系的结合,用人单位存在两个层次,用工单位只进行劳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并担负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费用,其他劳动管理事务则委托给派遣单位代为实施[4]。该学说除了双层运行理论之外,还采用了民法中的代理理论,因此,该说本质上为一重劳动关系双层运行代理说。该说将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单位的职能划分得较为清楚,但其代理理论的应用,原本清晰的双层运行理论不能合理地体现在责任承担上。该说在双层运行与代理理论上存有龃龉之处。

(二)双重特殊劳动关系说

该学说认为,在劳务派遣制度的三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两个特殊的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以及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的特殊劳动关系。我国有学者将这种劳动关系形态称为特殊的劳动关系形态或是劳动关系的非标准化[5]。传统标准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以组织从属性表现的方式弱化[6],出现了多种形式的非标准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制度就是非标准劳动关系中的一个典型。特殊劳动关系是主体上有瑕疵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形成的一种用工关系[7],这里主体上的瑕疵是指被派遣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笔者认为这种学说符合美国的状况,但不符合中国国情。美国主张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机构几乎在所有事项上皆需负雇主责任[8]。美国大部分学者认同双重特殊劳动关系说,与劳务派遣制度在美国的产生及存在方式有关。在美国,被雇佣的劳动者可能会与多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派遣单位之间形成的是特殊的劳动关系。但在中国的劳务派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是被派遣劳动者在一个用工单位的加班加点问题突出,而非与多个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我国立法对被派遣劳动者与多个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持否定态度,《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因此,从我国劳动力市场和立法现状看,双重特殊劳动关系说不可采用。

二、主流学说的责任分配及其缺陷

在某种程度上,一重劳动关系说与双重特殊劳动关系说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为劳务派遣制度的存在提供了依据,但采用不同的学说会导致采取不同的责任分配模式。

(一)一重劳动关系说的责任分配及其缺陷

根据劳动给付请求让与说,用工单位以债权人的身份出现明显加重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单独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雇主责任。但实践中劳务派遣单位并不干涉用工单位的具体用工过程,与被派遣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往往是用工单位[9],立法也难以规定让派遣单位对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承担全部责任。根据真正利他契约说,用工单位在这个法律关系中作为受益人存在,但该学说没有解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受益人的用工单位是否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分担雇主责任的问题。仅依据劳动合同关系来追究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劳动者只能就被派遣单位提出劳动仲裁或诉讼,用工单位就会利用这个法律空位来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虽然现在采取一重劳动关系说的日本判例学说认为可以让第三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附随负担义务,本文且不论这个附随义务的正当性与否,仅就这个负担的范围极为有限,一般仅限于安全卫生的保障责任,其基本观点还是认为派遣单位应承担雇主责任。根据一重劳动关系双层运行说,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保护需承担连带责任。该学说虽然让被派遣劳动者得到双重责任保障,但可能会导致对劳务派遣单位不公。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理论依据是控制理论,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保障义务无法承担连带责任。让派遣单位对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会导致劳务派遣单位因为用工单位的违法违规加重责任,派遣单位只能约束自身,不能约束用工单位。

(二)双重特殊劳动关系说的责任分配及其缺陷

采用双重特殊劳动关系说最典型的代表是美国,美国部分州的劳动立法认为被派遣劳动者由派遣单位直接雇佣,因此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各方面,派遣单位应承担雇主责任。至于作为使用劳动力的用工单位,其责任承担则按照美国法上共同雇主(joint employer)的规定。美国的“共同雇主”理论③虽然会产生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但是美国对于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态度还有所保留。大多数情况下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适用需要经过关联判断,因此在实践中,派遣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比较大。例如在美国《职业安全与卫生法》规范下,派遣机构(派遣单位)即使对于要派机构(用工单位)的工作环境和相关条件不知情,或者知情但缺乏管理控制,仍要与要派机构(用工单位)共同承担雇主责任。对于中国而言,劳务派遣制度的发展比较晚,在我国设立派遣单位并不需要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市场准入的门槛较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但劳动行政部门对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进行实质审查,在现实中无法保证足额缴纳,更谈不上设立风险备用金。我国劳务派遣单位从资金实力、管理制度和信誉等方面与美国的派遣机构相比还有距离。在我国劳务派遣单位得到规范之前,让其承担过多的责任并不现实,也无法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劳务派遣制度性质的选择

