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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罪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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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罪法益

【摘要】财产罪法益是财产罪的基础问题之一。张明楷教授关于财产罪法益的解释在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很大影响,但其存在明显缺陷。财产罪的法益有必要从以下三个层面理解:对第三人而言,刑法原则上保护财产的占有,其中,既包括合法占有(占有权),也包括非法占有(占有事实);在非法占有的场合,所有权者或其他本权者针对非法占有者恢复权利的行为,原则上不存在财产罪保护的法益;在所有权者转移其他本权者合法占有的场合,是否存在财产罪的法益,需要具体分析其他本权的性质和效力。

【关键词】财产罪;法益;所有权;其他本权;占有

刑法规定财产犯罪究竟意图保护什么,该问题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财产罪的法益”,[1]它是财产罪理论研究和司法认定中的基础问题之一,直接决定和影响着行为性质的定性,理论上对财产罪法益所持的立场不同,案件的处理也将各异。比如,甲明知乙的摩托车是盗窃所得,心想即使抢劫该摩托车,乙也不敢声张,于是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将该摩托车占为己有,抢劫中暴力行为还导致乙的重伤。对于本案,如果认为财产罪保护的是财产所有权和其他本权,由于乙对摩托车的占有是非法的,依法不享有所有权和其他本权,财产罪保护的法益阙如,本案自然无法成立抢劫罪,而只能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相反,若主张财产罪的法益是占有,那么,本案应依法构成抢劫罪。又如,被告人汪某等因制假,其制假设备依法被行政执法机关扣押。随后被告人聚集数百名不明真相的群众将已被依法查扣的制假设备从执法部门手中抢回,并殴打执法人员。对于本案,有的学者认为构成抢劫罪或聚众哄抢罪,有的学者主张成立妨害公务罪,{1}53-58究其原因,还是学者们对财产罪法益认识不同。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对该问题提出一己之见,希望对司法实践科学解决财产犯罪定性问题有所助益。

一、学说争议与判例

(一)国外的学说及评析

对于财产罪的法益问题,大陆法系特别是德日刑法的研究最为引人注目。在德国,主要有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和法律、经济的财产说之争。{2}而近年对我国影响较大的主要是日本刑法理论的观点。具体说,主要是以下学说:

1.本权说。本权是指合法占有的权利。本权说理论上也称所有权说,认为财产罪保护的法益是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刑法(即日本刑法,笔者注)第242条规定的“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占有时,视为他人财物”中所谓的“他人占有”指的是基于合法原因的占有,财产罪成立仅限于对财产权具有实质侵害的场合。所以,作为盗窃罪被害者的所有人,从犯人那里取回赃物的行为,并未实质侵害盗窃罪的保护法益,不构成盗窃罪。同样,在民事活动中,权利人采用不法手段行使权利的行为,也不能构成财产罪,所以,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采用胁迫手段夺取其相当数额财物的,由于不存在私法上实质的权利侵害,即便胁迫行为具有犯罪性,也不构成财产犯罪。{3}财产罪之所以被认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并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根本原因在于财产犯罪的场合存在财产权的实质侵害。

本权说强调成立财产犯罪必须要求行为对财产具有实质的侵害,就这一点而言,该说具有限制财产罪成立范围的积极意义。但是,如果彻底贯彻该说,将会导致没有正当理由的占有在刑法上不受保护的结论,对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第三人以不法手段盗窃、抢劫、抢夺他人无权占有的赃物或违禁品案件”,将无法认定为构成犯罪,而这将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与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相背。另外,所有权和其他本权都属于基于合法理由的占有,当所有权者与其他本权者权利发生冲突场合,如甲将自己所有的轿车借给乙使用,甲在乙不知情情况下将该车取回,该种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本权说笼统强调对所有权和本权的保护,并没有回答该问题。在当今刑法理论上,纯粹持该说的学者并不多见。

2.占有说。该说认为,为了维护法秩序,占有事实本身应当受到刑法保护,财产罪的法益是他人对财物事实上占有本身。在日本,该说之所以被学者提倡,是因为“日本现行刑法第235条并没有像旧刑法(第366条)那样,把盗窃罪的客体限定为…人之所有物?,这足以说明盗窃罪的客体不以他人所有物为限。所谓…他人之财物?,从文言上理解,是指他人占有的物。依据占有说,财产罪的法益不限于在民法上具有权原的利益,他人没有合法根据占有的利益乃至非法利益也是财产罪的法益。对于被盗财物,即便是所有权者,除了采用自救行为及其他合法手段取回外,也不允许侵害犯罪人对赃物的占有。而对于权利人采用违法手段…行使权利?将更不被法律允许”。{3}与本权说强调对财产罪法益实质侵害不同,占有说主张对占有事实本身的关注。占有说的提出有其社会学基础和存在的合理性。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社会不同,在商品经济社会,为了充分发挥物的价值,所有权和占有权分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社会经济现象,因此,强调对占有事实的绝对保护有利于财产秩序的维护和社会的稳定。但是,占有说并非没有问题。首先,强调刑法对占有客观事实的绝对保护,可能造成“即便是明显的不法利益也得予以保护的局面,这并不符合刑法所具有的维持社会秩序的本来目的及真实意图”。{2}139其次,实践中若严格贯彻该说,将会导致“盗窃罪的被害人窃取被盗财物的,也将被认为构成盗窃罪”,这不仅不符合刑法设立财产罪的初衷,也难以符合人们朴素的法感情,是很不妥当的。

3.中间说。本权说和占有说都无法圆满解释财产罪的法益问题,为了克服二者的缺陷,学者们提出了形形色色的中间说,其中有的以本权说为基础,有的以占有说为前提。{4}从理论研究而言,这些学说的提出丰富了刑法理论对财产罪法益的认识,有助于深入对该问题探讨和研究。但是,不能不承认的事实是,这些学说内容繁琐、复杂,不便于司法实践操作,即便是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也未能被司法实践广泛接受。鉴于此,本文对这些中间说不予具体介绍。

(二)我国学者的观点与评论

在我国刑法理论上,财产罪的法益同样是一个重要问题,但长期以来该问题并未引起理论界的争鸣,我国学者们几乎一致的认为财产罪保护的法益(犯罪客体)主要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5}近年,随着德日刑法对我国影响的增大和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入,学者们开始关注财产罪的法益问题,其中不乏学者对传统观点提出质疑,其中以张明楷教授的论述最具代表。张明楷教授在详细介绍和评析了德日刑法理论关于财产罪法益的各种学说后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张明楷教授认为单纯强调财产罪法益是所有权的观点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在实践中也困惑重重,“财产罪的法益首先是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

