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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厅环保预案导则

浙江省厅环保预案导则
浙江省厅环保预案导则

浙江省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

(企业版)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二○○六年十一月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有关应急预案的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家和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制定的,是作为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时使用的技术规范。

本规范由浙江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提出。

本规范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局监测科技处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局2006年11月13日批准,2006年12月1日实施。

本规范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目录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名词定义 (3)

3.1环境保护目标 (3)

3.2环境敏感区 (3)

3.3环境污染事故危险源 (3)

3.4污染源 (4)

3.5危险化学品 (4)

3.6危险废物 (4)

3.7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事故) (4)

3.8应急救援 (4)

3.9预案 (4)

3.10分类 (4)

3.11分级 (5)

3.12应急监测 (5)

3.13应急演习 (5)

4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程序 (5)

4.1 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 (6)

4.2 基本情况调查 (6)

4.3 环境保护目标潜在的危险性分析 (8)

4.4 危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 (9)

4.5 编制应急预案 (9)

4.6 应急预案的评审与发布更新 (9)

4.7 应急预案的实施 (10)

5 预案的主要内容 (10)

5.1 总则 (10)

5.2 基本情况 (10)

5.3 危险目标及其危险特性、对周围的影响 (10)

5.4 保护目标 (11)

5.5 组织机构和职责 (11)

5.6 应急设施(备)与物资 (12)

5.7 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13)

5.8 应急响应和措施 (13)

5.9 应急监测 (15)

5.10 人员紧急撤离和疏散 (16)

5.11 现场清洁净化和环境恢复 (16)

5.12 信息报告和发布 (17)

5.13 应急培训和演练 (17)

5.14 预案的评审、发布和更新 (18)

5.15 预案实施和生效的时间 (18)

5.16 附件 (18)

6 预案格式和要求 (19)

6.1 格式 (19)

6.2 基本要求 (19)

1 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基本要求,使一个单位能够根据法律、法规和它应遵守的其他要求,以及关于重大环境风险分析的信息,规定响应措施,并对实际发生的环境风险事故和紧急情况作出响应,以预防和减少伴随的环境影响。所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边界、现场区域生产活动领域和所覆盖的时期,应考虑邻近单位周边设施(如工厂、道路、铁路等)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紧急情况带来环境风险的防范和响应措施。

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和可能因爆炸、井喷、火灾、泄漏等造成对环境(或健康)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

国家和省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

《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216号令);

《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

《剧毒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第2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089号国家环保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公安部颁布);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2006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3 名词定义

3.1环境保护目标

在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中,急需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域中可能受到影响的对象。

3.2环境敏感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区域:

(1)需特殊保护地区: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

(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3)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党政机关集中的办公地点、疗养地、医院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3.3环境污染事故危险源

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污染源,以及生产、贮存、经营、使用、

运输或产生、收集、利用、处臵危险物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其中含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

3.4污染源

产生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

3.5危险化学品

指属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的化学品。

3.6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7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事故)

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事故)。

3.8应急救援

指在发生事故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的措施。

3.9预案

指根据预测可能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而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要充分考虑现有物质、人员及危险源的具体条件,能及时、有效地统筹指导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3.10分类

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对不同突发环

境污染事故而划分的类别。

3.11分级

按照事故严重性、紧急程度及危害程度划分的级别。

3.12应急监测

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3.13应急演习

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4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程序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了确保预案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预案编制人员需要具备环保、安全、工程技术、环境恢复、组织管理、医疗急救等各方面的知识,因此,预案编制小组人员要由各方面的专业人员或专家组成,对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编写。具体编制工作程序如图1所示。

图1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程序

4.1 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

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和应急职责,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明确编制任务、职责分工和工作计划。

4.2 基本情况调查

4.2.1单位的基本情况的调查

(1)单位名称,法人、法人代码、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地理位臵(经纬度),详细位臵图,所处地形地貌、厂址的特殊状况(如上坡地)等;

(2)单位经济性质隶属关系、正常上班人数,来往人数(原料供应商及客户)等;

(3)当地气候(气象)特征,降雨量及暴雨期等;

(4)其他。

4.2.2单位环境污染事故危险源基本情况的调查

(1)主、副产品及生产过程的中间体等名称及日产量,原材料、燃料名称及日用量,列出危险物质的明细表等;

