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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85号)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85号)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85号)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85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26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

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

(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7月2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作如下修改:

…………

十、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1.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材料;

“(二)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上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三)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许可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有权审批该严控废物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所在地县级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材料;

“(二)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上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许可的,颁发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不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三)受理申请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许可的,颁发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不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最先接受申请材料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备,材料正确齐备的应当受理。”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上述二十三项法规中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

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已制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国家未制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辖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区域环境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七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均有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责任,应当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综合利用固体废物,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第八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分类贮存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者交给有固体废物经营资格的单位集中处置。

第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固体废物产生量和流向等有关资料的档案,按年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有关情况。

第十条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应当建设配套的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本条例实施前未建设配套的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一年内补建。

第十一条运输单位和个人对运输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并送交机场、车站、码头、港口等配套设施处理,禁止在运输途中抛撒、泄漏、丢弃或者倾倒。

第十二条畜禽饲养场和屠宰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所产生的畜禽粪便和屠宰产生的废物,防止造成土壤、大气和水体污染。

第十三条执法中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

第十四条发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产生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止排污,防止污染扩散,消除污染危害,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鼓励建设跨行政区域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鼓励社会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经营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第十六条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新建、扩建、改建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达不到国家和省的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治理或者关闭。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单位自行处置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委托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处置的,可以不自建固体废物处置设施。

第十八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应当支付处置费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拟退役或者关闭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经营者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消除污染。

第二十条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理危险固体废物。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安全利用和处置的设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按规定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代为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

跨行政区域代为处置危险废物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

第二十二条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高毒性、致畸、致癌、致突变性等高危险废物,应当由取得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高危险废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可能产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已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危险废物,应当由该危险废物所在地人民政府安排资金,采取措施,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并治理被污染的环境。

第二十六条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容易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严控废物,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其种类和处理方式的名录,严格控制其利用和处置过程。

第二十七条采用严控废物名录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严控废物的单位,应当申请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理严控废物。

申请领取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处置设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材料;

(二)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上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三)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许可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最先接受申请材料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备,材料正确齐备的应当受理。

第二十九条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有权审批该严控废物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所在地县级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材料;

(二)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上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许可的,颁发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不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三)受理申请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许可的,颁发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不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最先接受申请材料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备,材料正确齐备的应当受理。

第三十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露天焚烧或者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电线电缆、电路板、敷铜板、电子电器、

塑胶机过滤网、电池、灯管、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生活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使用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

(三)在江、河、湖、海、水库等沿岸堆放固体废物;

(四)用填埋方式直接处置半固态或者液态废物;

(五)将危险废物及其它有毒有害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处置;

(六)省外、境外的生活垃圾转移进入本省;

(七)在本省经营、处置和利用进口的废旧电子电器类固体废物。

第三十一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国家限制进口类的废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不得夹带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废物进口和加工利用过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不可利用的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地区障碍,或者擅自指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经营者,干扰固体废物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的问题,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不制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未按规定分类贮存危险废物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不配套建设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的,或者逾期未补建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所产生的畜禽粪便和屠宰废物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

残余物进行处理,消除污染的,或者未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将高危险废物擅自处置,或者交给没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或者混入其他废物中收集、运输、贮存、倾倒、处置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没有取得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或者不按照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处理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处理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露天焚烧或者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项的规定,使用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或者在江、河、湖、海、水库等沿岸堆放固体废物,或者用填埋方式直接处置半固态或者液态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设置地区障碍,非法指定固体废物经营者,干扰固体废物正常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从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固体废物环保管理制度

固体废物环保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环保管理制度。 一、我单位固体废物暂存间和每班正常生产时产生的固体废物有专人负责,固体废物管理责任人要履行好工作职责,负责每班正常生产时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和贮存工作。 二、我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每班应统一分类收集并贮存于固体废物暂存间内,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 三、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管理,若发现需处置可上报单位主管领导按照环保要求妥善处理。否则,发现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或未按环保要求进行妥善处置的一次罚款200元;被环保部门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予以罚款造成我单位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者,承担30%经济损失。 四、固体废物环保管理负责人应建立好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置环保管理台账。 五、严格执行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并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 一、每年编制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二、及时向环保部门如实申报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情况。 三、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四、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贮存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 五、运输危险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六、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出售给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置单位。

