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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业协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业协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冀政[2007]10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河北省行业协会发展指导意见及其实施意见》(冀政[2005]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精神,进一步理顺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明确细化行业协会职能、加强行业协会内部建设、规范行业协会行为、优化行业协会整体布局结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加强行业协会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1、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配合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基础,是经济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省上下紧紧围绕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的奋斗目标,凝神聚力加快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逐一破解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诸多矛盾和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确保完成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积极打造沿海经济隆起带,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民营经济,努力开拓全民创业新局面。做好这些工作,都需要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健全完善的社会中介组织更好地发挥应有作用。 二、改革和完善行业协会监管方式 2、实行政会分开。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目前尚合署办公的要限期分开。在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 3、进一步理顺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管理体制,规范行业协会监管方式。除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特殊职能的行业协会以及部分工作依附性、针对性较强的国家垂直管理部门的行业协会,可仍由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和监督指导外,省政府有关部门不再作为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部门应积极引导和协调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统一归口到省工经联(省经团联)管理。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政会分开、分类管理、健全自律机制的原则,规范监管方式。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相应行业协会的对口联系单位,要积极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行业协会履行委托、划转的职能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4、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自身建设。行业协会目前使用的产权属于省政府所有的办公用房,自本意见发布实施起一年内仍由行业协会无偿使用和管理,一年后按冀办字[2004]43号文件的规定缴纳房租,使用的其他国有资产按相关规定办理。 5、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指导、监管行业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推动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研究制订行业协会发展规划,做好与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协调沟通。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涉及行业协会建设的重大事项,应主动征求和听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6、建立完善对行业协会工作的综合评价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工经联(经团联)要尽快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和行业协会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对行业协会进行定期跟踪、目标引导、绩效统计和综合评价。对诚信守法、严格自律、表现突出、绩效明显的行业协会给予表彰。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要逐步建立完善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支持行业协会发展情况的评价内容。 7、培育发展与重组改造相结合,加快调整优化行业协会结构和布局。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推动和引导行业协会搞好定位,向职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提升整体水平和竞争力;通过引导行业协会适度竞争提高服务质量;通过积极创造条件,并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培育发展和指导重组改造一批重点行业协会,构建具有行业广泛代表性,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 8、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沟通和对话机制。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不定期与行业协会就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面对面沟通交流,充分听取行业协会意见。省发改委、省工经联(经团联)要了解掌握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等相关信息,并定期向省政府专题报告。 三、进一步明确和理顺行业协会相关职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维护被征用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鲁政发[2004]25号)和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限定征地年产值最低标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照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将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城市规划区内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城市规划区外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全省均为每亩1000元。设区的市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作物产值,在上述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执行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其他土地年产值最低标准参照同类地区耕地年产值标准执行。 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在合理确定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倍数确定,补偿倍数原则上不低于法定倍数的中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各地在制定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时,要注意搞好与毗邻地区的衔接。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各地要积极推行“区片综合价”制度,合理确定不同区位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三、建立征地补偿听证制度。