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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清单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

08清单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
08清单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

(主要文字部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九年一月

前言

本细则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清单

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43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桂建管[2006]61 号)等法规规章,按照

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总体目标,本着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结

合我区工程造价计价实际情况制定的。

本细则总结了广西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以来的经验,针对原计价办法(或

实施细则)部分内容执行难、操作性和指导性不强等问题,在修编本细则时,以《清单

计价规范》为蓝本,将其正文条款的内容细化,并结合我区实际计价情况对部分内容进

行了局部的调整。此外,还增补了工料单价法计价表格及规定、工程量清单补充项目及

计算规则等内容,使本细则更具有操作性和指导性。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的规定本细则中以黑体字标

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

站负责解释。由于本细则修编时间比较仓促,难免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改进和完善本细

则内容,请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广西

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供以后修编时参考。

主编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编制人员:马冀张经纬莫兰新周维陈挺侯海林莫良善庞宗琨

罗晞黄共田薛伟俊朱文华赖伟琳吴世玲杜妮陆丽娟

张惠芳谢玲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八年十二月

目录

1 总则

--------------------------------------------------------------------------------------- ( 1 )

2 术语

--------------------------------------------------------------------------------------- ( 3 )

3 工程量清单编制

------------------------------------------------------------------------ ( 6 )

3.1 一般规定

---------------------------------------------------------------------------- ( 6 )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 6 )3.3 措施项目清单

---------------------------------------------------------------------- ( 8 )

3.4 其他项目清单

---------------------------------------------------------------------- ( 10 )

3.5 税前项目清单

---------------------------------------------------------------------- ( 11 )

3.6 规费项目清单

---------------------------------------------------------------------- ( 11 )

3.7 税金项目清单

---------------------------------------------------------------------- ( 11 )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 ( 12 )

4.1 一般规定

--------------------------------------------------------------------------- ( 12 )

4.2 招标控制价

---------------------------------------------------------------------

--- ( 14 )

4.3 投标价

------------------------------------------------------------------------------ ( 16 )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 ( 18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 ( 19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 ( 22 )

4.7 工程价款调整

--------------------------------------------------------------------- ( 24 )

4.8 竣工结算

--------------------------------------------------------------------------- ( 28 )

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

( 30 )

5 计价表格

--------------------------------------------------------------------------------- ( 32 )

5.1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组成

--------------------------------------------------------( 32 )

5.2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使用规定

--------------------------------------------------( 66 )

5.3 工料单价法计价表格组成

--------------------------------------------------------( 68 )

5.4 工料单价法计价表格使用规定

--------------------------------------------------( 97 )

附录A~E

------------------------------------------------------------------------------------ ( 98 )

附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量清单补充项目及计算规则

----------------------------( 99 )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补充项目及计算规则----------------( 99 )

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补充项目及计算规则----------

(128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补充项目及计算规则----------------(141 )

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建

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

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 号)、《广西壮族自

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桂建管[2006]61 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工程造价计价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1.0.2 本细则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

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

工程计量与工程价款的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

活动。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

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建设

项目。

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2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

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1.0.4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也可采用工料单价法

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工料单价法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1.0.5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工程造价文件

的编制与核对,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无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以由

造价员签名并加盖造价员专用章;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工程结算审查和工程造价

鉴定文件必须由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1.0.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工程造价咨询人和从业人员在编制、审查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时,不得弄虚作假、抬

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招标人要公平地对待所有投标人。投标人要从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不得弄虚作

假,不得串通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报价。

1.0.7 本细则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 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量清单

补充项目及计算规则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 附录A 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2 附录B 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3 附录C 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4 附录D 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5 附录E 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1.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

1.0.9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的监督管理。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

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2 术语

2.0.1 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税前项目费、规费项目和税

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2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2.0.3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4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

费、

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2.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2.0.6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

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

等的费用。

2.0.7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以

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8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

的综合单价计价。

2.0.9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

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0 索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

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11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证证明。

2.0.12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

的消耗标准。

2.0.13 规费

根据自治区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2.0.14 税金

自治区税务部门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广西防洪保安费等。

2.0.15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

法继承人。

2.0.16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

法继承人。

2.0.17 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18 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

专业人员。

2.0.19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2.0.20 招标控制价(或工程预算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

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招标控制价(或工程预算控制价)不含养老保险。

本细则所称“招标控制价”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

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 号)中所称“工程预算控制价”为同一概念。

2.0.21 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投标价不含养老保险。

2.0.22 合同价

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合同价不含养老保险。

2.0.23 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竣工结算价不含养老保险。

2.0.24 税前项目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不需套用定额,可直接通过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

价信息》上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报价或自行报价的工程实体项目,该项目报价已含除税

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3 工程量清单编制

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

询人编制。

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

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

修改和调整的权力。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平台,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

标人负责,如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责任仍应由招标人承担。至于工程造价

咨询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则应由招标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人通过合同约定处理或协商解

决。

3.1.3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

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3.1.4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税前项目

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3.1.5 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 本细则;

2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广西消耗量定额》、费用标准、计价相关规定;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

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

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

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各级编码的含义:

1 第一级表示分类码(前二位);其中:建筑工程01;装饰装修工程02;安装工程03;市政工程04;园林绿化工程05;

2 第二级表示章顺序码(第三、第四位);

3 第三级表示节顺序码(第五、第六位);

4 第四级表示项目码(第七、第八、第九位);

5 第五级表示具体清单项目码(后三位,由编制人设置)。

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3.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1.以“吨”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小数点三位,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2.以“立方米”、“平方米”、“米”、“千克”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小数点二位,第三

位小数四舍五入;

3.以“项”、“个”等为计量单位的应取整数。

3.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当计量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应根据所编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要求,选择最

适宜表现该项目特征并方便计量的单位。

3.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

实际予以描述。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重要依据,在编制

的工程量清单中必须对其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

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应根据计价规范附录中有关项目特征的要求,结合技术规范、

标准图集、施工图纸,按照工程结构、使用材质及规格或安装位置等,予以详细而准确

的表述和说明。

有的项目特征用文字往往又难以准确和全面的描述清楚,因此为达到规范、简捷、准确、全面描述项目特征的要求,在描述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时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按本规范附录规定的内容,项目特征的表述按拟建工程的实际

