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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规划文化设施规划建议指标》

《广东省城市规划文化设施规划建议指标》
《广东省城市规划文化设施规划建议指标》

广东省文化厅

粤文计财[2003]130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规划文化设施规划建议指标》的通知

各地级市、县级市(县)文化局:

为贯彻实施建设文化大省的战略目标,提高我省文化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水平,填补我省城市规划中文化设施规划指标的空白,科学、合理地做好文化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文化设施的现状和发展需求,在全面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了《广东省城市规划文化设施规划建议指标》现将该《指标》印发给你们,请在城市规划中参照《指标》,切实做好文化设施的规划配置工作。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广东省文化厅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文化规划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广州市、深圳市文化局,各地级市、县级市(县.)规划局,厅机关各外(室) 广东省文化厅办公室2003年7月21日印发

(共印2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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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规划文化设施规划建议指标》

目录

1.总则 (1)

2.术语 (4)

3.一般要求 (6)

4,文化设施规划建议指标 (7)

附录:本指标用词说明 (10)

5.条文说明 (11)

1总则

1.0.1为提高我省文化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文化设施的综合效益,改善人民的文化生活,加强对我省城市规划的审查工作,科学、合理地做好文化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规范,制订本指标。

1.0.2本指标适合本省地级市、县(市、区)城市规划中文化设施的规划配置;县级以下乡、镇可参照本指标。

1.0.2a本指标适用范围不包括广州市、深圳市。

1.0.3本指标所称文化设施,是指向公众开放、展示,用于传播知识、宣传教育、文化娱乐、文化艺术培训等文化设施:

1.0.3.1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群众艺术馆(文化馆)、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户心、城市雕塑、文化(艺术)中心(广场)等公益型文化设施;

1.0.3.2影剧院、音乐厅、文化艺术培训中心、综合性文化娱乐场所、书报亭等经营型文化设施;

1.0.3a本指标外其他意义上的文化设施,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本指标未包括在内。1.0.4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应包括文化设施用地、项目、布局的规划,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以

及保障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等。

1.0.5在地级市、县(市、区)进行城市规划时,必须征求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报省审批(审查)时,须附送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1.0.6文化设施是城市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城市规划时,文化设施要有专门规划:在用地控制规模中要把各文化设施用地单列出来。城市总体规划一经批准,文化设施规划就必须依法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必须征求同级文化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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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文化设施的规划应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资源条件相适应,与历史沿革,民俗习惯相协调。并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原有设施与新规划的关系,

1.0.7a贯彻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在总体控制文化设施规划用地的前提下、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鼓励社会团体、经济组织、个人投资文化设施建设。

1.0.7b体现以人为本,服务大众的原则。在项目、数量的规划上,要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求。

1.0.8文化设施配置,在选址和用地的规划上,除要考虑方便群众外,还必须符合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的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1.0.9本建议指标只作最低配置要求,不作上限规定,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历史沿革、民俗习惯等因素,规划本地区的文化设施。

1.0.10考虑到有些文化设施,由于征地不足,建筑密度过高,缺乏较好的环境质量。因此,本指标除规定用地面积外,还规定了相应的建筑密度。

1.0.1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依照{文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1.0.12本指标所设文化设施配置建议指标的适用年限为2002年-2020年。

1.0.13本指标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1.0.14本指标由广东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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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文化设施

是指向公众开放、展示,用于传播知识、宣传教育、文化娱乐、文化艺术培训的博物馆、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电影院、剧院等文化活动设施的总称。

2.0.2文化设施用地

是指用于文化设施建设的土地。

2.0.3建筑密度

某一地块内,建筑物基底总面积与该地块用地面积的比率(%)。

2.0.4建筑规模

以建筑面积大小表示的建筑的规模。

2.0.5博物馆

供搜集、保管、研究和陈列、展览有关自然、历史、文化、艺术、科学、技术方面的实物或标本的公共文化设施。

2.0.6图书馆

搜集、整理、收藏文献,供阅览、研究、交流之用的公共文化设施。

2.0.7群众艺术馆

作为群众文化、娱乐活动之用的地级公共文化设施。

2.0.8文化馆

作为群众文化、娱乐活动之用的县(市、区)级公共文化设施。

2.0.9文化站

作为群众文化、娱乐活动之用的杜区、镇(乡)级公共文化设施。

2.0.10电影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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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于放映电影的公共文化设施。

