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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侵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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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免责的条件

免责条件是指法律责任免除的合法条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可以免除法律责任的情况主要有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和在学校教育与管理之外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

1、第三人的过错是指除原告和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原告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2、不可抗力是指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支配的力量,它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

3、意外事件是指非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不可预见性、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是意外事故的基本条件。

4、学校教育与管理之外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主要是指在学校为并无不当的情况下,在学生自行上学、返校、离校途中;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和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之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校外人员人身损害时的责任分担

1、法律规定

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立法分析

(1)由加害方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校外人员)承担侵权责任

(2)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注意三点:

①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和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有先后顺序。

②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具有过错。

③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

一、简答题

1.简述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校的权利

根据我国《教育法》规定,凡经合法手续设立的学校,具有以下基本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章程是指学校为保证正常运行,对内部管理进行规范而制定的基本制度,是实行依法治校,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效率的重要保证。学校依法制定章程,确立其办学宗旨、管理体制及各项重大原则,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和发展规划,自主地作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完善自己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这是建立现代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前提。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

这是学校的一项最基本权利。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和任务,依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教学计划、课程、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规定,自行决定和实施自己的教学计划,决定具体课程、专业设置,决定选用何种教材,决定具体课时和教学进度,组织教学评比、集

体备课,对学生进行统一考核、考试等。

3.招收学生权

学校有权依据国家招生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招生管理规定,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任务以及办学条件和能力,制定本机构具体的招生办法,发布招生广告,决定具体数量和人员,确定招生范围和来源。

学校招收学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核手续。不得制发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

4.学籍管理权

所谓“学籍管理”,主要是指学校针对受教育者的不同层次、类别,制定有关入学与报名注册、成绩考核、纪律与考勤、留、降级转专业与转系、退学、休学与复学、转学的管理办法,并对其实施具体的管理活动。

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学籍的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具体学籍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有关学生奖励、处分的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与处分办法;并可以根据这些管理办法,对受教育者进行具体的管理活动。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学业证书的管理规定,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任务要求,有权对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受教育者,按其类别,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学业证书。学业证书制度是我国的教育基本制度之一。学校作为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事业法人,法律授予了学校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利,这种权力是代表国家行使的在学位、学历证书方面的行政管理职权。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教师和其他教职工管理的法规、规章规定,从本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能力和实际编制情况出发,有权自主决定聘任、解聘有关教师和其他职工,可以制定本校的教师及其他职工聘任办法,签订和解除聘任合同,并可以对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包括奖励、处分在内的具体管理活动。教育机构在聘任、奖励、处分教师和其他职工时,应根据教师和其他职工的职责要求,重点考虑本人的表现及业绩。此项权利,是学校实施教育活动的保证,也是学校做为法人被法律所确认的权利之一。

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学校作为其法人单位,对其占有的场地、教室、宿舍、教学设备等设施、办学经费以及其他有关财产,享有财产管理权和使用权,必要时可对其占用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获得一定的收益。同时学校行使此项权利,也应遵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教育经费投入及学校财务活动的管理规定,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学校发展和实现学校的办学宗旨,有利于合理利用教育资源,不得防碍学校教育和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不得侵害举办者、投资者等有关权利人的财产权利。

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

依据《教育法》规定,学校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即学校对来自行政机关(包括教育行政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等任何方面的非法干涉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抵御。

9.其他合法权益

是指除前述八项权利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赋予学校的民法中规定的一般法人的权利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还包括将来制定的法律、法规确立的有关权利。此项规定,是对学校享有除前述八项权利外的其他合法权利的概括。作出此项规定,有利于将来制定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2.简述《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

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

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

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

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

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3.简述学校意外事故的具体情形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

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二,论述题

针对于女士受到老师侵害的事例,具体分析学校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并论述女生保护自身权益的具体措施

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见作业简述题第四题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守法的义务

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教

师要教书育人,就应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自觉培养学生的法

制观念和民主精神。教师职业是一种专门化的职业,有着自身的职业道德准则,教师应当自

觉遵守职业道德,做到敬业爱岗,热爱学生,诲人不倦,博学多才,关心集体,团结奋进2.完成教育教学的义务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全面贯彻国家关于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

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自觉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

真执行学校依据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或教学基本要求制定的具体教学计划;严格履行教师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的义务。