固体废物管理考试试题.doc

一、判断题 1、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开始施行的日期是2005年4月1日(√)。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机构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国家对固体废弃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4、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正确答案:禁止) 5、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6、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正确答案: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7、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8、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两年。(×)(正确答案:一年) 9、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正确答案: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废弃物) 10、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

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正确答案: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11、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12、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13、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正确答案:县级) 14、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5、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16、在吉林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限制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正确答案:禁止) 17、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正确答案:市级) 1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 关于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固废场)的案例主要包括固废填埋和垃圾焚烧两种类型,其主要考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厂址优化选择; (2)产污环节和污染源 (3)现状调查 (4)主要环境影响分析 (5)环境保护措施 (6)大气污染源强和渗滤液排放等主要控制项目 此类环评项目关键问题是厂址选择,最主要的是环境影响是渗滤液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影响,恶臭等大气污染物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 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 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 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①“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②污 染者依法负责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 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③全过程管理原则指对固体废弃物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直 到最终处置的全过程实行一体化的管理。④分类管理的原则鉴于固体废

物的成分、性质和危险性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管理上必须采取分别、分类的管理办法,针对不同的固体废弃物制定不同的对策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xxxxx有限公司 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特制定《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一、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公司负责人是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三、设立以企业法人为首、各部门领导组成的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四、安环部是污染防治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 五、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生产部对本单位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车间、科室必须把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中。 六、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地方和公司颁发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定,稳定生产装置长周期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废物排放。 七、各生产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积积参加与公司有关的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并在业务上接受安全环保部的指导和监督。

八、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1、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废物。 2、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 3、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废物识别标志。 九、公司应当制定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发生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公司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十、根据化工生产实际情况,安全环保部在装置开、停车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密切配合生产单位,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废物的回收与排放,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十一、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公司应严格遵循“三同时”制度,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最新颁布的相关规定,严格把关,防止新污染源产生。 十二、建立健全公司环境保护档案,专人负责各类环境保护统计工作,承担资料、档案收集和整理,以良好的管理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工作。 十三、依照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政策及要求,公司对节能减排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环保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正式版

Making a comprehensive plan from the target requirements and content, and carrying out activities to complete a certain item, are the guarantee of smooth implementation.环保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 划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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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趋复杂。根据本《规划》编制单位的调查、统计和测算,*年全省固体废物产生总量已达4634万吨,其中生活垃圾2768万吨(21个地级以上市的城区为835万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1640万吨,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下同)93万吨,医疗废物(不含医院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下同)4.26万吨,废旧电子电器35万吨,废塑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94万吨。 我省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总量虽接近*万吨,但现有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数量上远远不能满足废物处置需求,设施建设普遍简陋,达不到“无害化”的标准,二次污染严重。50多座较大型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大多未设置沼气及渗滤液集中收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讲义(定稿)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讲义) ——刘纪超一、固体废物的特征、危害和现状 (一)概念 ①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②固态废物是指具有一定形状、体积,占一定空间的物体,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产垃圾和危险废物等。 ③半固态废物是指一些未纳入废气、废水管理范围的高浓度液体或混状物质,如在工业生产建设中产生的污泥、废油、废溶剂、废沥青,以及在城市生活和其他生活中产生的下水道污泥、厨房垃圾、人畜粪便等。--(引导看固体废物图片) (二)来源 1.工业固体废物 2.生活垃圾 3.危险废物 (二)特点 1.数量大:最大固体废物生产国——美国。 种类多:来自各行各业,复杂多样,有固态废物、半固态废物。 产生源广:来自农业、工业、生活,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都会产生。 2.具有污染环境的危害性和可利用性双重性质:废物是被放错地方的资源,产生废物走私、废物贸易。 3.对环境污染的危害,通常是比较缓慢的,具有长期潜伏性,且一旦造成污染危害,又往往难以清除。固体废物先进入土壤,分解到大气、水体,通过食物链,粮食饲料到动物,再通过动物到人体。 4.可运输及跨国间转移:发达国家吧固体废物运往发展中国家,到国外转嫁污染 (三)危害 固体废物危害环境主要表现为:大量的固体废物会因堆放而占用土地以及造成土壤污染;固体废物一旦进入大气或水体,便可以造成大气污染或水污染;严重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进而对人体健康形成威胁。此外,固体废物如果堆存、处置不当,也会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引导图形解释固体废物先进入土壤,分解到大气、水体,通过食物链,粮食饲料到动物,转化成产品,再通过动物到人体。 (四)固体废物处置 1.基本原理 2.处置方式 (五)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现状 我国固体废物产生量很大,固体废物污染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工业固体废物历年堆存量已超过60亿吨。目前,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率相当低(一般只有30%,医疗垃圾处理率仅有10%),是简单地堆放,严重地污染了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而污染土壤和大气。据粗略统计,全国每年固体废物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可利用而又未充分利用的废物资源价值约达300亿元人民币。废物如果成为资源,可节约资源,提高利用率。——引导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图形示例 二、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立法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分析回答题 中国石油大港油田公司 管理体系文件 文件编码:GY01/G10.52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发行版本:G 编制部门:质量安全环保处 编制人:牟桉永程国艳阚新东 审核人:王树徽 批准人:朱明会 2014-10-10批准 2014-10-20实施 ────────────────────────────中国石油大港油田公司发布 页脚内容7