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判断是一重劳动关系或双重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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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潇:劳务派遣制度中劳动关系的性质及责任分配探究

动力与几个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劳务派遣制度中,被派遣劳动者只出现劳动力与用工单位生产资料的一次结合,属于一重劳动关系。王全兴教授认为作为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10]。这个定义将劳动关系的界定标准主要集中在劳动力的使用层面。我国的劳务派遣制度中,由用工单位使用劳动力并通过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获得经济利益,因此,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形成实质上的一重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一重劳动关系,并不排斥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甚至可以说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单位分工合作,通过劳务派遣制度的双层运行实现效率价值。双层运行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劳动关系基本要素的双层运行。雇佣和使用作为两个基本要素共同构成了劳动关系[11],劳务派遣制度的创设实现了“雇佣”和“使用”两个要素的双层运行。劳务派遣单位加入雇佣单位中,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则保留了劳动关系中的使用要素。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是形式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与用工单位则是实质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派遣机构是名义上的雇主,用工单位是实际雇主[12]。二是用人单位的职能在两个层面运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存在职能分工的关系,两个相互独立的主体共同区分行使用人单位的职能,原本应由用工单位的选任义务转由派遣单位承担。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专业、集中的社会化管理,替代了用工单位的内部劳动管理。用工单位的职能主要是在劳动过程中对被派遣劳动者的组织和管理。《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三)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培训;(四)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三是责任承担的双层运行。劳务派遣单位分担了原本在传统标准劳动关系中劳动力使用单位的部分责任,从而降低用工单位的用工成本和用工风险。从整个劳动就业群体权益保护层面看,被派遣劳动者处于低解雇保护的状态。2008年中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体现了我国对于劳动合同工“高标准”的解雇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者。我国阶梯式的用工模式导致对于劳动合同工的特别保护,必然迫使用人单位寻找解雇保护较低或者是没有解雇保护的劳务派遣工。正是基于利益和风险的选择,用工单位在劳动合同工和派遣工之间更倾向了使用后者。

总体而言,笔者基本赞成一重劳动关系双层运行说,但不同意其中代理理论的应用,即劳务派遣单位并不是作为用工单位的代理人而存在。根据代理说,显名代理中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隐名代理中代理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因此,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如果存在委托代理关系,那也只能是隐名代理。在隐名代理中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并不接触,但劳务派遣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此外,持一重劳动关系双层运行说的学者认为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相互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这不符合代理中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归于被代理人。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只有在剔除代理理论的基础上,一重劳动关系双层运行说才符合劳务派遣制度劳动关系的本质。

四、建立责任区分制度的构想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用工单位责任是用人单位责任中的一种特殊形态。这种特殊责任形态是因现实生活中出现了新的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而发生的[13]。按照劳务派遣制度的主体划分责任,主要有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用工单位的责任以及被派遣劳动者自身的责任。本文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主要讨论前两种责任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称为雇佣人的责任,用工单位的责任称为使用人的责任。

(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区分责任的依据

1.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依据

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可以区分为对用工单位的责任与对被派遣劳动者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对于用工单位的责任依据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派遣协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对于用工单位的责任系基于选派被派遣劳动者的过失,比如选派的被派遣劳动者不符合具体就业岗位的要求,相关的职业技能和资格证书不能胜任用工单位的工作要求等。王利明教授认为,劳务派遣单位的过错主要是指其在选任、培训等方面的过错[14]。劳务派遣单位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责任根据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对于用工单位及其提供的就业岗位有合理调查的义务,因未尽到合理调查义务的,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过错责任。

2.用工单位承担责任的依据

用工单位的责任主要是作为劳动力使用人对于被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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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劳动者的责任。所谓使用人责任,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被称为雇主责任。使用人责任[15]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本文讨论的使用人责任仅包括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时应承担的责任。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是两者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虽然不签订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实际工作,用工单位履行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能和义务。按照报偿理论“利之所在,损之所归”的规则[16],用工单位应承担主要的雇主责任。笔者认为,剥离劳务派遣单位自身对被派遣劳动者的非生产性管理责任之外,用工单位的责任与标准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责任区别不大。