此项义务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能仅仅局限于传授知识,还应帮助学生提高思想品德和文化素质,做到既教书又育人。由于教师从事的是一项培养人的工作,因此,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有意地、自觉地结合自己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等,引导学生逐渐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教师法》明确把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与尊重学生人格并列起来,作为教师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这一规定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我国宪法的保护。受教育者虽然处于被教育的地位,他们不论年龄大小,都是国家的公民,其人格尊严同样应当受到尊重,并且受到法律保护。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教师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对正在成长的青少年学生,特别是对那些有缺点、错误的学生往往忽略或者无视他们的人格尊严,这对于他们的健康成长是极为有害的。

5、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

◎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教师自然更负有此项义务。

◎教师履行此项义务具有特定的范围。主要是制止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批评和抵制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

6、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就要求教师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同时这也是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发展对教师提出的要求。为此,教师应加强学习,调整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以适应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

女生保护自身权益的具体措施:

学生申诉制度

含义:学生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申诉机关申诉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制度。

特征:法定性——由《教育法》确认和加以保护的制度,提起申诉是学生享有的法定的权利。救济性——是一种特定的权利救济制度,其本质在于补救学生受损害的合法权益。

行政性——是一种非诉讼的法律救济制度。学生申诉必须向申诉机关提出,由申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来处理。

学生申诉的范围

(1)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2)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的。

(3)学生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

(4)学生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的。

(5)学生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的。

学生申诉的对象:

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分不服提出申诉,被申诉人则限于该学校教育机构;

如果是学校、学校工作人员或教师侵犯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这些学校、学校工作人员或教师将作为侵权主体成为被申诉人。

(6)学生对学校或者教师侵犯了其知识产权的。

(7)学生申诉的程序

学生申诉的程序一般是:

1、提出申诉;

2、等待主管机关的受理审查;

3、听取对申诉的处理结果。

三、案例题

在《刑法》中,针对教育犯罪特点,专门设置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16条和《实施细则》第七章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有以下6种:(1)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2)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3)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情节严重的;(4)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5)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6)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

