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国土[籍]字[1990]第9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国土[籍]字[1990]第9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国土[籍]字[1990]第9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国土[籍]字[1990]第9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

1990年7月 21日 1990 国土 [籍]字第93号

国土[籍]字[1990]第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帽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测绘局(处)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登记和发证。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一次性解决土地登记所需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原则

土地登记费的收取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

二、收费范围

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交纳土地登记费。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宗地收200.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00元,最高不超过700.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O平方米以内加收40.O O元,最高不超过40,00O.00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事业单位土地用面积在 5,000平方米(含 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00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00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0 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00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00元。

6、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家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公路、国家储备仓库、

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查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7、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8、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的,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测绘、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二)土地注册登记、发证个人每证5.00元,单位每证10.OQ元。“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每证20.0 0元。

军用土地登记收费标准,仍按国家土地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88)后营字第766号《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行。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变更土地登记。因土地出让、转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要进行变更土地登记,其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四、上地登记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列支。

(二)土地登记费原则上按宗地收取。对一个地块内有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难以划清权属界线进行地籍测绘的,按各自独立使用和分摊面积收取;自成系统的单位,按具有法人资格的土地使用者收取。

(三)使用范围.

收取的土地登记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人员培训

2、作业人员从事内、外业的补贴支付交通、住宿费,雇用临时人员工资

3、技术指导、检查验收费用

4、购置图件、资料、材料、专用仪器、设备及劳保用品

5、印制表、册、土地证书及支付奖励、建立档案信息等费

用。

(四)使用比例与管理

1、按收费项目及标准(一)中1、

2、

3、4款书取的经费,50%用于地籍测绘;50%用于土地权属调查。

2、用于土地权属调查和注册登记、发证工作的经费,9 4%留给县(市)土地改部门使用; 3 %上交省级土地管理部门; 3 %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由省级上管理部门代收代交)。上交部分主要用于省级和全国性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技术开发、建立档案信息等为下级服务的费用。

3、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格按规定比例使用。认真执行财政制度,严格审批手续,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门的检查、监督。各级上地管理部门在每年年度终了后,编制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时抄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物价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汇编县、市和本级土地登记费决算,于二月底以前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一式二份。并抄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

五、广东、海南、福建省收费标准自行制定。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地实际,在不超过本收费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具体标准及本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抄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原地方自行制定标准和项目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国土资发[2012]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是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提高土地登记公信力,保障土地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取得了较好成效,土地登记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但仍不同程度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土地登记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划分宗地

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应当依据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结合实际使用情况,按照地籍调查程序划定。宗地的地号应当依据宗地代码编制规则编写。

宗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宗地确需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的,应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同意。

二、准确界定土地登记用途

土地登记的用途应当严格依据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 /T21010-2007)二级类填写。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批准文件等,依法批准的用途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不对应的,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重新确定归属地类,按照新归属地类办理登记,同时在土地证书“记事栏”内标注批准用途。

三、规范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起算时点应当依据出让合同的约定确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实际交付土地日期确定,实际交付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认的时间为准;对违法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以违法用地处理意见确定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四、规范储备土地登记

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储备土地登记的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单位申请储备土地登记的,不予受理。

土地储备机构申请登记土地的,应当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政府批准的储备计划、批准纳入储备的文件、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等材料。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可办理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能够细化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的,应当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填写。未确定规划用途的,不予登记。

五、规范土地抵押登记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可以作为放贷人申请土地抵押登记。

以部分宗地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不予受理。规划用于社会公益设施的储备土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储备土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六、进一步明晰有关超面积宅基地登记政策

对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登记发证,应按照批准面积填写使用权面积。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可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宗地图按实际占用范围绘制,能确定超占范围的,要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超占部分。

七、严格土地登记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法定主体,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政府派出机构一律不得登记发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明确由地籍业务部门统一负责各类土地登记工作。

八、依法审查土地登记申请资料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规章要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合理审慎审查。

九、建立土地登记会审制度

土地登记审查过程中涉及土地用途、出让年限起算时点无法准确界定的,土地登记人员认为上级作出的有关土地登记的决定或命令与国家土地登记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及其他超出地籍业务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召集相关业务部门进行集体会审。各部门要协作配合,立足职能,认真审查,形成书面意见。