各地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要按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征地补偿标准确定后,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国家、省重点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由省物价会同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统一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在2004年12月底前确定并公布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在新标准出台前,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规定执行。 附件:山东省年产值标准地区分类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2018)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鲁政发[2018]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26 【实施日期】2018.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鲁政发〔2018〕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在前期已经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基础上,省政府对第二阶段(1979年至2000年期间)制发的省政府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目前,第二阶段省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已经完成。省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或已被新的规定涵盖或替代,不符合公平竞争和“放管服”要求的795件省政府文件,作废止处理;对所依据的文件已失效、阶段

性任务已经完成、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1492件省政府文件宣布失效。凡废止或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搞好政策衔接和落实。要按有关部署要求,对本级、本部门印发的文件抓紧进行全面清理。要建立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相结合的常态化清理机制,及时关注上级文件清理动态,与上级文件清理同步进行;在起草新的政策性文件时,应同步梳理与新文件内容相关的旧文件并列出目录,尽量整合相关内容,以新废旧;在文件制发审核工作中,对清理后继续有效的文件和当年制发的文件进行梳理,特别是对制发时间较久、与当前政策和法律法规不符的文件及时进行清理;每年定期对现行有效的文件开展集中系统清理,实现清理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营造良好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文件目录(795件) 2.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1492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6日附件1 废止的省政府文件目录(795件) 1.关于公布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名称的通知(鲁政发〔1979〕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2]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发布、分级负责的原则,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和覆盖面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网络,推进信息发布系统建设,拓宽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健全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加快实现气象灾害实时监测、短时临近预警和中短期预报有效衔接,健全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接收快捷高效的监测预警体系,做到监测到位、预报准确、预警及时、应对高效。到2015年,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提前15至30分钟发出,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达到95%以上;到2020年,建成功能齐全、科学高效、覆盖城乡和沿海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系统,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和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进一步提高,基本消除预警信息发布“盲区”。 二、提高监测预报能力 (一)加强监测网络建设。加快推进农业、海洋、人工影响天气、气候变化等监测系统以及雷达工程建设,建成气象灾害立体观测网,实现对重点区域气象灾害的全天候、高时空分辨率、高精度连续监测。按照共建共管、代建共享的原则,加快推进交通和通信干线、输电线路、水利工程、林区、旅游区、重点经济区、渔业作业区和海上养殖区等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建设,尽快构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林业等部门联合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海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程建设,着重推进北戴河、曹妃甸、渤海新区等区域海洋气象灾害监测系统建设,提高对环渤海和海上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制订实施全省防治山洪地质灾害的气象监测设施建设规划,实现灾害易发区乡、村两级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全覆盖。加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2012〕1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提出如下意见: 一、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涉农收费和确保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加强各项制度建设,将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延伸,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利益和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确保农民负担继续控制在较低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加强涉农收费及价格监管 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有关部门出台涉及农民和村集体负担的文件,须征求同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意见。全面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提高涉农收费透明度。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坚持学生自愿征订教辅资料的原则,不得突破“一教一辅”;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严禁以赞助、捐助的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和活动经费。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收费,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积极推进农业水价改革,逐步实行终端水价制度,减少供水环节,降低农民水费支出。切实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利益,