(2)生产工艺流程说明,主要生产装臵说明,危险物质储存方式(槽、罐、池、坑、堆放等)、最大容量及日常储量,生产装臵及储存设备的平面布臵图,雨水或污水收集管网图等;

(3)污染物的产生量,污染治理设施去除量及处理后废物产生量,工艺流程说明及主要设备、构筑物说明,企业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等;

(4)危险废物的产生量,转移、处臵情况,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资质、处理场所的位臵等;

(5)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等运输(输送)单位、运输方式、日运量、运地、运输路线等;

(6)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及堆放地(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设施,医疗垃圾焚烧装臵,危险废物处理场所等)的日处理规模,纳污或收集范围及污染物主要来源,处理后剩余污染物的量。

4.2.3 周边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的调查

(1)周边区域50米、100米、500米,1公里、3公里、5公里、10公里米等常住人数;居民点(区)、自然村、学校、机关等社会关注区的名称,联系方式,人数,与单位的距离和方位图;周边企业的基本情况。

(2)产生污水排放去向,排放到的水体(包括支流和干流)及

执行标准;区域地下水(或海水)执行标准;

(3)下游水体水源保护区的情况、功能区说明,河流名称、所属水系;

(4)下游供水设施服务区及人口、设计规模及日供水量、联系方式;取水口名称、地点及距离、地理位臵(经纬度)等;地下水取水情况,服务范围内灌溉面积、基本农田保护区情况;

(5)周边区域道路情况及距离,交通干线流量等;

(6)区域空气质量执行标准;

(7)运输(输送)路线中的环境保护目标说明;

(8)其他周边环境敏感区情况及位臵说明。

4.3 环境保护目标潜在的危险性分析

基本方法可参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预案中至少对以下方面作出详细的说明:

(1)爆炸、井喷、火灾、泄漏等可能产生的污染物种类与最大量;

(2)正常工况下与非正常工况下,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物种类与数量;

(3)污染治理设施非正常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与数量;

(4)自然条件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说明(暴雨初期,自然灾害等);

(5)可能产生各类污染物对人、动植物等危害性说明;

(6)各类污染物相关标准及限值(至少应包括居民区大气中有害物最高允许浓度,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及行业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及行业标准等);

(7)根据污染物可能波及范围和环境保护目标的距离,预测不同环境保护目标可能出现污染物的浓度值,并确定保护目标级别(可按1#、2#、3#等环境保护目标来说明);

(8)运输过程中由于事故,释放危险物质对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分析;

(9)事故产生污染物对跨界(国家、省、市、县)影响的说明。

4.4 危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其生产区域内已建、在建和拟建的所有生产装臵进行环境风险分析和评估,编写环境风险分析报告,编制单位依据环境风险分析报告,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使用、贮运等过程进行危险性分析,确定存在的危险目标,环境破坏的范围和后果,并对应急资源进行需求分析,评估现有的应急能力。

4.5 编制应急预案

为确保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环境应急救援行动、降低环境污染事故损失,在危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结果的基础上,针对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目标,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类型和影响范围,对应急机构职责、人员、技术、装备、设施(备)、物资、救援行动及其指挥与协调等方面预先做出具体安排,编制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4.6 应急预案的评审与发布更新

为了确保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持续适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预案的适宜性进行评审。评审包括内部评审和外部评审,内部评审是应急预案草案完成后,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评审;外部评审是由环保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邀请环保、安全、

工程技术、环境恢复、组织管理、医疗急救等方面的专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预案进行评审。预案经评审完善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或更新,并按规定报当地环保管理部门备案。

4.7 应急预案的实施

预案批准发布后,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落实预案中的各项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项职责和任务分工;并对员工加强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实现应急预案持续改进。

5 预案的主要内容

5.1 总则

5.1.1 目的

5.1.2 编制依据

5.1.3 适用范围

5.2 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地址、经济性质、从业人数、隶属关系、主要产品、产品数量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所处区域的自然环境:包括地理位臵、水文特征、气象气候特征、地形地貌以及周边村落等社会环境;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设施分布图、周边区域道路交通图、疏散路线、交通管制示意图、周围污染源情况等。

5.3 危险目标及其危险特性、对周围的影响

5.3.1 危险目标的确定

依据企业风险评价报告结果,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内存在的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危险目标:

(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的情况;

(2)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收集、处臵情况;

(3)重大危险源辨识结果;

(4)最大可信事故预测结果。

5.3.2 危险目标的危险特性和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根据确定的危险目标,明确其危险特性,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事故波及范围。

5.4 保护目标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周围的大气和水体保护目标,主要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人口集中居住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中确定的其它环境敏感区域及其附近。

5.5 组织机构和职责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大小和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程度的级别,设臵分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并以组织机构图的形式将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的部门或队伍列出来。

5.5.1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应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其他环保、安全、设备等部门领导组成指挥部成员。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和应急救援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2)组织制定、修改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的培训和演习。

(3)审批并落实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监测仪器、防护器材、救援器材等的购臵。

(4)检查、督促做好环境污染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及时消除有毒有害介质的跑、冒、滴、漏。

(5)批准应急救援的启动和终止。

(6)及时向上级报告环境污染事故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增援请求,并向周边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7)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负责人员、资源配臵、应急队伍的调动。

(8)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配合政府部门对环境进行恢复、事故调查、经验教训总结。

(9)负责对员工进行应急知识和基本防护方法的培训,向周边企业、村落提供本单位有关危险化学品特性、救援知识等的宣传材料。

5.5.2 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生产经营单位依据自身条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型建立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包括通讯联络队、抢险抢修队、侦检抢救队、医疗救护队、应急消防队、治安队、物资供应队和应急环境监测组等专业救援队伍,并明确各专业救援队伍的具体职责和任务,以便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快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以尽快处臵事故,使事故的危害降到最低。

5.6 应急设施(备)与物资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设施(备)包括医疗救护仪器药品、个人防护装备器材、消防设施、堵漏器材、废水收集池、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应急交通工具等。

用于应急救援的物资,特别是处理泄漏物、消解和吸收污染物的化学品物资,如活性炭、木屑和石灰等,生产经营单位要采用就近原

则,备足、备齐,定臵明确,能保证现场应急处理(臵)的人员在第一时间内启用。用于应急救援的物资,尤其是活性炭、木屑和石灰要明确调用单位的联系方式,且调用方便、迅速。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有关规范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初期雨水收集池或事故应急池。

5.7 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生产经营单位依据现有资源的评估结果,确定以下内容:

(1)企业内部报告程序;

(2)外部报告时限要求及程序;

(3)事故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已污染的范围,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可能受影响区域及采取的措施建议);

(4)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说明;

(5)被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的清单;

(6)24小时有效的报警装臵;

(7)24小时有效的内部、外部通讯联络手段;

(8)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驾驶员、押运员报警及与本单位、生产厂家、托运方联系的方式、方法。

5.8 应急响应和措施

5.8.1 分级响应机制

针对环境污染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控制事态的能力以及需要调动的应急资源,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行动分为不同的等级,并根据事故发生的级别不同,确定不同级别的现场负责人,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工作和开展事故处臵措施。

(1)分类、分级制定预案内容;(参见《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分级应按照本单位可能产生最大的破坏及对周围环境(或健康)产生最不利的影响来确定。

5.8.2 污染事故现场应急措施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及事故类型,事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需确定以下内容:

(1)应急过程中使用的药剂及工具(可获得性说明);

(2)应急过程中采用的工程技术说明;

(3)应急过程中工艺生产过程中所采用应急方案及操作程序;工艺流程中可能出现问题的解决方案;应急时紧急停车停产的基本程序;基本控险、排险、堵漏、输转的基本方法;

(4)污染治理设施的应急方案。

(5)事故现场人员清点,撤离的方式、方法、地点;

(6)危险区的隔离:危险区、安全区的设定;事故现场隔离区的划定方式、方法;事故现场隔离方法;

(7)现场应急人员在撤离前、撤离后的报告;

(8)处臵事故可能产生二次污染(如消防水、固体物质等)的处理措施。

5.8.3 大气类污染事故保护目标的应急措施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及事故类型,事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风向和风速,需确定以下内容:

(1)可能受影响区域的说明;

(2)可能受影响区域单位、社区人员疏散的方式、方法、地点;

(3)可能受影响区域单位、社区人员基本保护措施和防护方法;

(4)周边道路隔离或交通疏导办法;