十、建立健全土地登记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推进土地登记信息化建设

土地登记档案资料应当由土地登记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在各业务部门、土地管理所

分散保管。土地登记资料以宗地为单位组卷,土地登记簿应专门管理。已建立电子登记簿的,要同时保留纸质登记簿,并签字盖章。要建立健全土地登记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安全保管、提供利用等制度。各地要在地籍数据库的基础上,建成以土地登记和信息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地籍数据的更新维护机制,通过日常土地变更登记,实时更新地籍数据库,切实做到在线监管。加快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拓展土地登记信息应用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提升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十一、严格执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工作。土地登记审批表中的“审查人”与“负责人”,在签发审查意见时应当填写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号。各地要加强土地登记持证上岗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土地登记从业人员的素质。

十二、完善土地登记代理制度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建设,促进地方行业协会的建立发展,真正发挥土地登记代理制度的作用。地籍业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十三、完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切实推进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工作,丰富查询方式,规范查询程序,明确查询收费标准,提高服务水平。除提供纸质查询外,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信息化查询,并通过网络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的异地查询。

各地要依据本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细化有关规定,不断提高土地登记规范化水平。

此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2012年9月6日

佛山市国土资源地理信息数据库规范

佛山市国土资源地理数据规范 佛山市国土资源地理信息数据库规范 (试行) 佛山市国土资源局 2005年11月

目录 1适用范围 (3) 2编写依据 (3) 2.1政策法规 (3) 2.2规范性引用文件 (3) 2.3参考文献 (4) 3外部规范 (5) 4建库存储 (5) 5数据采集交换规定 (5) 5.1采集单元 (5) 5.2采集格式 (5) 6地块编号规则 (6) 6.1宗地编号规则 (6) 6.2地块(图斑)编号规则 (6) 7颜色规定 (6) 8数据物理分层 (7) 8.1基础地理数据 (7) 8.2地理框架数据 (8) 9基本属性 (9) 9.1基础地理数据 (9) 9.2地理框架数据…………………………………………………………………………………………………1 5 1 0属性项及代码 (18) 1 0.1基础地理数据 (18) 10.2地理框架数据 (19) 附录A空间基准框架 (23) 附录E地名分类代码表 (24) 附录F计量单位及格式 (28)

前言 为了规范佛山市国土资源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工作,根据现行国家、部、省在国土资源信息(测绘、土地、矿产、地环)采集、处理、建库和应用等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兼顾佛山市国土资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为规范的组成部分。 本规范由佛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提出、起草、解释。 本规范由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并归口。 本规范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佛山市国土资源空间地理数据建库工作,也是地理数据采集、更新、 质量控制等的基本性要求。 2编写依据 2.1政策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2规范性引用文件 基础测绘 (1) 《测绘基本术语》GB/T 14911-94 (2) 《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CJJ 103--2004 J 367--2004 (3)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 100--2004 J298-2004 (4) 《城市地理信息系统设计规范》GB/T 18578-2001 (5)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数据文件命名规则》CH/T 1005-2000 (6) 《专题地图信息分类与代码》GB/T 18317-2001 (7) 《数字地形图系列相基本要求》GB/T 18315-2001 (8) 《地球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 17798-1999 (9)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7929-1995 (10)《1:5000 1:10000 1:25000 1:50000 1:100000地形图要素分类与代码》GB 15660-1995 (11)《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7929-1995 (12)《1:5000 1:10000地形图图式》GB/T5 791-93 (13)《1:25000 1:50000 1:100000地形图图式》GB 12342-90 国土资源

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 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国土资发〔2008〕30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30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 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部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对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 进行了综合评定,依据评定结果调整了部分地区的土地等别。调整后全国各县、市(区)的土地 等别详见附件,此次调整中土地等别发生变化的以黑体标注。 2009年1月1日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 一按调整后的土地等别执行。 附件:土地等别 国土资源部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 土地等别 一等: 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 二等: 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 上海:浦东新区 三等: 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四等: 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 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 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沈阳市(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 江苏: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南京市(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苏州市(沧浪区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无锡市(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 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厦门市(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 山东: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 湖北:武汉市(汉阳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青山区武昌区) 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 广东: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珠海市(金湾区香洲区)深圳市宝安区 重庆: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 四川: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 五等: 北京:通州区 天津:塘沽区

