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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提示:

吉林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提示:
吉林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提示:

吉林省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涉密测绘成果(以下简称“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国家测绘局《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和规定,参考《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测绘局负责下列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批: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网及D级以上空间定位网的成果;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1∶5千、1∶1万、1∶2.5万、1∶5万、1∶10万、1∶25万、1∶50万、1∶100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四)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五)国家测绘局委托省测绘局负责审批的其他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

(六)其他应当由省测绘局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条申请使用吉林省涉密测绘成果及审批行为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吉林省测绘局负责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的管理工作。

吉林省测绘局地理信息管理与应用处具体承办相应审批工作,

并对省测绘档案资料馆(以下简称“资料馆”)提供涉密成果和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测绘局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本省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向受理窗口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附件一);

(二)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附件二);

(三)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附件三);

(四)经办人员身份证和工作证及联系方式;

(五)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申请无偿或优惠使用涉密测绘成果的,必须提交有关政府部门文件。

申请人首次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应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设备条件证明材料。

第六条《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按以下规定出具:

本省法人单位申请本省涉密成果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函。

本省法人单位申请国家或外省涉密成果的,由吉林省测绘局出具证明函。

省外法人单位申请本省涉密成果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函。

属于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其所属师级以上机

构出具的公函和其他申请材料。

第七条无偿或优惠提供或使用涉密成果的,使用期限至完成项目时止。使用单位应当将所提供的测绘成果及其利用情况向提供部门返还和备案。

第八条受理窗口对申请人使用涉密成果的申请材料逐项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涉密成果属于本省审批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的,应当受理申请,并按照申请人申请使用的涉密成果数量、范围,根据审批权限(见附件四)做出即办和送审批承办部门办理决定。当即办理准许使用的,申请人携带受理窗口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申请表到资料馆索取涉密成果资料。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可以现场改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后再行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规定又不能现场改正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的涉密成果不属于本省范围的,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给相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加盖吉林省测绘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并登记备案(见附件六),申请表留存一份存档。

第九条审批承办部门根据审批权限,接到申请材料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承办人员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逐级报送有关领导审批。

(二)审批最终意见签署后,审批承办人员应当在规定办理期限内将审批结果反馈至受理窗口。受理窗口通知申请人。

(三)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经有关领导同意,可延长5个工作日,受理窗口将延长时限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资料馆应当严格按照批准提供利用的涉密成果资料内容、范围及数量,及时向被许可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的,资料馆应当与用户签订《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见附件五)。

第十一条依法作出不准予使用审批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遇有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需要应急提供涉密成果时,按照国家测绘局制定的《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遇有特殊情况,有关领导可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四条市(州)、县(市)级涉密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批程序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吉林省测绘局地理信息管理与应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2.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

3.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4.吉林省涉密测绘成果审批权限规定

5.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

6.吉林省测绘局出具证明函备案表

附件一:

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注:1、本申请表一式填写三份,出具证明函机关留存一份,批准后递交省测绘档案资料馆一份,受理窗口备案一份。

2、本表可由吉林省测绘局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352402495.html,下载。

3、经办人应将发图单和成果资料及时交到本单位资料档案管理部门登记建账后再行利用。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

编号:

兹介绍的同志,前往贵单位办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审批手续,所填写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编号:)内容属实。

特此证明。

(印章)

年月日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为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的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涉密测绘成果的安全保密,促进成果合法、有效利用,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防范非法使用行为,请涉密测绘成果的申请使用单位认真阅读本责任书并签字盖章确认。

一、本责任书所述“主管部门”为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用户”为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单位;提供的“涉密测绘成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所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基础测绘数据、信息、图件及相关技术资料等。

二、用户已被告知并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的要求,对涉密测绘成果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三、用户为涉密测绘成果的直接使用者;用户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涉密测绘成果。未经主管部门的书面许可,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用户若需委托第三方从事批准用途的应用开发,应与第三方签订相应的涉密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实施有效监督和销毁。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用户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须依法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涉密测绘成果存放设施与条件应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建立完善的测绘成果资料保密内部管理制度;经批准复制的秘密载体要进行编号与登记,按同等密级进行管理;涉密计算机系统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批准使用手续,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用户单位被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将涉密测绘成果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五、利用涉密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涉密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六、用户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并支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

七、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此之前或之后领取的所有涉密测绘成果,承诺按此责任书执行。

八、本责任书一式两份,随申请表分别由省测绘档案资料馆和省政务大厅测绘窗口存档备查。

涉密测绘成果申请使用单位(签章)

法人(签字):

经手人(签字):

单位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吉林省涉密测绘成果审批权限规定

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进一步提高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效率,贯彻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吉林省涉密测绘成果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以下表中所列测绘成果范围或数量以内(不包括上限),由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测绘局办理;其他符合条件的,以及申请免费或优惠使用涉密成果的,窗口受理申请后由省测绘局审批承办部门办理。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

编号:

本协议赋予使用方依据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权。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本协议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1、使用方的责任和义务:

⑴必须根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⑵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使用方在登记机关的登记为限)的范围内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如委托第三方开发,项目完成后,使用方必须要求第三方不得保留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承担督促、监督其销毁相应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责任。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依法经国家测绘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

⑶在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版权的所有者。

⑷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出使用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⑸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秘密等级。

2、提供方的责任和义务:

⑴提供方应当根据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时向使用方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同时提供相应数据说明。

⑵提供方有义务在公共网站上及时公布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新的版本信息。

⑶提供方不承担因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的任何责任。

3、违约条款:

⑴提供方违反附表中关于提供数据的内容、时间等的约定,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救。

⑵使用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除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外,提供方将终止其使用权,并收回其所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相关资料。

4、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

5、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将协商解决。

提供方(盖章):使用方(盖章):

地址:地址: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日期:日期:

电话:电话:

协议签订地点:

附表:

编号:

附件六:

注:申请表及证明函编号规则为“吉”+公历年份+当年顺序号,如“吉20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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