(5)临时安臵场所。

5.8.4 水类污染事故保护目标的应急措施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及事故类型,事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河流的流速与流量(或水体的状况),需确定以下内容:(1)可能受影响水体说明;

(2)消减污染物技术方法说明;

(3)需要其他措施的说明(如其他企业污染物限排、停排,调水,污染水体疏导、自来水厂的应急措施等)。

5.8.5 抢险、救援及控制措施

(1)救援人员防护、监护措施;

(2)抢险、救援方式、方法及人员的防护、监护措施;

(3)现场实时监测及异常情况下抢险人员的撤离条件、方法;

(4)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度;

(5)控制事故扩大的措施;

(6)事故可能扩大后的应急措施;

(7)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与控制。

5.8.6 应急设施(备)的启用程序

明确应急设施(备)和应急物资的启用程序,特别是为防止消防废水和事故废水进入外环境而设立的事故应急池的启用程序,包括污水排放口和雨(清)水排放口的应急阀门开合和事故应急排污泵启动的相应程序文件。

5.9 应急监测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应急监测小组应迅速组织监测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根据实际情况,迅速确定监测方案(包括监测布点、频次、

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等),及时开展针对环境污染事故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用小型、便携、简易的仪器对污染物质种类,污染物质浓度和污染的范围及其可能的危害作出判断,以便对事故能及时、正确的进行处理。

(1)污染物现场应急监测方法和标准;

(2)污染物实验室监测方法和标准;

(3)应急监测与实验室监测所采用的仪器、药剂等;

(4)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监测布点和频次;

(5)监测人员的防护措施;

(6)内部、外部应急监测分工说明。

5.10 人员紧急撤离和疏散

根据事故发生场所、设施、周围情况以及当时气象情况的分析结果,分级处理人员的撤离方式、方法,包括:

(1)事故现场人员的清点,撤离的方式、方法;

(2)非事故现场人员紧急疏散方式、方法;

(3)事故影响区域,如周边工厂企业、社区和村落等人员的紧急疏散的方式、方法;

(4)中毒、受伤人员的救治和相关医疗保障。

5.11 现场清洁净化和环境恢复

明确现场清洁净化、污染控制和环境恢复工作需要的设备工具和物资,事故后对现场中暴露的工作人员、应急行动队员和受污染设备的清洁净化的方法和程序,以及在应急终止后,对受污染环境进行恢复的方法和程序。

(1)事故现场的保护措施;

(2)确定现场净化方式、方法;

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附件3: 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同时”管理是指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批复之日起至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止的监督管理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局)审批(包括省局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分局)可参照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条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分别由分管建设项目管理和环境执法稽查的局领导召集省局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处、自然生态保护处、污染控制处、建设项目管理处、辐射环境管理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省辐射环境监测站、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省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等有关处室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会议日常事务分别由建设项目管理处和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负责。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研究审批、审查意见,并作出相应讨论决定。“三同时”管理联席会议根据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和建设项目管理处的建议不定期召开,研究解决“三同时”监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三同时”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建设项目管理处负责本处审批项目的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审核,组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管理处在作出审批决定或收到上级环保部门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及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送至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对所掌握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辐射环境管理处负责辐射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审核,组织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配合执法总队做好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输变电工程,移动通讯,有关发射设备,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等)“三同时”跟踪管理,在作出审批决定或收到上级部门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及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送至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对所掌握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负责建设项目管理处审批项目和辐射环境管理处审批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跟踪管理,参与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审核和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协助辐射环境管理处做好电离辐射项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三同时”跟踪管理工作。(省辐射环境监测站为辐射项目的“三同时”监督管理提供支撑。) 政策法规处负责“三同时”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的审核。 计划财务处、自然生态保护处、污染控制处和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省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省局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跟踪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的建设地址、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周边敏感点、通讯频率、架线方式等是否与原申报内容、批复内容相符;

浙江省环保厅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docx

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年月日 辐射安全许可证 申请表 申请文号: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

