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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订立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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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订立的方式

什么是行政合同订立?行政合同订立有哪些方式?行政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主体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协议的过程和状态。行政合同的订立主要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直接磋商等方式。下文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招标

招标是指行政主体通过一定方式,公布一定的条件,向公众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的公告前或公告后需要制定标底,标底不能公开。行政相对人按照招标人公布的资格和条件进行投标。行政机关经过评议后与提出最优条件的投标人签定合同。在行政合同相对发达的国家,招标是最常用的订立行政合同的方式。

在我国,国有土地的有偿转让和基础工程建设过程中,经常采用招标的方式。以招标方式订立行政合同对行政相对一方来说拥有较大

的自由选择权,行政主体也可以通过设定资格、条件来限制行政相对方参与招标。

采用招标方式,行政机关只能和要价最低或出价最高的相对人订立合同,不能在中标人以外自由选择合同的当事人。

(二)拍卖

拍卖是指行政主体向公众发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由竞拍人参与竞拍,最后与出价最高者订立行政合同的一种方式。与招标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相互竞争的竞买人彼此知道其他竞买人的条件,可以随时改变自己邀约的内容,最后由条件最优的竞买人与拍卖人订立合同。这种方式常常适用于国有资产的出让。

(三)邀请发价

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在缔约合同前发出邀约,提出一定的条件,邀请行政相对人发价,然后由行政主体综合经济、技术及政治等方面的因素,选择最为合适的企业签订合同。

(四)直接磋商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政主体可以直接与其他组织或公民进行协商,签订合同。这种方式在民事合同中较为常见,而在行政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则必须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如某些需要保密的合同、某些需要利用特殊的和专门技术的合同。

行政机关通过上述方式之一选择合同当事人后,即可与行政相对人签订行政合同,行政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关于行政合同的知识拓展

行政合同,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某一行政管理目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通过协商的方式,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

虽然,在表象上看来是双方合意,但事实上,行政合同的行政主体方拥有很大的特权使之与一般的合同区分开来。从行政合同签订的主体看,一方肯定是行政主体,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有很大程度上受限于行政主体意思;履行行政合同也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主体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很大的特权,行政合同的履行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管理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履行合同的最终目的是

实现行政目的的需要。

在行政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由于行政主体拥有较多的特权,可能会侵害到合同相对方的权益或者滥用行政优益权,有权利就有救济,因此,为相对人提供最终的司法救济就是必要的。

从法律上讲,行政合同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确切地说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其为不可诉行政行为,相反,《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我们可以认为其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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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合同成立.

篇一:合同法试题与答案 合同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c )。 a.买卖合同 b.委托合同 c.保管合同 d.借贷合同 2.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 c )。a.格式条款 b.诚信原则 c. 非格式条款 d. 法律规定 3.在合同成立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点为 ( c )。 a.承诺生效的地点b. 经常居住地 c.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d.合同签订地 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1年的性质为( b )。 a. 诉讼时效 b. 除斥期间 c. 履行期间 d.以上都不是 5.违约行为是当事人( b )。 a.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b.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c. 应当对合同不能成立负有责任的行为 d.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和其他财产损失的行为 6.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 b )。 a. 买受人承担 b.出卖人承担 c. 担保人承担 d.第三人承担7.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支付利息期限时,借款期间不满( c )的,应当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24个月 8.共同承担人对定作人( b )。 a. 不承担连带责任 b. 承担连带责任 c. 谁的过错谁承担责任 d. 由法律作出规定 9.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a )。 a. 研究开发人所有 b. 委托开发人所有 c. 研究开发人与委托开发人共同所有 d.国家所有 l0.行纪人依行纪合同从事行纪业务时可能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在该买卖合同关系中,行纪人属于( a )。 a.当事人 b. 代理人 c. 居间人 d. 利害关系人 11.合同法不适用于( b) a.出版合同 b.收养合同 c.土地使用权合同 d.质押合同 12.在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 c)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

浅谈行政合同的性质(参考)

