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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经案例分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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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材料

一、国际经济法概述案例

(一)圣保罗保险公司诉医疗设备公司案

一家美国公司shared Imagining与德国一家公司Neuromed medical Systems & Support GmbH(以下简称Neuromed)签定了一分买卖合同,销售一套西门子核磁共振成象系统。合同“产品条款”规定系统将以完备的功能交付。合同“交货条件”条款规定CIF纽约港,买方清关和支付关税,并且负责将货物运至伊利诺伊卡尔马特市。“支付条件”条款规定,通过货币转帐转至卖方的帐户,预付定金93000美元;装船前支付744000美元;接收设备后三天支付93000美元。“弃权条款”规定,在货款全部支付前,Neuromed保持对设备的所有权。货物到达卡马尔市后,买方发现货物受损,需要进行大的修理。买方向保险人St.Paul Guardian Insurance索赔。保险人赔付后以代位权人的身份起诉 Neuromed。 Neuromed认为,在CIF条件下,在它将货物在装运港交付货物以后,风险即转移到买方,因此他们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告认为,CIF条件在本案不适用,因为被告保留了货物的所有权,就应该承担货物的风险。

本案是一件国际商事纠纷,涉及到美国和德国对国际商事惯例和国际商事公约的态度。本案例由美国纽约南区法院于2002年审结。

(二)印度尼西亚汽车措施案

为了鼓励本地汽车产业的发展,印度尼西亚与1993年实施了鼓励汽车产业的机制(1993的计划)。1996年以前,90%的印度尼西亚汽车市场控制在日本手中。印尼总统苏哈托1996年2月发起了“先锋汽车计划”(1996那月计划),以建立国内汽车产业并且生产本国汽车。但只有一家公司——PTTPN公司——有资格享受该计划的税收减免和关税减免。此外,公司产的国产汽车——Timor——不是国产的,而是该公司与韩国起亚公司的合资公司生产的。该计划最初是为了使公司建立制造厂。该工厂将在1998年10月开始运作,生产70000辆 Timor汽车和50000辆运动汽车。国有银行和私人银行同意通过5年6.9亿美元贷款为该计划提供资金。苏哈托总统于1996年6月发布命令(1996年6月计划),允许合资企业免税从韩国起亚工厂进口45000辆 Timor汽车整车,减免20%的关税)。唯一的要求是韩国制造商在其产品中使用20%的印度尼西亚汽车部件或为其他目的购买同等数量的汽车部件,同时在其韩国的工厂雇佣最数量的印度尼西亚工人。

对印度尼西亚的上述措施,日本、欧共体、和美国分别与1996年10月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提出了申诉。1998年7月23日,DSB通过了专家组的报告。争端各方均未对专家组的报告提出上诉。

本案为政府间争端,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

二、国际贸易法律制度案例

(一)要约的撤销与合同是否成立争议案

2004年8月25日,日本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内容如下:彩喷打印机1000台,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即期装运,若需要请于9月30日之前答复。日本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后不久,却收到了中国丙公司向其发出购买此款彩色复印机的要约,其报价为每台CIF上海1050美元。于是甲公司9月 15日向中国乙公司发出撤销8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中国丙公司签约。但是8月22日,甲公司收到了中国乙公司的承诺,同意日本甲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甲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后因甲公司未履约,中国乙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甲公司却辩称,该公司于2004年8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9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 B公司9月22日的承诺没有效力,买卖合同没有成立。

[问题]

1.日本甲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

2.日本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之间合同是否成立?

(二)承诺的效力和与合同是否成立争议案

1990年5月5日美国A公司向我国某公司(以下简称我方)发出购买某初级产品的邀请要约。我方应美国A公司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 100吨,CIF纽约人民币5000元,每100公斤一袋,即期装运的实盘。美国A公司接收到我方报盘后,立即给我方作了如下答复:可否增加该初级产品的供货总量并降低其价格。我方回复:价格每吨纽约CIF减至人民币4800元,可将数量增至300吨,要约的有效期延至6月30日之前。美国A公司6月26日来电,表示愿意接受该盘,但要求将包装从每100公斤一袋变更为每50公斤一袋。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获悉国际市场上此初级产品的价格上涨了30%。故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美国A公司却认为其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合同已成立,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否则将提起诉讼,要求我方赔偿其差价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

1、美国A公司对我国某公司要约中保装条款的修改是否构成一项新要约?

2、美国A公司向我国某公司所提出履行合同请求是否成立?

(三)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预期违约争议案

中国甲公司(买方)与德国乙公司(卖方)于2000年8月7日签订一份购买乙公司电厂精密仪器配件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以CIF上海价格向乙公司购买电厂精密仪器配件;对于合同付款条件双方约定:“买方应在配件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支货款。”在此笔买卖中买方十分关心配件的质量,若卖方不能按时、按质供应配件,将给买方带来严重损失。合同签订不久,买方从可靠渠道得知,卖方供应的电厂精密仪器配件质量不稳定。2000年9月11日,买方立即通知卖方:“据传供货质量不稳定,我方将中止向卖方履行一切义务。”卖方接到上述通知后,于2000年7月19日向买方提出书面保证:“如果我方不履行义务,将由我方的担保银行偿还买方按合同规定所作的一切支付。”但买方在收到上述书面保证后,仍然中止履行合同。为此,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卖方遂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卖方认为自己已经在一个合理期限内做出了履约的保证,买方仍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而买方则认为卖方所提供的担保并不充分。

试问:1、卖方的行为是否构成预期违约?

2、在卖方做出了履约保证后,买方是否还有权中止合同?

(四)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货物品质纠纷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约定数量为500公吨,单价为每公吨180美元CFR纽约,品质规格为水份最高10%,杂质不超过2%,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成交后,乙公司又要求甲公司提供货物样品,甲公司寄送了样品,但声明此笔生意只是凭规格的买卖。货物装运前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乙公司提出虽有中国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品质却比样品低,甲公司就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

试问:1、该合同确定商品品质的方式是什么?

2、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五)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保留与风险转移的争议案

2000年7月25日,中国甲公司从美国乙公司进口一批水果,双方正式签订一份买卖该批水果的确认书。其主要内容为:数量1000吨,单价CIF青岛每吨280美元,总值280000美元。确认书中规定以不可撤销信用证作为支付的方式,且卖方在未得到货款以前,保留对于货物的所有权。2000年8月11日,船舶在航行途中遇到风浪,船舶搁浅而导致货物进水被腐烂,发生部分损失。买方则根据合同对货物所有权在未得到货款以前,由卖方保留的约定拒绝支付全部货款。而卖方却认为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发生争议。

试问:1、买方可否根据合同对货物所有权在未得到货款以前,由卖方保留的约定要求其承担货物灭损的风险?

2.请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的所有权保留和风险的转移之间的关系?

(六)卖方违反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纠纷

2004年4月12日中国某外贸公司与日本某株式会社签订一份出口旅游鞋的购销合同,该旅游鞋的注册商标为“特步”。合同约定旅游鞋的价格为每双人民币150元CIF大阪,数量为200万双,以不可撤销信用证作为支付的方式。.在该合同中日本某株式会社特别强调此批旅游鞋的销售市场为日本本国市场和北美市场。2004年5月12日中国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装船,日本方面也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货款。2004年年底因该批旅游鞋北美市场销售业绩不理想,日本某株式会社将此批旅游鞋转售南美市场。在销售过程中,巴西C公司以该批旅游鞋侵犯其已注册商标权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试问:1、根据公约规定卖方是否违反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2、本案中对巴西C公司的侵权责任应由谁承担?

(七)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救济纠纷

1999年3月,青岛某外贸公司(买方)与英国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签定一份购买冷轧卷板购销合同,在签定合同时,青岛某外贸公司告之英国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其代为购买的这批冷轧卷板将用于生产电冰箱、空调器等夏季适销产品。合同具体约定如下:英国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应在1999年5月底前交货,以不可撤销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青岛某外贸公司依合同规定开立了受益人为英国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B公司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英国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也多次书面承诺按期交货。但直到1996年5月30日,青岛某外贸公司仍未收到英国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何关于货物已装船或延期装船的通知。6月3日,英国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青岛某外贸公司发来传真,称原订货轮因故延至6月15日才能开航,故无法保证按规定的时间交货,要求青岛某外贸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6月15日,有效期延至6月31日,并要求青岛某外贸公司须于7月4日回复其传真。青岛某外贸公司于6月4日做了如下答复:可以修改信用证但条件是你方需将价格下调10%,否则我方将宣告撤销合同。但英国公司不同意降价。青岛某外贸公司遂于7月5日正式函告英国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试问:1、青岛某外贸公司是否可以采取宣告撤销合同?为什么?

2、青岛某外贸公司是否可以提出索赔?为什么

(八)提单性质与管辖权条款争议案

2004年8月12日,广州市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委托美国新大陆轮船有限公司将一批价值80000美元的服装从湛江运往洛杉矶,美国新大陆轮船公司向广州公司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正面以有别于其它字体颜色的红色文字注明:“因本提单引起或与本提单有关的所有索赔和纠纷,应由美国华盛顿州的法院管辖,排除其它国家的法院管辖”。2004年11月,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广州公司遂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美国新大陆轮船公司提出,提单中已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因此应由美国华盛顿州的法院管辖。广州海事法院的管辖权已被排除。广州公司认为,提单上的管辖权条款是承运人保护自己利益而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显然有失公平合理,应认定其无效。

问题:

1.提单的性质在本案中起何种作用?

2.提单中的格式条款的效力是否应当得到认定?

3.本案应如何裁决?

(九)喜马拉雅案

阿德勒夫人乘坐一艘名为喜马拉雅的轮船,因该轮上的一名水手未能将船上的跳板搭好,致使阿德勒夫人在上船时不慎滑到跌伤。事后,阿德勒夫人向该轮船所属的公司提出索赔。船公司认为,船票上已载明船公司对乘客跌倒免责的条款,因此船公司不应承担责任。阿德勒夫人转而起诉船上水手中搭跳板时的疏忽行为。最后,英国法院判决阿德勒夫人胜诉。法院认为,虽然船票上有免责条款,但该条款针对的是承运人,并不包括船上的船长和水手在内,阿德勒夫人事先也没有对此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船长和水手作为运输合同的第三方不得援引免责条款。故应赔偿旅客遭受的人身损害。

该案宣判后,许多船舶公司为了规避类似诉讼,相继在船票和提单中订立条款,将船票或提单中适用于承运人的有关免责、豁免、责任限制、抗辩等权利扩大到承运人的雇佣人和代理人,该条款被称为“喜马拉雅条款”。

《维斯比规则》第一次把喜马拉雅条款正式引用到国际公约中,其第三条规定:(1)本公约规定的抗辩和责任限制,应适用于就运输合同所涉及的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对承运人所提起的任何诉讼,不论该诉讼是以合同为根据还是以侵权行为为根据。(2)如果这种诉讼是对承运人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而该雇佣人员或代理人不是独立的缔约人)提出的,则该雇佣人员或代理人适用按照本公约承运人所可援引的各项答辩和责任限制。

问题:

1.喜马拉雅案和喜马拉雅条款之间是何关系?

2.承运人的雇佣人和代理人是否能享受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保护?