填表说明 一、申请表封面右上角框内内容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填写。 二、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内容准确完整,涂改无效。所附 材料均使用 A4 规格纸打印(宋体小 4 号)或复印,并加盖申请单 位骑缝章。 三、申请活动的种类和范围 (一)申请活动种类分为生产、销售、使用。 (二)申请活动范围分为Ⅰ类放射源、Ⅱ类放射源、Ⅲ类放射源、Ⅳ类放射源、Ⅴ类放射源、Ⅰ类射线装置、Ⅱ类射线装置、Ⅲ 类射线装置。 (三)申请活动种类和范围填写申请许可种类和申请许可范围 的组合,如生产Ⅰ类放射源和Ⅱ类放射源,使用Ⅰ类射线装置。 (四)特别的,生产、销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申请活动种类和范围填写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或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建造Ⅰ类射线装置的,填写销售(含建造)Ⅰ类射线装置。 四、“日等效最大操作量” 、“最大等效年用量” 、“工作场所等级” 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确定。 五、辐射安全许可内容申请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放射性 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设计规模和内容进行填写。

辐射工作单位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单位地址邮编 名称地址负责人 工作场所名称地址负责人 名称地址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辐射安全与环境 负责人 保护管理机构 联系人联系电话 申请活动的种类 和范围 所附材料:(请在所提供材料前的□内打“√”)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正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 印件; □2.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已有或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4.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 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所附申报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法定代表人声明:本申请表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为真实信息。本人已熟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 号)的要求,愿依法对本申请表的申请事项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新)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新) 发表时间:2005-4-13 10:06:54 法规处浏览7571次 (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3月25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原则,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各类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在校学生的环境保护教育。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并落实环境质量任期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使辖区内的环境质量逐年提高和改善。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突出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 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或者修订,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工业结构和建设布局,支持、鼓励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和循环经济,重视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对环境标志产品的生产、资源及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防治污染的项目实行优惠政策。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和公民对污染

浙江省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返回打印https://www.wendangku.net/doc/363293818.html,/art/2014/6/11/art_1161_6761.html 标 题: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文 号:浙人社发〔2014〕75号 正 文: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局),环境保护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和 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 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5月14日 浙江省环境保护专业 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 条例》、《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 环境保护行业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与研究、监测与分析、工程与咨询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评 价。 第三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高级 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工程师资格应具备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具备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三)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或兼评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四)具有以下学历(学位),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取得科研成果,经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2.博士学位获得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3.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必须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 法行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条例》《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微信等渠道,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经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直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奖励的行为。 举报渠道包括:0311-12369举报电话,“12369”网络举报微信公众号,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官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举报中心,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的其他举报渠道。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厅机关信访机构组织实施,厅机关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第四条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 第五条举报人获得奖励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应为本人真实姓名,有详实准确的通讯联系方式; (二)举报线索须有被举报对象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情形,经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直接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查处,未经新闻媒体曝光。第六条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相同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 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交署名第一位的举报人,奖金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第七条举报线索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单位再次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直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八条根据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对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设定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确定发放奖励额度。 (一)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0000元奖励: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含)以上的;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4.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二)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吨(含)以上三吨(不含)以下的; 2.排放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含)以上的; 3.排放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含)以上的; 4.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三)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1.排放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不含)以下的;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与规范管理,促进系统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国家和河北省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以利用计算机、移动设备、移动通讯、GIS、遥感、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而进行的环保信息化项目建设。主要包括:环保应用系统、网络、服务器、存储、安全、数据采集传输、数据库、环保信息资源开发利用、GIS平台、应用支撑平台和运行维护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及厅属事业单位开展的环保信息化建设。 第四条河北省环保信息化建设要以“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网络、统一建设、统一运维、统一管理”为原则,以实现“智慧环保、资源共享、科学管理”为目标,逐步建立覆盖全厅的环保信息化管理体系。 第五条所有环保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第六条参与项目建设的处室、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廉洁自律的要求,不准接受当事人的宴请、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准与利益方有不正常交往,不准徇私舞弊干预采购过程,不准泄露招投标