不得借注册登记或检查的名义向专业合作组织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加大动态监管和跟踪督查力度,推动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三、落实农民负担专项治理责任制 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重点治理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婚姻登记和惠农补贴落实等领域的乱收费以及通村公路、社会抚养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方面向村集体集资摊派等。严格落实专项治理责任制,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强农惠农富农资金及向村级组织各种补助补贴资金,查处在落实惠农政策中加重农民负担和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教育部门负责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校违反规定向学生乱收费的行为;发展改革和物价部门负责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治理本系统向农民及村集体乱收费、乱罚款的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治理向农民建房乱收费的问题;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治理超范围、超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向村集体摊派社会抚养费的问题;民政部门负责治理结婚登记搭车收费和殡葬方面的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治理向村集体摊派报刊和村集体公费订阅报刊费用超限额问题;工商部门负责治理登记注册农民合作社中乱收费的问题。农民负担监管部门为专项治理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具体治理方案,政府纠风部门负责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四、建立健全村级组织收费监管长效机制 规范管理村级组织收费,严禁将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非法方式管理村务。严格监督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由政府投入的,不得向农民和村级组织摊派;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须经同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严格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定的程序执行。建立村级组织收费审核制。向村级组织提供有偿服务、培训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的通 知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鲁政发[1998]6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09.15 【实施日期】1998.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的通知 (鲁政发[1998]62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奖励表彰是各级政府、行政部门鼓励先进、推动工作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学规范的行政奖励表彰制度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本《规定》发布后,各级行政机关进行的奖励表彰活动,在奖励表彰的种类、权限、周期、数量、程序等方面均应按照《规定》执行,不得再另设名目和打破周期部署奖励表彰事宜。为减轻企业、农民负担,制止和纠正“三乱”,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控制涉及企业、农村等基层的奖励表彰活动。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原发布的鲁政发[1990]114号、鲁政发[1991]141号及鲁政办发[1992]88号文件同时废止。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 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奖励表彰行为,调动全省各行各业工作人员和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奖励表彰事项,应是具有全局性、典型性、综合性,能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有利于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事项。 第四条行政奖励表彰的给予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第五条行政奖励表彰的对象主要是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农民实施奖励。 对涉及企业、农村等基层单位的奖励表彰活动,从严控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表彰全省政府办公室(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表彰全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的 决定 【法规类别】公务员 【发文字号】办字[2007]2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河北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7.03.27 【实施日期】2007.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表彰全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先 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的决定 (办字〔2007〕2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人事局,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 2004年以来,全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部门和广大督查干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深入开展督查工作,较好地发挥了督促检查职能和参谋助手作用,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调动督查系统广大干部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全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省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决定授予石家庄市政府督查室等20个单位“河北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授予闫士开等20名同志“河北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证书,给予记二等功奖励;授予张立欣等30名同志“河北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给予记三等功奖励。 希望受到表彰的督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再接再厉,戒骄戒躁,不断取得新的成绩。全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部门和广大督查干部要以督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为榜样,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开拓创新,锐意进取,求真务实,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全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新局面,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贡献力量。 附:1、河北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2、河北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先进工作者名单 3、河北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附件1 河北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物联网产业发展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物联网产业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策部署,抓住国家大力推进物联网研发应用的有利时机,加快我省物联网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我省环京津区位优势、市场资源优势以及技术和产业基础优势,遵循“科学布局、产业聚集,技术引领、应用带动,加强合作、对接京津”的原则,坚持引入与培育相结合、高端技术与实用技术相结合、产业发展与推广应用相结合,加快推进产业规划和布局,加大招商引资和区域合作力度,加强技术引进和人才培养,推进重点技术研发中心和产业基地建设,实施“感知河北”试点工程,构建“感知技术”、“感知产品”和“智能服务”协调发展的产业体系,努力把物联网产业尽快培育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发展目标。重点建设4个技术研发中心,培育10个龙头带动企业,扶持100个特色鲜明的创新型企业,推动5大物联网产业基地建设,实施5大领域试点示范工程,在无线通信、网络与宽带接入、射频识别、传感器、基础材料与芯片等方面形成技术支撑,在通信设备、感知产品、卫星导航、行业应用、物联