(十)海上货物运输提货不着纠纷案

原告中国纺织公司上海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于1997年7月4日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2份,约定:被保险人纺织公司,保险标的物9127箱玩具,保险金额计550,508美元,险别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及海上货物运输战争险条款(1981年1月1日)规定的一切险和战争险,保险费率按1.01%计,共为5560.13美元;开航日期根据提单,航程为上海至圣彼得堡,责任起讫期间为仓至仓,即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保险公司据此签发了保险单,纺织公司按约定支付了保险费。

本案货物于1997年7月15日装船,华夏船务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银风公司(Silver Wind Corporation)的代理,为原告纺织公司签发了上海至圣彼得堡的全程提单(Through Bill of Lading)。提单载明:托运人纺织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为与纺织公司签订贸易合同的LINSTEK公司(以下简称买方)。货物由上海运至韩国釜山,后转装二程船运至俄罗斯东方港,再由东方港改由铁路运输,9月初运抵目的地圣彼得堡。9月13—14日,买方持二程海运提单(釜山—东方港)和铁路运单(东方港—圣彼得堡)要求提货。因买方是这两个单证上的收货人,承运人便在未收回全程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放货,买方办理完清关手续后将货物提走。

原告纺织公司在贸易合同中与买方的约定付款方式是付款寄单(T/T AT SIGHT;PAID BEFORE SENDING THE SHIPPING DOCUMENTS),因见买方迟迟没有支付货款,遂派人持正本提单至圣彼得堡提货。纺织公司因提不着货物,于1998年8月10日向被告保险公司提交了索赔单据和涉案货物在圣彼得堡报关的材料,要求赔偿。此后双方经多次协商不成,纺织公司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1、所谓“提货不着”,是指“整件提货不着”,而且必须伴有偶然的、意外的保险事故发生,否则保险人无赔偿责任。本案货物已经运抵目的地并被收货人清关提走,去向是明确的。这个事实说明,不存在“提货不着”的问题。况且,在涉案保险单中,没有“偷窃、提货不着险”的文字表述,将“偷窃、提货不着险”认定为本案投保险种,没有事实根据。2、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责任期间是仓至仓。圣彼得堡没有原告的仓库或储存场所,只要货物运抵圣彼得堡的仓库或储存场所,就应当视为运抵原告指定的仓库或储存场所。收货人是在圣彼得堡的储存场所提走本案货物,提货时没有提出货物索赔。这个事实说明,本案货物安全运抵。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财产损失保险,保险标的是运输中的货物。只有货物本身在保险期间由于外来原因,造成形体上的损坏或发生了费用,才可以向保险人索赔。3、在本案中,收货人是凭填写着自己名称的二程海运正本提单和铁路运单提货,提取的是其购入并已支付了部分价款的货物,并通过正常渠道报关完税,不是非法提货。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仓至仓条款,只要是向合法的、贸易合同预定的任何一个收货人(包括买卖合同买方、提单或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被保险人)安全、合法地交货,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就终止了。4、作为收货人的买方提货后不付货款,是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范围,不属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原告把买方提货后不付货款的商业信用风险当作海上货物运输风险向被告索赔,混淆了保险标的的类别,于法无据。

问题:

1.本案中的提单是否可以转让?

2.在原告未将正本全程提单转让前,谁有权提取货物?

3.关于责任期间的“仓至仓”条款所指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是指什么仓库或储存处所?

4.货物已经办理清关是否能够表明货物没有发生风险事故?

5.纺织公司所受损失是否属于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范围?

6.纺织公司所受损失是否属于偷窃、提货不着险的承保范围?

7.本案中承运人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许可合同案

1998年,我国广东省某电子厂通过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引进日本松日公司的用于生产彩电元器件的专有技术,双方合同约定,1998年至2008年,引进方于每年12月按年销售额的5%向出让方支付提成费,在此期间,出让方可自己在中国销售合同产品,但不得再向中国其他单位转让此项技术。

1998年至2002年,合同履行情况正常。2003年初,引进方发现市场上出现与合同产品完全相同的产品销售,这些产品的外包装表明其生产厂家为河南省某无线电厂,由于这些产品抢走了引进方在北方的一些客户,因此引进方派专人进行了调查,发现河南省某无线电厂在2001年获得了日本松日公司的授权,使用相同的专有技术生产产品。于是,根据合同争议条款的规定,广东省某电子厂于2003年向中国贸促会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日本松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问题:

1.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按授权分为哪些类型?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哪一种类型?

2.本案中,日本松日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三、国际投资法律制度案例

(一)国有化问题的案例

[案情介绍]

1960年2月7日,纽约的砂糖经纪人维特洛克公司同美国公民拥有股权的古巴白糖公司签订了砂糖的合同。货款定于装船单据交出后在纽约支付。1959年,美古外交关系恶化,导致1960年7月美国修改砂糖法案,减少了从古巴输入砂糖的数量。古巴政府对此采取报复措施,制定了美国公民或法人在古巴拥有的企业、财产为对象的国有化法令。古巴白糖公司也被列为国有化的对象。根据上述合同正在装船的砂糖被收归国有。维特洛克公司为从古巴获得离港许可,同作为政府机构的古巴贸易银行签定了与上述和古巴白糖公司签定的合同相同的合同。古巴贸易银行后来把这个合同上的权利转让给了古巴政府的财务机关古巴国家银行。维特洛克公司在货物获准离开古巴后将其转卖,但是拒绝向古巴国家银行款,而为了清算已经被国有化的古巴白糖公司的资产,将这笔货款交给了纽约法院任命的财产管理人萨巴蒂诺。为此,古巴国家银行以维特洛克公司侵吞已装船货物的票据和货款为理由,向美国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特洛克公司交还货款,要求财产管理人萨巴蒂诺停止处理货款。维特洛克公司主张,古巴的国有化法令违反了国际法,所以关于这批砂糖的有效法律权利不能转交给古巴政府。古巴方面援引国家行为理论,主张美国法院不能审查外国根据国有化而取得的法律权利的有效性。

美国的联邦法院认为,古巴的行为违反古巴法律或者法院地法,虽然根据国家行为理论不能拒绝古巴对美国的强制执行,但是按照国际法加以审查也是不能排除的。法院还认为古巴国有化法令是一种不具有公正目的的报复措施,是对美国公司的歧视,且对征用财产不给予充分补偿,是违反国际法的,从而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1962年,原告上诉至美国联邦上诉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认为,当政府行政部门表示不反对对外国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意图时,国家行为理论所要求的法院自我克制就产生了例外,该案正涉及到到这一点。上诉法院援引国务院官员的信件二则,支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64年发出转送案件命令后,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以8:1的多数否定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判决地方法院必须承认古巴的国有化,并将案件转回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明确表达以下立场:关于国家征用外国人财产的权限是否应该以国际法为基准这个问题还没有达成一致,所以对古巴的国有化问题没有从国际法作出判断。但是,即使这一国有化行为和国际法相违背,为了避免与政府的意见相冲突的危险,也应当适用在三权分立制度下从各部门之间基本关系产生的国家行为理论。所以判明,对起诉时业已发生并且为美国所承认的外国政府在其领域内征用财产的行为,在没有支配此种行为的合乎法律原则的条约及其他明确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审查此种国有化行为的有效性。

然而,在最高法院判决后的1964年10月,美国议会为了推翻这个决议,对《对外援助法》第301条第5款补充了第二项,通过了对于违反“包括补偿原则以及其他准则在内”的国际法各项原则的国家行为不适用国家行为理论的法案。在驳回古巴国家银行诉维特洛克公司案的第一审时,专门就上述“修正案”是否符合宪法以及对本案是否适用进行了讨论。鉴于国务院已经明确表明不介入此案,联邦法院认为修正案合乎宪法并适用于本案,法院遵从第二审上诉法院的判决,并作出了古巴政府国有化行为违反国际法的最后判决,联邦上诉法院支持地方法院的裁决,驳回了原告的上诉;联邦最高法院也驳回了转送此案的申诉。

[法律问题]

1.国有化的法律依据和条件是什么?2.国有化的补偿原则是什么?

(二)东道国当地救济的案例

[案情介绍]

中央大豆公司贷款给委内瑞拉中美洲热带孵鸡公司(以下简称孵鸡公司),后者经营失败,整个公司产业成为破产诉讼中的标的物。当地官员奉命前往查封公司所属工厂设施,意欲扣押财产等清偿,遇到公司员工的抵制。他们占领厂房,设置路障,以免工厂被查封后陷于失业而无法索回被资方拖欠的工资。美资中央大豆公司以及孵鸡公司的法律顾问劝告资方不要正式请求委内瑞拉政府出面派警察干涉,以免导致流血,扩大事态,从而造成工厂财产的彻底毁损。资方接受了这种劝告,未向东道国地方和中央行政当局请求“维持秩序,执行法律,保护厂区生命和财产安全”;也未向当地的司法部门提出控告,依法进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数日后,骚动平息,孵鸡公司的厂房设施在骚动中受到严重的破坏,其价值已经不足以清偿所欠中央大豆公司的债务。于是后者依照美国国内的贷款保证合同向国际开发署索赔。

[法律问题]

承保人国际开发暑是否应向投保人中央大豆公司支付风险事故赔偿金?东道国的当地救济在这个案例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

(三)贝克曼仪器有限公司诉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的案例[案情介绍]

贝克曼公司于1978年1月在萨尔多设立了由其完全控制的生产电子原料的工厂。设立前,贝克曼公司向INA公司投保了全风险财产险(不含战争险),后又向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投保战乱险。

1978年至1979年萨尔瓦多政治动荡,1979年9月在该工厂经营21个月之后,工厂的美籍经理和工程师在萨尔瓦多被一政治极端组织绑架。为此,贝克曼公司决定不再派遣技术人员到萨尔瓦多,该决定直接导致了生产线的关闭和停产,并导致工人被解雇。1980年11月工厂关闭,并出售一些剩余设备,虽然回收了一些剩余资产,但是贝克曼公司仍然遭受了巨大损失。

遭受巨大损失以后,贝克曼公司向INA保险公司和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索赔,遭到两者的拒绝。于是贝克曼公司对于前者提起诉讼,并得到了103.5万美元的赔偿。贝克曼公司又和后者就争端提交仲裁程序。仲裁庭经过调查指出下列事实:(1)绑架确实是一个旨在推翻萨尔瓦多政府的极端组织所为,具有鲜明的政治性,而非为谋取经济利益的绑架。并附证明:1)两位前往萨尔瓦多的美国大使证明这一组织一直靠绑架达到叛乱目的;2)在人质被扣留的47天内要求人质学习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3)释放人质的条件为在萨尔瓦多各大报刊上刊登该组织的革命宣言。(2)绑架行为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仲裁庭认为绑架导致最终的损失发生,二者之间是一个不中断的连锁反应:绑架行为——关闭生产线——解雇生产线上的工人——造成关闭工厂——工人夺取工厂——损失发生。[法律问题]

美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战乱险的范围是什么?贝克曼公司所遭受的损失有没有包括在美国海外投资保险的战乱险中?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应不应该对贝克曼的损失进行赔偿?