的工作秘密。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河北省环保厅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化领导小组)是环保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 (二)审定全厅环境信息化发展规划、顶层设计。 (三)审定环保信息化建设、管理、运行的重要制度、标准和规范。 (四)协调和解决全厅环保信息化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信息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在厅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原则,对全厅环保信息化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开展顶层设计、总体规划和信息资源规划。 (二)组织开展环保信息建设调查研究,提出信息化建设总体思路。 (三)组织制定环保信息化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 (四)对各类环保业务系统建设需求进行审核把关,编制信息化项目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项目论证、招标、建设和验收工作。 (五)承办厅信息化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各处室、各单位是项目建设、使用推广、系统升级、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49号)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现予公告。 2020年3月27日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生态环境协同保护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气象、海洋、邮政管理、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浙环发〔2011〕1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环发〔2011〕17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环保厅2011年1月30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简称“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环评机构从业行为,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简称“环评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浙江省的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在浙江省从事环评工作的外省(市、区)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环保厅负责对在本省从事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 各市、县(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本辖区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日常考核。 第四条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依规对环评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二、资质审查与规范管理

第五条环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评价范围开展环评业务工作。任何个人和未取得资质证书的机构均不得承接环评业务。 第六条环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与评价范围相配套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第七条环评机构应当按规定加强本机构环评从业人员的管理,及时掌握从业人员资格登记情况和业务承接情况。禁止外机构人员“挂靠”或无证人员参与环评相关业务工作,禁止借用或出借环评机构资质和环评岗位证书。 第八条在浙江省从事环评工作的外省(市、区)环评机构须向浙江省环保厅报请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机构评价资质证书、单位法人、环评机构负责人、环评工程师及其他专业人员情况,从事环评业务情况等。 三、环评机构业务行为监管 第九条环评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环评业务,加强行业自律,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环评市场秩序,不得采取贿赂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获取环评合同。 第十条环评机构承接环评业务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其承接的环评业务必须与本机构资质等

浙江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doc-浙江省环境监测协会

浙江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两美浙江建设,进一步规范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申报、评估、验收、公告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包括省级生态文明建设 示范市、示范县、示范乡镇。 第三条美丽浙江办积极鼓励各地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创建工作遵循自觉自愿原则。开展创建的地区在创建工作中要坚持重民生、突出公众参与;重过程、形成长效机制;重实效、完善能力建设;重特色、坚持因地制宜。 对创建工作达到相应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发挥示范作用的市、县,由省政府授予相应的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乡镇由省环境保护厅授予相应的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 第四条已命名国家生态市、县和乡镇的地方,即视为达到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和乡镇的要求,不再开展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和乡镇创建;已申报为国家级、省级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市、县,也视为达到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的要求,不再开展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以上地区若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和乡镇,由省环境保护厅

组织专家组预审,预审合格后报环境保护部申请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技术评估。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各市、县、乡镇原则上均可申报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设区市所属的区,辖区内含乡镇和建制村,可申报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第六条开展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的地方(以下简称创建地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规划(乡镇可编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方案)。规划的编制参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规划编制指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创建规划编制指南》。规划(或方案)应与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衔接。 第七条设区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规划由省环境保护厅向环境保护部申请组织评审;县(市、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规划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评审。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示范县建设规划通过评审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将建设规划草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颁布实施,并在颁布实施后3个月内报省环境保护厅和环境保护部备案;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规划(或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八条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建立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

冀环办发【2015】36号 河北省环保厅管理事项调整目录表(与省直管县市对接)

索引号:000218077/2015-00041 分类:厅办文 ;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河北省环保厅发文日期: 2015年03月24日 名称:河北省环保厅管理事项调整目录表(与省直管县市对接) 文号:冀环办发【2015】36号主题词: 冀环办发【2015】36号 附件: 河北省环保厅管理事项调整目录表类别序号管理事项名称调整类型管理形式 行政规划1 《河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 五”规划》督导、考核 省直管 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2 《河北省海河流域污防防治规划 (2011-2015年)》督导、考核 省直管 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3 《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 划(2008-2020年)》实施情况评估 省直管 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4 《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 督导、考核 省直管 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5 《全国主要行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 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督导、考核 省直管 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6 《河北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十 二五”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督 导、考核 省直管 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7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督导、考核 省直管 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辐射 类)的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含评价文件 经审批后超过五年的重新审核) 省直管 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同时授 权试点县(市) 直接办理无线通 讯几张环评文件 审批 9 建设项目(含辐射类项目)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 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行政许可10 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 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1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分级管理省直管的,由试 点县(市)直接 报省;其他的, 由直管县(市) 直接办理 12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授权授权试点县(市) 办理 13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及跨省转移使 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备案 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14 限制进口列入规定目录的固体废物进 口审核 授权授权试点县(市) 办理 15 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变更审批 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16 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审 批 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17 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 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 业认定 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18 建设项目(含辐射类项目)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 分级管理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19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 授权授权试点县(市) 办理 监督管理20 现场检查 授权授权试点县(市) 办理 21 建设项目“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 授权授权试点县(市) 办理 22 省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现场检查 授权授权试点县(市) 办理 23 重点区域环境督查 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24 污染减排工程运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 查 授权授权试点县(市) 办理 25 总量减排核查 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26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授权授权试点县(市) 办理;跨省转移, 仍由省直管 27 辐射污染防治 授权授权试点县(市) 办理 28 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监督管理 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29 核技术利用及伴生放射性矿监督管理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河北省环保电子政务综合办公平台建设和应用