定程序改变现状(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该占有不是财产犯的法益。”张明楷教授之所以提出财产罪的法益应包括“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主要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第三人窃取或者骗取他人无权占有赃物或违禁品”这类案件定性的理论依据问题。关于其含义,张明楷教授的解释是,如果要违背占有人的意志改变其占有现状(如没收、追缴、将财物转移给他人占有),就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比如,毒品在我国属于违禁品,未经法律允许严禁个人持有或使用,所以,行为人未经批准而占有毒品的,当然是非法的,但要改变该非法占有,只能依法定程序,行为人私自改变或侵害该占有,法律是不允许的,该场合存在财产罪保护的法益。

张明楷教授之所以持该观点,如其所言,旨在将被害人恢复权利的行为排除在财产罪之外,而且也有法律依据。对于前者,张明楷教授指出,强调刑法保护财产所有权是我国刑法第2条和第13条的基本立场,但为了保护所有权,必须要有效的保护对财产的占有本身。特别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财产关系的日益复杂,保护所有权以外的法益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于后者,张明楷教授写道,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在规定盗窃罪、抢劫罪等犯罪对象时,使用的都是“公私财物”,而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公私财物既可以理解为公私所有的财物,也可以理解为公私占有的财物,主张“财产罪的法益首先是所有权及其他本权”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6}701-703

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张明楷教授关于财产罪法益的论述是目前我国刑法理论上对该问题研究最为深入的成果之一,其借鉴德日刑法对我国财产罪法益的论述对推进我国刑法理论有关该问题研究具有积极意义,具体观点也不乏深入独到之处。如关于刑法保护的范围问题,从我国法律规定看,保护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其他权利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作为保障法性质的刑法,当然也应当秉承宪法和其他部门法精神,重视对所有权及其他本权的保护。张明楷教授立足于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强调刑法不仅应当保护财产的所有权,也应当保护其他本权,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与需要。另外,如前指出,对于第三者窃取或者骗取他人无权占有的赃物或者违禁品是否构成盗窃罪或诈骗罪的问题,司法实践一直持肯定态度,但理论上如何解释,却一直是个难题。张老师为此专门提出财产罪的法益还应包括“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从改变非法占有程序合法性角度对该问题作解释,不能不承认有其独到之处。

但是,笔者认为,张明楷教授上述关于财产罪法益的解释也存在需进一步完善甚至值得商榷之处。第一,张教授提出“财产罪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但在财产所有权和其他本权发生冲突时,如甲将自己的轿车借给乙使用,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私自将轿车开回的案件中,是否存在财产罪保护的法益,张明楷教授并未给出明确回答。而从张明楷教授的相关论述看,似乎倾向认为该种情形存在财产罪的法益。如张明楷教授写道:“根据本书的观点,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难题可以得到解决。例如,当自己所有的财物由他人合法占有时,所有者盗窃他人占有该财物的,当然成立盗窃罪。”{6}703笔者认为,在所有人的财物由他人合法占有的情况下,该合法占有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所有者擅自窃回该财物的行为,无疑属于违法的,但既然行为人对该财物享有所有权,单纯的窃回行为如何能够解释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所有)该财产的目的(后文详述)?第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其他本权类型多种多样,法律性质也不完全相同,有的是基于他物权而产生,有

的是由于债权等依法享有。那么,本权性质和类型是否影响对财产罪法益的认定,张教授没有展开研究,笔者认为这些问题对于确定财产罪的法益也是十分重要的,很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三)实践与判例

关于财产罪法益,各国判例立场并不完全相同。在德国,法律的财产说是传统的学说,法院的判例也长期采用该说,然而,1910年后法院的判例开始采用经济的财产说。现在,经济的财产说既是判例的立场,也是刑法理论上通说的观点。而在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大审院的有关判例主要采取的是本权说,但随着二战后日本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最高裁判所的有关判例有接近占有说的明显倾向。{3}16

我国不属于判例法国家,但上级法院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判例对各级法院的审判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近年,我国逐渐重视案例指导制度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高级法院开始重视案例选编工作,每年会定期公布一些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刑罚裁量等方面具有研究价值和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详细阐述裁判理由,为我国各级审判实践提供指导和参考,其中尤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案例审判要览》等为代表。过去几年,上述刊物陆续刊载了一些有关财产罪法益的案例。较之此前的判例,这些案例在代表性、典型性、研究价值和裁判理由等方面,都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即便如此,现有的判例也难以反映出我国审判实践对财产罪法益究竟持何种立场。而且,既有的案例对财产罪法益的认识也存在巨大分歧,甚至是完全冲突的。比如,在前述江世田等妨害公务案中,一审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抢劫罪,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为妨害公务罪,理由是:“被告人等强行夺回的制假设备,是犯罪工具,虽属不法财产,但毕竟为被告人自有。夺回自有物品与强占他人所有或公有财物显然不同,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57《刑事审判参考》另外刊载的“陆惠忠、刘敏非法处置扣押财产案”中也持相同立场。该案中被告人的汽车被人民法院裁定扣押,停放在人民法院停车场,被告人私自撕毁封条,将汽车开回隐匿。人民法院没有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是判处被告人成立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7}上述两案例,人民法院明显采取了倾向本权说的立场。但是,也有判例采取占有说。如被告人刘清祥驾驶未挂牌的“五菱”牌微型客车(价值人民币27075元),因未交纳通行费,被征管所稽查人员查获,暂扣在征管所收费站一未使用的车道。被告人用备用车钥匙将该辆被暂扣的微型客车偷开走。一审、二审人民法院都认定被告人犯盗窃罪,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1条第二款…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的规定,涉案车辆已在征管所的管理之下,因此,即使征管所的行政执法有瑕疵,也应认定该车在案发时应属于公共财产,本案行为人刘清祥采用偷开涉案车辆的手段而非通过正当的途径来处理其与征管所之间的行政执法问题,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8}

另外,近年发布的司法解释也涉及有关财产罪法益的问题。如在亲属相盗的定性问题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对于抢劫赌资、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的认定,200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是:“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上述司法解释并未对上述意见的理由进行具体阐述,但从解释的具体规定看,不无本权说的色彩。

二、财产罪法益的展开

当今社会,经济财产关系复杂,财产犯罪类型多样,为了充分发挥刑法保护功能,对财产罪法益的理解必须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案件的实际情况。以此为前提,笔者认为,关于财产罪的法益,有必要从以下层次具体分析:

1.对第三人而言,刑法原则上保护财产的占有,既包括对财产的合法占有(占有权),也包括财产的非法占有(占有事实)。

所谓第三人,是指特定财产所有人(或其他本权人)和现实占有人以外的人。如甲抢劫了乙的财物,甲是该财物的所有人,乙是该财物的现实占有人,甲、乙之外的则属于第三人。对第三人而言,之所以要坚持刑法应保护对财产的占有,主要原因如下:(1)占有指的是占有人对物在事实上的管领与控制,以是否依本权而取得,占有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合法占有场合,占有人依法享有占有权。现代社会,为了充分发挥物的价值,所有权和占有权分离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无论是针对所有人而言,还是针对占有权人而言,占有事实本身是权利人实现其他权利(权能)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包括刑法在内的一切法律只有充分维护合法占有权,对合法有权占有进行充分保护,才能更好地实现所有人(占有人)对物的权利(权能),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市场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换句话说,保护占有权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实现刑法保护功能的要求,也是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其他权利”的应有之义。(2)非法占有的场合,行为人对物或财产的占有是非依合法原因而取得的,占有人虽然对物存在占有的事实,但并无占有权,该占有不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法律强调“非法占有不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旨在说明违法占有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占有人对财物没有也不可能取得占有权,而不是鼓励和允许他人可以随意改变该占有事实,对该占有进行随意侵害。为了维护财产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即便对于非法占有而言,现代世界各国都无一例外地坚持,只有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才能改变,私力救济只是在极其例外的条件下(如正当防卫或自救)才允许行使。第三人侵害非法占有的行为,显然与现代法治国家法律秩序的基本构造与要求是冲突的,也无法排除侵害行为本身的无价值,应认定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2.在非法占有的场合,所有权者或其他本权者针对非法占有者恢复权利的行为,原则上不存在财产罪的法益。

如前指出,为了维护财产秩序和社会稳定,即便是对于非法占有,法律也不允许对其随意侵害或改变。但财产犯罪(主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罪)有自身的特点,成立该类财产犯罪,除了客观上具备非法占有财物事实外,主观上行为人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形成对财产关系的实质侵害,因此,“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对于认定行为是否构成该类型财产罪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所谓“非法占有的目的”,并非只是要求非法支配特定财物的目的,而应当指的是“不法所有的目的”,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的必须是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

作为自己的所有物,并遵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和目的。{9}在所有权者或其他本权者针对非法占有者恢复权利的场合,如甲使用暴力从盗窃犯手中抢回所盗财物的,从行为人主观方面看,由于财物为甲所有,夺回自己所有财物的行为,无论如何也不能解释其主观上具有的是非法占有(所有)该财物的目的。而在客观上,上述场合,财物毕竟系甲所有,甲的行为实质上不可能侵害乙的财产关系。相反,如果承认该种场合具有财产罪法益,反而会导致刑法与民法在法益保护和解释论方面的冲突,违反法制的统一性。因此,对于上述案例,不能认定甲成立抢劫罪;若甲使用的暴力行为导致乙伤亡的,不排除成立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所有者转移其他本权者合法占有特定财产的场合,因所有权和其他本权都系合法原因而取得权利,都属于有权占有的情形,是否存在财产罪需要保护的法益,笔者认为,要具体考察其他本权的性质和效力,具体分析。[2]

第一,当本权者对特定财产的占有是基于他物权产生时,如甲向乙借款,作为担保,甲将自己的裸钻和金戒指质押给乙。后甲因无力赎回,又需支付利息而自感吃亏,于是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将质押的裸钻、红宝石戒指等抢回。本案中,乙对裸钻等享有质押权,属于他物权,考虑到他物权的性质和效力,笔者倾向于认为甲依法成立抢劫罪。原因是: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他人之物享有的物权。从权能方面看,它物权虽属不完整物权,权利人只享有某些方面的、特定的支配力,只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不及所有权,但从效力上看,他物权具有对抗所有权的性质,特别是在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他物权的效力则高于所有权,比如主合同到期,债务不能依法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依法行使留置权、质押权等担保物权,并有权优先受偿。既然他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物权,具有对抗所有权的属性,在所有权与他物权发生冲突时,民法优先保护的是它物权,作为保障法的刑法,就不能不考虑该事实,承认上述情形下存在财产罪的法益,认定甲构成抢劫罪。

第二,当本权是不是基于他物权产生,而是基于合同或其他债权产生时,笔者倾向于认为该种场合不存在财产罪保护的法益。如甲将自己的轿车借给乙使用,并签订有借用合同,乙为此还支付给甲一定使用费,后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私自将该轿车开回。本案中,乙和甲签订有借车合同并为此还支付了费用,乙当然依法享有对车的使用权,而且,该权利同样也可以对抗所有人甲。但该车毕竟是甲所有,乙依法享有的仅仅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使用权,轿车最终处分权仍然只有甲才能行使,该种场合若认定甲构成盗窃罪,同样会面临无法解释成立盗窃罪必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问题。而从法律效力方面看,物权效力高于债权,物权优先是物权法基本原则之一,综合考虑这些事实,笔者倾向认为,上述案件不宜承认存在财产罪保护的法益,从而认定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注释】

[1]在我国刑法上,财产罪可以分为暴力、胁迫型财产罪,窃取、骗取型财产罪,侵占、挪用型财产罪和毁坏、破坏型财产罪。对于后两者,成立犯罪主观上并不需要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严格意义上讲,我国财产犯罪的法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但即便不同类型的财产罪在法益问题上存在着细微差别,并不妨碍从整体上研究财产罪的法益。

[2]对于该问题,目前我国刑法理论少有探讨,这里笔者只是尝试性发表初步意见,期待学界同仁的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刑事审判参考:第28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日]大谷实.刑法各论[M].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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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534-535.

{5}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549.

{6}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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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顾军.财产犯罪的理论与司法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8.