(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区分责任的承担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立法对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承担采取连带责任方式,但立法没有区分情况,也没有明确该连带责任的性质。有学者指出劳务派遣制度在责任分配上需要区分情况:第一,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担保责任,依据义务的主从关系来划分责任的承担顺序,分为第一责任人与第二责任人,在第一责任人无法承担责任时,第二责任人需承担担保责任。第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共同侵权时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第三,在不存在担保责任与共同侵权时,侵权人根据过错单独承担责任[4]。笔者也认为需要在劳务派遣制度中构建区分责任制度。首先,在一般情况下,即不存在担保责任与共同侵权时,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根据其过错单独承担责任。如果是劳务派遣单位在其非生产性管理的范围内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独立承担责任;在用工单位的业务活动中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则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其次,在两者共同侵权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并不存在相互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在劳务派遣制度中,只存在用工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第二责任人的情况,由劳务派遣单位对用工单位承担补充连带责任。如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遣到缺乏相关从业资质的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只能承担因为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责任,并且这种责任也只能是一种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在用工单位未承担责任或者是被派遣劳动者未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责任时,劳务派遣单位并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在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劳务派遣单位追偿。

五、结语

2008年我国实施《劳动合同法》之后,被派遣劳动者的增长速度更快,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引发了理论界对劳务派遣制度的性质和责任承担的相关思考。主流观点有一重劳动关系说与双层特殊劳动关系说。一重劳动关系说中的劳动给付请求让与说与真正利他契约说侧重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一重劳动关系双层运行说的委托代理说与双重特殊劳动关系说则主张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派遣制度的产生使得劳务派遣单位分担了用工单位的责任,但责任的分担并不等于责任的转移,否则会难以平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以及劳动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最终伤及制度本身,妨碍其进一步发展。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分责任,健全劳务派遣制度。

注释:

①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②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③共同雇主是美国劳动法上的一项规定,指除派遣单位要对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承担雇主责任之外,还要根据用工单位平时对劳动者监督、管理的程度来判断用工单位是否需要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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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转第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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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潇:劳务派遣制度中劳动关系的性质及责任分配探究

南京:河海大学,

2006.Symbiotic Perspective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onnotation and the Pathway of Shared Values Creation

WANG Mian ,TAN Jinqiong

(School of Business ,Jiangs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uzhou ,Jiangsu 215600,China )

Abstract :The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 )is not only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corporate stakeholders ,but also the in-herent demand of corporat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In the enterprise ecosystem ,companies need to change the purely economic value as the core values ,considering the value claims of its stakeholders ,by social value creation process ,realize the economic value of corporate.It's a symbiotic pathway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The meaning of CSR is analyzed based on symbiotic per-spective and the building of the flame model of CSR.A feasible way of fulfilling the CSR strategy is proposed by creating shared value :reshap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nterprises and ecosystems ;focusing on the needs of the community ,looking for new market opportunities ;optimizing the business value chain ;building a virtuous cycle of ecological communities and introducing the CSR report system.

Key words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symbiosis ;economic value ;social value ;enterprise ecosystem

(责任编辑:张

璠)

(上接第43页)

[12]常凯,李坤刚.必须严格规制劳动者派遣[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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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481.

Labor Relation Character and Responsibility Assignment of Labor Dispatch

HUANG Xiao

(College of Law ,Zhejiang Normal University ,Jinhua ,Zhejiang 321004,China )

Abstract :There still exists dispute about the labor relation character of labor dispatch system in theory fields.Single labor rela-tionship and double labor relationship are largely accepted.Double theory in labor relations is basically agreed with ,but the ap-plication of agency theory in this theory is objected.On the basis of reasonable election of labor dispatch's character ,various doctrines'responsibility assignment patterns and several liability systems in current legislation are reflected.The construction of distinguishing responsibility system is put forward.