浅谈行政合同的性质(参考) 欢迎来到站,今天本站为大家提供了浅谈行政合同的性质,希望朋友们读后有所收获!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行政权力对社会关系的干预日益广泛,其干涉的手段也呈多样化的趋势,其中行政合同作为一种较为新颖而有效的管理方式已为现代国家所普遍采用。行政合同也可以称之为行政契约,就是指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发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意它在我国的经济管理活动中也有所体现,如在实践中出现的国有土地转让合同、计划生育合同、国有公路经营权转让合同、粮食棉花订购合同等等。但由于我国正处在激烈的社会转轨过程中,涉及行政合同的相关社会事实尚未定型,有关行政合同的理论也在逐步的完善之中,一些理论问题还存在着诸多的争论。在这其中,有关行政合同的性质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对于这个问题的正确认识可以帮助我们理清许多理论上的含混之处,因此,笔者在本文中拟就这一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行政合同的魅力就在于它是行政权力因素和民事契约精神的有效结合:一方面作为签约一方的行政主体具有公权力的身份,运用行政权力保证了行政目的的实现;另一方面与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一般方式不同之处在于它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通过相互的交流与沟通而成的协议,留出了公民发挥积极性与主动性的余地。在这里,原本看来似乎水火不相容的两个概念行政与合同被奇妙的融合在一起,从此处也可以看出行政合同的性质必会具备行政与合同两种行为的某些特征。概括说来,行政合同的性质可以归纳为两个:一是行政性;一是合同性。 二、行政合同的行政性 当社会发展的历程步入现代,近代国家守夜人的角色发生了转变。现代国家的通过各种手段介入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政府对社会经济管理的程度日益深化、范围也日益扩大,这种发展趋势使得更多的经济关系包括合同关系被纳入公法的调整范围,政府的意志也深入了合同的领域,传统的唯当事人意志的合同关系也出现了特殊的表现形式,既行政合同。政府的主要职能在现代社会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行政合同则是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干预社会经济的重要方式之一。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为了实现其目的不可避免的要将自己的权力意志渗入其中,因此行政合同的性质之一就首先表现为行政性。具体说来,

合同订立与成立的区别

合同订立与成立的区别 一、合同的订立应遵循下列原则 1、书面合同原则 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涉外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以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或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1万元以下但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能即时结清的经济业务都必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必须采取合同书的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应依照规定。 除以上法律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外,当事人可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 书面形式主要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标准文本原则 所有合同都应当根据公司统一制订的标准合同文本进行编制,尚未制订标准文本的,参照已经制订的最相类似的合同标准文本。 3、事前签订原则 对应该签订书面合同并有款项收付内容的业务须事先签订合同。 4、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哪些原则?

二、合同订立成立生效关系 1、合同订立指当事人为了合同的成立而进行的接触、洽商直至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行为过程。 2、合同订立是合同成立的前提,而合同成立又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3、合同的主体、标的、内容这些要素,是构成合同关系的基本成份,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这些要素不是自发结合的,必须有一个过程,这就是要签订合同。 4、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5、当事人不能亲自签订合同时,可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但应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6、委托书中应明确写上授权的范围或权限、期限等。

合同的书面订立方式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73514940.html, 合同的书面订立方式 合同的书面订立方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式在再现内容的方式达成的协议。这种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有积极意义。书面形式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以合同书、书信、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达成协议。 一、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和传真 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多种,最通常的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协商订立的并由双方签字(或者同时盖章)的合同文本,也称作合同书或者书面合同。通常合同书中明确地记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具体内容。因此,发生争议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比较容易解决纠纷,摆脱了“口说无凭”的状况。所以,最好采用签订合同书的形式。合同书有多种多样,有行业协会等制定的示范性合同文本,国际上也有通行的某种行业的标准文本,也有营业者提供的由营业者制订的格式合同文本,大量的还有双方当事人自己签订的合同文本。一般来说,作为合同书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必须以某种文字、符号书写。2.必须有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签字(或者同时盖