(四)关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代位求偿权案例

【案情介绍】

1991年2月,甲国A公司在乙国某城市的繁华路段投资兴建了一座大型综合娱乐中心。由于甲乙两国均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成员国,而且乙国为发展中国家,所以,A公司就其在乙国的投资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签定了投资保险协议,由MIGA 对A公司的投资所可能遭遇的各种政治风险予于承保。

1996年10月,由于乙国政府需要对娱乐中心所处地段进行城市改造,于是,乙国政府要求A公司将其娱乐中心移至另外一个商业地段。对由此给A公司带来的损失,乙国政府决定给予120万美元的补偿。A公司表示服从乙国政府要求其搬迁的决定,但认为乙国政府对其支付的补偿费用偏低,于是在搬迁的同时,多次与政府部门协商,要求政府增加补偿额,但是未获成功。在此情况下,A 公司在东道国法院对乙国政府提起诉讼,但是法院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拒绝受理。

1998年6月,A公司依据投资保险协议的规定向MIGA提出索赔,声称乙国对其投资的娱乐中心实施了征收而拒绝给予充分的补偿。经审查,MIGA认为A公司的索赔理由成立,于是,在1999年年初,MIGA对A公司的损失给予了赔偿。随后,MIGA依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规定,向乙国行使代位求偿权。但是乙国认为,乙国要求A公司的娱乐中心迁址到另一个商业地段并不属于征收,而且,即使这一行为被定性为征收,乙国政府对A公司的补偿也是充分的。由于乙国与MIGA就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产生了纠纷而无法协商解决。于是,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1999年年底,仲裁庭裁决乙国政府败诉。

【思考问题】

在此案中,MIGA是否应该对A公司进行赔偿?乙国政府是否可以以MIGA在作出对A公司予以补偿的决定之前没有征得乙国政府的同意为由拒绝MIGA行使代位求偿权?对于仲裁庭的裁决,乙国政府是否可以以“主权豁免”为由拒绝予以执行?

四、国际金融法律制度案例

(一)未设定担保国际项目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案例

【案情介绍】

据勘测,A国领海内的油田储油量约为40亿吨。A国政府为了控制石油的开发与生产。专门成立了国家石油公司,并由政府为国家石油公司提供一部分早期开发所需要的资金。但由于油田开发规模巨大,而且开采技术要求很高,所以,国家石油公司又联合了一些私营公司,共同进行开发。由私营公司按入股比例分担一部分早期开发费用。所需要的其他资金全部从外部筹借。同时,为了保证该油田的石油产品能够在本国提炼,并供应本国市场,国家石油公司同意按照国际市场价格购买该油田所开采的51%的石油产品。国家石油公司从A国、B国等十几家商业银行借款8.25亿美元。贷款期限为8年,宽限期为4年。宽限期不需要偿还本金,因为在前4年中油田尚处于勘探开发阶段,后4年为偿还期,这时油田处于生产阶段,分8次偿还贷款本金。每半年偿还1/8。贷款利率最初

为优惠利率的113%。这笔贷款的取得既无A国财政部的担保,也没有以国家石油公司的股权作为抵押。4年后,因油田储油量不足,油田未能按预期的产量生产出石油产品,造成国家石油公司不能按期还贷。

【思考问题】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在国家石油公司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情况下,银行是否可以向A国政府或私营公司索还贷款?

(二)国际银团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案例

【案情介绍】

A公司需要一笔2亿美元的中期贷款进行工程建设,遂委托B银行为牵头银行组织贷款,并向B银行提交了委托书,委托书中载明了贷款金额、利息率以及适用法律和法院管辖权等内容。13银行则向A公司出具了一份义务承担书,表示愿意承担为借教人组织国际银团贷款的义务。此后,B银行与A公司就借款协议的各项条款进行了谈判,签订了一项借款协议,协议除了规定一般国际借贷协议的内容外,还规定B银行可以通过转售参与贷款权给其他愿意提供贷教的银行筹集资金,并统一由B银行将贷款提供给A公司,最后,B银行通过订立出售参与贷款权协议,将参与贷款权转让给十家各国银行,筹集到了1.5亿美元.连同自有资金5 000万美元,共2亿美元贷给了A公司。后B银行因受金融危机影响而破产,致使参与银行的贷款无法按期收回,遂发生纠纷。

【思考问题】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国际银行贷款中的牵头银行破产.参与银行是

否可以直接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

(三)未经担保人同意.国际借贷合同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借贷合同进行修改与变更的案例

【案情介绍】

A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购买先进生产线,A公司决定向外国C银行贷款l 000万美元,期限为3年。A公司请求中国境内的B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B投资公司)提供借款保证。B投资公司要求A公司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向其提供反担保。A公司同意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作抵押,为B投资公司的借款担保提供反担保。在A公司提供了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抵押后,B投资公司向贷款人C银行出具了借款保证书。保证书的主要内容有:B投资公司向贷款人保证借款人偿还借贷合同项下所欠之一切款项。该保证为不附任何条件及不可撤销的。倘若借款人到期未能按照借贷合同之条文偿还教项,无论限期已届满或因提前偿还。担保人同意在收到贷款人书面通知后1O天内以同一货币向贷教人支付借款人应付之款项。担保人在此声明放弃关于履行贷款人对其作出之要求前,首先要求向借教人或其他人采取诉讼,或要求将抵押物先行变卖之权利;在借贷合同项下所欠之一切款项未还清之前,担保人不得与贷款人竞逐向借款人行使任何之权利;本担保书为延续性之保证,有效期直至合同规定项下所欠之一切款项全部偿还为止;担保人确认此保证书为商业性质,并同意就本保证书不提出要求任何基于主权之司法豁免。

B投资公司出具担保合同的同日,A公司便与C银行签订了借贷合同。但其后。借贷双方在未通知担保人的情况下,对贷款金额及还款期限进行了修改,将贷款额扩大为1 300万美元.贷款期限延长了6个月。以后,A公司由于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本息。C银行遂要求担保人偿还贷款本息。担保人至此才得知借贷合同已被修改,遂以借贷合同的修改未经其同意,担保责任应自动解除为由,拒绝履行担保义务。

【思考问题】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国际借贷合同的当事人在未经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修改借贷合同.是否可以解除担保人的责任?

(四)投资公司的保证责任

【案情介绍】

中国青年旅行社广西分社与香港中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举办的合作经营企业桂林花园酒店(以下简称花园酒店),1985年筹建期间,欲向荷兰商业银行香港分行贷款1300万美元。1985年11月5日花园酒店向广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提交《桂林花园酒店贷款保函申请书》,请投资公司作担保人。投资公司于同年12月4日复函同意出保,其前提条件是:桂林花园酒店以酒店的全部房产作为抵押。投资公司于1986年8月27日向贷款方荷兰商业银行香港分行出具《保证书》,保证当借款人到期不按借款合同规定偿付时借款人所借1300万美元及利息,投资公司在收到贷款方书面通知后10天内,以同种货币偿付。同日花园酒店便与以荷兰银行香港分行为代理行的几家银行(下称贷款银团)订了为期8年半的《借贷合同》,并于1986年10月至1987年11月间,分19次从贷款银行提取了全部贷款1300万美元。

按照《借款合同》规定,花园酒店应于1987年10月9日支付贷款银团第一期贷款利息,但该店直至同年11月9日才偿付,构成第一次违约。1988年元月11日花园酒店应付第二期贷款利息,但未予支付,构成第二次违约。1988年4月17日花园酒店向投资公司请求代为偿付,投资公司于1988年4月19日支付花园酒店的第二期贷款利息及罚息给贷款银团,并将该款转作花园酒店向投资公司的短期借款。1988年5月27日花园酒店应向银团偿付第一期到期本金及到期利息,由于无力偿付贷款,构成第三次违约。贷款银团根据合同规定,于1988年7月23日宣布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提前到期,要求花园酒店立即付清。酒店无力偿付,贷款银团遂要求投资公司履行保证义务,投资公司于1989年2月22日代花园酒店向贷款银团清偿了所欠本金及利息等共14534904.65美元。投资公司履行了担保义务后,便向花园酒店追索。因酒店未予偿付,投资公司遂于1989年3月17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思考问题】

1.投资公司所作的担保性质如何?它与传统的保证有何区别?

2.投资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能否取得代位求偿权?

(五)托收中代收行的责任案

【案情介绍】

中国B进出口公司与国外马斯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我国产品的合同,以见票后45天付款交单(D/P45 days after sigtt)办理托收但由于原即期付款改为远期付款,要求并经基同意由买方负担45天的远期利息。B进出口公司按期装运货物后,干7月25日按45天D/P方式向托收行办理收手续.并在托收指示书上规定45天利息与贷款一起收取。9月20日B进出口公司接到托收行通知,该笔托收票款业已收到.但据代收行称,付教人拒付利息。只收回贷款部分。B进出口公司随即于9月25日发电向买方马斯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利息.买方于9月29日复电拒绝。B公司认为代收行没有依托收指示收取货款及利息即放单,对此应当承担责任。认为代收行理应将付款人拒付的情况通知我方,然后根据B公司的意见决定是否放单,这才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B进出口公司即通过托收行向代收行提出责问,但托收行不同意B进出口公司的意见,认为代收行的处理方法符合国际惯例。对于托收票款要收取利息,如果你公司认为其利息必须坚持收取而且不得放弃。则必须在托收指示书上明确强调规定不得放弃。否则代收行在对方拒付利息时,可以放单给付款人。这是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物《托收统一规则》(下称UCR522号)明文规定的。后B进出口公司根据托收行的意见,在查阅第522号文件后.不得不放弃利息的收取。

【思考问题】

1.代收行为什么要通过托收行与代收行进行联系?

2.代收行的处理方法是否符合国际惯例?

(六)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及其例外

【案情介绍】

我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了进口尿素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48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1990年10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青岛后,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的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尿素是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巳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

【思考问题】

1.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救?

2.我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

3.如果议付行尚未做出议付我公司可以采用何种救济措施?

(七)信用证付款方式中开证行的责任

【案情介绍】

中国容昌机构进出口公司从德国华尔纳公司签订了进口一批机构设备的合同,合同规定分两次交货,并分批开证。容昌公司应于货到目的港后60天内进行复验,如产品与合同规定不符,容昌公司得凭所在国的商检证书向华尔纳公司索赔。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容昌公司依合同的规定开出了第一批货物的信用证,华尔纳公司在货物装船后取得了清洁提单,并向议付行办理了议付。开证行也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对议付行进行了偿付。在第一批货物还未到达目的港之间.第二批的开证日期已临近,容昌公司于是又申请银行开出了第二批货物的信用证。此时。第一批货物抵达目的港大连,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于是容昌公司通知开证行.要求开证行拒付第二次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此时.议付行已经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向华尔纳公司办理了议付。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第二批单据后,经审核无误,再次偿付了议付行。当开证行要求客昌公司付款赎单时,容昌公司拒绝付款赎单。

【思考问题】

1.依UCP500号的规定.开证行是否应依容昌公司的要求拒付第二次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2.容昌公司应向谁提出索赔?

(八)首例H股发行案

【案情介绍】

1993年7月15日,我国内地企业第一只H股青岛啤酒在香港交易所挂牌。自1993年在港发行青岛啤酒H股以来。我国先后挑选了4批境外上市预选企业。截至2003年12月,已有93只H股股票在香港上市交易。

【思考问题】

何为H股?外资股的特征?境内企业到香港上市应满足哪些条件?