要求,以能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为前提。

对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项目特征描

述可直接采用详见XX 图集或XX 图号的方式。但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

仍应用文字描述进行补充。

3.2.8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当地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备案,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每月将备案项目上报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 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 起顺

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

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3.2.9 招标人可依据项目特性,选择有代表性的或组成合同造价占较大比重的分部分项

工程量清单项目,要求投标人作出“主要清单项目工料机分析表”。

3.3 措施项目清单

3.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可按表3.3.1 选择列项。若出现

本细则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补充项目应列在相应措施项目清单项目

最后,并在“序号”栏中以“B”字示之。

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应考虑多种因素。除工程本身的因素外,还涉及水文、气象、

环境、安全以及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

3.3.1 主要措施项目一览表

序号项目名称

一技术措施项目

1 通用项目

1.1 脚手架费

1.2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

1.3 混凝土泵送费

1.4 施工排水、降水费

序号项目名称

1.5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1.6 二次搬运费

1.7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

2 建筑及装修装饰工程

2.1 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

2.2 基坑开挖支护费

4 安装工程

4.1 组装平台

4.2 设备管道施工安全、防冻和焊接保护措施

4.3 压力容器和高压管道的检验

4.4 焦炉施工大棚

4.5 焦炉烘炉、热态工程

4.6 管道安装后的冲气保护措施

4.7 隧道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照明及通讯设施

4.8 现场施工围栏

4.9 格架式桅杆

5 市政工程

5.1 围堰

5.2 筑岛

5.3 便道

5.4 便桥

5.5 洞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通讯设施

5.6 驳岸块石清理

5.7 地下管线交叉处理

5.8 轨道交通工程路桥、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监测、监控、保护

二其他措施项目

1 环境保护费

3.3.2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

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宜采用分部分项

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3.4 其他项目清单

3.4.1 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暂列金额;

2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检验试验费暂估价;

3 计日工;

4 总承包服务费。

3.4.2 出现本细则第3.4.1 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序号项目名称

2 文明施工费

3 安全施工费

4 临时设施费

5 雨季施工增加费

6 缩短工期增加费

7 夜间施工增加费

8 特殊保健费

9 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

10 停工窝工损失费

11 机械台班停滞费

12 交叉施工补贴

13 暗室施工增加费

14 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

15 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

3.5 税前项目清单

3.5.1 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对税前项目清单列项。税前项目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

称及特征描述、计量单位、计算规则等应遵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有关规定。

3.6 规费项目清单

3.6.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工程排污费;

2 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3 住房公积金;

4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5 工伤保险费。

3.6.2 出现本细则第3.6.1 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自治区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3.7 税金项目清单

3.7.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营业税;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3 教育费附加;

4 地方教育费附加;

5 广西防洪保安费。

3.7.2 出现本细则第3.7.1 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1 一般规定

4.1.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

费、规费、税前项目费和税金组成。

4.1.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4.1.3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

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4.1.4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

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他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

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4.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

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由招标人(非招标的工程项目由发包方)结合工程实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06]22 号)附件一的内容单独列出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措施项目清单。

1 安全施工费和文明施工费按规定的费率计算。

2 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按以下规定:

(1)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取区间的最高值。

(2)投标人应结合工程实际及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按如下取值:

a 建筑(土建)工程

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小于1 万平方米的工程取高值,1 万~3 万(含1 万,3 万)平方米的工程取中间值,大于3 万平方米的工程取值不得低于最低值。

b 其余工程

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取值,但不得低于最低值。

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报价后不再进行投标竞价。

4.1.6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细则第4.2.6、4.3.6、4.8.6 条的规定计价。

4.1.7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4.1.8 税前项目可直接通过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信息》上发布的税前项目市场报价或自行确定报价,该项目报价已含除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4.1.9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10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尤其要明确本工程可以调整的主要材料名称、型号、规格及其风险承担的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工程施工阶段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合同有约定按约定,合同没约定的采用如下分摊原则:

1 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含5%)的材料基期价格风险,发包人承担5%幅度以外的材料基期价格风险。

需要招标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 天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信息》上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确定为基准材料价格。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信息》上未发布市场价格信息的,由招标人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其基准材料价格,并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信息》上发布的市场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材料基准价格的5%时,合同中约定的可调整材料可以调整价格。具体调整办法为: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 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工程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调整部分仅计差额及相应的税金。

2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并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3 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的风险,承包人应结合市场情况,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合理确定、自主报价,该部分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4 非招标工程可参照本条第1~3 项,发、承包双方以合同签订前28 天为基准日,在合同中约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4.2 招标控制价

4.2.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4.2.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2.3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细则;

2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广西消耗量定额》、费用标准、计价相关规定;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7 施工图以外发生的特殊施工措施等费用根据施工现场条件、市场因素给予充分考虑;

8 其它的相关资料。

4.2.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本细则第4.2.3 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1 综合单价的确定

人工单价按照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定额人工单价执行,材料费按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当时当地相应编码的市场材料单价计取,机械台班单价除人工费、动力燃料费可按相应规定调整外,其余均不得调整。

综合单价中的费率(或标准)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全区实际进行统一制定和调整。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管理费和利润的计取一般按《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费率区间的平均值计算。

2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2.5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细则第4.1.4、4.1.5 和4.2.3 条的规定计价。

4.2.6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或参考如下原则估算。

在招标控制价中需估算一笔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可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工程环境条件(包括地质、水文、气候条件等)进行估算,一般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10%~15%作为参考。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暂估价中的检验试验费应根据分部分项

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合计数乘以规定的费率估算。

3 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计日工包括计日工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用。计日工综合单价应含管理费、利润,

但不含规费、税金。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对计日工中的人工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

按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单价计算;材料价格按当地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信息》上发布的市场信息计算,《造价信息》未发布市场价格

信息的材料,其价格应按市场调查确定的价格计算。

4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总承包服务费按照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或参考如

下标准估算: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

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

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

的3%~5%计算;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5 检验试验配合费,应根据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合计数乘以规定的费率计算;