2.0.11剧院

供演出戏剧等舞台艺术为主的公共文化设施;

2.0.12音乐厅

供音乐演出之用的公共文化设施。

2.0.13青少年活动中心

供青少年文化活动和娱乐等的公共文化设施。

2.0.14老年人活动中心

供老年人文化活动和娱乐等的公共文化设施。

2 0.15书报亭

专供出售书、报,期刊的街头销售摊亭。

2.0.16文化广场

供人们进行各类文化活动以及休闲、娱乐活动等的公共广场。

2.0.17城市雕塑

指为纪念有功绩的或显赫的人或重大事件,或为了表现城市独有的历史、文化、地方性自然特征或某种意念等,在公共场所建成的雕塑艺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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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般要求

3.0.1文化设施规划建议指标,根据居住人口和服务半径确定。在确定人口规模时,除考虑本地常住人口的现状和发展外,还要考虑外来人口的现状和发展,外来暂住人口对文化设施的需求指标可按本地常住人口的0.3—0.8计算。

3.0.1a文化设施规划指标的人口规模计算按远划规划城区总人口规模计算。

3.0.2地级市必须配置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剧院、文化广场、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书报亭。可以配城市雕塑、综合性文化娱乐场所,县(市)级必须配置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剧院、文化广场,根据需要,可以配置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书报亭、城市雕塑、综合性文化娱乐场所。

3.0.3博物馆、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各地级市、县(市)宜设一个中心馆.3.0.4设置专业音乐厅应当慎重论证,以免造成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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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文化设施规划建议指标

4.0.1文化设施指标根据广东省各地城市的实际发展情况及各地地区差异,将部分文化设施分三类标准设置。1类标准主要适用于经济较发达地区,2类标准主要适用于经济次发达地区,3类坪准主要适用经济欠发达地区。

4.0.2文化设施配置指标分地级、县(市、区)级别设立两套配置指标。4.0.3各文化设施规划指标见表一、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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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本指标用词说明

A.0.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A.0.1.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A.0.1.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A.0.1.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A.0.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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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条文说明

(1) 总则

5.1.1目前,国内对文化设施规划建设的指标都很缺乏,城市规划规范中也缺乏这些基本指标,而对于城市规划,尤其是地级市,县(市)级文化设施的建设,应在怎样一个建设水平,还没有一个依据,因此文化设施建设指标的确定,对于城市规划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本指标对文化设施的配置,是根据以往各地的城市总体规划依据《城市规划法》,居住区、居住小区规划标准,综合考虑公共设施的配置。以城市化的一些基本理论以及马斯洛需求理论作为主要的理论指导,参考上海市等其他省市的部分文化设施配置指标,根据广东省城市现代化的部分指标、广东省城市化“十五”计划有关内容、结合广东省文化设施发展的现状以及各地制定的文化设施规划具体指标等实际情况;为城市总体规划提供文化设施配置的尺度和依据。

本指标的确定,可以用来指导地方城市规划,提高文化设施的建设水平,为广东率先实现现代化提供更好的基础。

进入新世纪,面对新形势,我省和全国一样,正处在一个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的新时期并实施建设文化大省的战略。为抓住机遇,推进缄市化建设,各市都在编制(修编)2000——2020年缄市总体规划。《广东省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定,文化厅属审杳单位之一,主要负责各地级市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文化设施规划配套的审查。这充分体现了政府对文化设施规建设的重视,也为文化设施纳入缄市总体规划建设创造了条件。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除加强文化事业经费投入、稳定人才队伍外,也要大力推进文化设施建设,弘扬时代主旋律,弘扬岭南文化,为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5.1.2本指标主要针对地级市,县(市、区)而制订,未对乡(镇)一级文化设施规划做具体规定,乡镇一级文化设施的规划建设可以参照本指标。