1、扰乱教育秩序与破坏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2条第1款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关于教师,学生,学校民事权益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教育法》第8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新整理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5篇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5篇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1) 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感想颇多。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了本法。责任法列举了11种侵权行为类型和准侵权行为类型。就几个热点问题,谈几点想法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立法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规范,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有了不少案例。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亮点,表明我国在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 二、人肉搜索可能构成违法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盛行的网络?人肉搜索?,也会造成侵权。法律中指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则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人肉搜索?中,难免会涉及到当事人照片、阅历等内容,其间不乏个人隐私,网络公开之后又常为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 …人肉搜索?等现象已经让我们感到,网络领域对于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提到了一个重要的议事日程。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制,可以说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立法的进步。?西昌学院法学副教授王明雯说。事实上,不仅是网络侵权责任,还有更多保护个人隐私的提法也在这部法律中得到体现,诸如?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校园伤害,事故责任好区分 校园伤害时有发生,孩子在学校、幼儿园出了事故,究竟如何区分责任,一直是学校家长关注的话题。《侵权责任法》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及幼儿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不同情况,明确责任划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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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则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人肉搜索?中,难免会涉及到当事人照片、阅历等内容,其间不乏个人隐私,网络公开之后又常为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 ‘人肉搜索'等现象已经让我们感到,网络领域对于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提到了一个重要的议事日程。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制,可以说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立法的进步。?西昌学院法学副教授王明雯说。事实上,不仅是网络侵权责任,还有更多保护个人隐私的提法也在这部法律中得到体现,诸如?泄露 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校园伤害,事故责任好区分校园伤害时有发生,孩子在学校、幼儿园出了事故,究竟如何区分责任,一直是学校家长关注的话题。《侵权责任法》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及幼儿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不同情况,明确责任划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来自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中另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对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面对发生在身边的侵权行为,学好、用好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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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5篇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一般分为学习体会,工作体会,教学体会,读后感,观后感。以下是我整理的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5篇,欢迎阅读参考!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1) 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感想颇多。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了本法。责任法列举了11种侵权行为类型和准侵权行为类型。就几个热点问题,谈几点想法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立法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规范,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有了不少案例。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亮点,表明我国在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 二、人肉搜索可能构成违法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盛行的网络?人肉搜索?,也会造成侵权。法律中指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则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人肉搜索?中,难免会涉及到当事人照片、阅历等内容,其间不乏个人隐私,网络公开之后又常为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 ‘人肉搜索’等现象已经让我们感到,网络领域对于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提到了一个重要的议事日程。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制,可以说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立法的进步。?西昌学院法学副教授王明雯说。事实上,不仅是网络侵权责任,还有更多保护个人隐私的提法也在这部法律中得到体现,诸如?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校园伤害,事故责任好区分 校园伤害时有发生,孩子在学校、幼儿园出了事故,究竟如何区分责任,一直是学校家长关注的话题。《侵权责任法》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及幼儿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不同情况,明确责任划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来自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的人身损害的,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和适用 发布日期:2011-04-13 文章来源:互联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文虽用语简略,但内涵丰实,外延广泛。通过分析《侵权责任法》的法律渊源、该条文的劳务关系的含义和个人劳务关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和法律适用,有助于准确、全面地把握第三十五条的法律精神。 一、《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关系 (一)从立法阶位上讲,《民法通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而《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法律阶位低于《民法通则》。因此,《民法通则》是《侵权责任法》的主要法律渊源①。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在适用低阶位的《侵权责任法》时,如与高阶位的《民法通则》相冲突,应优先适用《民法通则》。由于《侵权责任法》是从《民法通则》中独立出来的单行法律,具有《民法通则》中侵权损害赔偿部分的特别法性质,又由于该法是《民法通则》颁行之后多年来司法实践的积累丰富和完善,因此,在适用侵权责任法时,对个别出现的法律冲突,按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二)《侵权责任法》颁行于现有的司法解释之后,如《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必然会出现与相关民事侵权司法解释冲突的规定,现有司法解释的法律阶位低于《侵权责任法》,且《侵权责任法》又属新法,无论按法律阶位抑或按新旧法适用的原则,都应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现有司法解释与《侵权责任法》冲突的规定,应不再适用。当然,由于侵权责任法作为基本法律,其规定必然用语简约,无冲突的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从外延上对其规定有具体化诠释的作用,因此,现行司法解释仍是审理民事侵权案件的法律渊源和依据。 二、个人劳务关系的法律含义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中“个人劳务关系”,属于法条中的核心词语。有人认为,个人劳务是指在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方之间的特定关系,主要表现为提供劳务一方在受雇期间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为接受一方创造经济效益以及其它物化利益,接受劳务一方承受这种利益,提供劳务一方据此得到报酬②。与第三十五条文对照,该观点将个人劳务关系仅限于有偿个人劳务关系,有将第三十五条个人劳务关系限缩和窄化之嫌。笔者认为,理解第三十五条文的个人劳务关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应相对于用人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从劳务双方的主体资格上把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前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其中的用人单位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私人企业、合伙经营组织和其它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主体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聘任制人员以及上述用人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和临时雇用人员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短期劳动合同,可以几天、几月)。反之,不属于上述用人单位和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 一、《侵权责任法》总体分析 (一)基本构架 《侵权责任法》基本构架就是一般侵权行为加上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有一般的责任条款,一主要体现在第二章和第三章。剩下的除了第一章和附则以外,都是特殊侵权行为。 (二)一般侵权责任 1、概念: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承担民事责任。 2、形式:直接侵害人身,侵权人格、身份,侵权财产(有形、无形)。 3、法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 一定的行为或者事实而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对法律而言的权利利益的不利(不良后果、不良状态)。 判定标准:第一,“损害”必须具有客观的、真实性、可确定性,不真实的损害不构成应该得到补偿的法律上的损害。所以不能据以要求赔偿。第二,还必须是具体的民事权利,第三,损害必须具有不利益性,受害人所承受的后果,在性质上讲与其合法权益是相冲突的,而且是不利于其合法权利的,并且在社会上是被认为不可接受的,第四,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说明损害达到一定程度需要法律进行补救。如果受到过分琐碎的损害法律可以不去计较。 (2)致害行为 民事主体实施的加害别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致害行为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第二条件,如果没有加害行为,即使有损失也不能以与此没有关系人主张赔偿,必须要证明被告人有行为而且这种行为会导致损失。 (3)因果关系 根据损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联形式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直接造成原因的行为,间接原因是间接关系的事件。 判定方法:两分法,首先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事实上的原因,不作主观判决。第二步判断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法律上是否构成对损害负责的原因。 (4)过错 行为人通过其侵权行为所表现出的在法律上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 判定方法:一般采用客观判断方法,即一个人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应该注意而没有注意。在现代民法上就是理智之人的标准:任何不致人损害故意的人,当他作为一个一般智力应该合理预见其行为可能给他人利益损害不合理损害危险情况下,实施该行为或者未采取应有的防范行为即为有过失。在决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会使他人遭受不合理损失的时候,这个人被要求对周围情况给予一般智力之人所应该有的重视,并在一般智力认识在相同情况下应该采取行为。如换成另外一个理智之人来确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这个理智之人是一个基本的预期水平。 5、判断步骤: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讲解学习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绪论 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⑤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 ⑥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⑦诉讼管辖不同。