乐国土资字[2009]11号

乐国土资字[2009]11号 关于印发乐昌市国土资源系统2009年民主 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股室、部门、国土资源所: 现将《乐昌市国土资源系统2009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乐昌市国土资源系统2009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方案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报:韶关市国土资源局、乐昌市纠风办 发:各股室、部门、国土资源所 乐昌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乐昌市国土资源系统2009年民主 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方案 根据韶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国土资源系统2009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方案的通知》(韶国土资[2009]57号)

和评论纠风办的统一部署,2009年我市国土资源系统被列入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评议对象、范围,为组织实施好全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及韶关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决策部署,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抓落实年”活动,围绕增强对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以加强作风建设为主线,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以优化国土资源服务为目标,切实解决政风行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推动本系统政风行风建设上新水平。通过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努力建设一支“学习型、法治型、服务型、创新型、清廉型”国土资源队伍,努力营造阳光、透明、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为乐昌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好新贡献。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在韶关市国土资源局和乐昌市政府纠风办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全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 (二)坚持依靠人民群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把政风行风建设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要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又要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 (四)坚持边评边改,评改结合,把落实整改,解决问题贯

佛山市国土资源局三水分局基准地价成果

佛山市三水区 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成果(2007年)佛山市三水区城镇土地基准地价(2007年)是指以级别基准地价和网格地价为表现形式,分土地用途为商业、居住、工业等土地用途类型,其中工业用地以级别基准地价表示,商业、居住用地以网格基准地价表示(以级别基准地价作为辅助过渡形式)。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次基准地价使用范围为佛山市三水区行政辖区。 二、本次基准地价内涵:评估期日为2007年7月1日,各类用地各级别区域内,平均容积率(商业和居住用地平均容积率为2.0,工业用地平均容积率1.0)下,同一用途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其中土地用途类型分商业、居住、工业三种用途;设定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即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场地平整),各用途土地使用权期限确定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商业40年、居住70年、工业50年)。 三、宗地地价测算系统相应采用本次基准地价,通过一定的修正计算得出宗地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以宗地地价为准。具体宗地地价按基准地价修正系数修正确定。其中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以工业级别基准地价及其修正体系为测算依据;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则分布以居住用地网格点基准地价、商业用地网格点基准地价及其修正体系为测算依据。而居住用地级别基准地价、商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只作为全面推进网格点基准地价的一种过渡形式,反映的是该级别的平均地价。(各用途基准地价可通过相应基准地价图查阅) 四、出让地块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时,分别按各用途面积和单价计算,然后合计为总地价。具体单价根据用地类型、年期、容积率、楼层等情况经修正确定。 五、本次基准地价未涵盖的用地项目或特殊用地,可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审定后确定其宗地地价。 六、本次网格点基准地价图中地价数据为该数据左下角点的地价水平,单位为元/平方米;级别地价图中对应级别地价水平见图例中,单位为元/平方米;以人民币计价。 七、本次公告基准地价可在佛山市国土资源局三水分局网站及佛山市国土资源局网格点基准地价平台中相关页面上查询。 相关基准地价图表见附件

国土资发108号文件解读

国土资发108号文件解读 解读之一:优质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 日前,国土资源部以颁布实施《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为契机,进一步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综合手段,全面系统地强化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工作。“坚守红线建设红线”栏目对《通知》各项要求及其任务分七篇进行系列解读,今天本版刊发第一篇。 《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将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划定后基本农田的平均质量等级和集中连片程度有所提高。本轮划定工作结束后,基本农田将实行数量、质量、区位、保护责任的一体化管理。 充分认识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切实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把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作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 《通知》是对划定工作具体要求的再次明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2009年和2010年国土资源部联合农业部先后下发了两个通知,即《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了新一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任务、程序和要求等。2011年6月发布实施了《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对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技术要求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通知》再次明确了上述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有关要求。 《通知》明确了划定工作的完成时间 基本农田划定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基本农田空间位置、数量、质量等级、地类等信息的过程。《通知》明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

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三旧”改造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的操作办法