Key words :labor dispatch ;labor relation ;distinguishing responsibility system

(责任编辑:李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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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

勉等:共生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内涵与共享价值创造途径

劳务派遣公司企业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北京XXXXX有限公司 xx年8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招聘及录用 (2) 第三章劳动合同 (4) 第四章法律责任与劳动纪律 (4) 第五章岗位管理 (5) 第六章培训考核 (6) 第七章员工奖惩 (6) 第八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9) 第九章社会保险 (10) 一、社会保险的种类和缴费基数 (10) 二、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 (11) 四、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 (12) 五、社会保险的停止和退出 (13) 第十章休假及假期管理 (13) 第十一章附则 (16)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公司的工作秩序,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劳务派遣员工是指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往公司工作的劳动者(以下简称派遣员工/员工)。当前与公司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的公司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如遇公司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变更,不影响本制度执行。 三、派遣员工应如实向公司及派遣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派遣公司及本公司。 四、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依法制订的派遣员工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的管理,积极完成公司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招聘及录用 一、应聘者由派遣公司推荐面试的,面试时须提供有派遣公司出具的介绍信。 二、应聘者应如实向提交公司规定的下列应聘材料: 1、个人简历或填写员工职位申请表 2、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具有特殊技能的员工) 3、身份证或可以证明身份的证明 4、公司指定的其他材料 三、参加应聘人员应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公司保留调查核实员工作经历及个人背景的权利。因个人资料失实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四、入职员工必须持有入职体检结果正常的体检报告,身体状况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录用。 五、被聘人员接到录用通知后,应在指定日期到达公司办公室报到,报到程序包括: 1、办理报到登记手续,提交个人入职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资格证书、离职证明、体检报告),如实填写员工登记表,领取工作用品等; 2、入职培训;

新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和劳务公司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立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公司订劳动合同被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上述被派遣的劳动者特指用工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依据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二)劳务合同及试用期 第五条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两年。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 第六条经用工单位书面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劳动报酬 第九条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公司确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且劳务派遣员工无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需按派遣员工工资足额缴交。被派遣员工工资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为被派遣员工支付,也可签订《补充协议》后,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 第十条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劳务派遣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本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合法机关、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按一定方式协议,派遣至本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坚持“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涉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的各项工作成果归本单位所有。

第三章派遣与管理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达到所需岗位要求的健康卫生标准; (二)技术性岗位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关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验者,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是劳务派遣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相关制度流程,确定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履行协议内容; (二)审核各部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辞退、离岗申请; (三)组织劳务派遣公司选拔派遣人员,审核劳务派遣人员资质; (四)审定劳务派遣人员工作考核结果,及时反馈劳务派遣公司; (五)按协议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六)协调处理涉及劳务派遣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各部门是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和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工作需要,申报劳务派遣人员需求;

派遣公司管理制度

派遣公司管理制度 派遣公司管理制度我公司的宗旨是:发展劳务派遣和劳动就业事业,以人为本,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开展面向社会和企业的劳务派遣活动和就业服务,发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力市场和劳务派遣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充分就业。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我公司管理制度。 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第一章组织机构 第一条、我公司各项劳务派遣活动依法进行,遵循诚信、真实、合法、公平的原则,并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同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条、我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根据《公司章程》任命总经理。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或可设监事一人。并设置财务部、管理部、等负责相应事务,各部门设置负责人部长一人。 第三条、由总经理提名各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我公司实行事务会议制度,主要研究处理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务性问题。公司事务会议由总经理召开主持,至少

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章人事与劳动管理 第五条、我公司员工一律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由总经理批准决定 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当依法签订聘劳动合同,并建立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职业资格并取得有效执业证件。我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聘用符合条件的兼职管理或劳务人员。兼职人员除工作时间较灵活外,应视同全职员工管理。我公司员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我公司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满后可以续聘,不合格者不予续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总经理决定可以解聘或辞退: (一)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误,严重损害我公司声誉的; (二)有渎职、失职行为,使我公司蒙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违法乱纪或者不履行员工义务受司法机关或我公司处分或惩戒的; (四)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服从公司安排的其他岗位的; (五)违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责任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六)有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解聘或辞退情形的。

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制度

北京恒信瑞畅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条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三)劳动合同 第八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 第十条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劳务公司派遣管理制度