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八章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侵权行为之债概述 一、基本概念 ——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是指基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加害人或受害人是外国人、损害事实或损害结果发生在国外。 ●由于各国对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规定不同导致同一行为在一些国家构成侵权行 为而在另一些国家不构成侵权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了侵权行为。 ●由于各国经济水平不同,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导致赔偿结果的巨大差异,法律适 用尤为重要。 c a s e:1982年辛德尔诉阿伯特化工厂案 ——原告母亲在怀孕期间服用一种防止流产的药物,致使原告成年后患有癌症。——已过20年,原告无法证明哪一家工厂生产的药物。一审法院拒绝受理。——加州上诉法院判决当时在市场上占有95%销售额的五家公司对原告负连带责任,按在市场中占有的比例来计算赔偿额。 二、侵权行为之债的发展 (一)侵权行为之债范围的扩大 1、交通事故2.、油污损害 3、产品责任 4、精神赔偿 (二)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损害赔偿与社会保险结合在一起 三、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 ●(一)侵权行为的范围冲突(侵犯秘密) ●(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冲突(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行为违法、过失要件、 责任能力) ●(三)可获赔偿受害人范围的冲突(胎儿) ●(四)损害赔偿的原则、标准、数额计算方法的不同(惩罚性赔偿) ●C a s e:在美国曾发生高速驾车者撞上路灯柱获赔偿40万美元,判决理由是“灯柱过 于结实,未被拦断而使人受伤”。 ●结论: ●各国对于侵权法立法目标(如何在保护侵权人与受害人利益之间寻求平 衡点)不同,导致各国侵权法存在很大差异。在涉外案件中,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显得格外重要。

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doc 26页)

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doc 26页)

第十四章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债权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和组成部分。债的法律关系以债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分为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本章主要研究涉外非合同之债,包括一般侵权之债、特殊领域的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的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 (一)侵权行为概述、侵权行为之债是加害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使受害人遭受物质利益上的损害,因而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发生的一种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在这一债权法律关系中,受害人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害的权利,加害人负有赔偿的法律义务,受害人成为该债权关系的债权人,加害人即成为债务人。另外,当事人的有些行为并无过错也无违法行为,只要客观上致他人遭受到某种财产损失,法律也规定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一般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当事人确实实施了某种侵权行为。即当事人积极的作为,其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有某种责任而消极的不作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第二,受害人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遭到侵害并依法应得到物质上的补偿。即无论是人身权或者是财产权遭到损害,都必须是依法从物质上给予补偿的;第三,加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存在是加害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和前提;第四,根据法律规定,侵权

侵权责任法》相关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相关案例分析【例1】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题)。①甲、乙以默示的方式达成杀人的共同故意。②甲以作为方式,乙以不作为方式(母亲对儿子具有救助的义务),基于共同故意实施了杀人,在刑法上构成共同杀人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故意侵权。 【例2】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①丙只须证明甲、乙共谋伤害自己,自己挨的那一刀究竟是甲还是乙造成的,则无举证责任。②不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是乙造成的,也不能免除自己的连带责任。③共同故意使加害人的行为结合为一个整体,各加害人均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受害人免予承担证明每个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均具有因果关系,某一加害人不得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免责。 【例3】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到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①甲、乙、丙须对丁的人身伤害、丁的房屋损害、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②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既可。 【例4】甲、乙、丙共谋抢劫丁银楼,甲虽未到现场,或者甲对乙、丙表示退出,若其先前的共谋对乙、丙的抢劫行为仍具作用,则甲的作用与教唆、帮助具有同等价值,仍应对乙、丙的抢劫行为负连带责任。①共谋后,仅仅未实施分配给自己的任务,