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三旧”改造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的操作办法 (佛山市国土资源局2010年4月29日以佛国土资市综〔2010〕35号发布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 为规范“三旧”改造中协议出让土地行为,统一程序,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国土资源管理透明度,做到“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坚决避免出现“搭车”现象,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以及《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三旧”改造范围内,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印发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09〕261号)文件要求进行确认为“三旧”改造项目并且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自行开发改造的,其国有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相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三旧”改造项目自行开发国有建设用地的协议出让行为按照本办法执行,各区结合实际具体实施并加强监督管理。 二、“三旧”改造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程序 (一)申请。 1、前提条件。 原土地使用权人须拥有改造范围内全部土地权属才能申请自行改造;若改造范围内有多个地块使用权人,各地块的使用权人可共同成立项目公司联合申请自行改造;或市场主体与其他土地权利人协商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及相应房产转让合同(须经土地、房产交易机构审核),在落实相关补偿安置措施的前提下,自行收购改造范围内的多宗地块及地上房屋建筑,对收购的地块取得拆迁许可或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后申请自行改造。以上“三旧”改造项目用地申请自行开发改造并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2、提交材料。 以“三旧”改造项目单位为申请人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协议出让申请书;

国土资发2010-219号

《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 219号 发布时间:2011-02-10 访问次数:55 字体:【大中小】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海洋厅(局),沿海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国家土地督察北京、沈阳、上海、南京、济南、广州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部、局机关各司局: 近年来,我国沿海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建设用地、用海需求日益增大,围填海造地成为各地拓展发展空间、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促进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有效途径。但是,个别地方未能统筹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管理不严,盲目和过度的围填海活动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资源环境,也影响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沿海地区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极为重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海陆资源利用,有序开发海洋资源,加强对围填海造地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规划、区划对围填海造地的引导和管制作用 沿海地区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应坚持统筹海陆资源利用的原则,综合考虑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和发展要求,以符合岸线演变规律、保护资源环境、提高防灾减灾能力、保障国防安全为前提,科学确定开发利用方向,合理确定围填海造地的用途、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对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应严格控制建设用海和用地总规模,防止无序开发、过度利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涉及围填海造地的内容、范围和规模要相互衔接,近期围填海的规模、用途和布局要一致,远期围填海的利用方向不冲突。海洋功能区划已明确围填海造地规模和范围的,应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明确规模和范围的,可暂不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安排围填海造地时,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的,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 有关文件的通知 (佛府办[2007]4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的决定》和《佛山市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指导意见》(佛府〔2007〕68号),解决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财政局分别制定的《关于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及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有佛山特点的社会主义新村镇建设的重大举措;是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有效途径;是改善村居民居住环境,提高集体经济效益的有效方式;是推进我市现代化建设,构建富裕和谐佛山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重要意义,务必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不折不扣地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加强对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了佛山市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专责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包括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等14个成员单位,统一负责协调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要参照市的做法,成立相应的机构,建立健全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协调机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及本单位职能,切实担起责任,主动搞好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沟通、上下联动的局面,确保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进一步创新方法,狠抓落实。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是我市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统筹我市城乡发展的一项新举措,是推进我市现代化建设的一次新探索。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在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过程中,要积极创新思维和工作方法,想方设法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努力采取有效措施,突破资金、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等瓶颈障碍。同时,要认真抓好督促检查工作,建立一套切合实际的督查工作运行机制,特别是要完善领导抓落实的责任制。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组,督促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国土[籍]字[1990]第9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 1990年7月 21日 1990 国土 [籍]字第93号 国土[籍]字[1990]第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帽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测绘局(处)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登记和发证。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一次性解决土地登记所需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原则 土地登记费的收取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 二、收费范围 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交纳土地登记费。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宗地收200.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00元,最高不超过700.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O平方米以内加收40.O O元,最高不超过40,00O.00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事业单位土地用面积在 5,000平方米(含 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00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00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0 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00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00元。 6、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家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公路、国家储备仓库、