劳务公司派遣管理制度 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劳务公司派遣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劳务派遣的管理,劳务公司派遣管理制度。 2职责 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按照时间向派遣单位支付管理费用、派遣员工工资。 3程序 3.1用人单位的选择 3.1.1劳务派遣管理实行机构统一、标准统一、价格统一.用人单位由公司负责选择确定。 3.1.2 公司负责处理用工单位和派遣人员对用人单位的投诉,每年对用人单位服务质量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3.1.3

在评估中对未达到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基本服务标准的用人单位进行督导,连续两次或累计三 次被督导的用人单位将被终止合作关系。 3.1.4为确保服务质量, 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用人单位由公司根据用人单位过往业绩、行业经验等综合服务能力指定,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各单位、部门不得自行选择。 3.2劳动关系管理 3.2.1派遣人员的人事及劳动关系均隶属于用人单位,所有与人事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均由用人单位负责。 3.2.2派遣期限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确定。派遣期限一般不低于10个月。 3.2.3用工单位可以为派遣人员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派遣期确定且计入派遣期。试用期设定具体如下: 1)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大学生,试用期为三个月; 2)无学历的岗位操作工,试用期为一个月; 3.2.4派遣人员的党、团关系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派遣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团员活动或党员民主生活会等党动。 3.2.5派遣人员档案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企业版)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章、招聘方式 第五条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第三章、劳动合同 第八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 第十条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北京XXXXXXX有限公司 2018年8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招聘及录用 (2) 第三章劳动合同 (4) 第四章法律责任与劳动纪律 (4) 第五章岗位管理 (5) 第六章培训考核 (6) 第七章员工奖惩 (6) 第八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9) 第九章社会保险 (10) 一、社会保险的种类和缴费基数 (10) 二、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 (11) 四、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 (12) 五、社会保险的停止和退出 (13) 第十章休假及假期管理 (13) 第十一章附则 (16)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公司的工作秩序,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劳务派遣员工是指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往公司工作的劳动者(以下简称派遣员工/员工)。当前与公司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的公司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如遇公司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变更,不影响本制度执行。 三、派遣员工应如实向公司及派遣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派遣公司及本公司。 四、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依法制订的派遣员工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的管理,积极完成公司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招聘及录用 一、应聘者由派遣公司推荐面试的,面试时须提供有派遣公司出具的介绍信。 二、应聘者应如实向提交公司规定的下列应聘材料: 1、个人简历或填写员工职位申请表 2、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具有特殊技能的员工) 3、身份证或可以证明身份的证明 4、公司指定的其他材料 三、参加应聘人员应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公司保留调查核实员工作经历及个人背景的权利。因个人资料失实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四、入职员工必须持有入职体检结果正常的体检报告,身体状况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录用。 五、被聘人员接到录用通知后,应在指定日期到达公司办公室报到,报到程序包括: 1、办理报到登记手续,提交个人入职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资格证书、离职证明、体检报告),如实填写员工登记表,领取工作用品等; 2、入职培训;

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制度

公司管理制度 公司的宗旨是:发展劳务派遣和劳动就业事业,以人为本,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开展面向社会和企业的劳务派遣活动和就业服务,发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力市场和劳务派遣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充分就业。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组织机构 第一条、公司各项劳务派遣活动依法进行,遵循诚信、真实、合法、公平的原则,并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同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条、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根据《公司章程》任命总经理。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或可设监事一人。并设置财务部、综合事务管理部负责相应事务,各部门设置负责人部长一人。 第三条、由总经理提名各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公司实行事务会议制度,主要研究处理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务性问题。公司事务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各主管领导参加,至少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章人事与劳动管理 第五条、公司员工一律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由综合事务部按人员需求择优选用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当依法签订聘劳动合同,并建立信息档案。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职业资格并取得有效执业证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聘用符合条件的兼职管理或劳务人员。兼职人员除工作时间较灵活外,应视同全职员工管理。 第八条、员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责任及义务。 第九条、公司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满后可以续聘,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公司会议决定可以解聘或辞退:(一)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误,严重损害我公司声誉的; (二)有渎职、失职行为,使公司蒙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违法乱纪或者不履行员工义务受司法机关或公司处分或惩戒的; (四)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服从公司安排的其他岗位的; (五)违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责任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六)有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解聘或辞退情形的。 第十一条、公司聘用的员工实行效益奖励工资(或者其他的工资形式),其中行政辅助人员采取岗位定额工资形式。公司根据经济效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完整版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劳务)协议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章违纪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的原则,尊重事实依据,依法处理。 劳动合同 第九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条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