修改码:0 文件编码:GY01/G10.50 页码:1/7 1 范围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油田经济协调发展,依据国家、地方政府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废气排放管理指导意见>等三项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的通知》(安全[2010]573号)的要求,结合油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固废)防治管理职责、指标分解、源头控制、隐患治理、排污许可和监督考核等管理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及直属、所属各单位。 2 术语和简略语 2.1本办法采用GB/T 19001-2008、GB/T 24001-2004、GB/T 28001-2011和Q/SY 1002.1-2013标准规定的术语。 2.2固体废物,是指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2.3危险废物,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出的废物。 2.4一般固体废物,是指上述危险废物以外的固体废物。 2.5环境敏感区,是指油田施工作业范围内的盐田、水库、沿海滩涂、鱼虾养殖区、湿地保护区、人口集中区和城市景观区等区域。 3 职责 3.1油田公司机关处室职责 3.1.1质量安全环保处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处室。负责组织固废防治各项规章制度的起草与修订;固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制定与考核;固废隐患防治管理;负责组织固废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3.1.2规划计划处负责组织投资列支的固废污染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和计划管理。

浅析固体废物污染现状及治理措施

浅析固体废物污染现状及治理措施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固体废物的污染现状,其次分析了固体废物对水体、土壤和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情况,最后针对当前固体废物的污染现状提出污染的治理措施。 【关键词】固体废物;污染现状;治理措施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对物质生活需求的不断提高,固体废物的产量也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日益增长的固体废弃物给环境带来很大危害,现在已成为影响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所谓固体废物,一般来说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对固体废物作了比较详细的定义:“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纳入固废管理的物品、物质。” 1.固体废物污染的现状 1.1工业固体废物污染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生产产生的固体废物日益增多,组成也呈现复杂的趋势。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排入环境的各种废渣、污泥、粉尘等。工业固体废物如没有按照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安全处置,将会给土地资源、水资源造成严重的污染。其中,危险固体废物特指具有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传染性、毒性和放射性等特性的有害物质,多来自于生产危险品的企业。从危险废物的特性看,它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保护造成极大的威胁,容易引起死亡率增高,使严重疾病的发病率增高,或在管理不当时会给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巨大的潜在危害等。 1.2城市生活垃圾污染 研究统计表明,城市经济水平越发达,产生的垃圾量越大。在低等收入国家,每人每天产生0.5~0.6kg垃圾,在中等收入国家为0.5~0.8kg,在发达国家每人产生的垃圾通常为1kg/天左右。对于不同的固体废弃物需要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物化及生化方法把固体废物转化为适于运输、贮存、利用或处置的物品,主要方法有:压实、破碎、分选、固化、焚烧、热解、生物处理等,对于终态固体废弃物主要有海洋处置和陆地处置两类方法。对于固体废弃物我们应该积极研究进行再利用,例如粉煤灰就可以加在水泥混凝土中,改善混凝土的材料和力学性能,固体废物再利用未来在我国有着巨大的发展前景。 1.3建筑固体废物污染