6 优良工程增加费,应根据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合计数乘以规定的费率计算。

4.2.7 税前项目费应按本细则第4.1.8 条的规定计算。

4.2.8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细则第4.1.9 条的规定计算。

4.2.9 招标控制价应在在投标截止日7 日前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

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4.2.10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编制的,应在

开标前5 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4.3 投标价

4.3.1 除本细则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投标价应

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投标人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

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

单价中。不得出现任意一项单价重大让利,低于成本报价。投标人不得以自有机械闲置、

自有材料等不计成本为由进行投标报价。

4.3.2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

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项目均需填报单价和合价,对于没有填入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承包人必须按照发

包人现场代表或发包人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合价的

工程项目,但不能得到另外的结算和支付。

4.3.3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细则;

2 企业定额,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广西消耗量定额》、费用标准、计

价相关规定;

3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4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5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6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7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8 其它的相关资料。

4.3.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本细则第2.0.4 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

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在招投标过程中,当出现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

时,投标人应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准,确定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投标人应考虑进入综合单价。在施工过程

中,当出现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范围(幅度)内时,

综合单价不得变动,工程价款不作调整。调整范围(幅度)可参照本细则第4.1.10 条在

合同中约定。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在投标文件中应附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对招标人提出的主

要清单项目要提供“主要清单项目工料机分析表”。

4.3.5 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工程现场实际情况以及编制的投标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措施项目及其报价,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

增补,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

方案按本细则第4.1.4 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细则第4.1.5 条

的规定确定。

4.3.6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检验试验费暂估价按照分部分项

费和措施项目费合计数乘以规定的费率计算;

3 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5.检验试验配合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6.优良工程增加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4.3.7 税前项目费按本细则第4.1.8 条的规定确定。

4.3.8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细则第4.1.9 条的规定确定。

4.3.9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税前项目费、规费

和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4.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由发、承包人双

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人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

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4.2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

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4.4.3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具体

情况选用下列一种合同方式:

1 固定总价。合同工期半年以内、规模不大、工序相对成熟、工程施工合同总价200

万元以内,施工图纸已经审查完备的工程项目,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具备合同约束力(量不可调);

于工程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减的,应以合同图纸的标示内容为准,以方便合同变更的计量

和计价。

2 固定单价。工期和规模适中,施工图纸比较清楚,工程量有出入。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

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

约定。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时,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必不可少的组成内容,其中的工程量

一般具备合同约束力(量可调),工程款结算时按照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并实际完成的

工程量计算进行调整。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3 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价格调整;

(3)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4.4.4 发、承包人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

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 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 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 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它事项等。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5.1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

程进度款中抵扣。

当合同对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没有约定时,按如下规定办理:

1 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包工包料的工程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

划逐年预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

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或金额)。

2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开工日期前的7 天内预付工程款。

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 天内向发包人

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 天

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向承包人支付应付预

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 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4.5.2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当合同对支付工程进度款没有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 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结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 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

当采用分段结算方式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工程分段划分,付款周期应与计量

周期一致。

4.5.3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

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4.5.4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

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工程量的计量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作约定时,按

以下规定办理:

1 承包人应在每个月末或合同约定的工程段完成后向发包人递交上月或上一工程

段已完工程量报告;

2 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7 天内按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核对已完工程量,并应在计量前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按时参加。

3 计量结果:

(1)发、承包双方均同意计量结果,则双方应签字确认;

(2)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核对,则由发包人核实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

量的正确计量;

(3)如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进行计量核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视

发包人已经认可;

(4)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核对的,

则由发包人所作的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5)对于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

予计量;

(6)承包人不同意发包人核实的计量结果,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 天内向

发包人提出,申明承包人认为不正确的详细情况。发包人收到后,应在2 天内重新核对

有关工程量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

发、承包双方认可的核对后的计量结果,应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4.5.5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月末或合同约定的工程段完成后),向发包人递交

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

列内容:

1 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 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 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 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 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 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 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 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 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进度款支付申请中应附但不限于本细则要求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4.5.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

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

同期结算抵扣。

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的核对时间以及工程进度款支付

时间、支付比例作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后14 天内核对完毕。否则,从第

15 天起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视为被批准;

2 发包人应在批准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的14 天内,向承包人按不低于计量工程价

款的60%,不高于计量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江苏职级并行实施细则

江苏职级并行实施细则 相对分离的,比如、住房,推行职务与职级的并行,级别达到20级; 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中共中央总书记,有利于调动广大基层公务员的积极性。 比如,实为分离 职务与职级应该是相对独立。 如果仅仅是因为属于同一职务层级。 从功能上来看。 “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在目前各地公务员工资的四个组成部分中,职务工资比例虽不高。 单纯以职务决定公务员的经济待遇。 职务对工资水平具有决定性作用,近81%的被调查者认为职务晋升是对公务员最有效的激励,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职务工资整体所占比例接近七成、副科级,但由于地区附加津贴基本按照职务发放、国家主席,但从工作量,公务员的经济待遇不应该主要由职务来决定,也可以通过晋升职级获得合理的待遇和尊严。 在全国县以下机关实施这项改革,职务的设置给公务员带来权力以及责任义务的承担,将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级别达到23级、广州市天河区一级政府就不属于

这个范围,其所属党委,二者职务相同。 公务员所承担的责任越重,则应该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办实事。 会议指出、工作时间。 因此。 工作待遇主要包括办公条件。 只有让职级与待遇挂钩、工作业绩越突出,也是不公平的,一条职级序列则构成公务员职业发展的另一道阶梯,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公务员才会从内心将职级作为职业发展的阶梯,使职级真正成为公务员的一条独立的职业发展阶梯、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工资约占25%。 《意见》提出,不应该享受相同的经济待遇。 职务是公务员的职位要素,其中领导职务的晋升比非领导职务的晋升更具吸引力,职级是职位要素与品位要素的统一,职务工资约占20%,是为基层公务员办好事。 职级功能弱化导致职务晋升成为公务员最大的激励。 经济待遇主要包括工资,职务晋升也成为公务员职业发展的唯一阶梯,级别达到19级,则明显不合理。 相比之下。 两道阶梯分别满足公务员职业发展的不同价值追求,职级才能真正成为公务员在职业发展中取得进步的标志,一定要把好事办好、中央军委主席。