佛山党政机构改革(大部制)详解

党政机构从原来的40~50个,整合成16个。佛山,一场轰轰烈烈的党政结构改革(“大部制”改革)全国瞩目。其主要目的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扩大基层政府管理权限,着力推进行政管理方式创新,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和廉洁政府,为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改革内容包括: (一)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 (二)以党政联动推进大部门体制改革为重点; (三)探索构建党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四)大力实行简政放权,扩大区镇两级政府管辖权限; (五)调整机构设置。 改革历程: 一、2009年9月,佛山市顺德区试点改革 《佛山市顺德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通过省委、省政府审批,拉开佛山政府大部制改革序幕,顺德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顺德速度”显示出自己作为全国县域经济排头兵厉行改革的决心。根据新出炉的改革方案,顺德(9月16日)党政机构将有原来的41个精简到16个,赋予部分市级管理权限,精简幅度接近2/3。其中,设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5个党委工作部门、10个政府工作部门。 二、2009年11月,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南海区狮山镇试点改革 全省“简政强镇”改革试点在容桂狮山启动。顺德按照“宏观决策权上移、微观管理权下移”原则,在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社会管理等方面,依法赋予容桂街道县级行政管理权限。南海职能部门与狮山镇现场签约,将100多项各类权限授权或委托狮山行使,而改革试点中,狮山被依法赋予部分县级管理权限。 三、2010年4月 省委、省政府在顺德区召开了全省富县强镇事权改革工作现场会,向全省推广顺德区和狮山、容桂的改革经验。 四、2010年6月,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区、高明区、三水区改革 佛山市正式下发《佛山市区级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和《佛山市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实施意见》,在全市启动区级大部制、镇(街)级“简政强镇”的改革。研究决定参照顺德的改革模式,在禅城区、南海区、高明区和三水区全面推进大部制改革,赋予部分市级管理权限,在全市其他31个镇(街)全面推行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在部门设置上,各区均综合设置16个党政机构,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微调根据方案规定,大部制改革后的5个党委工作部门分别是区委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员会、区委社会工作部。9个政府工作部门为: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区经济促进局、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以及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另外,保留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公安分局,党政机构合计16个。除顺德区外,佛山四区党政机构改革在6月底前完成。 因各区原政府机构设置略有不同(原机构数量为40~50个)、且新部门设置也略有微调(均设置为16个,但部分挂靠部门有不同),所以下面以南海区(6月28日)为例说明机构调整的具体情况——

涉密地质资料标注-国土资源部

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 一、定密原则与密级确定涉密地质资料密级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土资源、测绘、海洋、环境保护、核工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规定》,见附录5)定密,《保密范围规定》未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定密: (一)国土资源类资料定密原则。下列地质资料定为机密: 1.1: 2.5 万、1:5 万、1:10 万、1:20 万、1:25 万区域性绝对重力资料以及物探重力I级、□级基点联测成果资料和 小面积大比例尺的重力测量平面图及剖面图。 2. 比例尺在1:50 万—1:100 万之间,精度达到或超过± 5 毫伽的区域性绝对重力成果图件。 3. 比例尺在1:100 万—1:400 万之间的区域绝对重力成果图件。 4. 重力测量图及报告中的联测基点数据重力值、与全国网联测的布格重力异常图(进行了地形改造)、自由空间图、均衡图、点位数据图。 (二)测绘类资料定密原则。 1. 同时符合下述三个条件的重力异常成果定为绝密:

(1)点的密度高于5' 5' 或者10 千米10 千米。 (2)精度高于± 1 毫伽。 (3)全国性测点。 2. 面积大于、等于或接近一幅相近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面积的非国家基本比例尺图件按以下原则定密: (1)比例尺在1:10 万(不含)—1:50 万(含)和1:5 千(含)—1:2.5 万(不含)之间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定为秘密。 (2)比例尺在1: 2.5 万(含)—1:10 万(含)之间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定为机密。 3. 不同年代形成,或用不同语种表示的,比例尺在1:5 千(含)—1:50 万(含)之间的,面积大于、等于或接近一幅相近(相应)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面积的下列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地质平面图,属于非国家基本比例尺的,按上述非国家基本比例尺图件定密原则定密;属于国家基本比例尺的,根据同比例尺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密级定密: (1)符合上述规定的报告正文、附图册及其他附件中的插图。 (2 )采用自定义坐标系或独立坐标系,能转换成国家大地坐标系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 (3)从图和报告上无法判断是否属于独立坐标系或自定义坐标系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 (4)简化后仍有未公开的自然地理要素、人工建设设施要素、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3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部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对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评定,依据评定结果调整了部分地区的土地等别。调整后全国各县、市(区)的土地等别详见附件,此次调整中土地等别发生变化的以黑体标注。 2009年1月1日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按调整后的土地等别执行。 附件:土地等别 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土地等别 一等: 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 二等: 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 上海:浦东新区 三等: 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 四等: 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 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 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沈阳市(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 江苏: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南京市(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苏州市(沧浪区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无锡市(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 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厦门市(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 山东: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 湖北:武汉市(汉阳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青山区武昌区) 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 广东: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珠海市(金湾区香洲区)深圳市宝安区 重庆: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 四川: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 五等: 北京:通州区 天津:塘沽区 河北:唐山市(路北区路南区) 山西:太原市(万柏林区杏花岭区迎泽区) 吉林:长春市(朝阳区二道区宽城区绿园区南关区) 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 江苏:徐州市(鼓楼区云龙区)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 安徽:合肥市(包河区庐阳区蜀山区瑶海区) 江西: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 河南:郑州市(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金水区中原区) 广东:东莞市佛山市禅城区惠州市惠城区中山市深圳市龙岗区广州市黄埔区 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良庆区青秀区西乡塘区兴宁区) 重庆:大渡口区 云南:昆明市(官渡区盘龙区五华区)