第十九章 侵犯财产罪

第十九章侵犯财产罪 一、同步练习 (一)填空题 1.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__________、__________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抢劫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__________的自然人。 3.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__________定罪处罚。 4.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__________、__________或者__________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5.盗窃公私财物,__________或者__________的,构成盗窃罪。 6.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__________、复制他人__________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__________而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7.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__________。 8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__________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__________、__________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9.对于应当判处罚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________以上_________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确定的,应当在_______以上_________以下判处罚金。 10.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__________,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__________。 11.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者_____________破坏生产经营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二)单项选择题 1.某甲在公共汽车上窃取某乙人民币3000元,下车时被某乙发现,钱被追回,在将其扭送派出所途中,甲猛地将乙推开,钻入一死胡同,被群众抓获,某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构成抢劫罪 B.构成盗窃罪 C.应以抢劫罪论处 D.尚未构成犯罪 2.某甲从某医院收费处偷走已盖章的空白收据一本,然后隔一个时期自己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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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 一、赖忠等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02年2月20日中午,被告人赖忠与被害人谢春生及夏慈秀等人于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东坑村一荒山上赌博,被告人赖忠在赌博中输给被害人谢春生9500元,赖忠怀疑谢春生在赌博中作弊,遂回城邀请被告人李海、苏绍俊、徐旭明等人,携带砍刀返回赌博地。下午三时许,赖忠等人在沙河镇公路上与被害人谢春生、夏慈秀等人相遇。赖忠要求谢春生退回输掉的9500元,遭到谢春生拒绝,赖忠等人遂持刀朝谢春生的头部、肩部、腿部砍,夏慈秀等人见状遂凑足9500元交于赖忠一伙,赖忠收钱后即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谢春生的损伤是轻伤甲级,伤残八级。 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上述事实肯定了被告人对于砍伤被害人成立故意伤害罪,但否认成立抢劫罪。因被告人赖忠等“索回的财物仅是自己输掉的赌资,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一审判决,区检察院进行抗诉,认为“被告人赖忠等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但二审审理过程中,市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申请撤回抗诉。 二审审理认为赖忠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准许检察院撤诉,因为“为索取输掉的赌资,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认为,“使用暴力手段抢回所输赌资的,不构成抢劫罪,暴力行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理由包括: 1.从犯罪客体看,赌博是违法行为,通过赌博的前不受法律保护,被害人占有也不能享有所有权,因此被告人未侵害被害人的所有权。赌资是赃款,依法应没收上国库,归国家所有,但在被有权机关没收钱,还不能视为国家财产,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未侵害国家的财产所有权。 2.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赖忠等人认为,被害人采用作弊手段赌博,故其赢得的赌资的所有权仍属于自己。由于赌资未被有权机关扣押、没收,被告人当然不认为赌资归国家所有。所以被告人美誉非法占有目的。 3.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看,本案被告人是采用暴力强行索回赌资,该习惯文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与典型的抢劫犯相比,差异明显,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应根据被告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而确定相当罪名和刑罚。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应是故意伤害,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 4.从社会效果看,被告人赖忠等人定抢劫罪,容易使人误解,以为赌资野兽法律保护,这与我国法律规定赌博违法相悖,但同时承认如果是第三人抢劫赌资的黑吃黑则是另一回事。 二、问题的所在 在上述案例中,在判断被害人使用暴力抢回赌资是否是抢劫上,判决以“为索回输掉的赌资”,否定“不法占有目的”,而否定抢劫罪的成立。判旨对此进行了详细地论述,“为索回赌资”之所以可以否定“不法占有目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害人对赌资只是占有,在法律上并无所有权;赌资作为赃款是国家所有,但在

美国土地征收制度

美国土地征收制度 美国是一个以土地私有为核心的国家,其土地分别属于联邦和州政府管理,联邦政府直接管理的土地约占美国全部土地的三分之一。美国存在着与我国土地征收类似强制征收或有偿征收制度,指政府无须财产所有权人同意而获取私人财产的权力美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实质是土地征收权的行使问题,美国的土地征收权主要分为联邦、州、县三级。美国关于土地征收的规定,散见于各个相关的法律之中,如《美国联邦宪法》、《美国财产法》、《美国公有牧地改良法》、《美国佛蒙特州土地利用与开发法》、《美国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等。其中,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修正案对财产征收权做出了规定:“非依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合理补偿,不得征收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第14条修正案规定:“禁止各州不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或在州管辖范围内拒绝给予任何人平等法律保护。”《美国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规定,政府有权通过买卖、交换、捐赠或征收的方式获得各种土地或土地权益。美国各州的宪法也都对征收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美国土地征收的基本条件

在美国,政府实施土地征收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件,即正当法律程序、公平补偿和公共使用目的。 (一)正当法律程序 美国各州政府是土地征收的主体,但在强制征收土地的程序和手续安排上,各个州的差异很大。作为正当的法律程序,美国土地征收行为通常应当遵循如下几个步骤:一是预先通告;二是政府方对征收土地进行评估;三是向被征收方送交评估报告并提出补偿价金的初次要约,被征收方可以提出反要约;四是召开公开的听证会,说明征收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果被征收方对政府的征收本身提出质疑,可以提出司法挑战,迫使政府放弃征收行为;五是如果政府方和被征收方在补偿数额上无法达成协议,通常由政府方将案件送交法院处理。为了不影响公共利益,政府方可以预先向法庭支付一笔适当数额的补偿金作为定金,并请求法庭在最终判决前提前取得被征收土地。除非土地所有人可以举证说明该定金的数额过低,法庭将维持定金的数额不变;六是法庭要求双方分别聘请的独立资产评估师提出评估报告并在法庭当庭交换;七是双方最后一次进行补偿价金的平等协商为和解争取最后的努力;八是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将由普通公民组成的民事陪审团来确定“合理补偿”的价金数额;九是判决生效后,政府在30天内支付补偿价金并取得被征收的土地。 (二)公平补偿

侵犯财产罪习题

第二十二章侵犯财产罪上传时间:2006-6-17 浏览次数:4626 字体大小:大中小 第一节习题 一、判断题 1.甲乙共同盗窃,由乙在现场望风。甲窃取丙的现金2000元。丙发现后立即追赶甲和乙,甲逃脱,乙被丙抓住后,对丙使暴力,致丙重伤。甲与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2.甲与乙约定,甲窃取了财物后,由乙负责窝藏、销售赃物。乙的窝赃和销赃行为,构成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3.某甲晚上在街上看到一老人手上提一只包(包内有现金1500元),独自行走,甲就冲上前去,一把夺过老人的包就跑。因夺包时用力过猛,将老人带倒在地,老人摔成重伤。对甲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4.张某、赵某二人发现出差人员刘某的手提包内有大量现金,遂尾随其后,蓄谋行抢。当刘某行至一十字路口时,张某乘刘某不备从背后双手拦腰将刘某抱住,赵某乘机将刘某手中的提包抢走。张某、赵某构成抢夺罪。() 5.李某对张某的钱财垂涎已久。一日趁张某一人在家之机将其杀死,后拿走其家中现金5万元。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6.张某为某私营企业的会计,一日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用钥匙打开保险柜拿走单位现金2万元。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7.旅店房客王某疑同屋旅客于某为巨商,遂假意逢迎,伺机将于某灌醉,从于某身上翻出空白支票一张。王某凭此与甲公司签订一笔价值10万元的合同。甲公司经查得知,该支票因原单位已更换印鉴,现已失效,故未发货。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未遂)。() 8.乙为非法占有甲随身携带的贵重财物,先使用暴力将甲打死,然后将财物掠走。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9.盗窃罪和侵占罪的主要区别是侵犯的客体不同。() 10.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11.抢劫致人死亡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12.我国刑法所规定侵犯财产罪都是故意犯罪。() 13.衡量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客观标准只能是盗窃数额。() 14.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盗窃行为不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