五、国际税收法律制度案例

(一)解决国际重复征税措施案

在某一纳税年度,甲国某居民公司在甲国有200万美元的应税所得,其在乙国设立的分公司有应税所得100万美元,在丙国设立的分公司有400万美元的应税所得。假定甲国、乙国和丙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5%、30%和40%。

问题:如以扣除制和综合限额抵免制计算,该居民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所得税款。

(二)解决国际重复征税措施案

在某一纳税年度,A国某居民公司在A国有应税所得100万美元,其在B国设立的分公司有应税所得200万美元,在C 国设立的分公司有300万美元的应税所得。假定A国、B国和C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0%、20%和50%。

问题:如以免税制和分国限额抵免制计算,该居民公司应向A国税务机关缴纳的所得税款。

(三)确定国家税收管辖权案

在某一纳税年度,甲国某计算机制造企业通过其在乙国销售业务联络办公室,与乙国某商场接洽一笔交易,获得的应税所得为200万美元;该企业在乙国提供维修服务获得的应税所得为100万美元;该企业销售到丙国的产品获得的应税所得为300万美元。

问题:根据一般的国际税法规则,上述三笔所得涉及那些国家的税收管辖权。

(四)国际避税案

英国公民勃朗发明了汽轮机叶片后,将此项发明转让给了卡塔尔的一家公司。勃朗共获得4.75万美元的技术转让费。随即,他卖掉了在英国的住所,定居香港。

问题:那个税务当局向勃朗的这笔技术转让费征税。

(五)国际避税案

甲国A居民公司欲将其拥有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许可给丙国生产商使用。但是甲国与丙国并无税收协定,仅与乙国签订有税收协定,而丙国与乙国又签订有税收协定。因此,A公司将其实用新型专利转让给位于乙国的全资B 公司,随后,由B公司与丙国生产商签订了许可使用协议。甲国与乙国的税收协定规定有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15%的预提税。甲国对其居民从其控股的境外公司取得的股息免税。乙国与丙国的税收协定规定对特许权使用费不征预提税。

问题:(1)特许权使用费的税如何缴纳。

(2)A公司的行为反映出什么现象。

六、国际经济组织案例

(一)欧共体委员会诉法国渔业措施案

法国捕鱼船只在实际作业中的捕鱼量超过有关欧洲鱼的渔业配额的规定,但法国政府认为,在这些捕鱼作业年间,法国的社会经济状况十分不景气,如果法国政府限制这种超额捕鱼行为,势必会引发更为严重的经济问题和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因而有权机关被迫不能够采取措施阻止这些违反条约义务的行为。欧共体委员会认为,根据欧共体法律的规定,法国政府负有职责制止渔民的这一超额作业行为。欧共体委员会对法国进行劝告未果后,于1995年诉诸欧洲法院。

[问题]

法国国内出现经济困难能否构成其不履行《欧洲共同市场条约》义务的理由?

(二)韩国与欧共体等关于酒类税的争端

韩国对其他国家进口的酒征收酒类税,对进口酒和国产酒实行差别待遇,引起了欧共体、美国等国家的不满。1997年4月2日,欧共体根据GATT1994年第22条第1款和DSU第4条向韩国提出磋商要求,美国和加拿大根据DSU第4条第11款分别于4月17日和21日要求加入磋商,5月29日欧共体与韩国进行了磋商,美国和加拿大同时加入。由于协商未果,欧共体和美国分别请求成立专家组。专家组认为韩国违反了GATT第3条第2款。韩国对专家组报告提出了上诉,上诉庭提交了维持专家组裁定的报告。DSB通过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由于执行上诉机构和专家组报告的期限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欧共体和美国提出通过仲裁确认执行期限的要求。仲裁员最终裁决执行期限未11个月零2周。2000年3月1日,韩国通知DSB,它对酒类税收和教育税法进行了修改,对蒸馏酒一律征收72%的税和30%的附加税,对进口酒和国产酒不再有差别待遇。

[问题]

韩国的酒类税措施违反了WTO对成员方设定的的哪些义务?

七、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律制度案例

(一)仲裁程序案

2000年4月,A市海星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商定共同开发手写式笔记本电脑。2000年6月,双方发生争议,海星公司便向A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但是美国B公司拒绝答辩。于是双方重新协商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海星公司向该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庭三名仲裁员都由双方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进行了公开审理,最后裁决美国B公司违约,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美国B公司不服裁决,要求A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

问题:

请指出本案中程序上的不当之处。

(二)仲裁程序适用法律案

1987年7月30日,印度联盟与英国麦道公司订立了一项书面协议,由麦道公司为印度联盟提供发射卫星的服务。该协议第11条规定,本协议由印度法支配,并按印度法解释。协议第8条还规定:“由于本协议产生的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能通过友好的方式解决,应提交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解决……”“……仲裁应当按照《印度1940年仲裁法》或对该法的任何修订的程序进行。使用的语文为英文。裁决以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仲裁程序在英国的伦敦进行。”协议在履行中双方发生争议,并于1993年1月11日提交仲裁。当事人将此争议提交法院解决的问题是请求法院裁定仲裁程序应当适用的法律。

问题:

该仲裁程序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三)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案

意大利的被代理人(申请人)同诉比利时的代理人(被申请人)于1981年订立了由被申请人代理申请人在特定地区销售申请人产品的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的适用法律为意大利法。由于申请人在合同执行7年后终止了该合同,并按合同规定提前3个月发出了终止合同的通知,被申请人认为此项终止无效,因为它违反了比利时法中关于“终止独占批发合同的通知至少应当提前3年发出”的强制性规定,在比利时法院起诉,要求意大利的被代理人赔偿由于终止该合同而给代理人造成的损失。意大利的被代理人则按照合同规定的仲裁条款,请求国际商会仲裁院依仲裁规则解决此争端。

问题:

(1)国际商会仲裁院应运用哪国法律来解决本案争端的实体问题?

(2)比利时法院对此案是否享有管辖权?

(四)撤销国外仲裁裁决案

原告为美国国际标准电器公司,被告阿根廷布里达斯公司。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仲裁庭于1989年依据该院仲裁规则,对美国标准电器公司与阿根廷布里达斯公司之间由于股份买卖而产生的争议在墨西哥进行了审理,仲裁庭在裁决中认定,阿根廷公司未能证明美国公司在1979年向其出售股票时有欺诈行为,但美国公司未能遵守“信用所要求的善意的原则”,裁决美国公司向阿根廷公司支付6,793,000美元的损害赔偿,另加12的年复利,自1985年3月14日起算,以及100万美元的律师费和40万美元的仲裁费。

该裁决作出后,美国标准电器公司向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提出撤销和拒绝承认与执行该裁决的诉讼。阿根廷公司则对美国标准电器公司提出反诉,请求法院驳回美国标准电器公司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该法院根据《纽约公约》对此无管辖权,同时请求法院依据《纽约公约》第3条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

问题:

美国法院对撤销该仲裁裁决是否有管辖权?

(五)我国涉外仲裁裁决撤销案

韩国B会社就与深圳A公司之间的购销甲苯纠纷于1996年6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在仲裁审理过程中,A 公司提出C仲裁员回避的申请,理由是C仲裁员与B会社的仲裁代理人D曾是师生关系。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C仲裁员只是在D大学本科期间给其上过课,无证据表明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利害关系,故仲裁委员会作出了C仲裁员不予回避的决定。97年8月,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同年11月,A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撤销该裁决,同时还提交了D与C仲裁员存在研究生与指导教师关系的证据。

问题:

A公司的主张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六)ICSID管辖权案

1968年4月,设在美国特拉华州的阿姆科(亚洲)公司与印尼一个军方控制企业P.T.威兹玛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为履行协议,阿姆科(亚洲)公司向印尼政府提出申请,根据印尼1967年《外国投资法》设立P.T.阿姆科公司从事卡迪卡饭店的建设与经营,同时规定P.T.阿姆科公司与印尼政府之间的任何争端交付ICSID仲裁。P.T.阿姆科公司的授权股份资本是300万美元,且均为外国资本。1968年7月29日,印尼公共事务部长批准了阿姆科(亚洲)公司的申请。饭店开业后,阿姆科公司与P.T.威兹玛发生了争端。1980年3月31日至4月1日,P.T.威兹玛在印尼军方和警察部队的协助下接管了饭店,并强行将阿姆科公司的管理人员从饭店赶出。此后不久,印尼政府取消了在投资开始时签发给公司的投资许可证。基于饭店管理权被剥夺以及投资许可被吊销这两项事实,P.T.阿姆科公司、阿姆科(亚洲)公司与另一共同投资人香港泛美开发有限公司针对印尼政府向ICSID提起仲裁请求。P.T.阿姆科公司曾在1972年将阿姆科(亚洲)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大宗股票转让给泛美公司。

问题:

(1)依照《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关于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管辖权的规定,有关就案件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必须具备的要件是什么?

(2)印尼政府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是P.T.阿姆科公司是依照印尼法律设立,属于印尼法人,不能视为另一缔约国国民,所以不具有中心管辖的主体资格。作为律师,你认为仲裁庭是否有管辖权?

(3)若当事人未达成法律适用协议,根据《公约》的规定,中心在解决该案时,适用什么法律?

(七)ICSID缔约国案

1966年美国假日酒店和摩洛哥政府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为履行协议,假日饭店在瑞士设立了一家子公司,该公司也与摩洛哥政府签订了投资协议,并在投资协议中订立了“中心”仲裁条款。后来双方发生争端,瑞士公司向“中心”递交了仲裁申请。在仲裁过程中,摩洛哥政府主张“中心”不具有对争端的管辖权,因为摩洛哥政府与瑞士公司签订投资协议时,两国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两国只是在后来才批准了《公约》。

问题:

摩洛哥和瑞士是否符合提交ICSID仲裁的缔约国?

(八)WTO争端解决机制案:欧共体与美国关于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310节的纠纷

1998年11月25日,欧共体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之谅解》(DSU)向美国提出要求,就其修订的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三部分第1章(即第301-310节)进行磋商。美国表示同意。多米尼加、巴拿马、危地马拉、墨西哥、牙买加、洪都拉斯、日本、厄瓜多尔分别要求作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参加磋商谈判。欧共体提出,据DSU就有关实施措施的一致性作出的多边裁定还没有被争端解决机构(DSB)通过时,美国贸易法第306节和第305节规定的在严格时间限制内必须作出单边的裁定并实施制裁措施的做法,不允许美国遵守DSU的规则。欧共体进一步主张,在第306节和第305节规定的时间限制内,导致多边裁定的DSU程序不能最终实现,随后的寻求补偿或中止减让的DSU程序也不能遵守。欧共体主张,美国贸易法第三部分第1 章与DSU的第3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下简称WTO协定)第16条第4款,GATT1994第1条、第2条、第3条、第8条和第11条不符。欧共体还认为,美国贸易法使欧共体据GATT的利益丧失或受到损害,也损害了GATT和WTO的目标。

1998年12月17日美欧双方进行了磋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1999年1月26日,欧共体提出了设立专家组的申请。在1999年3月2日的会议上,DSB设立了专家组。巴西、加拿大、古巴、多米尼加共和国、圣卢西亚、多米尼加、中国香港、印度、牙买加、日本、韩国、喀麦隆、哥斯达黎加、以色列、厄瓜多尔、哥伦比亚、泰国保留作为第三方参加的权利。

问题:

在本案中,申诉方与被申诉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节至第310节的规定本身是否直接构成对WTO义务的违反。美国主张,只有强制与WTO不一致或排除与WTO一致的立法,才可能构成对WTO义务的违反。欧共体则主张,非强制要求但允许与WTO不一致的行为的立法可以构成对WTO义务的违反,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节至310节即属于此种性质的立法。那么,如何认定一世贸成员方的国内立法是否削弱了其承担多边协定的义务,从而使其他成员方的利益遭到丧失或受到减损,进而破坏了GATT 和WTO目标的实现呢?