仍为共同侵权人。②甲事前的共谋对丁的损害仍具“心理上的因果关系”(近期刑法学上的概念)。 【例5】(共抬重物登高案)个体户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①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②须注意:若甲、乙是同一公司的员工,则加害人就只有一个人(公司),就不是共同侵权了。 【例6】(相约飚车案)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环路进行飚车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的纪录。甲、乙在比赛时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汽车风驰电掣,时速高达每小时300公里。前方出现一出租车时,甲驾车成功闪避,乙因措施不力驾车撞上出租车,导致出租车车毁人伤。①甲、乙对损害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②甲的行为与损害间虽无物理上的因果关系,但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例7】(会诊案)患者甲在乙医院住院治疗,乙医院邀请丙医院的专家丁与本院的专家戊一同对甲会诊。专家丁因疏忽大意,误诊为甲的右肾坏死,专家戊也因疏忽大意没有发现诊断错误,二人决定对甲实施手术,切除甲的右肾。手术后发现甲的右肾没有病变。“甲医院”和“乙医院”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例8】甲(20岁)对乙(12岁)说:“你用石头砸丙养的狗,看它有何反应!”乙见自己的父亲闻言未置可否,就捡起石头砸狗,狗挣脱铁链将丁咬伤,花去医药费3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 丁有权请求甲赔偿3万元 B. 丁有权请求乙的监护人赔偿3万元

法律英语讲座之8+侵权行为法(上)

法律英语 今天我们要介绍的法律英语内容可能是与各位读者的生活最为息息相关的——侵权行为法(Tort Law)的内容。1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总是要碰到各种各样的利益纠纷,最常见的就是“侵权行为”一类的法律问题。那么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英美法系中一些重要的侵权法方面的概念以及它们的表达方式。 (一)历史渊源 The history of Anglo-American tort law can be traced back to the action for trespass to property or tothe person. 英美侵权行为法的历史可追溯到侵害财产权或者侵害人身权之诉。 Trespass to property or to the person,可以说是侵权法上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概念,它告诉我们侵权法的基本分类:对人身(tort against person)和对财产(tort against property)的侵犯这两类。所以聪明的读者可能已经了解笔者接下去介绍的思路了吧。 在转入正题之前,笔者觉得有义务向大家介绍一下几个容易混淆的法律名词: Crime & Tort 相信大家都能理解crime (犯罪)和tort(侵权)同属于wrong (不法行为)一个大类之下,但它们的区别如何呢?请看例句的解释—— A crime is an act so reprehensible that it is considered a wrong against society and state as a whole, aswell as against the individual victim. 犯罪是一种不仅危害受害者个人而且危害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应受严厉谴责的行为。 Simply stated, a tort is a wrong. It is a private wrong (civil as opposed to criminal) resulting from abreach of a legal duty derived from society's expectations regarding proper and improper interpersonalconduct. A tort is any socially unreasonable conduct, which is not contractual, for which a court will grantmonetary damages or an equitable remedy to compensate an individual for his/her injury. The rights andduties involved in a tort case may arise from either statute or common law. A crime is an offense against the public, and criminal law does not seek to compensate the victim. Tortincludes both deliberate wrongs (intentional torts) and inadvertent or accidental wrongs (negligent torts),as well as wrongs for which the offender is held liable regardless of motivation or ability to prevent the injury(strict liability). Tort law is perhaps the broadest and most volatile area of civil law. 简单来讲,侵权就是不法行为。它是一种私法意义上的不法行为(与刑事相对的民事行为),基于违反法律义务这一事实而产生,这种义务源于社会对有关正确或不正确的人际行为的预期。 侵权行为是所有社会中不合理的行为,它不同于契约关系,法院可以通过判以赔偿金或某种衡平性的补救对他/她所遭受的伤害进行补偿。某一侵权案件中所包含的权利与义务,或基于法令条例,或基于判例法而产生。 与此相对应,犯罪行为是对公众利益的侵害,而且刑法并不寻求对受害人的补偿。侵权既包括预先准备的违法行为(故意的侵权行为),又包括疏忽的或意外性的行为(过失侵权行为),还侵权行为法(上) (李湛意 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法律英语讲座之八