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应与被派遣员工在发生实际用工情况的同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员工要遵守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若派遣员工不适应工作,应在试用期结束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办理相关手续,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不给予任何经济或者民事赔偿。 第十七条公司的员工上岗后7个工作日内,若发现派遣员工不符合用工单位的岗位,或者是上岗员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违规操作,由公司核实相关情况。若情况属实,可对派遣员工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派遣员工到达工作单位后,如果发生工伤事故,由公司积极协助进行处理。符合国家工伤认定标准的,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赔偿额度依据工伤条例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被派遣员工因病造成无法正常工作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规定

**公司关于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管理,维护本公司的工作秩序,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被派往本公司工作的劳动者。当前与本公司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的单位为**人才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单位”)第三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派遣单位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派遣单位。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本公司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及试用期 第五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由派遣单位确定。新派遣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 第六条派遣人员与派遣单位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

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继续派往本公司服务。 第七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派遣单位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派遣人员的劳动规定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 第九条派遣期间,本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劳务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职。经本单位相关部门联合检查发现未履行工作职责的,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劳务报酬的30%,发现二次扣发当月劳务报酬50%,发现三次即退回派遣单位。 第十一条本公司根据工作岗位性质,按相关政策规定为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二条派遣人员因工受伤,应按有关规定向派遣单位申报工伤。 第十三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有权随时将该派遣人员退回派遣单位,由派遣单位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了加强对公司派遣员工的管理和维护派遣员工的切身利益,更好地为委托派遣单位服务,建立和谐的劳动用工关系,使劳务派遣工作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是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用工单位是指与公司订立书面的《劳务派遣协议》,委托公司派遣员工提供劳动,并向公司支付劳务服务管理费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派遣员工是指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由本公司管理人事关系、员工档案、薪酬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服从本公司派往指定用工单位从事相应工作的员工。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实际控制力的参股子公司。本办法适用人员为用人单位派遣至用工单位的所有派遣人员。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 第五条招聘原则 1. 坚持面向社会,公平竞争的原则; 2. 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3. 坚持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原则;

4. 坚持统一招聘,统一派遣的原则。 第六条招聘条件 1.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2.具备与用工单位工作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经验及经历; 3.符合公司招聘工作岗位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公司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和标准,负责制定招聘方案和录用考试,办理招聘录用手续、资格审查和派遣工作,并协助用工单位进行应聘人员的报名、体检等工作。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八条订立、变更、续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公司负责办理员工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用工单位负责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两份,公司、员工本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范本由公司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根据公司生产(工作)需要,确定与员工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首次接受公司派遣的人员,均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合同期限为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 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 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劳务)协议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条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

手续。 第七条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三)劳动合同 第八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五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 第十条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五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四)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苏州学智悠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公司劳务派遣操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及苏州市劳务派遣相关细则,新的劳务派遣细则要求与用工单位必须签订有限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要求用工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用工,切实保障员工的切实利益,因此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用工企业派遣合同签订: 1、按照当地派遣法规定与用工单位签订相应派遣协 议,明确派遣人数、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薪酬福 利、用工时间、社会保险、职业病及工伤处理、劳 动保护条件、费用及支付时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协议解除条件等。 2、做好与用工单位合同的存档工作。 二、人员的管理: 1、按照国家劳动法及劳务派遣发的要求,积极及时为 用工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输送未满16 周岁的童工,不得输送孕期女职工,避免相应劳动 纠纷。 2、尽量不组织输送大批量少数名族人员集中就业,避