网服务等领域形成产业规模。到2015年,物联网产业销售收入达到1000亿元以上,成为我省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平台建设 瞄准物联网高端技术和应用技术发展,依托省内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等技术和人力资源优势,加强与京津地区和高端企业集团的合作,抓好重点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平台建设。 1、中国电科石家庄物联网研发中心。加快推进与中国电科的物联网产业发展战略合作,依托中国电科第13所、第54所,整合集团技术优势,加快网络与宽带接入、基础材料与芯片、传感器网络、无线通信、卫星导航、信息安全等物联网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打造国内重要的物联网技术研发中心。 2、航天信息河北物联网应用工程中心。依托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建设物联网应用工程中心,加强射频识别、物联网信息安全等领域的重大技术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集成创新,加快物联网应用技术发展。 3、廊坊物联网信息服务技术中心。发挥廊坊毗邻京津的区位优势,以润泽国际信息港等信息服务基地和中科廊坊科技谷为支撑,加强与京津地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高端企业集团的合作,在云计算技术、基础设施服务、数据加工与处理、软件服务方面打造竞争优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字号】冀政发[2015]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1.14 【实施日期】2015.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冀政发〔2015〕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3〕45号)精神,促进我省资源型城市转型升级、绿色崛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资源型城市资源深加工产业进展显著,产品附加值大幅提升,接续替代产业比重超过传统支柱产业;主要污染物全部达标排放,矿山地质环境得到全面恢复治理,生态环境明显改观;城市基础设施基本完善,综合服务功能大大增强;城乡居民

人均收入实际增速高于经济增长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得到完善,城乡统筹取得明显进展;资源型城市发展转型基本完成,历史遗留问题基本解决,形成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的格局,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二、实施分类指导 (一)推动成熟型资源城市跨越发展。规范资源开发秩序,提高企业准入门槛,合理确定开发强度,建成一批省、市级重要矿产资源供给基地。推动产业链向精深加工和高附加值环节延伸拓展,加快培育一批资源深加工龙头企业和重点产业集群。大力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及生产性服务业。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加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二)支持衰退型资源城市转型发展。加强老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工作,同时开发利用好各种共伴生资源,拓宽资源开发利用领域。建立健全衰退产业援助机制,大力扶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接续替代产业发展,积极发展特色服务业。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加大社会保障投入,促进失业矿工再就业。 (三)引导再生型资源城市创新发展。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不断提升科技创新水平。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扩大对外开放合作,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大力增加民生投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城镇综合功能,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四)加快独立工矿区调整与改造。积极开拓利用区外、境外资源,促进资源产业延续发展,推进尾矿深加工,发展新兴资源加工产业。大力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加强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平台建设,加快棚户区改造,切实改善发展条件和生活条件。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 (一)合理调控开发强度。实施更为严格的资源开发全省统筹管理,建设全省资源供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水平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我省高速公 路服务区服务水平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高速公路服务区是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是提升高速公路服务供给质量的重要切入点。为加快服务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服务区转型升级,满足社会公众日益提高的出行需求,充分发挥高速公路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提升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高点定位,加强服务区建设和改造 1.优化服务区布局。 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经济实用,集约高效”的原则,对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进行科学布局,分类管理,合理确定各服务区功能定位和建设规模,着力打造区域中心服务区,整体提升周边服务区,在保障基本服务的基础上,提高综合服务能力,使服务区功能日益满足社会公众出行的多元化需求。 2.拓展服务区功能设置。 在提供旅客和车辆休憩、就餐、加油、如厕和车辆维修等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拓展服务功能,提供物流、客运接驳、旅游咨询、旅游集散、旅游产品展示、地方特产交易、高速公路救援、医疗救助等延伸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公路工程设计规范,研究出台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置相关规范,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规范初步确定占地面积、建筑规模,按规定进行节地评价,服务区具体功能和占地面积等指标在设计阶段确定。 3.合理确定服务区建设规模。

根据车流、客流情况及功能定位,分类提出各服务区建设规模并预留发展空间。服务区停车场、公共厕所、加油站、车辆维修站、餐饮与小卖部等基本功能区用地面积按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有关规定合理确定。与服务区配套的客运接驳、物流中心、治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应急保障、旅游咨询、旅游展示、特产经营、汽车露营地等拓展服务设施可与服务区统一规划、分别建设,根据实际需求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科学确定用地面积并单独计列。新建服务区基本功能区与拓展功能区为同一法人投资建设的,原则上统一规划、立项、征地、设计、运营,统筹组织建设实施。 4.努力提高服务区设计水平。 坚持高标准设计,设计风格要体现当地自然和人文特点,融入当地特色和文化元素,防止千区一面。要因地制宜布设服务区基本功能区和拓展功能区,合理分配各功能区位置和建筑面积,提高人性化服务水平,使服务区功能布局更加完善科学。要加强方案论证,提前征求运营单位、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意见,优化服务区建筑风格及设施布置,确保设计符合当地特点、符合实际运营需求。 5.有序推进既有服务区改造。 按照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布局规划和建设规范,突出重点,科学组织既有服务区改扩建工作。服务设施老化或不足的,要加快实施改造,重点解决停车场容量不足、建筑功能分区和公共卫生间配比不合理等突出问题,确保满足实际需求并预留适度扩充空间;有条件的服务区,应采用绿色建筑的建设标准,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实现污水处理、中水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交通量已经或趋于饱和的,运营主管单位要积极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加快实施扩容改造,或在上、下游路段加密服务区,科学分流,满足不同服务需求。 二、坚持机制创新,加强服务区运营管理 6.加强专业化经营管理。 