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治理方法 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公司各单位必须坚持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经过推进清洁生产、进展循环经济,最大程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特别是惊险废物的产生数量。第三条在原料、器材、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应将相应废物的回收、处置列为卖方的责任。在为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生产服务和其他服务时,也应明确固体废物处置责任。第四条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和处置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打算,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各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第五条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建设、治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环境妨碍评价和环保三并且的有关规定。第六条为便于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储存。第七条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获得法规规定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由公司治理的独立法人企业和公司外单位,必须执行公司市场治理和环境爱护专业市场治理的审批程序。第八条在固体废物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要幸免和操纵二次污染。第九条公司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公司机关各部室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治理工作;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督监察工作。第十条本方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和在公司从事固体废物收集、处置、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公司外单位。第二章惊险废物第十一条凡列入现行《国家惊险废物名录》的废物治理均应执行本方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所属单位涉及的要紧惊险废物有:hw01医院临床废物、hw02医药废物、hw03废药物、药品、hw08废矿物油(包括含油污泥)、hw09废乳化液、hw18焚烧处置残渣、hw34废酸、hw35废碱、hw36石棉废物、hw42废有机溶剂。第十二条产生惊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申报惊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制定惊险废物治理打算,并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审批。治理打算应当包括减少惊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惊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编制公司惊险废物治理打算,并报送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惊险废物治理打算每年编制一次。第十三条惊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惊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惊险废物识别标志。第十四条收集、贮存惊险废物,必须按照惊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别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惊险废物。第十五条禁止将惊险废物混入非惊险废物中贮存。第十六条贮存惊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爱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别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提早一具月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批准。第十七条运输惊险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惊险物资运输治理的规定。第十八条禁止将惊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第十九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惊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第二十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惊险废物严峻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依照需要可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第二十一条转移惊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惊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十二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办理惊险废物移出地和同意地的环境爱护行政审批手续。第二十三条使用各种化学药剂、试剂的科研单位和化验室必须采纳符合规定的包装和场所,暂时贮存产生的惊险废物。第二十四条废润滑油、废机油、废油漆、废乳化液及其包装物应按采购合同约定由供货单位定期回收。第二十五条未列入第一条、第一条的惊险废物治理应符合本方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除了由供货单位回收和业主处置的惊险废物外,所有惊险废物的处置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监管,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 ???????(5)?????环境保护措施 ???????(6)?????大气污染源强和渗滤液排放等主要控制项目

???????此类环评项目关键问题是厂址选择,最主要的是环境影响是渗滤液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影响,恶臭等大气污染物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①“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②污染者依法负责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 一年;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手册 文档

一、总论 1、编制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 1.3辽宁省及沈阳市关于固体废物排放的部门规章及文件 2、编制范围 2.1环境控制目标 2.1.1 沈阳美称在线印刷有限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2.2环境保护目标 2.2.1避免或减小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实现清洁生产 3、执行标准 3.1固体废物分类标准 3.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执行。 3.2固体废物监测标准 3.2.1按照《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执行。 3.3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3.3.1 按照《辽宁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限值》执行。 3.4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 3.4.1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控制标准》(GB18597-2001)执行。 二、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生产规模 沈阳美程在线印刷有限公司位于沈阳浑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科街9号,总投资650万人民币,占地面积13786㎡,总建筑面积为12000㎡,企业主要从事广告宣传印刷品的印刷工作,年印刷量约为1500万张。 2、主要原材料及能源消耗(见下表)

3、主要生产设备(见下表) 4、公辅设施 4.1供水:项目供水由浑南供水管网提供。 4.2排水:厨房废水经隔油池隔油后,与生活污水混合,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经过排水管网排入浑南污水处理厂处理。 4.3供电:由市政管网统一提供。 4.4供暖:采用空调供暖。 4.5食堂:设置食堂一间,可同时容纳100人就餐。设置标准炉灶2个,每日供应1餐。 4.6人员配置及工作制度:企业共有员工110人,其中管理人员约30人,工人约80人。实行8小时工作制生产,年生产300天。

(完整版)第24讲第六章_环境影响评价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10年新版)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 2005年4月1日实施) 一、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第2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89条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例题】 下列不属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适用范围的是() A.生活垃圾 B.污染海域的工业废弃物 C.医疗固体废物