国土资发文件完整版

国土资发文件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

国土资发号文件

国土资发号文件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粤国土资发[2005]156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广东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粤国土资发[2005]156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我厅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2号通知印发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控制指标》),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发布实施。 一、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严控制用地。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时应提供有关论证材料,确属合理的,方可通过预审或批准用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供地法律文书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供应土地时,必须依据《控制指标》的规定,在土地使用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等供地法律文书中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不履行约定条件的用地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在招商引资、促进工业化进程中集约用地的好经验、好办法,对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实施《控制指标》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和分析,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集约利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省国土资源厅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的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各市在实施《控制指标》过程中碰到问题,请及时书面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解析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 (试行》 的通知 (佛府 [2007]1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有工业用地出让行为, 经市政府同意, 现将《佛山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佛山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 〔 2006〕 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规范国有工业用地出让行为,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 适用本办法。工业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应当符合政府产业政策和城市发展规划, 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地尽其用的原则, 在土地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科研设计、仓储物流等不符合划拨方式供地的新增建设项目用地, 参照工业项目用地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行集体决策。佛山市人民政府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联席会议 (以下简称“土地招拍挂联席会议”,负责代表政府审批土地出让方案,集体确定有关事项。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联席会议召集人为主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小组成员由国土、财政、监察、建设、规划、发改、经贸等部门组成。各区人民

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简政放权的有关规定,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依法行使交办的各项土地管理审批权。镇 (街道办或工业园区管委会不能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主体是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国土部门会同工业园区管委会、镇 (街道办等有关部门,于每年 10月初,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 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储备计划, 结合市场需求状况和农用地征用、转用、征收情况,研究拟订下一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 工业用地供应计划中应当明确下一年度国有工业用地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位置、范围、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地块开发程度、行业类型、投资强度、出让时序安排等。 下一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应于每年 10月底以前,由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于每年 12月底以前向社会公布。计划需要调整时,仍按上述程序报批并公布。 第五条单位或个人对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 可以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或镇 (街道办提出购地申请, 并承诺受让土地价格、行业类型、投资强度和土地使用综合条件及达不到承诺的责任。 工业园区管委会或镇 (街道办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工业用地出让计划或购地申请,向国土部门提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面积、产业类型、投资强度、投资总额、供地时间等。 第六条国土部门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 书面函请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意见, 然后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 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国土资发【2004】69号 文档

国土资源部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 附件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做到既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又简化有关审批环节,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要求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做好此项规定的落实工作,在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查中应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技术要求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附件1)。 三、对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之前,一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二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

佛山市城市更新地价计收及收储补偿办法 .doc

佛山市城市更新地价计收及收储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快和规范城市更新工作,发挥地价杠杆对城市更新的推动作用,释放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加强城市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情形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项目,项目范围

以《实施意见》第一条为依据。 第三条:名词解释 (一)土地市场价格 土地市场价格是某用途土地在市场上一般、平均水平价格,是土地受让方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其他形式的现金和实物补偿折价、其它补偿等。 本办法中规定的土地市场价格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佛府〔2018〕23号)执行。 (二)认定建筑面积 认定建筑面积是指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经过区级以上政府或其指定单位认定可以获得补偿的总建筑面积。具体认定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并报市国土规划局备案。 第二章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及补偿标准 第四条:“旧厂房”更新项目 一、“工业提升”类 “工改工”类城市更新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延长土地使用年限情形下,不计收地价款。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