5.1.3本指标所指的文化设施是指向公众开放、展示,用于传播知识,宣传教育、文化娱乐、文化艺术培训等文化设施的博物馆、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电影院、剧院、音乐厅、老年人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书报亭、文化广场、城市雕塑等。又可以划分为两种大的类型,一种是公益型文化设施,一种是经营型文化设施,其中公益型文化设施的投资主体为政府部门,并鼓励社会资金进行文化设施投资,其他经营型文化设施投资主体为社会资金为主。

5.1.3a文化设施的含义有“大文化”,“小文化”之分,“大文化”还包括厂·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等,“小文化”则主要指博物馆,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电影院、剧院等,不包括老年人活动中心以及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本指标所指的文化设施介于人文化与小文化之间,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其他意义上的文化设施规划,由其上级主管单位确定。

5.1.4文化设施是城市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文化设施要单列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中,文化设施用地属“C类公共设施”。而“C类公共设施”则可分为七小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娱休育设施(4)行政管理设施(5)公安消防设施(6)邮电设施(7)商业设施。在这一类属中,并没有明确列出文化设施规划建设所占的比例,倘若无资金及时投入建设,作为城市精神文明生活最重要的一部分的文化设施,就可能无法真正得到重视,为此,应该在公共设施用地控制中把文化设施用地单列出来。

5.1.5文化设施的规划应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资源条件相适应,与历史沿革、民俗习惯相协调。广东省经济发展不平衡,呈现二个不同的阶梯,第一阶梯是经济较发达地区,第二阶梯是经济次发达地区,第三阶梯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文化设施的需求往往同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对文化设施的需求也越高,其建设能力也越高。不同地区的社会发展状况等也不尽相同,对不同的文化设施需求也不一致,因此必须根据地方特点来进行协调。同时还要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原有设施与新规划的关系。5.1.6文化设施配置,在选址和用地的规划上,要充分考虑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建筑的设计规范要求,根据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的自身特点,综合考虑,进行选址论证,如图书馆、博物馆必须选择在无噪音、无污染的地段。

5.1.7文化设施属于精神生活需求,受经济发展的水平影响较大,不同地区文化设施的需求差距也比较大,因此本指标只作最低配置要求,以确保能够满足人民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不作上限规定。

5.1.8由于文化设施除了对建筑规模具有一定的数量要求以外,还对环境质量、城市地段等要求较高,因此除了考虑建筑规模以外,还必须考虑建筑密度等。因此,本指标除规定用地面积外,还规定了建筑密度。

5.1.9本指标所设的文化设施规划建议指标,其规划年限为2002年至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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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5.2.1本章内容是对本标准涉及的基本词汇给以统一用词、统一词解,或将已使用成熟的词汇纳入,以利于对标准内容的正确理解和使用。

5.2.2统一用词、统一释义。将尚无统一规定的术语给予确切的名称和涵义。

例如对“图书馆”、“博物馆”、“音乐厅”等给予比较明确的概念和定义,以便统一使用,规范要求。

5.2.3对一些成熟的术语加以肯定,如“文化设施”、“建筑密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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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般要求

5.3.1要充分考虑文化设施的服务范围、服务对象、适当考虑服务对象的文化层次、生活水平,使文化设施能够满足人民的基本需求,并根据居住人口和服务范围半径确定,按照人口规模等确定文化设施的规划建设规模。广东省外来暂住人口规模较大,尤其是珠江三角洲地区。因此在确定人口规模时,除要考虑本地常住人口的现状和发展外,还要考虑外来暂住人口。

5.3.1a文化设施规划指标的人口规模,按2020年远期规划的城区总人口规模计算。5.3.2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在规模较大时,其服务范围也将扩大,设置一个中心馆,可以覆盖较广的区域。

5.3.3专业音乐厅需求门槛较高,一般不要求配置,如对音乐厅确有需求,建议慎重论证,以免造成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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