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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征求《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二)的函

省招监委各成员单位、各市(州)发改委,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

针对执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中的问题,我们拟对《省进一步要求》中的相关条款作出修订和解释。现将《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二)送你们,请在11月25日前将意见函告我委(政策法规处),传真:028********。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二)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8年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相关内容作如下修改、补充和解释。

一、对“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之“(一)投标函”中“投标总报价”的格式作如下修改:

投标人填写“投标总报价”的解释:

(一)投标人在每一空格处(下划线处)都必须分别填写大写数字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不得空格不填或用其他数字、符号等代替。例如某投标人的报价为:

……,愿意以人民币(大写)零拾(亿)零亿壹仟(万)贰佰(万)叁拾(万)零万肆仟伍佰陆拾零元(¥12304560 )的投标总报价,……

(二)投标总报价的大写和小写,应是对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四舍五入取整数精确到元(人民币)。大写不按规定格式书写的,违反了“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的规定,不符合“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不能通过形式评审。

(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进一步要求〉修改、

补充和解释(一)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9〕1049号)第三条“关于“报价唯一”相关问题的解释”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二、“二、授权委托书”中的“委托期限”作如下修改:

三、“九、资格审查资料”之“(五)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事项”,是指:

(一)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既包括投标人作为原告(申请人),也包括投标人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或作为第三人。

(二)既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项目业主)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也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投标人与其他人(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发生的诉讼及仲裁。

(三)既包括因外部纠纷引起的诉讼及仲裁,也包括投标人在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转包、分包、设备和材料采购、劳动合同等内部纠纷引起的诉讼及仲裁。

(四)不管判决和裁定、仲裁裁决的结果如何,或在诉讼及仲裁过程中和解(调解)结案或撤诉(撤回仲裁申请)等,只要是被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诉讼及仲裁事项都应申报。

本解释同样适用于资格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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