(九)WTO“非违约之诉”案

1996年6月13日,美国根据DSU第4条第4款和GATT第23条第1款提出要求与日本磋商,解决日本国内影响进口胶卷和相纸分销、销售的法律、法规的问题。在双方磋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美国于1996年9月20日请求成立专家组审理此案。在美国的请求中涉及了日本20多项法律、法规或者行政决定,时间跨度从1967年至1987年,其中大多数是关于零售业的法规。美国在请求中指出,日本胶卷进口关税虽然是受约束的,但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磋商,几十年来一贯变相(非违约)限制外国胶卷进口,或者造成对进口胶卷的待遇低于国产胶卷的待遇,违反了GATT第3条第4款;剥夺或损害了美国的利益,违反了GATT第23条第1款;日本政府没有公布所有的行政规定,不符合GATT第10条第1款。

问题:

(1)WTO争端解决机制管辖的案件有哪些种类?

(2)结合本案说明在“违约之诉”与“非违约之诉”中,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有何不同?

(十)WTO上诉机构审理范围案

1993年12月15日美国环保局制定的汽油规则遭到美国传统的石油贸易国危内瑞拉和巴西的反对,经磋商无果后危内瑞拉和巴西分别向DSB提出申诉,DSB授权专家组将两项申诉合并审理。专家组得出的裁定之一是:美国的汽油规则不属于GATT1994第20条(g)所描述的“例外情形”。建议DSB要求美国修改汽油规则中与GATT1994不相符的有关规定。美国向DSB提起上诉。

问题:

上诉机构复审的问题将是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民商法案例分析材料(一)(同名25871)

民商法案例分析材料(一) 1、一房二卖案 案情:被告张小林欠原告李明150万元,逾期未还。李明得知张小林有房产一栋,登记在其名下,已经租借给付他人。李明起诉到法院,请求张小林以房产抵偿债务。张小林提出:该房产已在数月前作价120万元,卖给第三人陈某。双方已经签订正式书面合同,而且已经将钥匙交付给陈某,双方正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张小林已将售房所得120万元用来偿还其他债务。原告李明认为:该房产市值应当至少应当在200万元以上,而被告却仅以120万元销售,并且所得款项用于他处,因此明显具有逃避债务的目的。于是,请求法院追加陈其为第三人,并判决陈某将房产交付给付自己。陈某拒绝。 提问:其一,请分析此时的房产的权属状态。李明、张小林、陈某各对此房产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其二,李明对张小林、李明对陈某都具有怎样的法律关系?其三,李明是否有权利要求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房款?其四,李明能否主张张小林与陈某之间的合同具有恶意串通而无效?其五,李明能否主张债之保全的撤销权?是否有权利要求将房款优先偿还张小林对自己的债务? 参考条文:物权法第9条,第15条,合同法第52条,第74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 2、物债之分 案情:原告贾某向王某买西瓜。当地交易习惯是先交货,后付款。而王某因为其产品质量优异,素来享誉并自夸为“当地头牌”,坚持概不赊账。贾某虽然不悦,但是仍然与王某达成购买一千公斤西瓜的协议,约定三天后由王某送货上门。三天后王某如约送达,然而贾某发现两个西瓜熟透腐烂,提出受到欺诈,拒绝付款,要求退货。 提问:其一,赊账与现付这种交易方式,对于卖方的法律地位有何不同?其二,王某是否构成欺诈?其三,王某能否以两个西瓜腐烂为由拒绝付款?其四,王某能否主张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 参考条文:物权法第2条,合同法第66 条,第94条 3、动产的物权变动(种类物与特定物) 案情:原告与被告2月签订了一份购买300吨小站大米的合同,价款45万元,同年8

建筑材料案例分析题

案例 1 某立窑水泥厂生产的普通水泥游离 CaO 含量较高,加水拌合 后,初凝时间仅为40min ,本属于废品,但放置一个月后,凝结 时间有恢复正常,而强度下降,请分析原因。 答:⑴改立窑水泥厂普通硅酸盐水泥中 CaO 含量较高,该CaO 相当部分的煅烧温度较低,加水拌合后,水与 CaO 迅速反应后 生成氢氧化钙,并放出水化热,使浆体温度升高,加速了其它熟 料矿物的水化速度, 从而产生了较多的水化产物, 形成了凝聚— 结晶网结构,所以短时间凝结。 ⑵水泥放置一段时间后吸收了空气中的水汽, 大部分的氧化钙生 成氢氧化钙或进一步与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反应生成碳酸钙, 故此 时加水拌合后,不会再出现原来的泥浆体,温度升高,水化速度 过快,凝结时间过短的现象。 但其他水泥熟料矿物也会和空气中 的水汽反应,部分产生结块,接团,使强度下降。 2 某大体积的混凝土工程, 浇筑两周后拆模, 发现挡墙有多道贯 穿型的纵向裂缝, 该工程使用的某立窑水泥生产的 42.5II 型砖硅 酸盐水泥,其熟料组成 C3S 61 % 14 分析其原因。 答:由于该工程使用的水泥 化热高,且在浇筑混凝土中,混凝土的整体温度高,以后混凝土 温度随环境温度下降, 混凝土产生冷缩, 造成混凝土贯穿纵向裂 缝。 C2S C3A C4AF % 14 % 11 % C3A 和C3S 含量高,导致该水泥的水

3 某混凝土搅拌站原混凝土配方均可产出性能良好的泵送混凝土,后因供应问题进了一批针片状多的碎石,当班技术人员未引起重视仍按原配方配置混凝土,后发觉混凝土塌落度明显下降,难以泵送,临时现场加水泵送,对此过程进行分析。 答:混凝土塌落度下降的原因是针片状碎石的增多,比表面积增大,在其他材料及配方不变的条件下,其塌落度必然下降。当塌落度下降至难以泵送时,简单的现场加水虽可解泵送问题,但对混凝土的强度及耐久性都有不利影响,且会引起泌水现象。 4 某市五年前以水泥混凝土现场浇筑了过道屋面,该工程竣工后不久发现有不规则的小裂缝,经过一年多,其增大渗漏,此后该混凝土部分已剥落并露出整齐的石子和锈蚀的钢筋,为什么改混凝土寿命如此之短?答:改混凝土的配制问题,从剥落的混凝土了可见,改混凝土所用的石子粒径均级配不合理。 当时为现场施工搅拌,水泥及水的用量均比较高完工后出现较多的干缩裂缝,此外混凝土上未加防水层,在日晒雨淋作用下,裂缝扩展,有利于水的渗入,而水的渗入致使钢筋生锈,其生锈产生膨胀,又进一步扩展裂缝,破坏混凝土,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所以其寿命短。 5 某住宅使用石灰厂处理的下角石灰做粉刷,数月后粉刷层多处向外拱起,还看见一些裂缝,请分析原因。答:石灰厂处理的下脚料中含有过烧的氧化钙和氧化镁,其水化速度慢于正常的石灰,这些过烧的氧化钙和氧化镁在已经水化硬化的石灰砂浆中缓慢水化,体积

员工培训案例分析

培训与开发 B13090229 陈昕

中日企业在职教育培训模式比较案例分析 企业在职教育培训型人力资本再生产形式,是以企业为本位.对企业在职人员进行教育和技术等特殊培训,直接目的是提高企业职工的经营意识、劳动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最典型的例子是日本企业普遍采取注重适应性的“上下一致、一专多能”教育培训模式。日本企业经营管理具有终身雇佣、论资排辈、集体合作等特点.因此特别重视对职工的在职教育培训。所谓“上下—致”,是指企业员工不分年龄、工种或职务高低,都要接受相应层次的教育培训;培训日标是“一专多能”,各级员上既要精通一门专业技术,又要能参与企业经济管理,具有较强的适应性。通过对在职员工的教育培训,把企业与员工紧密地联系起来。 日本企业教育培训的主要特点是分层次性的,大致可分为新职工、一般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企业经营领导人员等层次,根据不向层次则采取不同的教育培圳模式。 新职工的教育培训主要是对新职工的忍耐力、承受的心理压力以及承担的社会责任等.培养他们对企业忠诚的“公司主义”、集体主义和团结合作的作风;在管理知识教育方向,除了让新职工了解企业的就业规则和管理体系外,各企业还重视对他们进行战略意识、自主管理意识和尊重人性的管理观念教育,并传授基本的工作技术和专业知

识。 一般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的主要目的是使企业的基层管理干部(即班组长和作业长)接受基本管理方法的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工作指导方法、工作改善方法以及工作中的人际关系等,提高他们在基层经营管理上的能力。实施基本管理教育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使基层管理人员具备担当经营管理工作的基本素质。除了理论学习外,日本企业更重视对基层管理干部的现场教育培训,使他们通过工作过程学习技术和知识,并培养他们具有持续培养教育部下和随时激发部下的组织指导能力。 中层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主要是课长和部长等中层管理人员接受从经营管理基本理论到实际运作等广泛的内容,主要侧重于掌握企业经营状况、企业组织与计划的力法等内容。其培训的主要课题是:对经营现状具有明确的问题意识.提高经营管理上的能力。在提高经营管理技术方面.内容是多方面的,主要有领导能力、对部下的指导以及经营管理的手段等。这种技术培训本身始终被作为各企业特有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对受训者进行彻底教育。在实际能力的训练方面,实行定期调换岗位,轮换任职制度。通过轮换任职,可以开阔干部的视野,培养他们的全面综合能力。 企业经营领导教育培训是针对企业高级领导层而设立的,包括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都要接受特殊教育培训。经营层教育主

案例分析报告答题思路总结材料

案例分析答题思路总结 以下是一个与变更相关的案例的答案要点。 如果遇到相关题目,按照这个思路答应该能及格吧?! 一、如果题目给出一个管理混乱的与配置管理相关的案例,要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请大家参考以下: (1)对用户的要求未进行记录; (2)对变更请求未进行足够的分析,也没有获得批准; (3)在修改过程中没有注意进行版本管理; (4)修改完成后未进行验证; (5)修改的内容未和项目干系人进行沟通。 二、混乱的配置管理可能导致哪些后果?请大家参考以下: (1)缺乏对变更请求的记录可能会导致对产品的变更历史无法追溯,并会导致对工作产物的整 体变化情况失去把握。 (2)缺乏对变更请求的分析可能会导致后期的变更工作出现工作缺失、与其他工作不一致等问 题,对项目的进度、成本、质量方面也会产生一定影响。 (3)在修改过程中不注意版本管理,一方面可能会导致当变更失败时无法进行复原,造成成本 损耗和进度拖延;另一方面,对于组织财富和经验的积累也是不利的。 (4)修改完成后不进行验证则难以确认变更是否正确实现,为变更付出的工作量也无法得

到承认。 (5)未与项目干系人进行沟通可能会导致项目干系人的工作之间出现不一致之处,进而影响项 目的整体质量。 三、变更管理流程是一定要知道的: (1)变更申请。应记录变更的提出人、日期、申请变更的内容等信息。 (2)变更评估。对变更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经济和技术可行性进行系统分析。(3)变更决策。由具有相应权限的人员或机构决定是否实施变更。 (4)变更实施。由管理者指定的工作人员在受控状态下实施变更。 (5)变更验证。由配置管理人员或受到变更影响的人对变更结果进行评价,确定变更结果和预期是否相符、相关内容是否进行了更新、工作产物是否符合版本管理的要求。(6)沟通存档。将变更后的内容通知可能会受到影响的人员,并将变更记录汇总归档。如提出的变更在决策时被否决,其初始记录也应予以保存。 如果一个案例题涉及到了合同管理、项目管理控制和项目沟通等诸多方面,在项目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了甲方随意变更、不配合验收、甲乙双方沟通存在障碍等情形,可以参考以下的答题思路。 实在不行,全写上,错了不扣分的! 我们可以从合同管理、过程控制和项目沟通管理三个方面来回答。 一、合同管理方面。 1、在合同或其附件中要详细和清楚地规定有关的验收事宜,包括验收标准、验收时间、验收步骤和流程,以及售后服务的有关承诺。