试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内容摘要:摘要一、析题主要介绍了侵犯财产罪,它是一种单纯着眼于财产的价值,并以之作为实现犯罪目的的直接手段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和毁坏、破坏型财产犯罪。至于犯罪对象,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对之直接施加影响的,并通过这种影响使某种客体遭受侵犯的具体人或物。 摘要 一、析题 主要介绍了侵犯财产罪,它是一种单纯着眼于财产的价值,并以之作为实现犯罪目的的直接手段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和毁坏、破坏型财产犯罪。至于犯罪对象,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对之直接施加影响的,并通过这种影响使某种客体遭受侵犯的具体人或物。 1.对象必须是一定的财物。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一定的财产,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至少必须具有主观价值。 2.访犯罪对象必须具有相当的价值。成为侵犯财产罪对象不仅有质的要求,还有量的标准。 3.该犯罪对象必须专属于特定的主体。某具体的物之所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最根本的是该物的所有权或占有权状态被非法地改变。 三、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个别性问题 1.有关违禁品的问题。违禁品就是民法中的禁止流通物,指依法不得参与民事流通的物,如我国法律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为禁止流通物。 2.有关不动产的问题。不动产作为财产的一种,完全可能符合本文所列的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三个条件。 3.有关赃物的问题。理解赃物可以有两个角度,一是从物的取得,《辞海》持此种角度,认为赃物是指贪污受贿或盗窃所得;二是从物的占有关系上讲,我们可以将赃物理解为所有的其占有关系受到法律积极否定的物。本文中,笔者根据论题的特殊性,采取后一种角度,即赃物是处于占有人无权占有并且法律有明确排斥此种占有的物的存在状态的物。 四、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研究意义。 正如恩格斯曾指出的“经济学研究的不是物,而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归根结底是阶级和阶级之间的关系;可是这些关系总是同物结合着,并且作为物出现。”刑法学在研究侵犯财产罪,以及刑事司法实践在适用侵犯财产罪各罪时,也必须着眼于刑法所保护的合法关系所体现于的具体的各种犯罪对象。只有这样,才能更能更准确地把握犯罪客体的存在和定罪量刑。 一、析题 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从语言的角度来讲,是一个名词短语。要明确界定它,必须先准确把握何谓侵犯财产罪,什么又是犯罪对象。由于笔者本文的思路是对立法现实,即对现行刑法典中的规定进行分析,所以这里的侵犯财产罪就是指的刑法典分则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它是一种单纯着眼于财产的价值,并以之作为实现犯罪目的的直接手段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和毁坏、破坏型财产犯罪。 至于犯罪对象,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对之直接施加影响的,并通过这种影响使某种客体遭受侵犯的具体人或物。(1)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实际上就是通过犯罪对象来侵害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的过程。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与犯罪客体之间的中介,在故意犯罪中,它也是犯罪行为与犯罪目的间的中介。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它与犯罪客体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前者是具体的人或物,而后者则是由这些人或物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两者是一种承担者与被

论占有及其分类与财产犯罪侵犯的法益

论占有及其分类与财产犯罪侵犯的法益 一、民法和刑法中占有概念比较占有概念始于民法,占有首先是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而存在,对于所有权来说,占有的作用是确定所有权的效力问题。更重要的是我国物权法增设了占有制度,占有作为物权法中的一项制度,在物权体系中又具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和地位。确立占有制度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占有制度的社会功能极为丰富,一般而言,占有能以占有保护请求权形成对占有事实本身的保护,从而实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确定人与物之间正常关系的功能。民法上创设占有概念的根本目的是确定事实状态的占有人对物所享有的权利,基于民法是私法的特质,民法上的占有要求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合法性。因此,作为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民法,强调的是占有本身的状态和对占有对象性质上的合法性,没有权利基础的非法占有不被民法所保护。合法财产的一体保护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占有作为我国物权法新增设的内容,当然也必须符合这个立法精神。但在确定占有的合法与否之前,若没有证据证明占有的非法性,根据对现有秩序维持的法律效果,对于该占有,原则上应当推定其为合法占有。在《物权法》设立占有制度的根本目的上,学者均已达成共识,其主要“在于从法律上确立占有者的利益是合法的,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实际问题中,在把这种推定享有的合法的利益与所有权和他物权等权利相矛盾时,无疑占有无法对抗所有权之类的本权利。所有权遇到非法占有的情况下,当然有要求返还原物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在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相对抗

时,显然有权占有权利人可以要求无权占有权利人返还,即占有返还请求权。与民法不同,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不仅是合法的,也保护非法的。刑法作为公法,一方面要保护法益,另一方面还有规范保护的功能,对现有状态的维护。因此,在刑法上的占有也有保护法益和维持秩序的功能,例如,对于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他人财物等,虽然占有人采取犯罪手段取得财物,虽是非法占有,但也不容许任何人侵犯,即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的占有仍然需要通过刑法予以保护,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私力对侵害财产的犯罪行为进行救济,即不得以暴制暴。“法益与合法权益并非等同概念,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是一种法益,即刑法要保护这种占有,不允许他人非法侵犯这种占有,而不意味着主体的占有本身是合法的。因此,即使是盗窃、抢劫他人非法所得的,也是侵害了财产犯的法益”。行为人必须通过法律所设定的程序来进行还原到原有状态,而不能由当事人或他人肆意通过私力手段改变这种占有。如甲抢劫乙的财物,丙得知后从甲处盗窃乙的财物归还给乙,或者据为己有,是为黑吃黑,丙的行为无疑是非法的,达到盗窃罪标准的话当然构成盗窃罪。其立法目的即是防止公民通过私力手段对犯罪行为进行救济,这是对社会秩序的再度破坏,这种私力救济也会让原本的非法状态变得更加混乱。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秩序的稳定是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方面,因此,在刑法规制范围内,即使是法律禁止占有的违禁品禁止或流通物,除了通过公力救济依法没收外,他人不得随意侵害,否则就是对社会秩序的扰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了诸如收购赃物罪、洗钱罪等,都说

Property Law(美国财产法之未来利益)

Property Law(美国财产法) Future Interests A future interest is an estate that does not entitle the owner thereof to possession immediately but will or may give the owner possession in the future. Future interest is a present, legally protected right in property; it is not an expectancy. 未来利益 未来权益是指不会使其所有人立即拥有但将来会或可能给予其所有人占有的财产。未来权益是一项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利,而不是一种期望。 Ⅰ. Rever sionary Interests--- Future Interests in Transferor 1. Possibilities of Reverter and Rights of Entry These future interests are discussed above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resent estates to which they are attached. 未来可继承利益——转让人未来的利益 地产回复权和进入权的可能性 这些未来的利益在上面已经讨论过了,它们与现在的地产有关。 2. Reversions A person owning an estate in real property can create and transfer lesser estate. The residue left in the grantor, which arises