章)。3.必须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合同也可以信件订立,也就是平时我们所说的书信。书信有平信、邮政快件、挂号信以及特快专递等多种形式。 电报、电传、传真也属于书面形式,大量的合同通过这三种形式订立。 二、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订立合同,近年来在国外发展迅速,我国也已出现网上交易形式并且发展很快。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订立合同,主要形式有电子数据交换(英文为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简称EDI)和电子邮件(英文简称为e-mail)。 电子邮件(e-mail),又称电子信箱,电子邮件与我们平时寄信差不多,一般我们将信件投人邮箱,邮政系统进行分拣、运输、投递,将信件交给收信人。所不同的是,电子邮件的传递是通过电子计算机系统来完成的。它要求发信人与收信人都有计算机终端,与计算机网络系统连接并登记注册,网络系统为每一个注册用户分配一个信箱,也就是在计算机的存储空间内划分出区域并确定相应的用户名及口令,用户可以随时随地通过计算机使用口令开启信箱,进行写作和收发信件。电子信箱系统中传递的信件与传统的信件不同,它是电子信件,其内容可以是文本文

行政合同属于行政行为吗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373514940.html, 行政合同属于行政行为吗 一个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要满足什么条件?那么行政合同是行政行为吗?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行政合同是行政行为吗?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方就有关事项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是公法和私法相互渗透,公法精神和契约自由的结合,它既不同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更不同于民事合同,在性质上、法律适用上、调整原则上出现与民事合同、一般具体行政行为不同的特征,它同时具备行政性和合同性的两大特点。 (一)行政合同的行政性和合同性体现在: 1、行政合同的行政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签约主体上看,一方当事人必定是国家行政主体。一般情

况下在行政合同中,一方是从事行政管理、执行公务的行政主体,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相对人。 其次,从签订合同的目的上看,签订行政合同主要目的或占支配地位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行政管理,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是为了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 第三,从合同当事人的地位来看,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一方拥有行政优益权。一般而言,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等的,双方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而在行政合同中,由于行政合同是以实现行政管理为目的而订立的,故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不仅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还具有行政管理者的身份。作为管理者,行政主体拥有行政优益权,例如行政机关享有监督合同履行的权力,对履行过程中相对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在一定条件下,对相对人的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还可以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对相对人行使制裁权。 2、行政合同的合同性体现在: 首先,行政合同是一个双方行为,它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这是行政合同区别于其他行政行为的最明显的特征。一般的行政行为只需行政主体一方做出决定就可形成,而行政合同则不然,它具有

行政合同的原则

行政合同的原则 篇一:行政合同的司法审查原则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XX 行政合同的司法审查原则核心内容:行政合同的关于司法的审查原则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呢?合法性审查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经济利益平衡原则和调解原则,遵循这些原则将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障,法律快车xx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作为法律专业工作人员,在民事活动中,起草和审查合同是诉讼律师和非诉讼律师均要掌握的一项基本业务。对于任何需要审查的合同,不论合同的标题是如何表述的,首先应当通过阅读整个合同的全部条款,准确把握合同项下所涉法律关系的性质,以确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在审查合同前,必须认真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同时,注意平时收集有关的合同范本,尽量根据权威部门推荐的示范文本,并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行政合同是在非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以实现某种行政管理为目的新型合同,它具有合同的一般共性,同时又是行政主体行使的区别于一般权力性质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关法律知识: 1、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和单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具有共同特点,即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评价,包括行为的主体、内容和程序是否合法。但行政合同又具有合同的一般特点,如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是否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和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违约责任的承担等。由于实践中大量的行政合同纠纷都是因行政主体违法或不当行使特权而引起的。行政特权一方面使行政合同按照既定的目标顺利有效地进行,为国家实现行政管理所必须;另一方面由于行政主体违法或不当行使特权给相对方造成损失,使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实现,违背了法治行政和行政合同的宗旨,故而对行政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重心应放在行政主体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政特权是否合法与适当、相对人的权利是否真正得到实现上。 2、过错责任原则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201ee2ba360cba1aa811dada?pn=2&x=0&y=12 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_&t ype=pic&aimh=44&md5sum=20XXc5ccee546f94975d129c111b bcac&sign=1fdc723a81&zoom=&png=10829-&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行政合同中的过错责任和民事经济合同中的过错责任是相同的,体现了合同责任的共性,即谁有过错,谁承担责