免产生名族纠纷。 3、对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员工需按国家规定予以 照顾,不安排有危险性岗位,定期予以体检。4、在招聘输送派遣员工时不得采用欺骗强制手段工 作,需实事求是介绍用工企业工作情况、工资福利待遇、休假制度、薪水发放时间,尽量服务好派遣员工。 5、若派遣员工不适应工作,应在试用期结束前以书面 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办理相关手续,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不给予任何经济或者民事赔偿。 6、公司的员工上岗后7个工作日内,若发现派遣员工 不符合用工单位的岗位,或者是上岗员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违规操作,由公司核实相关情况。若情况属实,可对派遣员工进行处理。 7、派遣员工到达工作单位后,如果发生工伤事故,由 公司积极协助进行处理。符合国家工伤认定标准的,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赔偿额度依据工伤条例的相关标准执行。 8、被派遣员工因病造成无法正常工作时,按照国家相

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 第三章劳动关系管理 第四章岗位管理 第五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六章社会保险管理 第七章绩效管理 第八章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第九章奖惩 第十章基本行为准则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规范派遣员工行为和管理,满足沧州市朗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创建一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目标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深化市场化选人用人新机制,着力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的单位。 派遣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员工。公司负责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缴纳等管理。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日常工作管理及绩效管理等,直接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完成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公司对劳务派遣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合法用工、分工协作、总量控制、统一管理。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原则:按需定员、依岗派遣。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内容:日常工作管理、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派遣员工的招聘与录用 第一条招聘基本原则 招聘派遣员工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测评、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经验、健康状况、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多方位评价。 第二条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符合岗位任职条件。 第三条招聘方式 根据用工单位业务发展需要及用工计划、岗位说明书等有关条件制定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招聘完成后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由公司履行派遣手续。第四条派遣员工录用 派遣员工人选确定后,由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办理派遣手续。用工单位应在派遣前向公司提供派遣人员工作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包

劳务派遣员工规章制度

劳务派遣员工规章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吉林省万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所有派遣人员。 2、本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3、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由双方签字确认以保障双方利益,对于单方面违约的行为,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4、人力资源部有权对员工的资料进行核实,考查,员工必须保证其所持身份、健康、学历、职级等资料真实有效,如发现有假冒、过期等情况而又未提前与公司有关部门说明的,公司有权对其按照员工手册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员工由公司统一安排、调遣,员工必须服从公司做出的合理工作安排。 6、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保险等福利报酬由公司统一结算、发放。 7、员工不得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内私下与用工单位签定与公司利益形象相悖的任何劳动协议、一经发现,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8、员工档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 9、员工有责任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督导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绩效核查和管理。 10、坚决拥护公司形象和利益,时刻保持公司形象,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理念和个人素质文化。 11、每个员工都有为公司做正面宣传的义务,且必须正确清楚地了解公司的各项情况及管理结构体系。 12、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自觉维护用工单位与公司的形象,对于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严格遵守,对于不服从管理的,用工单位有权对其做出合理处罚。如后果严重或有损用工单位及公司形象和利益的,用工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公司,公司保留处罚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13、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作管理,日常管理,休息休假管理及考勤管理等由用工单位负责,公司人力资源部及督导人员监督、整理与考核。 14、因用工单位的原因与劳务派遣员工产生的劳动纠纷,由公司和用工单位及劳务员工三方协商解决。 15、派遣员工有违纪行为(违纪行为是指任何未遵守公司和用工单位的政策或违反公司和用工单位规定的行为,或任何未按职责要求尽责任的行为。)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书面警告和开除处分,派遣员工在12个月内被处以两次书面警告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和用工单位制度。派遣员工严重违纪,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公司将保留追究派遣员工法律责任的权利,如造成公司或用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公司可要求派遣员工承担赔偿责任。违纪行为包括如下: ①轻微违纪 ?一个月内无故迟到15分钟及以上至半小时以内累计达3次,或未经批准的早退1次; ?一个月内无故迟到半小时以上,两小时以内1次的; ?一年内旷工连续两天以下(含两天)或累计三天以下(含三天);