张明楷教授谈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同名13237)

张明楷教授谈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同名13237)

司考刑法命题人-张明楷教授谈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前世出家人发表于 2007-3-12 20:40:00]

司考刑法命题人-张明楷教授谈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受益匪浅,值得收藏)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 【人民法院报编者按】财产犯罪不仅发案率高,而且危害严重。但是,由于对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不一,对于同样的财产犯罪,不同的人民法院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这一现象往往会影响刑罚处罚的公正性。为此,我们邀请刑法专家张明楷教授就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发表专题文章,以供司法机关办理财产犯罪案件时参考。具体内容包括: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理解和认定“携带凶器抢夺”,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如何理解侵占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本版将连续刊载,敬请关注。 侵犯财产罪分为两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与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又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很明显,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侵占罪侵犯的也是财产所有权。问题在于:盗窃、诈骗、抢夺等财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法益)是什么?这是认定财产犯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对具体犯罪的客体理解不同,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就会产生差异。侵犯财产罪的许多问题,都与如何理解客体有关。国外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通说认为,盗窃罪等罪侵犯的是他人对财产的占有(一般含有某种限制条件)。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盗窃等罪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整体(以下简称所有权说)。 但是,所有权说在理论上存在疑问。(1)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惟一的自物权种类,即自物权就是所有权。根据所有权说,刑法只保护自物权,而不保护他物权。然而,他物权的内容比所有权丰富,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例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2)财产性利益完全可以成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罪的对象,故债权可能成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罪的客体。但是,通说仅将财产所有权作为财产犯的客体,这又使得刑法的保护范围过窄。因为所有权与债权相并列,如果认为刑法只保护所有权,就意味着刑法并不保护债权,这恐怕不符合刑事立法精神与刑事司法实践。(3)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作为整体的所有权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发生分离;这种分离是有条件的、暂时的,它既可能给所有人带来相应价值,也会给占有、使用该财产的非所有人带来利益。对于这种相对独立的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权能,刑法应予保护。如果认为刑法只是保护所有权整体,结局只是保护处分权,那么,实际上就否认了所有权的权能可以分离,也过于缩小了刑法的保护范围。 所有权说在实践中也存在困惑。首先,根据所有权说,对于盗窃自己所有而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因而缺乏合理性。例如,在分期付款购买商品的情况下,双方约定,在买方付清全部货款以前,商品由买主占有,但所有权属于卖方。而卖方在买方交付一部分货款后,将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但不管是行为人本人非法占有,还是第三者非法占有,都同样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程度。例如,甲为了自己有车开,盗

完整版刑法分论练习题之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侵犯财产罪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物品中,哪一种不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A、不动产 B、提货单 C、无主物 D、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 2、甲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乙正在运输的走私物品,数额巨大。甲的行为构成: A、走私罪 B、诈骗罪 C、非法经营 D、不属于犯罪 3、下列犯罪中,不需要数额较大就可以构成犯罪的是()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敲诈勒索罪 4、甲某某日晚在一条街上看到一老妇手上提一只包(包内有现金1000元),独自行走。甲就冲上前去,一把夺过去老妇的包就跑,因夺包行为用力过猛,将老妇带倒在地,老妇摔成重伤。甲构成() A、抢劫罪 B、抢夺罪 C、抢夺罪,但应从重处罚 D、抢夺罪和过失重伤罪 5、甲、乙两人某天晚上携带凶器潜入商店准备进行抢劫,但在进店后发现值班人员睡着了,两人就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取得大量商品。甲、乙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 B、盗窃罪 C、抢劫罪犯罪预备和盗窃罪 6、甲进入乙的菜地偷了两棵大白菜,被乙当场抓住,甲为了挣脱逃跑而将乙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 B、故意伤害罪 C、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D、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 7、甲自己因饮酒过量醉倒在路旁,乙从此路过,见有机可乘,就将甲身上的钱包掏走(包内有现金850元)。甲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日内将乙5元,并威胁说,如不答应就在1000、甲谎称乙的儿子将自己弟弟打伤,要求乙赔偿医疗费8. 的儿子打伤,乙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给了甲1000元。甲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 B、敲诈勒索罪 C、诈骗罪 9、某村村长带领一批村民,深夜去偷某国有公司放在墙外的钢材,价格数千元,回来全部交给村里制作农具使用。该村村长的行为构成() A、盗窃罪 B、侵占罪 C、不属于犯罪 10、甲系某宾馆服务员,在上班期间,甲经常乘客人不在房间内,窜入房内以旅客的名义偷打国内、国际长途电话。甲的行为构成() A、贪污罪 B、盗窃罪 C、不属于犯罪 11、甲某日晚潜入商场偷得一台彩电,后甲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这台彩电有这样几个价格:商场进货的价格为8500元,市场零售价为9000元,甲销赃的价格为8000元。法院在确定甲盗窃数额时,应确定为() A、8500元 B、9000元 C、8000元 12、甲系一私营公司经理,因资金短缺,甲鼓动他的邻居、朋友把家里存的钱都交给他的公司,很快就会得到丰厚的回报。大家听信了甲的话,把钱交给了甲。但甲在经营过程中,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他的朋友、邻居知道这一情况后,纷纷都来要回自己所投入的钱,甲为了躲债而外出达3个月不回。甲的行为属于() A、诈骗罪 B、玩忽职守罪 C、无罪 13、诈骗犯罪分子伪造了公文之后,在行骗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行骗没有行逞。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原则是 () A、应根据既遂行为吸收未遂行为的原则,以伪造公文罪的既遂论处。

财产法·课程资料·2015共143页

财产法 课程范围:财产法—中欧法学院必修课总学时:36(4学时/周) 授课时间:2015/09/11-11/06(周五8:00-11:20)授课地点:明法楼306教室 学分:2 授课教师:刘智慧

目录 ★课程简介 (3) “财产法”课程分数构成 (4) ★课程纲要 (5) ★本课程课前阅读材料(一)——基本参考文献 (6) ★本课程课前阅读材料(二)——各专题讨论问题 (7) 专题1:财产法概述(第1讲) (7) 专题2:占有制度(第2讲) (7) 专题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3讲) (8) 专题4:不动产物权变动(第4-6讲) (12) 专题5:动产物权的变动(第7讲) (13) 专题6:担保物权的设定及效力(第8-9讲) (14) ★本课程课前阅读材料(三)——基本法律文件 (16)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16)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 (37)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 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41) 4.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2007修订) (44) 5.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 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51)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4月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59)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施行) (61)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因担保法))苦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9日最高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欢会议通过) (70) 9.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81) 10.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1月22日经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7月 1日起施行。 (86) 11.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2月1 日起施行) (99) 1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108) 13.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07年10月17日施行) (114) 14.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6号,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118) 1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土资源部2015.3) (121)