书面合同的形式及内容

书面合同的形式及内容 一、书面合同的形式 根据国际贸易习惯,如果交易双方通过口头或函电磋商,就主要交易条件达成协议之后,就要签订合同或成交确认书,以书面形式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固定下来,作为约束双 方的法律文件。 书面合同的形式主要有: 1. 合同 合同或称正式合同,一般适用于大宗商品或成交金额大的交易,其内容比较全面详细,除了包括交易的主要条件如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装运、支付、保险外,还包 括商检、异议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条款。这种合同可分为“销售合同”(Sales Contract)和“购货合同”(Purchase Contract)两种。使用的文字是第三人称的语气。 2. 成交确认书 这是合同的简化形式,一般适用于成交金额不大、批数较多的轻工产品或土特产品, 或者已订有代理、包销等长期协议的交易。成交确认书也可分为售货确认书和购货确认书 两种。无论是合同还是确认书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 二、书面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三个部分: 1. 约首 约首是合同的首部,包括合同的名称、合同号码(订约日期、订约地点)、买卖双方的 名称和地址、以及序言等内容。序言主要是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义和执行合同的保证, 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等。双方的名称应用全称,不能用简称,地址要详细列明,因涉及到法 律管辖权问题,所以不能随便填写。在我国出口业务中,除在国外签订的合同外,一般都 是以我出口公司所在地为签约地址。 2. 本文 这是合同的主体部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合同的各项交易条款,如商品 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和总值、交货期限、支付条款、保险、检验、索赔、不 可抗力和仲裁条款等,以及根据不同商品和不同的交易情况加列的其他条款,如保值条款、溢短装条款和合同适用的法律等。 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三条1,2,3,4条款之约定义务时,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不 承担违约责任,拖延的工期顺延。

行政合同的审查内容及流程

行政合同的审查内容及流程 核心内容:行政合同案件与普通的行政案件不同,不论签订合同引起的纠纷,还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第二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承担,既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也要以双方约定的内容为依据。下文将进行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行政合同的内容将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合法性和合理性。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合同案件时,既要审查行政合同的签订、行政合同的内容、行政权利的行使是否合法,也要审查行政合同内容、履行方式等是否合理。 1、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公平合理 行政合同的条款不能与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 2、审查行政主体单方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行政主体采取单方行为必须要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单方行为属于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行政行为。

3、审查行政主体和相对方是否严格履约,是否约定违约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等。 4、审查签订行政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 行政主体是订立合同的发动者,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必须是与其依法享有的行政职权密切相关的合同,行政主体越权签订的行政合同是无效的行政合同。如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采用行政合同这种特定行政行为的话,行政主体不能任意改变,以强制代替协商,也不能强制无履行合同能力或条件的对方当事人签订行政合同。同时,行政主体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不能凭借自己的优越地位将某些法律未赋予的权利通过合同的方式使自己额外获有。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不得擅自违反,否则所订立的合同无效。 5、审查行政相对方是否符合缔约的条件 如果行政相对方不符合法定条件,行政合同将无效。如行政处罚主体将其自身的行政处罚权委托他人行使,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该被委托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6、审查行政主体行使优益权是否合法 优益权是行政主体作为合同的管理方为实现行政公务的目的而享有的特权,由于法律法规对这些权力的行使缺乏