择优引进社会知名品牌,加快培育自主品牌,推进专业化、连锁化经营管理,统筹相邻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11805 【发文字号】冀办发[2016]16号 【发布部门】中共河北省委员会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2.19 【实施日期】201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办发〔2016〕1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19日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是指对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未尽责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好各责任主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精神,加快构建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基础扎实、布局合理、发展均衡的展览业体系,促进展览产业向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信息化方向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力争培育2至4个在国际和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展览城市,5至10个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京津冀区域自主品牌展会,建设1至2个具备现代化设施的大型展览场馆,进一步完善我省展览业布局,全面提升河北省展览业的综合竞争力和国内外影响力。 二、深化管理体制改革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商务部门牵头,省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文化、税务、工商、海关、质监、统计、知识产权、贸促会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分工协作,制定全省展览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标准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加快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省商务厅要按审批权限做好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效率和便利化水平。 (二)整合展览资源。规范政府办展行为,减少财政投入。进一步引导主题相同、内容相近、行业相关的中小型展会联合办展,吸引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展览领域,推动展览业向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发展。结合我省区域特色和产业特点,在努力提升医药、建材、装备制造等传统优势展会的基础上,加快创办和引进新能源、信息产业、新材料、节能环保、现代农业和生物制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展会。加快展览业信息化进程,建立全省展览业数据库,发展新兴展览业态,建立河北省网上虚拟展览馆。 (三)发挥协会作用。鼓励展览业协会积极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以“服务、维权、协调、自律”为基本职能,在第三方认证、第三方评估、法律咨询、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和数据统计等方面发挥作用。展览主管部门委托协会制定展览行业自律公约,建立展览行业诚信体系、统计体系、展览企业资质评价制度、展会等级认证制度和展会服务评估制度等规章制度,加强对各类展览会的监督指导,组织行业交流合作,加强行业协调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展览市场环境和竞争秩序。 三、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一)培育展会品牌。按照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要求,支持中国·廊坊国际经济贸易洽谈会、唐山陶瓷博览会、中国(廊坊)农产品交易会等较大展会通过跨国、跨地区的会展市场联合,进一步做大做强。引导石家庄动漫博览会等一批具有产业基础、地域特色的中型展会,加强营销、扩大宣传、提升服务、提高档次,努力向品牌展会发展。鼓励展览企业通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方式,开发利用展览会名称、标志、品牌、商誉等无形资产,提升对展会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鼓励品牌展会申请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创建服务名牌;鼓励展会项目及展览企业取得国际认证。对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申请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国际认证的展会及展览企业给予一定的资助和支持。 (二)完善服务体系。以知名展会为龙头,带动信息咨询、法律服务、项目策划、公关营销、广告宣传、展示设计、展览工程、交通物流、电子商务、翻译服务、印刷包装、展场服务和展具租赁等展会服务行业的发展,推动展会所在地交通、物流、通信、金融、旅游、餐饮、住宿等上下游产业链融合发展,为参展商、供应商、采购商和专业观众提供周到的全方位服务,形成知名会展企业为龙头,相关行业配套、上下游产业联动、运行高效的展览业服务体系,打造展览产业集群。 (三)创新运营机制。推进展馆管理体制改革和运营机制创新,培养展馆专业运营团队。加快建设展馆餐饮、仓储、广告、休闲、会议等附属设施,提升展馆综合服务能力。支持展馆应用云计算、物联网和移动互联,创造便捷、高效的智能化展馆环境。鼓励展馆之间组成展馆联盟,实现资源共享,改善展馆经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的通知 鲁政办字〔2009〕10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省政府机构设置及调整情况,参照国务院机构简称,我们对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做了修订。为方便使用,现将修订的《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供内部使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山东省教育厅(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省科技厅) 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 山东省公安厅(省公安厅)

山东省国家安全厅(省安全厅) 山东省监察厅(省监察厅) 山东省民政厅(省民政厅) 山东省司法厅(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厅(省农业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商务厅(省商务厅) 山东省文化厅(省文化厅) 山东省卫生厅(省卫生厅)

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 山东省审计厅(省审计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省环保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 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国资委) 四、省政府直属机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 山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 山东省体育局(省体育局) 山东省统计局(省统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 山东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 山东省林业局(省林业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监局) 山东省旅游局(省旅游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 的意见》等三项工作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14]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14 【实施日期】2014.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等三项工作规范的 通知 (鲁政办发〔2014〕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政府常务会议组织服务工作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邀请省政府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14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控制公文数量 1.能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不以省政府名义发文;可发便函的,不印发正式文件。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一律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 下列情况不以省政府(含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或已公开全文播发见报的;现行文件仍适用的;上级文件明确具体,可直接依照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的;没有新的实质内容的;贯彻国家部委文件的;调整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的;部署以省政府名义主办各种活动的。 非紧急重要事项不以电报形式发文,已发电报的不再制发文件。贯彻省政府文件需要分解任务、明确分工的,不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严格控制以召开会议名义突击发文。