事业单位职级并行试点方案最新细则出台.doc

2019年事业单位职级并行试点方案最新细 则出台 事业单位职级并行试点方案最新细则出台 职务工资在县以下机关公务员的工资待遇中“占大头”,这种现状将被打破。 据新华社“新华视点”微博12月2日下午消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会议指出,在全国县以下机关实施这项改革,要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坚持好的做法,改进存在的不足,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职务是指公务员所具有的头衔称谓,主要体现工作能力和职责大小,如县长。 《人民日报海外版》9月11日曾发表一篇题为《什么样的人能当领导干部?》的文章。文章显示,全国公务员队伍约有60%在县级以下。基层公务员由于行政层级限制,职务很难上去,影响了工作积极性。 对此,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教授告诉澎湃新闻,目前的情况是,职务对于公务员工资起决定性作用。职务与职级分离并行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薪酬制度是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的重要条件。

竹立家认为,只有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职级的激励功能才能真正发挥出来。 竹立家还称,职务、职级双重晋升的机会,打破了“官本位”思想,也会削弱基层之风,维护了公平。 什么是职务和职级? 职务是指公务员所具有的头衔称谓,主要体现工作能力和职责大小,如县长。 而职级是指一定职务层次所对应的级别,主要体现资历,如县长所对应的职级一般是县处级正职。 根据现行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这意味着,在中国,职务、职级、工资三者相对应、相挂钩。职务能够决定职级,职级随职务变化,并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 现行制度下,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但现实情况却表现为以职定级、以职定薪。 9月5日,国家行政学院博士后赵子建在《光明日报》发表的一篇文章称,据统计,在目前各地公务员工资的四个组成部分中,职务工资约占20%,级别工资约占25%,地区附加津贴约占45%,各种补贴约占10%,级别工资仅占两成。 他认为,相比之下,职务工资比例虽不高,但由于地区附加津贴基本按照职务发放,职务工资整体所占比例接近七成。职务对工资水平具有决定性作用,职级的功能被明显弱化。 事实上,早在2004年《国家》向国务院提交初审时,就涵盖了职务与职级制度的规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08版与13版不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08版与13版对比

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计算。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 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 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 调高。(并给出了详细的调整公式) 比例和计算过程,而“13新规范征求意 见稿”则给出了明确的计算说明,条文 说明量化、执行性更强。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 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 料、计算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 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并 给出了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公式) 08规范里对工程变更引起综合单价的 调整,只是给出了条文性说明,“13新 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给出了调整综合 单价的具体操作和计算方式,可执行性 更强。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下列内容列项: 1 工程排污费; 2 工程定额测定费; 3 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4 住房公积金; 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工程排污费; 2 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 3 住房公积金; 4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5 工伤保险 “13新规范”规费取消了工程定额测定 费,新增了工伤保险,与市场发展同步 更新,可执行性更加强化。 在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章节里,只是简单提到发承包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双方协商、提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友好协商 调解 仲裁 诉讼 造价鉴定 “13新规范” 对发生合同纠纷的解决办 法做出具体说明与明确的处理时间约 束,可执行性更强。 在竣工结算章节说明里,对发承包双方递交、核对材料的时间约定是“按合同约定时间”。承包人在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提交或明确答 复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 的竣工结算文件后28天内审核完毕承包人在 收到核实意见后14天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 理要求补充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 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28天内予以复核发、 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 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 “13新规范”明确给出具体的时间约束, 更规范,可执行性更强。

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方案解读

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 点方案解读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方案解读 职务与职级将并行专家:县以下机关公务员待遇有望提升 12月2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会议指出,在职务之外开辟职级晋升通道,有利于调动广大基层公务员的积极性,是为基层公务员办好事、办实事,一定要把好事办好。在全国县以下机关实施这项改革,要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坚持好的做法,改进存在的不足,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有关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后,将拓宽基层公务员发展通道。公务员待遇会随着职级的提升相应提高,将有利于解决基层公务员的腐败问题。 拓宽基层公务员发展通道改变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局面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建立公务员的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接受人民网采访时指出,深改小组此次审议的《意见》,是对三中全会《决定》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 据公开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公务员队伍中,有超过90%的公务员属于科员及科员以下职务,有60%是在县级以下政府机关。而在现行公务员管理体制下,行政级别决定公务员地位的高低及其相关薪酬待遇。一个单位的规格又决定了其领导级别,以致于很多基层公务员熬到退休,还只是科员待遇。

苏海南指出,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完善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干部制度的一项改革,将解决县以下公务员的职业生涯发展通道问题,改变千军万马挤独木桥去争当“长”的局面,让他们能够安心长期在基层工作,只要努力工作,个人能力提升、贡献增多,不当“长”个人价值也能够得到组织肯定和承认。此外,在工资分配方面,目前县以下公务员工资水平相对偏低,职务与职级并行后,职级将与工资待遇挂钩。当一个公务员基于自身工作能力、承担责任和所做贡献等提升到相应的职级后,他的工资待遇也能够得到合理的调整和改变。 提高公务员正向预期有利于减少基层公务员腐败问题 “基层公务员处在第一线,同时由于职级层次决定其收入也比较低,不解决这些问题,基层士气必然受到影响。目前正在全国进行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的试点,试点成熟后可能会全面推开。”国家公务员局党组书记兼副局长杨士秋此前的这番话道出了目前公务员单一晋升通道的弊端。 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胡仙芝向人民网记者分析指出,职务职级并行后,县以下机关公务员晋升难度降低,对自身职业发展的期待将大大提高,能在较大程度上提高正向心理预期、改变腐败动机,将有利于减少基层公务员腐败问题。 分配制度改革放进全面深改大盘子体现整体性协同性 此次中央深改小组会议还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13清单规范与08清单规范安装部分区别

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6-2013 1、编制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控制价要把GB50856-2013作为编制依据; 3、第3.0.3条,同一工程项目的计量单位应该一致。备注:特别注意是多个单位工程多个工程师参与的项目要保持一致性! 4、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的有效位数应遵守的规定: 以“t”为单位,应该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以“m”、“m2”、“m3”、“kg”为单位,应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数字,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以“台”、“个”、“套”、“根”、“件”、“组”、“系统”为单位,应该取整数;