瓷砖建材行业售后服务案例分析

处理售后投诉的异议及产品知识提问 1、顾客投诉装修地面不平整,出现了拱翘? 策略:寻找原因,耐心解释,进行补救。 实施步骤:检查一下砖角与砖角处铺贴是否平整,如不平整,则责任应由水工承担;再用水平尺和塞尺检测的变形值,以数据作谈判的有利工具。有时候顾客的标准很难与国家标准、企业标准达成一致,需耐心解释。如果解释失败,铺贴面积不大,马上进行更换。如果铺贴面积较大,与客户一起协商解决,专卖店赔偿部分费用。 *出现原因:产品致密度不一致,主要是烧成过程中产生的收缩不一引起的;还有窑炉温度不均匀,烧成过程中产生的应力没有完全释放出来;铺贴不规范也会出现这种情况。 规避小提示:告知顾客必须留缝铺贴,如确实有少量砖存在的变形现象,可对施工方做工作,让他们将变形度稍大的砖块采用铺贴在墙边或切割消化,从面在最大限度上减少损失。 2、顾客投诉同一款产品颜色不一样。 策略:寻找原因,耐心解释。 实施步骤: 步骤一:先看现场所有纸箱,看纸箱上色号是否一致,再查仓库出货记录(包括自己仓库和厂家仓库),确认是否有将两批不同批次不同色号的砖混合;最后看砖的颜色偏差是否特别明显,还是顾客挑剔所导致的投诉。 步骤二:如果是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铺贴面积不大,马上为顾客进行更换;如果铺贴面积较大,客户一起协商解决,专卖店承担部分费用。 步骤三:如果是顾客挑剔所导致的投诉,耐心为顾客解释:“世界上没有两片叶子是一样的,博德精工砖也是如此,由于生产工艺的原因,会出现一些偏差,但一般来说,为了追求颜色自然度,允许有一定的色差范围。有些产品我们在设计时考虑到整体效果,人为制造色差,以增强艺术感染力。” *色差出现原因:由于粉料不均匀,烧制后出现色差;在烧成过程中由于温度不均匀导致砖的发色有偏差;产品本身的特点,阴阳色。 规避小提示:验收时仔细检查,看是否有批号和色号不同的产品。 3、如何克服精工玉石3系、4系的工艺色差问题? 解答:

国际经济学案例分析教学文案

案例名称:蜡烛工的请愿 案例适用:比较优势理论 案例内容: 在重商主义哲学盛行时期,保护主义蔓延,被激怒的法国经济学家Frederic Bastiat(1801—1851年),通过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方法压倒了保护主义者。巴斯底持在1845年虚构的法国蜡烛工人请愿的故事中,最成功地打击了贸易保护主义。现摘录如下: 我们正在经受着无法容忍的外来竞争,他看来有一个比我们优越得多的生产条件来生产光线,因此可以用一个荒谬的低价位占领我们整个国内市场。我们的顾客全都涌向了他,当他出现时,我们的贸易不再与我们有关,许多有无数分支机构的国内工业一下子停滞不前了。这个竞争对手不是别人,就是太阳。 我们所请求的是,请你们通过一条法令,命令关上所有窗户、天窃、屋顶宙、帘子、百叶宙和船上的舷窗;一句话,所有使光线进入房屋的开口、边沿、裂缝和缝隙,都应当为了受损害的工厂而关掉。这些值得称赞的工厂使我们以为已使我们的国家满意了,作为感激,我们的国家不应当将我们置于一个如此不平等的竞争之中……仅仅因为或部分因为进口的煤、钢铁、奶酪和外国的制成品的价格接近于零,你们对这些商品的进口就设置了很多限制,但为什么,当太阳光的价格整天都处于零时,你们却不加任何限制,任它蔓延? 如果你们尽可能减少自然光,从而创造对人造光的需求,哪个法国制造商会不欢欣鼓舞?如果我们制造更多的蜡烛,那就需要更多的动物脂,这样就会有更多的牛羊,相应,我们会见到更多人造草场,肉、毛、皮和作为植物生产基础的肥料。 案例评析: 比较优势原理指一国可以专门生产、出口它的绝对劣势相对小一些的商品(这是其有比较优势的商品),同时进口其绝对劣势相对大的商品(这是其有比较劣势的商品)。通过专业化分工,各国生产其具有比较优势和较高生产率的产品,提高了有限资源的利用率,使世界福利增大。通过贸易使得各国获利。 案例中当时盛行贸易保护主义,认为进口产品会威胁本国产业,进口限制可以保护国家利益。因此政府应当鼓励出口,不主张甚至限制商品的进口。而比较优势理论有力的压倒了贸易保护主义者。巴斯底持在1845年虚构的法国蜡烛工人的故事更有力的打击了贸易保护主义。太阳可以看作是能高效生产太阳光的厂商,生产成本为0。由于有了这个“厂商”使得国内“太阳光”厂商失去了国内市场,倘若没有太阳,国内会生产并出口人造光。根据贸易保护主义,太阳光威胁到了国内人造光市场,应该禁止使用太阳光。但事实上没有一个国家会禁止使用太阳光,而自己进行生产。原因就在于根据比较优势理论,该国应该进口其具有比较劣势的太阳光。一国的资源是有限的,该国停止生产“太阳光”会节约资源生产具有比较优势的其他商品。从而提高整个国家的福利。 案例名称:埃尔切事件 案例适用:贸易的收入分配效应 案例内容: 位于西班牙东南部阿利坎特省,人口约20万的埃尔切市,一直为欧洲的鞋业中心之一,鞋业作坊有六七百家之多,依靠发展制鞋业一度富庶。中国鞋商1998年才正式进入埃尔切市,由于中国产的鞋子款式、设计制作美观新颖,再加上价廉物美,在欧美很受普通百姓的欢迎。该市由华侨华人开的鞋业公司、制鞋工厂和仓库式批发零售商店已增至60多家。在西华人鞋商的销售额占当地的20%左

案例分析模板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案例分析题答题模板 基本模式: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大致框架: 【第一部分】材料展示的是一位到国外教授汉语的志愿者,因文化差异而产生不适应,然后逐步适应,最后融入异文化的过程。初到文化环境中,由于文化差异而产生一系列问题。主要有: 1.对当地生活条件、环境不适应。 2.对异文化环境中人际交往原则及因习俗了解不够全面而产生的困惑,例如,性别观念、交际方式、时间观念、衣着打扮、隐私保护、称呼称谓等。 3.对国外学校课堂教学方面了解不全面。 4.国外异文化环境下师生关系处理不当,如:课堂提问、说教指导、姓名差异、违反纪律、课堂秩序等。 5.学生对教师教学反馈所导致的教师自身的问题。 6.人际交往中对宗教信息、文化禁忌了解不全面而产生困惑。 7.由于汉语本身难点所导致的讲解困难与学生学习困难。 8.文化差异所导致的教学模式选择不当。 9.对敏感话题应变能力不到位而产生冲突。 10.对突发事件处理能力不够。 11.来华留学生对中国环境的适应、人际交往、文化差异而产生的困惑。 12.汉语本身的难点导致的学习困难。 【第二部分】上述一系列问题都是在跨文化交际过程中产生的。 跨文化交际是指不同文化背景人们之间的交际行为。由于是几种不同文化之间的交际行为,势必会由于文化差异而产生一系列文化冲突,即文化休克。文化休克是指在非本民族文化环境中生活或学习的人,由于文化冲突和不适应而产生的深度焦虑的精神症状。跨文化交际分为四个阶段:蜜月期、挫折期、调整期和适应期。文化休克主要产生在跨文化交际的挫折期。 材料中主人公×××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是在跨文化交际的挫折期。产生上述问题的具体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下针对前面提出的问题逐条分析)例如:1.独立生活能力不高 2.去国外之前对目的地文化了解不够 3.应变能力不强 4.基本语言知识和教学技能不扎实 5.处理问题缺少细致分析 6.刻板印象、民族中心主义严重 7.缺乏向当地老师、学生、家长的虚心学习和请教 8.自身心理因素 9.学习动机 10.自身性格 【第三部分】(针对上述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途径) 1.去目的环境之前尽量多了解当地文化民俗、社会习惯等。 2.平时多培养、锻炼心理适应能力和承受能力。 3.接触民族中心主义和刻板印象,尊重不同文化。 4.理解并适应文化差异,坚持求同存异的态度。 5.虚心学习,不耻下问,遇事无法处理切莫独断,向当地人请教。

国际经济合作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1995年,日本机动车出口近400万辆,其中32%来自丰田汽车公司。丰田的出口占国内生产的38%。此外,丰田的海外生产从1985年的15.2万辆增加到1995年的125.33万辆,约占其汽车总量的三分之一强。1995年底,丰田拥有14.3万雇员,其中海外的为7万人。 丰田在其三大主要市场——北美、欧洲和亚洲——都建立了自己的生产体系。1995年底,丰田在25个国家设有35个海外制造业子公司,其中三分之一设在亚洲。1995年,其在中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中国台湾和泰国的子公司共生产了37.092万辆汽车约占其海外总产量的三分之一。 丰田在这一地区的零部件企业内部交易由设在新加坡的丰田汽车公司协调。丰田在泰国生产柴油发动机,在菲律宾生产变速器,在马来西亚生产操纵装置。在印度尼西亚生产汽油发动机。1995年,设在这些国家的子公司间的零配件出口约占其世界零部件出口的20%,其对非东盟国家市场的出口占5%。 丰田还计划在亚洲实现各类车型专门化生产,以服务当地市场和向区域或世界市场出口。这一计划包括在印度尼西亚生产用于各种目的的车型,在泰国生产小型汽车。小行汽车用于向亚洲、南美和中东出口。 要求:1、分析丰田公司对东南亚投资的动因。 (1)利用东南亚地区的劳动力和原材料以及地区优势(2)开辟和拓展其在东南亚地区的市场,增加市场份额(3)可以绕开东南亚地区国家的贸易壁垒,降低生产成本 2、试用某种国际投资理论分析丰田公司在东南亚的投资行为。 答: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国际生产折衷理论认为,一个企业要从事国际直接投资必须同时具有3个优势: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区位优势。①丰田公司有能拥有一种当地竞争者所没有的优势,这种比较优势能够克服国外生产所引起的附加成本和政治风险。②内部化优势是指企业在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将其资产或所有权在内部化过程中所拥有的优势。丰田企业将拥有的资产通过内部化转移国外子公司,可以比通过交易转移给其他企业获得更多的利益。③在东南亚投资具有比在国内投资优越的条件。 2.案例:中国某服装公司为绕开美国的贸易限制,较快地进入美国市场,准备在美国投资办厂。经调查发现有一家美国的生产服装的厂家,因资金不足等原因面临破产,这家企业有一定的销售渠道和技术实力。这种情况下,作为中国企业的决策人在美国的投资是选择新建企业还是收购这家企业更为有利,为什么?这家中国企业在美国的投资属于哪种投资导向类型? 答:收购这家企业更为有利。原因:①通过收购该企业,也可以实现绕开美国的贸易限制,较快地进入美国市场。②该企业拥有一定的销售渠道和技术实力,因而收购该企业,可以利用原有的技术优势生产产品,利用原有的销售渠道销售产品,减少技术研发或引进费用,以及省去了开辟销售渠道和新市场的费用,有利于扩大经营范围和经营地点,有利于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 投资导向:技术与管理导向型。 3.Cofax公司是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从事玻璃生产的上市公司,该公司总股本为8000万股,其中普通股7000万股,优先股1000万股。其第四大股东肖恩先生持有普通股700万股,第六大股东怀特先生持有优先股500万股。2002年4月,该公司打算在中国进行投资建厂,并打算与中国某公司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受此消息影响,该公司的股票价格从2001年4月的33美元上升到当时的36美元,并且在2002年3月份,Cofax公司的股票会