省政府部门不得将市政府是否印发公文作为考核项目。 因工作需要,部门重申、整合既有政策的,可以采取编印文件汇编的形式,不再制发文电。 2.除贯彻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发文外,每年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政策性文件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5个和25个。 各市、各部门要制定发文数量控制线。每年1月底前,各市、各部门要向省政府办公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冀政办函[2013]2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2.25 【实施日期】2013.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 热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函〔2013〕2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2月25日 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加强供热行业管理,全面提高供热保障能力,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党十八大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和发展环境要求,以科学合理供热、满足群众需求为目标,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提高城市供热保障能力。坚持市场调节、部门监管,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坚持政府主导、同步推进,推动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高度重视困难家庭采暖,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一)利用3年时间,全面提升城市供热保障能力。2013年为“供热保障攻坚年”,着力加快热源设施建设,弥补现有供热缺口。 (二)自2013年起,开展15年以上的老旧集中供热管网改造,每年完成1/3改造量,到2015年底前全部完成。 (三)推进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收费。每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000万平方米以上。到2013年底前,设区市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本市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35%以上,到2015年底前,达到50%以上。 三、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加强规划管理。各设区市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认真编制和修订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布局热源和调峰锅炉,提高供热能力和管网安全运行系数。热源规划要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为主,大型区域调峰锅炉房为辅,清洁能源及再生能源为补充。开展老旧

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制定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与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业、矿山、商贸、建筑等行业的企业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民航、铁路、道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 级(一般)。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级标准执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超出事发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要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把保障

河北省政府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 实施意见 冀政…2011?52号2011年4月22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以权谋私、渎职侵权、形式主义、奢侈浪费等问题,坚决遏制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易发多发态势,加快构建政府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十二五”规划良好开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治本措施,着力解决招投标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加快建设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整合分散的专业交易平台,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推进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场交易,实现“交易场所、网络信息、交易规则、运作程序、评标专家库”五统一。依托建设省行政服务中心,统筹推进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年底前,设区市建成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8月底前制定出台河北省《关于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各设区市要加强对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统筹指导,依托现有县级行政服务中心平台,建设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2年上半年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 (二)开展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查处公共工程建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府采购等领域招投标过程中的“暗箱操作”问题,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投标和背后的权钱交易问题,借用

资质投标和出借资质收取费用以及违法违规转包、分包等突出问题。年底前省、市向社会公布一批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 (三)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信息公开制度。省、市、县于7月底前编制完成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目录和信用信息目录。在各级政府及部门网站设立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省直部门7月底前完成,设区市、县(市、区)政府8月底前完成。9月底前实现全省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8月底前省出台《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采集、公开、共享管理办法》,省直有关部门制定本行业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办法,建立企业信誉评价制度。9月底前各级政府及部门做到项目信息全部公开。 (四)推行“十公开”制度。在全省各级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中,全面推行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建设“十公开”制度,做到立项审批、土地征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施工过程等重要环节的全过程公开。 二、认真执行《条例》,依法治理征地拆迁中侵害群众权益的问题 (一)着力解决暴力征收、强制征收等问题。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房屋征收人员管理,规范征收行为。严格按照“决策民主、程序得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完善征收程序,建立工作机制,保证房屋征收依法合规。上半年各级开展自查自纠;下半年集中开展检查。重点查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者中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道路交通等非法方式迫使被拆迁人搬迁的“突击”、“株连”式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严肃查处《条例》颁布后建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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