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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XXXX有限公司

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各分子公司无形资产管理行为,降低无形资产管理风险,维护公司权益,保证无形资产安全完整,发挥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拥有的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无形资产作为各分子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各分子公司为无形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主要有以下五部分:

(一)公司拥有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二)公司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三)公司商标权及特许经营权的管理。

(四)上述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账务管理。

(五)对无形资产的取得、验收、检查、处置等工作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无形资产的取得

第四条取得方式:

(一)外部取得无形资产,包括外购无形资产、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无形资产、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兼并重组取得无形

资产、无偿获得的无形资产等。

(二)内部取得无形资产,主要指自行开发形成的技术类无形资产。

第五条外购无形资产的审批权限

1、5000万(含)以下的日常经营所需无形资产购置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2、5000万以上无形资产购置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3、原则上具体金额标准参照以上执行,各子公司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

第六条外购无形资产取得的业务流程

1、由无形资产使用单位或部门提出购置申请,根据无形资产的类别,由相应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审批权属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者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2、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者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后由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草拟合同条款,进行商务谈判,按公司合同评审程序进行合同评审,完成购置业务。

3、财务部门做好外购无形资产的确认、建账工作。相关管理部门做好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自行开发的技术类无形资产形成,由技术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生产部门以及各相关单位,按照“立项——实施——验收——确认”的流程执行。

第四章无形资产的验收与确认

第八条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九条外购无形资产的验收与确认

1、外购无形资产由相应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按照合同、技术交底文件规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2、在办理无形资产验收手续的同时,应完整地取得相关说明资料

3、财务部门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并进行账务处理、建账工作。

第十条自行开发的技术类无形资产的验收、确认、由无形资产形成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技术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验收和确认,并经各分子公司审批。

第五章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

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的要求由各管理部门和

使用单位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无形资产的使用状态是否良好。

无形资产的维护费用是否按期交纳,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无形资产台账,财务账簿记录是否准确,账实是否相符。

无形资产是否按期进行摊销,摊销期限、摊销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每年度末,各分子公司财务部门与技术部门共同组织做好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经济审查、评价,重新评价技术类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依法调整技术类无形资产的价值、摊销期限与摊销方法。

第十二条无形资产的经营

无形资产的经营包括无形资产的出售转让、作价对外投资、许可使用、互换、交互使用等,是有效利用公司无形资产优势资源的重要活动。公司的无形资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本着互惠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对外经营。

(一)由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拟定具体的方案,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对重大的无形资产经营事项,需报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二)经批准后的无形资产经营事项由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办

理相关手续,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无形资产经营事项、使用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无形资产的权利保障

无形资产的各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商标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保持公司无形资产在寿命时限内的占有权。

第六章无形资产的处置

第十四条无形资产的处置,主要指无形资产的捐赠,或是无法为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时,予以终止确认并转销。

第十五条无形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与本办法外购无形资产审批权限相同。

第十六条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对无形资产的处置,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及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分子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各自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明确各类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建立无形资产管理台账,并报公司财务资产部,技术中心创新科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技术中心创新科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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