试论我国国际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正稿

试论我国国际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摘要:国际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随着社会的进步出现了更多的新发展,而我国对此方面已有的法律适用规范也尚欠严密和精确,略显滞后与不足。如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并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便成了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面临的关键问题,本文试图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不足方面入手,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立法对我国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相关问题提出些许建议,从而使其得到完善。 关键词:国际私法;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借鉴 Key Word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Foreign Tort; Principles of Legal Application; Reference 社会生活中的侵权行为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现象,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害,即构成侵权。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也不乏侵权事件的存在,国际私法中的国际侵权行为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侵权行为,而在这些侵权案件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等一系列问题一般要由侵权行为准据法来判定。那么如何确定准据法便成了国际侵权领域的关键问题,各国随着科学技术和国际经济交往的迅速发展,在立法上根据本国的国情,就侵权领域所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作出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以便利法院和当事人。 一、中国关于国际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 现在,各国国内关于国际私法立法的趋势是法典化,就冲突法而言,我国尚未制定一部完整的国际私法(冲突法)法典。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定仍散见于《民法通则》、《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等部门法中。 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 任何的医疗行为,都是由许多个细小的部分组成,包括单纯的医疗,护理,沟通甚至包容等等,任何一个环节的不当或过失,都会引起医患矛盾,严重者导致医疗纠纷。在医疗过程中,我们也深刻地体会到这样一个浅显而又深奥的道理:千里堤坝,毁于蚁穴。重大事件的起因往往是微小的,甚至是微不足道的,正因为微小,让人防不胜防,毫无察觉,让人麻痹大意,才可能造成意想不到的后果,甚至是非常重大而又悲惨的后果。 联想到我们的实际工作,我们不应该引起高度警惕吗?我们是医务工作者,是白衣天使,负有“悬壶济世,救死扶伤”之重托,我们应该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兢兢业业、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应该做到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全心全意地去为病人服务。但是在我们这个队伍里,确实还有一些人,对工作漫不经心,松松散散,业务技术不高、服务态度不好。更有甚者,因为一时疏忽、工作不负责任或违章操作,给病人带来死亡的危胁或终生的痛苦。我们在报刊杂志上、电视节目上经常看到这种类似的报道。有的引起医疗纠纷或造成医疗事故,给病人及家庭造成痛苦,给个人造成终生遗撼,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以致于一些文艺作品经常利用医护人员的散漫工作行为和现象,作为反面素材或讽刺对象编写一些笑话、小品等等。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每当看到这些,都应该感到非常羞愧,非常痛心。 我们在深感痛心之余,应该深刻地反省自己:今天我的工作做的好吗?今天我的工作有没有什么遗忘?有没有什么疏忽?今天我的工作是否给病人减轻或解除了痛苦?还有什么地方需要进一步改善?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医务人员、一个有强烈事业心的医务人员、一个称职的医务工作人员,就应该这样去做,这样去想,甚至是每时每刻。我们科全体医务人员经过认真学习、

侵权责任法讲稿

《侵权责任法》讲稿 关于《侵权责任法》,我主要谈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二是侵权责任法最核心的部分,也就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侵权责任法》出台背景、意义及基本功能 “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是在2002年,当时它的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的“侵权责任法编”,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审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于完善我国现有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明确侵权责任承担与分配、化解社会矛盾、统一民事案件的裁判审理标准等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们都知道,从古到今,危害事故从来都没有停止过,现代社会更是这样。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快速,科技越来越发达,人口越来越多,生活竞争更加激烈,在这种环境中生活,人们往往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危害。比如矿难、交通事故、环境污染、有毒食品、医疗事故等等。这些危害有可能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也有可能造成财产上的损害,也有的仅仅是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度工作报告中的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各类权属及侵权案件1262051件,诉讼标的额达2483.69亿元,至于这些侵权行为造成的其他直接或间接损失和所耗费的社会资源,则更是天文数字。那么,如何填补这些损失?如何防止或者减少危害的产生?这就是《侵权责任法》的两大重要功能:

1、填补损害; 2、预防损害。 填补损害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功能。侵权人就其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基于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目的是使被侵权人的损害能够获得实质、完整、迅速的弥补。另一方面,我国《侵权责任法》采取适当承认惩罚性赔偿的做法,对恶意侵权行为造成严重损害的,确定有限度的惩罚性赔偿金,以更好地发挥法律对侵权人的惩罚作用。 预防损害是《侵权责任法》的另一个重要机能。预防损害的发生往往比损害发生后再进行弥补更加重要。《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若干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应受制裁,并确定行为人应遵守的规范,在预防侵权行为产生这一方面具有积极作用。这种预防作用类似《刑法》的一般预防,通过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和对侵权人的财产惩罚,发挥《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功能和警示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二、归责原则 任何国家的侵权法都面临着一个基本的问题:因为权益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应该依据何种原则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问题,法学理论上称之为损害归责事由或者是归责原则。王利明教授对“归责”是这样解释的: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使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承担责任,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新发展