河北省环保电子政务综合办公平台 建设和应用 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河北省环保电子政务综合办公平台的建设方案、系统分析与设计、系统结构及系统功能,同时提出了在建设和应用过程中的一些体会。 关键词环保电子政务办公平台建设应用 1 前言 环保电子政务系统是环保信息化建设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也是实现政务和业务工作的电子化,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来改变传统的办事方法、公务处理及事务管理模式的重要手段。环保电子政务的核心就是为环保的各项工作和各部门人员提供信息支持,通过将不同的环境管理业务系统集成在一起,形成统一的应用系统平台,更方便在不同的业务应用系统之间处理和交换信息。 近年来,我省环境信息化经过多年建设,相继建成了一系列环境保护业务系统和相关数据库,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现有的一些业务系统共享程度不高,集成度不够,环境管理业务应用系统建设没有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缺乏统一的集成,因而应用效率低,尚未形成整体的信息服务能力和环境信息的全面资源化。为此,有必要建立一个集各种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平台。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环保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工作的步伐,2006年由省环保局办公室牵头,信息中心承办,开始共同对我省环保电子政务综合办公平台着手进行建设。 2 系统建设方案 2.1 总体目标 在全省环保系统建设省、市、县三级集网络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应用、数据共享于一体河北环保电子政务综合办公平台,形成技术先进、应用广泛、性能完善、安全可靠、运行高效的信息基础设施体系,为政务办公、信息共享、管理决策和政务公开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技术支持。 2.2 建设内容 网络支撑平台:构建支撑综合办公平台的整体网络框架。以全省环保“公务专网”及各级环保局局域网为依托,目前省、市两级环保“公务专网”已建立,各级环保局域网建设已较为完善,需待建县级“环保”公务专网。 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门户,提供统一的信息发布环境、统一的信息接口,统一的用户界面,实现信息发布、视频点播、信息论坛、安全管理、消息发送等功能,支持与外网门户网站协同办公的接口。 应用集成平台:通过公共的集成组件和中间件为应用系统提供统一的集成环境和系统接口。如

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的通知

ZJSP15-2013-0007 浙环发〔2013〕34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含喷绘的广告制作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请示的复函》(环办函〔2011〕206号)的规定和省监察厅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第二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负责审批的建设项 — 1 —

目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二、对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但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废气、噪声等可能扰民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六条要求执行。 三、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目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和发布。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列入《目录》项目的日常监管,督促项目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项目业主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切实减轻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确保项目依法合规,并自觉接受各级环保管部门的监管。 五、本《目录》中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附件:浙江省第二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 — 2 —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XX年修正)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XX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XX年3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3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原则,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各类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在校学生的环境保护教育。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并落实环境质量任期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使辖区内的环境质量逐年提高和改善。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突出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或者修订,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工业结构和建设布局,支持、鼓励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和循环经济,重视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对环境标志产品的生产、资源及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防治污染的项目实行优惠政策。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和公民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机构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 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参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开发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拟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三)统一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四)管理环境监察和环境执法稽查工作;(五)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六)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加强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落实执法责任制。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本省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在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本省的环境监测网络,并负责组织监测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因监测数据发生争议的,由当地或者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doc-浙江省环保厅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doc-浙江省环保厅