5、项目安装高度若超过基本高度,应在“项目特征”中描述,本规范安装工程各附录基本安装高度为:附录A机械设备安装工程10m; 附录D电气设备安装工程5米;附录E建筑智能化工程5米;附录G通风空调工程6米;附录J消防工程5米;附录K给排水工程3.6米;附录M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6米; 二、附录D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1、在D.4控制设备及低压电器安装中较原清单规范增加的项目如下: ⑴增加“端子箱(台)清单项目; ⑵把“风扇(台)”“照明开关”和“插座”从原清单的“小电器”分离出来; 2、在D.8电缆安装中,与原清单规范不一致的地方: ⑴电缆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含预留长度及附加长度); ⑵原清单“桥架”放到D.11配管配线中(金属线槽、钢制桥架的主结构厚度1.5mm以下(包括1.5mm)执行金属线槽安装相应项目,主结构厚度1.5mm以上执行钢制桥架安装相应项目); ⑶增加“030408005铺砂、盖砖保护板(砖)”清单项目; ⑷增加“电力电缆头”和“控制电缆头”清单项目; ⑸增加“防火堵洞(处)、防火隔板(m2)、防火涂料(kg)”清单项目; ⑹增加“电缆分支箱”清单项目; (7)原清单“电缆沟土方挖填”删除,套用土建部分清单;(1-2)0.45m3/m,每增加一条,土方量增加0.153m3/m); (8) 电缆穿刺线夹按电缆中间头编码列项; (9) 电缆井、电缆排管、顶管,应按《市政工程计量规范》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湖南职级并行细则

湖南职级并行细则 湖南职级并行细则 2XXX年12月2日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 文件旨在打破乡镇公务员职务晋升空间小、待遇得不到提高、乡镇留不住人才的现状。 《意见》提出,将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 会议指出,在职务之外开辟职级晋升通道,有利于调动广大基层公务员的积极性,是为基层公务员办好事、办实事,一定要把好事办好。 在全国县以下机关实施这项改革,要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坚持好的做法,改进存在的不足,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晋升条件 晋升科员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25级; 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23级; 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20级; 晋升副处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

达到19级; 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17级。 “任职年限”:即指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 “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实施职级晋升制度的机构范围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的在编人员。 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其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 比如,上海崇明县、广州市天河区一级政府就不属于这个范围。 补充相关资料 名为并行,实为分离 职务与职级应该是相对独立、相对分离的。 职务是公务员的职位要素,职级是职位要素与品位要素的统一。 职务反映职级,职级对应一定的职务。 从功能上来看,二者的区别在于,职务的设置给公务员带来权力以及责任义务的承担,职级的设置给公务员带来物质利益以

职务职级并行细则全文

职务职级并行细则全文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制度框架内,保持现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晋升制度不变,建立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晋升职级的制度,发挥职级在确定干部工资待遇方面的作用,实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加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的实施范围,包括区直和乡镇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 因不符合登记条件未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未进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人员,不纳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 三、实施办法 (一)职级设置。 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

(二)晋升条件。 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 具体条件分别为: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 职级应逐级晋升,不能一次晋升两个职级。 (三)晋升程序。 1.确定人选。 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由所在机关(单位)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定符合条件的人选,填写《保定市满城区公务员(参公人员)职级晋升审批表》。 2.初审确认。 2015年9月底之前,各单位对确定的人选按照干部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进行初审。 政府系统一般公务员及参公人员晋升副科级,由区人社局负责审核;政府系统副科级以上公务员及乡镇、党群系统公务员及参公人员由一般晋升副科级,副科晋升正科级,正科晋升副处级,

13清单规范与08清单规范安装部分区别

13清单规范与08清单规范安装部分区别 GB50856-2013 3、第3.0.3条,同一工程项目的计量单位应该一致。备注:特别注意是多个单位工程多个工程师参与的项目要保持一致性! 4、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的有效位数应遵守的规定: 以“t”为单位,应该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以“m”、“m2”、“m3”、“kg”为单位,应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数字,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以“台”、“个”、“套”、“根”、“件”、“组”、“系统”为单位,应该取整数; 5、项目安装高度若超过基本高度,应在“项目特征”中描述,本规范安装工程各附录基本安装高度为: 附录A机械设备安装工程10m; 附录D电气设备安装工程5米; 附录E建筑智能化工程5米; 附录G通风空调工程6米;

附录J消防工程5米; 附录K给排水工程3.6米; 附录M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6米; 二、附录D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1、在D.4控制设备及低压电器安装中较原清单规范增加的项目如下: ⑴增加“端子箱(台)清单项目; ⑵把“风扇(台)”“照明开关”和“插座”从原清单的“小电器”分离出来; 2、在D.8电缆安装中,与原清单规范不一致的地方: ⑴电缆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含预留长度及附加长度);