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新发展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对外交流程度日益扩大,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经济中的重要一环,我国人民和其他国家人民交往密切,除了商业活动外,也必然存在涉外侵权现象,这是难以避免的。涉外侵权行为,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侵权行为。当侵权行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者侵权行为地在国外时,即可认为侵权行为具有了涉外因素。目前已经产生了很多著名的涉外侵权案例,特别是我国公民在国外遭受他人侵权的案件,例如,2005年11月7日4名中国妇女在马来西亚遭受警方巨大侮辱事件被评为2005全球华侨华人社会十大新闻之第九。当然,涉外侵权主要是一个法律问题,即各国通过法律制度的安排,来解决由于涉外侵权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在理论上,涉外侵权涉及到很多国际私法的理论问题,在现实上,涉外侵权法律制度的构建对于解决涉外侵权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选择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相关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希望通过对国内外涉外侵权制度的研究,对完善我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制度提出一些见解和建议。侵权行为之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失而承担民事责任所构的一种法定之债。这种债由单方面的不法行为而发生。而非合同之债。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受害人为债权人。加害人为债务人。如果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这种债务关系中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或其住所位于外国,或者被侵害的客体位于外国,或者侵害行为或侵害结果发生在外国,就属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由于涉外侵权行为之债与数个国家发生联系,而各国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又存在差异,因此涉外侵权行为之债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法律冲突.这就使得一国法院在处理涉外侵权关系时。需要进行法律选择以决定涉外侵权行为之债应适用的法律。在涉外侵权案件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人是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等问题,一般由侵权行为的准据法决定。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法院地法是传统国际私法的作法。但是到20世纪,由于现代科学技术被广泛运用于商品的生产和分配以及交通和运输行业,国际性的产品责任案件与日俱增,国际交通事故日见频繁.国际性的产品责任日益增加,跨国界的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发生,国际性的诽谤案件出呈增加趋势。这些新的含有多国因素的侵权行为,其责任的构成和范围的复杂程度使得19世纪以前形成的理论和制度的局限性逐步暴露出来。对于侵权行为机械地适用行为地法的主张,学者们认为:首先,行为地在现代科学技术和通讯交通条件下。正象合同缔结地一样。往往带有偶然性,用这种纯粹出于偶然的原因发生的地方的法律来判定行为人的责任,往往是不符合案件情况 的;其次.行为地究竟在何处也会因各国法律的不同理解及侵权行为发生、延续的不同情况而难以确定。因此。如机械地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而完全不考虑加害人和受害人的住所或居所,不考虑其他各种因素。极有可能得出违背常识的极不公正合理的结论。 对于侵权行为为应适用法院地法的主张。学者们认为:之所以主张侵权行为适用法院地法.主要是以侵权行为极类似于犯罪行为,因而侵权责任也极为类似于犯罪责任为根据的。但是,侵权法甚至早已在罗马法时代就开始从刑法领域分离了出来。就侵权法来看.它更接近于合同法,都是规定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是以调整经济和其他利益为目的或职能的。因而,把刑法的不具有域外效力类推于侵权法这种民事法律制度,显然是不妥当的。正是基于对传统的法律选择规则的批判,各国学者们提出了一些新的、合理的法律选择规则,从而使涉外侵权行