刑法案例4:侵犯财产罪

一点说明:这是中国政法大学罗翔老师2013年在教授“刑法分论”时课堂上所提及的案例,但是由于罗翔常年讲司考,而且每年讲的案例基本上未变动过,所以只要是法学专业的,不管是期末预习还是复习还是准备司考,都不妨看一看。 一点吐槽:节操没了就没了吧,但是上课的同学们你们的笑点真是太低了!打乱同学的思考这就不说了,但是老师的思路、节奏也经常被打乱。我在听2013年录音的时候,很多地方老师都没讲明白,只能扒出2011年老师的录音再听一下。 一点请求:这篇其实是我觉得侵犯财产这一类罪太难了,课下不整理,很容易上完课就只记得老师讲的段子,所以昨天临时刷录音整理了一下。(抢劫和绑架区分那一块儿我听了四遍才理清楚老师说的是什么……) 如果哪位同学手里有之前的关于案例笔记,请联系我。我会整理一个刑法案例系列。 文章中出现的错误,也可以联系我。 最重要的是:因为我用的书是罗翔老师的司考一本通,所以很多书上有的案例我就没整理下来。有些老师讲的案例只是单纯为了讲司法解释里面的几个点而已,大家记熟就好了。我整理的案例大多都是难以理解的…… 理科生、非法学的快过来看看,我们法学好简单啊好简单啊~~就是背法条哦~~是个人都会哦~~ 侵犯财产罪 1、该类罪保护的权能是占有,还是所有权? A的车被B借走,A晚上又偷走车,A是否构成盗窃罪?(合法占有可以对抗所有权) A的车被B偷走,C又从B处偷走,C是否构成盗窃罪?(构成,B的占有也需要保护)A的车被B偷走,A后来抢了回来,A是否构成抢夺罪?(非法占有无法对抗所有权;或者另外一种解释,这是自救行为,是阻却犯罪事由) 总结:刑法应当保护对财产的占有,但是非法的占有是需要限制的。 2、财产的范围:法律意义上的财产OR有经济利益的财产 A去嫖娼,商议好5000元,结果不给钱,是否构成诈骗罪?(不) A去嫖娼,完事后给了5000元后,后趁女方穿衣服悄悄拿走,是否构成盗窃罪?(是) A偷了一包毒品,是否构成盗窃罪?(是) 总结:折中说,法律保护的一般是经济利益的财产,但是该财产必须得到法律的容忍。 3、非法占有(排除意思+利用意思) 排除意思: A偷走B的摩托车,骑到新疆,扔在那里。构成盗窃——排除他人占有的意思 A偷走B的摩托车,骑到新疆,又骑回来,对车本身不构成盗窃,只是盗用。 利用意思:区分占有类和毁坏类财产犯罪 A偷走B的名贵红木家具,用来取暖。盗窃罪OR故意毁坏财物罪。(木头取暖,也是利用,所以定盗窃罪) 猥琐男A偷走同楼女生的内衣,有利用意思,定盗窃罪。 A偷走B的金丝雀,出于环保目的放走价值十万的这只鸟。没有利用意思,所以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不定盗窃罪;但是如果炖了喝汤,可以定盗窃罪(这里有争议,财产的意义) A出于科研目的,用酸类物资泼动物园的熊猫,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美国财产法理论的历史基础

2010年3月宁夏社会科学No.2.Mar.2010第2期(总第159期)Social Sciences in N ingxia Gen.No.159 美国财产法理论的历史基础3 王铁雄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0135) 摘要:美国财产法理论的历史基础主要是建立在洛克的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及布莱克斯通的个人绝对财产权观念之上的。洛克在遵循西方自然法理论传统上提出的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及劳动价值与征服理论在那个时代占居统治地位,而布莱克斯通在继承洛克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的基础上具体发展出的个人绝对财产权观念与“独有的和专断的支配权”主张则是那个时代的一贯特征。他们的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和绝对财产权观念作为18世纪美国财产法的理论来源和中心特点,直接培植了美国财产法个人自然权利理论的历史基础。但在美国,意识形态从来都不是一元化的,其财产法理论基础中同时也包含了强调财产权社会性的古典共和思想。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自然权利;财产权社会化;美国财产法;理论基础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292(2010)02-0004-07 一、引言 美国财产法理论的历史基础主要是建立在洛克的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之上的。而西方自然法理论传统则是洛克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的沃土。洛克本人除深受一直强调个人权利的英国法律传统的影响外,可能还是受惠于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并由此最终受惠于西塞罗自然法理论的第一人。[1]在西方自然法理论传统中,通常认为,“自然法……就一般意义来说,它指整个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或正义”[2]。此种意义上的自然法,在理念上,强调人的“自然权利”、个人志向和幸福的支配地位。[3]德国法学家查尔斯顿?沃尔夫曾说:“无论什么时候,当我们说到自然法时,我们从来不曾指自然的法律而言,而毋宁是指凭借自然法之力量而自然地属于人的权利。”[4]奥托?吉尔克则认为:“自然法领域中全部思辨的主导线索始终是个人主义。”[5]因此,植根于西方自然法理论传统中的洛克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便充分彰显出了个人主义的基本特征,并作为影响那个时代的一贯特征在那个时代占居统治地位。 而布莱克斯通则主要继承了洛克的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并具体化为个人绝对财产权观念与“独有的和专断的支配权”主张。[6]随着洛克与布莱克斯通的理论陆续传播至美洲殖民地,他们的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和绝对财产权观念就成为了18世纪美国财产法的理论来源和中心特点,并直接培植了美国财产法个人自然权利理论的历史基础。 但在美国,意识形态从来都不是一元化的,无论在哪个时代都没有单一的政治理论,相应地,也没有单一的财产理论占绝对统治地位。在其财产法理论基础中,同时也包含了强调财产权社会性的古典共和主义思想。 二、美国财产法的自然财产权理论基础 美国财产法的自然财产权理论基础是建立在洛克的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之上的。约翰?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是“近代所有的自然权利大师中最为著名并最有影响的一位”[7]。他在遵循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的自然财产权观的基础上,提出了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在其《论自然法》中,洛克以赞许的口吻描述道:“自然法最经常被称为正确理性本身和正确理性的命令。”[8]他认为私有财产权就是基于上帝的恩赐和人类正确理性行为而产生的自然权利。同时,洛克的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对格劳秀斯与普芬道夫的理论作了重大发展:他认为私 收稿日期:2009-10-22 作者简介:王铁雄(1970-),男,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研究人员。 3本文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重点项目资助并为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私益与公益平衡理念与机制的构建:征收视野下个人财产权保护研究”(2009BFX006)的阶段性成果。 — 4 —