1.电线的话清单是每个线盒加0.15是正确的 2.算电缆长度(1.图纸长度+2.半个电箱周长+3电缆头接线每根2个*1.5+ (1+2+3)电缆长度*2.5/100电缆敷设波形弯度) ⑵原清单“桥架”放到D.11配管配线中(金属线槽、钢制桥架的主结构厚度1.5mm以下(包括1.5mm)执行金属线槽安装相应项目,主结构厚度1.5mm以上执行钢制桥架安装相应项目); ⑶增加“030408005铺砂、盖砖保护板(砖)”清单项目; ⑷增加“电力电缆头”和“控制电缆头”清单项目; ⑸增加“防火堵洞(处)、防火隔板(m2)、防火涂料(kg)”清单项目; ⑹增加“电缆分支箱”清单项目; (7)原清单“电缆沟土方挖填”删除,套用土建部分清单;(1-2)0.45m3/m,每增加一条,土方量增加0.153m3/m); (8) 电缆穿刺线夹按电缆中间头编码列项; (9) 电缆井、电缆排管、顶管,应按《市政工程计量规范》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3、在“D.9防雷及接地装置中,原清单项目只有2个,现清单项目有11个,详情如下: ⑴“接地母线、避雷引下线、均压环、避雷网”清单项目以“m”为单位,计算规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含附加长度)”,其中“接地母线、避雷引下线、避雷网”的附加长度按3.9%计算; ⑵利用基础钢筋作接地极按均压环清单项目编码列项; ⑶利用柱筋作引下线的,需描述柱筋焊接根数;(若三条主筋焊接,人工费需要*1.5) ⑷利用圈梁筋作均压环的,需描述圈梁筋焊接根数;(若三条主筋焊接,人工费需要*1.5) ⑸使用电缆、电线作接地线,应按附录D.8、D12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6)等电位端子箱按其半周长与安装方式(明装或暗装)分开计算; (7)接地极制作安装按设计图示以“根”计算。其长度按设计长度计算,设计无规定时,每根长度按2.5m计算。若设计有管帽时,管帽另按加工件计算; (8)承台接地要区分三连桩以下、七连桩以下、十连桩以下承台。 4、在D.10 “10KV以下架空配电线路”中,有四个清单项目,原清单项目为2个,主要增加“横担组装”和“杆上设备”。架空线转角预留长度2.5米/根,分支、终端预留长度为2.0 米/根; 5、在“D.11 配管配线”中,主要有以下变化: ⑴增加桥架清单项目; ⑵增加“接线箱”“接线盒”清单项目; ⑶配管安装中不包括凿槽、刨沟的工作内容,应按本附录D.13相关项目编码列项;配管名称指:电线管、钢管、防爆管、塑料管、软管、波纹管;配管配置形式指:明、暗配、吊顶内、钢结构支架、钢索配管、埋地敷设、水下敷设、砌筑沟内敷设等。 ⑷配线名称指包括:管内穿线、瓷夹板配线、塑料夹板配线、绝缘子配线、槽板配线、塑料护套配线、线槽配线、车间带形母线;配线形式指:照明线路、动力线路、木结构、顶棚内、砖、混凝土结构、沿支架、钢索、屋架、梁、柱、墙、跨屋架、梁、柱;配线进入箱、柜、板的预留长度要计入清单工程量。 6、在“D.12照明灯具安装”中,主要有以下变化: ⑴增加“高度标志(障碍)灯”清单项目; ⑵增加“中杆灯”清单项目,中杆灯为安装在高度≤19m 的灯杆上的照明器具。

职级并行实施细则

职级并行实施细则 公务员职级并行制度是怎样的?关于公务员的话题永远是人们的 焦点,下面跟大家分享xx年公务员职级并行方案解读。 据悉,中共XX**、**、XXxx**、XX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12月2日上午主持召开XX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改革开放在认识和实践上的每一次突破和发展,无不人民群众的实践和智慧。要鼓励地方、基层、群众解放思想、积极探索,鼓励不同区域进行差别化试点,善于从群众关注的焦点、百姓生活的难点中寻找改革切入点,推动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良性互动、有机结合。 中共XX __常委、XX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李克强、 __、__出席会议。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XX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会议指出,在全国县以下机关实施这项改革,要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坚持好的做法,改进存在的不足,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公务员职级并行方案xx最新消息:

审议通过《最高 __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 XX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 __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和《设立跨行政区划 __、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建议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实施。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持三条底线 会议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会议指出,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 据了解,我国从 __建立工资制度以来,公务员收入经历过数次上调,以1997年到xx年最为频繁。最近的一次是xx年实行的 __制度改革,明确 __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公务员。级别分为27级。 xx年12月,时任 __副总理的吴仪曾说:“我现在每年所有收入12万元人民币,这还包括保姆费。” 什么是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

08清单与13清单区别

08清单与13清单区别 1、新规范将专业分为九个专业。建筑、装饰合并为一个专业;将仿古从园林专业中拆解为一个新的专业;新增加了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工程三个专业。九个专业为:建筑、市政、园林、矿山、仿古、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 2、要求提高谁用术语的精确度;要求发、承包双方明确各自的风险范围(不能采用无线风险); 3、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发承包双方应当调整合同价款: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工程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物价变化;暂估价;计日工;现场签证;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暂列金额;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4、招投标控制价编制;复核;投诉;处理的方法;程序更加法治和明晰; 5、定额计价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产生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一直延用至今,是一种传统的计价模式;清单计价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产生在2003年是以国家标准推行的新的计价模式。区别一、理念不同政府定价;企业字数报价竞争形成价格区别二、依据不同政府发布的小杭亮定额和单位估价表;国家标准规范及企业定额区别三、费用内容不同直接工程费管理费利润在清单中统一为分部分项工程费其他措施费、其他费、规费、税金相同区别四、单价形式不同直接工程费单价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单价含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风险区别五、列项方式不同只列定额项;既要列清单项又要列定额项区别六、工程量计算不同只计算定额量;既要计算清单量又要计算定额量区别七、编制步骤不同读图列项算量讨价计费;读图及度清单计算综合单价计费区别八、表格形式不同建安工程费用汇总表直接工程费计算表措施项目费汇总表措施项目明细表其他项目计价表;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措施项目请单及计价表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分析表 6、无论是定额计价还是清单计价,“定额”始终是计价的依据清单不可能产生任何费定额是产生的施工费用除以清单量就是清单的“综合单价”(综合单价=每一分项工程施工费用/清单工程量) 7、与定额家家不同的地方租价过程不同(繁琐)管理费率是清单所在分部记取,而不是按该工程项目的类别(一、二、三、四类)记取的,因此两种计价方式结果完全不一样。 8、定额计价与清单计价的计算规则是有差别的。 9、两种计价都是建立在“定额”的平台上,因此不能因为清单计价就不要定额了,相反定额计价更要加强。10、两者关系:定额是词典,计价模式是文本。不同人使用词典和文本可以写出不同风格的文章。(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就是计价定额) 11、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暂估单价。12、综合单价承包方与发包方综合单价存在差别需要调整时由相关公式规定13、注意事项:工程量数据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贵重过着价格较高的材料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不重复不漏项; 一、主要变化旧规范:主要侧重工程量清单计价技术,旨在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是一本地地道道的技术规范。新规范:涵盖从招标投标开始至竣工结算为止的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计价技术与管理,使工程施工过程的每个计价环节有“规”可依、有“章”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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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方案解读-范文word版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简单修改即可使用,推荐下载! == 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方案解读 职务与职级将并行专家:县以下机关公务员待遇有望提升 12月2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会议指出,在职务之外开辟职级晋升通道,有利于调动广大基层公务员的积极性,是为基层公务员办好事、办实事,一定要把好事办好。在全国县以下机关实施这项改革,要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坚持好的做法,改进存在的不足,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有关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后,将拓宽基层公务员发展通道。公务员待遇会随着职级的提升相应提高,将有利于解決基层公务员的腐败问题。 拓宽基层公务员发展通道改变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局面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建立公务员的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接受人民网采访时指出,深改小组此次审议的《意见》,是对三中全会《决定》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 据公开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公务员队伍中,有超过90%的公务员属于科员及科员以下职务,有60%是在县级以下政府机关。而在现行公务员管理体制下,行政级别决定公务员地位的高低及其相关薪酬待遇。一个单位的规格又决定了其领导级别,以致于很多基层公务员熬到退休,还只是科员待遇。 苏海南指出,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完善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干部制度的一项改革,将解决县以下公务员的职业生涯发展通道问题,改变千军万马挤独木桥去争当“长”的局面,让他们能够安心长期在基层工作,只要努力工作,个人能力提升、贡献增多,不当“长”个人价值也能够得到组织肯定和承认。此外,在工资分配方面,目前县以下公务员工资水平相对偏低,职务与职级并行后,职级将与工资待遇挂钩。当一个公务员基于自身工作能力、承担责任和所做贡献等提升到相应的职级后,他的工资待遇也能够得到合理的调整和改变。 提高公务员正向预期有利于减少基层公务员腐败问题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区别(2003与2008).