附件2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包含了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基本技术要求和体系管理要求,同时对检测机构的部分相关人员提出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委托。 本规范所指的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定期)检测的机构。 2 引用标准 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在用机动车 本规范中的在用机动车是指国家或地方机动车排放标准中规定的、上牌照以后的、需定期检测的机动车。 4 基本要求 4.1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检测机构应遵守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的委托才能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工作。 4.2 检测机构应该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4.3 检测机构分为A、B两类。A类检测机构是指具备实施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具备较全面检测服务能力的机构,自动化和信息化程度较高,可以提供网络信息传输服务的检测机构;B类检测机构是指具备实施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具有基本检测服务能力的机构。 4.4 A类检测机构可以设立一个或多个检测场所;B类检测机构不得设立多个检测场所。 4.5 A、B类检测机构均不得经营任何形式的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治理、调整和维修业务。 5 检测场所设计和服务要求 5.1 检测场所应在一个地区范围内合理布局,检测站选址应处于交通便利的位置,以方便车辆检测。检测场所应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应避免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 5.2 检测场所一般由检测厂房、接待区和室外汽车道路组成。 5.3 进行重型车测试的检测线,测试厂房的通过高度应不低于4.5米;进行轻型车测试的检测线,检测厂房的通过高度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目录(2020年本) 一、农业水利 1.水库: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河流上的项目 2.其他水事工程: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 3.火电站、热电站项目 4.煤炭开发(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的除外) 5.输油、输气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项目 6.国家原油储存、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项目 三、交通运输 7.新建(含增建)铁路: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的铁路项目 8.公路: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项目的高速公路及国道主干线项目 9.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项目 10.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 四、原材料 11.矿山开发(独立的选矿厂除外)

12.钢铁:烧结、球团、焦化、炼铁(包括直接还原、熔融还原)、炼钢项目(不包括建设脱硫、脱磷等铁水预处理项目,LF、RH、VD、VOD等钢水炉外精炼等不涉及新增钢铁产能的项目) 13.水泥、平板玻璃项目 14.有色冶炼项目 15.化工:对二甲苯(PX)、精对二甲苯(PTA)、电石项目 16.列入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的扩建炼油项目 五、其他项目 17.大型主题公园、特大型主题公园 18.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不含水库的防洪治涝工程,不含水库的灌区工程,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卫生项目 19.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由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六、雄安新区和省自贸试验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机场片区享有省、市、县三级环评审批权限。张家口市和衡水市享有省、市两级环评审批权限。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省发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一览表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省发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一览表 2014年10 月 序号所属 行业 类别 企业名称 排污许 可证种 类(正 式、临 时) 排污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 有效 期 排污口名称 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及 排放浓度限值(mg/L) COD NH3-N SO2NO X 1 石化中海石油中捷石化有 限公司 临时pws-130983-0063 2014年10月8日一年 1#2#锅炉除 尘器后 -- -- 100 400 硫磺回收装 置 -- -- 550 240 重焦沥青加 热炉 -- -- 500 400 甲乙酮加热 炉 -- -- 550 240 加氢装置-- -- 550 240 80万吨催化 装置 -- -- 550 240 污水总排口50 5 -- -- 2 造纸沧州金宏纸业有限公 司 临时pws-130922-0064 2014年10月8日一年烟囱排气筒-- -- 900 --

3 制药河北圣雪大成制药有 限公司 临时pws-130124-0065 2014年10月8日一年 生产一部120 35 -- -- 生产二部120 35 -- -- 4 造纸容城县容兴纸业有限 公司 临时pws-130629-0066 2014年10月8日一年 锅炉除尘设 备出口 -- -- 450 -- 污水处理设 施出口(总 排放口) 500 (350) 400 (200) -- -- 5 水泥冀东水泥滦县有限责 任公司 临时PWS-130223-0068 2014年10月30日一年 熟料生产线 窑尾 -- -- 200 800 6 水泥赞皇金隅水泥有限公 司 临时PWS-130223-0069 2014年10月30日一年 熟料生产线 窑尾 -- -- 200 800 7 造纸河北永新纸业有限公 司临时pws-130224-0070 2014年10月29日一年 1#炉处理后-- -- 200 200 2#炉处理后-- -- 200 200 污水外排口60 5 -- --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第三条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坚持环境建设和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环境保护产业,重视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对环境标志产品、资源及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和防治污染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优惠政策。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等有关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畜牧业、水产业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及个人进行检举、控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机构建设,使其具有独立执法的资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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