D.放射性固体废物 E.液态废物 答案:BD 解析:注意固废法适用范围,医疗固体废物也属于本法范围。 二、掌握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含义 1、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2、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3、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4、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5、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6、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7、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例题】 下列属于固体废物的是: A.丧失原有利用价值的固态物品 B.丢弃的未开封的易拉罐 C.被弃置不用的水泥 D.存有一定氧气的氧气瓶 答案:ABCD 解析:只有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才是,不能仅是气体。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单位必须坚持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通过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最大程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 第三条在原料、器材、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应将相应废物的回收、处置列为卖方的责任。在为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生产服务和其他服务时,也应明确固体废物处置责任。 第四条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和处置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计划,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各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 第五条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为便于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储存。 第七条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获得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由公司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和公司外单位,必须执行公司市场管理和环境保护专业市场管理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在固体废物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 第九条公司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公司机关各部室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督监察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和在公司从事固体废物收集、处置、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公司外单位。 第二章危险废物 第十一条凡列入现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管理均应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所属单位涉及的主要危险废物有:hw01医院临床废物、hw02医药废物、hw03废药物、药品、hw08废矿物油(包括含油污泥)、hw09废乳化液、hw18焚烧处置残渣、hw34废酸、hw35废碱、hw36石棉废物、hw42废有机溶剂。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1995年10月30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2003年5月至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组,赴天津、重庆、辽宁、福建和上海等五省市,对该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结合执法检查组检查报告中提出的这部法律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于2003年开始着手这部法律的修改工作,并于2004年10月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经过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04年12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共6章91条。 一、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本法第一条对立法宗旨进行了规定,即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没有被列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附件三之中。因此,《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不适用我国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本法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海洋环境保护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不适用本法。同时本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也就是说,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水污染防治法,不适用本法;液态废物如废油、废酸等的污染防治,仍适用本法。 二、两个重要的基本原则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 首先是实行减量化。固体废物减量化,是指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本法在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均体现了垃圾减量化要求。如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改进燃料结构,发展清洁能源,组织净菜进城。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今后应着重鼓励公众改变不合理的消费方式,尽量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延长消费品的使用寿命。对生产企业来讲,应逐步消除对产品的过度包装,同时必须承担回收一定比例的

固体废物管理规章制度

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单位必须坚持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通过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最大程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 第三条在原料、器材、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应将相应废物的回收、处置列为卖方的责任。在为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生产服务和其他服务时,也应明确固体废物处置责任。 第四条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和处置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计划,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各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 第五条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为便于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储存。 第七条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获得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第八条在固体废物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 第九条公司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

置等工作;公司各部室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司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督监察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和在公司从事固体废物收集、处置、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公司外单位。 第二章危险废物 第十一条凡列入现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管理均应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所属单位涉及的主要危险废物有:hw12固态漆渣、抹布、砂纸等处理废物、hw49等固状包装物。 第十二条公司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每年编制一次。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四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第十五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十六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报公司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石材厂污水、固废污染预防措施(2021年)

石材厂污水、固废污染预防措 施(2021年) Safety work has only a starting point and no end. Only the leadership can really pay attention to it, measures are implemented, and assessments are in place.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030

石材厂污水、固废污染预防措施(2021年) 石材(Stone)作为一种高档建筑装饰材料,多数人对可用于装饰的石材的种类、性能都不甚了了。主要可分为天然石材和人工石材(又名人造石)两大种类,石材是建筑装饰材料的高档产品,天然石材分为花岗岩、大理石、砂岩、石灰岩、火山岩等,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造石的产品也不断日新月异,质量和美观已经不逊色天然石材。随着经济的发展,石材早已经成为建筑、装饰、道路、桥梁建设的重要原料之一。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石材主要有大理石、花岗岩、水磨石、合成石四种,其中,大理石中又以汉白玉为上品;花岗岩比大理石坚硬;水磨石是以水泥、混凝土等原料锻压而成;合成石是以天然石的碎石为原料,加上粘合剂等经加压、抛光而成。后两者因为是人工制成,所以强度没有天然石材高。

石材加工工艺流程及主要设备(工具) 1、锯割加工 锯割加工是用锯石机将花岗石荒料锯割成毛板(一般厚度为 20mm或10mm),或条状、块状等形状的半成品。该工序属粗加工工序,该工序对荒料的板材率、板材质量、企业的经济效益有重大影响。锯割加工中主要的加工设备是花岗石专用的框架式大型自动加砂砂锯、多刀片双向切机、多刀片电脑控制花岗石切机和花岗石圆盘锯石机等。 2、研磨抛光 研磨抛光的目的是将锯好的毛板进一步加工,使其厚度、平整度、光泽度达到要求。该工序首先需要要粗磨校平,然后逐步经过半细磨、细磨、精磨及抛光,把花岗岩的颜色纹理完全展示出来。主要的加工设备是:自动多头连续研磨机、金刚石校平机、桥式磨机、圆盘磨机、逆转式粗磨机、手扶磨机。 3、切断加工 切断加工是用切机将毛板或抛光板按所需规格尺寸进行定形切

