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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德惠惠康医院

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准确、依法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创建平安医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依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医疗纠纷处置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及时便民、依法妥善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医患沟通和安全责任等制度。

第五条医院后勤部门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在门(急)诊大厅、抢救室、手术室、收费(挂号)处、药房(库)和贵重设备、危险物品存放处,以及易发生聚众闹事的场所安装电视监控等相应设施。

第六条医院成立医疗纠纷应急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一)坡头区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刘淑香

副组长:吕旭光,孙莹、尹立红

成员:于静,郭玉莉,王光源,王培良,穆颖,石专,贾永恒,孟环宇,王迪,王宁,干楠,张文佳,

李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刘淑香兼任。

(二)各相关部门职责:

院务办公室负责医疗纠纷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医务科及护理部负责医疗纠纷的接待、调查、处理、答复和报告。

后勤科负责医疗纠纷场所的安全、后勤保障工作。

其它相关部门和科室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医院应当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置培训制度和计划,鼓励各科室采用各种方式进行培训。所有行政工作人员、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基础知识培训和考核,考核成绩与年度考核挂钩。新分配医务人员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加强对医疗纠纷处置专职人员培训,定期组织培训学习和考察调研,提高医疗纠纷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医疗纠纷风险分级

第八条根据患方的人数、情绪、态度、行为以及医疗不良结果的程度,将医疗纠纷风险分为三级:

一级风险:患方质疑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患者及家属要求复印病历;拒绝在重危病人通知单、手术知情同意书等材料上签字;患者及其家属向科室讨要说法等,经判定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形。

二级风险:患方来院投诉人数少于10人,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干扰正常医疗秩序;对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患方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过程提出质疑,经解释无效,影响其他病人诊疗等情形。

三级风险:患方来院投诉人数超过10人,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严重干扰医院工作;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停尸闹丧,拒绝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在医疗场所设灵堂、摆花圈,拉横幅等行为;患方在医院内实施打、砸、抢等行为,造成财物损坏等情形。

第三章报告

第九条发生一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当事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应当立即到位,及时了解情况,同时向医务科(非上班时间和节假日向行政总值班)报告,必要时医务科工作人员赶赴纠纷现场处置纠纷。

第十条发生二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医务科接到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分管院长必要时向院长汇报,同时赶赴现场组织调查。非上班时间和节假日发生医疗纠纷,行政总值班在接到科室报告后应尽快到位,并通知医务科工作人员及时到位,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第十一条发生三级风险医疗纠纷,医务科应向医院主要领导报告,并向110报警,同时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掌握基本情况后,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导致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和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务科应当向医院主要领导报告,并在12小时内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医疗纠纷经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医调会调解以及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的,自解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医务科负责书面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纠纷简要情况、处理经过、赔偿数额、会诊讨论意见以及整改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第四章处置

第十四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应当立即启动本预案,采取下列应急控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一)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和纠纷风险级别处置要求及时赶赴现场。

(二)医务科工作人员应当立即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实向医院领导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组织相关医务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接待患方人员,向家属通报和解释相关情况。

(三)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四)患者在医院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建议患方按规定申请尸检。

(五)发生二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医院应向医调会申请调解或者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患方所在单位(村、社区)和当地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请求参与医疗纠纷处理(或请公安机关协助联系)。

(六)发生三级风险医疗纠纷及时报警,并向警方提供有关人员违法闹事的证据。医院工作人员受到伤害的,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伤情允许送其他医院救治),并保留相应证据。

(七)公安机关民警到达后,由医务科负责向民警介绍纠纷基本情况,与民警共同做好患方的沟通疏导工作,引导患方依法处理医疗纠纷。公安机关依法强制移尸的,医院后勤部门应配合公安机关强制移尸。

(八)发现新闻媒体介入纠纷的,医院办公室统一负责接待,介绍情况,与医务科工作人员共同审核新闻稿。

第十五条医院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患方的咨询和投诉,耐心听取患方陈述,虚心征求患方意见,认真做好笔录和解释说明工作。

一级风险纠纷原则上由当事医务人员或科室负责沟通协调。

二级风险纠纷以医务科工作人员为主负责与患方沟通协调,其他科室及部门配合,必要时分管院长、院长出面接待。

三级风险医疗纠纷应由院长出面协调,报告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到现场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医院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患方有依法解决纠纷维护自身

权益、复印复制有关病历资料、申请尸体解剖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利;应当告知患方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义务,禁止停尸闹丧,打砸医院和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患方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异议,医务科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当事医务人员及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反映医疗经过,必要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重大疑难的医疗纠纷应当及时组织医院内专家会诊。

第十八条医务科应及时将医院专家会诊意见和处理意见向患方

通报和解释,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患方仍有异议的,应当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第十九条患方依法提出要求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对相关药物注射品等实物进行检验、申请尸体解剖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务科工作人员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二十条经医院专家讨论院方存在明显过失或可能构成医疗事

故的,且患方索赔少于1万元的,由医务科代表医院与患方协商处理。协商成功签订协议书。

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医院专用接待场所进行,且双方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

第二十一条患方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医务科应当向医调会书面报案。医调会负责纠纷的受理、告知、调查、答复、评估、调解等事宜,医疗机构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必要时,医院可请求医调会人员到现场进行调处,医调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医务科工作人员应当向其介绍基本情况、争议焦点及专家讨论会诊意见,协助其查阅病历资料(必要时向其提供病历复印资料等,但须办理登记并签名手续)和接待患方。当事医

务人员和科室应当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协助医调会工作人员与患方进行协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医调会受理后,医疗纠纷的责任程度和赔偿数额等由其工作人员负责调查评估和协商调解,医院任何人员不得再作责任程度、赔偿数额的判定和承诺,也不得私自给予赔偿,以避免医患矛盾冲突和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根据医调会与患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及医院证明由指定保险公司向患方支付赔款(如有医疗欠费等应当扣除,但在签订协议前必须告知医调会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经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院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当事医务人员和患者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在规定期限内可以请求医院申请省医学会再次鉴定。

第二十六条医疗纠纷处置完毕后,医院应当按照医院专家会诊意见和医调会反馈意见,及时组织讨论,分析存在问题,制定完善相应制度措施,责令当事医务人员和科室组织整改,并按《医院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和责任追究情况应当在院内公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医院对医疗纠纷处置中成绩突出的科室及个人应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违反本预案规定,未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害、财物损失和事态扩大等严重后果的,将按《医院管理实施细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预案由医院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实施。本预案报区公安局备案。

德惠惠康医院

二0一七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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