材料作文案例分析报告

一、审题时应关注五点: ①审题干。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60分)。告诉你是材 料类命题,满分60分。文章不少于800字。 ②审材料。材料式命题的材料大体可以归为三类,寓言类(包括寓言故事、寓言诗、漫画 等赋材料以哲理的文字)、名言类(包括名人之名言、领导之名言等以说理为目的的警言 类文字)、新闻类(包括新闻事件、社会现象等现实生活的表述性文字)。 ③审导思。这些文字引导你思考的方向。如“有网友说:这个事件,最值得我们反思的是 当代青年人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心。”“请就青年人的历史使命和责任展开思考,”“认 真阅读材料,把握含意。” ④审题核。题核,指命题的核心部分,它一般要明确题目或话题,如“请就青年人的历史 使命和责任展开思考”、“你支持那个观点?请认真思考”。退一步要写明“感想、感悟、联想、启示”等指导立意取向的文字。 ⑤审要求。如“要求选准角度、明确立意,自选文体,自拟标题;不要脱离材料容及含意 的围作文,不要套作,不得抄袭。” 二、材料作文审题立意原则: 1.整体性原则:审题要有全局意识,要从材料的整体着眼,不能纠缠局部的细节,否则很有可能出现偏题跑题现象。 2.多向性原则:材料所蕴涵的观点并不是唯一的,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得到不同的结论,因此,要学会多角度审视材料。 3.筛选性原则:因为我们从材料中获得的观点具有多样性,因此,在动笔前对所得到的观点还要适当的筛选。筛选的原则:①服从材料的整体;②观点可能比较新颖;③有话可说。 三、写作训练 (一)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作文。 趴在鱼缸里晒太阳的乌龟对刚被捕捞起来的鲥鱼说:“哎,你马上就要成为盘中佳肴,再也不能像我一样呼吸自由的空气了。”鲥鱼奄奄一息:“虽然我的生命短暂,但我至少 领略过江海的辽远;你的生命再长,却从未欣赏过鱼缸外的山色湖光。”乌龟悠闲地踱了 几步,笑着:“连生命都没有了,还拿什么去见识外面的世界?” 这个寓言引发了你怎样的思考?请全面理解材料,自选角度,自定立意,自拟标题, 自选文体(诗歌除外)作文;不少于800字;不得套作、抄袭。 【立意分析】这则材料可采用多角度立意法,1.鲥鱼的角度:生命短暂,但充实,有意义; 2.乌龟的角度:生命的可贵;生命的价值; 3.整体分析:要正确认识自己。 【例文】 短暂的生命,多彩的人生 有人说:“生命像花,美丽而且鲜艳。” 有人说:“生命像草,平凡而且脆弱。”

建筑材料案例分析

案例 1 某立窑水泥厂生产的普通水泥游离CaO含量较高,加水拌合后,初凝时间仅为40min,本属于废品,但放置一个月后,凝结时间有恢复正常,而强度下降,请分析原因。 答:⑴改立窑水泥厂普通硅酸盐水泥中CaO含量较高,该CaO 相当部分的煅烧温度较低,加水拌合后,水与CaO迅速反应后生成氢氧化钙,并放出水化热,使浆体温度升高,加速了其它熟料矿物的水化速度,从而产生了较多的水化产物,形成了凝聚—结晶网结构,所以短时间凝结。 ⑵水泥放置一段时间后吸收了空气中的水汽,大部分的氧化钙生成氢氧化钙或进一步与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反应生成碳酸钙,故此时加水拌合后,不会再出现原来的泥浆体,温度升高,水化速度过快,凝结时间过短的现象。但其他水泥熟料矿物也会和空气中的水汽反应,部分产生结块,接团,使强度下降。 2 某大体积的混凝土工程,浇筑两周后拆模,发现挡墙有多道贯穿型的纵向裂缝,该工程使用的某立窑水泥生产的42.5II型砖硅酸盐水泥,其熟料组成 C3S C2S C3A C4AF 61﹪ 14﹪ 14﹪ 11﹪ 分析其原因。 答:由于该工程使用的水泥C3A和C3S含量高,导致该水泥的水化热高,且在浇筑混凝土中,混凝土的整体温度高,以后混凝土

温度随环境温度下降,混凝土产生冷缩,造成混凝土贯穿纵向裂缝。 3 某混凝土搅拌站原混凝土配方均可产出性能良好的泵送混凝土,后因供应问题进了一批针片状多的碎石,当班技术人员未引起重视仍按原配方配置混凝土,后发觉混凝土塌落度明显下降,难以泵送,临时现场加水泵送,对此过程进行分析。 答:混凝土塌落度下降的原因是针片状碎石的增多,比表面积增大,在其他材料及配方不变的条件下,其塌落度必然下降。当塌落度下降至难以泵送时,简单的现场加水虽可解泵送问题,但对混凝土的强度及耐久性都有不利影响,且会引起泌水现象。 4 某市五年前以水泥混凝土现场浇筑了过道屋面,该工程竣工后不久发现有不规则的小裂缝,经过一年多,其增大渗漏,此后该混凝土部分已剥落并露出整齐的石子和锈蚀的钢筋,为什么改混凝土寿命如此之短? 答:改混凝土的配制问题,从剥落的混凝土了可见,改混凝土所用的石子粒径均级配不合理。 当时为现场施工搅拌,水泥及水的用量均比较高完工后出现较多的干缩裂缝,此外混凝土上未加防水层,在日晒雨淋作用下,裂缝扩展,有利于水的渗入,而水的渗入致使钢筋生锈,其生锈产生膨胀,又进一步扩展裂缝,破坏混凝土,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所以其寿命短。 5 某住宅使用石灰厂处理的下角石灰做粉刷,数月后粉刷层多处

培训与开发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培训与开发案例分析题 及答案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