行政合同的性质

行政合同的性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行政权力对社会关系的干预日益广泛,其干涉的手段也呈多样化的趋势,其中行政合同作为一种较为新颖而有效的管理方式已为现代国家所普遍采用。行政合同也可以称之为行政契约,就是指“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发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意”它在我国的经济管理活动中也有所体现,如在实践中出现的国有土地转让合同、计划生育合同、国有公路经营权转让合同、粮食棉花订购合同等等。但由于我国正处在激烈的社会转轨过程中,涉及行政合同的相关社会事实尚未定型,有关行政合同的理论也在逐步的完善之中,一些理论问题还存在着诸多的争论。在这其中,有关行政合同的性质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对于这个问题的正确认识可以帮助我们理清许多理论上的含混之处,因此,笔者在本文中拟就这一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行政合同的魅力就在于它是行政权力因素和民事契约精神的有效结合:一方面作为签约一方的行政主体具有公权力的身份,运用行政权力保证了行政目的的实现;另一方面与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一般方式不同之处在于它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通过相互的交流与沟通而成的协议,留出了公民发挥积极性与主动性的余地。在这里,原本看来似乎“水火不相容”的两个概念“行政”与“合同”被奇妙的融合在一起,从此处也可以看出行政合同的性质必会具备行政与合同两种行为的某些特征。概括说来,行政合同的性质可以归纳为两个:一是行政性;一是合同性。 行政合同的行政性 当社会发展的历程步入现代,近代国家“守夜人”的角色发生了转变。现代国家的通过各种手段介入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政府对社会经济管理的程度日益深化、范围也日益扩大,这种发展趋势使得更多的经济关系包括合同关系被纳入公法的调整范围,政府的意志也深入了合同的领域,传统的唯当事人意志的合同关系也出现了特殊的表现形式,既行政合同。政府的主要职能在现代社会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行政合同则是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干预社会经济的重要方式之一。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为了实现其目的不可避免的要将自己的权力意志渗入其中,因此行政合同的性质之一就首先表现为行政性。具体说来,行政合同的行政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政合同的主体特征表明了它强烈的行政性。行政合同的主体与民事合同的主体不同。行政合同的主体一般都有行政主体作为至少一方的当事人。

关于在市场合同管理工作中推行行政指导的有关情况汇报

关于在市场合同管理工作中 推行行政指导的有关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 近几年来,在省市局的正确领导下,在招远局党委的直接安排调度下,按照总局“四个统一”、“四个转变”和“四高目标”要求,切实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模式,在市场合同管理工作中积极开展行政指导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的具体做法 (一)行政指导的主要内容。结合市场合同管理工作的职能特点,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进行行政指导:1、农资市场行政指导。指导农资经营单位建立农资市场准入制度,把好进销货关口,规范农资产品的进货渠道。2、合同帮农行政指导。设立合同指导站,加强对订单农业,重点是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指导,积极推广涉农合同示范文本,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的市场化程度。3、企业合同管理行政指导。指导企业对合同进行审查,订立的合同条款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纠纷;指导企业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按照客户情况进行分类存档,对每个客户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建立客户信誉档案。4、经纪人行政指导。加强对经纪

人职业技能的培训,发挥经纪人协会、农民业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将分散经纪人集中起来,相互交流信息,促进经纪人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完善。5、动产抵押行政指导。指导抵押人、抵押权人正确办理动产抵押,明确抵押人、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明确抵押物范围: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指导抵押人、抵押权人办理动产登记应提交的材料。6、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指导。指导辖区商品交易市场开办方建立十项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对场内经营户信用信息、日常管理的记录、采集,定期对经营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向社会公示,鼓励诚信经营,惩戒失信经营。 (二)行政指导的原则。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坚持和掌握以下四个原则:一是自愿原则。不对行政指导相对人施加与指导无关的行为,或在指导过程中施以行政强制等方式,不泄露商业秘密。二是立足职能的原则。把握好指导界限,不超越工商部门的职能范围,不介入企业的经营活动,在指导中当好“导演”,让相对人当好“主角”。三是注重部门协调的原则。在指导工作中,树立全局意识、协作意识,充分发挥各部门的法律优势、人才优势、信息资源优势,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作分工、共同指导的良好格局。四是执法、指导兼顾的原则。既要通过指导,规范经营,提高消费者自我维权保护能力;又要对指导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制止,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采用警告、责令改正、

合同法如何规定合同形式

合同法如何规定合同形式 核心内容:合同法如何规定合同形式?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签订合同,或者口头形式来订立合同。而法律法规规定一般要求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时候,合同当事人要采用书面形式。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释义」本条是对合同形式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并没有提出严格的书面形式要求,应当说对于合同形式采取的是不要式原则,一般地不作特殊要求,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属例外情形。但是,我国现行的三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有关合同的规定一般要求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如经济合同法第三条中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七条中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技术合同法第九条规定:“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采用书面形式。”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航次租船、船舶租用(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海上拖航合同都应当以书面订立。其他法律对具体合同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还有:劳动法第十九条、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法第三条以及担保法第十三条等等。我国参加国际公约,也往往对公约中不限定合同形式的规定予以保留。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的合同,往往认定其为无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订立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确认无效”。由于我国法律在对合同要求法定形式的规定中除了规定这些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外,没有对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实践中有不少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在制定合同法的过程中,对于合同的形式有不少意见,归纳起来有两种。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法应当规定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合同容易发生争议。另一种意见认为,合同