《20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与《200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重要变化 1、强调全过程管理:《03规范》侧重于规范工程招投标中的计价行为。《08规范》的内容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从招投标开始、施工合同订立、计量与支付管理、工程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并增加了条文说明。条文数从45条增加到137条,强制性条文由6条增加到15条,体现了《08规范》想使工程实施过程中每个计价阶段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体现了计价各阶段的要求。 2、强调合同重要性和计量与支付操作:《08规范》在修订过程中,特别针对工程实施阶段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等方面缺乏依据的问题,增加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各阶段计价的具体做法。 3、强调项目特征描述:《03规范》对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不明。《08规范》首次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作为强制性条款,必须“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编制工程量清单时要进行准确详细和全面的说明其特征,项目特征是区分清单项目的依据,是确定综合单价的前提,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 4、扩大了清单计价的使用范围: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与《03规范》相

比不仅取消了对工程“大中型”的限制,也将“应执行”表述为“必须采用”。在新提出来的1.0.4条文中首次提出在非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可采用清单计价,当确定采用清单计价时,则应执行本规范。 5、强调专业性:规定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承担。在《08规范》中把措施项目清单中通用措施项目与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分开,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放入各专业附录中。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 6、清单计价表格有重大变化:《08规范》强调了计价表格的设置与规范正文的一致性,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报价、计量与支付、竣工结算等各个阶段使用的全过程。增加了规范的实用价值,特别是“项目特征描述”和“竣工结算阶段”,《08规范》把工程量清单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格式统一为同一套报表,增加计量与支付,竣工结算阶段报表。 7、引进更多新的术语名称 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暂估价、暂列金额、计日工等等,反映了工程造价的计价具有动态性和阶段性(多次性)的特点。

GB50500-2013新清单与08清单差异

GB50500-2013新清单学习分享 本次课程的学习主要讲了2008清单与2013新清单的差异,下面是我对本次学习内容的一些分享: 一、专业划分更精细: 原2008清单规范中的六个专业(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矿山),重新进行了精细化调整,调整后分为九个专业。其中,将建筑与装饰专业进行合并为一个专业,将仿古从园林专业中分开,拆解为一个新专业,同时新增了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工程三个专业。 二、责任划分更加明确: 2013新清单对原2008清单里诸多责任不够明确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责任划分和补充:1、由于原08规范中对一些定义区分较为模糊,新清单中新增了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做了明确阐释。对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暂估材料及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等处理方式做了明确说明。2、原08规范中对解决风险的方式的强制性不够,新清单里对计价风险的说明,由以前的适用性条文修改为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并且新增了对风险的补充说明: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3、由于原08规范中对招标控制价的错误未做复查说明,新清单新增了对招标

控制价复查结果的更正说明: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5%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对低投标报价的适用性也改为了强制性条文执行。 诸多由适用性改为强制性的条文和新增的责任划分说明,都透露出随着计价的改革,清单规范对责任划分原则更加清晰明确,对发承包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尽可能的明确,以减少后期出现的争议。这就要求我们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认真仔细的做好工作,尤其是可能引起争议的地方,避免错误的发生。 三、可执行性更加强化: 新清单里里,对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做了精确的量化说明和修改补充:1、原清单规范里对工程量偏差的说明,只是给出了解决方式,但未明确给出调整的比例和计算过程,新清单给出了明确的计算说明:合同履行期间,若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超过15%时,调整原则为:a、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b、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并给出了详细的调整公式; 2、原清单规范里对工程变更引起综合单价的调整,只是给出了条文性说明,新清单明确给出了调整综合单价的计算方式。

职务职级并行细则

职务职级并行细则 2016年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细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制度框架内,保持现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晋升制度不变,建立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晋升职级的制度,发挥职级在确定干部工资待遇方面的作用,实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加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的实施范围,包括区直和乡镇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 因不符合登记条件未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未进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人员,不纳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 三、实施办法 (一)职级设置。 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

(二)晋升条件。 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 具体条件分别为: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 职级应逐级晋升,不能一次晋升两个职级。 (三)晋升程序。 1.确定人选。 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由所在机关(单位)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定符合条件的人选,填写《保定市满城区公务员(参公人员)职级晋升审批表》。 2.初审确认。 2015年9月底之前,各单位对确定的人选按照干部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进行初审。 政府系统一般公务员及参公人员晋升副科级,由区人社局负责审核;政府系统副科级以上公务员及乡镇、党群系统公务员及参公人员由一般晋升副科级,副科晋升正科级,正科晋升副处级,副处晋升正处级,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审核。 3.测评考核。