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特征 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类犯罪的主要特征: 1、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公共财产”,根据我国《刑法》第91条规定,是指:(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1)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2)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3)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4)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合法财产。 如果占有无主物或者被自动放弃了所有权的物品,不发生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问题。而遗忘物不是无主物,它们只是由于某种原因暂时脱离了所有者的控制与管理,其所有权仍然存在并受法律的保护,不允许他人非法占有。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第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非法占有的财物,例如,赌博的赌资,贪污所得的赃款、赃物,贩运毒品者的毒品等,能否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非法所得财物也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2、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攫取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归属到侵犯财产罪一章。除抢劫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外,其他侵犯财产罪攫取财物的数额多少和损毁财物的价值大小,是表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重要标志。 3、这类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只有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是特殊主体。 4、这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多数犯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物权法与财产法结构

第四课。物权、物权法与财产法结构 阅读资料: 江平:物权法第一章第2-5节 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第二章财产法的结构与物权法的对象” 相关法律: 物权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部分:中国的物权与物权法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第二条: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为财产权(相对人身权而言) 二)为支配性财产权 三)为排他性财产权

二.物权观念的缘起 一)所有权观念的本源 二)占有–物权观念的基础(占有事实与主观意图)三)占有中体现的所有权理念(个人的理念与行为与社会的理念与行为相协调,理性人的意志) 从原始部落的公有制到家庭的私有制,原始社会解体。习惯法认定私有财产的存在。如私人的猎物、私人采摘的果实、私人开垦的土地 三.物权法的产生 物权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使得占有与所有权彼此独立,受到国家强制力保护, 中国秦律竹简对盗贼的惩罚,就是对财产的保护 英国部落习惯法中对于财产的保护、十一世纪普通法起源,就有了财产法的判例 四.物权法律关系 一)人与人之间对物的支配关系 二)物权关系特点 1.权利特性:支配权、绝对权、排他权、对世权 2.他人义务特性:不作为

三)物权客体的特点 1.有体物 区分:物与财产,物权与债权, 2.特定物(而不是种类物) 3.可交易、可支配的独立物 五.物权的效力 一)含义 二)物权的共同效力 1.支配效力 2.排他效力 3.优先效力 4.物权的请求效力 5.物权的追及权效力 案例:刘志兵诉卢志成财产权属纠纷案 刘某以33000元购买金杯面包车,拍照号:。。。二手车一辆租给樊某,樊某付了刘两个月的租金,随后就失去了联系。卢花28000元从陈某手中购买了该车, 刘某发现卢某使用的正是自己的车。遂向当地公安局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经过核查,认为不属盗、抢机动车案件,双方

侵犯财产罪的法益

侵犯财产罪的法益 侵犯财产罪(财产犯)的法益是理论上争议较多的问题。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侵犯财产罪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但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相对于本权者恢复原状的行为而言,该占有不是财产犯的法益。这段话内容很丰富,不太好理解。我们逐句讲解一下。 (1)“侵犯财产罪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 .这里的“财产所有权”可以根据民法确定,即包括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本权”包括合法占有财物的权利(他物权)以及债权;在合法占有财产的情况下,占有者虽然享有占有的权利,却没有其他权利,尤其没有处分权。 这段话说明:首先,对所有权的四种权能的侵犯,都可能构成财产犯罪。其次,侵犯他物权以及债权的行为也能构成财产犯罪。例如甲将某汽车质押给乙,丙盗窃了这辆车。由于乙必须赔偿甲,所以甲没有损失。那么丙的行为可以说没有损害甲的所有权。那么丙是否能构成盗窃罪呢?如果因为甲的所有权没有被损害,就认为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显然不合理。这时,我们就可以用这个理论来解释这个案件。由于丙侵犯了乙的质权,这是一种他物权,丙也构成犯罪。 (2)“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是指,如果要违背占有人的意志改变其占有现状(如没收、追缴,将财物转移给他人占有),就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其中的占有,不限于对财物的占有,还包括对财产性利益的占有)。这段话看起来很难懂,其实很简单。这里的占有专指非法占有。例如非法占有毒品、盗窃者非法占有所窃之物等。这些占有都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其占有的,即让占有者不能占有。例如将毒品收缴国家,将赃物返还受害人等。这种占有是非法的,以前的刑法理论认为法律不应该保护这种占有。但是,最近的刑法理论则认为刑法也应当保护这种占有。例如从窃贼处窃走其所窃赃物的,构成盗窃罪。抢劫他人非法持有的毒品的,构成抢劫罪。关于这个问题,大家可以看一下《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七条的规定。该条明确规定:“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 (3)“但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相对于本权者恢复原状的行为而言,该占有不是财产犯的法益。”这句话的意思是,这种非法占有不能对抗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例如,甲盗窃了乙的手机,如果乙自己将它再从甲处偷回来,就不构成

侵犯财产罪的客体专题探讨

侵犯财产罪的客体专题探讨 财产犯罪不仅发案率高,而且危害严重。但是,由于对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不一,对于同样的财产犯罪,不同的人民法院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这一现象往往会影响刑罚处罚的公正性。为此,我们邀请刑法专家张明楷教授就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发表专题文章,以供司法机关办理财产犯罪案件时参考。具体内容包括: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理解和认定“携带凶器抢夺”,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如何理解侵占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侵犯财产罪分为两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与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又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很明显,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侵占罪侵犯的也是财产所有权。问题在于:盗窃、诈骗、抢夺等财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法益)是什么?这是认定财产犯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对具体犯罪的客体理解不同,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就会产生差异。侵犯财产罪的许多问题,都与如何理解客体有关。国外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通说认为,盗窃罪等罪侵犯的是他人对财产的占有(一般含有某种限制条件)。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盗窃等罪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整体(以下简称所有权说)。 但是,所有权说在理论上存在疑问。(1)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惟一的自物权种类,即自物权就是所有权。根据所有权说,刑法只保护自物权,而不保护他物权。然而,他物权的内容比所有权丰富,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例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2)财产性利益完全可以成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罪的对象,故债权可能成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罪的客体。但是,通说仅将财产所有权作为财产犯的客体,这又使得刑法的保护范围过窄。因为所有权与债权相并列,如果认为刑法只保护所有权,就意味着刑法并不保护债权,这恐怕不符合刑事立法精神与刑事司法实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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