合同形式有哪些主要形式

合同形式有哪些主要形式 核心内容:合同形式有哪些主要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公证形式、批准形式、鉴定形式和登记形式。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通过各种形式来表现合同内容。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对话方式表达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在使用口头形式时,应注意只能是及时履行的经济合同,才能使用口头形式,否则不宜采用这种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集市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毋须当事人特别指明。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口头形式的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书面方式表达相互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除主合同之外,与主合同有关的电报、书信、图表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书面形式便于当事人履行,便于管理和监督,便于举证,是经济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口头形式”的对称。当事人采用文字形式所为的意思表示。它具有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有据可查,便于预防和处理纠纷的优点。并可作如下分类: (1)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前者指行为人采用普通文字形式进行意思表示。如书面合同,授权委托书、书信和电报等。后者指行为人除采用普通文字进行外,还须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其他形式,才能完成意思表示。如经公证、鉴证、审核、登记等。 (2)法定书面形式和约定书面形式。前者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以文字形式进行意思

2020年合同的签订方式范文

合同的签订方式范文 导语:合同订立有六种形式,一般来说,书面形式是用的最多的。接下来了合同的签订方式,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一)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集市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毋须当事人特别指明。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人们到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商店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可以简化手续、方便交易提高效益,但其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二)书面形式 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的具体表现。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书面合同必然由文字凭据组成,但并非一切文字凭据都是书面合同的组成部分。成为书面合同的文字凭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有某种文字凭据,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文字凭据上签字或盖章,文字凭据上载有合同权利义务。 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以下几类: (1)表格合同 它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内容及条件,主要体现为一定表格上的记载,能全面反映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简易合同。表格合同及其附件、有关文书、通用条款,才组成完整的合同。 (2)车票、保险单 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于,表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凭证是借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载体。虽然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反映在合同凭证上,但因法律及有权机关制定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因而可以确认合同凭证标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合同确认书 《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在我国,除了上述普通书面形式之外,还有特殊书面形式的规定。特殊书面形式是指除文字表述协议内容之外,合同还须经过公证、鉴证、审批、登记等手续。

试谈科研行政合同的性质和类型

试谈科研行政合同的性质和类型 [摘要]文章从科研与科研管理的需要出发,具体论述了科研行政合同的性质、定义、特征以及类型,表明科研行政合同作为推动我国科研技术发展的有效手段,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科研行政合同;性质;类型 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在人文社科研究方面,高校的科研作用更加明显。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每年立项课题中约有65%的课题是高校科研人员获得的。在实践中,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对申报科研项目的热情越来越高,随着科研项目的增多,潜在的各类纠纷也在增长。笔者认为,如要保证科研项目的正常实施和顺利完成,必须要通过订立科研行政合同来明确权利义务双方的关系。 一、科研行政合同的性质和定义 科研行政合同是行政因素和合同因素的有机结合,一方面在科研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保持其原有公权力身份而享用诸多行政特权,从而维护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它是行政主体和相对方通过要约和承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相对方能自主地参与行政,这样的活动方式能更好地使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因此,科研行政合同正被现代国家广泛采用,成为各国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加强科研行政合同基础理论研究尤其是对行政合同的类型化、概念和特征进行分析,对建立起中国的科研行政合同制度尤为重要,且需了解科研行政合同的发展现状,从而更好地完善科研行政合同。 对于科研行政合同的定义,国内法学界尚有争议。主要有三种说法。一,科研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下属科研机构之间,为实现某种技术经济责任制并完成一定的技术开发项目而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的合同。”二,科研行政合同是“国家科研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与法人、公民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方面签订的协议。”[3]三,科研行政合同是“国家科研行政主管部门与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就国家下达的重大科研项目签订的合同。”[4]综上所述,笔者把其定义为:国家等科研行政主管部门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为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国家重大、重点和一般的科研项目,由科研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经费或者物质资助,科研机构或者科研人员提供研究的科研成果而达成的旨在产生、变更、消灭科研行政法律关系的协议。因此科研行政合同应该是国家为实现科教兴国的目标而对科研实行的一种管理,是国家在宏观调控和在科研领域中的具体表现。 二、科研行政合同的特征 第一,科研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一种方式,因此,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科研行政合同是国家科研行政管理机关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之间签订,是在行政主体实施科研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形成的,是行政合同中比较特殊的一种合同,因此这种合同对其主体的要求就是其中必有一方是代表国家科研管理部门的行政主体即国家或者省市政府、机关单位科研主管部门。 第二,科研行政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达成一致。 任何合同都必须基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而且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所以科研行政合同的签订也不例外。虽然行政主体享有优益权,但是