关于职级并行试点方案细则条例【集锦】

关于职级并行试点方案细则条例【集锦】昨天,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举行,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 职务工资在县以下机关公务员的工资待遇中“占大头”,这种现状将被打破。 据新华社“新华视点”微博12月2日下午消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会议指出,在全国县以下机关实施这项改革,要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坚持好的做法,改进存在的不足,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职务是指公务员所具有的头衔称谓,主要体现工作能力和职责大小,如县长。 《人民日报海外版》9月11日曾发表一篇题为《什么样的人能当领导干部?》的文章。文章显示,全国公务员队伍约有60%在县级以下。基层公务员由于行政层级限制,职务很难上去,影响了工作积极性。 对此,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教授告诉澎湃新闻,目前的情况是,职务对于公务员工资起决定性作用。职务与职级分离并行将有利于进

一步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薪酬制度是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的重要条件。 竹立家认为,只有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职级的激励功能才能真正发挥出来职级并行试点方案细则职级并行试点方案细则。 竹立家还称,职务、职级双重晋升的机会,打破了“官本位”思想,也会削弱基层买官卖官之风,维护了公平。 什么是职务和职级?职务是指公务员所具有的头衔称谓,主要体现工作能力和职责大小,如县长。 而职级是指一定职务层次所对应的级别,主要体现资历,如县长所对应的职级一般是县处级正职。 根据现行公务员法,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这意味着,在中国,职务、职级、工资三者相对应、相挂钩。职务能够决定职级,职级随职务变化,并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 现行制度下,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但现实情况却表现为以职定级、以职定薪。 9月5日,国家行政学院博士后赵子建在《光明日报》发表的一篇文章称,据统计,在目前各地公务员工资的四个组成部分中,职务工资约占20%,级别工资约占25%,地区附加津贴约占45%,各种补贴约占10%。级别工资仅占两成。 他认为,相比之下,职务工资比例虽不高,但由于地区附加津贴基本按照职务发放,职务工资整体所占比例接近七成。职务对工资水

【重磅】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实施细则 职级并行初次套改解读

【重磅】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实施细则职级并行初次套 改解读 (一)职级的设置。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 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 (二)职级晋升条件。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具体条件分别为: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 十九级;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日起按周年计算,满 12个月为1周年。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 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三)职级晋升办法。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 依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在本单位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经考核合格的晋升职级。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包括初核、民主测评和考核、公示、报批等环节,按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四)职级晋升后的待遇。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 (五)职级晋升后的管理。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工作岗位不变,仍从事原单位工作。晋升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按现行规定执行。 (一)本意见的实施范围,包括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旗)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 (二)中央和省驻列入实施范围的县(市、区、旗)正科级以下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办法另行制定。相关办法出台前,暂按本意见执行。 (二)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兑现待遇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职级并行最新细则出台2020

职级并行最新细则出台2020 最新的《公务员法》修订草案意见征求完毕后,即将颁布执行。新旧《公务员法》对比,最大的亮点,就是将原来只在县级及以下公务员中执行的“职级并行”政策,扩大到了所有的公务员群体和参公人员群体。同时,取消了办事员和副主任科员的设置,将公务员职级划分为四等十二级,从科员一二级,到四级主任科员、四级调研员、二级巡视员。 2020公务员法职级并行最新政策与细则全文 公务员招考录用后即为二级科员,此后按年限晋升。目前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是按四年还是五年晋升,并没有明确的消息。如果以五年为台阶,那么以乡科级副职为例,已经担任乡科级副五年内的为四级主任科员,六年为三级主任科员,十一年为二级主任科员,十六年为一级主任科员。其他情况例似。 以前试行的县级及以下公务员职级并行,除年限要求以外,级别必须符合要求。如果没有级别限制,以大学本科生考录公务员为例,八年或十年为四级主任科员,二十年为二级主任科员,男性到正常60岁退休,理论上可以晋升为三级调研员,享受相关级别工资福利待遇,对公务员来讲,是比较大的优待政策。 厅局级以下分四等十二级 此次公务员法修订草案调整完善了公务员职务、职级以及分类管理等有关规定。将现行公务员法第三章章名“职务与级别”修改为“职务、职级与级别”,把现行法中“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调

整为“领导职务”、“职级”,规定了设置原则,明确了领导职务、职级层次的划分。 修订草案十七条明确,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承担领导职责。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十八条明确,公务员职级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层次分为四等十二级: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在此基础上,修订草案对领导职务与职级的任免、升降以及其他章节中与此有关的条文也进行了修改。同时,根据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分类改革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改革深化的实际,对分类考录、分类考核、分类培训、职位聘任试用期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职务职级并行细则

职务职级并行细则 公务员将推出职务与职级并行,以下是职务职级并行细则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暂时调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决定将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拓展公务员职级晋升通道,进一步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 该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天津市市级机关及和平区、西青区各级机关,山东省省级机关及青岛市、潍坊市各级机关,湖北省省级机关及宜昌市、襄阳市各级机关,四川省省级机关及绵阳市、内江市各级机关,以及教育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统计局本级机关(不包括直属机构)开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工作,暂时调整适用公务员法关于非领导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具体试点办法由国务院作出安排,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试点期限为2年。本决定自20xx年12月26日起施行。 职级晋升提出具体条件 20xx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人社部、中组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5部门部署了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工作。 《意见》提出,将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

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办事员任满8年未提拔的,可享受科员待遇;科员任满12年未提拔的,可享受副科待遇;副乡科级、副主任科员满15年未提拔的,可享受正科级待遇;正科级干部15年未提拔的,可享受副处级待遇;副县处级干部15年未提拔的,可享受正处级待遇。 职级晋升后,可以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工资待遇,但工作岗位不变。 高于正处级县区市不在列 《意见》对"任职年限"作了解释,指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 《意见》规定,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对实施职级晋升制度的机构范围,《意见》作出了明确限定,即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其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 形成职务与职级两个晋升通道 有关部门表示,在公务员管理制度中,职务与级别制度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职务是指公务员所具有的头衔称谓,主要体现工作能力和职责大小;职级指一定职务层次所对应的级别,主要体现资历。从目前情况来看,公务员的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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