第三章培训与开发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一、小李是人力资源部负责培训的主管,由于培训部只有一个“光杆司令”,只好请来公司外的咨询公司一起来制作培训项目。他们设计的第一个项目是针对提高管理能力的系列课程,第二个项目是培养员工的领导能力,第三个项目是培养团队合作精神。设计好后,他们开始组织实施,每个部门分批分次前来参加,如果本期培训由于时间仓促没有时间,可以参加下期。培训中人员认真听取了老师的讲课并做笔记。培训后各部门人员继续回原部门工作,工作照旧,大家没感到有什么不同,只是觉得每年有这么一段培训时光,可以从紧张的工作中轻松一下。 问:小李他们设计和实施的培训计划有什么问题,为什么大家没有什么“感觉” 一、一项有效的培训必须包含几个方面: A、培训需求的调查(来自部门、个人、外部)采用面谈、问卷、观察、工作分析等方法 或由员工提出申请。 B、培训前明确培训达到的效果,如目标、形式、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的界定。 C、多种培训方式、方法、增加生产者沟通、互动。 D、健全与培训相配套的考核、奖罚制度。 E、进行全方位培训效果的跟踪。 二、RB制造公司是一家位于华中某省的皮鞋制造公司,拥有将近400名工人。大约在一年前,公司失去了两个较大的主顾,因为他们对产品过多的缺陷表示不满。RB公司领导研究了这个问题之后,一致认为:公司的基本工程技术方面还是很可靠的,问题出在生产线上的工人、质量检查员以及管理部门的疏忽大意、缺乏质量管理意识。于是公司决定通过开设一套质量管理课程来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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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案例分析材料 【案例一】 请阅读李吉林老师成长经历片断,并结合自身的实践回答问题。 40年前,我是一名师范生,走出师范的校门,便走进了小学,这一进去就是40年。40年来,我感受最深刻的就是:不断塑造自我,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在自我塑造中,最重要的是心灵的塑造,这是对高尚精神境界的追求。我爱学生,学生也爱我。我热爱和学生、青年教师在一起的生机勃勃的生活……虽然青春早已逝去,但是,我觉得我的心永远是年轻的。 这样的精神世界驱动着我,鞭策着我,不敢怠惰,不肯荒废,于是,我会为寻找孩子观察的野花,在郊外的河岸、田埂专心致志地认别、挑选;我会为了孩子第一次感知教材获得鲜明的印象,在家人熟睡的时候,一个人在厨房里练习“范读课文”;夜深人静之时,我进入教材所描绘的境界会为文章中的人物深深感动,从而一个个巧妙的构思如涌之泉流泻而出;课堂中,我的一举手、一投足都能使学生心领神会;一场大雪后,我又会兴致勃勃地带着孩子们去找腊梅,去看望苍翠的“松树公公”,然后和孩子们在雪地上打雪仗。当孩子们把雪球扔中了我,我笑得比孩子们还要开心,仿佛一下子年轻了几十岁。 我在读师范时,认真学好各门功课,还认真学画画、练美术字、参加诗朗诵会、创作舞蹈,我也很喜欢音乐,学指挥、练习弹琴,夏天在小小的琴房里练弹琴,尽管蚊子叮,浑身是汗,却乐趣无穷,整个身心都沉醉在琴声中了。这些在我后来的工作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在当教师之后,我坚持每天黎明即起,坐在校园的荷花池畔背唐诗、宋词,背郭沫若、艾青、普希金、海涅、泰戈尔等中外的名家的诗篇,用优美的诗篇来陶冶自己的情操,我摘抄的古今中外的优秀诗篇,就有厚厚的几本。近20年来,为了搞教育科研,我又如饥似渴地学习教育学、心理学和美学,还阅读了许多中外教育家的论述及国外教学实验的资料,做了不少卡片。学习对一个教师来说是永无止境的追求。我常常用屈原的话来鼓励自己,“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1、教师应具备怎样的职业知识结构? 2、教师应具备怎样的职业能力结构? 简要分析: 一、有关教育理论知识 该案例涉及到的运用现代教育理论,即教师应具有的教育素养: 1、林崇德教授把教师应具备的知识结构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本体性知识,主要指学科专业知识;(即学科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二是文化知识,指的是与教育有关联的综合性知识;(新的课程结构尤其强调教师应打破原有的学科壁垒,具备跨学科知识);三是条件性知识,即教育科学知识,也就是怎样教书育人方面的知识。 2、教师必须具备的职业能力: ①信息能力 教师只有具有信息能力,也才能培养学生的信息能力,指导学生去独立地获取知识。(指搜集、处理和运用信息的能力,这是教师职业的一种新的能力,将广泛应用于课程整合和学生研究性学习的开展); ②教学能力 驾驭教学的能力,运用各种教学方法的能力,培养学生非智力因素的能力,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等。 ③表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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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历史建筑保护案例分析 【摘要】: 历史是一个城市的根,无言的建筑所浓缩和留存的,正是历史沧桑的印痕,正是这些历史的建筑形成了城市的多样性和独特性,是真正的城市特色与个性之所在,保留下来的近代历史建筑的保护修复,存在整体技术逻辑性的薄弱而造成修复破坏的现状,并从保护理念、劣化分析、拆除加固、保护修复等技术层面,详细说明了保护应该遵循一定保护伦理的技术方法。 【关键词】: 历史建筑保护环境原真性风格性劣化分析保护修复 【正文】: 一、近代历史建筑保护的环境 在南京这样一个有着丰富历史积淀和深厚文化底蕴的城市,经过几百年世代文化传承和中西文化融合形成的独特而又富有创新精神文化,更多的是体现在被誉为“万国建筑博览会”之称的近代历史建筑上。随着南京城市建设新一轮的开发与发展,被视为建筑遗产的近代历史建筑的保护修复实践也越来越多。 南京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包括了各个历史时期、各个国家、各种有代表性的建筑风格几乎都可以在南京的近代建筑中找到。从古埃及、古希腊和罗马的建筑样式、拜占廷式、俄罗斯东正教式、哥特式、文艺复兴式、巴洛克式、古典主义和新古典主义式,到现代建筑各个流派的风格、中国古典的传统宫殿式建筑和民间传统建筑等,可谓包罗万象、海纳百川。 二、近代历史建筑保护修复的现状 历史是一个城市的根,无言的建筑所浓缩和留存的,正是历史沧桑的印痕。漫长的岁月,磨损了建筑的棱角,折磨了建筑的躯体,却沉淀下了历史文化的厚度。正是这些历史的建筑形成了城市的多样性和独特性,是真正的城市特色与个性之所在,一个重要的事实是这些本应该得到切实保护的历史风貌在城市化经济建设中以各种理由或被空置颓败、或干脆以拆了之,终能够保存下来的也被无知无畏者们的设计、施工公司改造得面目全非。近代建筑的破坏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南京近代历史建筑保护修复技术 1. 使用性破坏 使用者缺乏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意识,对近代历史建筑不合理的使用而造成无法挽回的破坏。随意改变建筑室内的原有平面布局和结构体系,在拆除和加建的过程中将历史建筑的原有风貌特色毁坏殆尽。 2. 置换性破坏 近代历史建筑的置换再生,必然带来使用功能的改变。建筑通过象征手段发挥着建筑的伦理功能象征赋予一个建筑物的意义和灵魂,通过一连串的符号来表达描绘其功能的特征。近代历史建筑功能置换应该相近不至于因功能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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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案例分析 甲国的跨国公司A去乙国投资设厂。 思考问题:A公司的跨国投资活动中可能发生哪些主要的经济法律关系? A公司的跨国投资活动有可能受到哪些法律的调整? 对于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根据以前所学的关于法律的分类的观点,我们可以从哪些不同的角度来认识和概括? 第二章案例分析 关于全球合作原则 (一)案情简介——《洛美协定》与南北合作 《洛美协定》是《欧洲经济共同体与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洛美协定》的简称。欧共体成立之初,即同非洲一些国家建立了“联系国”关系。曾先后同喀麦隆等18个非洲国家和东非3国(肯尼亚、坦桑尼亚、乌干达)签订《雅温得联系国协定》、《阿鲁沙协定》,确定双方在贸易与援助方面的合作框架。1975年2月28日,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简称非加太地区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9国在多哥首都洛美开会,签订了首个《洛美协定》,1976年4月起生效,有效期5年,以取代业已到期的上述两个协定。《洛美协定》在约定欧共体给予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贸易优惠安排的同时,还规定欧共体在5年内向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提供33.6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42亿美元)的财政援助;此后《洛美协定》一再续签,分别是1979年10月、1984年12月、1989年12月的3次修订续签。 2000年6月,欧盟与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签署了第5个《洛美协定》——《科托努协定》。协定有效期为20年,主要规定:民主、人权、法制和良政为执行该协定的基本原则,欧盟有权中止向违反上述原则的国家提供援助;欧盟逐步取消对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提供单向贸易优惠政策,代之以向自由贸易过渡,双方最终建立自由贸易区,完成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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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材料 一、国际经济法概述案例 (一)圣保罗保险公司诉医疗设备公司案 一家美国公司shared Imagining与德国一家公司Neuromed medical Systems & Support GmbH(以下简称Neuromed)签定了一分买卖合同,销售一套西门子核磁共振成象系统。合同“产品条款”规定系统将以完备的功能交付。合同“交货条件”条款规定CIF纽约港,买方清关和支付关税,并且负责将货物运至伊利诺伊卡尔马特市。“支付条件”条款规定,通过货币转帐转至卖方的帐户,预付定金93000美元;装船前支付744000美元;接收设备后三天支付93000美元。“弃权条款”规定,在货款全部支付前,Neuromed保持对设备的所有权。货物到达卡马尔市后,买方发现货物受损,需要进行大的修理。买方向保险人St.Paul Guardian Insurance索赔。保险人赔付后以代位权人的身份起诉 Neuromed。 Neuromed认为,在CIF条件下,在它将货物在装运港交付货物以后,风险即转移到买方,因此他们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告认为,CIF条件在本案不适用,因为被告保留了货物的所有权,就应该承担货物的风险。 本案是一件国际商事纠纷,涉及到美国和德国对国际商事惯例和国际商事公约的态度。本案例由美国纽约南区法院于2002年审结。 (二)印度尼西亚汽车措施案 为了鼓励本地汽车产业的发展,印度尼西亚与1993年实施了鼓励汽车产业的机制(1993的计划)。1996年以前,90%的印度尼西亚汽车市场控制在日本手中。印尼总统苏哈托1996年2月发起了“先锋汽车计划”(1996那月计划),以建立国内汽车产业并且生产本国汽车。但只有一家公司——PTTPN公司——有资格享受该计划的税收减免和关税减免。此外,公司产的国产汽车——Timor——不是国产的,而是该公司与韩国起亚公司的合资公司生产的。该计划最初是为了使公司建立制造厂。该工厂将在1998年10月开始运作,生产70000辆 Timor汽车和50000辆运动汽车。国有银行和私人银行同意通过5年6.9亿美元贷款为该计划提供资金。苏哈托总统于1996年6月发布命令(1996年6月计划),允许合资企业免税从韩国起亚工厂进口45000辆 Timor汽车整车,减免20%的关税)。唯一的要求是韩国制造商在其产品中使用20%的印度尼西亚汽车部件或为其他目的购买同等数量的汽车部件,同时在其韩国的工厂雇佣最数量的印度尼西亚工人。 对印度尼西亚的上述措施,日本、欧共体、和美国分别与1996年10月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提出了申诉。1998年7月23日,DSB通过了专家组的报告。争端各方均未对专家组的报告提出上诉。 本案为政府间争端,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 二、国际贸易法律制度案例 (一)要约的撤销与合同是否成立争议案 2004年8月25日,日本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内容如下:彩喷打印机1000台,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即期装运,若需要请于9月30日之前答复。日本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后不久,却收到了中国丙公司向其发出购买此款彩色复印机的要约,其报价为每台CIF上海1050美元。于是甲公司9月 15日向中国乙公司发出撤销8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中国丙公司签约。但是8月22日,甲公司收到了中国乙公司的承诺,同意日本甲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甲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后因甲公司未履约,中国乙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甲公司却辩称,该公司于2004年8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9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 B公司9月22日的承诺没有效力,买卖合同没有成立。 [问题] 1.日本甲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 2.日本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之间合同是否成立? (二)承诺的效力和与合同是否成立争议案 1990年5月5日美国A公司向我国某公司(以下简称我方)发出购买某初级产品的邀请要约。我方应美国A公司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 100吨,CIF纽约人民币5000元,每100公斤一袋,即期装运的实盘。美国A公司接收到我方报盘后,立即给我方作了如下答复:可否增加该初级产品的供货总量并降低其价格。我方回复:价格每吨纽约CIF减至人民币4800元,可将数量增至300吨,要约的有效期延至6月30日之前。美国A公司6月26日来电,表示愿意接受该盘,但要求将包装从每100公斤一袋变更为每50公斤一袋。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获悉国际市场上此初级产品的价格上涨了30%。故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美国A公司却认为其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合同已成立,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否则将提起诉讼,要求我方赔偿其差价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 1、美国A公司对我国某公司要约中保装条款的修改是否构成一项新要约? 2、美国A公司向我国某公司所提出履行合同请求是否成立? (三)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预期违约争议案 中国甲公司(买方)与德国乙公司(卖方)于2000年8月7日签订一份购买乙公司电厂精密仪器配件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以CIF上海价格向乙公司购买电厂精密仪器配件;对于合同付款条件双方约定:“买方应在配件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支货款。”在此笔买卖中买方十分关心配件的质量,若卖方不能按时、按质供应配件,将给买方带来严重损失。合同签订不久,买方从可靠渠道得知,卖方供应的电厂精密仪器配件质量不稳定。2000年9月11日,买方立即通知卖方:“据传供货质量不稳定,我方将中止向卖方履行一切义务。”卖方接到上述通知后,于2000年7月19日向买方提出书面保证:“如果我方不履行义务,将由我方的担保银行偿还买方按合同规定所作的一切支付。”但买方在收到上述书面保证后,仍然中止履行合同。为此,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卖方遂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卖方认为自己已经在一个合理期限内做出了履约的保证,买方仍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而买方则认为卖方所提供的担保并不充分。 试问:1、卖方的行为是否构成预期违约? 2、在卖方做出了履约保证后,买方是否还有权中止合同? (四)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货物品质纠纷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约定数量为500公吨,单价为每公吨180美元CFR纽约,品质规格为水份最高10%,杂质不超过2%,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成交后,乙公司又要求甲公司提供货物样品,甲公司寄送了样品,但声明此笔生意只是凭规格的买卖。货物装运前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乙公司提出虽有中国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品质却比样品低,甲公司就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 试问:1、该合同确定商品品质的方式是什么? 2、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五)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保留与风险转移的争议案 2000年7月25日,中国甲公司从美国乙公司进口一批水果,双方正式签订一份买卖该批水果的确认书。其主要内容为:数量1000吨,单价CIF青岛每吨280美元,总值280000美元。确认书中规定以不可撤销信用证作为支付的方式,且卖方在未得到货款以前,保留对于货物的所有权。2000年8月11日,船舶在航行途中遇到风浪,船舶搁浅而导致货物进水被腐烂,发生部分损失。买方则根据合同对货物所有权在未得到货款以前,由卖方保留的约定拒绝支付全部货款。而卖方却认为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发生争议。 试问:1、买方可否根据合同对货物所有权在未得到货款以前,由卖方保留的约定要求其承担货物灭损的风险? 2.请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的所有权保留和风险的转移之间的关系? (六)卖方违反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纠纷 2004年4月12日中国某外贸公司与日本某株式会社签订一份出口旅游鞋的购销合同,该旅游鞋的注册商标为“特步”。合同约定旅游鞋的价格为每双人民币150元CIF大阪,数量为200万双,以不可撤销信用证作为支付的方式。.在该合同中日本某株式会社特别强调此批旅游鞋的销售市场为日本本国市场和北美市场。2004年5月12日中国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装船,日本方面也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货款。2004年年底因该批旅游鞋北美市场销售业绩不理想,日本某株式会社将此批旅游鞋转售南美市场。在销售过程中,巴西C公司以该批旅游鞋侵犯其已注册商标权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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