合同的签订形式

合同的签订形式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此类合同是产生债权的一种最为普遍和重要的根据,故又称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范围。合同有时也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故又称契约。 合同的签订形式有以下三种: 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关于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的方式。中国的合同形式有口头合同、书面合同和经公证、鉴证或审核批准的书面合同等。 口头合同 是以口头的(包括电话等)意思表示方式而建立的合同。但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和分清责任。不少国家对于责任重大的或一定金额以上的合同,限制使用口头形式。 书面合同 即以文字的意思表示方式(包括书信、电报、契券等)而订立的合同,或者把口头的协议作成书契、备忘录等。书面形式有利于分清是非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中国法律要求法人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其他国家也有适用书面合同的规定。

经公证或审批的合同 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申请,对合同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所作的证明。经公证的合同,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可作为法院判决或强制执行的根据。对于依法或依约定须经公证的合同,不经公证则合同无效。 合同鉴证是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应合同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进行的鉴证。鉴证机关认为合同内容有修改的必要时,有权要求当事人双方予以改正。鉴证机关还有监督合同履行的权利,故鉴证具有行政监督的特点。中国合同鉴证除部门或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一般由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鉴证。 合同的审核批准,指按照国家法律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某类合同或一定金额以上的合同,必须经主管机关或上级机关的审核批准时,这类合同非经上述单位审核批准不能生效。例如,对外贸易合同即应依法进行审批程序。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规定,为明

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案例

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案例 第七章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案情介绍:原告:某村66户农民。 被告:某某乡人民政府。 某村农民多年以种植粮棉为主,但收益不大。该乡人民政府为让农民尽快富裕起来,解放思想,动脑筋。经多次到外地考察,乡政府认为种植花木比种植粮棉赚钱,便向全乡农民发出《倡议书》,号召农民改种花木;还在某村作试点,作强制性推广。某村66户农民作了响应,纷纷弃粮种花,可经营一年后,他们不仅没有赢利,反尔亏损。于是,该村66户农民不断上访,要求乡政府赔偿损失。上访无果后,最后66户农民便以乡政府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人民法院以被告的行为属于行政指导,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乡政府的《倡议书》虽不具有强制性,但在实际执行中,具有强制性质,被确定的试点村农民不能不接受弃粮种花的要求;因此,乡政府的“倡议”行为,名为行政指导,实为具有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为此,裁定原告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案例点评:该案所涉其他问题鉴于本章的任务而不作讨论,这里限于评析:在本案中,乡政府做出的“倡议”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指导? 本案66户农民是否有权对乡政府弃粮种花的“倡议’’行为提起诉讼,首要的关键是政府的“倡议”行为属于“行政指导”,还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8号)第1条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所谓行政指导,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运用非强制性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指导行政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的最大特征是:它是一种规劝性、引导性行为,不具有强制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把它表述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这一表述,只是表明:行政指导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而不意味着:行政指导有两类,一类是不具有强制力的,另一类是具有强制力的。如果某种“行政指导”具有“强制力”,那只能说:这是一种名为“行政指导”,实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一般通过“建议”、“倡议”、“指导”等形式表达出来,但最重要的是看它的实质内容。如果实质内容上该行为具有强制力,那不管其冠之什么名称,都按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行政指导认定。 在本案中,乡政府的《倡议书》,从形式上看,不具有强制力,显然属于“行政指导”的范畴。但从实际操作来看,乡政府强制在一个村试点,显然不具有“指导性”,而具有“强制性”,所以,这是一种名为“行政指导”实为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66户农民的起诉理应受理。 葛锐诉质监局要求撤销“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案一、案情介绍 2002年4月至9月,郑州消费者葛锐在郑州金博大商场先后多次购买的商品,均被证明是假货。金博大商场被郑州市质监局授予有“购物放心商场”的荣誉称号。2002年11月17日,葛锐向该局递交了书面申请,称郑州市质监局给商场颁发的“购物放心商场”称号悬挂在其大门正上方,对自己及广大消费者已经构成了误导,要求郑州市质监局责令金博大商场退还申请人的购货款并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要求该局收回或取消颁发给金博大商场的“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2003年1月10日,郑州市质监局对葛锐的申请作出了书面回复,认为无充分理由取消金博大商场相关称号。葛锐不服,于2003年1月21日将郑州市质监局诉至郑州市中原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合同法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百三十条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担保法 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三十八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六十四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五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信托法 第八条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民用航空法 第十四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六条民用航空器租赁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和其他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试论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