最新-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笔记

最新-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笔记 各位朋友: 大家好!今天我给大家介绍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在12月26号通过的,在这次会议上通过的时候,一共有139票赞成,10票反对,15票弃权,这样一个通过的比例,我觉得还是非常满意的,因为我们看到《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它在各方面的利益表现得都比较突出,各方面的利益冲突也比较明显,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侵权责任法》能够这样一个高票通过,说明大家对这个法律是非常拥护的。 一、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要注意的问题 (一)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我首先介绍一下《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当中的地位。《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当中究竟是一个怎么样的地位?它是一个民事权利的保护法。我们看到一部《民法》,首先应该是总则部分,然后要规定人身权和财产权这样一些权利,最后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以后,怎么样去保护?怎么样去救济?那么这一部分就是《侵权责任法》所要承担的任务。 所以,我们都认为《侵权责任法》就是一个民事权利的保护法,是一个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法。 (二)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 《侵权责任法》这一部法律,我们怎么去理解它,我想是不是应该是这样?那就是说,《侵权责任法》,现在我们一共是12章,在这12章当中,是不是可以把它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就是关于总则方面的规定,那我们看到,《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把它分成总则和分则,但是在它的具体内容上,从它的逻辑结构上看,它是分成总则和分则的,那么这样,从第一章到第三章这一部分,这一部分规定的主要内容应该总则部分的内容,那么总则部分的内容是什么?就是关于《侵权责任法》一般性规定,就是在处理所有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的这样一些法律规定。 从第四章到第十一章,这一部分主要规定的是特殊侵权责任,相当于什么呢?相当于一个《侵权法》的分则,在这一部分里面,一个一个去规定具体的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它的规则是什么,它的责任形态是什么,它的责任是怎么去承担,所以这一部分当中,主要是讲具体问题。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的是《侵权责任法》的分则和《刑法》的分则不一样,《刑法》的分则是规定全部的具体犯罪,那就是说,法无明文不为罪,但是《侵权责任法》的分则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它仅仅是一部分特殊侵权责任,那么它并不包括那些普遍的、大量存在的那些一般侵权行为,所以《侵权责任法》的分则是一个不完善的分则,是一个不完全的分则,它仅仅规定了一部分,或者一大部分侵权责任的类型,并没有全部都写进去,这是第二部分。 当然还有最后一条,就是第十二章,就规定了《侵权责任法》是2010年的7月1号生效,那么到了7月1号以后,《侵权责任法》就正式实施了。 我们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时候,我觉得是不是理解它、学习它,是不是按照这样一个思路来掌握?那就是前面第一章到第三章,这是一个总则性的规定,那么从第四章到十一章,这是一个分则性的规定,最后还加上一个附则。我们在学习的时候是这样,适用的时候也是这样的,法官要办理一个侵权案件的时候,这时候应该首先看一看,第四章到第十一章这些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当中,有没有这种侵权行为类型,如果有这种侵权责任的类型的话,那么就使用这样的规定,如果分则当中没有这些规定的时候,那么这个时候要自己适用《侵权责任法》总则的规定,那么这部分具体的适用方法我在下面介绍的时候,我会比较仔细的去介绍。 好,在前面这一部分,我就简单做这样一个介绍。

国际互联网民事侵权的法律适用及管辖权探讨

国际互联网民事侵权的法律适用及管辖权 因特网上的活动是一种国际性的活动。Internet活动中侵权的侵权类型多种多样,影响了网络的法律秩序。因此,我们探讨互联网环境下的民事侵权问题主要是解决因特网上侵权的法律适用和管辖权问题。 一、Internet民事侵权的法律适用 Internet上出现的侵权问题主要有四方面:(1)网络问题;(2)名誉权、个人隐私权问题;(3)由不正当竞争引起的侵权问题(如域名抢注、网上假冒他人商标等);(4)网上消费者的权益问题。因此,Internet的侵权法主要调整的围包括网络的保护,网络通信自由与人身权的保护、网络不正当竞争的阻止,网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在Internet的侵权关系中,国际私法主要是研究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解决管辖权等问题。 (一)Internet民事侵权的法律适用 1.Internet的结构特点(协议)以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性 协议是Internet最显著的结构特点。在Internet中主要有三类协议:

(1)技术标准协议,如TCP/IP协议。TCP/IP协议是一种网络通信协议。由于Internet连接了世界上不同国家与地区无数不同硬件、不同操作系统与不同软件的计算机,要使信息能够在这些计算机之间畅通无阻的传输,必须有统一的通信传输协议,TCP/IP(传输控制协议/网间协议)就是这样一种通信传输标准协议。TCP/IP协议是Internet的基础协议,任何一台接入Internet的计算机,都必须遵守这一协议,才能进行自由的信息传输。(2)网络间的协议。Internet是一个网络的网络,它把全球大大小小的物理网络连接起来构成一个整体。用户只有进入一个网络服务商(简称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的网络才能上网,而该ISP只有将其网络连接到局域网,再由局域网连接到广域网,乃至全球网上,才能真正开展网上活动。在Internet中,用户要进入ISP的网络,必须先同意ISP订下的协议或条件;较小的网络加入较大的网络,也必须接受其预先设定的条件;ISP与ISP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协议。(3)网上活动的协议。用户上网时,随时可以看到“如果你同意,请点击这里”的提示栏,点击该提示栏就构成一种合意,表明完全接受其要约。网上活动的协议是非常广泛的,从电子商务、网上消费,到申请、软件下载,都存在着这种协议。由此可见,因特网是一个高度自治的以合意为基础的网络,协议和用户的自主选择是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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