论固体废物治理的法律原则

论固体废物治理的法律原则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治理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的法律原则作出了规定,这对于治理固体废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我国固体废物的治理工作提供了基本准则和价值理念,推动了我国治理固体废弃物的具体实践。因此,对这些法律原则的正确理解显得至关重要。同时,法律的滞后性致使现有法律原则还不够充分,有不尽完善之处,需要借鉴其它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和我国在实践申的创造性发挥予以补充。 [关键词]固体废物;法律原则;完善 2008年1月10日参考消息,北京参考第一版报道。2008年北京市将对固体废弃物以更加环保的方式进行回收利用。为了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合理回收,固体废弃物的分类将更细。对不同的类别将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该项目已具体落实到北京一家环卫公司。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推动之下,对固体废物的治理终从立法走向寻常百姓的日常生活当中。这也意味着,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的每一条规定将对日常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良法乃至于优秀的立法显得至关重要。以下我们仅就立法的法律原则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固体废物概念分析 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的概念作出了新的定义。该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拋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相对于1995年制定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这一概念的界定更为详细和全面。首先,分析该概念可以看出,固体废物产生的来源于人类的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人类的各种活动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固体废物,因此,要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必须从改变人类的活动方式入手,这也是固体废物减量化管理思路的出发点。其次,只是丧失原有利用价值甚至并未丧失利用价值就被放弃或拋弃。说明固体废物只不过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具有明显的时间和空间的特征。从时间方面看:固体废物仅仅相对于目前科技水乎还不够高、经济条件还不允许的情况下暂时无法加以利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科技水平的提高,经济的发展,资源滞后于人类需求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今天的废物势必会成为明天的资源。从空间角度看:废物仅仅相对于某一过程或某一方面没有使用价值,但并非

环保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5768 (计划范本系列) 环保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 划详细版 When The Goal Is Established, It Analyzes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Conditions Of Organization, And Puts Forward The Organizational Goals To Be Achieved And The Ways To Achieve Them.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环保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详细版 提示语:本计划文件适合使用于目标确立时,根据对组织外部环境与内部条件的分析,提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要达到的组织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途径。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国民经济实现了举世瞩目的腾飞,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改善,目前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但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口的不断增加,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加剧的趋势仍未从根本上得到控制。在人们普遍关注的水和大气污染的防治得到明显加强的同时,我省固体废物的管理却相对薄弱,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形势相当严峻。 近年来,我省工业生产和人们生活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急剧增加,组成成份亦日趋复杂。根据本《规划》编制单位的调查、统计和测算,*年全省固体废物产生总量已达4634万吨,其中生活垃圾2768万

吨(21个地级以上市的城区为835万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1640万吨,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下同)93万吨,医疗废物(不含医院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下同)4.26万吨,废旧电子电器35万吨,废塑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94万吨。 我省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总量虽接近*万吨,但现有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数量上远远不能满足废物处置需求,设施建设普遍简陋,达不到“无害化”的标准,二次污染严重。50多座较大型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大多未设置沼气及渗滤液集中收集和处理系统,周边水体污染的现象日益凸现;40家生活垃圾焚烧厂只有珠海市垃圾发电厂等4家基本达到国家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达标处理率仅为14%;只有深圳市建设了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每年处置2万吨左右危险废物;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理处置的只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范文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 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培训内容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 关于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固废场)的案例主要包括固废填埋和垃圾焚烧两种类型,其主要考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厂址优化选择; (2)产污环节和污染源 (3)现状调查 (4)主要环境影响分析 (5)环境保护措施 (6)大气污染源强和渗滤液排放等主要控制项目 此类环评项目关键问题是厂址选择,最主要的是环境影响是渗滤液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影响,恶臭等大气污染物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二、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①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②污染者依法负责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③全过程管理原则指对固体废弃物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直到最终处置的全过程实行一体化的管理。④分类管理的原则鉴于固体废物的成分、性质和危险性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管理上必须采取分别、分类的管理办法,针对不同的固体废弃物制定不同的对策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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