试论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 对行政合同概念的界定,目前理论界仍有不同的意见。本文以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签订的行政合同为主要研究对象,特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一方就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不包括行政机关之间签订的合同。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中合意、协商等行政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尽管它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但在行政实践中已有大量的行政合同运用于我们的行政管理,可以说,行政合同的产生是行政法从专制的工具向管理的手段、再向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的发展结果,也是民主理念下建立起来的一种替代高权行政的更加柔和并富有弹性的行政管理手段。然而,我国行政法至今未对行政合同独立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相关的行政合同的法律制度包括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违约的责任、纠纷的处理等制度也尚未建立起来。由于行政合同既具有行政的强制性,也具有民事特征的合意性,对行政合同纠纷的处理,就有别于一般的行政行为和一般的民事行为。这也使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双方往往处于一种法律的窘况,不知循何种法律途径去寻求救济。因此,很有必要通过对行政合同特殊性和现有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的研究,探求解决的思路。; 一、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性和民事性的双重特征 ; 合同,亦称契约,原本是私法的范畴,将其移植到行政法领域的结果,就使行政合同具有了它有别于一般具体行政行为和一般民事行为的特殊性,成为一种“混合性合同”,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在主体地位不对等的前提下,达成双方协商一致的合意;二是合同虽具有公益性的内容,但却以私法上的契约形式存在。 ; 地位平等是民事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而行政合同中的主体一方是行政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它具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行政管理权力;合同的另一方,则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需要服从行政主体的管理。在合同订立时,行政主体为了推行行政政策和国家管理的目标,就必须要保持在合同订立中的主导地位和优势地位。合同中权利义务的配置也必然是向行政主体倾斜,民事契约中的平等原则,在行政合同中是不适用的。主体的不对等还体现在行政主体对合同的履行具有行政法上的监督权力和变更、解除合同上的优益权,如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作为合同一方的出让人可以土地管理部门的身份对受让人依照出让合同开发利用土地的行为行使监督管理权。 ; 地位的不对等并不没有排斥彼此间自由合意实现的可能性,行政合同毕竟不是单向性的行政行为,尽管它突破了民事契约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但它仍须以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双方共同协商一致为前提。行政合同不象具体行政行为那样建立在单方权威和服从关系上,行政主体没有强制相对人必须接受合同的权力,合同法律效力的产生是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的一致,而非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 具有公益性,也是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主要区别点。行政合同是为实现行政目的而设定,在传统行政法理论中,它属于公法的范畴,不少学者认为它也是一种行政行为,因为它所具有的公益性已决定了

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效力

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效力 一、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属书面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数据电文属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二、数据电文的证据形态——电子数据 由于数据电文的载体、传送方式、存储形式等与传统的书证有很大的区别,因此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在书证、物证等七种证据类型之外,新增一个证据种类,即“电子数据”。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三、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 (一)具备要约和承诺两大要件,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如买方向卖方发送一封订货邮件,载明了订货数量、单价等内容,即表示买方向卖方发出了要约。承诺是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卖方收到订货邮件后,同意以邮件载明的订货数量、单价等将货物出售给卖方,并通过邮件形式回复买方,即完成承诺,承诺到达买方,则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合同法》 第十四条【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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