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 第三章劳动关系管理 第四章岗位管理 第五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六章社会保险管理 第七章绩效管理 第八章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 第九章奖惩 第十章基本行为准则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规范派遣员工行为和管理,满足沧州市朗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创建一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目标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深化市场化选人用人新机制,着力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的单位。 派遣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员工。公司负责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缴纳等管理。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日常工作管理及绩效管理等,直接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完成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公司对劳务派遣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合法用工、分工协作、总量控制、统一管理。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原则:按需定员、依岗派遣。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内容:日常工作管理、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派遣员工的招聘与录用 第一条招聘基本原则 招聘派遣员工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测评、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经验、健康状况、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多方位评价。 第二条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符合岗位任职条件。 第三条招聘方式 根据用工单位业务发展需要及用工计划、岗位说明书等有关条件制定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招聘完成后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由公司履行派遣手续。第四条派遣员工录用 派遣员工人选确定后,由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办理派遣手续。用工单位应在派遣前向公司提供派遣人员工作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包括岗位职责、岗位权限、任职条件、考核标准等基本内容)及岗位保密事项要求等制式文本。 第三章劳动关系管理 第一条派遣员工的人事及劳动关系隶属于公司,所有与人事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由公司负责。 第二条派遣员工应认真学习由公司编制的《派遣员工手册》。公司将手册发放应做到人手一册,首次发放予以免费。用工单位可监督公司发放手册并督促公司向派遣员工宣传。? 第三条派遣期限由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协议》确定。 第四条用工单位可以为派遣员工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派遣期确定且计入派遣期。试用期设定具体如下: 1、派遣期为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劳务)协议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条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

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三)劳动合同 第八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五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 第十条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五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

一、员工纪律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文明礼仪,扶老助幼,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崇尚学习,勤于思考,爱岗敬业,开拓进取,与时俱进,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2、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准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每天一般提前5-10分钟到岗,做好准备工作; 3、提倡员工间树立团结协作、互学赶帮、劳动竞赛、积极向上的良好风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岗位技能的培训学习、技术练兵和业务竞赛活动,努力提高服务技能; 4、工作时间内必须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不得办私事、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擅自进行打扑克、下棋等游戏活动。各科室间人员不得随意串岗、漏岗,以免影响工作; 5、工作中员工与员工之间,下级与上级之间因工作发生矛盾纠纷,因本着相互体谅、构建和谐的原则,自下而上逐级解决,不得越级,更不可将亲属、朋友及社会不法分子招来取闹威胁对方和领导,一旦发生此类事件,以自动终止劳务关系处理,造成后果,自负法律责任; 6、爱护公物,呵护单位形象,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工作场所做到窗明几净,墙面无污迹、地面无脏污痰迹,物品放置合理有序; 7、强化安全意识,树立防盗防火,安全工作人人有责的思想,确保用人单位安全 二、劳务派遣管理 1、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由双方签字确认以保障双方利益,对于单方面违约的行为,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公司行政部有权对员工的资料进行核实,考查,派遣员工必须保证其所持身份、健康、学历、职级等资料真实有效,如发现有假冒、过期等情况而又未提前与公司有关部门说明的,公司有权对其按照员工手册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派遣员工由公司统一安排,调遣,派遣员工必须服从公司做出的合理工作安排。 4、派遣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保险等福利报酬由公司统一结算、发放。 5、派遣员工不得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内私下与用人单位签订与公司利益、形象相悖的任何劳动协议,一经发现,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6、派遣员工档案由公司行政部统一管理。 7、派遣员工有责任配合公司行政部或督导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绩效核查和管理。 8、坚决拥护公司形象和利益,时刻保持公司形象,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理念和个人素质文化。 9、派遣每个员工都有为公司做正面宣传的义务,且必须正确清楚地了解公司的各项情况及管理结构体系。 10、派遣员工因身体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在合同期满之前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30日,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11、派遣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必须自觉维护用人单位与公司的形象,对于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严格遵守,对于不服从管理的,用人单位有权对其作出合理处罚。如后果严重或有损用人单位和公司形象和利益的,用人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公司,公司保留处罚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12、派遣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作管理,日常管理,休息休假管理及考勤管理等由用人单位负责,公司行政部及督导人员监督、整理与考核。 13、派遣员工被用人单位退回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派遣员工自身状况,安排到其他客户单位工作或参加本公司组织的培训并变更劳动合同,待培训合格后,重新安排上岗,继续履行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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